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銅表法(拉丁語:Leges duodecim tabularum/Duodecim tabulae/Lex Duodecim Tabularum),也叫十二表法,是古羅馬國家立法的紀念碑,也是最早的羅馬法文獻。公元前五世紀時,羅馬法的解釋權操控在貴族法官手里。平民要求制定成文法,于公元前450年至前449年,平民斗爭迫使貴族成立十人委員會制定和公布了成文法。因這個文法刻在銅表上而得名。
《十二銅表法》起源于保民官的要求,旨在限制執政官的權力,并通過成立委員會考察借鑒希臘的立法經驗,從而制定了《十二銅表法》。該法律內容涉及私法和公法兩大部分,其中私法主要涉及到私訴法、婚姻家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物權法和債權法,公法主要涉及到世俗法和案教法。
《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時期平民與貴族斗爭成果的體現,也是古代法律的傳承者。它具有憲法性質,標志著階級斗爭和階級妥協的結果。這部法律不僅是法典,更是反映社會政治改革的歷史文獻。它是羅馬法的雛形,在羅馬歷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被稱為羅馬法制史上的里程碑。它明確了神法與人法的界限,創造了“市民”的概念,為未來個人主義市民法奠定了基礎。在羅馬法系中,它具有重要地位,被視為羅馬法系法律制度和西方近代立法的基礎,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都產生了影響。《十二銅表法》注重形式主義,保護了法律公正和私有財產。它反映了法律從野蠻到文明的漸進進程,強調平民在私法上的平等地位。它對羅馬國家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體現了法治觀念的進步,并對中世紀和近代歐洲法權概念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產生背景
共和國時期,羅馬城邦經歷了持續的擴張和對外戰爭,使得羅馬逐漸發展成為一個龐大的帝國。羅馬人在對外戰爭中獲得了顯著的戰功,威震四方。與此同時,共和國內部也存在著平民階層與貴族階層之間的矛盾和斗爭。貴族對平民的壓迫問題在羅馬社會中極為嚴重,平民階層為爭取自身權益而與貴族展開了長期的斗爭。平民階層與貴族的斗爭主要集中在政治權利、債務奴役以及國有土地的分配等方面。平民階層采取了不合作和集體脫離等手段,迫使貴族不得不進行談判和做出讓步。
為了擺脫貴族的司法壟斷和專橫,平民階層迫切要求制定成文法律。然而,在共和國初期,羅馬還沒有成文法律,仍然依靠舊法和習慣法。習慣法的條文模糊不清,法律解釋權和司法審判權完全掌握在貴族手中,成為貴族壓迫平民的手段。貴族在審判案件時常常濫用職權、任意曲解法律,甚至徇私枉法,造成了平民階層受壓迫的情況。廣大下層民眾甚至被剝奪了了解法律內容的權利,這引起了平民階層的強烈不滿,他們迫切要求法律公開透明。
《十二銅表法》的立法目的是解決羅馬早期共和國平民與貴族之間的矛盾,以維護社會穩定和平等,同時保障平民階層的利益。這份法律是由下至上的產物。其制定過程中反映了平民在政治、經濟、法律地位上的訴求,因此成為了平民斗爭勝利的象征。在此之后,歐陸法系的立法仍然體現著平民階層的聲音,每頒布一個成文法典,都為平民提供更大的政治、經濟、法律保障。
歷史進程
制定
