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境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和其他進口環(huán)節(jié)代征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數額較大、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走私罪嚴重侵犯國家對外貿易主權和經濟利益,危害正常的國際經濟往來,是國際公認的犯罪,是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
1979年《刑法》以一個單一罪名規(guī)定了走私罪。1987年《海關法》以敘明罪狀的形式明確了走私罪的罪狀,具體區(qū)分了走私犯罪的不同類型,成為中國立法史上首創(chuàng)單位犯罪定罪量罰的立法例。1997年《刑法》將分散于以上各規(guī)定中的走私罪名整合形成走私罪,并單列一節(jié)內容,走私罪事實上成為一個集合罪名。
走私罪為類罪名,共有12個具體犯罪,其中有: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廢物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
打擊走私維護了國家主權, 避免國家主權的統(tǒng)一性和完整性受到損害,同時是維護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的需要,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
立法沿革
從新中國成立到1979年 《刑法》頒布之前,走私罪的有關規(guī)定散見于一些法律法規(guī)中。
1979年《刑法》頒布,該法第116條規(guī)定了走私罪作為一個單一罪名,沒有具體解釋“走私是什么”,只規(guī)定它以 “違反海關法規(guī)”為基礎。之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通過了包含走私犯罪認定的相關規(guī)定,如《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的決定》《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guī)定》《關于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和 《關于禁毒的決定》等。
1987年《海關法》頒布,其第47條和第49條以敘明罪狀的形式明確了走私罪的罪狀,具體區(qū)分了走私犯罪的不同類型,并增補了準走私行為,成為中國立法史上首創(chuàng)單位犯罪定罪量罰的立法例,規(guī)定了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犯走私罪,對單位處以罰金并追究主管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1997年《刑法》頒布實施,將分散于以上各規(guī)定中的走私罪名經整合形成走私罪單列一節(jié)內容,走私罪事實上成為一個集合罪名,其中在刑法第3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秩序罪”下,集中規(guī)定包括了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等10個走私各罪,及由于侵犯客體不同,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被規(guī)定在刑法第6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7節(jié)中,共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guī)定的12個走私各罪。
2000年7月8日第9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修改后的 《海關法》在第82條中采取了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將 “走私行為”定義為 “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并采用列舉方式具體列明各類走私行為的行為特征。
2014年9月,根據刑法有關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
構成要件
客體
走私罪的客體,是國家的海關監(jiān)督管理制度,國家對外貿易的管制。
客觀方面
走私罪的客觀方面是表現(xiàn)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逃避海關的監(jiān)督和管理,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其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與逃避海關監(jiān)管是構成走私罪的兩個基本條件,缺一不可。
主體
走私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主觀方面
走私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要求行為人主觀上須有“明知”的走私故意。
罪名內容
具體罪名
走私罪為類罪名,共有12個具體犯罪,其中規(guī)定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jié)中的有: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廢物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規(guī)定在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jié)中的有: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
走私特殊物品的犯罪
走私武器、彈藥罪
走私武器、彈藥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走私武器、彈藥的行為。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違反海關法規(guī),走私武器、彈藥。 走私對象為武器、彈藥。客觀行為是違反海關法規(guī)的走私行為。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是(包括明知可能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藥而走私。
走私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未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非法運輸、攜帶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
二是雖然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國(邊)境,但采取隱匿、偽裝、假報等欺騙手段,逃避海關監(jiān)管、檢查,非法盜運、偷帶或者非法郵寄武器、彈藥;
三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武器、彈藥;
四是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武器、彈藥;
五是與走私武器、彈藥的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
刑罰:犯本罪的,按刑法第151條第1款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按第4款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guī)定處罰。”兩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不同情節(jié)做了明確規(guī)定。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走私核材料的行為。走私對象為核材料;走私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表現(xiàn)形式相同。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151條第1款、第4款和第157條有關武裝掩護走私從重處罰,及相關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走私假幣罪
