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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
來源:互聯網

正當防衛是指在面對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行為時,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益而采取的制止非法侵害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非法侵害者造成了損害,屬于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理念起源于古代盛行的“復仇”制度,如《周禮·秋官·朝士》規定:“凡報仇者,書于士,殺之無辜。”。漢朝時,“格殺勿論”已經正式進入實體法。《漢律》規定:“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到《唐律》問世時,盡管還不存在“正當防衛”的概念,但是作為一種較為成熟的免責事由的正當防衛制度已經發展得很成熟。1979年,中國就確立了正當防衛規范。1997年《刑法》第20條第2款將正當防衛限度條件修改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 2024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工作報告明確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不是口號,“第二十條”已被喚醒,還要持續落到實處。2026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正式施行,首次將正當防衛制度明確寫入該法。

國際上各國對于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各不相同,如俄羅斯刑法規定,為了保護本人或他人、社會和國家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對侵害人造成的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界限的損害不是犯罪。正當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不可能完全對等。德國1813年的《巴伐利亞州刑法典》規定,在所造成的損害和所防衛的損害之間不要求具有比例性。意大利刑法定,因防衛本人和他人的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被迫實施行為的人,只要防衛與侵害相適應,不受處罰。

正當防衛需要同時具備五個要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衛,分別是不法侵害現實存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具有防衛意識、針對侵害人防衛、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于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發展沿革

中國發展

正當防衛的理念起源于古代盛行的“復仇”制度,如《周禮·秋官·朝士》規定:“凡報仇者,書于士,殺之無辜。”。漢朝時,“格殺勿論”已經正式進入實體法。《漢律》規定:“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到《唐律》問世時,盡管還不存在“正當防衛”的概念,但是作為一種較為成熟的免責事由的正當防衛制度已經發展得很成熟。

1979年,中國就確立了正當防衛規范。1997年《刑法》第20條第2款將正當防衛限度條件修改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增加第 三款規定,即“對于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文指出,要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條件等,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2024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工作報告明確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不是口號,“第二十條”已被喚醒,還要持續落到實處。2024年3月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對77名被告人以正當防衛宣告無罪。報告明確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不是口號,“第二十條”已被喚醒,還要持續落到實處。 2025年3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2024年經審查認定屬正當防衛的,依法不捕不訴334人。

2026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正式施行,首次將正當防衛制度明確寫入該法,為公民合法維權劃定清晰邊界。

世界發展

公元前11年古羅馬十二銅表法》規定,如果于夜間行竊,行竊者就地被殺,則殺死他應認為是合法的。日本刑法學說認為正當防衛不具有違法性。審判實踐也逐漸擴大正當防衛的范圍,既防止暴力又保護攻擊者。印度摩奴法典》規定,公然或私下殺死企圖進行暗殺的人不構成殺人罪。古希臘《雅典法》規定,對于夜盜者,準許當場打死。1791年的法國刑法典規定,防衛他人對自己或旁人生命而殺人不為罪。

防衛的法律規定各不相同,如俄羅斯刑法規定,為了保護本人或他人、社會和國家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對侵害人造成的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界限的損害不是犯罪。正當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不可能完全對等。德國1813年的《巴伐利亞州刑法典》規定,在所造成的損害和所防衛的損害之間不要求具有比例性。意大利刑法定,因防衛本人和他人的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被迫實施行為的人,只要防衛與侵害相適應,不受處罰。

英國刑法將正當防衛分為人身權利防衛和財產權利防衛兩大類。加拿大刑法也是分為人身防衛和財產防衛兩大類,但對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不法攻擊可以實施完全的正當防衛。印度刑法的表述是防衛自己和任何他人的身體和財產。美國刑法分為三類:防衛個人自身,防衛他人,防衛財產和住宅。

