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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自由是自由權的一種,指公民為著共同目的,臨時聚集于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自由。它是公民表達強烈意愿的自由,主要都在公共場所行使,必須是多個公民共同行使,屬于集合性權利。單個公民的行為通常不能形成法律意義上的集會、游行和示威。此外,集會自由也常用來指稱在特定課題與政府對立之時,反對者有權就這一課題集會反對。
基本介紹
中國1989年通過的《集會游行示威法》規定,舉行集會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公民在行使集會權利時,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各國實踐
中華人民共和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日本
《日本國憲法》第21條第1項保障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及其他表現的自由。在日本,示威者有可能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被檢控。
美國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禁止美國國會制訂任何法律以侵犯美國民眾的新聞自由與集會自由。
歐盟
《歐洲人權公約》第11條保障了結社和集會自由,包含組成工會的權利,但這些權利都必須要受到“符合法律規定”以及“為民主社會所需”的限制。
主要事件
日本
日本皇宮前廣場事件 (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28年12月23日大法庭判決)
徳島市公安條例事件 (最高裁判所昭和50年9月10日大法庭判決)
成田新法事件 (最高裁判所平成4年7月1日大法庭判決)
泉佐野市市民會館事件 (最高裁判所平成7年3月7日第三小法庭判決)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