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皇律》是隋朝第一部法典,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隋文帝即位后,令鄭譯、楊素等大臣十余人借鑒以往的立法經(jīng)驗與教訓,參考魏晉以來的法律文本,主要以《北齊律》為藍本,以采用適合當前形勢的法律為原則,修訂新律。然后又在開皇三年(公元583年)反復修改刪減,最終確定留有五百條,共十二篇。《開皇律》就此定型。
《開皇律》繼承了《北齊律》“法令明審,科條簡約”的立法傳統(tǒng),體例上仍為十二篇,第一篇仍為“名例”,其他十一篇篇名稍做改動,依次為衛(wèi)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和斷獄,從而形成了整部法典總則在前、分則在后,實體在前、程序在后的體例格局。就簡明而言,《開皇律》最終定留五百條,比號稱“科條簡約”的《北齊律》減少了近一半;就寬平而言,《開皇律》將笞、杖、徒、流、死作為基本的刑法手段代替了前代的酷刑,確立了輕重有序、規(guī)范完備的封建制五刑體系,標志著中國古代刑法由野蠻走向了文明。《開皇律》以北齊提出的“重罪十條”為基礎(chǔ),首次提出“十惡”,作為封建法律重典打擊的對象。歷代封建王朝均給予采納承襲,將其與“五刑”一起作為法典的基本制度予以保留。《開皇律》提出“八議”制度,使封建統(tǒng)治階級在法律上享有“例減”“聽贖”“官當”的優(yōu)待,保護貴族地主的特權(quán)。
《開皇律》在刑罰制度方面對前代進行的改革,為唐以后中國封建刑罰奠定了基礎(chǔ);突破了歷代封建刑法科條的繁瑣,鑄成了中國法制史上“刑綱簡要”的楷模;也充分反映了封建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開皇律》在中國法制史上起到了承前啟后的作用。
內(nèi)容簡介
《讀通鑒論》這樣贊評道:“古肉刑之不復用,文言文之仁也。然漢之刑,多為之制,故五胡以來,獸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慘。至于拓跋姓、宇文姓、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絞、斬、梟、,又有門房之誅焉,皆漢法之不定啟之也。政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絞、曰斬,改鞭為杖,改杖為笞,非謀反大逆無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
背景及過程
楊堅于開皇元年(公元581年)針對北周刑法繁雜苛酷的情況(史稱“內(nèi)外恐怖,人不自安”),即命高、鄭譯、楊素、常明、韓濬、李諤、柳雄亮、裴政等人,于北魏、北周舊律的基礎(chǔ)上改定新律。
開皇三年(公元583年),又以“律尚嚴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斷獄,猶至萬數(shù)”的原因,特敕命蘇威、牛弘等人本著刪繁就簡的原則,修改《新律》,主旨在于“權(quán)衡輕重,務求平允,廢除酷刑,疏而不失”,完成了歷史上著名的《開皇律》。
內(nèi)立法成就
其篇目與基本內(nèi)容,以北齊律為藍本,所謂“多采后齊之制”,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四個方面:
篇章體例更加簡要
《開皇律》共計十二篇、五百條,其篇目是:名例律、衛(wèi)禁律、職制律、戶婚律、廄庫律、擅興律、賊盜律、斗訟律、詐偽律、雜律、捕亡律、斷獄律。其中名例制罪名和量刑的通例;衛(wèi)禁是保護皇帝和國家安全;職制是官員的設置、選任等方面內(nèi)容;戶婚是關(guān)于戶籍、賦稅、家庭和婚姻的法律;廄庫是養(yǎng)護公、私牲畜的規(guī)定;擅興是擅權(quán)與興兵,保護皇帝對軍隊的絕對控制權(quán);賊盜是指包括十惡在內(nèi)的犯罪以及殺人罪;斗訟包含了斗毆和訴訟;詐偽是關(guān)于對欺詐和偽造的律條;雜律是不適合其他篇目的內(nèi)容;捕亡上有關(guān)追捕逃犯逃兵等方面的內(nèi)容;斷獄是審訊、判決、執(zhí)行和監(jiān)獄方面的內(nèi)容。
這種體例主要是仿照北齊律,但又對北齊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
1 是修改了北齊律的部分篇名,將“禁衛(wèi)律”改為“衛(wèi)禁律”,“婚戶律”改為“戶婚律”,“違制律”改為“職制律”,“廄牧律”改為“廄庫律”,突出了法律調(diào)整和保護的對象;
2 是刪降“毀損律”,把“捕斷律”分為“捕亡”和“斷獄”二篇,并置于律典的最后部分,使程序法與實體法有所區(qū)別;
3 是按照封建統(tǒng)治的需要,對涉及實體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中國古代刑法典的篇目體例,經(jīng)過從簡到繁、從繁到簡的發(fā)展過程,《開皇律》的十二篇標志著這一過程的完成,顯示了中國古代立法技術(shù)的進步和成熟。這種十二篇的體例,后來被唐律所沿用。
刑罰簡明寬平
確立封建制五刑
隋朝的刑罰制度在整個中國刑罰制度發(fā)展史上可謂簡明寬平,具體表現(xiàn)在:
1 與《新律》相比,刪去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罪一千余條。比《北齊律》的條數(shù)又減少近一半;
2 死刑種類只留斬、絞兩種,廢除了至北齊后期仍然存在的車裂(五馬分尸)、梟首(砍下頭懸掛在旗桿上示眾)等死刑種類; 3 進一步廢除了前代的酷刑如宮刑(破壞生殖器)、鞭刑等,改以笞、杖、徒、流、死五刑為基本的刑罰手段;
4 在繼承北朝刑罰體系的基礎(chǔ)上,對流刑的距離、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數(shù)額均作了減輕的規(guī)定。
