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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
來源:互聯網

保外就醫(Medical parole),是指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

保外就醫是刑罰執行人性化的具體表現,是彰顯人道精神的一項法律制度。

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規范暫予監外執行工作,嚴格依法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刑罰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分別由下列機關決定或者批準:

(一)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審查同意后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準;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審查同意后提請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對有關職務犯罪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第三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第四條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的生活、醫療和護理等費用自理。

罪犯在監獄、看守所服刑期間因參加勞動致傷、致殘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其出監、出所后的醫療補助、生活困難補助等費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監獄、看守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患有屬于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第六條 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傷自殘,或者不配合治療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適用保外就醫應當從嚴審批,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嚴重疾病,但經診斷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的,不得暫予監外執行。對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因違法違規被收監執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從嚴審批。

第七條 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在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原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

對未成年罪犯、六十五周歲以上的罪犯、殘疾人罪犯,適用前款規定可以適度從寬。

對患有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關于執行刑期的限制。

第八條 對在監獄、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看守所應當組織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也可以向監獄、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請。

監獄、看守所對擬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核實其居住地。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

監獄、看守所應當向人民檢察院通報有關情況。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監督有關診斷、檢查和鑒別活動。

第九條 對罪犯的病情診斷或者妊娠檢查,應當委托省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或者檢查證明文件,應當由兩名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共同作出,經主管業務院長審核簽名,加蓋公章,并附化驗單、影像學資料和病歷等有關醫療文書復印件。

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況的鑒別,由監獄、看守所組織有醫療專業人員參加的鑒別小組進行。鑒別意見由組織鑒別的監獄、看守所出具,參與鑒別的人員應當簽名,監獄、看守所的負責人應當簽名并加蓋公章。

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與罪犯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醫師、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條 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由監獄、看守所審查確定。

罪犯沒有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社區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

保證人應當向監獄、看守所提交保證書。

第十一條 保證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愿意承擔保證人義務;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四)能夠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縣。

第十二條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協助社區矯正機構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法律和有關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變更居住地,或者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需要保外就醫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證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

(三)為被保證人的治療、護理、復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幫助;

(四)督促和協助被保證人按照規定履行定期復查病情和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的義務。

第十三條 監獄、看守所應當就是否對罪犯提請暫予監外執行進行審議。經審議決定對罪犯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在監獄、看守所內進行公示。對病情嚴重必須立即保外就醫的,可以不公示,但應當在保外就醫后三個工作日以內在監獄、看守所內公告。

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監獄、看守所應當填寫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連同有關診斷、檢查、鑒別材料、保證人的保證書,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已委托進行核實、調查的,還應當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

監獄、看守所審議暫予監外執行前,應當將相關材料抄送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看守所應當將提請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的副本和相關材料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四條 批準機關應當自收到監獄、看守所提請暫予監外執行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決定。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以內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送達監獄、看守所,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應當上網公開。不予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以內將不予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送達監獄、看守所。

第十五條 監獄、看守所應當向罪犯發放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及時為罪犯辦理出監、出所相關手續。

在罪犯離開監獄、看守所之前,監獄、看守所應當核實其居住地,書面通知其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并對其進行出監、出所教育,書面告知其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應當遵守的法律和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罪犯應當在告知書上簽名。

第十六條 監獄、看守所應當派員持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及有關文書材料,將罪犯押送至居住地,與社區矯正機構辦理交接手續。監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罪犯交接情況通報人民檢察院。

第十七條 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看守所可以將有關情況通報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罪犯的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程序組織進行。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執行刑罰的有關法律文書依法送達前,作出是否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寫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在判決生效后七日以內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送達看守所或者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和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決定不予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在執行刑罰的有關法律文書依法送達前,通知看守所或者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并告知同級人民檢察院。監獄、看守所應當依法接收罪犯,執行刑罰。

