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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并罰
來源:互聯網

數罪并罰,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并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中國的數罪并罰制度確立于1979年刑法,在第64條、第65條和第66條作了規定。1997年修訂刑法時,對原有的三個條文基本沒有修改,僅調整了個別文字表述。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對數罪并罰制度進行了完善,主要是從總和刑期長度、判處不同主刑的并罰原則和判處附加刑的并罰原則。

數罪并罰有數罪特征、時間特征、原則特征;有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并科原則;適用范圍包括普通數罪的并罰,發現漏罪的并罰,又犯新罪的并罰,既發現漏罪、又犯新罪的并罰。

歷史發展

中國的數罪并罰制度確立于1979年刑法,在第64條、第65條和第66條作了規定。1997年修訂刑法時,對原有的三個條文基本沒有修改,僅調整了個別文字表述。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對數罪并罰制度進行了完善。主要是從總和刑期長度、判處不同主刑的并罰原則和判處附加刑的并罰原則。首先,通過區別情形規定數罪并罰的有期徒刑總和刑期的上限,使刑法規定的主刑在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間形成更加科學、合理的梯次銜接,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的刑罰結構;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數罪,其中一罪發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其次,通過明確規定有期徒刑和拘役之間、有期徒刑或拘役和管制之間、同種或異種附加刑之間的并罰原則,能夠一定程度減少理論和實務中對該問題的不必要爭議,有利于司法機關更加規范、統一地做好數罪并罰工作,從而更加有力懲處犯罪分子,更好實現刑罰的預防犯罪功能。

法律規定

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刑法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刑法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性質特征

數罪特征

數罪特征即一人犯有數罪。這是適用數罪并罰的前提條件,沒有犯數個罪,也就談不上并罰。因此,正確適用數罪并罰,首先應當注意正確區別一罪與數罪。行為人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犯罪故意或過失,實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具備兩個或兩個以上犯罪構成的,就是數罪。一人所犯數罪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過失犯罪;既可以是單獨犯罪的形式,也可以是共犯形式,即共犯的數人共同犯有數罪;既可以是犯罪的完成形態,也可以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時間特征

時間特征即數罪必須是在法定期限以內發生的。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行為人犯有數罪的,實行數罪并罰。具體包括情形有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異種數罪的;判決宣告以后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或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漏判之罪的;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或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

原則特征

原則特征即對一人所犯的數罪合并處罰,在對各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對數罪所采取的并罰方法,在刑法頒布之前及頒布之初,司法實踐中普遍采取“估堆”的方法,即只對各罪分別定罪,并不對數罪分別量刑,只將數罪作為一個整體籠統地量刑。

原則

吸收原則

吸收原則即“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其要旨為,首先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后以宣告刑為基準,確定數罪中各罪被判處刑罰的輕重,在所犯數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其中最重的一種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余較輕的刑罰,均被最重的刑罰所吸收,不再執行。中國刑法中采用吸收原則的包括對數罪的主刑中有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只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其他輕刑如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均不再執行;對數罪的主刑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執行;對數罪的附加刑中有同時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和剝奪政治權利一定期限的,只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數罪的附加刑中有判處沒收全部財產,同時又有罰金或沒收部分財產,或兼有罰金和沒收部分財產的,只決定執行沒收全部財產不再執行罰金、沒收部分財產。

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亦稱限制并科原則,是指對所犯數罪分別判刑后,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并規定刑期最高不得超過一定的期限。中國刑法中采用限制加重原則的情形包括對數罪的主刑均為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等有期限的自由刑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對數罪中有兩罪以上都被判處有期徒刑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按限制加重的方法,其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只能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

并科原則

并科原則亦稱相加原則,即根據“有罪必罰”和“一罪一罰”的原則,將一人所犯數罪判處的刑罰絕對相加,合并執行。并科原則是報應刑思想的產物,機械地實行一罪一罰,數罪數罰,表面上公正,實際上有刑罰過苛之弊,尤其是對于無期徒刑、死刑等刑罰方法來說,不存在合并執行的可能性。當然,并科原則中所包含的犯數罪者要重于犯一罪者的觀念,還是具有合理性的,對此應當予以吸收。中國刑法中采取并科原則的情形包括對數罪的主刑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對數罪中有的判處主刑、有的判處附加刑的,兩者可以同時執行的,主刑和附加刑均須執行;對數罪判處的附加刑中,有剝奪政治權利,同時又有罰金或沒收財產的,分別執行;對數罪判處的附加刑中分別判處罰金的,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對數罪判處的附加刑中有罰金和沒收部分財產的,合并執行。

