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魏政權的《新律》是在漢律的基礎上制定的,是三國時期律典的代表,通常稱其為魏律,對晉律的制定有直接影響。
曹叡執政時,認為舊漢律“法令滋彰,犯者彌多,刑罰愈眾,而奸不可止。”為強化曹魏政權的穩固和體現新法統,公元229年詔令司空陳群、散騎常侍劉劭、給事黃門侍郎韓遜等刪約舊科,傍采漢律,制定魏法。制《新律》18篇,《州郡令》45篇,《尚書官令》《軍中令》,合百八十余篇。
《新律》早已失傳,僅《晉書·刑法志》保存有《新律序》的部分內容。據記載,它在漢《九章律》的基礎上,“都總事類,多其篇條”而成;“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就故五篇”指沿用《九章律》的五篇,即《盜律》《賊律》《捕律》《雜律》《戶律》;而新增的十三篇為《刑名》《劫略》《詐律》《毀亡》《告劾》《系訊》《斷獄》《請》《興擅》《留律》《驚事》《償贓》《免坐》等。
歷史背景
肉刑爭議
劉協年間,天下將亂,百姓有土崩之勢,刑罰不足以懲惡,、于是名儒大才故遼東太守崔寔、大司農鄭玄、大鴻臚陳紀之徒,咸以為宜復行肉刑。漢朝既不議其事,故無所用矣。曹操主政時,荀彧提出恢復肉刑,為孔融反對。魏國在漢王朝之下建立時,曹操又想恢復肉刑,而奉常王脩不同其議;魏武帝亦難以國改漢朝之制,遂寢不行。肉刑爭議一直延續到曹叡之時甚至正始年間。
漢律繁復
漢律從蕭何《九章律》起算,叔孫通增加《九章律》未涉及的內容,有了傍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有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又六篇:合六十篇。又漢時決事,集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鮑公撰嫁娶辭訟決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體系混亂,內容繁復。
面對這樣繁雜的法律,后人各自撰寫章句。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數十萬言。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余言,言數益繁,覽者益難。天子于是下詔,但用鄭氏章句,不得雜用余家。衛覬又上奏說:“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懸命,而選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請置律博士,轉相教授。”他的建議得到采納,然而律文煩廣,事比眾多,離本依末,問題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
司法腐敗
曹叡時,決獄之吏如廷尉獄吏范洪受囚絹二丈,附輕法論罪作出判決;獄吏劉象受屬偏考囚張茂物故,附重法論之。洪、象雖皆棄市,而輕枉者相繼。法律本身的混亂給了這些司法官員以可乘之機。
制定過程
在范洪、劉象兩人案發時,太傅鐘繇又上疏求復肉刑,詔下 其奏,司徒王朗不贊同。當時議者百余人,贊成王朗者多。宇文毓因吳蜀未平,又寢刑法改革之議。
其后,天子又下詔改定刑制,命司空陳群、散騎常侍劉劭、給事黃門侍郎韓遜、議郎庾嶷、中郎黃休、荀詵等刪約舊科,傍采漢律,定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書官令》、《軍中令》,合百八十余篇。
篇章內容
篇目設置
《盜律》有劫略、恐猲、和賣買人,科有持質,皆非盜事,故分以為 《劫略律》。
《賊律》有欺謾、詐偽、逾封、矯制、《囚律》有詐偽生死,《令丙》有詐自復免,事類眾多,故分為《詐律》。
《賊律》有賊伐樹木、殺傷人畜產及諸亡印,《金布律》有毀傷亡失縣官財物,故分為《毀亡律》。
《囚律》有告劾、傳覆,《廄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聞道辭,故分為《告劾律》。
《囚律》有系囚、獄、斷獄之法,《興律》有上獄之事,科有考事報,宜別為篇,故分為《系訊》、《斷獄律》。
《盜律》有受所監受財枉法,《雜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錢,科有使者驗賂,其事相類,故分為《請賕律》。
《盜律》有勃辱強賊,《興律》有擅興徭役,《具律》有出賣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為《興擅律》。
《興律》有乏徭稽留,《賊律》有儲峙不辨,《廄律》有乏軍之興,及舊典有奉詔不謹、不承用詔書,漢氏施行有小之反不如令,輒劾以不承用詔書乏軍要斬,又減以《丁酉詔書》,《丁酉詔書》,漢文所下,不宜復以為法,故別為之《留律》。