人民法院在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前,應當征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罪犯被羈押的,應當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派員持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及時與看守所辦理交接手續,接收罪犯檔案;罪犯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由社區矯正機構與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 罪犯原服刑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的,原服刑地的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由其指定一所監獄、看守所接收罪犯檔案,負責辦理罪犯收監、刑滿釋放等手續,并及時書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

第二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掌握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身體狀況以及疾病治療等情況,每三個月審查保外就醫罪犯的病情復查情況,并根據需要向批準、決定機關或者有關監獄、看守所反饋情況。

第二十二條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因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對罪犯采取強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將有關情況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后,及時將判決、裁定的結果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和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

罪犯按前款規定被判處監禁刑罰后,應當由原服刑的監獄、看守所收監執行;原服刑的監獄、看守所與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不一致的,應當由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收監執行。

第二十三條 社區矯正機構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應予收監執行的,應當提出收監執行的建議,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同意后,報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收監執行決定的,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罪犯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應予收監執行而未收監執行的,由決定或者批準機關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收監執行的檢察建議。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時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居住地公安機關送交看守所收監執行;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時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上的,由居住地公安機關送交監獄收監執行。

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應當立即赴羈押地將罪犯收監執行。

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將罪犯收監執行。

監獄、看守所將罪犯收監執行后,應當將收監執行的情況報告決定或者批準機關,并告知罪犯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判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條 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罪犯在逃的,由罪犯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負責追捕。公安機關將罪犯抓捕后,依法送交監獄、看守所執行刑罰。

第二十六條 被收監執行的罪犯有法律規定的不計入執行刑期情形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收監執行建議書中說明情況,并附有關證明材料。批準機關進行審核后,應當及時通知監獄、看守所向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不計入執行刑期的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依法對罪犯的刑期重新計算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在決定收監執行的同時應當確定不計入刑期的期間。

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監獄、看守所,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七條 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后,刑期即將屆滿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罪犯刑期屆滿前一個月以內,書面通知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按期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刑期屆滿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解除社區矯正,向其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原判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條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五日以內,書面通知決定或者批準機關,并將有關死亡證明材料送達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同時抄送罪犯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或者批準機關、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有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第三十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第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調閱有關材料、檔案,可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有關機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人民檢察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組織或者要求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對罪犯重新組織進行診斷、檢查或者鑒別。

第三十二條 在暫予監外執行執法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員或者從事診斷、檢查、鑒別等工作的相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患病、身體殘疾或者年老體弱,日常生活行為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的情形。

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16180-2006)執行。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動等五項日常生活行為中有三項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且經過六個月以上治療、護理和觀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復的,可以認定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周歲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項日常生活行為有一項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即可視為生活不能自理。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年12月31日發布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同時廢止。

以上內容參考資料:

嚴重疾病范圍

罪犯有下列嚴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屬于適用保外就醫的疾病范圍:

一、嚴重傳染病

1.肺結核伴空洞并反復咯血;肺結核合并多臟器并發癥;結核性腦膜炎

2.急性、亞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療的機會性感染。

4.其他傳染病,如III期梅毒并發主要臟器病變的,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腦膜炎及新發傳染病等監獄醫院不具備治療條件的。

二、反復發作的,無服刑能力的各種精神病,如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心境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等,但有嚴重暴力行為或傾向,對社會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除外。

三、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

1.心臟功能不全:心臟功能在NYHA三級以上,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可由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性心臟病、高血壓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肺源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嚴重心律失常:如頻發多源室性期前收縮或有R on T表現、導致血流動力學改變的心房纖顫、二度以上房室傳導阻滯、室性心動過速病態竇房結綜合征等。

3.急性冠狀動脈綜合征(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有嚴重心絞痛反復發作,經規范治療仍有嚴重冠狀動脈供血不足表現。

4.高血壓病達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損。具體參見注釋中靶器官受損相應條款。

5.主動脈瘤主動脈夾層動脈瘤等需要手術的心血管動脈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術的心臟腫瘤;或者不需要、難以手術治療,但病情嚴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嚴重并發癥,且監獄醫院不具備治療條件的心血管疾病