走私假幣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走私偽造的貨幣的行為。走私的對象是偽造的貨幣。 本罪的"貨幣",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偽造的境外貨幣數額,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走私假幣的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行為方式相同。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151條第1款、第4款和第157條有關武裝掩護走私從重處罰,及相關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兩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不同情節(jié)做了明確規(guī)定。
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為。 “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文物保護法》規(guī)定的范圍認定,但根據立法解釋的規(guī)定,其中的文物,包括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
走私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相同,但本罪僅限于“出口”,即將文物從境內走私至境外的行為。如果是“進口”,即將文物從境外走私至境內的,僅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151條第2款,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按第4款單位犯罪處罰條款和第157條有關武裝掩護走私從重處罰,及相關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兩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不同情節(jié)做了明確規(guī)定。
走私貴重金屬罪
走私貴重金屬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或者其他貴重金屬的行為。走私貴重金屬的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相同,但本罪僅限于限于“出口”,即將貴重金屬從境內走私至境外的行為;如果是“進口”,將貴重金屬從境外走私至境內的,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本罪的法定刑與走私文物罪相同。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或者珍貴動物制品的行為。走私對象僅限于珍貴動物及其制品 “珍貴動物”。 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進境,數額不滿 10 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本罪的走私行為與走私武器、彈藥罪中的走私行為相同。本罪的法定刑,與走私文物罪相同。兩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不同情節(jié)做了明確規(guī)定。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本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行為 。走私行為與走私武器、彈藥罪中的走私行為相同。 “珍稀植物”,包括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藥材、珍貴樹木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需要根據行為時有效的海關法規(guī)確定,包括仿真槍、管制刀具、舊機動車、舊機電產品等。
本罪的走私行為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走私行為相同。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151條第3款、第4款和第157條的規(guī)定處罰。兩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不同情節(jié)做了明確規(guī)定。
走私淫穢物品罪
走私淫穢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盒式錄音磁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 走私對象為淫穢物品。
本罪的走私行為與走私武器、彈藥罪中的走私行為相同。 責任要素除故意外,還要求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行為人是否具有這種目的,應主要通過走私淫穢物品的種類、數量、次數等進行判斷。
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152條第1款、第3款與第157條規(guī)定處罰。兩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不同情節(jié)做了明確規(guī)定。
走私廢物罪
走私廢物罪,是指逃避海關監(jiān)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tài)廢物和氣態(tài)廢物運輸進境,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走私僅限于“進口”,即將廢物運輸進境的行為。根據刑法第339條第3款的規(guī)定,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tài)廢物和氣態(tài)廢物的,以本罪論處。
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152條第2款、第3款與第157條規(guī)定處罰。兩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不同情節(jié)做了明確規(guī)定。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走私刑法第151條、第152條、第347條規(guī)定以外的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行為。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違反海關法規(guī),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行為。走私對象是除前九種走私犯罪以及走私毒品罪以外的貨物、物品。
走私行為包括以下方式:(1)未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非法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2)雖然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國(邊)境,但采取隱匿、偽裝、假報等欺騙手段,逃避海關監(jiān)管、檢查,非法盜運、偷帶或者非法郵寄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的;(3)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海關許可并補繳關稅,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配裝、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或者海關監(jiān)管的其他貨物、進境的海外運輸工具等,非法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4) 假借捐贈名義進口貨物、物品,或者未經海關許可并補繳關稅,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捐贈貨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用于特定企業(yè)特定地區(qū)、特定用途的貨物、物品,非法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5)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6) 在內埠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7)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該罪責任形式為故意。根據立案標準以及 “兩高”、海關總署2002年7月8日《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或者推定行為人具有走私故意:(1)逃避海關監(jiān)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2)用特制的設備或者運輸工具走私貨物、物品的;(3)未經海關同意,在非設關的碼頭、海(河)岸、陸路邊境等地點,運輸(駁載)、收購或者販賣非法進出境貨物、物品的;(4)提供虛假的合同、發(fā)票、證明等商業(yè)單證委托他人辦理通關手續(xù)的;(5)以明顯低于貨物正常進(出)口的應繳稅額委托他人代理進(出)口業(yè)務的;(6)曾因同一種走私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7) 其他有證據證明的情形, 行為人誤以為是普通貨物、物品而走私,但客觀上走私了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屬于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只能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
