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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
來源:互聯網

故意殺人罪,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力。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已滿14周歲的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確的殺人目的,并且希望被害人死亡;間接故意是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態(tài)度。直接故意殺人有未遂,間接故意殺人則不存在未遂問題。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qū)別,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內容是截然不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是侵犯公民權利最嚴重的犯罪,是古今中外重點懲治犯罪之一,在中國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就有關于故意殺人罪的規(guī)定及處罰,中國1979年刑法就對故意殺人罪及處罰做出明確規(guī)定,由重到輕的量刑排序昭示對故意殺人罪的處罰態(tài)度,1997年刑法完全維持這一規(guī)定,此后歷年刑法修正案未對故意殺人罪做出修正,但出臺諸多司法解釋。

對故意殺人罪的認定不能客觀歸罪,應考慮行為人的故意內容,如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定故意傷害罪而非故意殺人罪,但比普通故意傷害罪處刑更重。《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曾指出“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fā)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qū)別”。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犯罪的起因、動機、手段、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此外《刑法》規(guī)定了轉化為故意殺人罪的情形,如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死亡、虐待被監(jiān)管人致人死亡、聚眾“打砸搶”致人死亡、聚眾斗毆和致人死亡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發(fā)布諸多犯罪典型案例,一方面使讀者了解基本案情及裁判結果,另一方面起到教育與警示作用。法院對犯罪案件的依法嚴厲打擊,對犯罪分子的有力懲處,有助于提高全社會的法制意識和防范保護意識,營造良好社會環(huán)境。

歷史沿革

中國歷史上故意殺人行為立法

奴隸制時期

夏朝時期就有了“昏、 墨、賊、殺”的法律制度,東晉大夫羊舌肸將“賊”解釋為“殺人不忌”,進一步解釋為任意殺人而沒有顧忌,不僅強調客觀上的殺人行為,也包括了主觀方面的肆無忌憚。在罪過方面相當于放任故意和希望故意的結合。

春秋時期,殺不再指代死刑而是指罪名,如《呂氏春秋·去私》中的 “墨者之法曰殺人者死”以及《荀子·正論》里的“殺人者死”。到了戰(zhàn)國時期,關于殺人罪的立法算得上今天所稱的殺人罪的開端,如《法經》規(guī)定“殺人者誅,籍其家及 其妻室;殺二人及其母氏。”經把保護生命權利作為殺人罪的直接內容。

封建社會時期

秦朝的《睡虎地秦墓竹簡》記載了賊殺、斗殺等內容,到了漢朝時期,《九章律》較為系統(tǒng)地規(guī)定了殺人罪包括謀殺、賊殺、斗殺、戲殺、誤殺、使人殺人、輕侮殺人、狂易殺人等。唐朝被稱為中國古代法制集大成者的《永徽律疏》規(guī)定了謀殺、故殺、劫殺、誤殺、斗殺、 戲殺、過失殺,宋律、明律和清律關于殺人行為的立法規(guī)定基本以《永徽律疏》(唐律)作為基礎,并衍生出其他內容。

近代時期

近代中國法律第一人沈家本在統(tǒng)治者的授意下開啟了中國法律近代化的開端。《大清新刑律》第二十六章殺傷罪第三百十一條規(guī)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中一等有期徒刑”,第三百十二條規(guī)定:“殺尊親屬者,處死刑”。第三百十八條規(guī)定了決斗 而造成他人死亡的按故意殺人罪處理,第三百二十條與三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受被害人 承諾殺人的刑罰。受到了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影響,故意殺人罪的立法模式包含了普通殺人罪規(guī)定與殺害尊親屬等特殊行為類型,1912 年北洋政府頒布的《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受托殺人罪與教唆幫助自殺罪。 1935 年國民黨政府版本的《中華民國刑法》又對義憤殺人、殺嬰作出了規(guī)定。

新中國成立后故意殺人行為立法

1979年以前

在1979 年刑法制定以前,故意殺人的行為被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中,其規(guī)定殺害行為需要以反革命為目的,以人民為行為對象,包含了策謀與執(zhí)行兩種方式,在行為方式上出現了“襲擊”。中國1979 年刑法典第 132 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 3 年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979年以后

