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也叫墨刑、黵刑、刺字,是上古五刑之一,中國封建社會中使用時間最長的一種肉刑,直至清末光緒三十二年修訂《大清律例》時才被徹底廢除,前后沿用時間長達數(shù)千年。
黥刑起源于三代之前的古老部落三苗。甲骨卜辭中就有記載,郭沫若在《甲骨文字研究釋支干》中考證,卜辭中黥字就是墨刑的會意字。而后經(jīng)過歷代王朝的承襲不斷發(fā)展演變成為與其他刑種結(jié)合使用的復(fù)合刑。
黥刑是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傷好后臉上留下深色的傷疤,作為受刑人標(biāo)記,罪犯一旦受此黥刑,則要一生都生活在恥辱中,而于其他人則有了很強的警示作用,這是當(dāng)時的統(tǒng)治者想要達到的目的。楚漢時期的大將黥布就是因為受了黥刑才由英布改名為黥布的,他的傳記就叫《黥布列傳》。在劉恒廢肉刑之后,在很長一段歷史時期中,黥刑實際上并沒有真正被廢除,而成為國家刑罰制度之外的一種私刑,根據(jù)封建統(tǒng)治者的需要和喜怒可以隨意使用。到了五代十國后晉天福年間之后,黥刑又正式成為封建社會刑罰制度中的一種附加刑。
歷史沿革
起源
東漢人許慎在《說文解字 》中解釋到:“黥,墨刑,在面也 ”。據(jù)考證黥刑起源于三代之前的古老三苗,最初以 “文身”的形式出現(xiàn),后來發(fā)展成部落的習(xí)慣法,距今已有四千多年。《尚書 》載:“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為、、、黥 ”。這里的 “黥 ”便是指黥刑、墨刑或者刺字之刑。
夏朝消滅苗族部落后,承襲了苗族的肉刑體系,包括黥刑,即所謂 “詆其意而用其法 ”。商朝因于夏,周朝承殷制,不斷發(fā)展演變,確立了中國古代社會的墨 (黥 )、劓、剕、宮刑、大辟的奴隸制五刑體系。
發(fā)展
商朝
商朝的刑罰,據(jù)典籍記載,源于夏朝的奴隸制五刑而有所增減。“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則五刑之屬三千 ” “夏刑劓、墨各千,殷因于夏,蓋有所損益 ”。古書和甲骨卜辭中有不少記載,如《周易 》記:“見輿,其牛掣,其人天且劓,無初有終 ”。這里的 “天 ”指 “天刑 ”,即黥額。可見商朝對罪犯的黥刑部位主要是 “額面 ”。
周朝
周穆王時,司寇呂侯受命制作《呂刑 》。起初《呂刑 》就刑論刑,至于何種情況下對罪犯施黥刑記載不詳。呂刑三千條,其中黥刑一千條。而《周禮 》所記載:“墨罪五百”。雖二者記載的數(shù)字不同,但刑種卻一樣。又曰:“墨者,使守其門 ”,對此,鄭玄曰:“墨,黥也,先刻面以墨窒之 ”,這與許慎的解釋一樣。三代時期,墨刑是懲罰異族或者罪人使之為奴的常用刑罰,以黥額為標(biāo)記,人不為伍,以是棄之,是當(dāng)時最普通的常用刑之一。據(jù)《呂刑 》載:“周時,所謂墨刑,即黥刑,在額頭刺青”。
春秋戰(zhàn)國時期