刑罰:根據刑法第153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共同走私案件中,對偷逃應繳稅額負責的共犯人,均能被判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兩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不同情節(jié)做了明確規(guī)定。
走私毒品類物品的犯罪
走私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故意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這四種行為往往包含在一個整體的犯罪行為中。有的犯罪分子在制造毒品后,又實施販賣、走私、運輸毒品的行為,幾種行為相互聯(lián)系,形成一個整體的犯罪過程。也有的犯罪人也可能只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因此本罪名又可以作為選擇性罪名分解使用。
走私毒品罪的構成要件,首先是,走私的必須是毒品。根據刑法第357條的規(guī)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冰毒)、Morphine、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其次走私毒品的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行為方式主要是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此外對在領海、內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購買毒品的,應視為走私毒品。
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影響走私毒品行為的危害程度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數量、主體的情況(是否為首要分子、是否參與國際販毒組織)、方式(是否武裝掩護)等。走私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走私制毒物品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刑法第三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中的選擇罪之一,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非法運輸、攜帶乙酸酐、已醚、三氯甲烷等經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國(邊)境,數量較大的行為。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走私的是制毒物品。
走私制毒物品,情節(jié)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常見問題
走私犯罪中身份犯的認定
1.單位走私犯罪中的身份犯問題
單位走私犯罪不以“身份犯”為構成要件,刑法分則中對走私罪的單位主體沒有要求是特殊主體,故只要是一般的單位(一般主體)即可構成走私罪。
單位走私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身份犯。刑法分則對走私罪的自然人身份犯的規(guī)定為,除“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外的11種單位走私犯罪, 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身份起定罪的作用。而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既起定罪又起量刑的作用。與自然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量刑相比, 在量刑上沒有附加的財產刑, 自由刑也相對較輕, 這是具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種刑法身份所導致的量刑的區(qū)別。
2.犯罪情節(jié)對走私犯罪案件中身份犯的影響
(1)在走私犯罪活動中
海關工作人員受賄并放縱走私案件的認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一罪與數罪的構成理論看,按受賄罪和放縱走私罪數罪并罰的觀點不妥, 應按牽連犯的處理原則處罰。因為海關工作人員收受或索取賄賂后,本人雖然沒有直接參與, 但是為走私分子提供了便利條件, 海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同時具備了放縱走私犯罪和受賄犯罪的構成要件。
非海關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放縱走私的認定:在處罰中有諸多爭議。對海關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保護及放縱走私的情況,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 可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但是如果接受走私分子賄賂的數額較大或者情節(jié)嚴重, 其受賄行為又構成的受賄罪, 可按照牽連犯的處罰原則處罰。
海關工作人員及非海關的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受賄后參與走私的認定:這種既參與走私又收受賄賂的行為與走私犯罪中單純的受賄行為不同,不僅構成受賄罪,而且還應當與走私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2)發(fā)生在走私犯罪查處過程中
海關工作人員受賄后放縱走私的,依照牽連犯的認定及處罰原則, 對海關工作人員應在受賄罪和放縱走私罪中,擇一重罪處罰。
非海關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放縱走私的,對其應在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當中,擇一重罪處罰。
(3)只放縱走私而沒有受賄情節(jié)的
海關工作人員放縱走私,符合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的放縱走私罪的犯罪構成, 應當只定放縱走私罪,不應再定受賄罪, 非海關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應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走私犯罪中主觀罪過的認定
走私犯罪目的認定
在走私犯罪的主觀方面是否要求“以牟利為目的”作為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并非所有的走私犯罪都要具備這一要件。走私犯罪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不同, 行為人所追求的犯罪目的也不相同。中國刑法中只有走私淫穢物品罪要求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 否則不構成該罪, 以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中的走私對象為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 “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和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的情況下, 要求具有“在境內銷售牟利的”目的。
走私犯罪的故意
走私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 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能否認定行為人具有走私的主觀故意,往往是走私刑事案件中關乎行為人罪與非罪的爭議焦點,也是理論與實務中的難點。 走私犯罪屬于故意犯罪, 行為人在間接故意心理的作用下, 是否能構成犯罪, 要根據打擊走私犯罪過程中發(fā)生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行為人逃避海關監(jiān)管, 僅行為人個人的單獨行為, 不能獨立構成走私犯罪。但是在特定情況下, 行為人作為共犯, 可以間接故意的主觀心理態(tài)度構成走私罪,。必須有一個或幾個直接故意的走私犯罪積極行為人, 同時具備走私間接故意的行為人主要是對海關負有特定義務的單位或個人, 因其放任行為或者不作為構成走私犯罪的共同犯罪。
