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刑,又名腐刑、陰刑、蠶室刑。所謂“宮”,即“丈夫割其勢,女子閉于宮”。就是閹割男子生殖器、破壞婦女生殖機能的一種肉刑。中國古代五刑之一,僅次于死刑。
宮刑起源于夏朝苗族的椓刑,夏族襲用,最初為了懲戒不正當的男女關系。發展到西周時期,宮刑的施行范圍不斷擴大,逐漸實施在淫罪之外的其他地方,成為統治階級維護統治的手段。秦漢,有明文法律任用宮刑,秦朝宮刑是僅次于大辟(死刑)的一種明令刑法。漢朝被判死罪者,可受宮刑以免一死,如漢代太史令司馬遷,就是受宮刑的代表人物之一。東漢永初年間,鄧太后采納尚書陳忠的建議,廢除了蠶室刑(宮刑)。到隋代,隋文帝楊堅制定《開皇律》,明文廢止宮刑,自此宮刑在歷代正規刑制上被廢止,但私下宮刑并未完全禁絕。到了清末刑法改制,宮刑才徹底被廢止。宮刑在男女身上的任用不同,男子需割除生殖器官;女子則是用棍棒敲打其下身,令其失去生育能力。此時宮刑已經成為濫施懲罰、壓迫民眾的一種嚴酷手段。
宮刑對受刑者身體及精神是一種嚴重摧殘。其實施過程十分殘忍,又因古代醫療設施的簡陋,過程非常痛苦,死亡率也很高。此外,古代宦官被閹割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宮刑,大多是為生活所迫,自愿被閹割入宮,并未承受刑罰。
歷史沿革
發展背景
古代奴隸制時代主要有五種刑罰:墨、、宮、臏、大辟。墨是用刀在臉上刺字并涂上墨;劓是割鼻子;宮就是男子去勢,女子幽禁, 去其生殖能力;臏是削去膝蓋;大辟就是死刑。這五刑的淵源是我國古代三苗部落的五虐之刑。《沿書·呂刑》:“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日泣。”根據《呂刑》的記載,苗人的五刑是劓、耳、櫟(即 宮)、,沒有提及“大辟”,很有可能“大辟”不是苗人獨創。苗民即三苗之君,三苗部落不敬神,不信巫,苗民用刑罰來遏制部落成員。禹曾經討伐三苗,是因為苗人不遵守天命,作“五虐之刑”,犯了大罪,所以禹率兵用戰爭懲罰三苗。《左傳》有“夏有亂砍,而作高刑”的記載。《漢書·刑法志》也說“(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湯武順而行之。”從禹開始,夏商周三代都沿用了這五虐之刑。苗民五虐之刑 中的“”就是宮。由此可見中國古代宮刑產生的淵源。
發展歷程
先秦時期
夏朝時,三苗(少數民族)肆行“五虐”,其中有“椽陰”,就是宮刑。夏滅三苗,卻對他們的椽刑加以發展,正式把宮刑列為五刑(大辟、臏辟、宮辟、劓、墨)之一,其中“宮辟五百”。商代未見有宮刑的記載,但商代有肉刑,而且承襲夏制,應當包括宮刑在內。周初也正式把宮刑列為五刑(墨、劓、宮、、殺)之一,規定“宮罪五百”。但當時把宮刑排在五刑的第三位,次于死刑和刖足。周穆王時,又把宮刑升為第二等,僅次于死刑。據說,周穆王認為,人雖刖足但能行人道(有性機能),而宮刑可以使他斷絕后代。這說明,西周時隨著奴隸制的逐漸瓦解和封建制度的初步萌生,宗法觀念、家庭意識占重要地位的封建主義思想體系開始確立了。
西周時,宮刑已不僅是用來懲治淫罪,犯了其他罪行而還不至于判處死刑者,可處以宮刑。這樣,宮刑的施行范圍比它的本義有所擴大。而且,西周時還規定:“公族無宮刑。”意思是說,奴隸主貴放大犯了罪,不能判處宮刑,原因是為了“不其類也”,即不讓他的家族斷絕后代。貴族們犯了罪該處以宮刑者,就用“”(剃去頭發之后去做看守倉庫一類的勞役)來代替,而一般的平民百姓犯了應該處以宮刑的罪則不能赦免。這樣的規定,反映了西周刑法制度的鮮明的階級性。