6. 肺栓塞

四、嚴重呼吸系統疾病

1.嚴重呼吸功能障礙:由支氣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2.支氣管擴張反復咯血,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3.支氣管哮喘持續狀態,反復發作,動脈血氧分壓低于60mmHg,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五、嚴重消化系統疾病

1.肝硬化失代償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腦病肝腎綜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壞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亞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發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復出血,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且持續重度貧血。

5.急性梗阻性化膿性膽管炎,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6. 腸道疾病:如克隆病、傷寒合并腸穿孔、出血新生兒壞死性小腸結腸炎、全放射性腸炎切除、小腸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種急、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如急性腎衰竭、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腎結核、腎小動脈硬化、免疫性腎病等。

七、嚴重神經系統疾病及損傷

1.嚴重腦血管疾病、顱內器質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識障礙、肢體癱瘓、視力障礙等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如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腦血栓形成、腦栓塞、腦膿腫流行性乙型腦炎結核性腦膜炎化膿性腦膜炎及嚴重的腦外傷等。

2.各種脊髓疾病及周圍神經疾病與損傷所致的肢體癱瘓、大小便失禁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生活難以自理。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癥脊髓壓迫癥肌萎縮側索硬化(包括肌萎縮側索硬化、進行性肌萎縮癥原發性側索硬化進行性延髓麻痹)等;周圍神經疾病,如多發性末梢神經炎、周圍神經損傷等;急性炎癥性脫髓鞘性多發性神經病;慢性炎癥性脫髓鞘性多發性神經病

3.癲癇大發作,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每月發作仍多于兩次。

4.重癥肌無力或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癥等疾病,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5.錐體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張力障礙(肌張力過高或過低)和運動障礙(包括震顫、手足徐動癥、舞蹈樣動作、扭轉痙攣等出現生活難以自理)。如帕金森病及各類帕金森綜合癥、小舞蹈病、慢性進行性舞蹈病、肌緊張異常、穢語抽動綜合癥、遲發性運動障礙、投擲樣舞動、陣發性手足徐動癥、陣發性運動源性舞蹈手足徐動癥、扭轉痙攣等。

八、嚴重內分泌代謝性疾病合并重要臟器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如腦垂體瘤需要手術治療、肢端肥大癥尿崩癥、柯興氏綜合征、原發性高醛固酮癥嗜鉻細胞瘤、甲狀腺機能亢進危象、甲狀腺機能減退癥出現嚴重心臟損害或出現粘液性水腫昏迷,甲狀旁腺機能亢進及甲狀旁腺機能減退癥出現高鈣危象或低鈣血癥

糖尿病合并嚴重并發癥:糖尿病并發心、腦、腎、眼等嚴重并發癥或伴發癥,或合并難以控制的嚴重繼發感染、嚴重糖尿病酮癥酸中毒高滲性非酮癥糖尿病昏迷,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心:診斷明確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1.有心絞痛反復發作,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仍有明顯的冠狀動脈供血不足的表現;2.心功能三級;3.心律失常(頻發或多型性室早、新發束支傳導阻滯、交界性心動過速、心房纖顫、心房撲動、二度及以上房室傳導阻滯、室性心動過速竇性停搏等)。

腦:診斷明確的腦血管疾病,出現癡呆、失語癥、肢體肌力達IV級以下。

腎:診斷明確的糖尿病腎病肌酸酐達到177mmol/L以上水平。

眼:診斷明確的糖尿病視網膜病變,達到增殖以上。

九、嚴重血液系統疾病

1.再生不良性貧血

2.嚴重貧血并有貧血性心臟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進其中一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3.白血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惡性組織細胞病、嗜血細胞綜合征。

5.淋巴瘤骨髓瘤

6. 嚴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體腔出血的,如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血友病等,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十、嚴重臟器損傷和術后并發癥,遺有嚴重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1.腦、脊髓損傷治療后遺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礙,截癱偏癱,大小便失禁,功能難以恢復。

