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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來源:互聯網

刑事案件是犯罪嫌疑人涉嫌觸犯了《刑法》,國家為了追究其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即刑法典是刑事司法辦案的主要依據。它始于1949年10月的單行法,經多次修訂,至1997年正式誕生。刑事案件在刑法分則中分為十大類型。包括四百多種犯罪,每一種犯罪都由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四要件構成。刑事案件辦理一般由公安、檢察機關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進行公正的審判,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

2025年7月23日,國新辦舉行“高質量完成‘十四五’規劃”系列主題新聞發布會。公安部發布的數據顯示,“十四五”期間,全國公安機關共打掉黑社會性質組織590余個、惡勢力犯罪組織8900余個,破獲相關各類刑事案件10.5萬起。

立法沿革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新中國成立之初,國家根據革命和建設的需要,就制定了一系列單行刑法,如1950年的《關于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1951年的《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懲治反革命條例》《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2年的《懲治貪污條例》等等。在頒布實施單行刑法的同時,中國也開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

刑法典的正式起草工作,應是1954年憲法頒行之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律室于1954年10月組織起草班子開始的。這個班子于1957年6月28日寫出第22稿,于1963年10月9日寫出第33稿,隨后因政治運動的沖擊而未能公布。1978年10月,國家組成刑法草案修訂班子,對第33稿進行修訂,先后寫出兩個稿本。1979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法制委員會,接手主持刑法典的起草工作,繼續搞了三個稿本,其中第三個稿本即第38稿,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提交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進行審議,最后于1979年7月1日會議上獲得一致通過,同年7月6日正式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國第一部系統的刑法典正式誕生。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典也于同日誕生。這標志著我國刑事法制步入了一個新階段。

主要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于2023年3月13日通過,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這次修法主要有以下內容:一是完善立法指導思想和原則;二是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明確立法和備案審查工作中合憲性審查要求;三是完善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相統一的制度機制,完善授權決定制度;四是貫徹和體現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五是明確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有關要求;六是明確監察法規的法律地位,完善部門規章,制定主體;七是完善設區的市立法權限,明確地方立法中的區域協同立法及其工作機制;八是完善備案審查制度;九是加強立法宣傳工作。

1997年刑法典的顯著特點

第一,1997年刑法典科學地概括了刑法的基本精神,明文規定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廢止類推制度。第二,1997年刑法典具有承前啟后、與時俱進的顯著特色。1997年刑法典在起草修訂時,將1979年刑法典及其實施以后17年內的所有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經過研究、修改、整合后,編入刑法典有關部分,同時對于當時新出現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增加到刑法典分則中去。第三,1997年刑法典開啟了刑法理論研究的新局面。新中國刑法學發展進程,大體上可劃分為三個階段,即起步與草創階段(1949年10月至1957年上半年),蕭條與停滯階段(1957年下半年至1976年10月),復蘇與繁榮階段(1976年10月至現在)。第四,1997年刑法典奠定了中國刑法學走向世界的基礎。1997年刑法典是開展比較刑法學研究的基礎性樣本,也是推動刑法文化對外交往的“名片”。

1979年刑法典的頒布實施的意義

其一,它使新中國刑法規范第一次得以體系化,它奠定了我國刑法體系的基礎。其二,它使我國刑事司法辦案工作做到有法可依。過去的辦案主要依靠政策,只有少量犯罪可以找到法律依據,此后就不同了,基本上能做到罪刑法定。辦理每個刑事案件都有罪刑規范可依。其三,它頒行之后的刑事司法文書(包括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判決書、裁定書等)都要引用法律條文,不引用法律條文的刑事司法文書一去不復返了。其四,它帶動了我國刑法學教學研究從停滯狀態走向復蘇乃至逐步繁榮。刑法典的頒布實施,無論對注釋刑法學、比較刑法學還是沿革刑法學等,都提供了豐富的思想源泉和現實的規范依據。

目的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目的是為了規范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立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構成要素

我國刑法規定有四百多種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

(四)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系。

刑事案件的類型

刑事案件的類型在刑法分則中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傷害的法益不同,分為十種類型。(一)危害國家安全罪類別;包括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普通罪名叛逃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類別;包括投放危險物質罪,交通型犯罪,恐怖型犯罪,槍支犯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秩序罪類別。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類別;包括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兒童罪,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侮辱罪、誹謗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遺棄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四)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民主權利罪類別;包括盜竊罪,侵占罪,搶劫罪,搶奪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類別;包括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征管罪。

(六)危害國防利益罪類別;包括擾亂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七)危害國防利益罪;包括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罪,聚眾沖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罪,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者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罪,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罪,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罪,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罪,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罪,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罪,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

