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條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區內,由專門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它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一種行刑方式,也是人類為克服監獄行刑罪犯易交叉感染、重報應懲罰的局限性而作出的理性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九條非監禁罪犯的社區矯正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對因犯罪在大陸受審的臺灣居民依法適用緩刑實行社區矯正有關問題的意見
適用范圍
關于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的規定,社區矯正主要適用于以下四種罪犯:
(一)被判處管制的。
(二)被宣告緩刑的。
(三)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具體包括: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四)被裁定假釋的。
制度內容
(一)主責機構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社區矯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社區矯正工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工作實行法律監督。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社區矯正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實施。社區矯正機構的設置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司法所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委托,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配備具有法律等專業知識的專門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履行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執法職責。
(二)決定和接受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時應當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社區矯正執行地為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社區矯正對象在多個地方居住的,可以確定經常居住地為執行地。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無法確定或者不適宜執行社區矯正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根據有利于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執行地。本法所稱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是指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應當按照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責令其按時報到。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自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并在十日內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和執行地公安機關。社區矯正決定地與執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將法律文書轉送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由看守所或者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送社區矯正機構。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由監獄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送社區矯正機構。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接收社區矯正對象,核對法律文書、核實身份、辦理接收登記、建立檔案,并宣告社區矯正對象的犯罪事實、執行社區矯正的期限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
(三)監督管理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判決、裁定、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遵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關于報告、會客、外出、遷居、保外就醫等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了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社區矯正機構可以通過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等方式核實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社區矯正機構開展實地查訪等工作時,應當保護社區矯正對象的身份信息和個人隱私。
社區矯正對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社區矯正機構批準。社區矯正機構對于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批準;對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可以根據情況,簡化批準程序和方式。因社區矯正對象遷居等原因需要變更執行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變更決定。社區矯正機構作出變更決定后,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和變更后的社區矯正機構,并將有關法律文書抄送變更后的社區矯正機構。變更后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法律文書轉送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使用電子定位裝置,加強監督管理:
1、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2、無正當理由,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3、拒不按照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被給予警告的;
4、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被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
5、擬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前款規定的使用電子定位裝置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不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期限屆滿后,經評估仍有必要繼續使用的,經過批準,期限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社區矯正機構對通過電子定位裝置獲得的信息應當嚴格保密,有關信息只能用于社區矯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社區矯正對象符合刑法規定的減刑條件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社區矯正執行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并將減刑建議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社區矯正機構的減刑建議書后三十日內作出裁定,并將裁定書送達社區矯正機構,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四)教育幫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為教育幫扶社區矯正對象提供必要的場所和條件,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教育幫扶工作。有關人民團體應當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教育幫扶工作。具體措施有:
1、根據需要,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強其法治觀念,提高其道德素質和悔罪意識。
2、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對就業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幫助社區矯正對象中的在校學生完成學業。
3、通過公開擇優購買社區矯正社會工作服務或者其他社會服務,為社區矯正對象在教育、心理輔導、職業技能培訓、社會關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幫扶。社區矯正機構也可以通過項目委托社會組織等方式開展上述幫扶活動。
4、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為社區矯正對象提供就業崗位和職業技能培訓。招用符合條件的社區矯正對象的企業,按照規定享受國家優惠政策。
(五)解除和終止
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滿或者被赦免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社區矯正對象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并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社區矯正對象被裁定撤銷緩刑、假釋,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社區矯正對象死亡的,社區矯正終止。
(六)未成年人特別規定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年齡、心理特點、發育需要、成長經歷、犯罪原因、家庭監護教育條件等情況,采取針對性的矯正措施。社區矯正機構為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確定矯正小組,應當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人員參加。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進行。
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責任,承擔撫養、管教等義務。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督促、教育其履行監護責任。監護人拒不履行監護職責的,通知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門為其完成義務教育提供條件。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年滿十六周歲的社區矯正對象有就業意愿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為其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給予就業指導和幫助。
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有歧視行為的,應當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案例剖析
(一)案情介紹
劉某因犯詐騙罪,被甌海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1.7萬元。判決生效后,劉某以其懷孕為由向甌海法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該院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劉某于同月25日前往社區矯正機關報到并接受社區矯正。2020年5月9日,甌海法院收到社區矯正機關來函,反映劉某于2020年4月13日產下一男活嬰,社區矯正機關以劉某懷孕期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為由,已終止其社區矯正。
(二)判決結果
甌海法院依法審查查明,劉某于2020年4月13日產下一男活嬰。同月30日,社區矯正機關以劉某懷孕期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為由對其終止社區矯正。終止社區矯正后,劉某居住生活于某地,無違法犯罪記錄。甌海法院認為,劉某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6月29日,甌海法院作出決定:對其繼續暫予監外執行。目前該決定已生效。
(三)裁判要旨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一項完整的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法院根據罪犯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時的事實形態——或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所作出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應及于哺乳期結束。
(四)案件評析
1、暫予監外執行的“有效期”
在司法實踐中,罪犯因懷孕向法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法院所作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一般不設立固定期限,那么該決定的“有效期”如何認定?
(1)基于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則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三項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中,“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區別于符合保外就醫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規定在同一項內容中,立法本意是認為該兩種形態是相互承接、不可分割的,是作為完整的一項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而非兩項各自獨立的條件。
(2)基于自然規律分析
婦女從懷孕到分娩,而后哺乳自己的嬰兒,是自然生育過程,除非出現特殊情況如終止妊娠、產下死嬰或哺乳期嬰兒死亡等情形,否則這一自然規律是不可以人為割裂開來的。罪犯從懷孕到哺乳,系生育狀態發生變化,而非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發生變更。故法院根據罪犯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時的事實形態,或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所作出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應及于哺乳期結束。
2、社區矯正機關能否終止社區矯正
(1)法律法規層面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社區矯正人員死亡、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被判處監禁刑罰的,社區矯正終止。”社區矯正法也是這么規定的。因此,只有在上述法律規定的三種情形下,社區矯正機關可以終止社區矯正,否則于法無據。
(2)司法實踐層面
如果將法律規定的“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割裂理解為兩種相互獨立的暫予監外執行情形,那么社區矯正對象生產后,社區矯正機關因原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需先終止其社區矯正,然后又因其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這一條件,再提請或由罪犯自行向法院申請繼續暫予監外執行。若按此流程操作,一方面會導致本應延續計算的刑期出現空檔,人為造成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期限減少,余刑增加,不利于保障罪犯的正當權益;另一方面必將發生罪犯脫管漏管的嚴重后果,增加社會危險隱患,影響司法公信力。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