1979年刑法對故意殺人罪規(guī)定的刑罰由輕到重,首先是死刑,其次是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目的在于昭示中國政府對故意殺人罪的處罰態(tài)度,對公民生命權的維護,同時借鑒國外對故意殺人罪不同情節(jié)的不同處罰,為維護公平正義,做到罪刑相適應,對故意殺人罪規(guī)定兩檔刑罰。1997年制定頒布的《刑法》的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故意殺人罪上沿用了 1979 年刑法的規(guī)定,對故意殺人罪的表述為: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主要內容涉及故意殺人案件中行為人適用死刑的標準。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fā)布《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實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行為人肇事后將被害人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定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構成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定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碼頭、公園、廣場、學校、商業(yè)中心、廠區(qū)、社區(qū)、院落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除以上兩種情形外,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后果而對窨井蓋進行盜竊、破壞,致人受傷或者死亡的,分別定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定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構成要件

客體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力。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權利,胎兒脫離母體能夠自主呼吸時就有了生命,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剝奪。

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實際案件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有很多方法,無論采取哪一方法都不影響故意殺人罪的成立。犯罪對象限制解釋為“他人”,自殺行為不構成犯罪,胎兒和尸體不是本罪對象。合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如正當防衛(wèi)、依法對罪犯執(zhí)行死刑的行為不構成本罪。此外,對自殺者負有救助義務的人故意不予救助的,可能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主體

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犯罪主體,《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而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已滿14周歲的人。

主觀方面

就作為基本類型的故意殺人罪而言,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故意由“明知加希望”或者“明知加放任”組成,學術界又根據故意中的明知程度與意志程度的規(guī)定劃分出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確的殺人目的,并且希望被害人死亡;間接故意是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態(tài)度。

罪狀表述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中的罪狀表述僅為“故意殺人的”,“故意”在刑法中是由認識要素與意志要素構成的一個概念,而“殺人”沒有進一步的行為類型。

《刑法》第 232 條故意殺人罪規(guī)定中的罪狀屬于簡單罪狀,在司法實務中適用死刑的依據是《刑法》第 48 條的“罪行極其嚴重”,而可以不適用死刑的依據則是我國《刑法》第 61 條規(guī)定的量刑時應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犯罪的性質、犯罪的事實、犯罪情節(jié)和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等。

刑罰配置

現行立法中故意殺人罪沒有體現出層級性,而體現出了單純的寬泛性。根據《刑法》規(guī)定,故意殺人罪的刑罰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主要指防衛(wèi)過當致使他人死亡、出于義憤殺人、因受被害人長期迫害而殺人等情況。司法實踐中,判斷情節(jié)輕重通常考慮多方面因素:犯罪動機方面,為圖財、報復、滅口等卑劣動機殺人的,一般屬于情節(jié)嚴重;基于義憤殺人、防衛(wèi)過當殺人等情節(jié)相對較輕。犯罪手段方面,采用暴力折磨、分尸等殘忍手段的量刑較重;手段相對緩和的處罰可能不同。犯罪后果方面,造成多人死亡、被害人遭受極大痛苦等嚴重后果的刑罰較重;后果相對不嚴重的量刑有別。犯罪人的主觀惡性方面,累犯、一貫作惡者處罰重;偶犯、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情節(jié)的,會在相應幅度內從輕或減輕處罰。此外,案件社會影響惡劣、民憤極大等情形也會作為量刑考量因素。其法定刑由重到輕排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中所有其他犯罪沒不同,對故意殺人罪適用刑罰時首先考慮死刑的法定刑模式,集中反映了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復仇”的觀念與“殺人償命”的觀念。從質上來說,跨越了生刑到死刑,從量上來說也包含了從三年到限制減刑。

司法實踐中關于情節(jié)較輕的解釋有三個,一是防衛(wèi)過當的故意殺人;二是被害人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程度的義憤殺人;三是基于被害人的請求、意愿而幫助其自殺,或者其他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等等。

學理解釋

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競合問題

故意殺人罪與放火罪、爆炸罪(采取放火、爆炸等手段殺人)存在競合關系,區(qū)別在于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可以細分為三種情況:

犯罪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應當定放火罪與爆炸罪;

犯罪行為沒有危害公共安全,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性;