《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制定于公元前451-450年間。公元前462年,保民官蓋尤斯·阿爾薩(Gaius Terentilius Harsa)提出制定成文法的要求,他認為需要制定法律來限制執政官的權力,防止他們濫用職權。他提議成立一個由五人組成的委員會來起草法律,但這個建議被推遲審議。公元前454年,元老院承認公民大會制定法典的決議,決定設立十人立法委員會,并派遣一個由塞爾維尤斯·蘇爾畢丘斯·卡麥里努斯·科爾努圖斯(Servius Sulpicius CamerinusCornutus)、斯普流斯·波斯度繆斯·阿爾布斯·雷吉倫塞(Spurius Postumius Albus Regillense)和奧魯斯·曼流斯·烏爾索內(Aulus Manlius Vulsone)組成的三人團去希臘考察取經。
考察團在希臘考察了私有制和公有制的立法例。他們參觀了雅典的梭倫立法,其中包括設立羅馬元老院、禁止嫁資和買賣婚的規定,以及遺囑法和限制夫妻間贈予的規定。他們還受到羅克里立法的影響,羅克里是希臘中部的一個部落,他們借鑒了扎雷烏科的立法,其中包括禁止轉讓祖產、挖掉通奸者一只眼等規定。考察團還考察了克里特的《格爾蒂法典》,該法典承認奴制,以罰款懲罰誘奸和通奸,允許離婚但離婚后生的孩子歸丈夫所有,還實行了分別財產制、抵押制度和收養制度。考察團在希臘的考察對他們制定《十二銅表法》起到了重要影響。
公元前451年考察團回國后,成立了第一個十人委員會開始起草法律,其中包括三名考察團員和阿庇尤斯·克勞丟斯(Appius Claudius)、提圖斯·奧古里努斯(Titus Genucius Augurinus)、提圖斯·奇庫里努斯(Titus Veterius Crassus Cicurinus)、蓋尤斯·優流斯·尤魯斯(Gaius Iulius Iullus)、普布流斯·綏克斯求斯·卡皮托(Publius Sextius Capito)、普布流斯·庫里亞求斯·費斯圖斯·特里杰米努斯(Publius Curiatius Fistus Trigeminus)和提圖斯·弗拉維烏斯·維斯帕西亞努斯羅密流斯·羅庫斯·蒂岡努斯(Titus Romilius Rocus Vaticanus)七名貴族成員。這些成員通過討論和協商制定了前十表的法律,并提交給百人團會議表決通過。
為了補充法律內容,第二個十人委員會于公元前450年成立,繼續起草后兩表的法律。在這個委員會中,大部分成員進行了更替,只有阿庇尤斯·克勞丟斯留任。這個委員會還吸收了平民成員,比如切索·兌流斯·龍古斯(Caeso Duillius Longu)。第二個十人委員會制定的后兩表經過同樣的程序通過了。這兩個補充法律表與原來的十個合稱為《十二銅表法》,被裝貼在羅馬廣場的墻上。
然而,第二個十人委員會在權力面前產生了腐化,他們試圖將自己變成十人王,并發生了一系列的爭斗和事件。最終,他們被貴族逮捕,第二個十人委員會解體。公元前449年,執政官和保民官重新任命,頒布了關于保民官權力的《瓦雷流斯申訴法》,恢復了共和制度。
消亡
《十二銅表法》在古羅馬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它的消亡是由于高盧人與羅馬人之間的沖突所導致的。公元前390年,由于人口過剩的問題,高盧人開始向亞平寧半島擴張,并攻打了埃特魯斯人的領土,引起了羅馬人的憂慮。羅馬派出使節試圖通過談判解決爭端,然而使節的敵對行為卻激怒了高盧人,導致雙方陷入了戰斗。由于羅馬人輕敵,他們沒有充分征募軍隊,最終導致羅馬古城被高盧人攻陷。高盧人占領了羅馬城,大肆屠殺并焚燒公共建筑。刻著《十二銅表法》的銅板被毀,全文已不可考,但羅馬當局編印的引文中保存了部分重要條文。
然而,隨后高盧人面臨糧草短缺和疾病的流行,同時羅馬城周圍的市鎮展現出了抵抗力量。在這種困境下,高盧人開始尋求和解。與此同時,羅馬人內部出現了團結起來反抗的力量。他們召回了被放逐的卡米盧斯,并授予他獨裁官的權力。羅馬人與高盧人的首領布倫努斯進行了談判,羅馬方提出1000磅黃金作為高盧人撤退的條件,然而高盧人實際上使用了偽造的黃金。這激怒了羅馬人,卡米盧斯也認定這個協議是非法的。最終,雙方再次交戰,高盧人被打敗,羅馬成功收復了城市,卡米盧斯舉行了一個凱旋式,命令羅馬人修復當地的神廟,《十二銅表法》與其他歷史紀念物一樣,得到了重建。
還原
