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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來源:互聯網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英文名: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簡稱(CITES),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種的國際貿易,其用物種分級與許可證的方式,以達成野生物種市場的永續利用性。

CITES是1963年 IUCN(世界自然保護聯盟)成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的結果。1973年3月3日,80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利堅合眾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一次會議上最終商定了公約的文本,并于1975年7月1日CITES生效,CITES一直是成員最多的保護協議之一,截至2024年5月,CITES有184個締約方。

該公約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可歸類成三項附錄:

附錄Ⅰ的物種為若再進行國際貿易會導致滅絕的動植物,明確規定禁止其國際性的交易,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允許買賣這些物種的標本。

附錄Ⅱ的物種則為包括不一定面臨滅絕威脅的物種,但必須對其貿易加以控制,以避免與其生存不符的利用。若仍面臨貿易壓力,族群量繼續降低,則將其升級入附錄一。

附錄Ⅲ是各國視其國內需要,區域性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包含至少在一個國家受保護的物種,該國已要求其他CITES締約方協助控制貿易。

對附錄Ⅲ的修改遵循與對附錄Ⅰ和附錄Ⅱ的修改不同的程序,因為各方均有權對其進行單方面修改。

歷史沿革

產生背景

自地球出現生物以來,經歷了30億年漫長的進化過程。現今地球上共生存著大約500—1000萬種生物。物種滅絕本是生物發展中的一個自然現象,物種滅絕和物種形成的速率也是平衡的。但是,隨著人類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這種平衡遭到了破壞,物種滅絕的速度不斷加快,動植物資源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喪失。野生動植物不僅是世界自然歷史的遺產,也是全人類的寶貴資源和共同財富。如果一些物種一旦滅絕,沒有可能再次出現。同時野生動物滅絕的危機也在告示人們要愛護自然環境,因為一個不能適合野生動物生存的環境也許很快有一天也不再適合人類的生存了。因此,如何有效地保護野生動物,全力拯救珍稀瀕危物種,已是擺在人類面前的一個刻不容緩的緊迫任務。

1960年代,產生出CITE 的想法時,出于保護目的對野生動物貿易進行監管的國際討論相對較新。事后看來,對CITES的需求是顯而易見的。每年,國際野生動物貿易估計價值數十億美元,其中包括數億個動植物標本。貿易種類繁多,從活的動植物到由它們衍生的大量野生動物產品,包括食品、異國情調的皮革制品、木制樂器、木材、旅游古玩和藥品。并且一些動植物物種被人類的開發程度較高,它們的貿易以及棲息地喪失等其他因素能夠嚴重消耗它們的種群,甚至導致一些物種瀕臨滅絕,因此需要聯合各國展開對監管合作,來保護瀕臨物種遭受過度開發。因此《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起初的目的就是本著這種合作的精神制定的。

1973年6月21日在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通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5年7月1日生效。目的在于通過對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及其制品的國際貿易實施控制和管理,確保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不會危及到物種本身的延續,促進各國保護和合理利用瀕危野生動植物資源。

歷史發展

擬定簽訂

1973年3月3日,80個國家的代表人在華盛頓特區簽署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隨后在1975年7月1日生效。截至2024年5月,CITES有184個締約方。1976年11月在瑞士伯爾尼舉行第一屆締約方大會(CoP1),隨后每2-3年舉行一次。2010年,各國聯合成立了打擊野生動植物犯罪國際聯盟(ICCWC),目的是為了支持各國加強執法應對工作所需的國際合作。2015年,由加蓬和德國共同主持的聯合國偷獵和非法販運野生動植物問題之友小組推動了聯合國大會第一個關于打擊非法販運野生動植物的決議。2016年,締約方大會投票決定不延長關于為象牙貿易進程制定決策機制(DMM)的授權。

中日美加入

中國

1980年12月25日中國加入公約,1981年4月8日,公約正式開始對中國正式生效。隨后在1982年在原林業部(現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作為履約管理機構,在中國科學院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科學委員會作為履約科學機構。中國自加入CITES以來,在涉及野生動植物保護、貿易管理和執法的國際事務中贏得了廣泛認可與尊重。在全國層面形成了各相關部門積極參與的大履約格局,而且在地方層面也形成了多部門聯動機制。

中國CITES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制度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和海關總署依據CITES公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國際公約》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將需要監管的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涵蓋了CITES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物種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目錄中的海關商品編碼均加注監管條件,其中E代表監管出口,F代表監管進口。除特殊情況外,通常每年都要根據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需要對《商品目錄》中海關商品編碼以及相關附表物種進行調整和不斷進行更新。

自2018年6月1日起,海關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建筑遺存與國家瀕管辦在全國范圍內實行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通關作業聯網無紙化。海關通過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聯網核查方式驗核相關證書電子數據。使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出口、再出口以及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峽兩岸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向我國臺灣地區出口、再出口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在辦理無紙化報關手續后,申請人應當向申報地海關申請紙面簽注,海關按照規定予以辦理。除上述情形以外,申請人免于向海關交驗紙質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海關不再進行紙面簽注。如因系統故障等特殊原因,確需驗核紙質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的,國家瀕管辦或其辦事處應當制發紙質證書,海關驗核紙質證書并進行紙面簽注。

自2019 年10月1日起啟用新版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新版證書種類包括:(1)《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簡稱《公約證書》);(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峽兩岸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簡稱《海峽兩岸證書》);(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簡稱《非公約證書》);(4)《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簡稱《物種證明》)。

《公約證書》:適用于開展進出口屬《公約》附錄范圍內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的活動(除與臺灣地區之外),包括常規版本和專用版本。其中,常規版本適用于開展一般情況下《公約》附錄物種及其制品的進口、出口、再出口。專用版本適用于《公約》附錄物種從海上引進、標本巡回展出、個人所有活體動物、樂器多次跨境轉移、個人攜帶二胡等五種情形。

《海峽兩岸證書》:適用于中國大陸與臺灣地區進出口屬《公約》附錄范圍內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的活動,包括常規版本和專用版本。其中,常規版本適用于一般情況下《公約》附錄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的進口、出口、再出口。專用版本適用于《公約》附錄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的巡回展出、個人所有活體動物、樂器多次跨境轉移、個人攜帶二胡等四種情形。

《非公約證書》:適用于未被列入《公約》附錄、但屬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的出口。

《物種證明》:適用于上述三種情形之外但列入《商品目錄》的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的進出口。

