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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罪
來源:互聯網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行為人只要有上述行為之一,就構成此罪。行為對象僅限于婦女與兒童,其犯罪客體或者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侵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單位和自然人均可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犯罪主體,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拐賣的是婦女、兒童,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從中國古代的奴隸社會開始,就存在禁止奴隸買賣的法律,漢代漢律中規定對拐賣行為實施者處以“磔[zhé]”刑。唐代《唐律疏議》中對買賣兒童作出了規定,在《大清律例》中規定對于拐賣兒童團伙作案的首要分子立即執行死刑。1979年刑法規定拐賣人口罪與拐騙兒童罪,1983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既穩準狠地打擊拐賣人口等嚴重刑事犯罪,又注重把堅持依法辦案和嚴格法律監督有機結合起來,1991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該決定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 6 種加重情節,1997 年刑法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節從 6 種調整為 8 種,將以出賣為目的的綁架勒索和偷盜嬰幼兒變為拐賣婦女、 兒童罪的加重情節。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針對特殊拐賣行為的定性、共同犯罪、罪數、刑罰適用以及涉外犯罪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中國各級公安機關加大對拐賣兒童案查處力度,拐賣兒童犯罪年發案數逐年下降,由2012年的5907起,下降至2020年的666起。已找回歷年失蹤被拐兒童4142起,破獲拐賣兒童積案206起,抓獲拐賣犯罪嫌疑人543名。2021年,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開展“團圓”行動,截至12月,各地公安機關在“團圓”行動中成功偵破拐賣兒童積案350余起,抓獲拐賣兒童犯罪嫌疑人890余名,累計找回歷年失蹤被拐兒童10932名。2022年,公安部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2023年公安部開展的夏季治安打擊整治行動,全國共抓獲涉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嫌疑人212名,找回失蹤被拐婦女兒童683名。2024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底,由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議和公安部組織,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

歷史沿革

古代拐賣行為立法

奴隸制時期

從中國古代的奴隸社會開始,就存在拐賣現象,合法與非法并存,允許正常的奴隸主之間的奴隸買賣,但也存在禁止奴隸買賣的法律,立法的目的不是為了保障人權,而是為了奴隸主階級的利益不受侵犯。

封建社會時期

漢代時期,漢律中規定拐賣行為與群盜、盜殺傷人等嚴重罪行相當,處以“磔”刑。

唐代《唐律疏議》中對買賣兒童作出了規定,通過較嚴厲的刑罰來懲處買賣兒童行為?!短坡墒枳h》中規定:“十歲以下,雖和, 亦同略法”。指如果被拐賣人是十周歲以下的兒童,那么即使被害人當時是出于自愿,拐賣人依然也要以拐賣犯罪處罰。

在《大清律例》中專門針對貴州省中國西南地區的拐賣行為進行了規定對于拐賣兒童團伙作案的首要分子立即執行死刑,直接在犯罪地執行刑罰,對于犯罪團伙里的起幫助或教唆作用的從犯全部判處絞監候,如果有將被拐賣人致死的,判處斬監侯。

新中國拐賣行為立法

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拐賣人口罪 拐賣人口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拐騙兒童罪 拐騙不滿十四歲的男、女,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83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既穩準狠地打擊拐賣人口等嚴重刑事犯罪,又注重把堅持依法辦案和嚴格法律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堅定捍衛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努力確保不枉不縱。 經過嚴打之后,拐賣人口犯罪有所遏制。但是隨后又觸底反彈、犯罪飆升。

1991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該決定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并將法定刑提高到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 6 種加重情節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蛾P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內容幾乎完全被 1997 年刑法所繼受。

1997 年刑法在《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基礎上稍有調整,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罪中,加重情節從 6 種調整為 8 種,將《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中以出賣為目的的綁架勒索和偷盜嬰幼兒變為拐賣婦女、 兒童罪的加重情節。

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針對案件的管轄、立案、證據收集、特殊拐賣行為的定性、共同犯罪、罪數、刑罰適用以及涉外犯罪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構成要件

客體

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法益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與身體安全。拐賣兒童罪的行為對象僅限于婦女和兒童,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與兒童,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與兒童,被拐賣的外國婦女、兒童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客觀方面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行為人只要有上述行為之一,就構成此罪。

兒童是指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其中,不滿一周歲的為嬰兒,一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為幼兒。

