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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訴
來源:互聯網

提起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以及自行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而代表國家將其提交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概念

提起公訴,作為起訴的一種類型,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一項訴訟活動。提起公訴是人民檢察院的一項專門權力,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行使。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控訴機關,應當謹慎地行使控訴權,保證犯罪行為得到應受的懲罰,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保護人權。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提起公訴是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要進行認真、全面的審查,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是否屬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偵查活動是否合法。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可以詢問證人和被害人。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即應作出起訴的決定,按照刑事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相關概念

起訴書

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時,應制作起訴書。起訴書應明確記載:①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職業、曾否受過刑事處罰、被捕的年、月、日。②犯罪事實和證據,包括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動機、目的、造成的危害,以及足以證明被告人犯罪的各種證據。③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犯罪的性質、犯罪的責任、從輕從重處罰的條件。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應當寫明被告人各自應負的罪責。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將起訴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提交人民法院。

免予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對于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免予起訴。免予起訴應制作免予起訴決定書。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查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①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④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見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⑤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應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免予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免予起訴決定書或不起訴決定書交給被告人及其所在單位。如果被告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提起公訴

制度

世界大部分國家的刑事訴訟都實行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制度。在日本,實行國家追訴主義,法院不受理自訴案件;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都要由檢察官起訴。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公訴是檢察機關的職能。在南斯拉夫,追究犯罪、對犯罪者進行控訴是檢察機關的職責,檢察院是負責刑事案件起訴的國家機關。

在美國的刑事訴訟中,也實行檢察官起訴的制度,但《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規定,非經大陪審團提出公訴,人民不受死罪或不名譽罪之宣告。不名譽罪實質上與重罪含義相同。因此,凡是聯邦法院審理的重罪案件,檢察官的起訴書必須經大陪審團審查決定,輕罪案件則由檢察官直接向法院起訴。在各州中,約有半數的州,重罪案件可以不通過大陪審團,而由檢察官直接向法院起訴。除死罪外,被告人可以放棄由大陪審團審查公訴的權利。大陪審團審查起訴,僅審查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被告人沒有主動提出證據和出席大陪審庭的權利。經審查,如果大多數陪審官認為檢察官對被告人罪行的指控有根據,即由大陪審長簽字批準公訴書。

英國最早實行大陪審團審查起訴的制度,但于1933年將這一制度廢除。原則上,在英國任何公民對犯罪案件都可以起訴,實際上絕大部分刑事案件由警察部門起訴,有些犯罪案件必須先取得總檢察長或檢察官的批準,才能起訴。總檢察長和檢察官也負責某些重大案件的直接起訴。

法國刑事訴訟中,案件經過偵查,一律由檢察官制定起訴書起訴,并移送預審法官或上訴法院起訴庭審查決定,交付法庭審判。

程序

人民檢察院經過對刑事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之后,確認案件符合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提起公訴應具備的條件的,應當依照下列程序提起公訴:

(一)做出提起公訴決定,并制作起訴書

(二)將起訴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等一并送交人民法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凡需要提起訴訟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這一規定表明:人民檢察院要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提起訴訟必須進行全面審查,作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對于需要起訴的案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條件

提起公訴的條件可分為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較為一致,且符合公訴制度的一般法理。具體說來,公訴的法定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法已經構成犯罪。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國人大網.2012-07-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法律家.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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