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或非法獲取財產性利益為目的,對被害人以暴力或其他損害相脅迫,迫使其交付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提供財產性利益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作出的規定。經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3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2013年4月27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替代,該解釋明確了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標準,并規定了特殊情形下的數額調整。
概念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對他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手段,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慌,強行迫使他人交出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第1575次會議、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敲詐勒索犯罪,保護公私財產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二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七)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第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第五條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條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明知他人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第八條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第九條本解釋公布施行后,最髙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11號)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構成要件
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有四個:一是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二是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迫使其當場或者限期交出較大數額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三是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四是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雖說是復雜客體,但多是雙重客體,既侵犯公私財物的財產權,又侵犯他人的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心理恐慌,較一般盜竊罪、詐騙罪危害性大。本罪侵犯目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這里的公私財物多種多樣,可以是動產和不動產,也可以是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還可以是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更多地表現為對金錢的非法占有。敲詐勒索罪,也就集中表現在“威脅或者要挾一害怕一勒索一同意”這幾種行為要素上。其中,威脅或者要挾的犯罪方法是該罪標志性的行為特征。威脅,是指用武力恫嚇來迫使對方屈服;要挾,是指利用對方的弱點來強迫對方就范,使用這兩種方法,都旨在造成對方心理上的恐懼,以方便行為人達到勒索錢財的目的。而最后的同意要素,是針對為敲詐勒索罪所獨具的意志選擇性,其主要表現為:當該罪的被害人不愿意按照行為人的要求去處分其財物時,他有相對自由的空間,去選擇承擔由惡害的實現而帶來的后果。這時,有關行為人威脅或者要挾的內容,最終能否實現,都與敲詐勒索罪本身的構成沒有任何關系了。在對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模式有了大致認識的基礎上,針對通說所認定的該罪具有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這一復雜客體的理論,分別用客體的模型理論和刑事司法的實際定罪情況對其子以否定,并由此得出財產權利是敲詐勒案罪的唯一客體,敲詐勒索罪是簡單客體的結論。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等方法,向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強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威脅、要挾等方法,是指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進行精神上的強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懼,不敢抗拒,從而迫使其交出財物的方法。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告,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如不這樣做,將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受到傷害。
