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是清朝最為系統、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典,也是我國最后一個大一統的君主專制王朝的國家法典。該法典的草創始于順治三年五月,以《大明律》為基礎,經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修訂后始定型。清朝入關后,從順治元年開始,著手法典的制定,以“詳譯明律,參以國制”為原則,經過三朝的努力,法典逐漸趨于成熟。愛新覺羅·弘歷即位后,繼續命臣工對前朝律文及成例進行重新編定,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并定名為《欽定大清律例》,在經過高宗御覽鑒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遠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該法典頒布以后,成為清代的基本法典,之后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之前,律文不再有所變化,而對于法律制度的調整則主要通過增改例文的形式來進行。該法典的制定和實施,反映了清朝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的特點和歷史背景,對于研究清代社會和法制具有重要的價值。
法典介紹
中國封建社會最后一部法典。清統治者取得全國政權之初,在統攝內外政務的和碩睿親王多爾袞作出問刑準依《大明律》的回應后,其法制逐漸從使用關外舊法轉向暫用《大明律》時期。順治二年(1645),刑科都給事中李士焜奏言“古帝王制律,輕重有倫,情罪允協。今者律例未定,止有杖、決二法,重者畸重,輕者畸輕”,指出當時律例未定,且僅存杖、決二法致使刑罰輕重失當的問題,清廷遂以“詳繹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于平允”為指導思想,著手制訂法典。順治三年(1646年)律成,定名為《大清律集解附例》,頒行全國。順治十三年(1656年)復頒行滿文《大清律》,此律乃是《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滿文譯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將康熙十八年纂[zuǎn]修的《現行則例》附于律文之后。雍正元年(1723)續修,三年書成,五年發布施行。乾隆元年(1736),確定了每隔三年增補纂修條例一次的原則。五年(1740),更名為《大清律例》,通稱《大清律》。乾隆十一年定制“條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雖歷經修訂,但主要是增減修改附律之條例,律文則變動不大。直至宣統二年(1910)《大清現行刑律》頒行,在中國大陸地區予廢止。但是真正意義上的廢止卻是在1972年。1842年,香港被清朝政府劃到了英國的殖民版圖中。但雙方簽署的條約中規定,香港法律中對于華人仍按照《大清律例》,這一規定直到1972年以后才完全廢止。到這個時候,《大清律例》才真正完全的廢止!
制定過程
清朝的傳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開始于順治元年,經過順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時,清朝已經進入發展的鼎盛時期。此時,滿族在中原地區的統治已有近百年的時間,國家的政治已經趨于穩定,滿族貴族的統治根基已經十分牢固,國家的經濟經過近一個世紀的恢復發展,到乾隆時也已經進入高度發達的時期。滿族上層貴族對漢文化的精髓也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認同。因此,制定一部反映清朝社會現實、滿足滿漢社會需要的綜合性法典的主、客觀條件已經成熟。
高宗乾隆皇帝即位之初,即命三泰為律令總裁官,重修《大清律例》,修訂者對原有律、例逐條考正,從新編輯,特別是對律文后所附定例進行詳細校訂,折衷損益,刪除原版律例后的總注,在律例中間增添小注,以補充、闡釋律義。《大清律例》的修訂工作基本完成,在經過高宗御覽鑒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遠遵行”,至此,清朝的基本法典定型。
主要內容
《大清律例》共47卷,律文436條,附例1049條,依舊沿襲《大明律》分7篇,30門,惟是書從卷40至卷47為總類。卷首有六贓圖、納贖諸例圖、徒限內老疾收贖圖、誣輕為重收贖圖、過失殺傷收贖圖、五刑圖、獄具圖、服制圖等八種圖表;律文后附有注釋,以便正確地理解和執行律文。律文分為七篇,篇目冠以律名,故謂之七律。首篇是名例律,有四十六條,下面不分門類,亦稱四十六例。其主要內容除了確定五刑、十惡、八議等重要制度和罪名外,還規定了一些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如官吏犯罪分公罪和私罪,公罪處輕,私罪處重;犯罪分故意和過失,故意罰重,過失罰輕;共同犯罪一般區別首從,從犯減輕;數罪并發,一般只科重罪,輕罪不論;累犯加重,自首減免;老幼廢疾減免,同居相隱不為罪以及類推的一般原則等。其次各篇按六部命名排列,即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和工律,以下分為職制、公式、戶役、田宅、婚姻、倉庫、課程、市廛[chán]、祭祀、儀制、宮衛、軍政、關津、廄牧、郵驛、賊盜、人命、斗毆、罵咒、訴訟、受贓、詐偽、犯奸、雜犯、捕亡、斷獄、營造和河防,共三十門,計四百三十六條。該條文不但以《大明律》為藍本,并且隱含古義,可謂集歷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同時由于清朝已處封建社會后期,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十分尖銳,因此它又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主要表現為以嚴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壓政策,不但對十惡處刑更重,而且擴大了謀反、謀大逆的定罪范圍,提高了量刑標準;嚴禁宦官專政,臣下朋黨,更完備地確認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廣泛增加滿族享有種種特權的條款;繼續維護封建等級制度和宗法統治。進一步實行重農抑商等。
法典弊端
《大清律例》律文之后所附的條例,是其重要組成部分。條例即皇帝認可的判例和皇帝根據某些具體案件的處理而發出的帶有規范性的命令和規定,簡稱為例。例是律的補充,同律一樣,也是審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據。其不同,首先律的纂修比較慎重,具有相當的穩定性;而例則因時制宜,隨時增刪和修改(乾隆時定制五年一修),因而是一種更為靈活的法律形式。其次,例的數量大大多于律條。雍正三年時就有八百十五條,到同治時更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條。由于例繁雜眾多,常與律文發生抵觸,彼此之間矛盾重重。再次,在司法實踐中,例的法律效用大于律。通常是有例不用律,有新例不用舊例;律與例都沒有明文時則采用比附,實際上還是用例。結果是“律既多成空文,而例愈滋繁碎”。因此,例遂成為清統治者實行司法專橫、魚肉百姓的法制工具。
相關版本
清代比較全的版本
清咸豐七年山陰姚雨薌輯錄的《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二十四冊
參考資料 >
《大清律例》.故宮博物院.2023-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