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由公安機關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八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對犯罪分子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危害程度以及情節輕重,決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與所判處的主刑輕重相適應。
政治權利范圍
根據《刑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的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當然不能享有此項權利。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這六項自由,是中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自由權利,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適用范圍
依據《刑法》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適用的對象有四種:
一、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給無產階級專政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政權造成危害的犯罪行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剝奪政治權利。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是指嚴重危害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威望、制造社會混亂和社會恐慌、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生產、科研秩序和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如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南京湯山投毒案、搶劫等嚴重犯罪,對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必須依照《刑法》的具體規定執行。三、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泄露國家機密、司法工作人員的徇私舞弊犯罪,可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
期限
根據刑法的規定,有以下四種情況:
(1)對于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2)對于判處管制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3)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剝奪政治權利最嚴重的情況。
(4)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刑期的計算
根據主刑的不同,有四種情況:
(1)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當自判決死刑、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2)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同時執行。這里所說的“同時執行”,是指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不是等管制期滿后再執行,而應在管制開始時就一同執行,當罪犯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時,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4)對于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應當自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仍然享有政治權利。
附加于拘役和管制的區分
由于數罪并罰時,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與管制的,在有期徒刑(或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需執行,因此,需要分情況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執行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罪犯居住地基層組織或其所在單位協助執行。這樣有利于依靠群眾進行有效監督。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負責執行。執行剝奪政治權利時,執行機關應向罪犯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有關群眾,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實、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及刑期。其他有關單位和群眾如果發現罪犯違反剝奪政治權利應當遵守的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因此,檢察機關依法對公安機關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監督刑罰的依法執行。
法律意義
終身剝奪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罪犯的政治權利不是沒有意義的。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于以下4點原因:
1、政治權利是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既然剝奪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終身自由,就應當同時剝奪這些犯罪分子終身的政治權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對這些犯罪分子的徹底否定評價;
2、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后,從宣告、核準到實際執行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間隔,在此期間,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執行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為假釋而不被關押。如果不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釋后就仍享有政治權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權利對國家和社會進行危害;
3、有些權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終身自由被剝奪而消失。比如其生前的立說著作,如不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就可能再版或繼續流傳于社會。再比如犯罪分子生前若有榮譽稱號、獎章等,如不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在其被執行死刑后就仍享有這些權利;
4、有些權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終身自由被剝奪了,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為行使。比如其親屬或其他人代替罪犯行使出版權,以此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而剝奪了這些罪犯終身的政治權利,就可避免這些問題的出現。
對被執行人的影響