為了掩蓋案發(fā)現場而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應當數罪并罰。

關于情節(jié)較輕的解釋

陳興良教授認為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jié)較輕是指“防衛(wèi)過當殺人、義憤殺人、因受被害人長期迫害而殺人等”

張明楷教授認為情節(jié)較輕的故意殺人主要有當場基于義憤的殺人、因受被害人長期迫害的殺人、基于被害人請求的殺人(如安樂死)以及“大義滅親”的殺人等,同時,故意的防衛(wèi)過當殺人屬于故意殺人情節(jié)較輕的情況。

關于犯罪故意的解釋

犯罪故意的內容包括以下兩個方面: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即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違法事實的認識。這些事實包括行為、行為的性質、行為的時間與地點、行為的情節(jié)、行為的客體、行為的 結果、因果關系、身分等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

根據刑法規(guī)定,學術界總結出犯罪故意可以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實踐中間接故意又可以分為兩種常見類型:第一種目的伴隨型,即行為人行為本身包含的目的與危害結果并沒有關系, 只不過為了完成這種目的放任了結果的發(fā)生,第二種為不計后果型,實際上第一種間接故意也是不計后果, 只不過第二種間接故意是時間太短沒有對后果進行認真的考慮。

對“人”的界定

中國通說認為, “人的生命,起始于胎兒脫離母體后,開始獨立呼吸,即采獨立呼吸說。”(學者高銘暄馬克昌張明楷、王克富觀點),也有學者持“部分露出說”,在胎兒部分露出母體后對之加以侵害的,可以殺人罪或者傷害罪處理。

對死亡標準確定,中國學界,包括醫(yī)學界、生命法學界有人倡議立法應確立腦死亡標準和傳統(tǒng)死亡標準(心臟停止跳動、呼吸停止、 瞳孔反射消失)并存的制度,即采用所謂二元論的立法形式。

對“殺”的解釋

中國理論通說認為,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是實行行為,因而故意殺人罪中故意 “殺”人的行為,只能是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教唆、幫助自殺的行為不應解釋為 “殺”人行為,教唆、幫助行為只是對他人的自殺行為與死亡結果的發(fā)生起到了誘發(fā)、促進作用。

常見問題

不應定為故意殺人罪的情形

現實案件中,對故意殺人罪的認定不能客觀歸罪,即不能只看行為造成的后果,還應考慮行為人的故意內容,假如行為人的行為不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而是出于其他故意行為致人死亡的,此時不能定故意殺人罪,而是將致人死亡作為某一故意犯罪的加重情節(jié)來考慮,如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定故意傷害罪、強奸婦女致被害人死亡的定強奸罪、使用暴力進行搶劫致人死亡的定搶劫罪等。

應當定為故意殺人罪的情形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又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致人死亡的;監(jiān)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管人員對被監(jiān)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死亡的;聚眾“打砸搶”致人死亡的;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這五類情形不屬于某一故意犯罪的加重情節(jié),均定故意殺人罪。上述情形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故意殺人罪的減刑問題

對因故意殺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執(zhí)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因故意殺人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zhí)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因故意殺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符合減刑條件的,執(zhí)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因故意殺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犯罪類型

義憤殺人

理論上,對于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fā)、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于義憤引發(fā)的或者具有防衛(wèi)因素的突發(fā)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司法實務對義憤認定:第一種為殺死言語或行為上虐待自己、其他親人或者危害社會的家庭成員,包括父母與子女之間,夫 妻之間,以及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第二種是被害人確實存在重大過錯行為,通常情況下這種過錯是單向的,即行為人在殺人行為出現 之前并不存在過錯,或者存在的過錯與被害人之過錯相比并不足道。第三種是超出正當防衛(wèi)的時間限制或手段限制。

自殺關聯行為

中國現行刑法中并不包含對自殺及其關聯行為行為的明確規(guī)定,沒有單獨規(guī)定將自殺之關聯行為如幫助自殺作為一項罪名,也沒有在故意殺人罪中包含對自殺及自殺之關聯行為的罪狀描述。但有對于教唆、幫助自殺的處理方式、對受囑托殺人的處理方式,司法實務中一般不將自殺作為犯罪處理,而將幫助自殺之行為直接作為故意殺人罪處理,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可能造成對方自殺的后果,但對此持放任的態(tài)度,導致后果發(fā)生。誘發(fā)和幫助自殺的行為實質是非 法剝奪他人的生命,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殺害特殊行為對象