威脅內容合法與否沒有限制??梢允且运朔欠ㄊ马?,如行為人知道他人的違法犯罪事實,以向司法機關告發進行威脅索取財物的。也可以是要侵犯他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權益,如生命、生產、生活、名譽、人身自由等等相威脅。
威脅的意識到達方式沒有限制,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可以是語言文字,也可以是肢體動作;可以直接告之被害人,也可以間接告之,甚至廣而告之。
威脅行為達到的量是足以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即可,不要求量化到質變,即最終造成他人及其家庭產生心理、精神疾病抑或更大的傷害等,只要求量化到他人心理恐懼至“財去人安樂”,進而被迫向敲詐者交付財產。這里的“交付”,可以由他人直接交付,也可以由別人代轉,或者默許敲詐者已占有行為,當然,還會越來越多地通過現代化的傳遞途徑,如電匯、銀行轉賬等方式。
威脅實現時間無既定性??梢允钱攬?、當時,也可以不是當場、當時,限定在某個時間、地點。威脅、要挾、恐嚇等手段,沒有屬性區別,均屬脅迫類,從文字上看,略有不同的是,威脅通常是以將要對他人實施暴力、破壞其名譽或毀壞其財產相威脅;要挾通常是指抓住他人一些把柄,并以此為強行索要的交換條件,如以揭發違法犯罪事實或生活作風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多表現為直接故意,希望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并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常見行為
威脅、要挾行為
第一,威脅、要挾的發出方式。行為人計劃對被害人采取要挾、威脅行為的信息,既能直接向被害人發出,也可以通過郵件、信件、短信、紙條或者第三方等中介形式的方式來發出。
第二,威脅、要挾實現的時間。通常來說是在揚言要采取某種行動的該時間點之后實現某種威脅要挾,但也可聲稱當場就實現威脅、要挾的內容,但是實現的該時間點以實現威脅、要挾內容的信息到達被害人的時間為準。
第三,威脅、要挾的內容,既包括采取暴力行動來逼迫,也包括用公開、擴散被害人的私密信息,破壞毀損足量的金錢財物等方式來產生高度心理壓迫。具體來說,又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對人身實施暴力相威脅。即以暴力作用于被害人人體生命安全健康完整或非法剝奪、限定其人身自由,如潑硫酸毀容、威脅取下被害人或相關人的一條胳膊、一條腿,侵害他人人身性權利等相逼迫,比如性權利。(2)以公開、擴散被害人的私密信息或不想為人所知的弱點、缺陷相要挾。即公開、擴散被害人企圖隱瞞不為他人所知的情況,如貪污、受賄等違法亂紀乃至犯罪行為或同性關系等,或曾經有的不良記錄,如不正當的婚內性關系等。(3)以破壞財物或者侵害其他財產權益加以脅迫。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多見的情形是以損毀財物相威脅,如以燒毀汽車,打砸貴重家具,損壞房屋等相威脅。(4)以將侵害他人人格,名譽相脅迫。行為人散播一些針對被害人的真真假假、假假真真的信息,或真有其事、或空穴來風,但該類信息的傳播、擴散明顯會對被害人的人格、名譽、聲望、地位等造成各種負面影響,或影響職稱評定,或影響考察提拔,或影響正面高大形象,這些是司法實踐中的常見形式。(5)以其他方法進行要挾或威脅。我國刑法對于本罪的犯罪手段即威脅或要挾并無具體限制,也就是說只要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由于該種方法的施行而受到精神強制,并由于這種精神強制使行為人達到了其勒索財物目的,即可構成本罪。
第四,行為人聲稱將要侵害、威脅的對象范圍,具體而言,可以分為三類:(1)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本人。該種情況所指向的對象在司法實踐中是最為常見的。(2)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的親屬。(3)其他與第一類人有私密關系的一類人,如上下級關系、秘密情人關系、合作伙伴關系等。即意味著只要行為人發出的這種威脅將對他人產生不利后果,足以使財產所有人、保管人產生恐懼即可。
暴力行為
第一種觀點是,本罪行為人想要實現威脅、要挾的結果可采用多種方式,但是要實現威脅的內容,一般不是當場,而是計劃在行為之后的某個時候將其變成現實。尤其是以暴力行為為內容的威脅、要挾的情況只能是在今后兌現。一言以蔽之,此種觀念認為,威脅當場施暴的方式不屬于敲詐勒索罪行為手段范圍的。這也是刑法學的傳統觀點。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罪的行為方式中,當場施暴或威脅當場施暴可以被接受,但是堅決不認可當場取財也同時發生的情形。換言之,敲詐勒索罪中的施暴行為或威脅施暴行為可以當場實施或兌現,只是當場占有被害人財物或財產性利益的情形不能與上述情形同時發生,而如果是發生在今后取得財物的情形下那就可以。
第三種觀點認為,本罪在行為外觀上的體現,是恐嚇他人,使他人產生恐懼的心理壓迫感,基于此種心理壓迫感而交予財物。這里的恐嚇,一般是指使他人交付財物而對其采取逼迫行為,但該行為在強度上未達到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如若被害人不允則將采取進一步行動,即將暴力兌現,采取的暴力行為須包含威脅的意味在其中,即暴力行為的作用不是壓制被害人反抗,而且也不能達到壓制反抗的程度,僅僅是通過暴力行為使被害人產生更強的心理壓迫感,增加行為人的勝算。
恐嚇行為
恐嚇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語言、文字、手勢、動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轉達,利用自己曾經犯罪經歷、從事特定職業、擔任某種職務等身份相威脅。
恐嚇內容:惡害相告,以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如不交付財物將會招致惡害。這種惡害,只要足以使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
認定
本罪是否存在中止
