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的地方政權組織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稱“土官”,是由中國古代中央王朝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其特點包括世襲的政治統治權、轄區土地的世襲所有權及對附著在土地上的農民的世襲統治權。
秦朝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置郡縣,稱其為道,并設屬官;漢朝為安置歸附的少數民族而設置屬國,保持其“本國之俗”不變,設置屬國都尉等官職進行管理;三國時,蜀漢任用少數民族首領治理邊疆地區;東晉、南梁對少數民族酋豪渠帥封賜以職銜和官職,使其依附于封建王朝;唐朝、宋朝實施羈縻[mí]政策,通過委任少數民族首領官職來實現封建中央王朝少數民族地區的間接統治。元朝時,統治者借鑒吸收歷朝管理少數民族地區經驗,以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招討使、千戶、百戶等官職封贈各族首領,秉持著“齊政修教、因俗而治”的治理理念,建立土司制度,在云南省、四川省、貴州省、湖廣等少數民族地區實施;明朝沿襲元制,在西南邊疆和東北地區邊遠奴兒干地域(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內蒙古自治區)等區域施行土司制度,明代中期后,封建中央王朝開始進行改土設流,削弱土司勢力;清朝沿襲前朝土司制度,接納和增設了土司,雍正年間,清王朝開始推行改土歸流政策,使得土司制度漸漸衰落;民國時期,土司制度逐漸崩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土司制度徹底消亡。
元、明、清三朝以授職、承襲、銜品、信物、獎懲、升遷、朝貢等制度手段對土司進行管理,并對其課以賦稅。作為一定歷史時期的產物,土司制度在維護國家統一、抗擊外來入侵,以及參與“輪戌”邊防等方面曾發揮過積極作用。但其對民眾的殘酷壓榨和形成的地方武裝勢力又對國家安定統一造成了威脅,關于土司制度的消亡時間,學界意見不一,有“改土歸流說”“辛亥革命說”“民主改革說”等多種說法。土司文化遺產作為華族的寶貴財富而源遠流長。2015年,湖南永順老司城遺址、湖北唐崖土司城址和貴州海龍屯遺址,被獲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名稱確立
在元代和明初的文獻中,只使用“土官”,還沒有“土司”,土官是指由政府任命、當地“土人”擔任的世襲地方官。在明朝專門規定宣慰使、土知府等土司的職銜后,土司一詞開始出現,意思有兩個,既指這些土官的宣慰使、土知府等職銜,也指某一地方的擔任這些官職的具體土官。從中央政府任命的世襲地方官這一含義而言,明朝文獻中的土司、土官通用,宣慰使、土知府等既可以稱為土司,又可以稱為土官。到了明朝末年,土司的使用更為普遍,土官的使用頻次大幅下降。
制度背景
歷史背景
秦、漢時期
秦時設置郡縣,把少數民族居住的縣稱作道。每道置屬官一人,轄制萬戶以上的屬官稱為道令,不滿萬戶的屬官稱為道長。屬官皆履行“治民,顯善勸義,禁奸罰惡,理訟平賊,恤民時務。”的職責,每年秋冬時節,集課,上計于所屬郡國。
漢代沿襲秦制,以道為域治理少數民族。另外,為安置歸附的匈奴、羌、夷等少數民族而設置屬國,由中央政府劃定其屬地,保持其“本國之俗”不變。設置屬國都尉,有“典兵禁,備盜賊”之權,主管少民族歸順者。還設有丞、侯、千人、九譯令、屬國長史、屬國且渠、屬國當戶等官。各官由漢人或歸順的胡、夷的首領充任。
三國時期
魏國沿襲漢制,在治理少數民族時對待采取了不同政策,比如對南匈奴、鮮卑、氐羌等少數民族,實行了招誘內附、分而治之的辦法。對首領封官并調離族地,隨后征集部眾充當“勇力吏兵”,分發到各地駐防衛戍。對不聽調動遷移的“不從命者”,則“興兵致討”。對偏遠之地的少數民族首領施行拉攏之策,委任官職、封王、侯等爵位,并以外交和經濟等手段羈絆。
吳國對少數民族采取“威恩兼濟”的策略。在使用武力征伐的同時,也進行懷柔安撫,對民族首領封賜名號,給予印信等方式進行拉攏。
蜀漢在治理少數民族時,實行了“西和諸戎,南撫夷越”的方針政策。同時任用了一些歸順的少數民族首領為官吏管理地方事務。即是對凡擁護蜀漢政權統治的“方土大姓”和“夷帥”,采取了“皆即其渠率而用之”策略。學者龔蔭認為,蜀國將邊疆地區少數民族首領“任命”為官職,這就是土司制度的“萌芽”。
兩晉、南朝時期
中國古代邊疆的一些少數民族的衣服前襟向“左”掩,異于中原漢族的衣服前襟向“右”掩。當時中原地區的漢人以“左”為少數民族的代稱。東晉及南朝在治理少數民族時,對于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設置的郡縣,其名稱或加上一個“左”字,稱之“左郡”“左縣”;或加上其族名,稱為“僚郡”“俚郡“。在南朝時,南朝在“蠻”族地區設置的左郡左縣,在“僚”族地區設置的僚郡僚縣,在“俚”人地區設置的俚郡,皆是以各族的首領任知府、縣令(長)。