(八)貪污賄賂罪類別;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受賄罪。

(九)瀆職罪類別;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

(十)軍人違反職責罪;包括戰時違抗命令罪,戰時臨陣脫逃罪,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戰時自傷罪,武器裝備肇事罪,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投降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違令作戰消極罪,拒捕救援友鄰部隊罪,軍人叛逃罪,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戰時造謠惑眾罪,逃離部隊罪,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遺棄武器裝備罪,遺失武器裝備罪,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虐待部屬罪,遺棄傷病軍人罪,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私放俘虜罪虐待俘虜罪

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區別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其一性質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關于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性質。而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屬于階級矛盾性質。其二適用的實體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是民法通則、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刑法。其三適用的程序法不同。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審理刑事案件則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辦案流程

(一)偵查

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極少數案件由檢察院偵查。公安機關發現犯罪行為時應當立案偵查,接到報案時需要審查,經審查發現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立案之后可以傳喚嫌疑人錄口供,調查案件。之后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如果決定刑事拘留就會將人送進看守所,不刑事拘留的話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刑事拘留期為三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到期之后對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對需要逮捕的必須要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有七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批準逮捕。拘留期三十天加上批準逮捕期七天,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刑事案件“黃金37天”的由來。這個時候案件并不是真正移送檢察院,只是申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決定逮捕的,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之所以我們說這是“黃金37天”,是因為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候相比于刑事拘留會更加審慎,很多情節都可能成為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理由,比如犯罪證據不充分有可能不構成犯罪、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或者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被害人諒解等情節,都可能影響檢察院的逮捕決定。而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話,不僅嫌疑人可以不在看守所羈押,后期不起訴或者最終法院判處緩刑的幾率也會更大一些。所以刑事辯護過程中,申請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內容。

批準逮捕之后,公安機關有兩個月的偵查時間,兩個月期滿之后可以申請上一級檢察院延長一個月,期滿之后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省級檢察院再延長兩個月,期滿之后可能判處十年以上的案件可以申請省級檢察院再延長兩個月。

公安階段一覽表

(二)審查起訴

偵查階段結束之后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公安機關經過偵查之后,將所有案件證據材料進行提取、固定、裝卷,然后將案件卷宗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這個階段在整個刑事案件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是可以調閱全案卷宗的,在卷宗中最重要的是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這個文書可以全面展示公安機關的偵查思路以及案件事實。辯護人可以以起訴意見書為綱,對照全案卷宗審查案件證據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充分,是否足以證明案件事實,并依據案件證據設計辯護思路。

審查起訴時限一個月,情況特殊可以延長半個月。而且檢察院認為案件證據不是非常充分的時候,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每次補充偵查時間是一個月,最多可以退查兩次。

檢察院階段一覽表

(三)審判階段

檢察院經過審查之后認為嫌疑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就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將案件卷宗移送法院,同時將起訴書一并提交給法院。

辯護人在案件起訴到法院之后,應該及時跟承辦法官取得聯系,遞交委托手續,領取起訴書,根據起訴書中指控的罪名和案件事實有針對性地組織辯護觀點。審判階段嫌疑人就改稱被告人了。這個階段最重要的環節是庭審。

法院階段一覽表

最新進展

(一)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的內容

1.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中明確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

2.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的程序規定。包括偵查機關告知訴訟權利和將認罪情況記錄在案;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案件處理聽取意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和人民法院如何采納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審查認罪認罰自愿性和具結書真實性合法性等。并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核準,可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

3.增加速裁程序。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認罪認罰,民事賠償問題已經解決的案件。規定速裁程序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應當當庭宣判。同時,對辦案期限和不宜適用速裁的程序轉化作出規定。

4.加強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對訴訟權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師制度、明確將認罪認罰作為采取強制措施時判斷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等作出規定。

(二)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規定

2015年,為有效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法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公安部在廣泛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印發了《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意見首次對公安機關行政案件受案審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的期限作出規定。要求公安機關接報案件后,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于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拖延推諉。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軟暴力”刑事案件侵害民事主體人身權的法律適用

2019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提出了“軟暴力”的概念。根據第1條規定,“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根據第2條規定,“軟暴力”違法犯罪表現形式有:(1)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占財物等;(2)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3)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擺場架勢示威、聚眾哄鬧滋擾、攔路鬧事等;(4)其他符合該意見規定的“軟暴力”手段。通過信息網絡或者通訊工具實施,符合該意見規定的違法犯罪手段,應當認定為‘軟暴力’。該意見特別指出:“采用‘軟暴力’手段,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威脅’、《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恐嚇’,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分別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軟暴力”同時侵害了民事主體人格權益的,受害者有權依據《民法典》規定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救濟其民事權利。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

