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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來源:互聯網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或者過失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眾生活的平穩與安寧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護法益是公共安全;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時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反之,危害公共安全意味著行為具有公共危險,因此,這些犯罪被稱為公共危險犯。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客觀方面實施了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眾生活的平穩與安寧的行為,并造成相應的危險或侵害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體通常一般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即達到法律規定的承擔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完全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或過失,本罪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侵害結果,過失犯罪的成立要求行為造成具體的侵害結果。

自1979年刑法以來,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條條文經過數次變化,到了1997年,危害公共安全罪相關法條數量從11條增加為26條,新增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飛行類犯罪、安全事故犯罪等。1997年后,出臺了十一個刑法修正案,其中有5次對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了部分修正。如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幫助恐怖活動罪、儲存危險物質罪以及搶劫危險物質罪,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險駕駛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5個恐怖組織罪罪名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駕駛罪等。截至2023年,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條條文為刑法第114條到139條,共有47個罪名。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認為:公共安全罪是一種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具有手段的危險性和結果的嚴重性,因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懲治的重點。2023年,公安部組織開展夏季治安打擊整治行動,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精心組織開展緝槍治爆專項行動,成功破獲一批涉槍涉爆案件,清繳一批非法槍支彈藥,收繳戰爭遺留物503枚、危險化學品近1900千克,發現整改涉槍涉爆涉刀安全隱患81處。精心組織開展“掃黃鏟賭”專項行動。以“清風2023”為抓手,成功偵破“1·11”于某泉團伙開設賭場案等一批涉黃賭違法犯罪案件,打掉黃賭窩點319處。

歷史沿革

立法背景

危害公共安全罪按其侵犯客體來說大致分為五類:即危險方法類犯罪,破壞公共設施類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犯罪,事故犯罪。

就恐怖活動犯罪立法來說,中國政府一貫反對各種形式的恐怖組織和恐怖犯罪活動,2001年美國9.11事件后,世界各國更加認識到恐怖主義犯罪的極端危害,同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制止恐怖主義爆炸的國際公約》,并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三),打擊恐怖活動犯罪的范圍更廣,規定更明確。

就破壞公共設施類犯罪而言,交通運輸是國計民生的動脈,破壞交通運輸工具會造成不特定人的傷亡和財物損失,隨著時間推移,犯罪客體的范圍不斷擴大,刑法也對其不斷進行修正。

就事故犯罪而言,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犯罪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原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范圍較窄,不適應主體日益多元化的情況,也出現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追逐利益,違法反律規定,給群眾生命健康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失。

立法演變

自1979年刑法以來,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條條文經過數次變化,1979年刑法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條數量為11條,規定的罪名有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

到了1997年,危害公共安全罪相關犯罪類型增加,法條數量隨之增加,變為26個,新增罪名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等一系列犯罪,劫持航空器罪,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等。

1997年后,出臺了十一個刑法修正案,對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了部分修正。

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修正,新增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這一實行行為;新增幫助恐怖活動罪、儲存危險物質罪以及搶劫危險物質罪。

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責任安全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險駕駛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多個罪名,包括修正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新增5個恐怖組織罪罪名如宣揚恐怖主義罪、非法持有恐怖主義物品罪等,危險駕駛罪新增兩個危害行為。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駕駛罪,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危險作業罪三個罪名。

截至2023年,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條條文為刑法第114條到139條,共有47個罪名。

構成要件

客體

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不特定是指犯罪行為沒有具體針對對象,造成結果也無法事先預知,具有相當的嚴重性和廣泛性,是一種客觀判斷,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確定的侵害對象為轉移。

客觀方面

實施了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眾生活的平穩與安寧的行為,并造成相應的危險或侵害后果,行為特點有:以危險方法實施行為,破壞公用工具或設施,實施恐怖活動,針對具有極大殺傷力的槍支、彈藥、爆炸物進行犯罪,違反安全規則造成重大事故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包括危險與實害,產生危險是犯罪的成立條件,導致實害結果是犯罪的既遂條件。公共也指公眾,即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危害公共安全指危險的危及范圍無法預料,具有危及多數人的可能性。安全指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物質性損害,不包括精神損害、心理恐慌等非物質性損害。