到了戰(zhàn)國、秦國時期,黥刑的使用仍較為普遍,并且還有了不同的種類。如《秦簡》中規(guī)定有對奴妾“黥顏”之刑。顏,指眉目之間,即面額中央,頯(kuí),是面部顴骨的意思。黥顏頯就是在人的面部中央及顴骨處刺墨。此外,《法律答問》中還規(guī)定了“城旦黥”,這應(yīng)為對城旦所施加的特種黥刑。而對于處以其他刑罰的勞役犯人,秦也可能對其施加各種不同的特種黥刑,其區(qū)別可以表現(xiàn)在刺墨的位置上,也可能表現(xiàn)在刺墨的紋絡(luò)或圖形上,此時,黥刑不僅作為主刑出現(xiàn),也變成了其他刑罰實施時的一種附加刑罰手段。另外,在《史記 》與《漢書 》中亦多有記載對罪犯單一使用黥刑的刑例。 《史記 ·商君列傳 》:“太子犯法,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 ”。《漢書 ·五行志 》也載:“商鞅之法,棄灰于道者,黥 ”。這表明在秦國,對罪犯使用黥刑是比較頻繁的。
漢朝
由于黥刑是在犯人臉上刺字,因此,具有很強的標(biāo)記作用。到了漢朝,人們逐漸認識到罪犯也可以改過自新,而黥刑等肉刑使人一旦受刑便終身難以再重新做人,不符合當(dāng)時所倡的儒家治國以教化為先的原則,不利于通過教化使人改惡從善,加之漢文帝被緹縈感動,于公元前167年下詔廢除肉刑,并規(guī)定將當(dāng)受黥面之刑者“髡鉗為城旦舂”。意思是,男子應(yīng)當(dāng)黥面者,改為剃去頭發(fā)、頸上戴著鐵制的刑具、去做為期四年的“城旦”苦役;女子應(yīng)當(dāng)黥面者,改為去做為期四年的舂米的苦役。從此,黥刑被廢除,經(jīng)過魏晉隋唐,都沒有再使用過此刑。
這一劃時代的詔令,在中國古代法制史上具有重大意義,它使自三代以來形成的奴隸制五刑 (墨、劓、剕[fèi]、宮、大辟 )發(fā)生了根本變化,為后來隋唐王朝封建五刑 (徒、流、笞、杖、死 )制度的確立奠定了基礎(chǔ)。然而自漢文帝廢除肉刑后的歷代王朝依然對罪犯使用黥刑,只不過是以皇帝詔令的形式執(zhí)行,是一種 “法外用刑”的方式。
南朝宋明帝統(tǒng)治時期
而在漢代廢除此刑六百多年后,南朝劉彧統(tǒng)治時期,再次使用黥刑,并且其標(biāo)記作用更加明顯,因為在施行黥刑時,給人留下的標(biāo)記更加明確、具體了。明帝四年(468年),制定了黥之制,規(guī)定:對于那些劫竊執(zhí)官仗、拒戰(zhàn)邏司、攻剽亭寺等應(yīng)當(dāng)處以斬刑的罪犯,如果遇到赦免,則“黥及兩頰‘劫’字”。即在罪犯的兩頰刺上“劫”字,這樣,罪犯雖免一死,他人一見便知其犯了“劫竊執(zhí)官仗”等死罪。這種制度雖然在宋明帝死后便不再使用,卻為后人開了個惡頭。在以后的蕭衍天監(jiān)元年(502年)的定律中,也作了類似的規(guī)定。
宋朝
秦漢以前的黥刑或者作為主刑單獨使用,或者作為城旦等勞役刑的附加刑使用。而在漢后再次興起的黥刑,則多與其他刑并用。南朝劉彧統(tǒng)治時期的黥刖之制施刑的完整過程是“黥其兩頰‘劫’字”,斷去兩腳筋,再徙付遠州,實際上是黥、刖、流三刑并用。像這種黥刑和其他刑罰并用的制度發(fā)展到五代、宋朝、遼朝便成了刺配。后晉的刺配是以墨刺面并將犯人流放,即合黥刑、流放二刑于一身。而宋代的刺配則是合“決杖、黥面、配役”三刑為一身,《水滸傳》中被逼上梁山的八十萬禁軍教頭林沖、及時雨宋江、打虎英雄武松等均受過此等刺配之刑。