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會對相關人員的正常生活產生諸多負面影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會被剝奪言論等六項自由權利。相關人員在公開場合的言論自由會被剝奪,尤其是反動或不當的言論將被嚴格禁止發表。除此之外,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相關人員不得公開發表、出版其所寫的稿件和著作。例如,李某某因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在服刑期間撰寫了一篇《怎樣辦工廠》的書稿,對于書稿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復監獄,因李某某被剝奪政治權利,該書稿不得公開發表,但該書稿如確屬對科學技術有較大價值的,可在征求李某某意見后,送交有關部門參考,并根據學術價值,酌情予以獎勵。另外,法律賦予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這些權利也將被剝奪,意味著相關人員不得參與任何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活動,違者將受到法律處罰。同時,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得作為選舉人和被選舉人,參加國家權力機關代表和其他公職人員的選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作為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剝權期間不能享有此項權利。此外,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在就業方面也會受到限制。按照法律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相關人員不得擔任國家機關職務,也不得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
存在問題
實踐中,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執行機關對被剝奪政治權利罪犯人數掌握不準確,造成漏管。執行機關無法及時得到相關法律文書的情況時有發生,且對于被剝奪政治權利人員應當到公安機關報到無具體強制性規定。二是有的執行機關重視不夠,管理虛化,造成事實上的脫管?,F行法律法規在如何執行剝奪政治權利刑罰方面規定比較原則、寬泛,實踐中對被剝奪政治權利罪犯的管理存在虛化現象。三是監管形式不夠科學規范,達不到監管目的。截至2023年有關法律、司法解釋僅對剝奪政治權利刑罰的執行作了簡單規定,沒有完善的具體執行辦法和監管考察措施以及違反監管應負的法律責任、懲戒措施等,削弱了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的力度。
截至2023年,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檢察監督面臨的難題主要有:一是由于對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進行監督的法律依據不夠具體,導致在開展刑罰執行檢察監督過程中標準不明確。二是檢察監督方式單一,缺乏外部強制力,影響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監督效果。三是剝奪政治權利刑罰相關數據不精準,導致監督實效性不強。聯網、聯控的信息化數據大平臺尚未構建,各單位之間缺乏資源融合、共享機制,導致檢察機關無法及時獲悉被剝奪政治權利罪犯的有效信息。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南京湯山投毒案、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相關司法解釋
厘清適用問題確保裁判標準統一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執行完畢,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又犯新罪的是否數罪并罰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4年5月16日作出的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依法數罪并罰”。但這一司法解釋是針對1979年刑法所作的,能否適用于現行刑法?如何計算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否適用于新罪的主刑執行期間?剝奪政治權利如何并罰?審判實踐中對這些問題一直存有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應如何處理的批復》司法解釋,將消除上述分歧,規范和統一該類案件的裁判標準。
數罪并罰含主刑與附加刑并罰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主刑已執行完畢,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無須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是否數罪并罰?《關于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應如何處理的批復》的司法解釋采納了肯定意見。也就是說,在此情形下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將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和新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此外,根據刑法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的規定,數罪并罰不僅包括主刑之間、附加刑之間的并罰,也包括主刑與附加刑的并罰。刑法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在徒刑執行完畢以后才能開始執行,而不能在有期徒刑執行期間同時繼續執行前罪尚未執行的剝奪政治權利。
明確剝奪政治權利剩余刑期算法
如何計算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這一問題是在前述數罪并罰的基礎上產生的,因為在數罪并罰時,必須計算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剩余刑期?!蛾P于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應如何處理的批復》的司法解釋規定,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執行之日起停止計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從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繼續計算。這一規定符合刑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于主刑執行期間、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的規定,有利于維護剝奪政治權利的連續性,有利于維護尚未執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停止計算標準的統一性。
剝奪政治權利及于新罪主刑期間
《關于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應如何處理的批復》的司法解釋明確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及于新罪主刑執行期間。這一規定符合刑法有關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規定精神。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于主刑執行期間。被告人所犯新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與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數罪并罰后,仍有主刑和附加刑,這兩者仍是主刑和附加刑的關系,數罪并罰條件下一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可以及于并罰后決定執行的主刑執行期間。這條規定也符合刑法第七十一條對犯新罪的被告人從重處罰的數罪并罰精神。由于罪犯在服刑期間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大,與沒有再犯新罪的相比,理應實際上延長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受到更嚴厲懲罰。
剝奪政治權利并罰采取限制加重