主體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體通常一般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即達到法律規定的承擔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完全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極少數規定特殊主體,如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航空人員、鐵路職工等屬于例外規定。

主觀方面

故意或過失,本罪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侵害結果,過失犯罪的成立要求行為造成具體的侵害結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后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希望發生危害社會的嚴重后果,但是應當預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輕信能夠避免,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

刑事責任

對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并未造成實際的危害后果,并且當事人主觀上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因此僅給予行政處罰。另一種對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即是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嚴 重的社會后果,因此依法對行為人適用刑法進行處罰。

罪名認定

罪名界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47個罪名,其保護法益是公共安全,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時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重視其社會性,把“少數”的情形排除在外。不特定是一種客觀判斷,不依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確定的侵害對象而轉移。

危害公共安全罪按其侵犯客體來說大致分為五類:即危險方法類犯罪,破壞公共設施類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犯罪,事故犯罪。

如危險方法類犯罪侵犯客體都是公共安全,這一類犯罪都是具體危險犯,只要對公共安全有具體的危險就構成既遂,而非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此外,“具體危險”指司法上用證據證明的危險,而不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險,如放火罪只要引起對象物燃燒就既遂,是否危及公共安全以具體情況下一般人的判斷為標準。

再如破壞公共設施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雖然損害設施的同時也造成了財物的損失,但只要破壞行為具有危害共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就構成破壞公共設施類犯罪,否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或其他財產類犯罪。

爭議

中國學術界對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學術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爭議點主要落在“公共安全”:

第一種觀點,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過失地實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二種觀點認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實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安全以及其它重大公共利益安全的行為。

第三種觀點認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實施危害或足以 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四種觀點認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以及公共生活安全的 行為。

第五種觀點認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行為。

分類

危害公共安全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的第二章,內容為一百一十四條到一百三十九條共四十七個罪名,其中包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十個;破壞特定設備、設施罪十個;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罪名五個;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 物質為犯罪對象的罪名九個以及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九個。

從處罰根據分類

構成結果加重犯的幾類情形,主要是刑法115條到119條規定的情形,具體罪名包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普通的實害犯,如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等;具體的危險犯,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抽象的危險犯,如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等。

從侵犯客體分類

大致分為五類:

危險方法類犯罪包括五種犯罪,指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壞公共設施類犯罪包括五種犯罪,即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共用電信設施罪。

恐怖活動犯罪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幫助恐怖活動罪,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車罪等。

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犯罪包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盜竊、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丟失槍支不報罪等。

事故犯罪包括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妨害安全駕駛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組織他人冒險作業罪等。

量刑標準

有兩個量刑幅度的犯罪如刑法122條規定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有三個量刑幅度的犯罪如刑法116條、117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四個量刑幅度的犯罪如刑法114條、115條規定的以各種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外還有拘役、管制刑罰如刑法120條之一規定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規定單位犯罪的處罰如刑法120條之一規定幫助恐怖活動罪規定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一般犯罪法定最低刑為3年以下如刑法124條、125條規定的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特別犯罪法定最低刑為5年以下如刑法122條、123條規定的劫持船只、汽車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等。

常見問題

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區分

兩類罪名區別主要體現在故意殺人罪及與之對應的過失犯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爆炸罪等與故意殺人罪存在競合關系,如采取放火、爆炸等手段殺人,區別的關鍵在于是否危及了公共安全,危及了公共安全時定放火罪、爆炸罪、否則定故意殺人罪,若故意殺人之后為掩蓋犯罪現場而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應當數罪并罰。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殺人罪關系

實施與放火、爆炸相當的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對死亡結果持過失心理,成立結果加重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死亡;實施與放火、爆炸相當的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對死亡結果持故意心理,形成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實施與放火、爆炸相當的行為,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但導致他人死亡且對死亡結果持故意心理,只定故意殺人罪。

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區別

交通肇事罪中規定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區別在于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殺人或傷害的心態,如果行為人在肇事后正式消極的不救助,一般推定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行為人在肇事后有拋棄或傷害被害人的積極舉動,則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危險駕駛罪主觀上表現為故意,交通肇事是過失,危險駕駛罪是危險犯,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危險駕駛罪的行為方式是法條規定的四種行為即追逐競駛情節惡劣,醉酒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而交通肇事行為是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為。