東晉及南朝對邊區少數民族施行懷柔政策。東晉和南朝偏安江南,對于未能直接統治的東北地區和西北諸族國,對其酋領施行懷柔政策給予虛封,僅是封賜稱號,以保持政治聯系。而對地處東晉和南朝的腹心地帶的南方民族首領。東晉和南朝為了穩定和加強對少數民族的統治,對其酋豪渠帥甚為重視,只要歸附或承認中央政權,都授予王、侯、將軍、刺史、知府等職銜和官職,使其依附于封建王朝,推行朝廷政令。這些酋豪渠帥就成了朝廷在少數民族地區的代理人。學者龔蔭認為,東晉及南朝時期,中央政府設立有明顯民族特點的“左郡”“左縣”“僚郡”“俚郡“,這是對邊疆地區少數民族施行土司制度(機構)的肇始。
唐、宋時期
羈縻政策,指中央王朝對少數民族施行的像牽引牛、馬韁繩一樣進行統治的懷柔政策。在不破壞各民族內部的政治政策、社會形態以及經濟體制,尊重其風俗習慣的情況下,通過委任少數民族內部首領實現中央王朝對少數民族地區的間接統治。
唐朝立國后,平定了突厥,周邊少數民族開始接受唐王朝的管轄。唐王朝創立羈縻制度,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置州縣。其大者為都督府,以其首領為都督、刺史,皆得世襲。唐王朝到開元年間,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先后設置了864個羈糜府、州和437個羈糜縣。羈縻府具有規模小、數量大的特點。唐王朝采取懷柔政策,授予少數民族首領以羈廉府、州、縣職官,冊封可汗、王、公、將軍等銜爵,還給民族酋領的子弟及酋長以優待,使邊疆各民族酋領臣服歸心,以穩定邊疆地區統治。為了監控羈縻府、州、縣,唐王朝在邊疆民族地區設置管理機構,在極其重要的津要之地設立都護府,在其他地區設立都督府。
宋代沿襲羈縻府、州、縣制度,且較唐代又有所發展。在一些少數民族地區,設置了比縣小一級的羈縻峒,并施行“樹其酋長,使自鎮撫”的政策。即以歸順的少數民族首領為朝廷代理人,擔任羈縻州、縣、峒的官職,世襲其職。宋朝在任命部落首領時,還要考慮其人是否具有“通蠻情、習險阨、勇智可任者以鎮撫之”等素質。在符合條件后,授予其官爵,或“刺史”,或“知州”、或“知縣”、或“知峒”,或“將軍”、或“大夫”等。學者龔蔭認為,唐、宋時期的羈縻制度已顯示出土司制度的雛形。
地理因素
相對于中原地區,實施土司制度的地區存在地形復雜的特點,如云南省、貴州省等地區具有位置偏遠、山體眾多、地形復雜、交通阻塞的特征。再如青海省地區位于青藏高原的中心地帶,氣候寒冷,人煙稀少。又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地區山地多而平地少。其大部區域地處低緯度,屬熱帶季風濕潤氣候,溫度高、夏季漫長而炎熱,冬天很少而且氣候暖和,雨季時間長,雨量充沛,雨熱同季。在這種地理和氣候條件下,廣西多地都有瘴氣產生。這些地區復雜的地理或氣候因素,使得封建中央王朝在實施疆域治理時,面臨許多治理難題和挑戰,不便于直接派遣流官進行治理。
社會基礎
約有34個少數民族世居于中國西南區域。其中云南省主要有藏族、彝族、蒙古族、回族等25個世居少數民族。西藏自治區主要有怒族、藏族、納西族等6個世居少數民族。貴州省主要有苗族、布依族、侗族、土家族、彝族、畬族、毛南族、蒙古族、仫佬族等17個世居少數民族。四川省(包含重慶市)主要有藏族、壯族、納西族、滿族、傣族苗族、彝族、羌族、蒙古族等14個世居少數民族。這些世居少數民族在風俗習慣、經濟文化、宗教信仰及社會狀況等方面都不盡相同。種種現實原因,讓封建中央王朝很難對少數民族地區進行有效管理。
除了族群差異之外,施行土司制度的地區通常都處于比封建中央王朝更為落后的奴隸制社會階段和農奴制社會階段。奴隸制社會階段和農奴制社會階段是土司制度施行的社會基礎。奴隸主或農奴主擁有土地等自然資源,奴隸沒有任何資產,農奴只有微薄資產,為了活命,他們只能依附于奴隸主或農奴主,這些奴隸主和農奴主就是土司。在明末清初之際,云南東川、烏蒙(昭通市)、芒部(鎮雄縣)地方的少數民族,處于奴隸制社會階段。這一帶的奴隸主們,如東川土府奴隸主,越境至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武定等地綁擄人口;烏蒙奴隸主祿鼎坤搶掠的奴隸不計其數;鎮雄的奴隸主,在嫁娶之時,把奴隸和牛馬一樣當作聘金。又如明末清初之際,四川涼山地區農奴是從農奴主家中分出來的,他們被限制住在從農奴主居所的附近,略有薄產,依靠為農奴主的種田勞作而維持生計。
制度沿革
始于元朝
制度設計
元王朝地域遼闊,蒙古族入主中原時,人口約40萬人,而全中國人口約120萬戶,絕大多數是漢人。鑒于人口結構的特殊性,元王朝開始籠絡各族的上層人物,授予官職并依靠他們進行地方治理。土司制度的建立是因南方民族地區民族情況復雜,各地各民族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又很不平衡,并且大多處于邊遠的邊疆地區和交通不發達的偏僻地區,中央王朝采取順民性、省民力的統治原則,即對社會發展水平極不一致的,又保有特殊風俗文化的民族地區,不以內地的統治方式、禮教去對待,而采用對這些民族歸附的首領授予一官一爵,讓他們去統治原有地方和原有民族,是中央王朝對各民族地區的間接統治。施行于云南省、四川省、貴州省、湖廣等少數民族地區。土官制度設置了相應的軍政機構,包括兩種:一是在邊遠地區或社會發展較慢的少數民族地區,設置了宣慰使司,負責在行省與郡縣之間政令的上傳下達,下設宣撫使司、安撫使司、招討司、長官司、蠻夷長官司。二是在靠近內地或者社會發展較快的少數民族地區,設置路總管府或軍民總管府,再根據土地、人口的多少,相應地設置土府、土州、土縣。在官員的任命上,元朝施行“參用其土人為之”的政策,將民族酋領“參用”到各級行政機構中,以流官為主官,土官多是佐貳。即在中上級地方政權實行的是部分選用土官,而在基層地方政權是實行的“皆設土官”的政策。如長官司的達魯花赤、長官、副長官,可用土人,不純是流官擔任,而宣慰、宣撫、安撫、招討等司的達魯花赤則不可任用土人。另外,元朝對歸附的民族首領,按其領地之大小與人口之多寡,分級設置各級土官權力機構。