日本

1980年,日本宣布正式加入《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隨后在1992年,日本制定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保存法》(1992年法律第75號),該法明確將“維護生物多樣性”確定為立法目的。次年,日本批準了《生物多樣性公約》。2002年對《鳥獸保護及規范狩獵法》的修改也將“確保生物多樣性”增加為該法的立法目的。2008年,日本制定了《生物多樣性基本法》(2008年法律第58號)。

美國

自1963年正式公開呼吁世界各國重視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的問題,終于催生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于1973年6月21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所簽署,隨后在1975年7月1日生正式生效,此時美國作為第一締結國簽署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相關會議

2022年3月,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簡稱“中國綠發會”“綠會”)國際部獲悉,聯合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第二十屆締約方大會(CoP20)預計將于2025年舉行。

2023年6月19日到23日,CITES動物委員會第32次會議在日內瓦國際會議中心研。這是繼2022年11月在巴拿馬共和國舉行CITES第19次締約方大會之后首次召開的動物委員會會議,也是動物委員會自新冠疫情以來舉行的第一次線下會議。來自65個締約方和73個觀察員組織的234名代表參加了會議。

條約修訂

波恩修正案

《公約》締約國大會于1979年6月22日通過了一份針對《公約》文本的修正案。該修正案建議在《公約》第十一條第3款a項的末尾插入“并通過有關財政規定”的字詞,并相應讀作:

3. 各締約國在例會或特別會議上,應檢查本《公約》執行情況,并可:

a) 做出必要的規定,使秘書處能履行其職責,并通過有關財政規定,

根據《公約》第十七條第3款,波恩修正案在1979年6月22日時已屬《公約》締約國的50個國家中的34個國家(即三分之二)遞交其表示認可的法律文書后60天生效,即1987年4月13日。當時也只是對那些接受修正案的國家(不論其何時成為締約國)生效。但是,修訂后的《公約》文本則對在修正案生效后成為締約國的任何國家自動適用。

183個締約國中已有149個接受了波恩修正案。

哈博羅內修正案

《公約》締約國大會于1983年4月30日(第四次締約國大會的最后一天)在博茨瓦納哈博羅內召開了其第二次特別會議,以對一份針對《公約》第二十一條而提議的修正案進行研究,該修正案提議允許地區性經濟一體化組織加入《公約》。

締約國大會經過一些修改后采納提案,批準將另五段文字(即2到6款)加入到文本第二十一條的修訂,如下:

1. 本公約將無限期地開放加入,加入書應交公約保存國保存。

2. 本《公約》應對由主權國家組成的經濟一體化組織開放加入。此類經濟一體化組織經其締約國授權,擁有就國際條約中由其締約國轉交的事務及本《公約》所包含的事務開展談判、決策和實施的權限。

3. 此類經濟一體化組織應在加入《公約》的法律文書中聲明其關于《公約》所轄事務的權限范圍。這些經濟一體化組織還應通知保存國政府任何關于其權限范圍的實質性更改。保存國政府則應將此類經濟一體化組織就其關于《公約》所轄事務的權限范圍及相關更改情況所遞交的通知轉發給各締約國。

4. 就其權限范圍內的事務,此類經濟一體化組織應行使相應的權力并履行《公約》賦予其各締約國(均屬本《公約》締約國)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經濟一體化組織的各締約國必須統一(而非各自)行使此類權力。

5. 在其權限范圍內,經濟一體化可按擁有等同于其締約國(亦為本《公約》締約國)數量的票數行使表決權。如果由其各締約國行使表決權,則此類經濟一體化組織不應再行使表決權,反之亦然。

6. 本《公約》第一條h項所用“締約國”及本《公約》所指的“國家”∕“各國”、“聯邦下的締約國”∕“聯邦下的各締約國”等術語應被解釋為包含任何地區性經濟一體化組織(經其締約國授權,擁有就國際條約中由其締約國轉交的事務及本《公約》所包含的事務開展談判、決策和實施的權限)的含意在內。

遵照公約文本第十七條第3款,哈博羅內修正案已于2013年11月29日生效,即在1983年4月30日加入公約的80個締約國中的54個(三分之二)遞交了接受該項修正案之日起的六十天后。那時候,修正案只對那些接受修正案的國家生效。修正案文本對任何在2013年11月29日后加入公約的締約國自動生效。對在此日期前加入公約的且未接受修正案的締約國,修正案僅在其接受后的60天生效。

183個締約國中已有101個接受了哈博羅內修正案。《公約》締約國大會于1983年4月30日(第四次締約國大會的最后一天)在博茨瓦納的哈博羅內召開了其第二次特別會議,以對一份針對《公約》第二十一條而提議的修正案進行研究,該修正案提議允許地區性經濟一體化組織加入《公約》。

締約國大會經過一些修改后采納提案,批準將另五段文字(即2到6款)加入到文本第二十一條的修訂,如下:

1. 本公約將無限期地開放加入,加入書應交公約保存國保存。

2. 本《公約》應對由主權國家組成的經濟一體化組織開放加入。此類經濟一體化組織經其締約國授權,擁有就國際條約中由其締約國轉交的事務及本《公約》所包含的事務開展談判、決策和實施的權限。

3. 此類經濟一體化組織應在加入《公約》的法律文書中聲明其關于《公約》所轄事務的權限范圍。這些經濟一體化組織還應通知保存國政府任何關于其權限范圍的實質性更改。保存國政府則應將此類經濟一體化組織就其關于《公約》所轄事務的權限范圍及相關更改情況所遞交的通知轉發給各締約國。

4. 就其權限范圍內的事務,此類經濟一體化組織應行使相應的權力并履行《公約》賦予其各締約國(均屬本《公約》締約國)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經濟一體化組織的各締約國必須統一(而非各自)行使此類權力。

5. 在其權限范圍內,經濟一體化可按擁有等同于其締約國(亦為本《公約》締約國)數量的票數行使表決權。如果由其各締約國行使表決權,則此類經濟一體化組織不應再行使表決權,反之亦然。

6. 本《公約》第一條h項所用“締約國”及本《公約》所指的“國家”∕“各國”、“聯邦下的締約國”∕“聯邦下的各締約國”等術語應被解釋為包含任何地區性經濟一體化組織(經其締約國授權,擁有就國際條約中由其締約國轉交的事務及本《公約》所包含的事務開展談判、決策和實施的權限)的含意在內。