美國《模范刑法典》對他人的范圍沒有限制,而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將他人的范圍限制在防衛人的妻子、丈夫、父母、孩子、主人或仆人之內。德國把防衛他人稱為實施緊急救助權。其解釋是,為他人抵抗違法攻擊的防衛所提供緊急救助,這種緊急救助與正當防衛處于并列地位。美國刑法規定,只要防衛人合理地相信自己或第三人的財產正面臨不法侵害威脅,如被不法侵入、不法取走等,就可以進行防衛。特別規定不允許使用致命暴力,但不法侵害人以放火、強盜等屬于重罪的方式侵犯財產,則可以使用致命暴力。美國刑法還允許使用一些機械裝置來進行預先防衛。

日本刑法規定,超過防衛限度的行為,根據情節,可以減輕或免除刑罰。多數國家都未對減輕和免除處罰作出更具體的規定,只有韓國德國有具體要求。韓國刑法規定,如其過當行為系在夜間或者其他不安的狀況下,由于恐怖、驚愕、興奮或者慌張而引起的,不予處罰。德國刑法規定了不處罰的四種情形:防衛人在惶惑或者恐懼中,抓起刀子和手槍進行防衛,本來用拳頭就可以對付的;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或者還不是當前面臨的時候進行防衛的;對無關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錯誤地想象一個現在既不存在也沒有存在過的攻擊,并且由于惶惑、害怕或者驚恐,防衛超過了界限的。

根據法國1994年刑法典第122-5條,當個人或他人面臨不法侵害時,如果為了正當防衛而采取了必要的行動來對抗侵害行為,那么該個人不會承擔刑事責任,除非所采用的防御手段與侵害行為的嚴重性不成比例。在防止對財產的重大犯罪行為中,除了故意殺人外,如果防御行為是為了實現防御目的所必需的,并且所采取的手段與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相匹配,那么進行防御的人也不會承擔刑事責任。在第122-6條中,法律還預設了某些情況下個人進行了正當防衛,例如:1. 在夜間抵抗破門撬鎖、暴力或欺詐方式進入居住地的不正當侵害者;2. 對抗盜竊犯或暴力搶劫犯的自我防衛行為。在這些情況下,這些行為被假定為正當防衛。

瑞士刑法典第33條授權任何遭受非法攻擊或可能面臨直接攻擊的人,以及任何其他人,使用與情況相符的手段進行防御。如果防御行為超出了合理范圍,法官可以酌情減輕處罰。特別是當防御者因為過度激動或驚慌而做出過當防衛時,將不會受到處罰。

以上參考資料

概念

正當防衛的概念在《刑法》第二十條中有明確規定,其核心是允許個人或他人在面對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時,采取措施以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國家、公共利益、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侵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防衛行為對非法侵害者造成了損害,這種行為被視為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具體到正當防衛的內容,它包括對正在進行的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如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采取的防衛措施。如果在防衛過程中,非法侵害者受到了傷害甚至死亡,這種情況不被認定為防衛過當,而是仍然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因此不承擔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行為如果超出了制止非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并因此造成了重大損害,那么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盡管如此,法律也規定了對于這種超出必要限度的正當防衛行為,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這是對正當防衛原則的一種補充,旨在確保在保護合法權益的同時,避免不必要的過度防衛行為。

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下列五個要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衛:

起因條件

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對于精神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一般認為可實施正當防衛。但是并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例如貪污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于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系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衛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屬于正當防衛,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刑法上對此行為規定了過失罪的,那么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時間條件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后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彈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彈,但也構成不法侵害;為了殺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著手殺害行為,但也被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處于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具體表現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喪失了侵害能力,主動中止侵害,已經逃離現場,已經無法造成危害結果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后果。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為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例如:搶劫犯奪走他人財物,雖然搶劫罪已經完成,但是防衛人仍然可以當場施以暴力奪回財物,這也被視為正當防衛。在上述開始時間之前或者結束時間之后進行的防衛,屬于防衛不適時。具體分為:事前防衛(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衛(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稱為“先下手為強”。防衛不適時不屬于正當防衛,有可能還會構成犯罪行為。