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對象中,最常見的分類包括尊親屬、幼年兒童、司法人員等。

對于殺害尊親屬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布指導案例指出殺害尊親屬并不妨礙該案中認為情節(jié)較輕。而在司法實務中來看,對于殺害尊親屬的判決,司法態(tài)度出現了截然不同的兩種態(tài)度。如對被告人司某某殺母案的量刑理由中,把殺母行為定性為由家庭糾紛引發(fā),而在吳謝宇殺母案中,法院在判決中認為“吳謝宇殺害母親的行為嚴重違背家庭人倫,踐踏人類社會的正常情感,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

在關于審理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案件正確適用死刑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規(guī)定了暴力抗法而殺害執(zhí)法人員屬于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故意殺人罪;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的補充規(guī)定、公安部于 2016年 1 月 10 日發(fā)布的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中規(guī)定暴力襲警, 致使民警死亡的按照故意殺人罪酌情從重處罰。中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規(guī)定了襲警犯罪,對于其他特別行為對象,司法實務中通常會區(qū)分出兒童的特殊性,并將之作為手段殘忍、主觀惡性大、動機卑劣的理由。

與其他罪的界限

與刑法中規(guī)定的暴力犯罪致人死亡的關系問題

分為兩種情況:

刑法罪名規(guī)定致人死亡并不包括故意殺人的內容,行為人在實施這種犯罪時出于故意將人殺死,屬于想象競合,應當從一重罪論處。如刑法257條規(guī)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行為人在實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為時,出于故意將被害人殺死,應當以重罪故意殺人罪論處。

某些暴力性犯罪,故意殺人的情節(jié)被吸收,直接以該種暴力犯罪一罪處罰,如搶劫致人死亡、強奸致人死亡等。

引起他人自殺的認定問題

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引起

行為人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如非法拘禁、侮辱、誹謗等,引起被害人自殺,應當對他人自殺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需以綜合評價法益侵害達到犯罪程度為前提),但不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是以非法拘禁罪等入罪,個別犯罪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虐待罪引起自殺可以以結果加重犯論。

脅迫、欺騙他人自殺

如果被害人自殺屬于高概率,則屬于借刀殺人,行為人系間接正犯,構成故意殺人罪。如甲欺騙就醫(yī)的乙說其患絕癥,命不久矣且痛苦不堪,實際上乙很健康,乙不忍連累家人,因而自殺,此時甲是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其他情況

包括得到被害人承諾的殺人、教唆自殺與相約自殺,請求他人殺害自己如安樂死,不是幫助自殺的行為而是故意殺人行為,以故意殺人罪論。不能因為引起了他人自殺,就將其錯誤行為或者輕微不法行為當做犯罪處理;教唆或幫助正常成年人自殺不構成犯罪,教唆或幫助無理解能力的人自殺屬于殺人罪的間接正犯。兩人相約自殺,約定A先殺B,然后A自殺,B死后,無論A由于何種原因沒死,A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

評價

《中外法學》評:故意殺人罪是刑法分論中最重要也是最古老的罪名之一,學界出現了諸多研究成果,如故意殺人罪的量刑與司法適用、自殺與參與自殺行為的定性以及胎兒生命權益的認定等,還包括如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作為與不作為殺人、殺人行為定型化分析、因果關系與客觀歸責等)、故意殺人與過失致人死亡、故意傷害之區(qū)分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評:法院對犯罪案件的依法嚴厲打擊,對犯罪分子的有力懲處,有助于提高全社會的法制意識和防范保護意識,營造良好社會環(huán)境。

典型案例

殺害未成年案

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俸紅飛與同村的俸某強(被害人,歿年13歲)、俸某佳(被害人,歿年13歲)相約到水壩處捉老鼠,后三人又在一起制作烤肉。其間,俸紅飛因瑣事與俸某強發(fā)生爭吵,遂持長柄尖刀、鐵錘先后捅刺、擊打俸某強和俸某佳,致俸某強心臟被刺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俸某佳失血性休克合并顱腦損傷死亡。俸紅飛就地挖坑將俸某強、俸某佳的尸體掩埋。12月11日,俸紅飛為轉移視線,書寫兩封勒索信,分別放置于俸某強、俸某佳家門口。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俸紅飛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核準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俸紅飛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反家暴故意殺人案

