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死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中國在立法中第一次出現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是1963年的刑法草案修正稿第33稿,其中關于主體的規定為“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的職工,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這一規定雖然表示已經開始追究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刑事責任,但在立法上有明顯的缺陷。在之后頒布的1979年刑法中,對第一百一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做出了新的規定,從此,重大責任事故罪成為中國刑法當中明文規定的一條罪名。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為適應中國加強保護生產作業領域的安全需要,在第一條即對重大責任事故罪進行了修改,修訂后的犯罪主體范圍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的規定。”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重大責任事故罪新增一條有關危險生產、作業的法律規定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進一步加強了對生產安全作業領域的安全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具體規定在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即“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沿革
立法背景
中國在立法中第一次出現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是1963年的刑法草案修正稿第33稿。其中關于主體的具體規定為,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的職工,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這一規定雖然表示已經開始追究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刑事責任,但在立法上有明顯的缺陷。此罪的犯罪主體過于狹隘,僅僅局限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筑這四類企業的職工當中,不能包括在現實生活中從事生產的全部人員和企業類型,致使有些犯罪分子逃脫了法律制裁。
立法歷程
在1979年刑法中,對第一百一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做出了新的規定。自此,重大責任事故罪成為中國刑法當中明文規定的一條罪名。在該條罪狀的表述中,將此罪的犯罪主體范圍擴大為:“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1997年刑法經過修訂后,第一百三十四條將此罪的主體范圍明確為:“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對該條文進行分析可以看出,雖然1997年修訂在本罪的犯罪主體方面并沒有什么明顯的變化,只是在犯罪的結果要求方面修改為“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這個變化使重大責任罪由行為犯向結果犯進行轉化,更加嚴格限定了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成立范圍。這個細微的變化使1997刑法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比1979年對此罪名的規定的邏輯更加嚴謹。同時,在1997年刑法修訂中有6項責任事故型犯罪從重大責任事故犯罪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罪名,分別是:“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發生在上述領域的責任事故犯罪已不能適用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
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為適應中國加強保護生產作業領域的安全需要,在第一條即對重大責任事故罪進行了修改,修訂后的犯罪主體范圍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的規定。”此次修改為了更加適應生產經營主體多元化的現實狀況,對該罪的主體范圍做出了開放式的規定,不再是1997年刑法所規定的犯罪主體。即不論是公營生產單位的人員還是私營生產企業的人員,是本單位正式職工還是非本單位職工,只要是進行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安全生產的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重大責任事故罪新增一條有關危險生產、作業的法律規定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進一步加強了對生產安全作業領域的安全保護。一般而言,重大責任事故罪屬于結果犯,但是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增加了“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條款,使得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三種特殊行為超脫于結果犯,不再要求實質性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危險作業的三種具體情形,并且行為具有產生嚴重后果的現實的實質危險時,就成立重大責任事故罪。這使得該罪從懲罰和預防兩個角度都加大了生產作業的安全保護,并進一步擴大了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范圍。
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廠礦企業、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所謂規章制度,是指與保障安全生產、作業有關的規章制度,包括國家頒發的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所制定的規程、規則、章程等的明文規定,還包括企業、事業單位中通行的行之有效的正確的操作習慣與慣例。本罪中違反規章制度行為表現為兩種形式:
一是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方式包括兩種,既可以是通過國家頒發的法律法規,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規程、規則等規范和通行的行之有效的正確的習慣、慣例對職工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管理,也可以通過企業、事業單位有關從事生產、作業指揮、管理人員要求職工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對職工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管理。因此,職工的“不服管理”,就包括職工不遵守本單位要求其遵守的各種規章制度和不服從本單位從事生產、作業指揮、管理人員有關安全方面的工作安排兩個方面。只要認定行為人具有不服管理的表現,即可認定其違反了規章制度。
二是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即指強行要求工人違反規章制度,冒著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危險從事作業活動。其次,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只能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并與生產、作業有直接關系。如果事故的發生與生產、作業沒有關系,不構成本罪。最后,行為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必須造成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所謂“重大傷亡”,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所謂“嚴重后果”,是指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這里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由于事故而造成的建筑、設備、產品等的毀壞損失(即全部或部分喪失價值或使用價值),以及因人員傷亡而支付的醫藥、喪葬、撫恤等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本罪的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這里的過失是就行為人對其行為所引起的重大事故的心理態度而言的,至于行為人對其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本身,則可能是明知的、故意的。
本罪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第一條,本罪的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法發〔2011〕20號),對于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應根據其崗位職責、履職依據、履職時間等,綜合考察工作職責、監管條件、履職能力、履職情況等,合理確定罪責。
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實踐中,我們要嚴格把握危害生產安全犯罪與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應將生產經營中違章違規的故意不加區別地視為對危害后果發生的故意。
認定界限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中發生重大死亡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事故,情況比較復雜,必須注意分清罪與非罪的界限。除看客觀上是否造成前述嚴重后果外,最關鍵的是要查明行為人有無過失。對于所發生的自然事故,即因自然原因(如雷電)引起的事故和技術事故,即因技術、設備條件限制而發生的事故,以及在科學試驗中無法避免的事故,要與重大責任事故嚴格區別開來。
本罪與失火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的界限
在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中,有的造成火災、爆炸、中毒等嚴重后果,因此,同時也觸犯失火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對此,要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本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嚴重后果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并非凡是駕駛機動車輛造成嚴重后果的,都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有的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兩罪的區別在于:
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交通肇事行為必須是發生在交通管理的范圍內,例如,駕車行駛在公路上、城鎮街道上或胡同(里弄)里,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一般發生在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其他作業的場所。
交通肇事罪是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結果,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是違反與生產、作業有關的規章制度的結果。因此,在公路交通管理的范圍之外,駕駛機動車輛從事某種作業,如貨運汽車在貨場卸貨,在倒車時司機未注意觀察車后的情況,將一工人擠死,該司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是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本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區別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有關單位不重視勞動者的安全,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事故的情況。設置本罪名意在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懲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護法》的單位。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是針對職工(勞動者)違章作業造成事故進行懲罰。
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與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的區別
發生的場合不同,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一般發生在業務活動中,具有業務過失性質;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則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日常生活不夠小心謹慎而導致嚴重后果,屬于普通過失。
主體不同,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如廠礦企業的職工和鐵路、航空職工;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行為特點不同,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通常違反業務規章;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通常違反生活常理。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相關刑罰
中國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具體規定在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策握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法發〔2011〕20號),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生產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傷亡人數、經濟損失、環境污染、社會影響、事故原因與被告人職責的關聯程度、被告人主觀過錯大小、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的施救表現、履行賠償責任情況等,正確適用刑罰,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加重處罰事由
根據刑法的規定,情節特別惡劣,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法發〔2011〕20號),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一)非法、違法生產的;(二)無基本勞動安全設施或未向生產、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無保障的;(三)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四)關閉、故意破壞必要安全警示設備的;(五)已發現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六)事故發生后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七)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第十二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1)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2)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3)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4)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5)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6)安全事故發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7)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法發〔2011〕20號),相關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一)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二)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三)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四)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的;(五)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六)事故發生后,采取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七)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從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第十三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安全事故,但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正確適用緩刑、減刑、假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法發〔2011〕20號),對于危害后果較輕,在責任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符合法律有關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但應注意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嚴格控制,避免適用不當造成的負面影響。
對于具有下列情形的被告人,原則上不適用緩刑:(一)具有本意見第14條、第15條所規定的情形的;(二)數罪并罰的。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特定活動。
辦理與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相關的減刑、假釋案件,要嚴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否決定減刑、假釋,既要看罪犯服刑期間的悔改表現,還要充分考慮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
就業禁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第十六條,對于實施危害生產安全犯罪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特定活動;對于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業。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案件造成經濟損失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應否做出規定問題的電話答復》(1987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這兩類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較復雜,二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數額標準只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之一,不宜以此作為定罪的唯一依據。在實踐中,因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所造成的嚴重損失,既有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也有的還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響。其中,有些是不能僅僅用經濟數額來衡量的。在審理這兩類案件時,應當根據每個案件的情況作具體分析,認定是否構成犯罪。
本罪與交通肇事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第八條,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定罪處罰。
本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第十條,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阻撓開展搶救,導致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或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對被害人進行隱藏、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第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對發現的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情節嚴重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處罰。