土司管理
元代以前,歷代王朝施行羈縻政策,賜封少數民族酋領以官職爵位。元王朝開始土官制度以后,朝廷授予民族酋領土官土司,需要正式賜予敕、印章、虎符、驛傳璽書與金(銀)字圓符等信物。
元朝在對土官土司的承襲、升遷和懲處上,初步建立起了各種管理辦法。在承襲上,土官土司一經授職,即為世襲,但須經朝廷允準才能承襲,于王朝有功者獎勵升遷,有罪者要議懲處。如《元史》卷二十六載:延祐六年(1319年),云南省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襲之,無則妻承夫職。遠方蠻夷,頑獷難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在升遷上,元王朝對“有勛勞”的土官土司,是要進行“升賞”的,如有官吏“故為難阻”,還要給予處分。如《元史》卷一百三載:諸土官有能愛撫軍民,境內寧謐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在懲處上,元代土官土司,有罪雖然懲處,但是格外寬大。對擾亂地方者,不輕易加兵,一般是招諭之。例如《元史》卷二十九載:云南花腳蠻為寇,詔招諭之。同時,土司的朝貢制度已制度化,對其朝貢時間、朝貢人數和朝貢次數都有所規定。
鼎盛于明
制度設計
明朝土司制度繼承了元制,又在元朝基礎上加以改進和完善。除了在云南省、四川省、貴州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東省、湖廣、陜西省等7省實施,明王朝還在東北邊遠奴兒干地域(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內蒙古自治區)等地區施行土司制度。在洪武末年,明朝廷將土司分為文職和武職兩個系統,文職土司設置于社會經濟較發展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或“夷、漢雜居”而以少數民族為主體的地區。文職土司包括軍民府、土州、土縣等。武職土司包括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與蠻夷長官司等,其中宣慰司是專為少數民族地區地區而設置的,內地正式郡縣不設置該司,與元代設置有別。此外,明朝還設置了大量的羈縻衛所土司,東北地區邊遠的奴兒干地域的羈縻衛所土司是明王朝為了防御“北元”蒙古軍南下和鞏固邊遠地域的統治而設置的。有明一代,共設置了1907家土司,其中在西南邊疆地區、中南山岳地帶和西北通要沖地方設置了土司1508家;另外在東北邊遠奴兒干地域,設置了384所、7站、7地面、1寨。
明朝廷采用“流土兼治”原則,即武職土司衙門的首長及佐貳官員由土著首領擔任,品級較低的流官則主理經歷司,掌握該土司地區的戶口田糧賦役和軍備狀況。而在文職的土司衙門中,佐貳官員亦以流官為主,明代各省都指揮使司與布政使司就依靠這些流官來牢牢控制土司。
土司管理
明王朝對土司的授職、承襲、銜品、信物、獎懲、升遷、朝貢、賦稅等皆有明確規定。土司一經除授,朝廷即賜予誥敕、印章及冠帶等信物,作為朝廷命官的憑證。對于土司的授職,明朝廷通常按照“西南夷來歸者,即用原官授之”“以勞績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因其疆域,分析其種落”等政策原則授予土司官職的。即是對元朝已授予官職的土司維持原官職不變,對新歸附的少數民族首領按照其對明王朝的“忠勤”情況或所轄土地和人口情況按級授予官職。
關于土司的升遷,有“軍功”“忠勤”“納米”“進獻”等途徑。而升遷的辦法表現為升品級、加虛銜、加授“流官名”等。關于土司的懲處,除了“反叛必誅”的基本原則外,還有“革降”“遷徙”“典刑”等懲罰辦法,以及顯示王朝寬貸的寬宥”和“贖罪”等寬容政策。此外,關于土司的進貢,繳納賦稅、蓄養土兵都有制度規定。
土司擁有轄區內的山林、土地、水源等資源,轄境內的土民為了生存被迫依附于土司,土司殘酷地壓迫土民,甚至可以主宰他們的生死。明代西南地區的上司多建有城堡、官寨,具有守護地方的自衛功能,但有土司憑借險峻的山林、堅固的堡寨對抗封建王朝統治。對于反叛的土司,明朝采取了“有叛必誅”,一般是派軍隊鎮壓叛亂、嚴懲帶頭作亂的土司。《明史·土司傳》就記載了七八十起土司叛亂事件。如麓川平緬宣慰司思任發在正統三年(1438年)至正統五年(1440年)攻打周邊土司地區并挫敗了明軍。正統六年(1441年)、正統八年(1443年)、正統十三年(1448年),明王朝先后三次大規模出兵麓川,耗時九年,終將思氏在麓川的土司勢力瓦解。又如萬歷二十七年(1599年),播州宣慰使楊應龍叛亂。次年,明王朝調集20萬軍隊討伐,楊應龍兵敗自殺。播州之役被稱為萬歷三大征之一。
削弱土司