宋初所用刺配之刑,是延續(xù)后晉的制度作為對死刑的寬恕之法來使用,多由皇帝親自決定。據(jù)《宋史》記載,太祖開寶八年(975年)發(fā)布了“嶺南民犯竊盜贓滿五貫到十貫者,決杖、黥面、配役”的詔令,使刺配成了定制。后來,這類詔令越積越多,使刺配成為使用非常頻繁的一種刑罰而失去了其起初的寬恕死刑的意義。刺配之刑中,決杖,就是用杖擊打犯人的脊背。而配役起初多是送往西北邊區(qū)令服軍役,后來由于犯人常逃亡塞外勾結(jié)外族入侵,因此改為發(fā)配到登州(今蓬萊)廟島、廣南路(今廣東廣西部分地區(qū))和南通州(今南通市)等地區(qū),有時也發(fā)配內(nèi)地他州。而刺配之刑中的黥面即古代黥刑的復(fù)用。曹魏、晉朝時期屢議重設(shè)肉刑,但一直并未真正復(fù)興,而宋代雖從無此議,卻承五代十國之制恢復(fù)了古代肉刑中的黥刑。宋代刺墨的位置有刺面、刺額角和刺耳后等區(qū)別,刺墨的紋絡(luò)也有不同,有的刺字,有的則刺上其他圖形。如對強盜罪不處死刑的,在罪犯額頭上刺“強盜”二字,這與南宋在兩頰上刺“劫”字如出一轍;凡是犯盜竊罪者,在其耳后刺字,對應(yīng)當(dāng)受徒、流刑者在面頰上或額角刺成方狀,應(yīng)當(dāng)受杖刑者則刺成圓狀,而屢次犯罪,應(yīng)當(dāng)受杖刑的,則在臉上刺環(huán)。刺墨的深度也有幾種不同的情況,一般依據(jù)發(fā)配地區(qū)的遠近而定,配本城的刺四分;配牢城的刺五分;配沙門島和遠惡州軍的刺七分。
遼金時期
犯有盜竊罪的,第一次犯刺右臂,第二次犯刺左臂,第三次犯刺脖頸的右側(cè),第四次犯刺脖頸的左側(cè),如果第五次再犯,就要處死。遼代其他刑罰非常殘酷,唯獨黥面之刑比以前要寬大一些。金代規(guī)定犯有盜竊罪且贓物在十貫以上五十貫以下者要處以徒刑,同時刺字于面部,贓物在五十貫以上者要處死。
元朝
到元朝,刺刑的使用更加普遍。在元代的法律中,已不是規(guī)定在什么情況下用刺刑,而是規(guī)定在某些情況下“免刺”。元代的刺刑有同流放刑并用的,也有和杖刑并用的。其刺墨的位置也有分別,有刺臂、刺項等。如初犯盜竊者刺左臂,再次犯者刺右臂,第三次則刺項。因為元代使用刺刑較多,因此出現(xiàn)了許多特別的情況反映到法律中,使法律對此刑有十分詳細的規(guī)定。如應(yīng)該刺犯人左、右臂時,而其臂上有“雕青”,則要在無“雕青”的地方刺墨;如果罪犯將被刺之字自行除去而又犯了新罪,則要補刺;若已被刺臂的人把整個胳膊都刺上花紋,以掩蓋原刺字樣、紋絡(luò)的,如果再犯盜竊罪,就要在背部刺墨;如果屢次犯罪,其左右項、臂都刺了字的而再次犯罪的,則在項下空處刺墨。然而,元代法律又特別規(guī)定:蒙古族及婦人犯罪的,不刺字,如果審判官擅自將蒙古人刺墨,要對其施以杖刑七十并給予除名的處罰。
明清時期
明清兩代也延續(xù)使用了黥刑。其中明代關(guān)于黥刑的法律,與宋元時期大同小異,但使用范圍要更狹窄一些。大明律規(guī)定,凡是白天搶奪別人財物的人,在他的右小臂上刺“搶奪”二字;若再犯此罪,則對右臂施以重刑;凡是盜竊偷得財物的,初犯的人在其右小臂上刺“竊盜”二字,再犯則刺左小臂,第三次犯要處以絞刑。另外,明代還規(guī)定,若被刺者擅自清除字樣的,補刺。在清代,竊盜罪也有刺字的規(guī)定,一般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第三次則刺右臉,第四次則刺左臉,有時還會分滿漢兩種文字。
廢除