與其他罪的界限
走私共犯與洗錢罪的區(qū)分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fā)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該規(guī)定與提供資金賬戶型洗錢罪在法條規(guī)定上存在一定的重合,如何準確理解和界定“通謀”,以及“自洗錢”行為是否包含了走私等七類上游犯罪原先的所有事后不可罰行為等問題,均是準確界分走私共犯與洗錢罪必須解決的問題。
“通謀”不僅僅要求“答應”或“允諾”,還要求形成共同的故意、共同商議和謀劃。未參與走私共謀而只是答應事后幫助轉移資金的“事前答應”的情形,因屬于未經共謀(走私)的“明知”而不能認定為“通謀”,就不屬于走私共犯。行為人如果事前與走私犯罪等上游犯罪行為人通謀并提供幫助的,以走私罪等共犯論處。提供幫助的時間在上游犯罪實施過程中抑或犯罪既遂以后,都不影響共犯的認定。行為人事前與上游犯罪行為人無通謀,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提供洗錢幫助的,以洗錢犯罪論處。
走私毒品罪與其他罪的區(qū)分
行為人在同一次走私活動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應按走私毒品罪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實行數罪并罰。
行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牟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微量毒品的,應視性質與情節(jié),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欺騙他人吸毒罪,不宜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實踐效果
1998年中國開展嚴厲打擊走私行動至2003年,中國公安機關共查破普通貨物走私案件、走私毒品案件、走私販賣槍支案件、走私文物和珍稀動植物案件近2.5萬起,日均查破走私案件10多起,打擊走私工作成績斐然。其中查破普通貨物走私案件1.5萬多起,案值21億元;查破走私毒品案件7000多起,繳獲各類毒品60多噸、易制毒化學品300多噸;查破走私販賣槍支案件1500多起,繳獲各類槍支6萬多支等。
2018年至2020年9月,中國海關、公安、海警部門共立案查辦各類走私案件12萬余起;檢察機關移送起訴走私犯罪案件6175件;人民法院審結走私犯罪案件5737件,生效判決11868人,打擊走私綜合治理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其中,各地、各部門持續(xù)深入開展打私聯(lián)合專項行動,海關持續(xù)打擊重點涉稅商品走私,偵辦涉稅走私犯罪案件5607起,案值1909.1億元,涉嫌偷逃稅款380億元。公安部深入開展“獵狐”專項行動,共協(xié)助海關從34個國家和地區(qū)抓獲境外在逃走私犯罪犯罪嫌疑人301人。新聞出版署組織開展“掃黃打非”、“清源”、“凈網”等專項行動,查扣各類違禁宣傳品322.8萬件等。
意義與評價
打擊走私可以維護國家主權, 避免國家主權的統(tǒng)一性和完整性受到損害,同時是維護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的需要。打擊走私還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秩序的需要。走私活動擾亂市場秩序,偷逃稅款,沖擊守法經營的企業(yè),破壞進出口管理政策和公平競爭環(huán)境。因此,打擊走私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
走私罪是現(xiàn)行《刑法》第三章第二節(jié)規(guī)定之罪,與1979年刑法典相比,將走私規(guī)定為節(jié)罪而不再是個罪可以說是中國刑事立法一大進步。
從立法的角度,由于中國刑事法律規(guī)定將走私罪確定為經濟犯罪,且采用了列舉具體行為方式來區(qū)分不同罪名的立法技術,這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緝私局部門對很多發(fā)生在國邊境危害中國政治、經濟、文化、技術等安全的犯罪行為鞭長莫及。為維護國門安全,緝私部門打擊跨越國邊境的犯罪不僅僅局限于經濟犯罪,還應該包括發(fā)生在生在跨越國邊境的涉及危害國家政治、文化、信息、技術、生態(tài)環(huán)境等安全的其他犯罪,因此,擴大走私罪的內涵十分必要。
法條依據
法律條文
法律全文來源于“國家法律數據庫”(更新日期:2023年10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jié)選)
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秩序罪
第二節(jié)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二條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盒式錄音磁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逃避海關監(jiān)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tài)廢物和氣態(tài)廢物運輸進境,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jié)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fā)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七節(jié)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五十條 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乙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jié)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guī)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司法解釋
法律全文來源于“國家法律數據庫”(更新日期:2023年10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4〕10號
?為依法懲治走私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
(一)走私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槍支二支以上不滿五支的;
(二)走私氣槍鉛彈五百發(fā)以上不滿二千五百發(fā),或者其他子彈十發(fā)以上不滿五十發(fā)的;
(三)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于實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種口徑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規(guī)炮彈、手榴彈或者槍榴彈等分別或者合計不滿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走私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槍支五支以上不滿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彈藥,數量在該項規(guī)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最高數量五倍的;
(三)走私各種口徑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規(guī)炮彈、手榴彈或者槍榴彈等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枚以上不滿十枚,或者各種口徑超過六十毫米以上常規(guī)炮彈合計不滿五枚的;
(四)達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項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于實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槍支,數量超過該項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彈藥,數量在該項規(guī)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彈藥,數量超過該項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殺傷力的非常規(guī)炮彈一枚以上的;
(四)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于實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其他武器、彈藥,構成犯罪的,參照本條各款規(guī)定的標準處罰。
