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失是指當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支付金錢的方式來彌補其因違約行為而導致的財產或利益減少的一種法律責任形式。這是一種重要的違約責任方式,具有明顯的救濟功能。賠償損失不僅適用于違約責任,也適用于侵權行為和其他一些民事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無論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一旦出現損害賠償的情況,都需要遵守賠償損失的原則。
特征
1. 違約的賠償損失是合同違約方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形式。違約賠償損失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并且違約方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一方違反的不是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合同沒有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等,其所要承擔的不是違約的賠償損失責任,而是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等其他責任。
2. 違約的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違約的賠償損失是強制違約方給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一種補償。違約的賠償損失一般是以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標準。這與定金責任、違約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有所區別。
3. 違約的賠償損失具有一定的隨意性。中國《合同法》允許合同當事人事先對違約的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予以約定,或者直接約定違約方付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額的金錢,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
4. 違約的賠償損失以賠償非違約方受到的實際全部損失為原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會遭到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這些損失都應當得到補償。
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承擔,包括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完全賠償是對受害人利益全面的、充分的保護。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來看,由于違約當事人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當事人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此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
合理預見原則
合理預見原則,又稱之可預見性規定,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 預見的主體為違約方。
- 預見的時間為合同訂立之時。
- 預見的內容為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范圍。
- 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采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與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減輕損害原則
減輕損害原則,亦稱之為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其構成要件為:損害的發生由違約方所致,受害人對此沒有過錯。該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并造成損害以后,受害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若受害人根據當時的環境,盡自己的努力實施了一般人認為可能防止損害擴大的有效措施,即使行為結果未能阻止損害的擴大,也應認為受害人盡到了義務;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損害部分。這一規則已為各國合同立法和判例承認和采用。但各國使用的概念及法理分析卻大不相同。歐陸法系對合同之債以過失責任為原則,所以,不直接以受害人違反減輕損害的義務為標準,而是要看受害人對于損害的造成是否有過失。如果受害人不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或減輕損害,即構成德國法律所稱的“共同過失”,或法國法律所稱的“受害人的過失”。英美法系對違約則不采取過失責任原則,一方當事人只要違反合同即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而不論其是否有過失。因此,英美法認為采取合理措施減輕損害是受害人的一項義務。《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采取了英美法的法理分析,規定受害人“必須采取”措施以“減輕由對方違約產生的損失”。
損益相抵原則
中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沒有規定損益相抵規則,但是,基于民法和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應該承認該原則。損益相抵,又稱之為損益同銷。是指受害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即違約方僅就其差額部分進行賠償。堅持這一原則,更能體現民事責任的補償性,有利于衡平當事人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損益相抵的要件應包括損害賠償之債的成立、受害人受有利益以及損害事實與利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三點,前兩者系前提,而因果關系則為關鍵。
責任相抵原則
責任相抵原則是指按照債權人與債務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確定賠償范圍的制度。中國《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體現了責任相抵原則。同時,應明確,在中國合同法理論上,責任相抵是一種形象的說法,不是指當事人的責任抵銷,是在確定各自應負的責任基礎上確定賠償責任。
經營欺詐懲罰性賠償原則
針對交易中各種嚴重的欺詐行為,特別是出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欺詐行為的嚴重存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經營欺詐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
范圍
概說
賠償損失的范圍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雙方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可預見性規則
直接損失為現存的損失,可以說“看得見,摸得著”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關鍵是如何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債權人可以實現或者取得的收益,具有未來性。可得利益的求償需堅持客觀確定性,即預期取得的利益不僅主觀上是可能的,客觀上還需是確定的。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此利益喪失,若無違約行為,這種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廈遲延十日交付,商廈十日的營業利潤額即為可得利益。
減輕損失規則
減輕損失規則(以下簡稱為減損規則)最先是從英國普通法上發展出來的。在美國,《法律重述·合同》(第二版)第350條規定了該規則。在英美法系上,減損規則雖系由合同法發展出來的,然其適用并不局限于合同,對于侵權行為亦有其適用。
與有過失規則
與有過失,也稱過失相抵,通常指就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賠償權利人有過失時,法院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責任。
損益相抵規則
損益相抵,又稱損益同銷,指賠償權利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賠償原因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由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則。它屬于賠償責任的范圍確定問題,而不是兩個債權的相互抵銷,因此不適用債的抵銷規則,不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效力,而有自己獨特的規則。它是確定受害人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凈損失”的規則,是計算受害人所受“真實損失”的法則,而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的規則。