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人行為人對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發生持故意心態,即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出現,危險駕駛罪是行為人在主觀上不追求、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觀行為表現為行為人通過實施危險方法,如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等方式,危險駕駛罪的客觀行為表現為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醉酒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

評價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認為:公共安全罪是一種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具有手段的危險性和結果的嚴重性,因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懲治的重點,對公共安全罪進行必要的修訂回應了社會公眾對公共安全的關切,進一步完善了公共安全罪的立法,為司法機構懲治公共安全罪提供了刑法根據。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教授姜濤認為,放火罪、爆炸罪、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具體危險犯,此類犯罪不僅有定性的要求,而且有定量的要求。具體危險犯的行為構成要件是“其他危險方法”,違法判斷的核心是“危及公共安全”,危險不僅要有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的本質,而且需要達到足夠的、公共的危險,具有造成人員傷亡的蓋然性。

實踐效果

2023年,夏季治安打擊整治行動開展以來,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精心組織開展緝槍治爆專項行動。全區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成功破獲一批涉槍涉爆案件,清繳一批非法槍支彈藥,收繳戰爭遺留物503枚、危險化學品近1900千克,發現整改涉槍涉爆涉刀安全隱患81處,全力消除影響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隱患。精心組織開展“掃黃鏟賭”專項行動。以“清風2023”為抓手,成功偵破“1·11”于某泉團伙開設賭場案等一批涉黃賭違法犯罪案件,打掉黃賭窩點319處,全力凈化社會風氣,改善治安秩序。

2023年9月,在公安部的統一組織下,中國170個城市同步開展以“除槍爆 護穩定 保民安”為主題的集中銷毀非法槍爆物品活動,對近年來公安機關收繳和群眾主動上繳的氣槍、獵槍等14萬余支槍支及一大批炸藥、雷管等爆炸物進行集中安全銷毀。

典型案例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案

2021年8月至11月期間,衛某某擔任燃氣公司運營專員,賀某擔任片區網格員,二人為牟利在負責的片區內以包年使用低價天然氣為噱頭,多次通過拆卸、改裝燃氣計量設備,達到使燃氣計量設備失去計量功能的目的,破壞了正在使用的燃氣設備,造成嚴重安全隱患。截至案發,二人共計為16個用戶拆改燃氣計量表,非法收取用戶改裝費34300元。2022年7月,曲沃縣人民法院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分別判處衛某某、賀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衛某某、賀某無任何資質,在未經許可、未采取保護措施的情況下擅自拆改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偷盜天然氣,破壞了原有設備的密閉性和自然通風條件,在使用過程中極易發生燃氣泄漏,或引起室內人員煙氣中毒,甚至可能發生爆炸危險,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本案應當認定為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1年1月至6月,馬某某在凌晨時段,多次駕駛電動自行車盜竊雨水井井蓋50余塊(價值15584元)。2021年6月28日,馬某某在某村盜竊井蓋時被當場抓獲。2021年10月,長治市潞州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2022年7月,潞州區人民法院以馬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馬某某盜竊的窨井蓋大部分位于非機動車道,少部分位于機動車道靠近非機動車的路邊,附近有菜市場、學校,車流量大、人員密集,屬于較繁華路段,且馬某某多在凌晨作案,群眾不易發覺、不易及時避開危險,其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應當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害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害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害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害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幫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絡的;(四)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以制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一百二十一條【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條【劫持船只、汽車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害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的;(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三)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地方武裝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九條【丟失槍支不報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條【重大飛行事故罪】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妨害安全駕駛罪】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危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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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陳興良:公共安全犯罪的立法思路嬗變: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為視角.搜狐網.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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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中國法院網.2023-10-20

5月21日10:30,朝陽法院召開“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危險駕駛案”新聞通報會.中國法院網.2023-10-20

淺析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危險駕駛罪的認定.中國法院網.2023-10-20

姜濤:需罰性在犯罪論體系中的功能與定位.澎湃新聞.2023-11-10

全國170個城市同步開展集中銷毀非法槍爆物品活動.今日頭條.2023-11-10

山西省檢察院發布依法懲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百家號.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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