常見問題

(一)涉賣淫類刑事案件的證明重點是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等行為本身,而不是賣淫事實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等(以下此類犯罪簡稱涉賣淫類犯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社會管理秩序,特別是社會風化(當然,其中的強迫賣淫罪、傳播性病罪還同時侵犯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因此,在涉賣淫類犯罪案件中,刑事訴訟證明的對象主要是組織、強迫等行為。賣淫嫖娼只能作為犯罪對象而存在(傳播性病罪除外,在傳播性病犯罪中,賣淫嫖娼是犯罪手段)。據此,在審查涉賣淫類刑事案件“證據充分”問題上,需要明確,犯罪行為的證據必須充分。

《刑法》打擊的重點是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等行為,而不是賣淫違法活動。具體到個罪,《刑法》分則規定了各類涉賣淫類犯罪的實行行為。審查證據時只有證實被告人實施了涉賣淫類犯罪的實行行為,才能認定其構成涉賣淫類犯罪。組織賣淫刑事案件,其行為表現為手段行為和組織行為。手段行為主要體現在“招募、雇傭、糾集”等,當然實踐中還有許多,如容留、介紹賣淫等。組織行為主要體現在“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組織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關系到對被告人定重罪(組織賣淫罪)還是輕罪(容留賣淫罪)的問題。

強迫賣淫案件,其手段行為主要體現為強迫。《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17集)》刊登的被告人劉革辛強迫賣淫案,認定劉革辛實施強制手段迫使黃某某、朱某某賣淫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一是有被害人陳述證實,二是有同案被告人陳華林、孔新喜供述及同伙陳華遠的證言相印證,三是書證欠條、醫院病歷等證據補強了上述言詞證據,四是被告人劉革辛在偵查階段也作了與上述證據相印證的供述。

其他類型的涉賣淫類刑事案件,審查證據的重點也都在于行為人的行為。引誘賣淫案件的重點在引誘行為的證據上,容留、介紹賣淫案件的重點在容留、介紹行為的證據上。一般情況下,容留、介紹賣淫案件,因其構罪要件必須容留、介紹二人以上才構成犯罪,故容留、介紹的人數也就成了此類案件證據審查的重點。引誘幼女賣淫罪要求引誘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故被引誘賣淫者是否為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就成了此類案件證據審查的重點。

(二)涉外刑事案件執行的規定

對判處獨立適用驅逐出境刑罰的外國人,省級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的副本后,應當指定罪犯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一級公安機關執行。被判處徒刑的外國人,其主刑執行期滿后應執行驅逐出境附加刑的,省級公安機關在收到原執行監獄的上級主管部門轉交的原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副本或者復印本后,應當指定罪犯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一級公安機關執行。我國政府已按照國際條約或《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的規定,對實施犯罪,但享有外交或者領事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絕承認其外交或領事人員身份,責令限期出境的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自動出境的,由公安部憑外交部公文指定該外國人所在的省級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或者監督執行(《公安規定》第361條)。

(三)未成年人的審理一般不公開進行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有兩層含義:其一,被告人審判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其二,是關于對不公開審理原則例外的規定,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以便了解案件有關情況,在審判結束后對未成年罪犯進行法制教育。

2、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針及原則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是指在依法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時,必須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通過教育、感化、增加法制觀念,認識錯誤改過自新,重新回歸社會。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主要是指在處理教育與懲罰的關系時,要以教育為主要目的,而不能以刑罰作為目的,刑罰也是對其教育的一種手段,服從于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上述方針和原則不僅僅體現在刑事審判和刑罰執行環節,而應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部過程。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必須處理好懲罰與教育的關系。既要與成年人犯罪區別對待,也要防止對未成年犯罪人盲目減輕處罰,甚至不處罰的錯誤做法。對那些社會危害嚴重、主觀惡性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就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予以必要的懲罰,以發揮刑罰的教育功能。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原則

(1)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6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后第277條)第1款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2)保障未成年人訴訟權利。《刑事訴訟法》第26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后第277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3)通知指派辯護。《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后第278條)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4)全面調查。《刑事訴訟法》第26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后第279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5)慎用逮捕措施。《刑事訴訟法》第26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后第280條)第1款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6)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刑事訴訟法》第26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后第280條)第2款規定:“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7)法定代理人在場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27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后第281條)規定:“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8)不公開審理。《刑事訴訟法》第27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后第285條)規定:“審判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派代表到場。

(9)犯罪記錄封存。《刑事訴訟法》第27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后第286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大案列舉

