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履行,也被稱為強制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在一方違反合同時,根據對方的要求,法律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責任形式。這種責任方式強調了法律的強制性和對違約行為的否定性評價。
概念
繼續履行在我國合同法中被稱為強制履行,學術上也稱為強制實際履行或依約履行。它指的是當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經過另一方的請求,法律強制其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合同法》中的強制履行適用于各種類型的債務,尤其是涉及金錢、財物、票證、房屋土地等的交付。盡管繼續履行是合同履行的延續,但它與普通的合同履行有所不同,因為它發生在違約之后,且增加了國家強制力的因素。此外,繼續履行與解除合同是相互對立的補救方法,兩者不能同時使用。主張強制履行就不能請求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就不能請求強制履行。
構成要件
- 存在違約行為:沒有違約行為時,不存在繼續履行的問題。如果沒有違約行為發生,那么此時僅為債務履行問題,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尚屬第一次義務階段,談不上作為第二次義務的強制履行問題。
- 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守約方必須明確表示希望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
- 違約方有能力繼續履行:如果合同無法履行,無論出于何種原因,都不能實施繼續履行。
表現形態
繼續履行的表現形態包括:
1. 限期履行:在違約方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守約方可設定新的履行期限,即寬限期或延展期,要求違約方在此期間履行合同義務。
2. 修理、重作、更換:當交付的標的物或工作成果不合格時,守約方可以選擇修理、更換或重作來解決問題。這被稱為“補救的履行請求”。
不適用情形
繼續履行并非適用于所有情況,特別是在以下情況下:
除了《合同法》明確規定的情況外,理論界還指出了一些不適用繼續履行的情形,例如法律明文規定僅承擔違約金責任或賠償損失責任的情況,以及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履行困難,實際履行會顯失公平的情況。
參考資料 >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嗎?.中國人大網.2025-05-24
繼續履行的概念.法律快車.2024-10-25
繼續履行合同的作用是什么?.律臨.2024-10-25
繼續履行和實際履行有區別嗎.法行寶.202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