數罪并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法發〔2011〕20號),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導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數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或排放、傾倒、處置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同時構成行賄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構成有關犯罪的,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犯罪行為與安全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貪污、受賄犯罪和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典型案例
案例一:周某、王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道路施工類)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是某地鐵站暗挖土建工程項目的安全總監和實際負責人,主持日常工作;被告人王某某為該項目總工程師和技術負責人。2019年12月1日9時15分許,該地鐵工程項目發生拱頂透水塌事故,由于項目部未及時對坍塌路面進行圍蔽,造成行經此處的被害人石某、石某偉、羅某某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2000多萬元。經事故調查認定,周某、王某某對事故發生均負直接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周某、王某某投案自首。
【處理結果】
2020年10月21日,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以周某、王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向天河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1月21日,天河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同時基于兩被告人自首、所屬單位賠償、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情節,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相應的量刑建議。2021年12月31日,天河區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安全生產提示】
(一)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層層壓實生產項目的流程管理、人員管理、培訓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責任,確立主管責任人的崗位職責,明確其履職要求。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應急處置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現場應急處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建立安全管理、隱患排查、現場處置機制。建立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強事前勘查、風險預判。建立風險等級防控工作機制,認真分析作業場所危險因素,及時發現安全風險和隱患。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自查自報自改機制,切實加強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建立重大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現場處置和應急聯動機制,確保施工作業過程中事故防范應對措施及時有效。
(三)設計、施工、安全監管各負其責。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各方主體認真履職,形成安全工作合力,確保工程項目質量安全。強化建設項目安全監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各方主體互相配合、互相監督,全面履行安全管理和監管責任,實現風險跟蹤、監測、預警、處置、監管工作五位一體。
案例二:王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土建施工類)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承包廣州市某雨污分流整治工程。2020年11月5日,王某某在未編制基坑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未對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未落實基坑開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章組織被害人李某某等4名工人進行施工作業。在基坑開挖過程中,王某某未對已出現的土方坍塌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在未消除事故隱患的情形下繼續組織施工。2020年11月11日0時20分許,被害人李某某在基坑內進行人工清槽作業時因基坑土方坍塌被掩埋死亡。事故發生后,王某某于2020年12月15日被抓獲歸案。
【處理結果】
2021年12月20日,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以王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向荔灣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8月30日,荔灣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同時根據王某某認罪悔罪態度、積極賠償獲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情況,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量刑建議和判處職業禁止令建議。2022年9月14日,荔灣區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判處職業禁止令。
【安全生產提示】
(一)切實落實好安全生產責任制。發包單位及相關行政職能部門要在工程施工前做好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將責任落實到人,明確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工程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防止出現責任真空區。承包單位要完善項目安全管理架構,配備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員,建立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應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強化資質審核、安全培訓和履職監管。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及總包單位要強化對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分包單位的資質審查,規范分包行為,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從工程質量、施工方案、施工材料、安全培訓、安全保障等方面進行全流程監督管理,及時有效消除工程安全隱患。
(三)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違規違法行為。行業主管部門要完善與屬地街道的溝通機制,及時掌握工程施工進度,督促各責任主體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嚴厲打擊違法分包、項目負責人不到崗履職、未落實隱患排查治理、未履行監理職責等違規違法行為,將違規作業發生安全事故的單位列入行業“黑名單”,倒逼其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責任。
案例三:譚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建筑施工類)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譚某某未取得工程承包資質、安全許可證,在其承包的位于增城區某鎮農村自建房屋工地組織施工,安排被害人佘某某進行安裝長臂吊運機時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致使被害人佘某某從該處三樓墜地身亡。事故發生后,譚某某參與搶救并配合事故調查,主動賠償被害人家屬。
【處理結果】
2019年4月17日,廣州市公安局增城區分局以譚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向增城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5月8日,增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同時根據譚某某認罪悔罪態度、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情況,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量刑建議。2019年6月1日,增城區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安全生產提示】
(一)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工程建設發包方與承包方要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依法依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包方須認真核查承包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及安全許可證,承包方需聘請具有從業資格的人員進行施工作業,確保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位。
(二)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承包工程負責人需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為其提供具備安全條件的作業裝備和安全防護用品,要求施工人員在作業過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在施工現場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在隱患未排除前不得安排施工人員冒險施工。
(三)強化安全生產監管職能。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監督責任,建立健全查違控違工作機制,落實查處違法建設地段責任制和日常巡查機制,實行網格化監控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深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動,有效消除安全生產隱患。