正在進行或者諸多跡象表明將要實施危害的行為都可進行正當防衛。

主觀條件

具有防衛意識

防衛意圖由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構成。其中,防衛認識是指防衛人認識到某項合法的權利此時正在受到不法侵害;防衛意志則是指防衛人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利的正當目的。司法實踐中,某些行為從形式上看似乎符合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但由于主觀上不具備防衛意圖,不能視為正當防衛。這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防衛挑撥。這是指甲想侵害乙,故意先挑釁乙侵害自己,然后以正當防衛為借口不法侵害乙。在防衛挑撥中,雖然存在著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撥人也實行了所謂正當防衛,形式上符合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但由于該不法侵害是在挑撥人的故意挑逗下誘發的,其主觀上具有犯罪意圖而沒有防衛意圖,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因而依法應構成犯罪。

相互斗毆。這是指雙方都出于侵害對方的意圖而相互攻擊。在互相斗毆的情況下,由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防衛意圖,其行為也不得視為正當防衛。如果斗毆過程中,造成對方傷亡的,則成立犯罪。

對象條件

針對侵害人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而不能對其沒有實行侵害行為的同伙進行防衛。如針對第三人進行防衛,則有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衛亦或是緊急避險。也可以是對侵害人所帶協助其傷害的對象實施。

限度條件

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進行猥褻,乙的同伴丙見狀將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將甲打死。這就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必須注意的是,并非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實施強奸,乙即使在防衛中將甲打死,也仍然屬于正當防衛的范圍。

限度把握:

1.不法侵害的強度。這是指行為的性質,行為對被侵犯對象已經造成的損害程度,以及造成這種損害結果的方法、工具的性質和攻擊部位等因素的總和。對于不法侵害進行正當防衛,如果使用等于或小于不法侵害的防御強度無法有效地阻止不法侵害,可以采用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御強度。當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御強度不是阻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那就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緊迫性。這是指侵害的迫切性,即不法侵害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個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危險程度。不法侵害的緊迫性對于確定防御限度至關重要,特別是在防御強度大于侵害強度的情況下,確定該行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御強度是否為阻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需要以不法侵害的緊迫性等因素為標準。

3.不法侵害的權益。不法侵害的權益,就是正當防衛保護的權益,它是決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為了保護重大的權益而殺死不法侵害者,可以被認為是阻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此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然而,為了保護微小的權益,即使只有這樣才能保護,造成了不法侵害者的重大傷亡,就可以認為是超過了必要限度。

防衛區分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區別

1、定義不同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又稱“緊急避難”。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2、起因條件

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緊急避險的起因條件是一種危險,包括自然災害等非人為的損害。?

?3、限度條件

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護的利益,而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護的利益。???

4、限制條件

緊急避險要求必須是不得已的,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而采取的。而正當防衛則無此要求。???

5、對象條件

正當防衛要求打擊的對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緊急避險則可以是無辜的第三者,二者損害的對象是有原則區別的。

參考資料

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區別

一、正當防衛是一種合法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而防衛過當是一種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主觀方面,正當防衛的目的完全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防衛過當行為的起因也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只是在行為的過程中又發展成為一種含有傷害故意的復雜的心理狀態。

三、限度條件方面,正當防衛行為沒有超出必要限度,其行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衛過當則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明確的是,防衛過當是對犯罪行為的一種定性,而不是一種單獨的罪名。防衛過當的行為可以構成故意傷害,也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故意或過失犯罪。

參考資料

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界限

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亦即,成立防衛過當必須符合兩項法定標準:一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損害。

此所謂“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的防衛強度。

符合條件

它應該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當防衛(又稱自我防衛,簡稱自衛),是大陸法系刑法上的一種概念。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其與緊急避險、自助行為皆為權利的自力救濟的方式。

新規

2020年9月3日,最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部3部門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于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意見》對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條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規則。對于正當防衛的時間,意見明確規定:“對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意見》還要求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綜合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相互斗毆。

特征

正當防衛的核心在于停止非法侵害并保護合法權益。它具備以下基本特性:

1.正當防衛是目標的正義性和行為的防御性相結合的結果。

目標的正義性是指正當防衛的目標是維護國家、公共的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行為的防御性是指在合法權利受到非法侵犯時,抵抗非法侵犯的行為。這既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又是在道義上公民應盡的責任,是一種公正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目標的正義性與行為的防御性有著緊密的聯系。首先,目標的正義性決定了行為的防御性。其次,行為的防御性反映了目標的正義性,這是目標的正義性的客觀表現。