方式
約定賠償
約定賠償又稱賠償額的預定,它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指當事人在約定賠償合同中預定一個損失賠償數額或者約定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在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則按約定進行賠償。約定賠償簡便易行,可以減少賠償損失計算的繁雜。
法定賠償
法定賠償指法律直接規定損害賠償的數額或者賠償損害的計算方法。
賠償性賠償與懲罰性賠償
賠償損失又有賠償性賠償與懲罰性賠償之分。賠償損失多是賠償性的,造成多少損失賠償多少損失。懲罰性賠償損失是對當事人實施欺詐等違約行為的懲治。懲罰性賠償損失可由當事人約定,法律對此也有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增加賠償。
表現形式
罰金
罰金,是刑法附加刑之一,是刑罰處罰的一種方式,屬財產刑,其適用對象是觸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和犯罪法人。罰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刑法的規定判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行使罰金權。
罰款
罰款,是行政處罰手段之一,是行政執法單位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行政處罰。他不需要經人民法院判決,只要行政執法單位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即可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局依治安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序即可執行。違反工商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工商行政管理的具體規定程序作出決定即可執行。
刑法中的賠償損失
刑法中的賠償損失,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因其犯罪行為而給被害人造成損失的經濟賠償或者是對免于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的賠償,這兩種賠償損失應符合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給犯罪人的經濟處罰,這些賠償均由人民法院判決,直接賠償給被害人,而罰金則不得歸個人或單位所有,必須如數上交國庫。除上述兩種刑法規定的賠償損失外的其他賠償損失,均屬民事賠償,由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行政執法單位依行政法規規定程序決定。
計算方法
金錢賠償時遇違約人資金困難、沒錢時,若違約人有其他財產,可折抵相應金額(代物賠償),金錢賠償、折抵賠償都涉及損失賠償額的算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關鍵是確定標的物價格的計算標準,計算標準涉及標的物種類和計算的時間及地點。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價格往往不同。
典型案例
2007年1月19日凌晨4時許,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女教授歐陽潔跳樓身亡。歐陽潔生前呂振羽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翻譯研究中心主任王東風簽訂一份翻譯合作協議,由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為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進行翻譯。歐陽潔父母認為,女兒的死,和女兒與王東風的合同糾紛有間接關系。就這份翻譯合同,歐陽潔的父親歐陽周向天河法院起訴王東風違約,要求王東風支付違約金26萬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開庭。王東風稱:他嚴格執行了翻譯合同,歐陽潔的死與他無關。
相關
損害賠償與其他違約責任的區別
損害賠償與實際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可見,這兩種救濟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實際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其一,實際履行是實現合同目的、維護合同紀律所必須采取的救濟方式。其二,實際履行的適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繼續存續,進而鼓勵交易增加社會財富。其三,從舉證責任來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可不必承擔對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因而在很多損失難以確定和舉證的情況下,實際履行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當然,盡管違約方不得以其他補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實際履行,但對受害人來說,在損害賠償方式能夠有效地維護其利益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放棄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而采取損害賠償。實事上,某些情況下采用實際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例如,債務人遲延交貨使債權人生產經營停頓,從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盡管通過實際履行獲得了合同約定的貨物,但已遭受的損失仍未得到完全彌補。針對這種情況,就應結合損害賠償救濟方式,保護受害方利益,制裁違約當事人,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后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并無必要聯系。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并用。但在兩者并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為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損害賠償與采取補救措施
在不適應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受損方可以要求違約方采取一定的補救措施挽回損失。如在買賣合同中,如果標的物的瑕疵可以修補,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修補瑕疵,并由其承擔修補所需費用。但修補后如仍使債權人遭受損失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給予損害賠償。例如,債務人修補瑕疵造成遲延履行,而因遲延履行使債權人遭受損失,那么債權人當然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損害賠償與解除合同
中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從這一條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后在通過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等方法仍不足以使財產關系恢復原狀時,才可以借助損害賠償方法。除此之外,賠償的范圍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還包括管理、維護標的物所產生的費用以及因歸還財產等本身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原則上,合同解除時損害賠償不應包括可得利益(即期待利益)的損失。因為期待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況下才能產生。既然當事人選擇了解除合同,就說明了其無意繼續履行合同,因而也就不考慮對其期待利益的賠償。
損害賠償與定金責任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它替代物。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它具有擔保、證約、預付款三種作用。而違約損害賠償則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雙方具有獨立性。定金責任作為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而且適用的是“定金罰則”。損害賠償以損害為前提,以賠償實際損失為限度。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既不能將定金責任作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也不能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將定金列入其中。當然,如果同時適用定金和損害賠償,其總值超過標的物價金總和的,法院應酌情減少定金的數額
參考資料 >
違約金、賠償損失、定金的區別.愛企查.2024-10-30
賠償損失是什么意思.華律網.2024-10-30
最高院:關于合同違約賠償損失的裁判觀點(解讀《民法典》).百家號.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