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电竞|足球世界杯竞猜平台

正當法律程序
來源:互聯網

正當法律程序是指“要求一切權力的行使在剝奪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具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在《布萊克法律辭典》中,正當法律程序的中心含義是指:“任何其權益受到判決影響的當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陳述自己意見并獲得聽審的權利。”在1996年通過的《行政處罰法》中,對正當法律程序有著比較明顯的體現。這部法律首次將作為現代行政程序核心內容的聽證程序引進了行政處罰領域。此外,《行政處罰法》還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公開制度、告知制度、說明理由制度等。此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 《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也規定了相關的聽證制度。這表明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中國已開始落地生根

基本功能

正當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有兩個基本功能:一是防止公權力濫用,遏制腐敗;二是保障人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公權力主體濫權、恣意行為侵犯。正當法律程序最初源于“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和“對他人做出不利行為要事先告知、說明理由和聽取申辯”的“自然正義”原則(NaturalJustice),之后其內涵擴展到包括公開、公正、公平和參與等現代民主程序原則;最初正當法律程序主要適用于司法領域,之后其適用領域擴展到行政領域和其他所有國家公權力領域,甚至擴展適用到社會公權力領域。

涵義和適用范圍

考察西方各國憲法或憲法性法律文本中關于“正當法律程序”的各種不同表述、規定以及學者對“正當法律程序”的界定、論述,對“正當法律程序”的涵義和適用范圍可做以下解析:

1、正當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起始于“自然正義”(NaturalJustice)。“自然正義”的概念已存在多個世紀,其主要涵義可歸結為兩個規則:其一,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其二,任何人在受到公權力不利行為的影響(特別是刑事處罰或其他制裁)時,有獲得告知、說明理由和提出申辯的權利。根據第一個規則,法庭的判決或其他公共機構的決定如果有與相應判決、決定有利害關系的人或其他有成見,有偏見的人參與,該判決或決定即無效;根據第二個規則,法庭的判決或政府的行政行為在作出時如果沒有預先為受到相應判決或行為不利影響的人提供辯護和異議的機會,該判決或決定亦無效。之后,正當法律程序在實踐中越來越發展,越來越完善,遠遠超越了這兩項規則,如罪刑法定、無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無事前公正補償不得征收私人財產、實施行政行為必須先取證,后裁決等。在現代,正當法律程序不僅是程序性的,而且是實質性的。實質性的正當法律程序強調立法本身的公平正義,非正義的法為非法。同時,實質性的正當法律程序特別強調執法公正。丹寧勛爵在《法律的訓誡》中曾引述英國上訴法院首席法官帕克勛爵在《關于一個香港移民問題》的下述判詞:

“好的行政機關和一項誠實的或真誠的決定,不僅需要不偏不倚,不僅需要全神貫注于該問題,而且需要公正行事,……自然公正的法則是一種公正行事的義務”。

丹寧勛爵本人在《關于珀加蒙出版有限公司案》的判詞中認為政府大臣任命的稽查員對公司進行調查和提交調查報告同樣要遵守實質性和程序性正當法律程序規則:

“報告可能產生廣泛的影響,假如他們認為適當,他們可以對事實做出裁定,這可能對那些被他們點名的人非常不利。他們可以指揮一些人;他們可以譴責另一些人;他們能夠毀壞別人的聲譽和前程。他們的報告可能導致司法訴訟;可能使某些人面臨刑事起訴或民事起訴;可能使某個公司關門,而使它本身成為關門的材料。……鑒于他們的工作和報告可以導致這樣的結果,認為稽查員必須公正行事,這是他們肩負的義務,正如這是其他機構肩負的義務一樣。盡管他們既不是司法機關,也不是半司法機關,而是行政機關,稽查員也可以使用他們認為最合適的方式獲取情報。但是在譴責或批評某人之前,他們必須給人一個公平的機會以糾正或反駁對其不利的材料”。

2、正當法律程序早期主要適用于刑事處罰領域或與刑事處罰有關的事項,如拘留、搜查、逮捕、起訴、審訊、監禁等。但后來適用范圍越來越擴大,不僅適用于司法或準司法行為,而且適用于行政行為和其他各種公權力行為,如罰款、沒收、吊銷證照等行政處罰、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土地、自然資源和其他財產的征收、征用、稅費征繳、行政許可、審批、以及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乃至人事管理中的拒絕錄用、辭退、開除和其他行政處分。