參考資料信息來源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例名稱:林某彬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林某彬,男,1983年8月生,北京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金融服務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胡某某等其他51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被告人林某彬自2013年9月至2018年10月,以實際控制的北京某投資有限公司、某金融服務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通過招募股東、吸收業務員的方式,逐步形成了以林某彬為核心,被告人增某、胡某凱等9人為骨干,被告人林某強、楊某明等9人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老年人群體為主要目標,專門針對房產實施系列“套路貸”犯罪活動,勾結個別公安民警、公證員、律師以及暴力清房團伙,先后實施了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活動,涉及朝陽區海淀區等11個區、72名被害人、74套房產,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8億余元。

林某彬黑社會性質組織拉攏公安民警被告人龐某天入股,利用其身份查詢被害人信息,利用其專業知識為暴力清房人員謀劃支招。拉攏律師被告人李某杰以法律顧問身份幫助林某彬犯罪組織修改“套路貸”合同模板、代為應訴,并實施虛假訴訟處置房產。公證員被告人王某等人為獲得費用提成或收受林某彬黑社會性質組織給予的財物,出具虛假公證文書。

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主持下,全案52名被告人中先后有36名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全部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林某彬等人上訴后,2020年7月1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結果:一是通過部分被告人認罪認罰,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教育轉化同案犯。促成14名被告人認罪認罰,在庭前會議結束后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開庭前,又有10名被告人表示愿意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二是根據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認罪認罰的階段,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根據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時間先后、對查明案件事實所起的作用、認罪悔罪表現、退贓退賠等不同情況,提出更具針對性的量刑建議。三是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積極作用,提升出庭公訴效果。首要分子林某彬當庭表示愿意認罪認罰,在暴力清房首犯萬某春當庭否認知曉“套路貸”運作流程的情況下,林某彬主動向法庭指證萬某春的犯罪事實,使萬某春的辯解不攻自破。在法庭最后陳述階段,不認罪的被告人受到觸動,也向被害人表達了歉意。四是運用認罪認罰做好追贓挽損,最大限度為被害人挽回經濟損失。全案在起訴時已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產的基礎上,一審宣判前,被告人又主動退贓退賠人民幣400余萬元。

法院評論: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重大案件,要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實、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贓挽損等方面的作用。將認罪認罰與追贓挽損有機結合,徹底清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盡力挽回被害人損失。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的涉罪民營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同時要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訴與行政處罰、處分有效銜接。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結果等具體情況,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區分情況、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案例二

案例名稱:劉治普詐騙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劉治普,男,漢族,1957年11月14日出生。2014年12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劉治普因患肝病分別入住上海醫院和中國科學技術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其住院所花醫療費用均通過臨泉縣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進行報補。劉治普明知自己的醫療費用已經報補的情況下,仍采取偽造醫療收費票據的方式重復報銷醫療費用,先后六次將自己的醫療費用通過臨泉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進行報補,騙取醫療保險金9.9萬余元。2016年12月25日,劉治普的近親屬將其騙取的醫療保險金退還臨泉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相關結果:本案由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審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原判已發生法律效力。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治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醫療保險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劉治普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減輕處罰。積極退出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以詐騙罪判處劉治普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院評論:本案是參保人員重復報銷醫療費用的典型案例。由于當前醫療保險制度尚在不斷完善中,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農村合作醫療等三大醫療系統不連通,未實現統一管理,部分參保人員重復報銷醫療費用,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案件時有發生。本案被告人劉治普住院所花醫療費用均已通過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進行報補,仍采取偽造醫療收費票據的方式重復報銷醫療費用,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數額巨大,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本案的判處,提醒廣大參保人員切莫貪小利,以身試法,也為重復報銷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人亮起了紅燈、敲響了警鐘。

數據統計

2023年,全國查處治安案件數與2022年基本持平,刑事案件立案數比2022年下降4.8%,全國社會治安形勢持續保持穩定。公安機關依法打擊查處網絡謠言等各類涉網違法犯罪活動,偵辦相關案件19.2萬起。全國公安機關部署開展夏季治安打擊整治行動,破獲刑事案件56.6萬起,查處治安案件204.2萬起,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97.5萬名。嚴打遏制嚴重暴力犯罪,現行命案破案率保持在99.9%。

2024年,全國刑事案件同比下降25.7%,創21世紀以來最低。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數同比下降14.3%。涉酒交通死亡數同比下降3.2%,刑事立案數同比下降56%。

2025年7月23日,國新辦舉行“高質量完成‘十四五’規劃”系列主題新聞發布會。公安部刑偵局政委姜國利表示,“十四五”期間,刑事案件立案數大幅下降。其中,2024年立案數同比下降25.7%。命案發案率持續走低,2024年中國每10萬人命案發生數為0.44起,是世界上命案發案率最低的國家之一。公安部發布的數據顯示,“十四五”期間,全國公安機關共打掉黑社會性質組織590余個、惡勢力犯罪組織8900余個,破獲相關各類刑事案件10.5萬起。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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