遵照公約文本第十七條第3款,哈博羅內修正案已于2013年11月29日生效,即在1983年4月30日加入公約的80個締約國中的54個(三分之二)遞交了接受該項修正案之日起的六十天后。那時候,修正案只對那些接受修正案的國家生效。修正案文本對任何在2013年11月29日后加入公約的締約國自動生效。對在此日期前加入公約的且未接受修正案的締約國,修正案僅在其接受后的60天生效。

183個締約國中已有101個接受了哈博羅內修正案。

成立了打擊野生動植物犯罪國際聯盟

2010年,世界各國聯合成立了打擊野生動植物犯罪國際聯盟(ICCWC),以進一步加強支持各國加強執法應對工作所需的國際合作,隨后在2015年,加蓬德國兩國共同主持的聯合國偷獵和非法販運野生動植物問題之友小組推動了聯合國大會第一個關于打擊非法販運野生動植物的決議。第69/314號決議和三個后續決議承認《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規范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和打擊野生動植物種非法販運的主要法律框架。

成立虛擬學院

2022年7月,聯合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虛擬學院已經更新并重新啟動。

虛擬學院最初成立于2011年,歐盟提供財政支持,西班牙和安達盧西亞國際大學(UNIA)提供專家貢獻。本次新賦予了它新的功能,更智能、更適合移動設備。

虛擬學院設置了鑒定指南、參考資料和對CITES公約的獨特工具之一“非致危性判定”(NDF)的全面考察。在NDF中,有關當局進行研究,以確保潛在的貿易不會對物種保護產生不利影響。在接下來的幾個月里,將增加更多的培訓材料,以幫助CITES管理和科學當局舉辦研討會和課程,既介紹公約,又更深入地了解公約的運作方式。

象牙庫存標記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發布2023年4號通知:象牙庫存標記、庫存和安全

1. 本通知旨在提醒締約方注意關于大象標本貿易的第10.10號決議( CoP18修訂版)第7 (e)段的規定,其中除其他規定外,還包括以下規定。

a) 對大象象牙進行標記和切割的建議;

b) 在每年2月28日之前提交政府持有的象牙庫存和大量私人持有的象牙庫存清單,以及庫存與前一年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

2. 提交清單的要求針對的是“其管轄范圍內存在象牙雕刻業、合法的國內象牙貿易、不受監管的象牙市場或非法象牙貿易,或存在象牙庫存的締約方,以及被指定為象牙進口國的締約方”。

3. 在同一項決議中,締約方大會還指示秘書處在現有資源的情況下,向締約方提供技術援助,在提出要求時支持政府持有的象牙庫存的安全和登記。

3. 在同一項決議中,締約方大會還指示秘書處在現有資源的情況下,向締約方提供技術援助,在提出要求時支持政府持有的象牙庫存的安全和登記。

4. 如第10.10號決議(CoP18修訂版)所述,希望尋求秘書處協助保管和登記庫存的締約方可直接與秘書處聯系。

5. 本通知附件1載有第10.10號決議(CoP18修訂版)的摘錄,其中載有上述規定的全文。

6.締約方可用于在2023年2月28日前向秘書處報告其象牙庫存的示范表載于本通知附件2。

7. 還請締約方提供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期間銷毀的象牙庫存信息,特別是原象牙和加工象牙的數量及其處置方式。

8. 秘書處發布了基于締約方提交的2021年庫存的摘要數據,按區域(不包括國家)分類,包括CITES網站上按重量計算的象牙庫存總量。

9. 本通知取代2022年10月25日發出的第2022/076號通知。

物種分級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將其管轄的物種分為三級,分別列入三個附錄中,并采取不同的管理辦法,其中附錄Ⅰ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貿易影響而有滅絕危險的物種,附錄Ⅱ包括所有雖未瀕臨滅絕,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就可能變成有滅絕危險的物種,附錄Ⅲ包括成員國認為屬其管轄范圍內,應該進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開發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員國合作控制的物種。

超過40,900種物種 - 包括大約6,610種動物和34,310種植物 - 受到CITES條約的保護,為了避免國際各國的貿易過度開發。它們被列入三個CITES附錄中。這些物種根據它們受到國際貿易的威脅程度在附錄中分組。它們包括一些完整的群體,如靈長目、鯨目動物(鯨目海豚鼠海豚)、綠海龜、鸚形目、珊瑚、仙人掌科和蘭花等。下面表格是截至2019年11月26日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附錄Ⅱ和附錄Ⅲ》中的物種的大致數量。縮寫“spp”用于表示“物種”;“sspp.”表示亞種;“var.”表示“變種”;“popns”表示“種群”。

公約全文

第一條 定義

除非內容另有所指,就本公約而言:

a) “物種”指任何的種、亞種,或其地理上隔離的種群;

b) “標本”指:

i) 任何活的或死的動物,或植物;

ii) 如系動物,指附錄Ⅰ和附錄Ⅱ所列物種,或其任何可辨認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錄Ⅲ所列物種及與附錄Ⅲ所指有關物種的任何可辨認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iii) 如系植物,指附錄Ⅰ所列物種,或其任何可辨認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錄Ⅱ、附錄Ⅲ所列物種及與附錄Ⅱ、附錄Ⅲ所指有關物種的任何可辨認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c) “貿易”指出口、再出口、進口和從海上引進;

d) “再出口”指原先進口的任何標本的出口;

e) “從海上引進”指從不屬任何國家管轄的海域中取得的任何物種標本輸入某個國家;

f) “科學機構”指依第九條所指定的全國性科學機構;

g) “管理機構”指依第九條所指定的全國性管理機構;

h) “締約國”指本公約對之生效的國家。

第二條 基本原則

1. 附錄Ⅰ應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貿易的影響而有滅絕危險的物種。這些物種的標本的貿易必須加以特別嚴格的管理,以防止進一步危害其生存,并且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能允許進行貿易。2. 附錄Ⅱ應包括:(a) 所有那些雖未瀕臨滅絕,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變成有滅絕危險的物種;(b) 為了使本款第a項中指明的某些物種標本的貿易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而必須加以管理的其它物種。3. 附錄Ⅲ應包括任一締約國認為屬其管轄范圍內,應進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開發利用而需要其他締約國合作控制貿易的物種。4. 除遵守本公約各項規定外,各締約國均不應允許就附錄Ⅰ、附錄Ⅱ、附錄Ⅲ所列物種標本進行貿易。

第三條 附錄Ⅰ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規定

1. 附錄Ⅰ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均應遵守本條各項規定。

2. 附錄Ⅰ所列物種的任何標本的出口,應事先獲得并交驗出口許可證。只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時,方可發給出口許可證:

(a) 出口國的科學機構認為,此項出口不致危害該物種的生存;

(b) 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該標本的獲得并不違反本國有關保護野生動植物的法律;

(c) 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任一出口的活標本會得到妥善裝運,盡量減少傷亡、損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d) 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該標本的進口許可證已經發給。

3. 附錄Ⅰ所列物種的任何標本的進口,均應事先獲得并交驗進口許可證和出口許可證,或再出口證明書。只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時,方可發給進口許可證:

(a) 進口國的科學機構認為,此項進口的意圖不致危害有關物種的生存;

(b) 進口國的科學機構確認,該活標本的接受者在籠舍安置和照管方面是得當的;

(c) 進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該標本的進口,不是以商業為根本目的。

4. 附錄Ⅰ所列物種的任何標本的再出口,均應事先獲得并交驗再出口證明書。只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時,方可發給再出口證明書:

(a) 再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該標本系遵照本公約的規定進口到本國的;

(b) 再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該項再出口的活標本會得到妥善裝運,盡量減少傷亡、損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c) 再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任一活標本的進口許可證已經發給。

5. 從海上引進附錄Ⅰ所列物種的任何標本,應事先獲得引進國管理機構發給的證明書。只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時,方可發給證明書:

(a) 引進國的科學機構認為,此項引進不致危害有關物種的生存;

(b) 引進國的管理機構確認,該活標本的接受者在籠舍安置和照管方面是得當的;

(c) 引進國的管理機構確認,該標本的引進不是以商業為根本目的。

第四條 附錄Ⅱ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規定

1. 附錄Ⅱ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均應遵守本條各項規定。2. 附錄Ⅱ所列物種的任何標本的出口,應事先獲得并交驗出口許可證。只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時,方可發給出口許可證:(a) 出口國的科學機構認為,此項出口不致危害該物種的生存;(b) 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該標本的獲得并不違反本國有關保護野生動植物的法律;(c) 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任一出口的活標本會得到妥善裝運,盡量減少傷亡、損害健康,或少遭虐待。3. 各締約國的科學機構應監督該國所發給的附錄Ⅱ所列物種標本的出口許可證及該物種標本出口的實際情況。當科學機構確定,此類物種標本的出口應受到限制,以便保持該物種在其分布區內的生態系中與它應有作用相一致的地位,或者大大超出該物種夠格成為附錄Ⅰ所屬范疇的標準時,該科學機構就應建議主管的管理機構采取適當措施,限制發給該物種標本出口許可證。4. 附錄Ⅱ所列物種的任何標本的進口,應事先交驗出口許可證或再出口證明書。5. 附錄Ⅱ所列物種的任何標本的再出口,應事先獲得并交驗再出口證明書。只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時,方可發給再出口證明書:(a) 再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該標本的進口符合本公約各項規定;(b) 再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任一活標本會得到妥善裝運,盡量減少傷亡、損害健康,或少遭虐待。6. 從海上引進附錄Ⅱ所列物種的任何標本,應事先從引進國的管理機構獲得發給的證明書。只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時,方可發給證明書:(a) 引進國的科學機構認為,此項引進不致危害有關物種的生存;(b) 引進國的管理機構確認,任一活標本會得到妥善處置,盡量減少傷亡、損害健康,或少遭虐待。7. 本條第6款所提到的證明書,只有在科學機構與其他國家的科學機構或者必要時與國際科學機構進行磋商后,并在不超過一年的期限內將全部標本如期引進,才能簽發。

第五條 附錄Ⅲ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規定

1. 附錄Ⅲ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均應遵守本條各項規定。

2. 附錄Ⅲ所列物種的任何標本,從將該物種列入附錄Ⅲ的任何國家出口時,應事先獲得并交驗出口許可證。只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時,方可發給出口許可證:

(a) 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該標本的獲得并不違反該國保護野生動植物的法律;

(b) 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任一活標本會得到妥善裝運,盡量減少傷亡、損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3. 除本條第4款涉及的情況外,附錄Ⅲ所列物種的任何標本的進口,應事先交驗原產地證明書。如該出口國已將該物種列入附錄Ⅲ,則應交驗該國所發給的出口許可證。

4. 如系再出口,由再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簽發有關該標本曾在該國加工或正在進行再出口的證明書,以此向進口國證明有關該標本的再出口符合本公約的各項規定。

第六條 許可證和證明書

1. 根據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的各項規定簽發的許可證和證明書必須符合本條各項規定。

2. 出口許可證應包括附錄四規定的式樣中所列的內容,出口許可證只用于出口,并自簽發之日起半年內有效。

3. 每個出口許可證或證明書應載有本公約的名稱、簽發出口許可證或證明書的管理機構的名稱和任何一種證明印鑒,以及管理機構編制的控制號碼。

4. 管理機構發給的許可證或證明書的副本應清楚地注明其為副本。除經特許者外,該副本不得代替原本使用。

5. 交付每批標本,均應備有單獨的許可證或證明書。

6. 任一標本的進口國管理機構,應注銷并保存出口許可證或再出口證明書,以及有關該標本的進口許可證。

7. 在可行的適當地方,管理機構可在標本上蓋上標記,以助識別。此類“標記”系指任何難以除去的印記、鉛封或識別該標本的其他合適的辦法,盡量防止無權發證者進行偽造。

第七條 豁免及與貿易有關的其他專門規定

1. 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的各項規定不適用于在締約國領土內受海關控制的標本的過境或轉運。

2. 出口國或再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某一標本是在本公約的規定對其生效前獲得的,并具有該管理機構為此簽發的證明書。則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的各項規定不適用于該標本。

3. 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的各項規定不適用于作為個人或家庭財產的標本,但這項豁免不得用于下列情況:

(a) 附錄Ⅰ所列物種的標本,是物主在其常住國以外獲得并正在向常住國進口;

(b) 附錄Ⅱ所列物種的標本:

(i) 它們是物主在常住國以外的國家從野生狀態中獲得;

(ii) 它們正在向物主常住國進口;

(iii) 在野生狀態中獲得的這些標本出口前,該國要求事先獲得出口許可證。但管理機構確認,這些物種標本是在本公約的規定對其生效前獲得的,則不在此限。

4. 附錄Ⅰ所列的某一動物物種的標本,系為了商業目的而由人工飼養繁殖的,或附錄Ⅰ所列的某一植物物種的標本,系為了商業目的,而由人工培植的,均應視為附錄Ⅱ內所列的物種標本。