中國最早的去勢據考證發生在商朝,甲骨文中已出現“凸刀”字,其形狀為用刀去勢,《甲骨文合集》第一冊第○○五二五片載:“庚辰卜,王,朕(凸刀)羌,不死。”便說明商王武丁時期就出現了被去勢的閹人。到了周朝,受了宮刑的男子就被稱之為“寺人”。
在《尚書》中有幾處提到了五刑和宮刑,例如《堯典》中就有“五刑有服”語。今出土的周鼎金文字中有“仲宦父鼎”,文曰:“中宦父作寶鼎,子子孫孫永寶用。”《尚書·呂刑篇》中有“宮辟疑,呂刑篇罰六百,閱實其罪”語;又云:“爰始淫,為劓、刖,(即宮)、黥。”又云:“舜典五刑,宮。”《慎子》一書有:“虞五誅,以艾畢當宮。”《周官》則云:“夏宮辟五百。”據《隋書·經籍志》記載,“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氏三千”,又《魏書·刑罰志》:“大辟二百,臏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與夏,蓋有損益。”從以上記載看來,后世一般認為宮刑至少在大禹以前就已出現。周朝時將受了宮刑的男子稱為“寺人”。“寺”字為“士”與“寸”二字構成,在古代,“士”是男性生殖器的象形字,史書所稱“士人”即男人,“士女”即男女;“寸”像一只手拿著一把小刀,“士”“寸”合在一起就是用刀割去男性生殖器。男子受宮刑,一般理解是將陰莖連根割去,但據古籍記載,也有破壞陰囊與睪丸者。如《古今韻會舉要》一書云:“外腎為勢,宮刑男子割勢。”外腎是指陰囊和睪丸,破壞了它,人的性腺即不再發育,陰莖不能勃起,從而喪失了性能力。
秦至南北朝時期
秦時,宮刑使用得很普遍。集中七十萬名囚犯去修建,其中許多人就是受了宮刑的。的父親也曾受了宮刑,他的妻子改嫁了別的男人,生的兒子都承繼,并且都處以宮刑,趙高即是其中之一。
漢初時。不少人已經意識到宮刑和其他損傷人的身體的肉刑太殘酷,于是,劉恒十三年(公元前167)詔令廢除肉刑,其中包括廢除宮刑。但過了不久,劉啟中元年間又恢復宮刑。開始時只是用宮刑代替死刑,后來也把宮刑用于對某些非死罪的處罰。劉徹時,不少文武大臣都被處以官刑,如將軍李延年、著名歷史學家司馬遷和張安世的哥哥張賀等。東漢時效法前代,宮刑常見。建武二十八年(52)冬十月,劉秀下詔將被判為死罪而在押的男女囚犯都處以宮刑,其中女子的宮刑指幽閉。建武三十一年(55)又重申此令。水平八年(65),劉莊下詔將被判為死罪者減一等。其中大逆無道者下蠶室。建初七年(82),漢章帝劉妲下詔將被判為殊死的罪人下蠶室,其中女子幽閉。元和元年(84)、章和元年(87)及永元八年(96)都下過同樣的詔書。漢代對來自西域國家的使節或人質也曾使用過宮刑。征和元年(公元前92年)樓蘭國王去世,其國派人到漢朝迎接作人質的太子回國繼承王位。這位太子在長安因犯法已受過宮刑,劉徹就沒有放他回本國。
宮刑不僅造成人的肉體痛苦,也使人的精神受到嚴重摧殘。有的人因受不了這樣的侮辱而自殺。司馬遷受刑后,每想到這一難堪的奇恥大辱,都不覺汗流沾背,也想“引決自裁”。因此,后世不少正直之士多次提出廢除宮刑的建議。有的朝代曾加以采納,也有的朝代又將宮刑恢復。東漢永初年間,廷尉陳忠上書請求廢除下蠶室之刑,劉祜劉枯批準施行。