文藝復興之后,歐洲人對古典文化產生了濃厚的興趣,這也引發了對羅馬法的復興。《十二銅表法》作為羅馬法的重要源頭之一,自然引起了學者們的關注和研究。為了還原這部法律的文本,許多學者做出了重要貢獻。
雅克·多弗雷多(Jacques Godefroy)是《十二表法殘篇》的編者之一。他出生在一個法學世家,他的父親是一名羅馬法教授。雅克在1616年出版了《十二銅表法殘篇》,這本書根據史料還原了《十二銅表法》各表的條文。雖然結果比較粗糙,但為后來的研究奠定了基礎。
海因里希·狄爾克孫(Heinrich Dirksen)在1824年完成了對《十二銅表法》的再次還原,并在萊比錫市出版了《對(十二銅表法)殘篇的文本的過去的批評和復原嘗試概覽》。這本書詳細探討了《十二銅表法》的復原工作,并對其進行了分類和整理。
魯道爾夫·謝爾(Rudolf Scholl)于1865年出版了《(十二銅表法)的遺跡評注》,這本書總結了前人對《十二銅表法》的研究成果,包括對其記憶和解釋的綜述性內容。
莫里茲·沃依格特(Moritz Voigt)在1883年出版了《(十二銅表法)在其殘篇中表現出來的民法、刑法、民訴和刑訴的歷史與體系》兩卷。這本書詳細研究了《十二銅表法》中的各個部門法,包括民法、刑法、民訴和刑訴制度。
布農斯(Karl G.Brun)、特奧多爾·蒙森(Karl Bruns)和奧托·格拉登維茲(Otto Gradenvitz)在1909年出版的《古羅馬法原始文獻》第一卷第二章收錄了他們還原的《十二銅表法》。他們詳細說明了每個條文的還原依據。
李克波諾(S. Riccobono)根據1933年發現的蓋尤斯的片段修訂了前人的還原本,并將之收錄在《優士丁尼前的羅馬法原始文獻》一書中。這個版本被廣泛采用,成為后來研究的權威參考。
克羅福德(M. H. Crawford)在1996年發表了自己的《十二銅表法》還原,這本書根據新的研究成果進行了撰寫,并對既定體系進行了一些修改。
《十二銅表法》的各表本身并沒有標題。然而,周枂先生的譯本對各表進行了歸納,并冠以標題,這些標題實際上是對《十二銅表法》各表內容的概括。這些標題按照一定的體系進行排列,包括傳喚、審理、執行、家長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占有、土地和房屬、私犯、公法、宗教法、前5表的增補和后5表的增補等。
然而,這種體系與人們熟知的羅馬人論述法律的體系有所不同。羅馬人的法律論述存在兩種體系,一種是謝沃拉一薩賓體系,另一種是蓋尤斯創立的法學階梯體系。這兩種體系為解讀《十二銅表法》提供了一種可能的偏差。
謝沃拉一薩賓體系是指在《十二銅表法》頒布后,出現了進行法庭辯論的需求。法學家們對《十二銅表法》進行解釋,并據此引申出相應的規則來填補法律的漏洞。這些解釋和法學家們以不成文方式創制的法律規則被稱為歐陸法系。謝沃拉的市民法體系主要涵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人法、物法和債法等方面。
蓋尤斯法學階梯體系是一種以訴訟為核心的結構體系,與《十二銅表法》的訴訟前置主義相對立。根據蓋尤斯的論述順序,人們普遍認為這個順序即為《十二銅表法》本身的順序。然而,即使蓋尤斯的論述順序確實是《十二銅表法》的順序,仍然難以確定如何將蓋尤斯的一卷劃分為《十二銅表法》中的兩表。
對于《十二銅表法》的還原過程,以上學者進行了一些假設和推測。然而,并沒有確鑿的證據可以提供這種還原的基準。因此,對于《十二銅表法》結構上的還原主要依賴于后人的想象和理解。
內容
《十二銅表法》是羅馬帝國第一部成文法,總共包含105條法規。根據內容,它主要涵蓋了以下12個方面:傳喚、審理、執行、家長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以及前五表的補充和后五表的補充。
傳喚