土司制度在明代中期以前是鼎盛時期。到明代中期以后,社會已經長期穩定,封建中央王朝經濟、軍事實力日趨強大,便開始對實質屬于半割據的土司制度進行改土設流。改土設流主要分幾種情況進行:對叛逆、犯罪土司改土設流;土司絕嗣無人承襲而乘機改流;以“不系世襲”為理由改流。如正統八年(1443年),鶴慶土知府高倫屢逞兇惡,屠戮士庶,在其被誅殺后,明王朝將鶴慶府改設流官。明王朝進行的改土設流,遭到了土司的猛烈反抗。如嘉靖(1522-1566年)時,田州府土官岑猛死亡,都御史姚鎮奏請皇帝以流官治理田州。不久后,田州土目盧蘇和思恩土目王受等人挾岑猛之子造反。在改土設流遭到激烈反抗后,官員們議論紛紛,王守仁提出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不能改設流官的說法。崇禎時期,總督川、黔的朱燮元開始施行“眾建諸蠻”之策,即設立多個土司而弱化單個土司的勢力。此外,明王朝對勢力大、經常挑起事端的土司派兵鎮壓,采取“眾建寡力”政策,將其原來廣闊的土司轄地劃分為若干小片,設立許多小土司,分而治之。到了明朝末年,土司勢力被大大削弱。
衰落于清
沿襲與增設
清代沿襲明制,施行土司制度。清朝初年,為了減少國家統一的阻力,清統治者對中國西南地區的土司施行了招撫策略,準予歸順土司照舊襲封。雍正年間,清政府以戰功強化了對青海地區的控制,劃定地界,在明歸降仍襲舊職的千余家土司外,又新增設了幾百家小土司。清王朝設置土司制度的區域有云南省、四川省、貴州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東省、海南省、湖南省、湖北、西藏自治區、青海省、甘肅省、以及中國臺灣等地。有清一朝,全中國共有土司1780家,包括中國臺灣的100多家土司。其中武職土司1300多家,文職土司不到500家。
土司管理
清代土司的職銜品級和印信號紙,基本同于明代。凡土官之職,皆給以號紙,土府、廳、州、縣則加以印。朝廷給土司頒發號紙印信,號紙是任命書,印信是權力象征,土司憑此即是朝廷命吏,若是遺失號紙印信,則失去了土職和權力。在土司承襲上,清代在沿襲明代若干規定的基礎上,又作了進一步的完備。承襲須按宗支嫡庶次序。另外,對承襲人的年齡、承襲手續、承襲期限,承替禁例都有規定。此外,還有獎懲、撫恤、貢賦和兵役的相應規定。
清朝時期,很多土司都對土民實行殘酷統治。如劉彬在《永昌土司論》中記載了永昌土司的暴虐行徑,其治下土民的田產子女以及土民的苦樂安危,皆任由其主宰,該土司把草菅人命若兒戲,土民都畏之若虎。再如李心衡在《金川瑣記》中記載了四川金川土司的冷酷手段,如有土民不遵號令,就抄沒土民之家,將土民和家屬分開賣到各部落為奴隸。又如藍鼎元在《邊省苗疆事宜論》中記載,土司將犯罪土民殺死,被殺者的家族還要籌集銀兩上交給土司,名曰玷刀銀。這樣殘暴的土司有很多,他們的統治給民眾帶來了痛苦和災難。
改土歸流
為了削弱和限制土司的勢力,清代采取了多種方法對土司進行管理。如分劃“疆界”辦法,在漢族地區和土司地區之間“分疆界”,“立石”“種竹”等方式確定界限,不讓土司“侵占”漢民田地;土司無故侵擾內地居民者,官員可發兵將其剿滅。如限制土司權力,使其受流官節制而有職無權或權力有限。再如不許土司、土民擅自離境。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九載,土官、土人,因公遠赴外省,來回皆需經本省督撫和所到之省督撫的審核,并限定以行程時限,不許逗留。未經申報擅自出境者,土官革職,土人杖責。潛往外省的土民,都按照軍人私出外境擄掠處理,發邊遠充軍律治罪。又如土司分襲,即土司的承襲不在全部由嫡長承襲,能力出眾的支庶也可以分襲土司勢力。另外,清王朝還在一些地區將土司改設為流官官職。這些辦法的施行,從各方面削弱了土司勢力。
隨著清代政治逐漸穩定、經濟日益繁榮、軍事日趨強大,而土司制度的弊端逐漸顯現,阻礙了中央王朝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雍正四年(1726年),雍正任命西林覺羅·鄂爾泰為云南省、貴州省、廣西壯族自治區三省總督,負責改土歸流事宜。鄂爾泰上疏請求將原來四川省的東川區、烏蒙、鎮雄縣三大土府改隸云南,實行改土歸流,接著在云南、四川、貴州、廣西、湖南廣大地區也推行了這一政策。有的土司被革職,有的被降職,有的被遷到別處安置,有的擔任了流官。同時,在實施改土歸流的地區設立府、廳、州、縣,實行和漢族地區相同的制度,如清丈土地,按畝征稅,免錢糧、編制戶口等。在改土歸流過程中,清代對不同地區、不同表現的土司,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比如西林覺羅·鄂爾泰提出以瀾滄江為界,江內的土司全部改土歸流,江外的土司予以保留。據《清史稿》卷五百一十二載:自(雍正)四年至九年,蠻悉改流,苗亦歸化。間有叛逆,旋即平定。
乾隆十二年(1747年),四川大金川土司莎羅奔用兵攻打鄰近土司,并殺傷清兵,清政府遂出兵進攻大金川。兩年后,莎羅奔兵敗投降。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莎羅奔侄孫索諾木聯合小金川反清,清政府再度用兵,清王朝以阿桂為定西將軍督師猛攻,先后攻取大、小金川。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索諾木投降,清平大小金川之戰結束。清代將大小金川改設美諾廳(后改功廳)、阿爾古廳,隸屬四川省。改土歸流之后,清王朝在西南地區實行保甲制度,遇到有事情的時候,“逐村清理、逐戶稽查”,加強了封建地主階級專政。為維護地方穩定,清王朝在在某些偏遠邊疆地區仍保留了一些土司官員和土司制度。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駐藏幫辦大臣鳳全在巴塘鸚歌嘴被土司喇嘛勢力殺害,史稱“巴塘事件”。