第二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武器、彈藥”的種類,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稅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三條 走私槍支散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處罰。成套槍支散件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套槍支散件計。
第四條 走私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走私彈藥罪定罪處罰。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的五倍執(zhí)行。
走私報廢或者無法組裝并使用的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屬于廢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走私廢物罪定罪處罰。
彈頭、彈殼是否屬于前款規(guī)定的“報廢或者無法組裝并使用”或者“廢物”,由國家有關技術部門進行鑒定。
第五條 走私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BB槍、管制刀具,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七項和第二款的規(guī)定。
走私的仿真槍經鑒定為槍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處罰。不以牟利或者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且無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六條 走私偽造的貨幣,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二萬元,或者數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滿二千張(枚)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走私數額在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或者數量在二千張(枚)以上不滿二萬張(枚)的;
(二)走私數額或者數量達到第一款規(guī)定的標準,且具有走私的偽造貨幣流入市場等情節(jié)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走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二萬張(枚)以上的;
(二)走私數額或者數量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偽造貨幣流入市場等情形的。
第七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貨幣”,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偽造的境外貨幣數額,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不滿三件,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不滿九件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不滿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jié)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文物嚴重毀損、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第九條 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不滿二十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jié)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二)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進境,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十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珍貴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附錄Ⅱ中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yǎng)繁殖的上述動物。
走私本解釋附表中未規(guī)定的珍貴動物的,參照附表中規(guī)定的同屬或者同科動物的數量標準執(zhí)行。
走私本解釋附表中未規(guī)定珍貴動物的制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林業(yè)局、公安部、海關總署關于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錄Ⅰ和附錄Ⅱ所列陸生野生動物制品價值核定問題的通知》(林瀕發(fā)〔2012〕239號)的有關規(guī)定核定價值。
第十一條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滿二十五株,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滿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走私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滿十件,或者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滿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進出口的有毒物質一噸以上不滿五噸,或者數額在二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
(四)走私來自境外疫區(q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或者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環(huán)境、資源保護的貨物、物品十噸以上不滿五十噸,或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六)走私舊機動車、切割車、舊機電產品或者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或者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未達到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huán)境嚴重污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走私數量或者數額超過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標準的;
(二)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huán)境嚴重污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第十二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名錄》《國家珍貴樹種名錄》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藥材、珍貴樹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附錄Ⅱ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本解釋規(guī)定的“古生物化石”,按照《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認定。走私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走私文物罪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物品,達到下列數量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
(一)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五十盤(張)以上不滿一百盤(張)的;
(二)走私淫穢盒式錄音磁帶、音碟一百盤(張)以上不滿二百盤(張)的;
(三)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副(冊)以上不滿二百副(冊)的;