光緒三十一年,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和伍廷芳認為,刺字的目的未能較好地得以實現(xiàn),而且肉刑久廢,而刺字之法獨存,未能收到弼教之意,仁政不宜出此,現(xiàn)在不宜留此不德之名,所以,最終奏準將刺字與凌遲、梟首、戮尸等項一起概行革除。同時建議竊盜皆令收所習(xí)藝,按罪名輕重,定以年限,俾一技能嫻,得以糊口,自少再犯、三犯之人。刺字刑至此被廢除。據(jù)《清史稿》所言,刺字等項被廢除之旨意下達后,中外稱頌。由此可見,晚清刺字等刑被廢除系當(dāng)時人心所向。
影響
黥刑,自早期奴隸制時期出現(xiàn),直至清朝光緒末期才被徹底廢除。這是一項標(biāo)記性的刑罰,罪人一旦受此黥刑,則要一生都生活在恥辱中,難以再為人,而于其他人則有了很強的警示作用,這正是統(tǒng)治者想要的,因為他們朝思暮想的就是如何禁止臣民犯罪,如何有效控制犯了罪還想再犯罪的人,而是否該給罪人改過自新的機會,他們或許也曾想過,但在前者面前,這一想法便做出了讓步。這或許就是黥刑雖幾經(jīng)存廢,但從遼宋直至明清相沿不廢,一直使用至封建社會末期的原因。
應(yīng)用
漢代
1983年年末至1984年年初在湖北江陵縣張家山247號墓出土了2787枚竹簡,其中包括《二年律令》。研究《二年律令》我們發(fā)現(xiàn),黥刑在漢初得到了廣泛運用,其犯罪類型、適用對象、適用方式等各方面均凸顯了漢初法制的特色,并產(chǎn)生了深遠影響。
犯罪類型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1、撰制、使用假文書,被視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要被處以黥刑加四年徒刑。
2、知道別人是“群盜”行為而為他們提供食品或其他物品,是和“群盜”一樣的罪行,處罰起來自然也是一樣 的。不知情而做了這些事情,也 要 “黥為城旦舂”,即黥面之后再處以四年徒刑。因為這兩種行為都有助于“盜賊”,從而危害正常的社會秩序。
3、破壞特定場所的安全,危害社會秩序方面的犯罪也適用于黥刑。對于故意焚燒寺廟的行為也要處以這種刑罰。
4、違反津關(guān)管理制度,也要被處以黥刑。符就是指出入津關(guān)的憑證,無證出入關(guān)卡要被施以黥為城旦舂的處罰。
5、對于危害司法秩序的行為也適用于黥刑。作偽證造成被告人死罪的,證人要被處以“黥為城旦舂”。錯誤翻譯方言及考問犯罪嫌疑人,使其受到死罪處罰的,該翻 譯或問 訊人 員 應(yīng) 該 被處以 “黥為城旦舂”。誣告別人死罪的,藏匿死罪犯人,要被判以“黥為城旦舂”的處罰。
6、由于逃亡人群很容易造成社會不穩(wěn)定,歷代封建統(tǒng)治者都對逃亡之人加以重罰。娶他人的妻為妻,或者娶逃亡的人為妻,或者為亡人妻做媒,都要被處以“黥以為城旦舂”的懲罰。髡鉗城旦舂逃亡,要被處以黥,然后繼續(xù)城旦舂。黥刑在此處被單獨適用,具有表明身份、對罪犯做記號的作用。奴婢私自逃走被抓回,如果他(她)同時盜竊了主人的財物,主人不得黥刺其面,要刺在其頸或臂上。
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
1、有犯罪預(yù)謀,而沒有實施的情況下,也要給予黥面之后再處四年徒刑的刑罰。
2、故意傷害別人人身安全及故意殘害自身肢體來達到某種逃避的目的,這種行為和詐疾病罪相似,前者罪在破壞勞動力及增加社會負擔(dān),后者罪在逃避使役或妄求休假,二者同屬妨害封建國家管理秩序罪。