2.胸、腹腔重要臟器及氣管損傷或手術后,遺有嚴重功能障礙,胸腹腔內慢性感染、重度粘連性梗阻,腸瘺胰瘺膽瘺肛瘺等內外瘺形成反復發作;嚴重循環或呼吸功能障礙,如外傷性濕肺不易控制。

3.肺、腎、腎上腺等器官一側切除,對側仍有病變或有明顯功能障礙。

十一、各種嚴重骨、關節疾病及損傷

1.雙上肢,雙下肢,一側上肢和一側下肢因傷、病在腕或踝關節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復。雙手完全失去功能或傷、病致手指缺損6個以上,且6個缺損的手指中有半數以上在掌指關節處離斷,且必須包括兩個拇指缺失。

2.脊柱并一個主要關節或兩個以上主要關節(肩、膝、髖、肘)因傷、病發生強直畸形,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脊柱伸屈功能完全喪失。

3.嚴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損傷,經治療后遺有運動功能障礙或遺有尿道狹窄、閉塞或感染,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4.主要長骨的慢性化膿性骨髓炎,反復急性發作,病灶內出現大塊死骨或合并病理性骨折,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十二、五官傷、病后,出現嚴重的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1.傷、病后雙眼矯正視力<0.1,經影像檢查證實患有白內障、眼外傷、視網膜剝離等需要手術治療。內耳傷、病所致的嚴重前庭功能障礙、平衡失調,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2.咽、喉損傷后遺有嚴重疤痕攣縮,造成呼吸道梗阻受阻,嚴重影響呼吸功能和吞咽功能。

3.上下頜傷、病經治療后二度張口困難、嚴重咀嚼功能障礙。

十三、周圍血管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患肢有嚴重肌肉萎縮或干、濕性壞疽,如進展性血管炎,高位深靜脈栓塞等。

十四、非臨床治愈期的各種惡性腫瘤。

十五、暫時難以確定性質的腫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嚴重影響機體功能而不能進行徹底治療。

2.身體狀況進行性惡化。

3.有嚴重后遺癥,如偏癱截癱、胃瘺、支氣管食管瘺等。

十六、結締組織疾病及其他風濕性疾病造成兩個以上臟器嚴重功能障礙或單個臟器功能障礙失代償,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如紅斑狼瘡、硬皮病、皮肌炎結節性多動脈炎等。

十七、寄生昆蟲侵犯腦、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組織,造成繼發性損害,伴有嚴重功能障礙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十八、經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的以下職業病:

1.塵肺病伴嚴重呼吸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2.職業中毒,伴有重要臟器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3.其他職業病并有癱瘓、中度智能障礙、雙眼矯正視力<0.1、嚴重血液系統疾病、嚴重精神障礙等其中一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十九、年齡在六十五周歲以上同時患有兩種以上嚴重疾病,其中一種病情必須接近上述一項或幾項疾病程度。

注釋:

1.本范圍所列嚴重疾病診斷標準應符合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中華醫學會制定并下發的醫學診療常規、診斷標準、規范和指南。

2.凡是確定診斷和確定臟器、肢體功能障礙必須具有診療常規所明確規定的相應臨床癥狀、體征和客觀醫技檢查依據。

3.本范圍所稱“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是指臨床上經常規治療至少半年后病情惡化或未見好轉。

4.本范圍所稱“反復發作”,是指發作間隔時間小于一個月,且至少發作三次及以上。

5. 本范圍所稱“嚴重心律失常”,是指臨床上可引起嚴重血流動力學障礙,預示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一般出現成對室性期前收縮、多形性室性期前收縮、室性心動過速、室性期前收縮有R on T現象、病態竇房結綜合征、心室撲動或心室顫動等。

6.本范圍所稱“意識障礙”,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遷延性昏迷1個月以上和植物人狀態。