(四)走私淫穢照片、畫片五百張以上不滿一千張的;
(五)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于上述數量的。
走私淫穢物品在前款規(guī)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最高數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淫穢物品在第一款規(guī)定的最高數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規(guī)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五倍,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第十四條 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tài)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tài)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
(三)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tài)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
(四)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huán)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走私數量超過前款規(guī)定的標準的;
(二)達到前款規(guī)定的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huán)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達到前款規(guī)定的標準,但造成環(huán)境嚴重污染且后果特別嚴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氣態(tài)廢物,構成犯罪的,參照前兩款規(guī)定的標準處罰。
第十五條 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的具體種類,參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確定。
第十六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應繳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偷逃應繳稅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的;
(三)為實施走私犯罪,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眾阻撓緝私的。
第十七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內”,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處罰的生效之日與“又走私”行為實施之日的時間間隔計算確定;“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的走私行為,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以及其他貨物、物品;“又走私”行為僅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
第十八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應繳稅額”,包括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的稅額。應繳稅額以走私行為實施時的稅則、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計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為實施時的稅則、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逐票計算;走私行為實施時間不能確定的,以案發(fā)時的稅則、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計算。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多次走私未經處理”,包括未經行政處理和刑事處理。
第十九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xù)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qū)或者免稅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
第二十條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或者沒有合法證明,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走私貨物、物品的種類,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內海”,包括內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二十一條 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偷逃應繳稅額,同時又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取得許可,但超過許可數量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購買的他人許可證,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二條 在走私的貨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以實際走私的貨物、物品定罪處罰;構成數罪的,實行數罪并罰。
第二十三條 實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
(一)在海關監(jiān)管現(xiàn)場被查獲的;
(二)以虛假申報方式走私,申報行為實施完畢的;
(三)以保稅貨物或者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為對象走私,在境內銷售的,或者申請核銷行為實施完畢的。
第二十四條 單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之罪,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標準定罪處罰。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偷逃應繳稅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發(fā)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9號)同時廢止。之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參考資料 >
什么是走私犯罪?.中國政府網.2023-10-07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黑龍江法院網.2023-10-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家法律法規(guī)數據庫.2023-09-08
走私犯罪涉及哪些具體罪名?.中國政府網.2023-10-08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概述.人民號.2023-10-08
充分認識走私嚴重危害 嚴厲打擊走私犯罪活動.中國政協(xié)網.2023-10-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4.國家法律法規(guī)數據庫.2023-10-06
走私犯罪主觀故意認定分析.江蘇檢察網.2023-10-06
什么是走私制毒物品罪?.中國政府網.2023-10-18
走私共犯與洗錢罪應如何區(qū)分.百家號.2023-10-13
依據“通謀”區(qū)分洗錢犯罪與上游犯罪共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10-13
專欄·專家說法?|張明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認定.澎湃新聞.2023-10-13
公安機關5年打擊走私成績斐然 日均破案10余起.北方網.2023-10-13
全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成效顯著 走私高發(fā)多發(fā)勢頭得到有效遏制.中國經濟網.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