3、還有一類特殊的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鬼薪白毆打庶人以上的,要被黥面之后再處以四年徒刑;本身已經(jīng)是身處髡鉗城旦舂刑罰的人,如果又毆打了庶人以上,則要被處以黥刑。奴婢毆打庶人以上的人,對犯罪者本人要處以黥顴的懲罰。毆打官吏,要處以耐刑,如果毆打謾罵的官吏的官秩在百石以上,或者官吏因為縣官事毆打謾罵五大夫以上,都要處以“黥為城旦舂”的刑罰。與其說打擊這類犯罪是因為危害了人身安全,不如說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違反了封建的等級禮教原則,因此也被視做危害社會秩序的重罪來懲罰。
經(jīng)濟犯罪
1、對普通盜竊罪和買賣贓物的行為要處以黥刑。五人團伙盜竊,贓物價值一錢以上的,需處以斬左趾又黥以為城旦;不滿五人盜竊的,贓物價值超過六百六十錢的,處以黥以為城旦;贓物價值在二百二十錢到六百六十錢之間的,處以黥為城旦。
2、出賣沒有所有權(quán)的物品,賣者要被處以“黥為城旦舂”的處罰;如果買者知情,也要被處以“黥為城旦舂”的處罰。
3、另外,對于嚴重危害國家經(jīng)濟秩序的其他犯罪,也要被處以黥刑。
4、制造偽金、圖謀盜鑄假錢且已經(jīng)準備好器具的人,或者明知是假錢還去購買的人,都要被處以“黥為城旦舂”的處罰。
瀆職罪
1、縱囚的司法官吏要黥為髡鉗城旦舂。
2、對死刑犯家人的訴求不予理睬時,司法官吏要被處以“黥為城旦舂”的懲罰。
3、以爵位減免刑罰,是有爵者的特權(quán)之一。但是,如果以假爵位免除自己的罪行或者替別人免罪,要被處以“黥為城旦舂”的處罰;如果官吏明知是假爵位而給予減免,那該官員也要被處以“黥為城旦舂”的處罰。
適用方式
在《二年律令》中,黥刑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作為附加刑使用的黥刑主要與徒刑合并運用,以“黥為城旦舂”為最多。“黥為城旦舂”在《二年律令》中被使用了27次,“黥”和“舂”合并使用1次。黥刑也可以被單獨使用,《二年律令》中“黥”單獨被使用了8次。
此外,黥刑還可以被贖。《二年律令·具律》中規(guī)定:“贖劓、黥,金一斤。”由此可知,黥刑被贖的代價是“金一斤”。《二年律令·具律》中對贖黥有詳細的規(guī)定:“當(dāng)斬為城旦者黥為舂,當(dāng)贖斬者贖黥”,“贖死、贖城旦舂、鬼薪白粲、贖斬宮、贖劓黥、戍不盈四歲。”如前所述,《二年律令·收律》中也有贖黥的規(guī)定:“越邑里、官市院垣,若故壞決道出入,及盜啟門戶,皆贖黥。”
目的意義
1、打擊和懲罰犯罪,
體現(xiàn)了刑罰報復(fù)主義。黥刑作為一種刑罰,首要的作用是打擊和懲罰犯罪。如前所述,《二年律令》中充分運用了黥這種刑罰懲治犯罪。黥刑增多看似是輕刑、恤刑的運用和產(chǎn)物,但實質(zhì)上仍然是遵循刑罰報復(fù)主義。同時,黥刑作為肉刑的一種具有一定的野蠻性,具有較強的威懾力,體現(xiàn)了漢初統(tǒng)治者打擊犯罪的決心。但是,刑罰報復(fù)主義的貫徹對后世產(chǎn)生了不好的影響。
2. 明恥教化,警示和引導(dǎo)公眾
黥刑作為恥辱刑的一種,更是有著明恥教化的用途。漢初,社會風(fēng)氣淪喪,統(tǒng)治者滿懷焦慮。當(dāng)時出現(xiàn)了法律儒家化的特色,禮法融合。黥刑有恥辱刑的味道,對違反禮教的犯罪施加黥刑,使犯罪者感到恥辱,在全社會起到警示和引導(dǎo)作用。通過黥刑的廣泛運用維護尊卑,加強禮教的宣示作用。