第一表涵蓋了“傳喚”方面的規定。第一表共有九條,詳細規定了各種情況下如何保證訴訟當事人按要求出席審判地點,以及雙方自行解決爭端的必要性、審理案件的時間地點、審判官的身份和審案的時限等。這些規定展現了十分嚴格到位的“傳喚”規定,可能是為了確保受理的案件能夠按時如期審理。從當時古羅馬的實際情況來看,這些嚴格的規定似乎對資財較少、身份較低的平民更有利。因為如果平民缺席法庭,貴族即使沒有法律規定,也能夠實現自己的目標。而如果貴族缺席法庭,平民則沒有依靠相關法律讓他們按時到庭的手段。
從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和第九條可以看出,這些規定針對訴訟過程中被告方可能拒絕出庭的情況做了具體規定。比如,如果被告不到庭,傳訊人可以在證人在場時證實傳票,然后將其強制押送;而如果被告尋找托詞或企圖回避,傳訊人有權拘捕被告。 另外,第四條規定富有的訴訟當事人需要由具有相等財力的保證人擔保按時出庭,而如果是貧民,則任何人都可以擔任保證人。第七條則通過創造時間緊迫感的思路,促使受審人如期出庭。這些規定對貴族和平民都有相當的約束力,但對享有法律特權的貴族階層的規制更為明顯。
審理
“第二表”主要涉及“審理”方面,共有四條。這四條的目的是確保案件審理過程中證據充分、證人不作偽證、不宜偽誓;對審理日期后延進行酌情考慮;鼓勵訴訟當事人之間自行和解。其中第一條和第三條分別規定,需要證人時應在證人門前高聲呼喚通知其到庭作證,并規定訴訟費在一定金額以上的需要繳納一定的誓金作為宣誓態度的表明。這些規定的公開化和懲罰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約束證人的作證,降低偽證風險,維護基本的司法公正性。
執行
“第三表”主要圍繞著“執行”展開,而這個表中的規定主要針對債務方面,是一系列針對債權人對債務人權益的規定,通常更有利于債權人。其中第一條規定債務人承認債務后或對其作出判決決定后有三天的寬限期。但是,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了債務人逾期未還款的處罰措施,如債權人可以拘捕債務人并將其押解到法庭以執行判決,甚至可以在拘禁期間將債務人帶到私宅并給予沉重的枷鎖。以后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債務人在受罰期間的情況。總體來看,這些規定顯得更加嚴格,甚至是嚴酷的,比如第四條規定,債務人在拘禁期間如果有能力可以自費供養自己,否則執行拘禁的人每天應發給他一磅面粉。如果雙方無法和解,這些債務人將被繼續拘禁六十天,期間必須連續三次在市集日前被帶到最高審判官面前,公布他們應支付的金額,到第三個市集日,他們將被判處死刑或被出售到國外的臺伯河以外。最后一條,第七條,專門針對“叛國罪”,是為了應對對羅馬共和國的國家安全有害的內外叛亂者,它堅決維護了對叛逆者的懲處。
家長權
“父權法”(或稱“家長權”)作為“第四表”主要規定了父親與兒子、丈夫與妻子之間的關系。在這一表中,父權的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即父親對兒子的控制與丈夫對妻子的支配。根據規定,如果嬰兒被識別出為特別畸形者,父親有權隨意殺之。此外,如果家長出賣自己的子女三次,那么該子女即可獲得解放,擺脫家長權的束縛。對于妻子,丈夫有權奪回鑰匙并將其逐出。雖然在父親與兒子關系的規定上,《十二銅表法》有些許寬容之處,但是父親對兒女的態度仍然取決于自己的意向,因為據當代學者研究,古羅馬時期的父親在對待自己的兒女時十分嚴苛,甚至有監禁、毆打、使做苦役、出賣或殺死等行為。
繼承和監護
《十二銅表法》的第五表專門涉及繼承和監護的問題,并與前一表有所聯系但也有所區別。這一表繼續探討了與父權相關的議題,但重點轉移到了那些曾受父權支配的兒女和妻子是否能夠享有與父權相關或由父權衍生的權益上。其中,監護權是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根據法律規定,即使是成年的女性也應受到監護的限制,因為他們被認為天性稍輕浮。唯獨維斯塔女尼(羅馬女性守護神維斯塔的祭司)可以例外,因為羅馬人對其職位非常尊敬,所以她們可以擺脫監護的束縛。根據第六條規定,如果遺囑未指定監護人,則由最接近血緣關系的父系親屬擔任監護人。根據第七條的規定,精神失常或放蕩的人應由其父系親屬擔任監護人。財產權是另一個重要方面。根據第二條規定,在父系親屬的監護下,婦女擁有的財產(如土地、奴隸、牲畜以及與土地所有權相關的使用權等)不受時效限制,但在監護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轉讓。
