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行為主體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偷越主要表現為不在出入境口岸、邊防站等規定的地點出入國(邊)境,或者使用偽造的出入境證件在規定的地點出入國(邊)境。只要出入境證件形式合法,就不得認定為偷越國(邊)境。
偷越國(邊)境罪根據不同的情況應當立案偵查或者立為重大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歷史沿革
出于依法嚴厲打擊偷越國境罪這類犯罪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 1993 年 9 日24 日發布了《關于嚴厲打擊偷渡犯罪活動的通知》,通知對于認定偷渡犯罪行為進行了擴張解釋,闡明了打擊偷渡犯罪的一些政策界限。
1994 年 3 月 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修改補充了刑法有關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規定,規定了五種偷越國(邊)境犯罪行為,并從立法完善的角度系統、具體規定了偷越國(邊)境犯罪的有關法律事項。
2012年11月19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82次會議通過《關于辦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移民管理局近日聯合發布《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的意見》有關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規定。
立案標準
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偵查:
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參考資料
量刑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五條,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16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2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法釋〔2016〕17號)
第三條 違反我國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進入中國領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構成要件
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出入國(邊)境的管理制度。所謂國境,是指中國與鄰國的交界。所謂邊境,是指大陸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臺灣等地區的分界。國(邊)境是出入國家的門戶,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我國政府采取了許多措施來加強對出入國(邊)境的管理。1986年2月1日,中國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按照這兩個法律有關規定,一切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出入境時,都應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請,并辦理一切有關手續,違反上述法律規定,非法出入國(邊)境者,都是對中國出入國(邊)境管理秩序的侵犯,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偷越國(邊)境”,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行為。其偷越國(邊)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包括: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以及在不準通過的地點秘密出入境(如用船偷渡、靠車馬或步行偷越),或在指定地點通過但偽造、涂改、冒用證件、藏在交通工具/集裝箱中蒙混過關等其他非法方式。無論采取什么方法,只要是實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為的,都是偷越國(邊)境行為。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僅只是涂改、偽造了出入境文件,還沒有進一步實施偷越國(邊)境行為的,就不能構成本罪,而可能觸犯其他罪名,如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罪,對外國人入境后在中國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對外國人開放地區旅行的、都不能視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不能以本罪論處。
根據本條的規定,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在實踐中認定該罪時應結合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行為的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偷越國(邊)境的次數等因素予以全面分析,綜合認定。對那些邊民、漁民為探親訪友、趕集、過境作業等原因偶爾非法出入國(邊)境;或者是為貪圖省事而非法出入國(邊)境,情節不嚴重的,以及因聽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國(邊)境是違法行為而偷越國(邊)境等情況,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在國(邊)境地區誤出誤入的,更不應作為偷越國(邊)境罪處理。偷越國(邊)境的一般違法行為,可給予治安行政處罰或者批評教育,使其改正。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向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即明知是國(邊)境線卻仍決意偷越的。如果行為人不明確或不知道是國(邊)境界,而誤出或誤入的,不能構成本罪。實施本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違反了紀律,為了逃避處分;有的是犯了罪,為逃避刑事處罰;有的是為了走私販毒等。不同的動機可以作為處罰情節考慮,但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對一般居民為了探親訪友、趕集、過境耕種或出國謀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論處,可按我國出入境管理法規,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
注意區分
對于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為的處理對于一般非法出入境行為,適用法律不同,則在具體行政處罰上可能存在較大的差異。同一種非法出入境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證據指引
偷越國邊境證據材料主要包括兩方面。
一是證實行為人偷越國(邊)境主觀故意的證據材料,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行為人故意實施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證據材料。
二是證明行為人客觀上實施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證據材料。
參考資料
案例剖析
被告人胡某、何某、吳某國、方某桂、齊某偷越國(邊)境案
案件事實
2020年7月22日,一名叫“施某”(未抓獲)的裝修工在緬甸聯系被告人胡某,讓被告人胡某從中國招工人偷渡到緬甸搞裝修。后被告人胡某聯系了被告人方某桂、吳某國、何某、齊某。2020年7月27日五被告人從昆明市乘飛機到景邁機場,后到達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入住羽龍賓館。后五被告人乘坐一輛棕色商務車到達一個山村,由不知名男子帶五被告人走山路偷渡到緬甸未果后返回賓館。2020年7月28日,孟連縣邊境管理大隊民警在孟連至芒信路段巡邏時,抓獲被告人吳某國。隨后又在羽龍賓館抓獲被告人方某桂、胡某、何某、齊某。
?裁判結果
被告人胡某、何某、吳某國、方某桂、齊某目無國法,違反國(邊)境管理規定,結伙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五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何某、吳某國、方某桂、齊某已經著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五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分別判處拘役六個月至拘役五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正).岳陽市人民政府.2023-01-09
“兩高一部一局”發布依法懲治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11-24
歡迎訪問平頂山市公安局 |.平頂山市公安局.2023-11-24
403 Forbidden.中國政府網.2023-11-2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厲打擊偷渡犯罪活動的通知.http://xsba0.com/sfjs/1993/fy-djtd1993.htm.2023-11-26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簡況.中國人大網.2023-11-26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簡況.中國人大網.2023-11-2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 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11-26
偷越國(邊)境犯罪有了更明確認定標準.法治日報.2023-11-26
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的意見.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