5. 當出口國管理機構確認,某一動物物種的任一標本是由人工飼養繁殖的,或某一植物物種的標本是由人工培植的,或確認它們是此類動物或植物的一部分,或是它們的衍生物,該管理機構出具的關于上述情況的證明書可以代替按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五條的各項規定所要求的許可證或證明書。

6. 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的各項規定不適用于在本國管理機構注冊的科學家之間或科學機構之間進行非商業性的出借、饋贈或交換的植物標本或其他浸制的、干制的或埋置的博物館標本,以及活的植物材料,但這些都必須附以管理機構出具的或批準的標簽。

7. 任何國家的管理機構可不按照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的各項規定,允許用作巡回動物園、馬戲團、動物展覽、植物展覽或其他巡回展覽的標本,在沒有許可證或證明書的情況下運送,但必須做到以下各點:

(a) 出口者或進口者向管理機構登記有關該標本的全部詳細情況;

(b) 這些標本系屬于本條第2款或第5款所規定的范圍;

(c) 管理機構已經確認,所有活的標本會得到妥善運輸和照管,盡量減少傷亡、損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第八條 締約國應采取的措施

1. 締約國應采取相應措施執行本公約的規定,并禁止違反本公約規定的標本貿易,包括下列各項措施:

(a) 處罰對此類標本的貿易或占有,或兩者均予處罰;

(b) 規定對此類標本進行沒收或退還出口國。

2. 除本條第1款所規定的措施外,違反本公約規定措施的貿易標本,予以沒收所用的費用,如締約國認為必要,可采取任何辦法內部補償。

3. 締約國應盡可能保證物種標本在貿易時盡快地通過一切必要手續。為便利通行,締約國可指定一些進出口岸,以供對物種標本進行檢驗放行。各締約國還須保證所有活標本,在過境、扣留或裝運期間,得到妥善照管,盡量減少傷亡、損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4. 在某一活標本由于本條第1款規定而被沒收時:

(a) 該標本應委托給沒收國的管理機構代管;

(b) 該管理機構經與出口國協商后,應將標本退還該出口國,費用由該出口國負擔,或將其送往管理機構認為合適并且符合本公約宗旨的拯救中心,或類似地方;

(c) 管理機構可以征詢科學機構的意見,或者,在其認為需要時,與秘書處磋商以加快實現根據本款第b項所規定的措施,包括選擇拯救中心或其他地方。

5. 本條第4款所指的拯救中心,是指由管理機構指定的某一機構,負責照管活標本,特別是沒收的標本。

6. 各締約國應保存附錄Ⅰ、附錄Ⅱ、附錄Ⅲ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記錄,內容包括:

(a) 出口者與進口者的姓名、地址;

(b) 所發許可證或證明書的號碼、種類,進行這種貿易的國家,標本的數量、類別,根據附錄Ⅰ、附錄Ⅱ、附錄Ⅲ所列物種的名稱,如有要求,在可行的情況下,還包括標本的大小和性別。

7. 各締約國應提出執行本公約情況的定期報告,遞交秘書處;

(a) 包括本條第6款第b項所要求的情況摘要的年度報告;

(b) 為執行本公約各項規定而采取的立法、規章和行政措施的雙年度報告。

8. 本條第7款提到的情況,只要不違反有關締約國的法律,應予公布。

第九條 管理機構和科學機構

1. 各締約國應為本公約指定:

(a) 有資格代表該締約國發給許可證或證明書的一個或若干個管理機構;

(b) 一個或若干個科學機構。

2. 一國在將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的文書交付保存時,應同時將授權與其他締約國和秘書處聯系的管理機構的名稱、地址通知保存國政府。

3. 根據本條規定所指派的單位名稱,或授予的權限,如有任何改動,應由該締約國通知秘書處,以便轉告其他締約國。

4. 本條第2款提及的任何管理機構,在秘書處或其他締約國的管理機構請求時,應將其圖章、印記及其他用以核實許可證或證明書的標志的底樣寄給對方。

第十條 與非公約締約國貿易

向一個非公約締約國出口或再出口,或從該國進口時,該國的權力機構所簽發的類似文件,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對許可證和證明書的要求,就可代替任一締約國出具的文件而予接受。

第十一條 締約國大會

1. 在本公約生效兩年后,秘書處應召集一次締約國大會。

2. 此后,秘書處至少每隔兩年召集一次例會,除非全會另有決定,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締約國提出書面請求時,秘書處得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3. 各締約國在例會或特別會議上,應檢查本公約執行情況,并可:

(a) 做出必要的規定,使秘書處能履行其職責;

(b) 根據第十五條,考慮并通過附錄Ⅰ和附錄Ⅱ的修正案;

(c) 檢查附錄Ⅰ、附錄Ⅱ、附錄Ⅲ所列物種的恢復和保護情況的進展;

(d) 接受并考慮秘書處,或任何締約國提出的任何報告;

(e) 在適當的情況下,提出提高公約效力的建議。

4. 在每次例會上,各締約國可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確定下次例會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5. 各締約國在任何一次會議上,均可確定和通過本次會議議事規則。

6. 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總署以及非公約締約國,可以觀察員的身份參加大會的會議,但無表決權。

7. 凡屬于如下各類在技術上有能力保護、保持或管理野生動植物的機構或組織,經通知秘書處愿以觀察員身份參加大會者,應接受其參加會議,但有三分之一或以上締約國反對者例外:

(a) 政府或非政府的國際性機構或組織、國家政府機構和組織;

(b) 為此目的所在國批準而設立的全國性非政府機構或組織。觀察員經過同意后,有權參加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十二條 秘書處

1. 在本公約生效后,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執行主任籌組一秘書處。在他認為合適的方式和范圍內,可取得在技術上有能力保護、保持和管理野生動植物方面的政府間的或非政府的,國際或國家的適當機構和組織的協助。

2. 秘書處的職責為:

(a) 為締約國的會議做出安排并提供服務;

(b) 履行根據本公約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委托給秘書處的職責;

(c) 根據締約國大會批準的計劃,進行科學和技術研究,從而為執行本公約做出貢獻,包括對活標本的妥善處置和裝運的標準以及識別有關標本的方法;

(d) 研究締約國提出的報告,如認為必要,則要求他們提供進一步的情況,以保證本公約的執行;

(e) 提請締約國注意與本公約宗旨有關的任何事項;