趙爾豐奉命率軍消滅了暴動武裝,鎮壓了巴塘縣正副土司。隨后被任命為爐邊善后督辦。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趙爾豐被任命為川滇邊務大臣,他在巴塘、理塘縣等地推行改土歸流政策,在北至瞻對(屬今四川省新龍縣)、南至香格里拉市(今云南省香格里拉縣)之間的廣大地區設立流官。趙爾豐在改土歸流過程中手段強硬,清政府利用他的威名震懾西藏自治區統治階層,派大臣聯豫施行新政,以圖收回西藏的統治權力。宣統元年(1909年)起,趙爾豐先后將貢覺、科麥、察隅縣、三巖、得榮等地實施改土歸流。1911年3月,趙爾豐調任四川總督,他在返成都市途中,配合代理邊務大臣付篙將邊藏地區全部改流。《清史稿·趙爾豐傳》評述趙爾豐改土歸流的范圍:東西三千余里,南北四千余里,設治者三十余區。在清朝改土歸流的政策下,土司制度逐漸衰落。
殘存與廢除
民國時期,中央政府在邊疆民族地區和土司管轄地區設置“設治局”。即在其地擬設新縣前,由設治委員前往該地劃界,招徠移民墾殖,待確有成效后,再正式設立縣治。民國政府在經濟有一定發展的地區或少數民族與漢族混雜地區,推行“保”“甲”制度。即縣下設鄉,鄉下設保,保下設甲。民國初年至民國38年間,在四川藏、彝、羌、土家等族土司地區,云南白、彝、傣、哈尼族、納西、阿昌族等族土司地區,貴州苗、布、侗、水等族土司地區,廣西壯、瑤等族土司地區,少數民族土司或其親屬被民國政府任命為“保長”者約有四十人、“甲長”者約有一百三十人。民國時期殘存的土司約有350家,多在云南省、貴州、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等地。這些土司,很多都是空有虛名而無實際勢力,有的則是名存而實亡。同時,民眾的政治地位得到了解放,由“土司世領其地的依附民”轉變為“向地主佃種的半自由民”。這些都標志著地主經濟在土司地區的出現和發展,從而導致了土司制度經濟基礎的崩潰,進而導致土司制度漸漸沒落。
195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民主改革,遵循各族人民一律平等原則,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土司制度在此歷史條件下徹底消亡。
相應權責
明清政府制定土司法律制度,經皇帝批準后施行,并通過《大明會典》《大清會典》《禮部志稿》《欽定三部則例》《大清會典事例》和《欽定大清會典則例》等頒布,對各地土司的職銜、承襲、選、征調、貢賦、撫恤、考核、賞罰、升遷、裁革等作出具體規定,構成了完善的土司法律制度。
土司權力
在土司制度之下,土司享有非常多的優遇與權力。主要包括:土司對其管轄區域擁有世襲的統治權,其域內事務完全由土司管理,朝廷一般不予干涉;朝廷允許土司擁有自己的武裝勢力,即“土兵”,土兵由土司統轄,其頭領皆由土司子弟或同姓翹楚者擔任,土兵聽角聲依令聚合;土司管轄區域內的山川田地,并役使佃戶耕種土地,佃戶對土司有很強的人身依附關系,而自由度相對較高的土民“只有零星角之地”;土司自定區域“法條”,自行設立公堂,土司依俗解決民間紛爭,而土司與土司之間發生糾紛,也都是采用從俗的方式辦理,而對于一些土司與朝廷間的問題,也依土俗辦理,對于犯罪的土司,朝廷往往用“贖罪”辦法處理,既從民俗,亦能彰顯朝廷寬貸;土司要求土民繳納貢賦和承擔徭役,土司地區的賦稅額度較內地漢族地區低,此外,朝廷還會根據災荒或軍功等對土司地區實行稅賦減免;土司在管轄區域為尊,屬員皆以君臣禮待之。
朝廷制約
為了保證對土司的有效控制,朝廷通過授職、升遷革降、等級節制、“衛所”鉗制和規定土司義務等措施手段對土司實施管理。
授職
按照封建朝廷的規定,土司的設立、級別認定、土司承襲等,均須得到朝廷批準。朝廷掌握著土司的冊封權力,各土司只有接受了朝廷冊封,才能取得對轄區和土民的合法統治權力。在改朝換代的時候,各土司必須向新的朝廷呈進貢表,表達“歸順”的意愿,并上繳前朝命符,才能在新朝廷獲得冊封與新的印信,從而使得地位具有合法性。土司采取世襲制,但朝廷要求襲職者必須持有承襲職務的相關憑證。在元王朝時期,這種憑證是朝廷所頒發的金牌、銀牌、銅牌;在明王朝時期,是朝廷頒授的銅印;在清代時期,是土司印和號紙。明朝廷對土司的承襲,作了“皆赴闕受職”“承襲人范圍”和“承襲的辦法”等作了一系列規定。如承襲人范圍大致有父死子繼、嫡子繼承、兄終弟及、叔侄相立、妻妾繼襲、女媳繼職、子死母襲等,承襲次序是先嫡后庶,先親后疏。在土司的承襲中,為了防止作弊假冒,明王朝廷制定了一些辦法。規定土司承襲要有當地官員的查核和作保,還要有土司的“宗支圖本”。如果沒有,就不準承襲。土司一經授職,朝廷即賜予告敕、符牌、印信、冠帶、等信物,以作為朝廷命官的憑證。在土司制度下,土司從朝廷得到權勢合法性的認可,而朝廷則掌控著賦予土司權勢的權力,從而在制度上確保土司對朝廷的忠誠。
升遷革降
升遷革降是封建王朝控制土司的重要措施。新朝廷對歸附的前朝土司一般都會授以原職。在土司履職過程中,朝廷要對其進行考核,以“軍功”“忠勤”“納米”“進獻”等情況予以升遷;而對于不服從朝廷管理、不履行朝廷規定義務、負有對外擄掠等罪行的土司,朝廷會采取革降職務、遷徙到其他地方安置等措施施以懲處;對于造反的土司,朝廷會出兵討伐,甚至剿滅。對一般土司之間的相互仇殺,朝廷一般采取寬宥和贖罪的辦法從輕處罰;對罪大惡極的土司,朝廷不僅征伐鎮壓,加以刑律,以儆效尤,而且明確規定:土官子孫不許承襲土司職務。
