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區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截至2020年末,中國共有289個設區的市
1954年《憲法》中就規定,“較大的市分為區”。1955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設置市、鎮建制的決定》,明確規定:“人口在20萬以上的市,如確有分設區的必要,可以設市轄區”。1978年《憲法》第三十三條、1982年《憲法》第三十條都規定,“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1982年《地方組織法》修正,對“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權作了開創性的規定,第一次賦予了“較大的市”另一個層面,即立法制度上的意義,這是中國城市一級的人大和政府首次獲得立法權,可以認為是“設區的市”立法權的起源。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第三十一條也正式將“較大的市”變更為“設區的市”。
發展歷程
在新中國第一部憲法一1954年《憲法》中就規定,“較大的市分為區”。1955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設置市、鎮建制的決定》,明確規定:“人口在20萬以上的市,如確有分設區的必要,可以設市轄區”。此后,1978年《憲法》第三十三條、1982年《憲法》第三十條都規定,“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1982年《地方組織法》修正,對“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權作了開創性的規定,第一次賦予了“較大的市”另一個層面,即立法制度上的意義,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賦予了“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享有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權力幣,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賦予了“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規章的權力。這是中國城市一級的人大和政府首次獲得立法權,可以認為是“設區的市”立法權的起源。
2000年,國家制定《立法法》,對立法工作進行了全面的規范,標志著中國的立法工作進入了新階段。《立法法》對“較大的市”的立法權作了更為全面和系統的規定",同時,又賦予了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地方立法權,將“較大的市”的外延確定下來,即包括以下三種類型:(一)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二)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三)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至此,擁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的市”的范圍有了一定幅度的擴大,包括27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18個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4個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共計49個。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第三十一條正式也將“較大的市”變更為“設區的市”。2020年4月,國務院批準,海南省三沙市設立西沙區、南沙區。三沙市西沙區管轄西沙群島的島礁及其海域,代管中沙群島的島礁及其海域,西沙區人民政府駐永興島。三沙市南沙區管轄南沙群島的島礁及其海域,南沙區人民政府駐永暑島。截至2020年末,中國共有289個設區的市。
權力機關
基本類別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主要實行省、縣、鄉三級地方行政區劃體系,省、縣兩級之間只有較大的市和自治州可以管轄縣。憲法中也只出現“直轄市、市、較大的市、設區的市、不設區的市”這幾種描述,并沒有“地級市、縣級市”等另外的說明。市按其所轄行政層次,分為設區的市和不設區的市。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設區的市與不設區的市,其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方式有所不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每屆任期5年;不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每屆任期5年。設區的市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每屆任期5年;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為其常設機關。設區的市的人大代表名額基數為240名,每2.5萬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過1000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650名。
相關關系
較大的市
“較大的市”這一概念出現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中,其特指行政區劃制度中可分為區、縣的“市”,屬于憲法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一共四次審批,產生了19個“較大的市”。其中,重慶市因升為直轄市不再為“較大的市”,因此實際存在的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就是18個,包括唐山市、大同市、包頭市、大連市、鞍山市、撫順市、吉林市、齊齊哈爾市、無錫市、淮南市、青島市、洛陽市、 寧波市淄博市、邯鄲市、本溪市、 徐州市和蘇州市。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第三十一條正式也將“較大的市”變更為“設區的市”。
直轄市
“直轄市”的概念出現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中,直轄市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相當于省級建制。截至2017年共有四個直轄市,分別是北京、上海市、天津市和重慶市。
地級市
1983年開始推行“地級行政區劃改革”,將“省轄市”改為“地級市”,是因其行政地位和地區(地區行政專署)相當,故被稱為“地級市”,在國家行政機構區劃統計上作為行政區劃術語固定下來。
法律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十七條: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條: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第一百零二條: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由他們選出的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一條: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認為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第八十二條: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除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后,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于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第八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
第八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大會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經批準后,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經批準后,分別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九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系點,深入聽取基層群眾和有關方面對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草案的意見。
第九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二)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規章,限于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事項。已經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涉及上述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開始制定規章的時間,與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本市、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同步。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第一百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第一百零九條: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一)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三)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經濟特區法規、浦東新區法規、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變通的情況。
參考資料 >
5月8日 稿件:“設區市”與“省轄市”、“地級市”有何不同?.5月8日 稿件:“設區市”與“省轄市”、“地級市”有何不同?.2024-12-07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人大網.2024-12-07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國政府網.2024-12-07
民政部關于國務院批準海南省三沙市設立市轄區的公告.中國政府網.2024-12-07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宣傳系列(三十).贛縣區人民政府.2023-12-12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浙江省人民政府.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