7.本范圍所稱“視力障礙”,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患眼低視力2級。

8. 艾滋病和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診斷依據應符合《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診斷標準》 (WS293--2008) 、《艾滋病診療指南》(中華醫學會感染病分會,2011年)等技術規范。其中,艾滋病合并肺孢子菌肺炎、活動性結核病、巨細胞病毒視網膜炎、馬尼菲青霉菌病、細菌性肺炎、新型隱球菌腦膜炎等六種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的住院標準應符合《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艾滋病合并肺孢子菌肺炎等六個艾滋病機會感染病種臨床路徑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12〕107號)。上述六種以外的艾滋病機會性感染住院標準可參考《艾滋病診療指南》(中華醫學會感染病分會,2011年)及《實用內科學》(第13版)等。

9. 精神病的危險性按照《衛生部關于印發〈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范(2012年版)〉的通知》(衛疾控發〔2012〕20號)進行評估。

10. 心功能判定:心力衰竭,表現出心悸病心律失常低血壓、休克,甚至發生心搏驟停。按發生部位和發病過程分為左側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右側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和全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出現心功能不全癥狀后,其心功能可分為四級。

I級:體力活動不受限制。

II級:靜息時無不適,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動量即致乏力、心悸、氣促或者心絞痛。

III級:體力活動明顯受限,靜息時無不適,但低于日常活動量即致乏力、心悸、氣促或心絞痛。

IV級:任何體力活動均引起癥狀,靜息時亦可有心力衰竭或者心絞痛。

11.高血壓判定: 按照《中國高血壓防治指南2010》執行。

12.呼吸功能障礙判定: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GB 18667-2002)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 (GB/T16180-2006) ,結合醫學實踐執行。癥狀:自覺氣短胸悶不適、呼吸費力。體征:呼吸頻率增快,幅度加深或者變淺,或者伴周期節律異常,鼻翼扇動,紫紺等。實驗室檢查提示肺功能損害。在保外就醫診斷實踐中,判定呼吸功能障礙必須綜合產生呼吸功能障礙的病理基礎、臨床表現和相關醫技檢查結果如血氣分析,全面分析。

呼吸困難分級

I級(輕度):平路快步行走、登山或上樓梯時氣短明顯。

II級(中度):一般速度平路步行100米即有氣短,體力活動大部分受限。

III級(重度):稍活動如穿衣、談話即有氣短,體力活動完全受限。

IV級(極重度):靜息時亦有氣短。

B.肝衰竭:肝衰竭的臨床診斷需要依據病史、臨床表現和輔助檢查等綜合分析而確定,參照中華醫學會《肝衰竭診治指南(2012年版)》執行。

(1)急性肝衰竭(急性重型肝炎):急性起病,2周內出現II度及以上肝性腦病并有以下表現:①極度乏力,并有明顯厭食、腹脹、惡心、嘔吐等嚴重消化道癥狀。②短期內黃疸進行性加深。③出血傾向明顯,PTA≤40%,且排除其他原因。④肝臟進行性縮小。

(2)亞急性肝衰竭(亞急性重型肝炎):起病較急,15天-26周出現以下表現者:①極度乏力,有明顯的消化道癥狀。②黃疸迅速加深,血清總膽紅素大于正常值上限10倍或每日上升≥17.1μmol/L.③凝血酶原時間明顯延長,PTA≤40%并排除其他原因者。

(3)慢加急性(亞急性)肝衰竭(慢性重型肝炎):在慢性肝炎基礎上,短期內發生急性肝功能失代償的主要臨床表現。

(4)慢性肝衰竭:在肝硬化基礎上,肝功能進行性減退和失代償。診斷要點為:①有腹水或其他靜脈高壓表現。②可有肝性腦病。③血清總膽紅素升高,白蛋白明顯降低。④有凝血功能障礙,PTA≤40%。

14. 急、慢性腎功能損害程度判定:參照《實用內科學》(第十三版)和《內科學》(第七版)進行綜合判定。急性腎損傷的原因有急性腎前性腎功能衰竭、腎實質性及腎后性三類。每類又有少尿型和非少尿型兩種。慢性腎臟病患者腎功能損害分期與病因、病變進展程度、部位、轉歸以及診斷時間有關。分期:

15. 肢體癱瘓的判定:參照《神經病學》(第2版)判定。肢體癱,以肌力測定判斷肢體癱瘓程度。在保外就醫診斷實踐中,判定肢體癱瘓須具備疾病的解剖(病理)基礎, 0級、1級、2級肌力可認定為肢體癱瘓。

0%; 0級:肌肉完全癱瘓,毫無收縮。

10%; 1級:可看到或者觸及肌肉輕微收縮,但不能產生動作。

25%; 2級:肌肉在不受重力影響下,可進行運動,即肢體能在床面上移動,但不能抬高。

50%; 3級: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動作,但不能對抗外加的阻力。

75%; 4級:能對抗一定的阻力,但較正常人為低。

100%; 5級:正常肌力。

16. 生活難以自理的判定: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 (GB/T16180-2006) ,結合醫學實踐執行。

17. 視力障礙判定:眼傷殘鑒定依據為眼球或視神經器質性損傷所致的視力、視野、立體視功能障礙及其他解剖結構和功能的損傷或破壞。

(1)主觀檢查:凡損傷眼裸視或者加用矯正鏡片(包括接觸鏡、針孔鏡等)遠視力<0.3為視力障礙。

(2)客觀檢查:眼底照相、視覺電生理、眼底血管造影,眼科影像學檢查如相干光斷層成像(OCT)等以明確視力殘疾實際情況,并確定對應的具體疾病狀態。

視力障礙標準:

低視力:1級:矯正視力<0.3; 2級:矯正視力<0.1。

盲:矯正視力<0.05. 錄入32

以上內容參考資料:

主要問題

近年來,一些罪犯利用法律法規存在的漏洞,以“保外就醫”的名義逍遙“獄”外,出現“一保到底”或“保而不醫”的現象。然而,這種彰顯司法文明與人道主義的制度,在執行中卻因可操作空間太大而屢屢走樣,最終反過來傷害了制度本身。

逍遙獄外

2009年7月30日,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當日,他卻從法院直接回了家。這源于他花了不到10萬元錢,通過買通看守所所長、醫生等人違規獲準“保外就醫”。在監外逍遙了一年多,直至2011年初省檢察院對林崇中被違法暫予監外執行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他才被收監。

又如廣東省電白高考舞弊案主犯陳建明被判徒刑8年后,以蹊蹺的保外就醫,長達8年之久,當地法院、公安等部門均不知其所蹤;因受賄和貪污被判刑5年的潮州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劉益民,在不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下,一樣成功“保外”,等等。

2011年3月19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僅2010年,我國檢察機關就糾正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程序或脫管漏管555人。

2013年3月10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工作報告中介紹,五年來,檢察機關開展保外就醫、職務犯罪罪犯刑罰變更執行等專項檢查,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52068人。

與普通罪犯相比,在保外就醫中,獲刑官員占有相當比例。獲刑官員之所以容易獲取保外就醫這一特殊通道,在于官員在位時廣織關系網,具有深厚的人脈,更具備利用先前的各種資源造假的條件。

獲刑官員一般都是職務犯罪或經濟犯罪,被發現的幾率極小。除一些獲刑官員把保外就醫當成逍遙“獄”外的一個渠道,也有其他類型的罪犯鉆此空子,有的甚至造成極嚴重的后果。比如大連市“黑老大”鄒顯衛,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緩,后通過買通監獄長等手段獲準保外就醫,結果出獄后再次釀成血案,最終被判處死刑。

2014年1月8日,司法部部長吳愛英在北京召開的全國司法廳(局)長會議上表示,要深化獄務公開,進一步健全完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依法公開制度。

審批過簡

目前,各地監獄辦理保外就醫的依據,主要是1990年12月31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公安部聯合發布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及其附件《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