2.正當防衛是主觀上的防御意圖和客觀上的防御行為的統一。

防御意圖,是指防御者意識到非法侵犯正在發生,為了維護國家、公共的利益、自己或他人的身體安全、財產等合法權利,而決定制止正在進行的非法侵犯的心理狀態。正當防衛在客觀上對非法侵犯者造成了一定的身體傷害或者財產損失,因此具有犯罪的表象。然而,正當防衛與犯罪有本質的不同,我們只有理解正當防衛阻止非法侵犯、保護國家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本質,才能真正理解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的理由。

3.正當防衛是社會政治評價和法律評價的統一。

正當防衛的目的是使國家、公共的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非法侵犯,并且客觀上具有停止非法侵犯、保護合法權益的性質。因此,正當防衛沒有法益侵犯性,這是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肯定的社會政治評價;正當防衛不具備犯罪構成,沒有刑事違法性,因此,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這是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肯定的法律評價。在這個意義上說,正當防衛是排除社會危害性和防止刑事違法性的統一。

(以上參考資料:)

意義

1.保障社會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

2.震懾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輕舉妄動。

3.鼓勵公民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做斗爭。

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防衛過當概念、特征及罪過形式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防衛過當具有以下特征:

1.防衛過當的犯罪客體只能是其所構成的具體犯罪的客體。對于防衛過當,應當依據其罪過形式和客觀行為的性質,按照我國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文定罪量刑。

2.防衛過當在客觀上表現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其具有防衛前提且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然有罪過。這種罪過表現為行為人對自己的防衛行為是否會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主觀心理態度。

關于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防衛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為了達到正當防衛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發生的,是間接故意的防衛過當。

(2)防衛人知道自己的防衛行為可能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輕信這種重大損害不會發生,是過于自信過失的防衛過當。

(3)防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至發生重大損害的,是忽視大意的過失。

(二)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防衛過當的定罪;二是防衛過當的處罰。

防衛過當本身不是獨立的罪名,對防衛過當應根據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來確定罪名。從司法實踐來看,防衛過當行為觸犯的罪名主要有(間接)故意殺人罪過失致死罪、(間接)故意傷害罪和過失重傷罪。為了表明防衛過當的情況,在制作判決書時,應當注明因防衛過當而構成某種犯罪。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防衛過當的情形中防衛人主觀上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雖然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但其行為的客觀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為小的多,所以,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關于防衛過當刑事責任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因為正當防衛行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體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以“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四)關于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當防衛行為不負責任的規定。

本款是對第三款的重要補充。對于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這些不法侵害行為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緊急,因此,采取正當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與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類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實施爆炸犯罪等。

假想防衛

假想防衛是指行為人由于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衛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

對于假想防衛,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

1.不法侵害行為的實際不存在。

所謂假想防衛,顧名思義,就是假設的想象的防衛而非真正的防衛,何以如此,是因為不法侵害并不實際存在,當然也無須實施防衛行為,如果不法侵害現實存在,且正在進行當中,那也就具備了正當防衛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權實行必要的防衛行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衛的問題,除了正當防衛之外,防衛時間錯誤、防衛對象錯誤以及防衛過當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確實存在的條件下,在實行正當防衛的過程中,所出現的主客觀不一致現象,與假想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不同的。

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防衛意圖

這是假想防衛在主觀上的必備條件。這種防衛的意圖來源于行為人主觀上判斷錯誤,如果行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會產生防衛意圖,假想防衛當然也就不會發生。如果行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經到來,另一方面卻不是出于防衛意圖實施反擊,而是意圖加害對方,并導致嚴重危害后果的發生,對此,應作為一種故意犯罪對待而非假想防衛。另外,還有一種雙方互毆過程中發生的誤傷勸架者或無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種假想防衛,但實際上因為雙方都存有加害對方的意圖,而不是基于防衛意圖進行反擊,所以,不能承認其中某一方是防衛行為,當然,也就不能把誤傷他人的行為視為假想防衛,而只能作為對象錯誤或打擊錯誤去處理。

