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英語:procedural law),又稱手續法,是相對于實體法而言的一類法律,主要涉及權利與義務的程序規定。在法學分類中,程序法是相對于實體法而言的。實體法主要規定權利義務的本體,而程序法則主要涉及權利義務的實現手段和方法。因此,程序法又稱手續法。
在歐陸法系國家,程序法主要包括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主要規范民事審判程序的進行,刑事訴訟法主要規范刑事審判程序的進行,而行政訴訟法則主要規范行政機關在從事行政行為時所應遵守的正當法律程序。
程序法是正確實施實體法的保障,同時也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在過去,程序法被認為僅僅是各種程序進行方式的規范,具有純粹為技術性、工具性的法律安排的特點,并不涉及人民的實體權利。然而,隨著正當法律程序等法律學說的出現,程序法逐漸脫離了以往僅僅依附于實體法的地位,成為具有各種理論的一門專業法學領域,甚至有法律學者認為刑事程序法具有憲法的高度。
簡述
法理學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現象的過程中,依據不同的標準,將法律分為不同的種類。根據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來進行劃分,可以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
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而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是正確實施實體法的保障。審判活動則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作為實體法的對稱,不能簡單地把程序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或者審判法相等同,因為程序法是一個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選舉規則、議事規則等非訴訟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
分類
一般情況下,程序法是指實體法以外,法院或者行政機關如何進行各種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的實證法。程序法可以定位為非關實體權利,而系為安排各種程序的法令而言。在歐陸法系國家,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為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以及行政程序法。
民事
民事實體法所規范的實體權利(所有權、債權等等)必須經由審判的過程才能加以實現,而民事程序法就是在安排民事審判程序的法律,表現在實證法上,就是各國的民事訴訟法律或非訟事件法律等等。
刑事
刑事程序法就是國家為確定對于人民刑罰權的刑事審判程序所應適用的法律,它所規范的是刑事審判程序的進行,而非如刑法(刑事實體法)是對于人民行為的直接禁制。
行政
行政程序法則是規范行政機關在從事行政行為時,所應遵守的正當法律程序,例如:比例原則、禁止差別待遇、信賴保護等等原則。
程序法在過去被認為僅僅是各種程序進行方式的規范,純粹為技術性、工具性的法律安排,并不涉及人民的實體權利,因此在法學研究中并不具有獨立的地位。然而正當法律程序等法律學說陸續出現,程序法即脫離以往僅僅依附于實體法的地位,而成為具有各種理論的一門專業法學領域。甚至刑事程序法,由于必然涉及刑事被告的人權及審判的公平公正性、罪罰的不可回復性,有法律學者認為,刑事程序法具有憲法的高度,國家機關是否遵守刑事程序法即為該國“憲法的測震儀”。
功能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國當代著名倫理學家約翰·羅爾斯在《正義論》一書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為“切蛋糕”的規則。蛋糕是權利和利益的象征,一個人負責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規則允許他在為別人分配蛋糕時也可以不加限制地為自己留一快,則他將有可能盡量少地分給別人,而盡可能多地留給自己;如果程序性規則規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給其他人以后,切蛋糕者本人才能最后領取到自己的那一份蛋糕,那么他就會盡最大努力來均分蛋糕。可見,程序性規則對于實現實體性權利是至關重要的。
發展
國外
英美法系(即英美法系)和歐陸法系對于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傾向性態度不盡一致。在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比較注重程序法規則,以致于提出了諸如“法律即程序”、“無程序即無救濟”等著名法律格言,認為實體法上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如果不經過具體的判決程序就只不過是一種主張或者“權利義務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過程產生出來的確定性判決中,權利義務才得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實體化。這種傳統的形成,是因為英國歷史上實行令狀制度。令狀是1066年諾曼人征服英國以后,由私人申請的可以向皇家法院起訴并以國王名義發布的成文命令或批準令,私人得到令狀意味著他的訴權得到了法院確認。根據這種制度,產生了“無令狀就無權利”的訴訟原則。由于每種令狀都有相應的訴訟程序,不同的訴訟請求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經常導致當事人因選擇令狀錯誤而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因此當事人要獲得權利必須先經由正確的程序,這就產生了“程序先于權利”的原則。英國重視程序的傳統由此形成,即使在成文法盛行的今天,程序先于權利的觀念也沒有多少改變。這種重視程序的傳統亦被美國所繼受。
中國
在我國長期的法律傳統中,普遍存在著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即使在今天,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規范也沒有受到應有重視,表現為至今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違憲監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臺,已有的程序法,即使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那樣被修改過不長時間的法律,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標準和要求來看,一些內容也需要進行修改完善。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把程序置于不顧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例如,法院公開審判早已是我國訴訟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但直到現在,還需要舉國上下疾呼“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又如,在一些地方,以刑訊逼供方式非法獲取證據的做法仍屢禁不絕。種種實例表明,忽視程序法的現象普遍存在,應當進一步有針對性地加強法治宣傳教育,盡快轉變人們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努力強化人們的程序法意識。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