(f) 定期出版并向締約國分發附錄Ⅰ、附錄Ⅱ、附錄Ⅲ的最新版本,以及有助于識別這些附錄中所列物種標本的任何情報;

(g) 向締約國會議提出有關工作報告和執行本公約情況的年度報告,以及會議上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報告;

(h) 為執行本公約的宗旨和規定而提出建議,包括科學或技術性質情報的交流;

(i) 執行締約國委托秘書處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國際措施

1. 秘書處根據其所獲得的情報,認為附錄Ⅰ、附錄Ⅱ所列任一物種,由于該物種標本的貿易而正受到不利的影響,或本公約的規定沒有被有效地執行時,秘書處應將這種情況通知有關的締約國,或有關的締約國所授權的管理機構。

2. 締約國在接到本條第1款所指的通知后,應在其法律允許范圍內,盡快將有關事實通知秘書處,并提出適當補救措施。締約國認為需要調查時,可特別授權一人或若干人進行調查。

3. 締約國提供的情況,或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進行調查所得到的情況,將由下次締約國大會進行審議,大會可提出它認為合適的任何建議。

第十四條 對國內立法及各種國際公約的效力

1. 本公約的規定將不影響締約國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a) 附錄Ⅰ、附錄Ⅱ、附錄Ⅲ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取得、占有和轉運、在國內采取更加嚴格的措施或完全予以禁止;

(b) 對附錄Ⅰ、附錄Ⅱ、附錄Ⅲ未列入的物種標本的貿易、取得、占有和轉運,在國內采取限制或禁止的措施。

2. 本公約的規定,將不影響締約國在國內采取任何措施的規定,也不影響締約國由于簽署了已生效或即將生效的涉及貿易、取得、占有或轉運各物種標本其他方面的條約、公約或國際協議而承擔的義務,包括有關海關、公共衛生、獸醫學或動植物檢疫等方面的任何措施。

3. 本公約的規定不影響各國間已締結或可能締結的建立同盟或區域貿易協議的條約、公約或國際協定中所作的規定或承擔的義務,上述同盟或區域貿易協議是用來建立或維持該同盟各締約國之間的共同對外關稅管制或免除關稅管制。

4. 本公約的締約國,如果也是本公約生效時其他有效的條約、公約或國際協定的締約國,而且根據這些條約、公約和協定的規定,對附錄Ⅱ所列舉的各種海洋物種應予保護,則應免除該國根據本公約的規定,對附錄Ⅱ所列舉的,由在該國注冊的船只捕獲的、并符合上述其他條約、公約或國際協定的規定而進行捕獲的各種物種標本進行貿易所承擔的義務。

5. 盡管有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凡出口依本條第4款捕獲的標本,只需要引進國的管理機構出具證明書,說明該標本是依照其他條約、公約或國際協定規定取得的。

6. 本公約不應妨礙根據聯合國大會2750C字(XXV)號決議而召開的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從事編纂和發展海洋法,也不應妨礙任何國家就海洋法以及就沿岸國和船旗國的管轄權的性質和范圍提出的主張和法律觀點。

第十五條 附錄Ⅰ和附錄Ⅱ的修改

1. 下列規定適用于在締約國大會的會議上對附錄Ⅰ和附錄Ⅱ修改事宜:

(a) 任何締約國可就附錄Ⅰ或附錄Ⅱ的修改提出建議,供下次會議審議。所提修正案的文本至少應在會前一百五十天通知秘書處。秘書處應依據本條第2款第b項和第c項之規定,就修正案同其他締約國和有關機構進行磋商,并不遲于會前三十天向各締約國發出通知;

(b) 修正案應經到會并參加投票的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此處所謂“到會并參加投票的締約國”系指出席會議,并投了贊成票或反對票的締約國。棄權的締約國將不計入為通過修正案所需三分之二的總數內;

(c) 在一次會議上通過的修正案,應在該次會議九十天后對所有締約國開始生效,但依據本條第3款提出保留的締約國除外。

2. 下列規定將適用于在締約國大會閉會期間,對附錄Ⅰ和附錄Ⅱ的修改事宜:

(a) 任何締約國可在大會閉會期間按本款的規定,以郵政程序就附錄Ⅰ和附錄Ⅱ提出修改建議,要求審議;

(b) 對各種海洋物種,秘書處在收到建議修正案文本后,應立即將修正案文本通知締約國。秘書處還應與業務上和該物種有關的政府間機構進行磋商,以便取得這些機構有可能提供的科學資料,并使與這些機構實施的保護措施協調一致。秘書處應盡快將此類機構所表示的觀點和提供的資料,以及秘書處的調查結果和建議,通知締約國;

(c) 對海洋物種以外的物種,秘書處應在收到建議的修正案文本后,立即將其通知締約國,并隨后盡快將秘書處的建議通知締約國;

(d) 任何締約國于秘書處根據本款第b或第c項的規定,將其建議通知締約國后的六十天內,應將其對所提的修正案的意見,連同有關的科學資料和情報送交秘書處;

(e) 秘書處應將收到的答復連同它自己的建議,盡快通知締約國;

(f) 秘書處依據本款第e項規定將上述答復和建議通知締約國后三十天內,如未收到對建議的修正案提出異議,修正案即應在隨后九十天起,對所有締約國開始生效,但依據本條第3款提出保留的締約國除外;

(g) 如秘書處收到任何締約國提出的異議,修正案即按本款第h、第Ⅰ和第j項的規定,以郵政通信方式交付表決;

(h) 秘書處應將收到異議的通知事先告知締約國;

(i) 秘書處按本款第h項的規定發出通知后六十天內,從各方收到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總數必須占締約國總數一半以上,否則,修正案將提交締約國大會的下一次會議上進行審議;

(j) 如收到締約國投票數已占一半,則修正案應由投贊成或反對票的締約國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k) 秘書處將投票結果通知所有締約國;

(l) 如修正案獲得通過,則自秘書處發出修正案被接受的通知之日起后九十天,對各締約國開始生效。但按本條之第3款規定提出保留之締約國除外。

3. 在本條第1款第c項,或第2款第l項規定的九十天期間,任何締約國均可向公約保存國政府以書面通知形式,對修正案通知提出保留。在此保留撤銷以前,進行有關該物種的貿易時,即不作為本公約的締約國對待 。

第十六條 附錄Ⅲ及其修改

1. 按第二條第3款所述,任何締約國可隨時向秘書處提出它認為屬其管轄范圍內,并由其管理的物種的名單。附錄Ⅲ應包括:提出將某些物種包括在內的締約國的名稱、提出的物種的食蟲類,以及按第一條第b項所述,與該物種相聯系的有關動物或植物的任何部分或衍生物。