3.行為人的“防衛”行為給無辜者造成了損害,這是假想防衛成立的結果條件。

由于行為人誤將他人行為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因而做出錯誤的防衛反擊,進而導致不應有的危害后果的產生。假想防衛行為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并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雖然誤認不法侵害存在并且實施了錯誤的防衛行為,但并未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則假想防衛不能成立,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無從談起。

4.假想防衛成立應負的責任

(1)行為人應當預見到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負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了防衛行為,而在防衛過程中從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造成的后果顯屬不當,叫假想防衛過當,行為人應當對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比照防衛過當來處理。責任比第一種輕一點;

(3)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無不當之處,應屬于意外事件;

(4)行為人既是假想防衛,也是提前防衛,主觀過錯應屬故意。

(假象防衛參考資料:)

特別防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特別防衛權的行使,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客觀上存在著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是行使特別防衛權的前提條件;第二,嚴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進行中的,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時間條件;第三,防衛行為只能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的,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對象條件。

在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情況下防衛人因防衛行為至不法侵害人傷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損害的,仍為正當防衛而不屬于防衛過當,應受法律的保護而不負刑事責任。這主要是因為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對社會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嚴重,而且制止這些犯罪的難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別如此規定,有利于鼓勵公民同那些極端犯罪分子做斗爭,使廣大公民更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防衛誤區

正當防衛的誤區。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種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1.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斗毆,一方先動手,后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五)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后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采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后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范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互毆防衛

互相斗毆,指雙方或多方在主觀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觀上均實施了不法侵害對方的行為。是互毆各方均有對對方加害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互相斗毆的過程中一般不存在正當防衛的行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動停止了加害行為,而另一方轉化成加害方時,則有可能存在正當防衛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互毆中不法侵害轉化的情形有以下兩種:1.一方已經停止斗毆,向另一方求饒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緊追不舍,繼續實施侵害的;2.在一般性的輕微斗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性很強的兇器,另一方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

不法侵害

正當防衛是刑法里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國公民抗擊違法犯罪行為的一種重要手段和權利。正當防衛的定義是我國公民為了防止國家利益、本人財產、他人財產、本人人身、他人人身、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對侵害人可能造成損害或者造成損害的制止方法。由此可見正當防衛本質是為了制止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保護應有的權益。本文先是講解了正當防衛里不法侵害的范圍,然后講解了正當防衛里不法侵害的特征,最后講解了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的開始和結束。

正當防衛在我國刑法里根據正義不需屈服于非正義演繹而來,在現代社會,正當防衛成了國家為保護公民權益而給予公民的權利。我國《刑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其他權利和人身免受進行中的侵害,對侵害人造成損害,不負刑事責任,是正當的防衛。下面先講一講正當防衛里不法侵害的范圍。

一、正當防衛里不法侵害的范圍分析

(一)不法侵害同違法犯罪行為之間的關系分析

不法侵害屬于違反法律的行為,有人認為不法侵害含有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還有人認為不法侵害含有犯罪行為,而不包括違法行為。其實,不法侵害既有犯罪行為,也有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同犯罪行為一樣,都侵害了公民原有的受法律保護的權益,禁止公民進行正當防衛說不通。現實生活里公民也不能輕易分辨不法侵害屬于違法行為還是犯罪行為。當不法侵害劃分到犯罪行為中時,就不利于公民的正當防衛;在我國刑法規定里的詞語“不法”,也沒有詞語“犯罪”的概念,說明公民可以對違法行為進行正當防衛。正當防衛并不針對所有的違法犯罪行為,它只針對那些具有緊迫性、破壞性、進攻性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的正當防衛可以避免或者減輕損害程度時,公民才能采用正當防衛。

(二)正當防衛和假想防衛

不法侵害需要實際存在,當實際里沒有不法侵害,但公民誤認為有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衛就屬于假想防衛。正當防衛不包含假想防衛,對于假想防衛的處理,要根據公民是否在主觀上有過失,按照意外事件或者過失犯罪進行處理;公民故意對合法行為采用的“反擊”行為,也不屬于假想防衛,而是屬于故意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不具控制行為能力人造成的侵害