敲詐勒索是行為犯,并以敲詐勒索數額達到法定之“數額較大”為構罪條件,不以勒索實現為要件,也就是說他人是否確實產生恐懼并被迫交付財物,不影響本罪的認定。中止通常有兩種類型,一是著手中止,二是實行中止。在著手中止的場合,即在行為人著手實行后,實行行為還沒有實施完畢這一過程中中止的,只需要行為人放棄其后的實行行為即可。在實行中止的場合,即在實行行為終了后,結果發生前中止的,行為人必須采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換言之,必須有作為。從過去的刑法條文來看,行為犯一般都是一些暴力犯罪,其不存在犯罪中止這已為大家所認同。97刑法頒布后,按刑法274條的文字表述,該罪應當是一種行為犯。按一般的刑法理論,對于行為犯是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就本罪而言,敲詐勒索行為一旦實施,就會對他人產生實際的心理、精神傷害,中止不了。但是,也有學者認為行為犯是存在犯罪中止的。
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并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僅僅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并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財物,屬于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如果行為犯沒有達到目的,對他人進行了傷害,構成它罪的,應與敲詐勒索罪(未遂)合并處罰;如果因勒索遭被害人拒絕交付財物而當場使用暴力并當場搶走財物的,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本罪與其他幾種犯罪的區別
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本罪與搶劫罪有許多相同之處,首先都是復雜客體,且客體的內容也可以說是基本一致的;其次客觀方面都使用有威脅手段;第三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第四都是直接故意。但各罪所具有的特征內涵不同:(1)犯罪年齡不同。本罪是年滿16周歲;搶劫罪主體是年滿14周歲。(2)手段種類不同。本罪行為的方法僅限于威脅和要挾,而后者的行為方法既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威脅,還可以是其他強制手段。(3)犯意表達空間不同。敲詐勒索罪犯意表達的空間性較強,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別人轉達;而搶劫罪強調犯意表達的空間的近乎“零距離”性。(4)威脅時間不同。敲詐勒索罪多表現“將來”性;搶劫罪強調“當場”性。(5)威脅內容不同。敲詐勒索罪則多表示要對他人及其家庭、財物、名譽毀壞為內容。可以是暴力威脅,也可以是以揭發隱私相威脅,還可以是以毀壞財物相威脅;搶劫罪強調暴力對他人人身生命予以傷害、致命為內容。(6)結果出現不同。敲詐勒索則存在“即時”性和“將來”性;搶劫罪強調“即時性”,即當場劫取他人財物。(7)財物種類不同。本罪索取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而搶劫罪索取的財物只能是動產。(8)定罪數額不同。本罪的成立要求數額較大,而后者則沒有這一要求。(9)自救方式不同。敲詐勒索罪對象則有較多自救“可能”性;搶劫的對象多喪失“天時、地利、人和”,處于“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地位,自救“可能性”很小,這些從案件的既遂和未遂量上都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出。因此,兩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在個案處理中,要認真甄別。
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實踐中,本罪與招搖撞騙罪往往容易引起混淆,因為都有“詐與騙”的成分。招搖撞騙罪,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顒拥男袨椤烧叩闹饕獏^別是:(1)手段特征不同。敲詐勒索罪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征,當然有時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份;招搖撞騙罪是以“引你上當受騙”為特征,虛構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蒙蔽他人。(2)心理狀態不同。敲詐勒索罪要求使他人心理產生恐懼,從而被迫交出財物;招搖撞騙罪,是使被害人誤以為真,“自愿”交出財物抑或權益。(3)目的對象不同。招搖撞騙罪目的對象較廣,既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目的對象僅限于財物。(4)客體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對象是他人財產權、人身權及家庭安全等;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對象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社會管理秩序。
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是:(1)侵害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復雜客體,既有公私財產權利,又有人身權;詐騙罪侵害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權利。(2)手段特征不同。本罪的手段特征可以是暴力威脅,也可以是以揭發隱私相威脅,還可以是以毀壞財物相威脅;詐騙罪的手段特征是虛構事實和真相,目的是為了“騙你上當”。(3)心理狀態不同。敲詐勒索罪要求使他人心理恐懼,被迫交出財物;詐騙罪要求使他人產生錯覺,誤以為真,“自愿”交出財物。