以下行為的共同點是將被害人置于自己或者第三者的非法支配之下。

拐騙指以欺騙、利誘等方法將兒童拐走,以出賣為目的“收養”子女的,也屬于“拐騙”。

綁架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兒童,以出賣為目的強搶兒童的,也屬于“綁架”。

收買是指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買取兒童。

販賣指出賣兒童。

接送指為拐賣兒童的罪犯接收、運送兒童。

中轉指為拐賣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

主體

拐賣婦女、兒童罪行為主體沒有特殊規定,單位和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如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及有關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犯罪主體指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主觀方面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拐賣的是婦女、兒童,誤以為是婦女但拐賣了兒童,或者相反的,屬于同一構成要件內的事實認識錯誤,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如果沒有出賣的目的,只是拐騙兒童脫離家庭的,構成拐騙兒童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誘拐兒童的,構成綁架罪。

主觀上要求行為人有兩個目的,目的一是實際控制婦女、兒童自由的目的,目的二是出賣目的,出賣目的不等于營利目的,為報復他人而販賣婦女兒童也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至于行為人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后實際上是否獲利,更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罰配置

拐賣兒童罪基本刑罰幅度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加重情節的刑法可以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是一個絕對確定的死刑條款。

情節判定

一般情節

實施了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行為方式上不要求全部實施,只要行為人有上述行為之一就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加重情節

刑法法條規定了八種拐賣婦女、兒童罪情節嚴重的情形,即:

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對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的解釋: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指拐賣人數達到3人以上,3次拐賣同一被害人的,應認定為拐賣3人以上。

對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的解釋:包括對被拐賣婦女、兒童及其親屬、監護人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

對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解釋:指拐賣行為直接或間接地造成被拐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如果在拐賣兒童過程中,對被害人進行故意殺害、重傷的,應認定為數罪,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拐賣兒童罪數罪并罰。

常見問題

既遂未遂標準

拐賣兒童罪是抽像危險犯,不以實際出賣為必要,只要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既遂。

本罪屬于繼續犯,行為人既遂后,另有人在不法行為進行過程中加入的,構成共同犯罪。

父母出賣子女

實踐中行為人在接受訊問時基本上否認自己的行為屬于出賣子女,多以超生逃避計劃生育政策處罰、未婚先育逃避社會道德非難、家庭經濟困難逃避撫育職責等理由來強調自己的行為屬于不得已而為之。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故意、過失時,必須堅持從客觀到主觀的順序,而不能相反;換言之,只有在查明了客觀事實的前提下,才能判斷主觀心理狀態。具體分為兩種情況: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不是以非法獲利為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難、或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子女送給他人撫養,收取少量”感謝費“的,屬于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兒童罪論處。將親生子女當作商品出賣,既構成拐賣兒童罪,又構成遺棄罪,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

“出賣親生子以拐賣兒童罪論處”與民間送養區別:

其一,審查行為人實施行為的背景和原因,判定有無營利目的。

其二,審查行為人是否對收養人收養兒童的目的、收養人家庭條件予以關注。

其三,審查行為人是否收取收養人錢財以及收取的數額多少。

其四,審查行為人收取錢財后的用途。

上述四方面,可作為行為人有無犯罪故意的參考因素,并應綜合考量,予以認定。

單位拐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雖然單位不能構成拐賣兒童罪,但可以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責任

罪與非罪

借為男女雙方做婚姻介紹人的機會,向其中一方或雙方索取財物的行為,不成立拐賣婦女罪,介紹收養兒童索取財物的行為亦不構成拐賣兒童罪。

行為人與婦女通謀,介紹婦女與他人結婚,獲得錢財后,行為人與婦女逃走,是共同詐騙行為,不能認定為拐賣婦女罪,詐騙數額較大的,認定為詐騙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是婦女與兒童,如果行為得到了婦女的具體承諾(即婦女自愿離開居住地并愿意成為收買者的妻子),此時不構成犯罪;但如果婦女雖然愿意離開居住地卻不愿意成為收買者的妻子,而行為人將其賣給他人的,則依然構成拐賣婦女罪。再如,征得婦女同意將其介紹至賣淫場所,婦女也愿意在此地賣淫的,即使獲得了賣淫組織者給付的巨額財物或者從形式上看是將婦女作為商品而取得了對價,也只能成立協助組織賣淫罪或者介紹賣淫罪,而不成立拐賣婦女罪。此外,拐賣兒童的,即使征得兒童同意,仍構成拐賣兒童罪。

以出賣為目的強搶兒童或者撿到兒童后予以出賣,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以撫養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或者拐騙兒童,后來又將兒童賣給他人,此時構成拐賣兒童罪。