在杜立元看來,這個部門規章已頒行二十多年,受當時立法水平所限,有些規定過于原則,缺乏操作性。而且,在其上位法《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都已作出修訂的情況下,該辦法至今未作修訂,未能與上位法緊密銜接,使保外就醫在提請、鑒定、審批、移交、考察和監督環節上都存在問題。

“根據《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規定,監獄討論罪犯是否保外就醫時,檢察院(組)人員只是列席參加。”杜立元說,“上報罪犯保外就醫的手續時,盡管將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但僅是告知備案。”

“從這一程序不難看出,對罪犯決定是否保外就醫,監獄本身就有決定權,檢察系統的監督權相當有限。”杜立元說。

這些問題已引起高層的重視。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刑訴法對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程序進行了修改。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新刑訴法出臺后,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檢察機關對監獄系統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制約,但缺乏明確的實施細則,效果有待觀察。”杜立元說。

“罪犯保外就醫的病殘情況,應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的規定。”潘開元說,“下列罪犯,根據法律規定不準保外就醫:一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二是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三是服刑期間自傷自殘的。”

但在麻國安看來,《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也漏洞頗多。“盡管列舉了30類可準予保外就醫的病殘情況,但對于嚴重程度的指標,許多疾病傷殘未列出。而其中第三十種情況‘其他需要保外就醫的疾病’規定,使執行者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更是為違法操作提供了極大的空間。”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偽證罪,只懲罰在刑事訴訟中醫生出具的假鑒定,但對于在審判之后的保外就醫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麻國安說,“這個法律盲區,更助長了個別不良醫生虛假鑒定的膽量。”

監督薄弱

從以往大量案例來看,違法保外就醫亂象頻生,除審批流程漏洞較多外,事后監督乏力,也是事實。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根據《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由取保人領回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然而,保外就醫是一項嚴肅的執法活動,在當地公安機關尚未接收的情況下,將管理權完全交給取保人,容易造成管理上的脫節,使罪犯處于漏管狀態。”杜立元說。

成武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吳三軍對保外就醫監督薄弱感觸頗深。“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決定保外就醫或在刑罰執行過程中需要保外就醫,應將《暫行監外執行決定書》抄送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但在實踐中,決定機關卻很少與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聯系,被決定保外就醫的罪犯出監后,又不主動到派出所報到,罪犯釋放后很容易脫管。”

“按照法律的規定,保外就醫人員疾病痊愈刑期尚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但實踐中公安機關限于人手少,難以對此定期不定期進行復查,這就使一些罪犯雖已痊愈,卻難以收監執行。”吳三軍說。

“‘取保’是罪犯保外就醫工作中的必備環節。辦理取保手續的目的,就是要求保證人對保外就醫罪犯盡管束教育之責,保證保外就醫罪犯遵紀守法。”在麻國安看來,“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服刑罪犯保外就醫是否需要保證人、保證人的條件與義務及法律責任均沒有作出規定。”

“由于法律對未盡義務的取保人,并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導致了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取保人只保不管,使保外就醫罪犯失去制約。”麻國安說。

應對措施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要抑制違規保外就醫現象的發生,必須不斷健全和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1、保外就醫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兩個比較突出的問題。一是1990年制定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已使用20多年,社會發展變化很大,已不適應形勢需要。二是《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是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簽發,其中缺少了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起來部門之間的操作標準和銜接上容易遇到障礙。這需要盡快修訂完善保外就醫相關的配套制度。

2、針對保外就醫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除了進一步推動司法公開外,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互通信息,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溝通,協商解決,密切配合,防止脫管漏管現象發生。

3、應做到將相關裁定文書在網上公開,增加一個公示環節,對擬保外就醫的罪犯進行公示,以便公眾和檢察機關進行監督。有條件的監獄和公安機關,應該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將保外就醫納入微機管理,與派駐檢察機關微機連網,實行動態管理和動態監督。一旦發現不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要及時對罪犯進行收監處理。