敲詐勒索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目前,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敲詐勒索是行為犯,并以敲詐勒索數額達到法定之“數額較大”為構罪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數額較大”起點為1000元至3000元。敲詐勒索不屬于結果犯,也就是說不以勒索實現為要件。也就是說他人是否確實產生恐懼并被迫交付財物,不影響本罪的認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慣犯;敲詐勒索罪的連續犯;對他人的犯罪事實知情不舉并乘機進行敲詐勒索的;乘人之危進行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手段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如果其威脅或要挾手段尚未造成被害人嚴重傷殘或者死亡,可以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嚴重傷殘或者死亡的,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小的,不以犯罪論處。
相關案例
2023年4月,韓國籍男子李某某伙同他人,將甲基苯丙胺稀釋注入飲料誘騙10余名韓國在校中學生飲用,事后以吸毒為由威脅敲詐學生家長。李某某因涉嫌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蓄意勒索罪等罪名被韓國警方通緝。韓國警方同時向國際刑警組織申請對李某某發布紅色通報。同年12月,吉林省公安機關將藏匿于中國的李某某抓獲,并移交給了韓國警方。
北京建設工地敲詐勒索案,是指2024年1月,北京警方破獲的專門敲詐勒索北京建設工地的案件。敲詐勒索工地的嫌疑人大多為老鄉關系,黑工頭會以“生活費”“工程款”為由獲取部分預支錢款并藏匿,再組織工人實施聚集、圍堵等行為要挾承包方變更結算方式。案發后,北京市公安局刑偵總隊組織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等8個分局成立專案組,并于2024年1月19日出動260余名警力分別前往甘肅、陜西、河北等地對11個敲詐勒索團伙集中收網。2024年1月20日,93名涉嫌敲詐勒索的犯罪嫌疑人被北京警方押解回京。截至2024年2月23日,93人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1998年,淄博市西山村進行舊村改造,宋業全、宋業國兄弟家的老宅被拆除。宋家兄弟稱,其房屋拆除前未簽訂拆遷協議。事后,村里開具證明,給予宋家4000多元補償。但宋家兄弟認為補償面積與實際不符,少了130多平方米,且補償僅針對地上建筑,未涉及宅基地使用權,因此多年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2020年,宋家兄弟與時任淄博市淄川區城南鎮西山村黨支部書記宋某簽訂《宅基地補償協議》,獲得180萬元款項。宋家兄弟始終認為這是“遲來的拆遷補償”。2023年,西山村黨支部書記宋某報案稱被敲詐勒索,宋家兄弟被帶走調查。法庭上,宋業國辯稱,180 萬元是西山社區對其老宅拆遷的補償費,宋某自愿簽訂協議,自己既無強拿硬要,也無敲詐勒索,不構成任何犯罪。其辯護人提出,宋業國依據檔案局存根確定老宅面積要求解決強拆問題,主觀上無非法占有故意,客觀上不存在 “威脅”“要挾” 行為,款項是宋某代表西山社區與宋業國就老宅強拆事宜協商達成的結果,不構成犯罪。宋業全辯稱,自己未參與強拿硬要或敲詐勒索,協議系宋某自愿簽訂,收到的 86 萬元是借款,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認為,宋某向宋業國轉賬180萬元補償款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的結果,宋業全沒有尋釁滋事或敲詐勒索的客觀行為,主觀上沒有無事生非、擾亂社會秩序或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宋業全不構成尋釁滋事罪或敲詐勒索罪。法院審理認為,敲詐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或要挾,強行索取財物的行為。本案中,證據證實 1998 年拆遷補償款已由二人母親領取,且相關部門對其訴求已作出答復,但二人仍以舉報、控告宋某相要挾,索要無中生有的拆遷補償款,致使宋某因恐懼被迫支付180萬元,二人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法院指出,依法舉報、投訴違法犯罪行為是公民的權利,但不得以舉報、投訴相要挾,借行使權利之名向他人勒索錢財。法院認為,宋家兄弟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宋業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處有期徒刑10年;宋業全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判處有期徒刑7年。
2025年6月24日,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宋業全、宋業國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十年。一審判決后,宋家兄弟不服,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宋業國表示,180萬元是西山社區對其老宅拆遷的補償費,宋某自愿簽訂協議,自己既無強拿硬要,也無敲詐勒索,不構成任何犯罪。宋業全表示,自己未參與強拿硬要或敲詐勒索,協議系宋某自愿簽訂,收到的86萬元是借款,不構成犯罪。
參考資料 >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4-02-29
兩高發布司法解釋加大敲詐勒索案件打擊力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5-05-26
敲詐勒索罪的界定與處罰.河南省固始縣法院網.2025-09-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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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萬“拆遷補償款”變“勒索金”?淄博兩兄弟一審分別獲刑7年、10年,家屬堅稱無罪提起上訴.大河報.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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