根據第四條的規定,如果某人沒有合法繼承人且在臨終時未指定繼承人,最接近的父系親屬將繼承其財產。如果死者沒有父系親屬,其財產將由族人繼承。根據第七條A的規定,發瘋的人將由其近親或同族人行使對其本人和財產的權力。根據第七條B的規定,放蕩者無權管理其自己的財產。根據第八條的規定,對于從被釋放的奴隸身份中獲得自由的羅馬公民,如果他們在死后沒有遺囑且沒有其他人依附于他們,他們的財產將歸其保護人所有。根據第九條A的規定,屬于死者向他人借貸的財產將在共同繼承人之間按份額分配。根據第九條B的規定,死者的債務將根據繼承者的份額進行分配。最后,根據第十條的規定,與遺產有關的訴訟將依據《十二銅表法》的規定進行。這一表法的確保了《十二銅表法》在財產繼承領域的規范性權威。
所有權和占有
第六表主要涉及到所有權和占有的問題。該表詳細規定了關于抵押型契約的有效性、締結契約所需證人的諾言履行要求、對土地和其他物件的分別占有的時效、婦女擺脫丈夫支配權的條件、物品轉讓的前提條件,以及對他人使用木材建造房屋或葡萄架的所有權等方面。其中,對于契約中的物品所有權和占有的分離以及所有權的讓與轉讓等問題的規定更加具體詳細。前兩條規定了締結抵押或轉讓物件契約時,必須有五個證人和一個司人在場,并且所做的諾言不能違反;同時,提出締結契約的諾言并能提供證據的人被認為可以,而否認自己的諾言則會受到雙倍罰金的處罰。
對于物品的所有權,第五條和第八條則規定,在法庭辯論時,可以親手保護自己的物品,即通過手抓住爭議物品并以嚴肅的言辭來維護自己對該物品的權利。而對于所有權和占有分離的情況,第七條和第九條分別規定,所有者不得觸動或取走被他人用作建筑房屋或培植園用的木料,并且在轉讓物品時需要有五個證人和一個司人在場,并在出庭辯論時向最高審判官否認對該物品的所有權。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在古羅馬人看來,物品的所有權和占有是可以分開討論的,二者并非不可分割的整體;而且所有權的存在也是有條件的,只要條件充分,例如通過讓渡,所有權就可以在不同人之間自由轉讓。這些規定也反映了當時羅馬社會已經逐漸發展出具有商業特征的市場活動,走出了單純的農耕經濟。
土地和房屋
該表對于土地的劃界以及土地連帶物品(如奴隸)的支配權利進行了規定。其中,對于土地劃界問題,該表共有11條規定,包括了對于建筑物周圍空地寬度、近鄰地區的挖、置圍墻、挖坑道或挖井以及栽種樹木等所應留空地寬度、界寬度、道路寬度、私人領地以及自己領地內種植物的高度等規定。可以看出,當時的羅馬人存在著居住比較集中、人口相對集中的院落、村莊等情況,否則就不存在土地劃界的問題。另外,該表對于土地的連帶物品處理規定也比較簡潔,即被承人如果做下某些囑咐,則即使該奴隸離開繼承人,他仍需要付給買主一定的錢款才能獲得自由。
私犯
“第八表”是這部法典中內容最多的一部分,共有27條規定,涵蓋了豐富多樣的情況。該表主要關涉四個方面的問題:盜竊、不守信義、對人侵害和對物害。
關于盜竊,該表規定了7個條款,分別包括竊取耕地的莊稼或放牧的行為以及其他形式的盜竊行為。十二法表將竊盜和強盜視為同一罪行,無論是竊盜還是強盜,只要被證明有罪,都會受到相應的懲處,重者可處以死刑,輕者則處以罰金。例如,根據《十二法表》第九條的規定,在夜間竊取耕地的莊稼或放牧的,如果是適婚人,則處以死刑,如果是未適婚人,則會受到官方的鞭打,并罰金賠償雙倍于損害的金額。關于不守信義,該表有8個條款具體規定,主要包括受寄人不忠實、監護人不忠實等行為的處罰。根據《十二法表》的規定,對于不守信義的行為,處罰輕者會受到罰金,而處罰重者可能會面臨死刑。例如,根據第十九條的規定,對于受寄人不忠實的行為,將會被處以雙倍于所致損害的罰金。