案例四:交通肇事,劉某某、陳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市政工程類)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3日23時25分許,被告人郭某駕駛粵A19DXX號小型普通客車以超過規定時速100%的車速途經廣州市越秀區中山一立交頂層跨線橋由東往西行駛至東風東路出中山一路西55米時,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導致其車頭右部碰撞停靠在道路上施工作業的粵AM47XX號中型非載貨作業車尾部和正在擺放雪糕桶的施工人員梁某某,造成梁某某受傷送院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查,2021年8月27日,廣東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工程公司”)將其承包的廣州市中部區域路燈設施養護維修項目工程分包給廣州市某機電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機電公司)。被告人劉某某系某機電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經理及安全生產負責人,負責該公司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陳某某系某機電公司該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安排人員施工及安全教育等工作,是該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項目工程實施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陳某某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未按照相關安全生產規范和安全管理規定組織施工作業,造成一名施工人員死亡及兩車損壞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后,機電公司和三被告人共同賠償被害人家屬。
【處理結果】
2022年7月19日,廣州市公安局以郭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劉某某、陳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2年8月19日,越秀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同時根據郭某、劉某某、陳某某認罪悔罪態度、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情況,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量刑建議。2022年8月25日,越秀區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交通肇事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安全生產提示】
(一)嚴格落實安全監管責任。發包單位、承包單位、施工單位要明確各方主體的安全職責,嚴格依法依規履行施工安全管理責任。總包單位要加強對分包單位違規轉包的監督管理,承包單位要加強對施工單位的現場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二)加強施工安全教育培訓。對施工單位、項目工程的管理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生產培訓,對施工人員進行崗前和在崗安全培訓,強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規范、檢查施工作業的安全警示措施和安全防護措施,有效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加大路面安全監管力度。相關行政職能部門要加強路面監控排查整治,加大道路安全治理力度,對路面施工存在安全隱患的行為及時制止,敦促施工單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加強施工人員安全防范,嚴厲打擊車輛超速等交通違法行為,有力維護路面交通安全和施工作業安全。
案例五:胡某某交通肇事,盧某某、古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交通安全類)
【基本案情】
2016至2017年間,被告人盧某某、古某某合伙購買了一輛A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和一輛B號牌重型板自卸半掛車用于貨物運輸營利,兩人共擔風險、平分日常開支和利潤。古某某是A號牌車登記所有人,并將B號牌車掛靠某公司名下。2019年1月,盧某某、古某某共同雇請了司機胡某某。胡某某聽從上述兩名被告人的安排,負責駕駛上述A牽引車牽引B半掛車運輸貨物。2019年1月26日0時37分許,胡某某駕駛制動性能不合格的上述車輛裝載59420kg貨物(核定載質量:32000kg),在廣園快速路行駛途中,碰撞同車道在前因交通擁堵緩慢行駛的汪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尾部,后推行車輛依次碰撞同車道在前的陳某某、韋某、彭某某分別駕駛的3輛機動車,造成5名被害人當場死亡、1名被害人輕傷二級、多輛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認定,胡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處理結果】
2019年4月26日,廣州市公安局增城區分局以胡某某、盧某某、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增城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10月18日,增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盧某某、古某某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向增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8月6日,增城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盧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判處古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安全生產提示】
(一)嚴格履行安全管理監督責任。運營車輛的登記所有人、實際控制人應當正確處理效益與安全的關系,認真履行安全管理監督責任,嚴格按照車輛登記結構進行安全運營,不得擅自改裝車輛,定期對運營車輛進行日常檢查保養,確保裝載符合核定載重、車輛性能符合安全駕駛要求。建立運營車輛安全駕駛工作臺賬,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二)加強安全運輸監督。相關行政職能部門應督促運營車輛管理人員嚴格落實對機動車的定期保養制度和車輛運營前的安全檢查制度,不定期抽查運營車輛安全管理工作臺賬,要求運營車輛管理人員確保車輛安全性能合格,有效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培訓。相關行政職能部門應加強對機動車所有人、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訓,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強化其安全運營意識,督促駕駛員依法安全駕駛,禁止駕駛員駕駛安全性能不合格車輛上路行駛。
案例六:孫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消防安全類)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7日3時許,被告人孫某某經營的位于白云區的某塑料制品廠在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機械靜電光解復合式飲食業油煙凈化設備(環保設備)起火。由于該廠沒有可以正常使用的消防系統,且沒有經過消防驗收,生產車間沒有和儲存倉庫相分離,在該廠的環保設備起火之后,現場工人無法及時撲滅,造成該廠廠房以及相鄰的某電子有限公司廠房及廠房內財物被燒毀的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00萬元。其間,該區江高鎮專職消防隊在現場救火過程中,救火隊員朱某某為疏散被困群眾,推開危墻下方的群眾后被坍塌墻體掩埋而犧牲。
【處理結果】
2021年2月20日,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區分局以孫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向白云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3月17日,白云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同時根據孫某某自首、主動履行賠償責任等情況,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量刑建議。2021年7月27日,白云區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安全生產提示】
(一)把好建設工程消防安全準入關。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建設工程消防安全嚴格把關,對沒有配備消防安全設施、消防安全專職負責人的,嚴禁投入使用。規范廠房建設項目審查程序,嚴格審批和備案,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中依法依規核定廠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對廠房規劃布局存在消防隱患的要求立查立改,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合理規劃。
(二)加強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住房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健全聯合協作執法機制,理順行政監管與行業監管、屬地監管和部門監管的職責關系,完善監管漏洞。加強消防安全日常監督檢查,聯合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和隨機抽查,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
(三)加大對消防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嚴肅查處消防設計、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的單位,建立行政處罰、整改落實、停復工等通報備案制度。加強對消防違法行為的查處,嚴格追究違法人員責任及消防違法工程背后的監管人員失職、瀆職責任。
參考資料 >
實務中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認定.中國法院網.2024-01-27
【文末贈書】重大責任事故罪主體的認定.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01-24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4-01-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5-04-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5-04-18
廣州市發布8件安全生產領域刑事犯罪典型案例.百家號.2024-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