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執行完畢,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兩個以上剝奪政治權利應當如何并罰?如果數罪中有一個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因其剝奪政治權利已達到該刑種法定最高限度,應采取吸收原則,只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此,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沒有異議。但是,對剝奪政治權利均為一定期限的,是采取限制加重方法,還是采取相加方法,存在不同意見。《關于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應如何處理的批復》的司法解釋規定,對剝奪政治權利均為有期限的,采取限制加重的方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研究室1986年10月20日在《關于數罪中有判處兩個以上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應如何并罰問題的電話答復》中指出:如數罪中有兩罪以上都判處有期徒刑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按限制加重的方法,其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只能在1年以上5年以下決定應執行的刑期,不能超過5年。盡管它是依據1979年刑法有關規定作出的,但是刑法修訂后有關條文實質內容沒有變化,仍可參照執行。由于刑法第五十七條第2款對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規定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在此情形下并罰時的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可能超過5年,《關于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應如何處理的批復》的司法解釋還補充了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相關內容。
典型案例
成克杰案
案件詳情
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后,黨中央加大了反腐敗斗爭力度,嚴肅查處貪污受賄罪等經濟方面違紀違法案件 。在此背景下,成克杰的違法違紀行為逐漸被發現。1993年底,成克杰與其情婦李平商議各自離婚后結婚,并商定先賺錢后結婚,利用成克杰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1994年初至1997年底,成克杰通過李平接受廣西銀興實業發展公司負責人周坤的請托,利用職權為銀興公司承建工程、解決建設資金等提供幫助,李平經手收受銀興公司賄賂的人民幣29211597元、港元804萬元 。此外,成克杰還伙同李平收受周坤賄賂的人民幣、港幣、美元、黃金鉆戒、金磚、工藝品黃金獅子、勞力士等款物,合計人民幣559428元。1997年7月,成克杰從李平處得知鐵道部隧道工程局通過廣西桂隆經貿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新民聯系承建巖灘水電站庫區排澇拉平隧洞工程,便接受請托,利用職權,指令自治區移民辦將該工程交由鐵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在得知該工程已通過招標確定承建單位后,又直接干預招標工作,違規改變招標結論,使鐵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到了標的較高的下游段工程,李平經手收受鐵道部隧道工程局通過劉新民賄賂的人民幣180萬元。1994年初至1997年4月,成克杰通過李平接受甘維仁的請托,利用職權,使甘維仁由合浦縣副縣長先后晉升為北海市鐵山港區區長、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李平經手4次收受甘維仁賄賂的人民幣27萬元 。此外,1996年初至1997年2月,成克杰還接受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原局長周貽勝和自治區計委服務中心原主任李一洪的請托,利用職權,向有關部門推薦周貽勝擔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長,使李一洪晉升為自治區政府駐京辦事處副主任,成克杰收受周貽勝賄賂的美元3000元、李一洪賄賂的人民幣1.8萬元。綜上,成克杰單獨或伙同李平收受賄賂款物合計人民幣41090373元,案發后,已全部追繳。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上述事實,有一審開庭時宣讀、出示、質證并查證屬實的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成克杰亦曾供述。以上證據已在一審判決書中分項列述,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成克杰在擔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副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李平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受賄罪。成克杰與李平共謀為各自離婚后結婚聚斂錢財,由李平出面與請托人聯系請托事項并收取賄賂款,由成克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在承接工程、解決資金、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成克杰主觀上具有與李平共同收受賄賂的故意,客觀上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與李平共同收受賄賂的行為,因此,成克杰的行為具備了共同受賄犯罪的主客觀要件。成克杰、李平共同受賄的款物由李平保管,其中大部分款物由李平經手收受,這是二人共同受賄犯罪的分工,這些款物未由成克杰經手收受和保管,并不影響對成克杰受賄犯罪的認定。成克杰作為高級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權錢交易,收受巨額賄賂,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嚴重損害了國家公職人員的聲譽,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雖然成克杰曾表示愿意將受賄贓款退回,但本案的贓款是在李平的配合下被追繳的,成克杰的退贓表示,對本案贓款的追繳未起到任何實質性的作用,且贓款的追繳,并不能挽回成克杰的受賄行為對國家所造成的巨大損失和由此產生的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成克杰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一、二審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核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0)高刑終字第434號維持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成克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參考資料 >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2024-12-07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于都縣人民政府.2025-06-30
「第262期」「普法」什么叫剝奪政治權利?如何判處?.今日頭條.2024-12-07
【城檢普法】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微信公眾平臺.2025-05-08
全民普法︱ 剝奪政治權利是什么意思?政治權利包括哪些?.澎湃新聞.2024-12-07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哪些?.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哪些?.2024-12-09
如何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中國人大網.2024-12-07
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今日頭條.2025-06-22
【檢察普法】剝奪政治權利,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澎湃新聞.2024-12-07
為什么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為什么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24-12-07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智慧普法平臺.2024-12-07
強化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12-07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政協廣州市委員會.2024-12-09
最高法人士詳解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相關司法解釋.中國新聞網.2024-12-07
70年要案縱覽:成克杰受賄案.今日頭條.2024-12-09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