隋朝在《開皇律》中首次正式確立了輕重有序、規(guī)范而完備的封建制五刑體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
死刑分斬、絞兩種;
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為差;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為五等,每等以半年為差;
杖刑自六至一百分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為差,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訴至朝廷。
可見《開皇律》對百姓的壓迫,比前代有所減輕。這種刑罰體系與殘酷的奴隸制五刑相比是一種歷史性的進步,順應了中國古代刑罰從野蠻走向文明的發(fā)展趨勢。
封建制五刑自此時確立后直至明清,一直為后世歷代封建王朝所繼承,成為其法典中的一項基本制度。
創(chuàng)設十惡制度
《開皇律》改《北齊律》“重罪十條”為“十惡之條”,使之成為鎮(zhèn)壓被剝削者的法律依據(jù)。
“十惡”是指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nèi)亂十種最嚴重的犯罪行為。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權(quán)、違犯封建禮教,被視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擊的對象,因此被單獨列出,置于《名例律》“五刑”條之后;并規(guī)定“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十惡”犯罪不得被赦免等等。由于十惡大罪直接危害到地主階級的統(tǒng)治和封建倫常觀念,所以,凡犯十惡和“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十惡”中的謀反、大逆、不道、不敬等罪名在秦漢時早已有之,但其構(gòu)成要件、量刑標準卻不統(tǒng)一。南北朝時期,法律逐漸明確這些罪名的構(gòu)成,并以最嚴厲的刑罰對其進行處罰。北齊律首次將其概稱為“重罪十條”。
《開皇律》采北齊之制,將其中的“反逆、大逆、叛、降"改為"謀反、謀大逆、謀叛”,強調(diào)將此類犯罪扼殺于謀劃階段;又增加了“不睦”一罪,使十種罪名定型化,并正式以“十惡”概稱。
自從《開皇律》創(chuàng)設“十惡”制度以后,歷代封建王朝均予以承襲,將其作為封建法典中的一項重要的核心內(nèi)容,是有效維護封建統(tǒng)治的有力武器。
“十惡”制度從隋初確立到清末修訂《大清新刑律》時正式廢除,在中國歷史上存在了1300余年之久,對中國封建社會的長期延續(xù)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繼承發(fā)展
貴族官僚特權(quán)
《開皇律》通過“議、減、贖、當”制度,為有罪的貴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權(quán)。
“議”是指“八議”,即對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種人犯罪,必須按特別審判程序認定,并依法減免處罰。
“減”是對“八議”人員和七品以上官員犯罪,比照常人減一等處罰。
“贖”是指九品以上官員犯罪,允許以銅贖罪,每等刑罰有固定的贖銅數(shù)額。
“當”是“官當”,官員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以官當徒"或"以官當流",就是以官品折抵徒、流刑罰。
按規(guī)定,“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當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當流者,各加一等”。
《開皇律》的“議、減、贖、當”制度,是融匯了魏、晉的“八議”、南北朝的“官當”“聽贖”制度,再加上自己所創(chuàng)設的“例減”之制而成的。
這些規(guī)定賦予貴族、官員更廣泛的法律特權(quán),使之得以系統(tǒng)而穩(wěn)定的司法保障;同時也使貴族、官員享有的法律特權(quán)固定化、法律化。
作用及地位
楊堅下令制訂的《開皇律》,對后世律法影響深遠。
隋初制定的《開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襲了前朝法制長期發(fā)展的經(jīng)驗,經(jīng)過刪繁就簡、補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編進一步系統(tǒng)化、規(guī)范化,為我國封建法律的定型作出了極為寶貴的貢獻。
《開皇律》上承漢律的源流,下開唐律的先河,其中所規(guī)定的各項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繼承,成為唐律的直接藍本,后來又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朝的《開皇律》在中國法律制度發(fā)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但制定《開皇律》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封建統(tǒng)治的需要和地主階級的利益,所以貴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權(quán)。凡是在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等“八議”之科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皆減一等;九品以上,聽以銅贖罪。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