與其他罪的界限

與拐騙兒童罪區別

拐騙兒童罪指采用蒙騙、利誘或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二者的區別在于是否以出賣為目的,如果拐騙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出賣,定拐賣兒童罪,若拐騙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收養或奴役,定拐騙兒童罪。

與綁架罪區別

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的“綁架”行為與綁架罪中的“綁架”只是客觀行為相似,犯罪主觀方面存在差異,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把婦女、兒童視為“商品”,綁架罪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發要求為目的,把被害人當作人質。

一罪與數罪

拐賣婦女、兒童,又奸淫被拐賣婦女、兒童,或者誘騙、強迫被拐賣婦女、兒童賣淫的,以拐騙婦女、兒童罪處罰,加重處罰。

拐賣婦女、兒童,又對被拐賣婦女、兒童實施故意殺害、傷害、猥褻、侮辱等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并罰。

拐賣婦女、兒童或者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又組織、教唆被拐賣、收買的婦女、兒童進行犯罪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或者收買被拐賣兒童罪與其所組織、教唆的罪數罪并罰。

拐賣婦女、兒童,又將婦女、兒童運往境外,構成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以拐騙婦女、兒童罪處罰,加重處罰。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拐賣婦女、兒童的,不成立犯罪,但如果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強奸婦女或奸淫幼女的,應以強奸罪論處。

評價

上海市一中院刑庭法官陳兵認為,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嚴以及人身自由,將婦女、兒童作為一種商品進行估價和買賣,不僅使被害人喪失了作為“人”的基本定義,還迫使其脫離了原本熟悉的人和生活環境,教唆、幫助他人拐賣這個行為不管出于什么動機,都符合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犯罪構成。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李翔認為,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了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或者人格權,針對在雙方之間進行“居間介紹”或幫助交接等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判斷介紹婚姻還是拐賣犯罪的一個關鍵考量因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婦女介紹對象這種情況,可以直接推定違背意志。

上海政法學院教授趙運鋒認為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從拐賣兒童的角度來看,侵害的法益可以界定為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或者居住安全。針對實踐中可能遇到的有些貧困地區的婦女為改善生活,同意他人將自己“出賣”給他人情形,從人格權的角度來看,人身權利不能買賣,因此,雖然婦女同意出賣,行為人依舊構成犯罪。

實踐效果

《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 計劃(2013—2020)》中對拐賣婦女、兒童防控長效機制進行了安排,對制度構建提出了切實保障。

截至2021年9月,全國各級公安機關共破獲拐賣兒童案件5135起,抓獲犯罪嫌疑人2.3萬名,解救一大批被拐賣兒童。拐賣兒童犯罪年發案數逐年下降,由2012年的5907起,下降至2020年的666起。已找回歷年失蹤被拐兒童4142起,破獲拐賣兒童積案206起,抓獲拐賣犯罪嫌疑人543名。

2021年1月,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開展“團圓”行動,截至當年12月,各地公安機關在“團圓”行動中成功偵破拐賣兒童積案350余起,抓獲拐賣兒童犯罪嫌疑人890余名,累計找回歷年失蹤被拐兒童10932名。

2022年,公安部決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將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作為今年重點任務來抓,迅速掀起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新高潮,快偵快破拐賣現案,全力偵破拐賣積案,嚴懲一批拐賣犯罪分子,解救一批被拐婦女兒童。

2023年10月10日公安部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6月25日至9月30日開展的夏季治安打擊整治行動實現預期目標,全國共抓獲涉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嫌疑人212名,找回失蹤被拐婦女兒童683名。

2025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報告《守護未來:未成年人審判工作護航成長(1978-2024年)》。報告指出,在各地黨委領導及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下,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問題得到解決,犯罪得到有效遏制。采取偷盜、拐騙等方式拐賣兒童的犯罪已呈零星發案態勢,增強了人民群眾安全感。

典型案例

藍樹山拐賣婦女、兒童案

1988年9月,藍樹山伙同譚汝喜等人將被害人向某某(女,時年22歲)拐帶至他處,經林傳溪等人介紹,將向某某出賣。1989年6月,藍樹山伙同黃日旭,經“鄧八”(在逃)介紹,將被害人廖某(男,時年1歲)拐帶至他處,經林傳溪介紹,將廖某出賣。此后至2008年間,藍樹山采取類似手段,單獨或伙同他人在多地,先后將被害人韋某某、黃某某等33名3至10歲男童拐帶至他處,經林傳溪、蘇二妹和同案被告人郭傳貼、涂文仕、陳建東等人介紹,將其出賣。藍樹山拐賣婦女、兒童,非法獲利共計50余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藍樹山為牟取非法利益,拐賣婦女、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雖然藍樹山歸案后坦白認罪,但其拐賣婦女、兒童人數多,時間長,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極大,情節特別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判處被告人藍樹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藍樹山提出上訴。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最高人民法院經依法復核,核準藍樹山死刑。

