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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法
來源:互聯網

債權法又稱債法,是調整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調整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法規介紹

債權法可分為形式上的債權法和實質上的債權法。形式上的債權法,僅指有關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債編;實質上的債權法,除上述之外,還包括有關債事的單行法、立法與司法解釋以及司法中適用的有關國際公約、國際條約、雙邊協定等一切債的法律規范。

債法是對商品流通關系的反映與保障。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是物權、知識產權等絕對財產權,二是債權關系。前者為財產關系的靜態,后者為財產關系的動態。商品關系作為一種交換關系,是民法調整的主要內容之一,債權法不僅是對商品流通關系的反映,而且是對商品流通關系的保障。同時,商品經濟孕育了債法,使債法包含了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則,但債法不簡單地等同于商品交換的規則,因為,商品交換表現在法律上就是財產讓度,而財產讓度除商品交換外,在其他社會領域也同樣存在,如當發生債權損害賠償,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時,亦發生債的關系與財產讓度。所以,債法是關于財產讓度或者說是財產流轉的法律制度體系,這一體系反映商品交換為主要內容,同時也調整其他領域的柴產流轉關系。

民法以人身關系法與財產關系法為其兩個主要組成部分。在財產關系法中,又分為物權法和債權法。在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物權法雖仍舊有其重要地位,但債權法的重要性已超過物權法。物權法的重心在于保護所有權不受侵犯,旨在維護財產的“靜的安全”;而債權法的重心仍在于保護和促進財產流轉,意在維護財產的“動的安全”。在現代社會,工商業高度發達,財產的流轉利用,已成為社會發展必不可少的要素。而財產的流轉和利用有賴于債的關系;財產的保護,也有賴于債權法制度?,F代法對財產的關注,已“從歸屬到利用”即已由物權移向了債權;人們行為的重要性,也已由物權行為移向債權行為。這種社會經濟的實現,要求法律調整和保護的重心,從財產的“靜的安全”移向財產的“動的安全”。在近現代各國法律制度的進展歷史中,債法的發展占重要地位。

債權定義

什么是債?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和債務人有何權利義務?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合同中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又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的,應該如何認定?

合同中有關質量、期限、地點或者價款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內容不能確定,當事人又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價款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

合同對專利申請權沒有約定的,完成發明創造的當事人享有申請權。

合同對科技成果的使用權沒有約定的,當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

擔保債務如何履行?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法條

一、債(合同)的相對性

債只約束債權人與債務人,而與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無涉,其它第三人不會承擔違約責任。債的合同相對性的表現:

1.涉他合同:(合同法第64、65條)

(1)第三人的地位——并非債的主體;

違約責任——仍由原來的債務人向原來的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四條【合同債務的代為履行】當事人約

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合同債務的代為履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第三人原因導致的違約(合同法第121條)

第一百二十一條【因第三人原因違約的責任承擔】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3.加害給付中的違約責任(消法第35條)

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4.轉租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224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攬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253條第2款,合同法第254條)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二百五十三條【承攬人親自完成主要工作義務】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輔助工作的完成】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6.多式聯運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317、318條)

第三百一十七條【經營人權利義務】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經營人權利義務】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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