建安時,曹操曾提議將某些死刑改為宮刑,交群臣討論,陳群、鐘繇附和曹操,贊成恢復宮刑,而王朗、孔融等人反對使用宮刑,結果議而未決。宮刑在漢以后一直是作為減死一等的代替性質的刑罰,魏晉時,由于階級矛盾和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尖銳化,統治集團內部要求恢復肉刑的聲浪疊起,因此多次引起關于肉刑的爭論。主張恢復肉刑的一派,魏有陳群、鐘系、李勝,晉有劉頌、衛展等人,他們宣稱“使謠者下蠶室,盜者刪其足”,可以達到“刑一人而戒千萬人”的目的。反對恢復肉刑的一派,魏有楊修、王朗、夏候玄,晉有周穎、王導等人,他們以“仁者不忍肉刑之慘酷”為標榜,而其根本出發點是認為肉刑“非悅民之道”;尤其是惟恐“百姓習俗日久,忽復肉刑,必孩遠近”,從而引起更大的反抗。這場爭論,時斷時續,曠日持久,而恢復肉刑的主張終不果行。
北朝時,宮刑一度死灰復燃。北魏規定,對謀反叛逆者要處以腰斬,全家同誅,家中十四歲以下男單處以腐刑。如元恪時,平季就是因為父親參與了和尚法秀謀反的事件,而受了宮刑。很明顯,統治者的目的是將反叛者斬盡殺絕,不留后患。將兒童處以宮刑雖然意在表現一點仁慈,但卻掩蓋不住統治者制定刑法的階級性和殘酷性。東魏時,南兗[yǎn]州刺史、河陽侯樊歡因不滿高歡父子專權,圖謀復興東魏,被高氏殺害,其子樊叔略正在幼年,被處以腐刑。西魏、北周未見宮刑的事例,但也未見廢除宮刑的文告,直到隋初開皇年間。楊堅才正式下詔將宮刑廢除。
魏晉南北朝的法律,就法定刑罰而言,是沿著進一步廢止肉刑的方向發展的。魏晉和南梁的法律,都無宮刑。北朝北魏、東魏,還有腐刑的記載。元寶炬大統十三年(547年)語:“自今應宮刑者,直沒官,勿刑”;高緯天統五年(569年),“語應宮刑者免刑為官奴”。
唐朝
唐代初期,齊王李元吉的僚屬崔季舒等三人“以極言蒙難”,三人之子“并及淫刑”(《新唐書·太宗紀》)。可見當時猶有宮刑存在。
唐朝的安祿山曾閹一個叫豬兒的人,血流數升,差點致死;后來,安祿山也被豬兒切腹而死。豬兒出自契丹部落,年幼時就侍奉安祿山,因其聰明狡,很得安祿山看重。為了讓豬兒不要生出二心,安祿山持刀將豬兒施以宮刑。當時豬兒血流數升,心存死志,安祿山用柴火灰敷在他的傷口上,豬兒才活了下來,從此成為閹人,得到安祿山的寵信。
明朝
朱元璋在他的《明大誥》中就規定了許多嚴刑峻法,其中就有閹割為奴的內容。在明洪武九年,南京皇宮營建勤身殿,只因有關官員把中等工匠誤奏為上等工匠,朱元璋大怒,竟然要把這2000多個工匠全部閹割,幸虧有人竭力諫止,才使這些工匠免遭慘禍。但由此也可以看出,封建統治者施用宮刑是多么任意、隨便。在明朝,不僅朝廷用宮刑,某些高級將領也濫施淫威。據《萬歷野獲編》記載,朱祁鎮時,靖遠伯王驥在征戰某地時,竟將民間幼童閹割為奴,明英宗知道后并不干預,可見這種做法在當時是被允許的。
清朝
到了清朝,有所謂“閨刑”,即一些在刑制上沒有明確列出條目的酷刑,其中宮刑也比較常見。比如乾隆時山陽縣地痞趙成趁兒子不在家強奸兒媳,兒子趙有諒怒不可遏,但還是沒告發父親,只是帶著妻子遠離。可趙成卻勾結惡霸殺人越貨,更陷害是兒子所為,企圖殺死兒子霸占兒媳,結果事發,愛新覺羅·弘歷判趙成死刑的同時,卻也將趙友諒處以宮刑,并將他發配邊疆,致使其家破人亡。
清朝宮刑開始于乾隆年間,主要適用于謀反大逆及殺一家三人以上案內的緣坐犯。緣坐犯相對于正犯而言,指在族刑制度中隨犯罪人同遭處罰的親屬,在古人看來,他們并非是完全的無辜者,也是罪人,故將犯罪人稱作正犯,隨正犯受刑者稱為緣坐犯。乾隆五十四年 (1789年)定例:“嗣后,有殺死一家三、四命以上者,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其兇犯之子,無論年歲大小,俱著交內務府一體閹割,以示懲創。”乾隆五十六年 (1791年)定新制,謀反大逆案內正犯年幼之子、孫俱閹割,派在內務府外圍當差。