關于對人侵害,該表規定了8個條款,涵蓋了對人格和人身的侵害,如謗、侮辱、殺人、毀傷肢體等行為,以及家屬、奴隸和牲畜對人的侵害。對于誹謗、重大侮辱和殺人等嚴重侵害行為,十二法表采取了嚴厲的懲罰措施,一般情況下都會處以死刑。對于毀傷肢體的行為,被害人有權進行同態復仇,即以牙還牙,除非當事人達成成功的和解。對于其他造成的偶然或過失性侵害行為,則需要當事人賠償損失。至于家屬等對人的侵害行為,原則上應該由家長等交由被害人進行報復,但家長、家主或所有人也可以代替被害人進行賠償。
最后,《第八表》以對物害的12個條款結束了對私犯(或傷害)的規定。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這12個條款中,除了故意燒毀他人房屋和谷物堆的行為會受到死刑處罰外,砍伐樹木每株會受到25阿斯的罰款。其他造成的損害可以采取賠付的方式進行解決,即通過賠償損失或處以損失額兩倍的罰金。
公法
九表包含六條規定,主要涉及法律尊嚴、個人生命、個人自由、個人國籍、司法公正和城邦安全等方面。其中第一條規定了不能為任何個人利益制定特別的法律,維護了法律至高尊嚴;第三條規定了收受賄賂的審判官將受到死刑懲罰,保障了司法公正;第四條規定了對一切刑事判決不服的人有權上訴,強調了法律的公正性;第六條則規定了任何人未經審判不得處死刑,保護了個人生命和自由。同時,對于煽動敵人反對自己國家或獻給敵人的人,則毫不留情地處以死刑。
宗教法
這一條的主要內容集中在如何處理“死者”和“喪事”上。與其他民族不同的是,古羅馬人并沒有像其他文化那樣過分禮遇死者,也不會為喪事大肆花費人力和財力,反而一直堅持簡約的風格。其中的規定包括:喪葬不得在市區進行(第一條),喪事不應過分鋪張,每位死者只能享有一次喪禮和一件簡單的棺材(第八條),除身體必要部分(如金牙)外,金屬類器物不能隨葬(第九條),任何人都不得在距離住宅60尺以內的地方挖墳墓安葬(第十條)。
補充
后兩表是對前十表的補充,其中規定了許多關于宗教、婚姻和債務等方面的內容。這些內容涵蓋了平民和貴族不得通婚、購買作為祭祀供品的牲畜而不付價錢、從債權人那里租用用于祭祀但不付租金的財產時,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扣押等等。同時,最后一項規定也凸顯了羅馬人的精神,因為從實際情況考慮,這些法律應該是相對較新的法律。在某種程度上,這些法律比之前的法律更能體現出對新事物的關注,以及新環境的考慮和應對。
主要特點
《十二銅表法》的內容廣泛,包括宗教法、世俗法、公法和私法等多個領域,兼收并蓄,展現出羅馬法發展初期的特點。該法典強調保存傳統的形式主義,例如在進行交易時需要邀請五個證人和一名司秤的參加,講規定的語言才能生效。這種形式主義的保存反映了宗教習慣的影響。《十二銅表法》的一些規定反映了法律從野蠻到文明的漸進過程。例如,對于傷害罪的處理仍然采用同態復仇制,對無力清償債務的人可以被賣為奴隸或殺戮。然而,法律也對這些行為加以限制。
律文單一化是《十二銅表法》的特點之一。《十二銅表法》律文非常簡單,沒有考慮到實際情況的復雜性,這可能導致不平和可笑的現象。然而,這種簡單性使得司法人員易于處理案件,對平民和貴族一視同仁。《十二銅表法》是受壓迫平民長期斗爭的產物,通過將貴族祭司團壟斷的習慣法以文字形式公布出來,限制了貴族官員的武斷和專橫。 該法典使得平民在私法上獲得與貴族平等的地位。賠償處罰和法律行為的準則都有明確的標準,不再因社會地位而有所差異。
《十二銅表法》體現了古希臘及西方以“民主”為核心的“法治”觀。在這種法治觀中,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這樣的背景下,《十二銅表法》的條文都旨在維護正義和保護私有財產,通過協議建立起來的政治組織,從而推進國家的發展。另外該法典肯定了侵犯個人利益和公共秩序都是違反國家法律,而不是觸犯上帝的旨意。這顯示了法治觀念的進步。