2. 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提出的每一份名單,都應由秘書處在收到該名單后盡快通知締約國。該名單作為附錄Ⅲ的一部分,在發出此項通知之日起的九十天后生效。在該名單發出后,任何締約國均可隨時書面通知公約保存國政府,對任何物種,或其任何部分,或其衍生物持保留意見。在撤銷此保留以前,進行有關該物種,或其一部分,或其衍生物的貿易時,該國即不作為本公約的締約國對待。

3. 提出應將某一物種列入附錄Ⅲ的締約國,可以隨時通知秘書處撤銷該物種,秘書處應將此事通知所有締約國,此項撤銷應在秘書處發出通知之日起的三十天后生效。

4. 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提出一份名單的任何締約國,應向秘書處提交一份適用于此類物種保護的所有國內法律和規章的抄本,并同時提交締約國對該法律規章的適當解釋,或秘書處要求提供的解釋。該締約國在上述物種被列入在附錄Ⅲ的期間內,應提交對上述法律和規章的任何修改或任何新的解釋。

第十七條 公約之修改

1. 秘書處依至少三分之一締約國提出的書面要求,可召開締約國大會特別會議,審議和通過本公約的修正案。此項修正案應經到會并參加投票的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此處所謂“到會并參加投票的締約國”系指出席會議并投了贊成票,或反對票的締約國。棄權的締約國將不計入為通過修正案所需三分之二的總數內。

2. 秘書處至少應在會前九十天將建議的修正案的案文通知所有締約國。

3. 自三分之二的締約國向公約保存國政府遞交接受該項修正案之日起的六十天后,該項修正案即對接受的締約國開始生效。此后,在任何其他締約國遞交接受該項修正案之日起的六十天后,該項修正案對該締約國開始生效。

第十八條 爭議之解決

1. 如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國之間就本公約各項規定的解釋或適用發生爭議,則涉及爭議的締約國應進行磋商。

2. 如果爭議不能依本條第1款獲得解決,經締約國相互同意,可將爭議提交仲裁,特別是提交設在海牙海牙常設仲裁法院進行仲裁,提出爭議的締約國應受仲裁決定之約束。

第十九條 簽署

本公約于一九七三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在華盛頓開放簽署,在此以后,則于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伯爾尼開放簽署。

第二十條 批準、接受、核準

本公約需經批準、接受或核準,批準、接受或核準本公約的文書應交存公約保存國瑞士聯邦政府。?

第二十一條 加入

本公約將無限期地開放加入,加入書應交公約保存國保存。

第二十二條 生效

1. 本公約自第十份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的文書交存公約保存國政府九十天后開始生效。

2. 在第十份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的文書交存以后,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自向公約保存國政府交存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的文書之日起九十天后對該國生效。

第二十三條 保留

1. 對本公約的各項規定不得提出一般保留。但根據本條或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可提出特殊保留。

2. 任何一國在將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的文書交托保存的同時,可就下述具體事項提出保留。

(a) 附錄Ⅰ、附錄Ⅱ或附錄Ⅲ中所列舉的任何物種;

(b) 附錄Ⅲ中所指的各物種的任何部分或其衍生物。

3. 締約國在未撤銷其根據本條規定提出的保留前,在對該保留物種,或其一部分,或其衍生物進行貿易時,該國即不作為本公約的締約國對待。

第二十四條 廢約

任何締約國均可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公約保存國政府廢止本公約。廢約自公約保存國政府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 保存國

1. 本公約正本以中、英、法、俄和西班牙文寫成,各種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正本應交存公約保存國政府,該政府應將核證無誤的副本送致本公約的簽字國,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

2. 公約保存國政府應將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的生效和修改、表示保留和撤銷保留以及廢止的文書簽署交存情況通知本公約所有簽字國、加入國和秘書處。

3. 本公約生效后,公約保存國政府應立即將核證無誤的文本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轉送聯合國秘書處登記和公布。

各全權代表受命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公歷一千九百七十三年三月三日簽訂于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公約制度

公約機構

秘書處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秘書長伊沃妮·伊格羅,通過網絡發表自己對中國行為的看法,她認可中國在履約和執法方面所做的努力,并且相信中國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履約國內立法達到《公約》國家立法項目一類標準。

常委會

常委會成員的工作,在締約方大會休會期間,向秘書處提供政策指導,并且監督秘書處預算的管理。此外,還需要協調與監督其它委員會與工作小組的工作、執行締約方大會所賦予的任務,起草決議、決定文本供締約方大會討論通過。而且常務委員會由全世界六大區(歐洲、北美洲、亞洲、非洲、大洋洲加勒比海南美洲)的締約方代表與前后屆締約方大會東道國以及公約保存國——瑞士共同組成,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公約會議

cop17

CoP17于2016年9月24日至10月4日在南非約翰內斯堡召開,是截至2023年9月最大的CITES會議,有來自152個締約方、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媒體的3500多名與會者。

cop18

CoP18于2019年8月17日至28日在日內瓦舉行。與會的有169個締約方和歐盟,其中包括1700名代表、觀察員和記者。代表們討論了由90個締約方提交的57項增加或減少對野生動植物和野生動植物產品國際貿易控制的提案。

CoP18修訂版

國綠發會是CITES的觀察員機構,長期致力于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為推動中國深度參與全球生物多樣性治理、推動生物多樣性主流化,中國綠發會國際部現將相關內容整理發布,供讀者參考。

1. 在“附錄二所列物種標本的重大貿易審查”范圍內,常務委員會定期建議對它認為未能執行《公約》第四條的國家暫停貿易。秘書處最近一次公布受這些建議影響的國家和物種名單是在2019年5月6日向締約方發出的第2019/027號通知中。

2. 2022年3月在里昂召開的第74屆會議常務委員會上,常務委員會獲悉,老撾要求該出版物對源代碼W、F和R的標本實行零出口配額,同意撤回其關于暫停該締約方獼猴分種貿易的建議。如果老撾希望恢復任何這些源代碼下的貿易,它必須將此告知秘書處和動物委員會主席,并提出達成協議的理由(包括NDF)。

3. 在第74屆常委會上,常務委員會在得知光果蘇鐵(Cycas thouarsii)并非莫桑比克本土物種后,同意撤銷其暫停光果蘇鐵貿易的建議。

4. 被建議暫停貿易的締約方的完整名單可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網站“文件/暫停貿易”一欄查閱。