愛新覺羅·颙琰四年 (1799年)又因“大逆緣坐人犯,究系逆匪余孽,未便閹割留派外圍當差”,取消了謀反大逆及殺死一家三、四命以上閹割其子孫的條例,俱改發邊遠充軍,但規定緣坐男犯到配之后,不準婚配。宮刑一度廢止。但至愛新覺羅·旻寧八年 (1828年),刑部又奉旨定例:“嗣后殺死一家三、四命以上之案,審明被殺之家實系絕嗣,將兇犯之子年未及歲者,送交內務府閹割,奏明請旨分賞。”在殺一家三人案件中重新恢復了宮刑,但多了一個條件,即被殺之家絕嗣,如非絕嗣,則兇犯之子不用宮刑;而且僅限于兇犯年幼之子 (十五歲以下),成年子仍發極邊充軍并不準婚配。道光十二年 (1832年),趙金隴反逆案中,其子趙滿仔年方七歲,按律隨母發遣,但因趙金隴“罪大惡極,未便仍留孽種”,遂將趙滿仔監禁,至十一歲時送交內務府閹割。是在反逆案中也恢復了宮刑,但這只是司法實踐中的個例,按照法條,反逆案內緣坐年幼男犯應發遣為奴。愛新覺羅·旻寧十三年 (1833年),道光皇帝認為,“(反逆案內)緣坐男犯,到配之后,不準婚娶,不過徒空言,有名無實,必致孽種潛生,殊非所以示懲創”,令刑部再議。刑部奉旨酌改舊例,議成新條例:“嗣后,反逆案內律應問擬凌遲之犯,其子、孫訊明實系不知謀逆情事者,無論已未成丁,均著照愛新覺羅·弘歷五十四年閹割之例,解交內務府閹割,發往新疆等處給官兵為奴;其年在十歲以下者,令該省牢固監禁,俟年屆十一歲時,解交內務府照例辦理。”至于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案中,宮刑僅限于兇犯年幼之子(十五歲以下),成年子仍發極邊充軍并不準婚配。至此,清代的宮刑適用條例基本固定,少有變化。
宮刑廢止
宮刑廢止的歷史,充滿著反復。早在劉徹時期,宮刑就被明令廢止。劉恒十三年(前169年)五月,劉恒下令廢除肉刑,宮刑作為肉刑的一種,也被廢止。后來到了劉啟時期,漢景帝劉啟又重新啟用了宮刑。《漢書:景帝本紀》記載,漢景帝四年(前153年)秋,其詔令“死罪欲腐者,許之。”漢武帝時期,宮刑也有實施,標志事件是天漢三年(前98年),太史令司馬遷因為將軍李陵辯解,獲罪入獄,處以宮刑。到了南北朝時期,元寶炬元寶炬于西魏大統十三年(547年)二月,下令廢止宮刑。隋朝時期,楊堅于開皇元年(581年),下詔重新修訂法律,制定《開皇律》,該律法有提到廢止宮刑。自此歷代正規刑制上均沒有宮刑。
后來的朝代宮刑雖無明令,私下卻仍有起復,宮刑的廢止一直不夠徹底。直到清末刑法改制。這次改制徹底廢除了宮刑等舊五刑中殘余的肉刑,新五刑中的答刑、杖刑等肉刑也被廢除,自此以宮刑等舊五刑為主的刑罰體系和新五刑刑罰體系,都被近現代刑罰體系所取代。這是中國刑罰史上又一次劃時代的改革,包括宮刑這一類的肉刑真正被結束。
刑罰內容
宮刑又稱蠶室、腐刑、陰刑和椓刑,這些不同的名稱都反映出這一刑罰的殘酷。
宮,又稱蠶室。是因為“凡養蠶者欲其溫早成,故為蠶室,畜火以置之。而新腐刑亦有中風之患,須入密室(也許是最早的無菌室概念),乃得以全,因呼為蠶室耳”。人被閹割時必須避風寒,否則會斷送性命。因此,施行宮刑時,必須準備一間暗室。里面不通風,不透光,并且要生火取暖,讓受宮刑者住在里面,像養蠶于溫室中似的,百天以后傷口完全愈合,才能到外面自由行動。所以,又稱宮刑為下蠶室。
宮刑又叫腐刑。有人說,男子被割除生殖器官后,數日內其傷口散發出肌肉腐爛的臭味,所以稱為腐刑。也有人說,男子受宮刑后就喪失了生育能力,像腐朽的木頭不會再開花結果,所以稱為腐刑。