馬守慶拐賣兒童案

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馬守慶伙同被告人宋玉翠、宋玉紅、宋空軍(均已判刑)等人,以出賣為目的,向侯會華、侯樹芬、師江芬、師小麗(均另案處理,已判刑)等人收買兒童,販賣至他處。其中馬守慶作案27起,參與拐賣兒童37人,其中1名女嬰在運輸途中死亡。馬守慶與宋玉翠、宋玉紅、宋空軍共同實施部分犯罪,在其中起組織、指揮等主要作用。案發后,公安機關追回馬守慶等人的犯罪所得22.6萬元。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馬守慶以出賣為目的拐賣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馬守慶參與拐賣兒童37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且系主犯,應依法懲處。據此,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馬守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馬守慶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經依法復核,核準馬守慶死刑。罪犯馬守慶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相關司法解釋

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五部分規定了拐騙兒童罪定性及第六部分規定了共同犯罪,條文如下: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參與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多個環節,只有部分環節的犯罪事實查證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對該環節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認定。

15、以出賣為目的強搶兒童,或者撿拾兒童后予以出賣,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以撫養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或者拐騙兒童,之后予以出賣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16、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7、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不是出于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于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征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18、將婦女拐賣給有關場所,致使被拐賣的婦女被迫賣淫或者從事其他色情服務的,以拐賣婦女罪論處。有關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事前與拐賣婦女的犯罪人通謀的,對該經營管理人員以拐賣婦女罪的共犯論處;一個行為同時構成拐賣婦女罪和組織賣淫罪的,擇一重罪論處。

19、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販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20、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違背被收買婦女的意愿,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礙對被收買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

(3)非法剝奪、限制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情節嚴重,或者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有強奸、傷害、侮辱、虐待等行為的;

(4)所收買的婦女、兒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買,或者收買多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

(5)組織、誘騙、強迫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從事乞討、苦役,或者盜竊、傳銷、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6)造成被收買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被追訴前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有關單位反映,愿意讓被收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將被收買兒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將被收買婦女、兒童交給公安、民政、婦聯等機關、組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21、明知他人拐賣婦女、兒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健康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

明知他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買婦女、兒童的戶籍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但是,收買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外。

認定是否“明知”,應當根據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辯解,結合提供幫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顯違反相關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綜合判斷。

22、明知他人系拐賣兒童的“人販子”,仍然利用從事診療、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賣方情況的條件,居間介紹的,以拐賣兒童罪的共犯論處。

23、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共犯,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參與拐賣的人數、次數,以及分贓數額等,準確區分主從犯。

對于組織、領導、指揮拐賣婦女、兒童的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犯罪環節,或者積極參與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等犯罪行為,并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

對于僅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信息或者相關證明文件,或者進行居間介紹,起輔助或者次要作用,沒有獲利或者獲利較少的,一般可認定為從犯。

對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區別不明顯的,可以不區分主從犯。

201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對嬰幼兒采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偷盜嬰幼兒”。該司法解釋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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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2021】“團圓”行動這一年:找回歷年失蹤被拐兒童10932名.今日頭條.202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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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部委 | 警方今夏以來找回失蹤被拐婦女兒童683名 統計局將開展2023年人口抽樣調查.今日頭條.2023-10-15

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在全國部署開展.中國科技網.2025-03-12

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在全國部署開展.新華網.2025-05-15

全!民法典頒布后,各個年齡段法律權利義務對照表來了!附50個熱點問題解答.青海普法網.2025-03-12

出賣親生子構成拐賣兒童罪與民間送養的界限.中國法院網.2023-10-1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3-10-14

75號咖啡 | 愿天下無拐——拐賣婦女、兒童的罪與罰.上觀.2023-11-10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反對拐賣人口 行動計劃(2013—2020年)的通知.中國政府網.2023-10-31

最高法:拐賣兒童犯罪呈下降趨勢.今日頭條.2025-05-31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黑龍江法院網.202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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