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电竞|足球世界杯竞猜平台

行政處罰
來源:互聯網

行政處罰(英文名:Administrative Penalty),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行政處罰”的定義

行政處罰在維護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保障公民、組織權益中至關重要。隨著中國法律體系的完善,行政處罰條款日益增多。然而,由于缺乏統一法律規制,設定主體混亂、執罰主體不規范、程序缺失等問題頻發,影響了處罰的公正性,侵犯了公民和組織的權益。因此,急需立法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實施和程序,以確保有效行政管理,維護公共秩序和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1年1月22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多種處罰方式,包括:(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歷史沿革

立法背景

行政處罰作為行政機關或法定組織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手段,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及組織權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中國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深入,行政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其中包含了大量行政處罰條款。然而,由于行政處罰問題缺乏統一法律規定,導致了一系列問題,包括行政處罰設定主體混亂、執罰主體不規范、程序缺失、經濟利益驅動和行政機關失職等,這些問題影響了行政處罰的公正性,侵犯了公民和組織的權益。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法律,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實施和程序,以確保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立法歷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行政處罰的主體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征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當事人的權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同一違法行為的罰款處罰限制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管轄原則,即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負責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于管轄爭議,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當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時,行政機關需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對于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對特定情況下的精神病人,不予行政處罰。對于符合法定情形的當事人,應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若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且已受行政處罰,如行政拘留或罰款,應在刑事判決中依法折抵相應刑期或罰金。此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他處罰的區別

公民在違法行為時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規范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的行政制裁,而刑事處罰則是針對違反《刑法》規定、已構成犯罪的嚴重情節所施加的制裁。雖然許多人認為刑事處罰僅限于坐牢,行政處罰僅為拘留,但實際上,兩者均包含多種處罰方式。刑事處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等主刑,以及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等附加刑;而行政處罰也不僅限于拘留,還包括其他七種方式。

行政處罰的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多種處罰方式,旨在制裁行政違法行為人并維護社會秩序。這些處罰方式包括警告,即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譴責和告誡;罰款,即強制收取一定金錢作為財產權利的剝奪;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即將違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責令停產停業,即強制停止違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執照,即撤銷違法者的權利和活動資格;以及行政拘留,即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短期人身自由剝奪。此外,法律、行政法規還規定了其他行政處罰方式,如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履行兵役等,以確保行政處罰的多樣性和靈活性,以適應不同違法行為的處罰需要。

警告

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并不再繼續違法。

罰款

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于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占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占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責令停產停業

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準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行政拘留

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

(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

(2)在適用對象上,一般只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但不適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于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3)在適用時間上,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適用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勞動教養

(2)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3)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4)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除以列舉方式規定了上述行政處罰外,考慮到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反行為,又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全國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創設六種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由法律和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履行兵役、責令恢復植被、責令退還、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責令退回土地、驅逐出境、撤銷注冊商標、注銷城市戶口等。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行政處罰的形式

行政處罰作為法律責任的一種形式,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由法律、法規、規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設定,并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根據其法定職權和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實施的法律制裁。行政處罰的特征表現為:行政處罰是一種法律責任;行政處罰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了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為前提;行政處罰由有權機關通過制定法律、法規、規章設定,其他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上述組織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不得濫施處罰。

法律內容

法律框架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簡易程序????

第三節?普通程序????

第四節?聽證程序??

第六章?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以上參考資料??

法律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第三條?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一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十二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十三條?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四條?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評估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事項及種類、罰款數額等,應當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第十六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八條?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二)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并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三)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

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范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協助事項屬于被請求機關職權范圍內的,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結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結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

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第四十八條?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第五十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節?簡易程序

第五十一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

第三節?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五十七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FAX、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第六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四節?聽證程序

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六十四條?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第六十五條?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六章?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六十七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六十八條?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六十九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七十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七十一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暫緩執行。??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第七十四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不得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鉤。除依法應當退還、退賠的外,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

第七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范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并有權予以檢舉,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八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將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條?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一條?行政機關違法實施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11修正)領域內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條?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八十六條?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以上參考資料

新增內容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申戒罰????

申戒罰是指警告。

警告是針對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的懲戒,主要是起到教育作用。區別于日常生活的口頭警告,作為行政處罰的警告,是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做出決定并予以送達。

2.名譽罰????

名譽罰是指通報批評。通報批評是本次修訂新增加的內容。

通報批評和警告都在一定程度上減損了被處罰對象的名譽和聲譽,但是警告是針對行政相對人個人,并不公開;而通報批評是在一定范圍內,比如在單位、在行業內等等,公開列明某人的不法行為來實現對聲譽名譽減損的影響。

3.財產罰????

財產罰包括三種: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罰款:是指強制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形式。

沒收違法所得:是指沒收通過違法途徑取得的財產。

沒收非法財物:是指沒收違法占有的財物,包括用于非法活動的資金、工具等。

舉個例子:《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漁業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們看到,沒收漁獲物屬于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漁具、沒收漁船就屬于沒收非法財物。

4.行為罰????

行為罰包括四種: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除了責令停產停業,其他三種都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內容。

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是對具有經營自主權的市場主體的生產經營活動的類型和范圍予以限制。

責令停產停業:是指行政機關要求從事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停止生產、停止經營。

責令關閉:和責令停產停業廣泛存在于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領域。在不能通過限制經營活動和責令停產停業的嚴重情況下,可能會責令關閉。

限制從業:是對公民個人行為的限制,即限制公民從事一定職業。包括在一定時間內限制和終身禁止。

舉個例子:《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有關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5.資格罰????

資格罰包括三種:暫扣、吊銷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

降低資質等級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內容。

暫扣許可證:是對違法行為人所擁有的資質的限制,一般附有期限或條件。

吊銷許可證件:意味著剝奪了當事人從事許可證件所賦予的許可事項的活動權利。

降低資質等級:資質等級是企業在行業內專業水準、質量、信譽等的綜合評價。降低資質等級對市場主體后續的經營活動有不小的影響。

舉個例子:《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6.人身罰????

人身罰指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

只能由法律可以設定,

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等法定機構來決定和執行。

舉個例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注意: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以上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dministrative Penalty.中國人大網.2024-01-21

什么是行政處罰?檢察官來舉例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01-21

為什么要制定行政處罰法?.中國人大網.2024-06-2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06-22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行政處罰管轄方面是怎么規定的?.今日頭條.2024-06-22

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是罰款嗎.今日頭條.2024-06-22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今日頭條.2024-06-22

別以為行政處罰只有拘留,這7種行政處罰方式,每一種都不簡單.今日頭條.2024-06-22

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及其種類.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2024-06-2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版).嘉峪關市民政局.2024-01-21

生活家百科家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