宮刑又稱陰刑,是指對男子或女子的陰處施刑。稱為椓刑,見于《尚書·呂刑篇》,“椓”據《說文》釋是以棍擊伐之意,據馬國翰《同耕帖》載,古有椓竅之法,謂用木棍敲擊女性下身,以破壞其生育機能。西周時,受過宮刑的人被稱為“奄人”。《周禮·天官·敘官》篇中有‘犧人奄十人”之語,前人注解說:“奄,精氣閉藏者,今謂宦人。”因此,后世稱在宮中服役的太監為奄人或閹人、閹宦,稱施行宮刑為閹割。《詩經》《春秋》《左傳》等儒家經典著作中多處提到的寺人、侍人等,也都是指奄人。
作用目的
據考證,宮刑最初的作用是為了懲罰男女之間不正當的性關系,即“婦子淫,執置宮中不得出;丈夫淫,割其勢也”。《伏生書》傳更云:“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由此可以推見,宮刑是在一夫一妻制出現后的事,否則就不可能存在什么對不正當的男女性關系的懲罰了。而且,再從五刑的排列來看,宮刑是殘酷性僅次于大辟的一種肉刑,之所以如此,當然是因為當時的人們認為生殖器的價值僅次于頭顱,這與原始時代的生殖器崇拜思想有關。傳說中的堯舜,大致是中國的父系氏族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的時期,一夫一妻制逐漸確立,所以宮刑在那時開始出現是完全可能的。
宮刑的最初作用,只限于懲罰不正當的男女性關系,這在人類的婚姻制度剛剛跨入文明門檻的當時是現實的。但是,在奴隸主階級和封建統治者殘暴的統治下,宮刑的施刑范圍擴大了,擴大到與最初的意思完全不相干的地步,成為濫施懲罰、壓迫民眾的一種嚴酷手段。這種擴大始于何時,歷史上沒有明確記載,但至遲到周穆王時,已規定“宮罪五百”,西周時受宮刑的罪名已相當多,而且受刑對象是廣大奴隸和一般平民,至于奴隸主貴族是“公族無宮刑,不剪其類也。”“不剪其類”就是不絕他們的后代,奴隸主貴族即使犯了當官之罪。也只服髡刑,即將犯人剃光頭發,鎖住頸項服勞役,“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宮者”。可見,古代的刑罰帶有多么鮮明的階級性。宮刑施用的范圍到了后世越來越大,如到了戰國時期,《列子·說符篇》載有人曾勸秦王以仁義治國,秦王處人以宮刑,罪名是“若用仁義治吾國,是滅亡之道”,這說明封建統治者已經用危害國家的罪名處人以宮刑了。《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始皇造阿殿筑驪山時竟發隱宮刑徒70余萬人服勞役,這里的“隱宮”是指宮刑,這70余萬人中已受過宮刑的人肯定是不少的。
宮刑起初系為維護一夫一妻的婚姻秩序而制定的刑罰方式,懲治對象主要是男女之間的淫罪。其后,宮刑的施行范圍不斷擴大。作為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刑罰方式,宮刑逐漸施用于淫罪之外的其他類罪犯。西漢景帝時規定:“死罪欲腐者許之”(《漢書·景帝紀》),即允許以宮刑代替死刑。宮刑的性質,由單純的淫刑逐漸演變為減死之刑、免死之刑。此種變化,大大擴充了宮刑閹割對象的來源,從而對宦官隊伍的成分構成,無疑產生了重大的影響。需要指出,宮刑的對象往往不限于罪犯本人,死刑罪犯(尤其是所謂“大逆不道”的死刑罪犯)的子孫,亦常因受到牽連而被施以宮刑。此類宮刑的目的,是為了使死刑罪犯斷子絕孫,其性質乃是一種間接的“滅族”。
典型案例
司馬遷受宮刑
天漢二年(公元前99年),劉徹派他的小舅子李廣利李廣利,率三萬騎兵,由酒泉市出兵,擊匈奴左賢王于天山,而派名將李廣之孫李陵負責后方重。李陵乃名將之后,不愿如此屈居人下,而且還是管后勤之類的活,便提出要當先鋒官,吸引匈奴的主力,以保證貳師將軍出擊取勝。漢武帝最終交給李陵五千步兵,李陵率軍與幾萬匈奴兵戰半月,始終不見救兵,最終寡不敵眾,兵敗被俘。