適用范圍

普通數罪的并罰

普通數罪是指判決宣告以前發現的數罪,對于這種數罪的并罰,是數罪并罰的典型形態,《刑法》第69條規定的數罪并罰原則,就是以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情況為標準而確立的。因此,對一人犯數罪在判決宣告以前均已被發現的,可以直接適用《刑法》第69條之規定合并處罰。這里的數罪,僅指異種數罪,不包括同種數罪。

發現漏罪的并罰

發現漏罪的并罰是指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有漏罪的并罰。《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罪已經判決并且已經執行了部分刑罰,因而只需對新發現的漏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依照先并后減的刑期計算方法實行并罰。

又犯新罪的并罰

又犯新罪的并罰是指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罰。《刑法》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既發現漏罪、又犯新罪的并罰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既發現漏罪,又犯有新罪時的數罪并罰,應當按照以下順序進行處理:先對漏罪定罪量刑,將漏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一個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依照“先并后減”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再對新罪定罪量刑,將新罪判處的刑罰和上述判決決定的刑罰,依照“先減后并”的原則,最后決定應執行的刑罰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步“先并后減”中減去的刑罰,同時就是第二步“先減后并”中減去的刑罰,不能重復計算。

不實行數罪井罰的情況

貌似數罪但不實行數罪井罰

1、繼續犯,2、想象競合犯,3、結果加重犯。

1、慣犯,2、結合犯。

1、連續犯,2、牽連犯,3、吸收犯。

一行為觸犯數法條。實際的一罪。

法有特別規定的依照規定

1、綁架并殺害人質,綁架罪一罪處罰。

2、拐賣婦女又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拐賣婦女一罪處罰。

3、拐賣婦女又強迫、引誘、容留被拐賣的婦女賣淫的。拐賣婦女一罪處罰。強迫、引誘、容留被拐賣的婦女賣淫作為拐賣婦女的一個加重情況。

4、組織賣淫又有強迫、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犯罪,以組織賣淫一罪處罰。

5、以強奸的手段迫使賣淫的;這種情況之下既有強迫賣淫的罪行又有強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強迫賣淫罪處罰,強奸作為適用重刑的依據.這個也有人用牽連犯的理論來解釋。認為強奸是強迫賣淫的手段。

6、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又非法拘禁被組織者的。

7、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暴力抗拒緝查的。

8、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時,武裝掩護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以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一罪處罰.理論上一般解釋為牽連犯。

1、盜竊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盜竊罪論處。理論上一般解釋為,犯盜竊罪和信用詐騙罪,屬于吸收犯.但也有認為是牽連犯的。

2、偽造貨幣又出售、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以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一般解釋為吸收犯,也有解釋為牽連犯的。

3、私拆、毀棄郵件從中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一罪從重處罰。一般解釋為牽連犯。

4、因受賄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擇一重罪處罰。解釋為牽連犯。

5、為走私而騙購外匯的,為騙購外匯而偽造有關公文的,如果實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處罰。如果尚未實行走私行為的,以騙購外匯罪一罪處罰。解釋為牽連犯。

6、根據司法解釋,使用破壞的手段盜竊數額較大財物,又毀壞大量財物的,以盜竊罪一罪從重處罰。解釋為想象競合犯。

7、犯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解釋為想象競合犯。

8、犯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解釋為想象競合犯。

9、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法定的轉化罪不是數罪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毆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

2、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3、虐待被監管人造成重傷、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4、聚眾斗毆造成重傷、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5、非法組織賣血、強迫賣血致人重傷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6、在盜竊、詐騙、搶奪過程中使用暴力、威脅轉化為搶劫罪的。

7、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論處(是否屬于轉化罪尚未定論)。

典型判例

判例一

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陳樹隆受賄、濫用職權、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2019年4月,陳樹隆案一審宣判。法院對被告人陳樹隆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以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七千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根據規定,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國刑法規定的主刑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中,只要有一個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就應當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此為吸收原則。

  在陳樹隆案中,陳樹隆身犯三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七年三個主刑。由于其中有一個無期徒刑,另外的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七年兩個主刑就被其所吸收,故而最終判處其無期徒刑。

判例二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吳湞受賄、濫用職權案

  2019年11月,吳湞案一審宣判。法院對被告人吳湞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根據規定,數刑中有兩個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此為限制加重原則。

  在吳湞案中,吳湞身犯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有期徒刑九年兩個主刑。按照限制加重原則計算,對吳湞應當在總和刑期二十年以下、最高刑期十一年以上酌情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由于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故而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吳湞最終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符合上述規定精神。

參考資料 >

數罪并罰.中國大百科全書.2024-12-19

何顯兵|論數罪并罰原則的優化及其適用.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24-12-19

刑法中的罪數和數罪并罰問題.中國法院網.2024-12-23

紀法小課 | 三個“大老虎”判例告訴你,數罪并罰怎么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網站.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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