4、加大事后懲戒力度,凡是參與合謀騙取保外就醫的人員,均以律治罪,加大違法犯罪的成本。對保外就醫鑒定人資格、鑒定程序、鑒定書內容、虛假鑒定的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一旦發現鑒定人違法操作,嚴懲不貸。

5、應當建立鑒定醫師準入制度和從業醫師培訓制度,完善違法鑒定刑事追責制度,將偽證罪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審判以后的階段。進一步明確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和標準,將那些在現有醫療水平下已經能夠得到較好治療的疾病,從保外就醫的范圍里刪除。

6、此外要嚴格規定取保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當監獄或公安機關考察保外罪犯發現其擅自外出或下落不明時,取保人不提供任何線索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從長來看,有必要將保外就醫的批準程序由現行的行政程序改成司法程序,變由監獄單方面決定保外就醫為由中立的法院來裁決。在執行和監督程序上,切實加強檢察院的監督權,從而有效地堵住保外就醫這條罪犯逍遙“獄”外的渠道。

整改狀況

綜述

2013年中央政法委發布了《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意見》共17條,從嚴規定了三類罪犯(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條件。

2013年在山東省四川省江蘇省等地檢察機關的監督下,包括原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在內,至少有7名曾擔任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保外就醫罪犯被檢察機關建議重新收監。

2013年以來,違法違規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問題引起中央高度重視,在2014年1月7日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再次嚴厲批評了發生在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環節的違法違紀問題。

在此次專項檢察行動中,對于保外就醫的條件進行了更為嚴格的限定。山東省、成都市石家莊市等多地,都明確表示罪犯即使符合保外就醫條件,但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也將被收監執行。

山東

2014年初,山東省檢察機關開展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明確規定“對因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保外就醫的罪犯,經診斷在短期內不致危及生命的,建議于保外就醫期滿后一律收監執行。”調查摸底過程中,已保外就醫8年的原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和已保外就醫4年的原濰坊監獄監獄長邵宗水因目前病情達不到“短期內致危及生命”的條件,遂根據新的規定對二人依法收監執行。

公開資料顯示,原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因犯受賄罪于1996年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06年,胡建學經批準保外就醫1年,后連續7年續保。而2007年因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個月的原濰坊監獄監獄長邵宗水,2010年2月起經批準準予保外就醫,一直續保到2014年。

2014年7月底,山東省檢察機關已監督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66人,受理舉報線索23件。

四川

2014年5月以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局對三類罪犯的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進行了專項檢察工作。經過審查,成都市檢察院監所局發現38名保外就醫罪犯中有5名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23名保外就醫罪犯雖符合保外就醫條件,但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監所局將對以上28名罪犯將逐一作出了收監建議。

原四川某市副市長余某雖符合保外就醫條件,但不存在短期內死亡危險,成都市檢察院監所局建議收監執行。余某因受賄罪被判處13年有期徒刑,于2010年8月入監,去年10月申請保外就醫。

江蘇

2014年8月初,江蘇省南京市鐘山地區檢察院對南京市轄區內保外就醫的47名“三類罪犯”進行檢察監督。根據重新體檢結果,該院先后對14名保外就醫罪犯提出收監執行的檢察建議,其中處級以上罪犯4人。

河北

2014年年7月,石家莊市檢察院和石家莊市司法局聯合對全市社區矯正人員中保外就醫的“三類罪犯”以及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所有罪犯,進行了一次體檢活動。報道稱,對因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保外就醫的罪犯,經診斷在短期內不致危及生命的,將由社區矯正機關提出收監建議。

參考資料 >

Medical Appraisal of Prisoners Released on Medical Parole. Editorial office of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2025-07-04

方圓關注 | 保外就醫,你了解多少?.微信公眾平臺.2025-07-04

保外就醫制度需要查缺補漏.新浪網.2025-07-04

高法院高檢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通知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中國政府網.2025-07-05

獄務公開|罪犯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微信公眾平臺.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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