丹寧勛爵認為,在適用正當法律程序方面,以往的法律界都在“司法的”和“行政的”之間劃一條界限。主張正當法律程序只適用于司法或準司法行為,而不適用于行政行為,特別是行政自由裁量行為。但自上世紀六十年代以后,“司法的”和“行政的”界限逐漸消失。丹寧勛爵在一位政府大臣拒絕受理英格蘭共和國東南部一些農民要求調查牛奶價格問題的申訴的《帕德菲爾德案》中指出:

“大臣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立即駁回申訴?大臣是否可以自由地行使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權,拒絕將農民的申訴提交由其任命的委員會調查,從而拒絕給予農民法律救濟?……每件值得委員會調查的真誠的申訴必須提交委員會,大臣不能隨便以武斷或異想天開的理由駁回申訴,他不得因為對申訴人的個人惡感或因為不喜歡申訴人的政治觀點而駁回申訴。有人說,大臣的決定是行政的不是司法的。但是,這不意味著他可以隨心所欲,無視是非,也不意味著法院無權糾正他。好的行政機關要求對申訴應當予以調查,對冤情應當給予法律援助。國會正是為此目的而設立行政機關,而不是讓大臣可將之撇在一邊。沒有充分的理由,大臣不得拒絕對申訴的調查。……假如大臣拒絕,他必須有充分的理由,而且如果有人要求他說明理由,他就應該說明。倘若他沒有這樣做,法院就可以推定他沒有充分的理由。如果法院認為,大臣受到了或可能受到不相干的影響–——或者相反,他沒有考慮,或者可能沒有考慮那些他應當考慮的因素——那么,法院就有權干預。法院可以發出訓令迫使其正確考慮申請人的申訴”。

3、正當法律程序最初的主要形式和途徑是告知、說明理由、聽取申辯和公職人員在與所處理事務有利害關系時回避。但20世紀中期以后,公開、透明、公眾參與在正當法律程序中越來越占有重要地位。美國于1967年制定《信息自由法》,1976年制定《陽光下的政府法》,此兩法之后均歸入1946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作為正當法律程序的組成部分。歐盟和歐盟的許多成員國(如德國意大利英國法國荷蘭丹麥芬蘭),以及日本韓國印度澳大利亞和中國臺灣、香港特別行政區地區等近50個國家和地區都在上世紀六十年代以后或本世紀初陸續制定了信息公開法和與美國“陽光法”類似的透明政府法。在沒有制定專門信息公開法和透明政府法的許多國家,則在其行政程序法典中專門規定了政務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可見,公開、透明、公眾參與已構成現代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的,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內容。

美國法哲學學者貝勒斯教授(Michael.D.Bayles)認為,現代程序正義的問題至少發生在三種不同的語境下。正當法律程序對三種不同語境下的程序正義問題自然有不同的要求,適用不同的程序形式。第一種語境下的程序正義是集體決定。

“這個語境下的一個分支涉及對問題作出決定的活動。羅伯特議事規則(Robert‘sRulesofOrder)及其他會議規則要么是公正的,要么是不公正的程序。另一個分支涉及官員或代表的選擇。選擇立法者的程序,與立法辯論和立法行動的規則不同,但是兩者都涉及集體決定的活動(Collectiveorgroupdecisionmaking)”。

第二種語境下的程序正義是“解決兩造或多造之間的沖突。沖突通常是訴諸強力[戰爭或強制(coercion)]、談判、調解、咨詢、、仲裁或審判來解決的”。

第三種語境下的程序正義是做出“對個人施加負擔或賦予利益的決定,也即‘負擔/利益決定’(burden/benefitdecisions)這個語境下的程序正義問題。這里的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諸如公司這樣的組織。賦予利益的決定包括諸如獲得社會保障或福利的權利,獲得津貼或業績獎勵,被大學錄取或被加護病房接納,以及被聘用等問題”。

很顯然,公開、透明、公眾參與等程序形式更多地適用于作為第一種語境下程序正義的集體決定(行政決策)。當然,這些程序形式同樣也適用于作為第二種語境下程序正義的解決爭議(司法和行政裁決)和作為第三種語境下程序正義的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等行政處理行為。總之,現代正當法律程序的內容和形式是非常豐富的,它不僅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包括告知、說明理由和聽取申辯,而且也包括公開、透明、公眾參與等。現代正當法律程序不僅適用于司法和準司法行為,而且也適用于行政執法行為、行政決策行為和立法行為,甚至一定程度地適用于政治行為和社會公共組織的行為。

參考資料 >

生活家百科家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