對于那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為的人或者那些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的人對我國公民進行的侵害,是否構成公民采取正當防衛制止方法的起因,還有一些爭議。根據我國刑法方面的規定,不法侵害是那些具有控制自己行為和達到法定年齡的人實施的侵害行為,當公民面臨這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為的人或者那些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的人的侵害時,只能退讓,不能采取正當防衛制止方法,又違背了我國法律規定的公民正當防衛的本質。對此,在原則上需要對這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為的人或者那些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的人進行的侵害行為采取正當防衛制止方法。正當防衛不是對侵害人行為的制裁,而是一種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

二、正當防衛里不法侵害的特征分析

一般認為,不法侵害造成正當防衛的成因,需要具備三個方面的特征,它們分別是危害社會嚴重性、侵害緊迫性以及現實可防衛性,下面對這三個方面的特征分別進行說明。

(一)侵害緊迫性

正當防衛必須是對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行為實施防衛,不法侵害行為需要具備造成嚴重結果的緊迫性,這也是不法侵害引起正當防衛的一個重要依據。把不法侵害是否處于損害進行中,并不法侵害造成的危害結果隨時可能發生、可能存在當成標準。我國法律在公民進行正當權利使用時沒有做出迫不得已的要求,由此可以表明公民可以選擇防衛行為或者別的行為對損害人正在進行的不法損害行為進行遏制。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公民需要在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為形成一個緊迫程度時才能使用正當防衛。

(二)現實可防衛性

不法侵害的現實可防衛性由防衛目標特定性以及防衛方法局限性來決定。根據我國刑法的規范條例,法律沒有對公民的正當防衛方法進行直接列舉的限定,只從大概的方面講解了一些正當防衛方法對侵害人造成的損害結果。根據生活常識,我國公民個人在面對侵害人的不法侵害時,公民認為進行正當防衛的制止方法有限制侵害人的自由、說服侵害人、使用暴力、威脅侵害人、檢舉控告侵害人等。對這些正當防衛制止方法進行綜合分析,檢舉、控告侵害人屬于我國法律賦予我國公民的單獨一項授權,不應該在正當防衛制止方法內。說服的制止方法對不法侵害人不具有明顯的侵害性,沒有正當防衛犯罪性的特征,也應該屬于正當防衛的制止方法。剩下的防衛方法就有限制侵害人自由、威脅侵害人、暴力打擊侵害人。我國法律制定公民正當防衛條例的目的就是防止不法侵害的發展與發生,不對侵害人實施報復的公民進行刑罰處罰,這決定了我國公民進行的正當防衛制止方法起因必須有現實的可防衛性,通過正當防衛制止方法來避免或者減輕侵害人對自己人身權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

(三)危害社會嚴重性

公民的正當防衛由我國法律正式授權,我國法律沒有對該權利的使用做出特定的要求,但不表明公民只要有權益的傷害就能采取正當防衛制止方法。正當防衛不是報復,而是為了防衛目的對侵害人進行防衛制止。正當防衛的行為程度具有較高的起點,一般對侵害人造不成人身的侵害。考慮到公民行使正當防衛制止方法帶來結果的嚴重性,需要在正當防衛起因上具有嚴重危害社會性的特點,侵害人的對公民造成的侵害行為同公民采取的正當防衛制止行為有法益權衡方面的要求。危害社會嚴重性,事實方面主要是一種可能性,需要通過公民采取正當防衛制止方法來進行遏制,而不是現實生活中以及發生的對社會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已經發生的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公民不具備防衛的正當時機,公民將有防衛不適時的隱患,使我國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制度失去意義。侵害人對公民的侵害意圖存在于侵害人意識中,不被公民知悉,公民只通過侵害人進行中的部分侵害行為預測侵害帶來的危害嚴重性。例如侵害人徒手時,可能故意殺人,也可能致人輕傷,他的侵害行為不被公民輕易判斷。

三、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的開始和結束

侵害人進行不法行為進行是,公民的合法權益處在緊急的威脅或者被侵害中,使公民采用正當防衛制止方法成為必要。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就是侵害人的不法侵害開始進行并且還沒有結束。