3、體現(xiàn)慎刑、恤刑的思想,保存了勞動力
黥刑還作為減死、恤刑之刑被運用。漢初經(jīng)濟凋敝、百廢待興,統(tǒng)治者更關(guān)注的是如何恢復(fù)生產(chǎn)。保存勞動力是頭等重要的大事,于是約法省刑。黥刑恰恰適應(yīng)了這種需求,被作為慎刑、恤刑的辦法而廣泛使用。
清代
犯罪類型
《大清律例》律文有關(guān)刺字的規(guī)定本為盜賊而設(shè)。無論是《大清律例》律文,還是例文,刺字的主體俱為盜賊。據(jù)《大清律例·刑律·賊盜下》“公取竊取皆為盜”的規(guī)定,公取、竊取皆為盜。公取即謂行盜之人公然取其財,如強盜、搶奪。竊取謂潛行隱面,私行竊取其財,如竊盜、掏摸。所以,盜賊包括強盜、竊盜等類。在司法實踐中,為避免竊盜與強盜相混淆,地方官在遇到報竊案件時,公文內(nèi)忌用“盜”字。在不斷變化的《大清律例》例文中,應(yīng)被刺字者又不盡為盜賊。比如有因緣坐而被刺字者,有因兇犯而被刺字者,有因逃軍、逃流而被刺字者,有因外遣、改遣、改發(fā)而被刺字者等。
與此同時,《大清律例》亦同時對免刺之人做出了一些特殊規(guī)定。如婦人犯罪皆免刺字;犯罪事犯到官(犯罪后被官府抓獲)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以及殘廢者,毋庸刺字;舉人、貢生、監(jiān)生犯罪例應(yīng)刺字的,除了黨惡窩匪、卑污下賤仍刺字外,如果只系尋常過犯,不至行止敗類的,免其刺字;文武官員犯侵盜者,準免刺字;發(fā)遣之犯分為當(dāng)差和為奴兩種,當(dāng)差者例不刺字,為奴者照例刺字;犯罪應(yīng)刺事由之犯,如果畏罪自首,免其刺字;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概不刺字;八旗正身旗人犯罪本該免刺,但乾隆四十七年(1782),愛新覺羅·弘歷諭令,嗣后旗人有罪至刺字者,即削除旗檔,照民人一例辦理。
適用方式
在清代,刺字刑多系附加刑,一般不獨立使用。
目的意義
清代,刺字刑首先是一種羞辱刑,即通過在犯人臉上或臂部刺上特定的字,昭示與正常民眾的不同,被刺之字易被他人見到,使其感到羞辱,進而改過自新。同時,這也警示了其他民眾,從而達到預(yù)防犯罪的目的。其他民眾看見刺字之人后,會早為防范,減少受害的機會。
清代的刺字刑除作為羞辱刑存在外,還存在于以下兩種場合。其一,對竊盜等犯來說,刺字便于日后定擬罪名、確定刑罰。竊盜等犯易再犯,其右小臂膊、左小臂膊等處的刺字可以清晰顯示其因竊盜被拿獲送官的次數(shù),地方官據(jù)此便于定擬罪名、確定刑罰。其二,為便于將特定越獄脫逃的犯人緝拿歸案。根據(jù)《大清律例·刑律·斷獄上》“囚應(yīng)禁而不禁”等門的相關(guān)規(guī)定,那些臉上被刺“強盜”“兇犯”等字樣的犯人應(yīng)被收監(jiān)。如果他們出現(xiàn)在監(jiān)獄之外,必系越獄脫逃者。《大清律例·刑律·賊盜下》“起除刺字”門例文規(guī)定,各地如遇面刺“強盜”“兇犯”等字樣者,即擒拿送官。所以,將其刺字,系為防止越獄脫逃,便于將越獄逃犯緝拿歸案。
參考資料 >
殷商時道路遺灰要斷一手 唐宋時見火不救要判刑.中國新聞網(wǎng).2025-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