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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律
來源:互聯網

魏律是三國時魏國的法律。曹叡時下詔改定刑制,命陳群、劉劭等人參酌漢律制訂《新律》18篇,于229年(太和三年)頒行。于漢九章律外,另增劫掠、詐偽、毀亡、告劾、系訊、斷獄、請賕[qiú]、驚事、償贓九章。改九章律之具律為刑名,置于篇首,開“刑名”置律首之先河。并將八議入律。其立法體例對后世封建法典有一定影響。

頒布背景

早在東漢末年曹操就明確提出“治定之化,以禮為首;撥亂之政,以刑為先”的法律思想,強調在東漢末年那種天下大亂的局勢下,必須實行“法治”。在他實際掌控劉協政權期間,盡管“嫌漢律太重,故令依律論者聽得科半”,將漢律的量刑標準減半適用,制定了《甲子科》,但當時基本上仍在沿用漢律。

曹魏政權建立初期,曹丕曹丕也只是頒布了一些“怨毒殺人者減死之令”,始終未能進行新的立法活動。

隨著社會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漢律越來越不能適應統治者的需要。曹叡曹即位之后,于公元229年(太和三年)命陳群、劉劭等參考漢律,制定新的法律法令。這次大規模的立法活動,共編成《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及《尚書官令》、《軍中令》等總計一百八十余篇。其中,《新律》最為重要,是曹魏政權的基本法典,一般通稱“魏律”。

主要內容

《新律》早在隋朝以前即已失傳,僅《晉書·刑法志》中保存有《新律序》的部分內容,從中可以了解《新律》的部分內容。《新律》共18篇。其篇名分別是:刑名、盜律、劫略、賊律、詐律、毀亡、告劾、系訊、斷獄、請賕、興擅、乏留、驚事、償贓、戶律、捕律、雜律、免坐。

立法成就

曹魏律在繼承的基礎上,對秦漢法律進行了較大改革:

1.體例上,將《法經》中“具律”改為刑名,置于律首。這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并且使之名副其實,堪稱我國古代法典篇章體例結構的重大突破,體現對法律原則重要性的認識提高。(具律是《法經》的總則和序例,即總論性的律文)

2.內容上,精簡“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是新的律令體系“于正律九篇為增,于旁章科令為省”;將維護官僚貴族特權的“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取消了漢律中的宮刑,縮小族刑連坐范圍,將法定刑分為死、、完、作、贖、罰金、雜抵罪七種。

歷史地位

三國時期魏、蜀、吳政權均各自立法,《魏律》是當時最有影響、最具代表性的法典。

由于它是對漢律的改革,故當時稱為《新律》;為了同北朝的魏律相區別,通常稱作《曹魏律》。

天子又下詔改定刑制,命司空陳群、散騎常侍劉劭、給事黃門侍郎韓遜、議郎庾嶷、中郎黃休、荀詵等刪約舊科,傍采漢律,定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書官令》、《軍中令》,合百八十余篇。

主要特點

曹魏《新律》的主要特點有:

其一,在法典體例上,把《漢律》中規定刑罰種類和刑法原則的“具律”改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改變了在原先的《九章律》中具有總則性質的內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終、“非篇章之義”的狀況,也不同于《法經》將《具法》列為最后一篇的做法,突出了法律原則在法典中的統領作用,使法典的體例更為科學合理,被后來歷代封建法典所沿用,稱得上我國古代法典編纂史上的一次重大進步。

其二,在內容上,在漢代《九章律》的基礎上又增加了詐偽、斷獄等九篇,并調整了法典中與篇目不統一的內容,使法典的內容更豐富,結構更合理。

其三,規定了維護皇親國戚官僚貴族等級特權的“八議”制度,將《周禮》中的“八辟”制度正式規定到法典之中,這是禮法結合的突出表現,也是法律儒家化的突出表現。

此外,還改訂了刑罰制度,減輕了某些刑罰。

總之,《魏律》在法典體例和內容上所作的改革與創新,對于后世歷代封建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影響。

參考資料 >

魏律(關于魏律簡述).跳動生活網.2024-08-31

魏律的特點是什么.新浪網.2024-08-31

六、三國兩晉南北朝.百度.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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