意義與影響
《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時期平民與貴族進行斗爭的核心成果,是羅馬法的雛形,在羅馬歷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也被視為古代法律的傳承者。這部法律的意義非常特殊。首先,它是階級斗爭和階級妥協的成果,具有憲法的性質。盡管社會資源的分配仍然不利于平民,但貴族在這一過程中做出了一定的讓步,例如接受了法律的成文法化,由此把法從祭司團的壟斷中解放出來,從習慣法轉化為制定法。因此,《十二銅表法》不僅是一個法典,更是一項反映社會政治改革的歷史文獻。其次,《十二銅表法》明確了神法與人法的界限,標志著法律的世俗化。它還首次使用了“市民”的概念,這是個人的概念。個人性的“市民”概念在《十二銅表法》中的出現,為未來的個人主義歐陸法系奠定了基礎。同時,由于社會主體從團體到個人的演變,也為調整市民人際關系的市民法提供了可能性。
《十二銅表法》的重要意義還在于其對羅馬法系的深遠影響。作為古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它被普遍認為是羅馬法系法律制度和西方近代資本主義立法的基礎。自從《十二銅表法》開始,羅馬持續編纂[zuǎn]成文法典,以適應快速發展的商品經濟和復雜的社會關系。這一發展持續到了公元6世紀,《國法大全》的問世使羅馬法成為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法律的最完備表現形式。羅馬法也被視為現代資本主義立法的主要淵源之一。歐陸法系直接建立在羅馬法的現念原則基礎之上,形成了以成文法典為主要特征的體系。而在英美法系中,羅馬法對契約、債務和繼承等方面產生了影響。
評價
上海大學副教授劉招靜認為,《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固有習慣法的匯編,強調了執法與司法程序的審慎和明確性,實施物質懲罰等。它開創了羅馬法制史上一個新的時代,規范了公民大會、羅馬元老院和執政官的職能和權力,保護了所有受害人,肯定了國家安全至上的原則。雖然對野蠻措施進行了限制,但其限制仍然有限,不過它的法理精神和文化感召力被人們所尊重和弘揚。
《世界上古史》主編劉家和認為《十二銅表法》是為了保護貴族奴隸主利益而制定的,而且這些法律存在殘酷虐待債務人等不人道現象。但是,由于條文明確,量刑定罪,貴族的專橫行為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世界史·古代史》主編崔連仲認為,《十二銅表法》對貴族的專橫行為作了一定的限制,成為后世羅馬法典以至歐洲法學的淵源。雖然兩種評價存在差異,但是都認為十二法表對貴族的權力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對平民有所保護,而且它對后世法律制定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意大利羅馬法專家朱塞佩·格羅索認為《十二銅表法》中存在著一些較符合社會進步需要的規范,但同時也存在著一些較為殘酷、原始的規范,比如在數名債權人之間劃分債務人軀體的規定。這些規定反映出法律最古老原則的頑固性,體現了原始人的冷酷邏輯。
梅因認為《十二銅表法》是羅馬法制度的起源。在羅馬法的發展過程中,人們一直在根據《十二銅表法》的內容來解釋該制度的實質。因此,梅因認為《十二銅表法》是影響羅馬法發展的重要法典之一,也是研究羅馬法的必不可少的基礎。
學術爭議
真偽爭議