(一)不法侵害的開始

對于侵害人進行不法侵害開始的時間,在我國刑法條例規定上有直接面臨說、著手說、進入現場說、綜合說。對于一般著手說的侵害人不法侵害時間,需要從侵害人是否著手來判斷侵害行為是否開始;對于進入現場說,從侵害人進入現場,公民面臨侵害的威脅時當成侵害行為的開始時間;對于直接面臨說,在侵害行為帶來的實際威脅非常緊迫、明顯,等到侵害人著手時就不能避免危害結果或者來不及減輕危害結果時當成開始時間。對于一些侵害人的預備行為,也能認為侵害人的侵害已經開始,像為了殺人預備在別人住宅里的,就需要對已經開始的侵入住宅行為采取正當防衛制止方法。

(二)不法侵害結束時間

對于正當防衛里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從刑法的理論上有不同理解。一些人認為已經造成侵害后果的就算結束時間,也有人認為對侵害人進行侵害制止時就算結束時間,也有人認為不法侵害人結束時間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分析,不能統一標準。對此,可以認為不法侵害結束時間是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再受到現實威脅、現實侵害,不再處于緊迫之中,或者說侵害人的侵害行為不會再造成公民合法權益的侵害時算結束時間。對于財產性的違法犯罪行為,侵害人侵害行為結束,但實際現場還沒有挽回經濟損失的,應該算不法侵害時間還沒有結束,還需要采用正當防衛制止方法。

正當防衛在維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現實社會中,公民在緊迫情況下,對違法犯罪行為采取正當防衛制止方法必不可少。這也可以體現出我國社會主義正義以及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鼓勵公民勇于同違法行為做斗爭的推動力。對此,我們需要把握不法侵害造成的正當防衛制止起因,使正當防衛合理實施。

法律依據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以上參考資料

司法解釋

正當防衛屬于免責事由,認定構成正當防衛的關鍵,是案件涉及的正當防衛要件事實的正確認定。事實得到確立,法律適用問題可以迎刃而解。這些要件事實包括三項:一是目的事實,正當防衛的目的是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二是對象事實,正當防衛針對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侵害行為具有違法性,并且是正在進行中的;三是結果事實,正當防衛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損害。要認定是否屬于正當防衛,除了要確定上述事實成立之外,還要衡量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于防衛過當,仍然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相關案例

案例一

2012年10月22日10時許,被告人江某與朋友在一燒烤攤吃夜宵,由于夜市攤生意紅火,人很多。李某從江某等人的座位經過時碰到了江某,為此發生了爭執,最后引發了斗毆,因為江某一方人多,李某打不過就跑出了夜市攤十多米站著,江某等人看了下李某沒有跑遠,就持酒瓶、椅子朝李某追去,李某見狀繼續跑,最后李某躲閃不及被江某用酒瓶打擊腦袋,在打斗過程中,李某持酒瓶碎片扎傷了江某的大腿,最終導致江某受重傷,李某受輕傷。案件發生后李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李某辯稱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行為,不應對其定罪。本案中江某和李某的互毆行為中,雙方均有加害對方的故意,如果傷情達到刑法規定的傷勢時,均可以構成故意傷害類罪。所以該互毆行為是不存在正當防衛的。但是在李某停止與江某的互毆時,并已跑出爭執范圍時,李某已停止了加害行為。而江某等人則有繼續加害李某的不法意圖,并且實際實施了繼續加害行為。李某在不敵的情況下,用扎傷了江某。此種情形下,行為的性質已經轉變,從原來的互毆變為一方對另一方的加害,李某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對加害人實施了防衛行為,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案例二