秦世舊有廄置、乘傳、副車、食廚,漢初承秦不改,后以費廣稍省,故東漢但設騎置而無車馬,則律猶著其文,則為虛設,故除《廄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為《郵驛令》。
其告反逮驗,別入《告劾律》。上言變事,以為《變事令》,以驚事告急,與《興律》烽燧及科令者,以為《驚事律》。
《盜律》有還贓主,《金布律》有罰贖入責以呈黃金為價,科有平庸坐贓事,以為《償贓律》。
律之初制,無免坐之文,張湯、趙禹始作監臨部主、見知故縱之例。其見知而故不舉劾,各與同罪,失不舉劾,各以贖論,其不見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約而例通。科之為制,每條有違科,不覺不知,從坐之免,不復分別,而免坐繁多,宜總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為《免坐律》。
諸律令中有其教制,本條無從坐之文者,皆從此取法也。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為增,于旁章科令為省矣。
刑罰規定
改漢舊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義制為五刑。
其死刑有三,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贖刑十一,罰金六,雜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為律首。
又改《賊律》,但以言語及犯宗廟園陵,謂之大逆無道,要斬,家屬從坐,不及祖父母、孫。至于謀反大逆,臨時捕之,或污,或梟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嚴絕惡跡也。
賊斗殺人,以劾而亡,許依古義,聽子弟得追殺之。會赦及過誤相殺,不得報仇,所以止殺害也。
正殺繼母,與親母同,防繼假之隙也。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也。歐兄姊加至五歲刑,以明教化也。囚徒誣告人反,罪及親屬,異于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誣也。改投書棄市之科,所以輕刑也。正篡囚棄市之罪,斷兇強為義之蹤也。二歲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煩獄也。改諸郡不得自擇伏日,所以齊風俗也。
八議入律
“八議”是封建貴族官僚中的八種人犯罪后,享有減免刑罰處分的特權制度。具體包括:一、議親,指皇親國戚;二、議故,指皇帝的親密故舊;三、議賢,指朝廷認為“有大德行”的人;四、議能,指有杰出的政治、軍事才能的人;五、議功,指為王朝建立過卓著功勛的人;六、議貴,指一定品級以上的官員以及有一定等級爵位的人;七、議勤,指為國家勤勞服務的人;八、議賓,指前朝國君的后裔被尊為國賓的。上述八種特殊人物犯罪,司法官員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將他的犯罪情況和特殊身份報到朝廷,由負責的官員集體審議,提出意見,報請皇帝裁決,給予寬宥處理。一般情況下死刑均能免除,其他的刑罰則可以降等處理。
“八議”入律,始于曹魏的《新律》。同晉律一樣,《新律》的編修者陳群、劉劭等也是當時的名儒。陳群出于潁川世家,自幼受儒家學說的教育,精通經典,主張崇德布化,其奏疏中動輒引用《周官》《詩經》。劉邵長期執經講學,對禮樂經典也有精湛研究。《新律》在他們的編下,吸收了不少儒家學說的內容,,于“八議”的規定就是儒家化最明顯的標志。自《新律》確立“八議”制度后,隋唐又加以進一步完善,以后各朝都相沿不改。
主要特點
曹魏《新律》的主要特點有:
其一,在法典體例上,把《漢律》中規定刑罰種類和刑法原則的“具律”改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改變了在原先的《九章律》中具有總則性質的內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終、“非篇章之義”的狀況,也不同于《法經》將《具法》列為最后一篇的做法,突出了法律原則在法典中的統領作用,使法典的體例更為科學合理,被后來歷代封建法典所沿用,稱得上我國古代法典編纂史上的一次重大進步。
其二,在內容上,在漢代《九章律》的基礎上又增加了詐偽、斷獄等九篇,并調整了法典中與篇目不統一的內容,使法典的內容更豐富,結構更合理。
其三,規定了維護皇親國戚官僚貴族等級特權的“八議”制度,將《周官》中的“八辟”制度正式規定到法典之中,這是禮法結合的突出表現,也是法律儒家化的突出表現。
此外,還改訂了刑罰制度,減輕了某些刑罰。
總之,《魏律》在法典體例和內容上所作的改革與創新,對于后世歷代封建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影響。
參考資料 >
晉書·志·第二十章.古詩文網.2017-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