5. 請締約方將《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網站上可供使用的暫停貿易建議清單通知其執法部門和海關當局,以避免無意中接受受該建議限制的物種樣本。還鼓勵要求為附錄二物種的標本貿易簽發進口許可證的締約方在處理申請時查閱清單。

6. 本通知取代2019年5月6日發給締約方的第2019/027號通知。

CoP19

2022年10月21日消息,CITES秘書處于2022年9月5日發布了將于2022年11月召開的第19屆締約方大會(CITES CoP19)上審議的52項提案的初步評估結果。這份評估以及隨后將提出的提案,旨在幫助CITES所有締約方在11月巴拿馬共和國CITES CoP19召開之前考慮它們對該提案的立場。

保護野生動物遷徙物種公約  

保護野生動物遷徙物種公約(英文簡稱CMS,又稱為波恩公約)目的是在過分范圍內保護陸生、海洋和鳥類遷徙物種。它是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倡導下,在全球范圍內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政府間條約。自公約1979年生效以來,現有88個締約方。

公約詮釋

該公約的附錄物種名錄由締約國大會投票決定,締約國大會每二年至二年半召開一次。在大會中只有締約國有權投票,一國一票。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某一物種野外族群瀕臨絕種,但并無任何貿易威脅時,該物種不會被接受列入附錄物種。譬如中國的黑臉琵鷺就無貿易的問題,縱然是族群瀕臨絕種也不會被考慮列入公約的附錄。

締約國大會除了修訂附錄物種外,也討論各項相關如何強化或推行公約的議案,譬如各國配合該公約的國內法狀況,檢討各主要貿易附錄物種的貿易與管制狀況,對特別物種如老虎、犀牛大象鯨目等之保育措施進行討論與協商,其它會議事項包括改選、調整組織與票選下屆大會主辦國等。

大會的結論為決議案,除補強公約的條文外,也是各國遵循的政策指標。而在大會休會期間,則由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代表大會執行大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系由全球六大區(歐洲、北美洲、亞洲、非洲、大洋洲、加勒比海南美洲)各區的代表與前后屆締約國大會主辦國即公約保存國所共同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常務委員會的主席是日本。公約另外有四個委員會以處理相關公約推行的事務:動物委員會(專門討論相關動物方面的議題)、植物委員會(專門討論相關植物方面的議題)、命名委員會(擬訂國際統一標準的食蟲類)與圖鑒委員會(制作鑒定辨識的圖鑒手冊)。

為了推動執行該公約,除了以上大會與各種委員會外,還設有秘書處來綜理各項行政與技術支持事宜。依該公約規定各國應設有管理機構與科學機構:管理機構負責簽發審核公約輸出入許可證及執法等相關事宜;科學機構則負責收集物種生態族群與分布等數據,并提供各項技術咨詢服務。中國的經濟部國貿局與農委會的職掌即相當于管理機構,另農委會也具備部分科學機構的功能。

該公約并不反對貿易,因為野生動物貿易迄今仍為人類所依賴,而部分附錄物種的貿易也是支持保育工作的重要助力。屬于國際法的該公約本身并無執法的能力,所有該公約的條款均需要各國國內法的配合推動。而各國的法規則有其社會環境的考慮,這反映在締約國大會的協商與相關的決議案上,因此可以說該公約的標準是國際間大家協調出來的可行標準。也因此可以認知保育事實上與政治及社會人文甚至國際關系有極密切的關聯。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是一個國際公約組織,其呼吁各締約國對某些物種的貿易形式加以限制,并以文件引證方式記載該物種的貿易情形。依公約條款締約國的義務在于設立一許可證及證明書的憑證制度,以管理公約附錄物種之貿易,并采取法律及行政措施以實施其它公約條款。

雖然公約實施的情況持續地進步,但是由公約秘書處對兩年舉行一次的大會所提出的違反公約案例報告,仍舉出許多未遵守公約條款或明顯企圖,規避執行公約條款不論是否成功的例子。如果公約實施的程度仍不足以達到保育的目標時,即需改善,且是刻不容緩。這些可經由首先改善各締約國執行公約之成效,其次改善各締約國之間執行層面的協調關系而達成。

締約國名單

CITES是各國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自愿遵守的國際協議。同意受公約約束的國家(“加入的”CITES)被稱為締約方。盡管CITES對締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換句話說,它們必須執行公約——但它并不能取代國家法律。相反,它提供了一個每個締約方都必須遵守的框架,締約方必須通過自己的國內立法來確保CITES在國家層面得到實施。

多年來,CITES 一直是成員最多的保護協議之一,有183個締約國。

參考來源:

公約意義

該公約的意義是,希望聯合全世界的力量去保護野生動植物種,不會受到國際貿易而遭到過度開發。公約有以下三個附錄的內容:附錄一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貿易影響而有滅絕危險的物種,這些物種的標本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允許進行貿易;附錄二包括所有那些雖未瀕臨滅絕,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就有可能變成有滅絕危險的物種;附錄三包括任一成員國認為屬其管轄范圍內而需要其它成員國合作控制貿易的物種。除遵守本公約各項規定外,各成員國均不應允許就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所列物種標本進行貿易。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是一項在控制國際貿易、保護野生動植物方面具有權威、影響廣泛的國際公約,其宗旨是通過許可證制度,對國際間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制成品的進出口實行全面控制和管理,以促進各國保護和合理開發野生動植物資源。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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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主要國家和地區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情況介紹.北京市人大常委.2025-07-19

【國際警媒】意大利財警打擊非法販賣瀕危動植物.微信公眾平臺.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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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第二十屆締約方大會預計將于2025年舉行.澎湃新聞.2023-09-11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動物委員會第32次會議在瑞士日內瓦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臨物種科學委員會.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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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虛擬學院已經更新并重新啟動.澎湃新聞.2023-09-11

象牙庫存標記、庫存和安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發布2023年4號通知.中國綠發會.2023-09-12

CITES-listed species.CITES.2023-09-11

2023年“世界野生動植物日”宣傳活動啟動儀式舉辦.中國新聞網.2023-09-11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CITES.2023-09-11

CITES發布常務委員會對于審查附錄二所列物種重大貿易的建議.澎湃新聞.2023-09-11

多國建議將非洲草原象從附錄II轉為附錄I | CITES CoP19觀察.澎湃新聞.2023-09-11

林業重要國際公約.棗莊市林業和綠化局.202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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