夫妻案

陳某某(男)和胡某某(女)系夫妻關系,陳某某因飲酒致酒精依賴,長期酒后辱罵、毆打胡某某。2019年5月5日,胡某某因害怕陳某某傷害自己而到娘家暫住,直至5月8日回到其與陳某某二人居住的家中。次日凌晨,因經濟壓力及瑣事,陳某某在家中二樓臥室與胡某某發(fā)生爭吵,并在爭執(zhí)中坐在胡某某身上,用雙手掐胡某某頸部,又將胡某某后腦往地上砸,致其機械性窒息當場死亡。陳某某案后自殺未果。經鑒定,陳某某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陳某某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陳某某案發(fā)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但該精神障礙系非病理性的原因自由行為飲酒所致,且陳某某存在長期酒后家暴行為,本案亦是由陳某某單方過錯引發(fā),不宜認定為“家庭矛盾引發(fā)”而予從輕處罰。因陳某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予從輕處罰。綜上,對陳某某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父子案

被告人許紅濤平時經常打罵父母,其母被打得不敢回家。2012年5月28日,許紅濤又因瑣事在家中毆打因患腦血栓行動不便的父親許二(被害人,歿年63歲)。同月30日中午,許紅濤再次拳打腳踢許二的頭面部及胸部等處,造成許二雙側胸部皮下及肌間廣泛出血,雙側肋骨多根多段骨折,左肺廣泛挫傷,致創(chuàng)傷性、疼痛性休克并發(fā)呼吸困難死亡。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許紅濤因瑣事毆打患腦血栓行動不便的父親許二致死,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許紅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許紅濤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經依法復核,核準許紅濤死刑。罪犯許紅濤已被執(zhí)行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的情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jiān)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管人員對被監(jiān)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發(fā)布關于故意殺人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即使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也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犯罪,慎重適用死刑,應當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qū)別。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要注意嚴格區(qū)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根據犯罪人主觀惡性程度進行處刑,如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內容是截然不同的。對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實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的補充規(guī)定《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三條對于本意見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場所的窨井蓋,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后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分別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其他國家

法國1994年刑法典根據殺人犯罪是否有預謀、有計劃以及行為的方式,將殺人罪分為謀殺罪、故意殺人罪與毒殺罪。

意大利1930年刑法典基于犯罪對象的不同,將殺人犯罪分為殺人罪和在受遺奔隋況下殺嬰(殺嬰罪)。

日本1907年刑法典在把所有的殺人行為區(qū)分為殺人罪和 作為減輕類型的同意殺人罪的同時,根據犯罪形態(tài)的不同。還 規(guī)定了殺人預備罪、殺人未遂罪。

《德國刑法典》規(guī)定了針對生命的犯罪行為,主要包括:謀殺、故意 殺人、故意殺人的較輕的嚴重情形、基于要求的殺人、妊孕中止、遺棄和過失殺人。

美國立法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模式為加利福尼亞州模式。保留了普通法上對謀殺的定義,《加州刑法典》第 187 條將謀殺罪定義為:有預謀地非法殺害一個人或一個胎兒;第二種模式為紐約模式,或模范刑法典模式。給出了殺人罪的基本定義,將其分為謀殺和普通殺人罪。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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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說檢察 | 命案起因中“矛盾糾紛”的審查與適用路徑.微信公眾平臺.2025-05-08

最高法指導案例:如何認定被害人過錯?.今日頭條.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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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fā)布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3-10-11

凌云刑辯漫談會第54期——故意殺人罪案例淺析.微信公眾平臺.2023-10-11

搶劫殺人后敲詐死者家屬錢物的行為如何定性.中國法院網.2023-10-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國政府網.2023-10-11

兩高一部聯合發(fā)文:這樣做可構成故意殺人罪!5件典型案例公布!.武城縣人民法院.2023-10-11

..2023-10-10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也應設置“情節(jié)較輕”量刑檔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10-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3-10-25

中國刑法學發(fā)展評價(2012-201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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