《十二銅表法》的真偽爭論曾經在學術界中存在很長一段時間,但已經得出結論。法國羅馬法專家吉拉爾認為,《十二銅表法》是真實存在的。除了吉拉爾的觀點之外,也有學者持懷疑觀點,認為《十二銅表法》是后人杜撰的。意大利歷史學家維科、帕伊士和法國法學家朗貝爾都持懷疑論。帕伊士認為,《十二銅表法》其實是古羅馬法學家甫拉維烏斯所輯的習慣法匯編,他認為甫拉維烏斯在公元前304年發表的《甫拉維亞努姆法》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十二銅表法》所規定的審判程序完全相符,因此《十二銅表法》并非公元前五世紀的產物。朗貝爾則認為羅馬法的許多古代著作都是后人杜撰的,而《十二銅表法》就是其中之一,他認為公元前198年執政官派圖斯匯集了當時的習慣法和法律成語才形成了《十二銅表法》。
這兩位學者的觀點引起了近三十年的爭議。1903年在羅馬召開的國際歷史學會和世界學術界認可了吉拉爾的觀點。吉拉爾從多個角度進行了論證,包括歷史、法律和語言學三個維度。他指出羅馬古典作家的著作中常有對《十二銅表法》的記載,并且經常引用其律文。此外,他還指出《十二銅表法》的內容適合于公元前五世紀的農村公社解體后的自然經濟社會,而不適合于后來已有相當發展的羅馬共和國時代的手工業和商業。此外,他還指出《十二銅表法》條文使用的文字是當時的古拉丁文,和后來的拉丁文體裁相差甚遠。吉拉爾的觀點在學術界獲得了廣泛認可,最終在1903年羅馬國際歷史學會上被確認《十二銅表法》是真實存在的說法。
時間爭議
《十二銅表法》的時間爭議主要在于其確切的頒布時間。法學教材編輯部編審的《外國法制史》教材認為《十二銅表法》是公元前449年頒布,但實際上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古羅馬社會的主要矛盾是貴族與平民之間的矛盾。在公元前462年,平民保民官特蘭梯留斯·亞爾薩提議由平民組成的立法委員會起草法律,但遭到貴族的反對。經過八年的斗爭,公元前454年貴族與平民達成協議,制定的法律必須經過軍伍大會通過才能生效,并派遣三人考察小組到希臘考察梭倫立法和收集其他法律資料。公元前452年考察小組回國,軍伍大會選出貴族十人組成立法委員會,于公元前451年起草成文法并公布于羅馬廣場。由于這十表的法律尚不夠完備,公元前450年重新成立立法委員會并補充了一些法律條文,最終刻成兩塊板,共十二表。因此,《十二銅表法》頒布的時間應該是公元前451-450年。
關于后兩表內容
根據《外國法制史》教材的編輯部所述,平民對前十表的內容并不滿意,于是公元前450年改組了十人委員會,他們在十表之外,又制定了后兩表,作為前者的補充。然而,這種說法被認為是有限并且不充分的。后兩表中的一些條文對貴族而非平民更加有利。例如,第十一表規定平民和貴族不能通婚,而第十二表的第一條規定,如果購買牲畜用于祭祀而不支付費用,或者出租性畜以租金用于祭祀而租用人不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扣押。這些條文明顯偏向貴族的利益。此外,在前十表中,平民已經在私法中某些方面贏得與貴族平等的地位,比如賠償處罰和法律行為的有效性等方面有明確的標準。
有學者認為制定后兩表作為補充是因為前十人委員會在短短一年內制定并公布的成文法可能存在不完善之處。例如,前十表的第八表第六條規定,當牲畜造成他人損害時,所有人有責任賠償或將畜交給被害人。但當家屬或奴隸造成損害這種情況下的處理方法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第十二表的第二條進行了補充,規定家屬或奴隸因犯罪行為造成損害時,家長或家主有責任賠償或將他們交給被害人處理。
名稱問題
關于《十二銅表法》名稱的問題,存在不同的觀點。羅馬歷史學家李維認為,法典刻在十二塊銅制成的板子上,因此將其稱為《十二銅表法》。然而,《查士丁尼學說匯編》記載了羅馬法學家S·龐坡紐斯的觀點,認為這十二塊板子是由象牙制成的。《查士丁尼學說匯編》是在公元六世紀三十年代由司法大臣特里波尼安組成的十人法律織察委員會集體編纂的,因此具有一定的權威性。考慮到權威性,有人認為更應該稱這部法典為《十二銅表法》。對于法典材料本身的材質并沒有確切的證據,因此無法確定其真實情況。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