年近七旬的湯建東老兩口與大兒子湯明一起居住。2018年10月3日傍晚,湯明回家看到飯桌上全是寺院菜,對母親一頓怒罵,并在廚房摔打鍋碗瓢盆,扯掉液化石油氣輸氣管,將液化氣罐拖到湯建東的房門口,用打火機點燃了已經擰開閥門的液化氣罐,液化氣罐瞬間燃起大火。湯建東將液化氣罐踢到前坪,湯明卻還要搶著拖回去。湯母周小紅見狀提起一桶水向液化氣罐澆過去,湯明找到一把鋤頭邊追母親邊喊道:“我要打死你。”湯建東趁機將液化氣罐閥門關上后,看到腿腳不便的妻子被兒子拿鋤頭追打,于是快步上前攔住湯明,奪過鋤頭。在搶奪鋤頭過程中,湯建東反手一揮,鋤頭背擊中了湯明的眉心致其倒地。湯明倒地后欲爬起,湯建東擔心其爬起來后會繼續行兇,于是對湯明的頭部連擊數下,直到他不再動彈。長沙縣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湯建東是年近70歲的老人,面對40歲身強力壯的湯明持鋤頭追趕其妻,當時的情緒應是氣憤、擔憂、緊張的。另外,湯明點燃液化氣罐的行為具有不法侵害性和現實危險性。2019年9月12日,長沙縣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湯建東涉嫌故意傷害案作出絕對不起訴決定,認定湯建東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相關事件

2024年3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對77名被告人以正當防衛宣告無罪。報告舉例說,付某酒后夜間到馬某家砸門、叫囂殺人,馬某告知其找錯人并報警,付某不予理會并砸碎多片窗玻璃,馬某持刀出門制止,付某與其廝打,馬某手、背部受傷,付某被刀傷多處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認定馬某屬正當防衛,宣告其無罪。

報告明確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不是口號,“第二十條”已被喚醒,還要持續落到實處。

參考資料 >

歡迎您訪問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4-04-27

我國法制史上的正當防衛.人民法院報.2024-05-23

..2024-05-23

..2024-05-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新聞發布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4-04-27

最高法:刑法“第二十條”已被喚醒.光明網.2024-05-23

“被打還手即互毆”成歷史,新治安管理處罰法1月1日起施行.潮新聞-百家號.2026-01-01

【周末文化】域外正當防衛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24-05-23

正當防衛條款:從沉睡到蘇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04-27

如何評判“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04-27

正當防衛須具備相應主觀意圖.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04-27

【普法宣傳】民法典:正當防衛具體含義.南康區人民政府.2024-04-27

為什么認定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關于昆山“8·27”案件的分析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04-27

防衛過當“四步判定法”.中國法院網.2024-04-27

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何進行正當防衛?.中國人大網.2025-06-30

最高法: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 鼓勵正當防衛.中新網.2018-09-18

最高法:刑法“第二十條”已被喚醒.新華網.2025-07-14

正當防衛比較研究.找法網.2024-04-27

什么是正當防衛?.中國人大網.2024-04-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04-27

“昆山砍人案”落幕 怎樣才算正當防衛?.中華網.2024-04-27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區別. 上猶縣人民政府.2024-05-23

是正當防衛 還是防衛過當.鄭州人民廣播電臺9月8日《法官說法》.2024-05-23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05-23

兩高一部今日發布《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全文+典型案例).南召縣人民檢察院.2024-04-27

矯正“誰死傷誰有理”,正當防衛認定新規來了.新京報網.2020-09-03

正當防衛的基本特征.法律快車.2024-04-27

論正當防衛.江蘇法院網.2024-04-27

正當防衛必要性判斷標準與位階序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04-27

什么是防衛過當?防衛過當行為如何承擔刑事責任?.中國人大網.2024-04-27

青海普法網.青海司法行政網.2024-04-27

假想防衛的成立條件和處斷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04-27

準確界定特殊防衛適用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04-27

【長知識】這10種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它應該具備5個條件→.微信公眾平臺.2024-04-27

互毆過程中是否存在正當防衛行為.中國法院網.2013-07-28

正當防衛里不法侵害的范圍.華律網.2024-04-27

試析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中國知網.2024-04-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政府網 .2024-05-23

“第二十條”被喚醒!法律專家談如何正當防衛.光明網.2024-05-23

《第二十條》法條解析:正當防衛如何適用,法學專家、檢察官現身解答.檢察日報社.2024-05-31

云城檢察.新浪微博.2024-04-27

長沙男子為救妻子打死兒子,算正當防衛嗎,正當防衛如何認定的?.百家號.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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