關于土司的懲處,除了“反叛必誅”的基本原則外,還有“革降”“遷徙”“典刑”等懲罰辦法。所謂典刑是指土司有罪,也與流官一樣要受到懲罰。革降是指將違法土司裁革或降職。遷徙是指將把有罪土司遷徙到其他地方安置,以削其勢力。對于土司的處罰管理,明朝廷還采取了有別于漢族的寬容之策,即“寬宥”和“贖罪”。寬宥是指明王朝對犯輕罪而又有悔改表現的土司予以寬宥處理。贖罪是指土司與土司間的問題,從其土俗處理。
等級節制
封建中央王朝把土司序列納入朝廷官職組織系統,使之服從于控御遣派。土司有武職土司和文職土司之分。武職土司隸屬于朝廷兵部,在省由都指揮轄制,武官土司職位有宣慰司(宣慰使)、宣撫司(宣撫使)、安撫司(安撫使)、長官司(長官)等。在清代,宣慰使為從三品,宣撫使為從四品,安撫使為從五品,長官司、蠻夷長官為正六品。文職土司隸屬于朝廷吏部,在省歸布政司管轄。文職土司官職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等。在清代,土知府為正四品,土知州為正五品,土知縣為正七品。有清一朝,還設置了土都司、土游擊、土把總等職務。在所轄境域內,各土司可以自行任命峒長、寨長、舍把等官職。另外,按照官職大小,土司之間有著統屬關系,級別高的土司可以對下級土司進行監督管理。
“衛所”鉗制
為了防范土司叛亂,制止各土司之間相互爭斗仇殺或對外劫掠滋擾。封建中央王朝在土司地方增設軍事衛所,設置于諸土司之要害腹地,強化朝廷對這一地區土司的鉗制。如明王朝就在鄂西地區設立“施州衛軍民指揮使司”,統御鄂西地區各土司;在咸豐縣境內,專設“大田軍民千戶所”。
規定土司義務
定期朝貢
封建王朝規定了各地土司履行朝貢的義務。對于封建中央王朝來說,朝貢是對土司進行控御的一種重要方式。朝貢制度能夠維持君臣關系,并可以增強土司的國家認同。對于土司來說,朝貢制度是鞏固其統治地位、與封建中央王朝維系密切關系的重要途徑。明朝廷的進貢制度,在關于貢物,進貢時間,朝貢人數,進貢回賜,進貢違例方面都有明確規定。土司進貢的主要是土特產品,據史料記載,鄂西土司向朝廷進貢的貢物主要有犀角、麝香、蜂蜜、茶葉、騾馬、黃連等。為了籠絡土司,封建中央王朝會在土司進貢后進行回賜,回賜物品包括珠寶、金銀、食鹽、綢緞等,其價值往往高于土司貢物的價值。
繳納賦稅
元朝時期,土家族地區的土司需向朝廷繳納賦稅,但不以丈量土地,查編丁口等方式來確定其繳納稅賦的額度,主要依據土司歸附朝廷時,自己上報的“認納”數額。明王朝初期,只要求入籍為編戶的民眾納賦,未入籍為編戶的民眾不用納賦,在額度上,土司繳納的賦稅按照其“認納”的數額。在明朝統治穩固后,開始按照規定額度征收賦稅。此外,在土司獲得軍功或者土司地區遇到災荒時,明朝會對其施行稅賦減免,同時,明王朝還準許土司交納物品抵頂折納稅賦。在清代,清王朝對土司征收的賦稅額度總體上低于內地漢族地區。而在鄂西地區土司不僅要向朝廷繳納賦稅,還要負擔衛所的部分糧餉。
奉調出征
土司統轄“土兵”,承擔保護統治階層或保衛國家的義務。土兵負有保境、輪戍、征討三個方面的職責,保境是指“保境安民”,維護本地區的社會秩序與安全,參與土司之間的爭斗的職責;征討是指土兵還要服從朝廷征調,參與鎮壓土司反叛、農民起義和抗擊外來入侵的職責;輪戌是土兵被調派駐防一些城鎮、要地駐防等職責。
制度特征
封建中央政府統轄土司地區,施行土司制度,秉持著“齊政修教、因俗而治”的治理理念。
齊政修教
明清中央政府在治理土司地區的所采取“齊政修教”的方略。齊政修教的內涵是,封建中央政府在治理邊疆民族地區時應當注重統一政令,并輔助以對少數民族地區民眾進行禮儀方面的教育。“齊政”表現為,明清時期中央政府在實施包括土司職官制度、承襲制度、征調制度、朝貢制度、獎懲制度、撫恤制度等在內的土司相關制度時,做到政令不偏不倚,實現“齊政”目標,以公平公正維護土司地區的穩定與和諧。“修教”是封建中央政府治理土司地區時,對土司地區朝廷命官及民眾實施禮儀教化。封建中央政府在土司地區建立多種學校,強制要求土司應襲子弟進官學(或司學、儒學)讀書,要求各地土司子弟進入國子監讀書,學習儒家文化和禮儀。通過施行齊政修教策略,封建中央政府實現了對土司地區統治階層和普通民眾的禮儀教化,并對土司地區的改土歸流政策的施行起到了推動作用。
因俗而治
封建中央王朝以“因俗而治”“以夷治夷”的理念對偏遠地區的少數民族進行統治。在內涵上,因俗而治和以夷治夷具有很大關聯。對于地處偏遠地區且有特殊文化傳統的少數民族,其社會組織結構、政治制度、生產方式、風俗習慣等方面都與內地民族有較大差異。封建中央王朝的很難對少數民族地區進行統治。在反復的實踐中,封建統治者認識到,要在少數民族邊疆地區建立統治,就必須根據其社會特點,采取“因俗而治”的策略,以減少可能引起的文化沖突或政治反抗。所以封建統治者在少數民族地區,以少數民族的統治者作為政治代理,冊封其一定官職,通過他們達到控制邊疆民族地區的目的。元朝中央政府推行了“蒙夷參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逐漸形成了土司制度。明清中央政府總結了“以夷治夷”的歷史經驗,重點吸收了治理土司地區歷史成型經驗,延續和發展了土司制度。事實上,明清中央政府實施土司制度以及在土司地區采取“以夷治夷”的手段,既是中央王朝與地方民族首領相互博弈結果,也是明清中央王朝統治利益與土司政權統治利益相結合的產物。明朝時期,在四川省、云南省、貴州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東省、湖廣和陜西省等地和東北邊遠奴兒干地域都設置有土司。
