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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
來源:互聯網

刑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刑法第九十七條,2020年修訂版)。

被稱為首要分子需具備兩個條件,第一,首要分子是針對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而言的。其次,首要分子必須是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不是從事集團犯罪或者聚眾犯罪,只屬于一般合伙犯罪的,即使起著主要作用,也只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構成刑法規定的首要分子。

基本概念

第一,首要分子是針對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而言的。不是從事集團犯罪或者聚眾犯罪,只屬于一般合伙犯罪的,即使起著主要作用,也只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構成刑法規定的首要分子。刑法上的犯罪集團,是指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犯罪集團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成員的人數必須在3人或者3人以上,主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2)經常糾集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犯罪活動;(3)有明顯的核心分子,即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有的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則是在有組織犯罪開始時就是組織者和領導者;(4)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5)不論作案次數多少,對社會造成的現實危害或潛在危險性都很嚴重。與集團犯罪比,聚眾犯罪則是由于要進行某一項犯罪而臨時性地將眾人聚集起來的,不具有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但往往糾集的人數較多,實施的聚眾斗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等犯罪的危害性很大。????

?第二,首要分子必須是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組織”作用,主要表現為首要分子在集團犯罪中將其他犯罪分子組織在一起成為相對固定的犯罪集團,或者在聚眾犯罪中將其他犯罪人糾集在一起進行聚眾犯罪;“策劃”作用,主要表現在為犯罪確定目標,制定如何實施的方案和具體實施方法等;“指揮”作用,表現為在犯罪的各個階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分子去實施犯罪活動的過程。

相關法律

刑法分則有關首要分子的法條有:

第一百零四條,“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零五條,“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等。”

案例剖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易揚鋒在緬甸創建“遠峰集團”,采取公司化運作模式,編寫話術劇本,開展業務培訓,配備作案工具,制定獎懲制度,形成組織嚴密、結構完整的犯罪集團。易揚鋒作為詐騙犯罪集團的“老板”,組織、領導該集團實施跨國電信網絡詐騙,糾集被告人連志仁加入該集團并逐步成為負責人,二人系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林炎興擔任主管,負責管理組長,進行業務培訓指導;被告人閆斌、伏培杰、秦榛、黃仁權等人擔任代理或組長,招募管理組員并督促、指導組員實施詐騙;被告人易肖鋒為實施詐騙提供技術支持。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該集團先后招募、拉攏多名中國公民頻繁偷越國境,往返我國和緬甸之間,用網絡社交軟件海量添加好友后,通過“殺豬盤”詐騙手段詐騙81名被害人錢財共計1820余萬元。

審判結果

以被告人易揚鋒、連志仁為首的犯罪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易揚鋒、連志仁還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并偷越國境,其行為又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罪。易揚鋒、連志仁系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林炎興、閆斌、伏培杰、秦榛、黃仁權、易肖鋒等人是詐騙集團的骨干分子,系主犯,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罪判處被告人易揚鋒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罪判處被告人連志仁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八萬元;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等判處被告人林炎興等主犯十三年二個月至十年二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危害

集團犯罪和聚眾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極大,必須作為重點予以嚴厲打。刑法規定在犯罪集團和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為首要分子,明確劃出了刑法的打擊重點,并規定了較重的刑罰,有利于同這類犯罪作斗爭。

參考資料 >

什么是刑法中規定的首要分子?.中國人大網.2023-11-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民政部.2023-11-24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與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辨析.中國法院網.2023-11-24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11-24

“聚眾”但未“斗毆”情形的處理思路.法治日報法學院.2023-11-24

最高法發布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情況暨典型案例.云南省生態環境廳.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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