一些阿諛奉承之徒把失敗的責任諉過給李陵。當武帝召問太史令司馬遷的時候,司馬遷卻為李陵辯護,令漢武帝大怒,將其下獄判罪。次年,訛傳李陵在匈奴教單于練兵以對付漢軍的消息。漢武帝信以為真,未經核實就下令把李陵的母親、妻兒全家處死。司馬遷以誣罔主上的罪名,也被判死刑。照當時的法律,司馬遷若想不死,只有兩條路:一是交納五十萬錢贖金,二是受腐刑(即宮刑)。司馬遷出身清貧的史官之家,拿不出那么多錢。為了完成自己早已定下的志愿,也為了繼承父親的遺志,司馬遷決定下“蠶室”接受宮刑。太始元年(公元前96年),司馬遷出獄,由于他的家傳才能,朝廷仍任命其為中書令。司馬遷除了作為皇帝秘書處理日常工作外,便將全部精力都放在《史記》的撰寫上,大約四年后完成了這部五十二萬余字的巨著。
在中國傳統宗法觀念和倫理觀念的影響下,宮刑被視作上辱祖先、下絕后代的刑罰。遭受此刑者,往往陷入為傳統觀念和社會輿論所不齒的屈辱境地,也會因此而經受長期的精神痛苦。西漢司馬遷曾自述了受宮刑后的內心痛苦與屈辱:“人固有一死,死有重于泰山,或輕于鴻毛,用之所趨異也。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辭令,其次詘體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關木索被楚受辱,其次剔毛發嬰金鐵受辱,其次毀肌膚斷支體受辱,最下腐刑,極矣。”“仆以口語遇遭此禍,重為鄉黨戮笑,污辱先人,亦何面目復上父母之丘墓乎?雖累百世,垢彌甚耳!是以腸一日而九回,居則忽忽若有所亡,出則不知所如往。每念斯恥,汗未嘗不發背沾衣也”。從司馬遷的自述中可以看出,宮刑被視為是各種屈辱中的最“下”者、最“極”者,“鄉黨戮笑,污辱先人”,故遭此刑者難免痛不欲生。
張賀受宮刑
西漢大臣張賀是酷吏張湯傳的兒子,他曾與張延年交好,是太子賓客。后來劉據遭遇巫蠱之禍,起兵失敗,其賓客都被殺害。張賀因與衛太子劉據交好,太子兵敗后被牽連,因其弟弟張安世求情,免除死罪,被處以宮刑,后任掖庭令。
李延年受宮刑
西漢音樂家李延年出身倡家,父母兄弟姐妹都是歌舞藝人,他因為犯法被施以宮刑,到狗監任職。后其妹妹得到劉徹寵幸,被封為孝武皇后,李延年也因為精通音律得到漢武帝寵愛,顯貴一時。
相關評價
現代學者吳凱認為,宮刑對于受刑的男性來說,既毀滅了他的人生樂趣,也剝奪了他遺傳的權利。因此,宮刑是對人的非常嚴厲的懲罰。
《史記》與傳記文學研究專家韓兆琦教授認為,宮刑對司馬遷的肉體和精神是一種莫大的摧殘,但是對于司馬遷思想的升華,卻是一種莫大的促進,令他看透了統治階級的兇殘。
中國人民大學法律史博士陸侃怡認為,“宮刑無論在技術上、價值上都無法符合作為一個正刑的基本條件。它剝奪了犯罪人的個體繁衍能力而被認為是一種對家族血緣延續的間接破壞,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被認為是一種家族死刑的“延后執行”。而由于社會價值導向的變化,令繁衍后嗣的資源成了一種國家應給予個體或家族的最起碼的尊重。所以宮刑在序列上的嚴厲程度被提高的同時,它在適用時需要更加慎重和有限。”
學者葉獻高在《讀史雜談》一書中談及宮刑,他認為宮刑是對對男人打擊最大的刑罰,因為陽剛之氣已被打掉,變得不男不女,這是男人最大的“內傷”。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