相關影響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時期,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特殊的地方政治制度,歷時600多年,它是一定歷史時期的產物。總體而言,這一制度順應了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大趨勢,適應了一定歷史時期國家治理的需要,具有重要的歷史進步意義。從其影響而言,土司制度有積極和消極兩方面的影響。
積極影響
維系國家統一
唐宋以前,封建中央王朝對少數民族地區實施間接統治,施行寬松的羈縻政策。在元王朝開始確立的土司制度是通過任用少數民族地區首領,賦予其優待政策,在因俗而治的理念下治理少數民族地區。封建中央王朝制定嚴格的授職、承襲政策。土司制度密切了邊遠少數民族地區與封建王朝的聯系,維系和拓展了封建王朝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土司制度的有效實施,基本解決了漢唐時期“夜郎”“南詔”“大理國”等地方性割據問題,促進了封建國家疆土的完整和統一。
提供海防、邊防
明、清時期,土司擁有武裝力量。其武力在保衛東北邊遠地域、東南海防和大西南疆土中都曾作出過很大貢獻。明代,東北奴兒干特林地區不僅是邊陲重地,而且是東北邊疆進入北京、中原的一個門戶,還是中原進入大漠南北的重要道路之一;其北面和東面的邊境地帶及庫頁島(今俄薩哈林島),地處極邊,北面連接俄羅斯,東北鄰近日本海,是重要的國防戰略要地。封建中央王朝在此設立了大量的羈縻衛所,形成了保衛邊防的屏藩。在今中越、中緬、中柬邊境地帶,土司轄區是中國內地與其他國家之間一個相對較為廣闊的軍事緩沖區。土司武裝力量協助封建中央東南江蘇省、浙江省一帶海防。如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的明東南沿海抗倭之戰,湖廣的土兵與廣西壯族自治區的“狼兵”出力極多,大約有3萬土兵參戰。廣西田州岑花率兵4100人;湖廣永順土司彭翼南帶兵3000人,其祖父彭明輔帶兵2000人,保靖縣土司彭葛臣帶兵3000人,容美土司田九霄帶兵1萬人,還有桑植土司向仕祿、麻宣撫使唐仁及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麻陽苗族自治縣等地土司所帶土兵,也前往參戰。其中王江涇鎮(今嘉興市北三十里)一戰,瓦氏夫人率領“狼兵”沖殺,保靖土司和永順土司為之犄角,該戰消滅倭寇3000人。
增加財政收入
土司制度增加了封建王朝的經濟收入。元、明、清三朝,對大西南諸行省邊疆地區少數民族土司交納貢賦作了明確規定。規定了各土司地區按土司領地的大小、人口的多少,出產情況核定交納貢賦。如《貴州通志·食貨志·稅課》載:明萬歷年間(公元1592年前后),歲征秋糧米35485石,科糧米8079石,麥豆蕎255石,洞布折銀2959兩,洞蠻麻布255條(每條長二丈寬一尺),茶芽折鈔821母。又如在清代,據《新云南通志·土司考一》載:臨安府十七家小土司,就每年額征差發銀約1507兩,秋米約658石。清代《四川通志·土司》載:愛新覺羅·颙琰時,幾個藏族大土司如瓦寺、梭磨、卓克基等,每五年朝覲一次,貢物有鳥槍、左插、藏香、貝母、黃連、金佛、銀佛、腰刀、哈達、鹿茸、氌等。
社會安定
在元、明、清三朝實行土司制度的600多年間,在西南邊疆諸省和東北奴兒干少數民族地區,除了有過幾次局部短期的動亂外,社會秩序基本安定。在封建王朝改朝換代時,各種勢力角力,大肆征伐,戰爭給社會帶來巨大破壞,此種情況下,西南、中南諸省和東北地區奴兒干少數民族地域并沒有受到嚴重的破壞,人民也沒有遭受大規模戰爭的災難,社會秩序相對安定,生產穩固發展。所以,土司制度的施行,維護了西南、中南諸省和東北奴兒干少數民族地域的安定局面。同時,在土司制度下,少數民族地區被納入封建王朝體制,后者通過授予少數民族首領世襲官職,授權其管理所轄地區與民眾,并通過獎懲與衛所對土司進行御控控,有效減少了土司地區的叛亂活動,以及土司之間的互相仇殺,維護了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的安定。
生產和經濟的發展
土司制度的施行,促進了社會生產的發展。據萬歷《蠻書》記載,云南少數民族居住的山區,原來只種植泰秫、來、養、菽等幾種糧食作物,至萬歷年間已增加到22種。該書還記載,州縣“機杼之聲夜聞”,紡織品種有火麻布、棉布、烏帕、土錦等。土司制度提供了邊遠地區少數民族與內地交流交往的制度性通道,增強了少數民族地區與內地的經濟聯系,為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注入了活力。另據景泰《云南圖經志》記載,廣大農村隨著生產的發展,商業活動非常活躍,如晉寧州逢七為市,即每月初七日、十七日、二十七日,土人都會在州治之西北平原上舉辦集市,不管遠近的土人都來到參加,進行貿易活動,每次集市都有三四千人。
文化交融
封建王朝規定土司要學習漢文化才能承襲土司職務。據《明史·土司傳》記載:“土司應襲子弟,悉令入學,漸染風化,以格頑冥。如不入學者,不準承襲。”在封建王朝的強制規定下,土司為了承襲,世傳綬印,也為了增強統治能力,提高威望,就努力學習并運用漢文化。土司地區的文化教育就此逐漸興起。文化交融加深了少數民族對漢文化的接觸和認同,受到了潛移默化的影響。各民族文化素質的提高,促進了民族的發展。
