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偵查是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制度,是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就有關案件事實和證據,進一步查清事實,補充完善證據的訴訟活動。
1979年,《刑事訴訟法》將補充偵查制度納入立法,伴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檢察機關原有的職務犯罪偵查職能轉隸至監察機關,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此作出了相應調整,同時也明確保留了檢察機關的一部分自行偵查權,補充偵查制度的格局隨之有所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法庭審理階段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時,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并做出是否補充偵查的決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修改后的2018年《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階段不再具有決定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權力,僅在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時可以提出補充偵查建議。
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目的是進一步收集證據、查明案情,通過補充偵查能夠進一步核對查明案件事實,補充完善證據,查補追訴漏罪漏犯,從而保障追訴犯罪的效果,促進訴訟監督的落實,對于保證案件的實體公正和準確認定案件有其積極意義。2020年,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補充偵查工作,提高辦案質效,確保公正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于加強和規范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完善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加強和規范補充偵查工作,提高辦案質效。
定義
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88條(原68條)、第171條(原140條)和第198條(原165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于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但六機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7條對《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解釋為“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這一規定,實際上已取消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序。
分類
補充偵查現分為兩類:
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要注意的是,檢察院決定自行偵查的,法律沒有賦予其額外的期限,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七十七條,審判期間,合議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沒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指定時間內移送。審判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根據《高檢規則》第460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并作出是否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這里要注意,根據修改后的2018年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階段沒有了決定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權力,只能在“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建議。
參考資料 >
全文|最高檢公安部印發《關于加強和規范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微信公眾平臺.2023-12-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12-13
完善自行偵查適用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12-13
論文|王貞會:審判階段補充偵查制度反思與改革.微信公眾平臺.2023-12-13
卞建林 李艷玲:論我國補充偵查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微信公眾平臺.2023-12-21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加強和規范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