消極影響
地方割據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時期中央政府對無力采用郡縣制進行直接統治的少數民族地區施行的暫時性措施。一些實力較強的土司,擁兵自重,稱霸一方,甚至公然與封建中央王朝相抗衡,對中央王朝統治秩序構成了嚴重威脅。據《明史·土司傳》記載了麗江土知府木氏的事跡,其領地方圓數百里,土司宮殿富麗堂皇堪比皇宮。在麗江與鶴慶交界處,設置關隘,出入關隘必須得有土司木公的命令,即使是朝廷命官也不能隨意通行。木土司割據一方,與藏族統治者為爭奪中甸、維西傈僳族自治縣、寧菠地方,斷斷續續地戰斗了幾十年。另有四川永寧宣撫司奢崇明,在天啟元年(公元1621年)舉兵叛亂,占據重慶市,殺死巡撫等各級官員二十余人,自立為國,號稱“大梁”。奢崇明與貴州宣慰司安邦彥相互勾結,一起攻下四川與貴州交界處一些地方。明朝廷起用總督朱燮元,調集云、貴、川、湖、廣幾省軍隊,才把這起叛亂平息。
壓迫百姓
到明代中期以后,土司制度越來越顯示出對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阻礙作用。在土司制度施行過程中,部分土司殘酷壓迫百姓,對土民橫征暴斂、任意索取、嚴重阻礙了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如《明史·土司傳》記載,貴州水西土司以射人為戲。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協編《文史資料》記載,德格土司對待土民如同牲畜一樣,任意買賣、轉讓或殺死敬神、祭祖。如不遵守土司法規者,輕則服役,重則處以剝皮、挖眼等酷刑。乾隆《永順府志》記載,湖廣永順土司壓迫百姓,其土民分屬各旗,生男女輒報名書于冊,長則當差。賦役無名,刑殺任意,抄沒鬻賣,聽其所為。土司對土民的稅賦征收,幾乎沒有合理的定額,完全是由土司任意索取。光緒《湖南通志》記載湖南土司說:永順縣、保靖、桑植三宣慰司,每年向封建王朝繳納秋糧折銀280兩,但三宣慰司從不按規定數額,而是任意派征,增加一倍乃至數倍。在王嵩《云南志鈔·土司志》記載:云南羅雄州土知州,見下屬營長的妻子樣貌美麗,就殺死了營長,搶奪了該人的妻子。
相關評價
清朝云貴總督西林覺羅·鄂爾泰評價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施行數百年,名為以夷制夷,實則是以盜治盜。苗、族民違法犯罪卻不受追贓抵命的懲處,犯罪的土司也不受革職削地的責罰。即使所作壞事被高級官員知曉,收受賄賂之后,也不在深究,邊疆民眾受到侵害無處申訴。
清代學者王履階評價土司制度:苗蠻地區土地險要,民風彪悍,兵械鋒利。土民只聽土司的號令,不受官府約束。宋朝、元朝以來,中央政府經常派兵討伐土司,土司時而降服,時而叛變,反復無常。當土司覺察到中央政府虛弱的時候,就開始作亂。
學者馬曜評價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封建中央王朝在部分少數民族地區分封各族首領世襲官職,以統治當地人民的一種制度。這種制度及其殘余在少數民族地區保留下來,使得每一個土司轄區成為一個獨立王國。土司對內的壓榨和互相兼并,給各地經濟的發展造成嚴重的阻礙。
現代學者吳燕山評價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有效地維護了多民族共君、中央集權的中華大一統,為中央王朝提供了戰斗力很強的武裝力量。土司之間的爭霸客觀上促進了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它還有效地保存了少數民族的文化精粹。
終結爭議
關于土司制度終結的時間與標志,學界主要有三種說法:一種為改土歸流說,一種為辛亥革命說,一種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主改革說”。
改土歸流說
雍正年間,清朝在滇﹑黔﹑桂﹑川﹑湘﹑鄂等六省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廢除土司制度,實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史稱“改土歸流”。有學者認為,經過雍正年間改土歸流,勢力較大的土司被瓦解,土司制度開始衰落。隨著學界對土司研究的深化和拓展,對“改土歸流”的概念有了新的認識,認為改土歸流的政策自明朝至中華民國,一直被持續推進,清雍正年間的改革只是規模最大的一次。同時,改土歸流的地域涉及到全國絕大部分土司管轄區域。
辛亥革命說
學者楊庭碩認為,土司制度是中央王朝治理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區域性行政管理制度。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并建立共和政體,那么作為中央王朝組成部分的土司制度,自然隨著清王朝的終結而消亡。同時,新成立的共和政體并沒有對土司進行接納和管理,而是有計劃地實施行政機構改革,將土司領地按照統一的行政規范設置為府、州、縣。另外,土司制度確定了少數民族地區世襲首領的貴族身份和統治特權,辛亥革命后頒布的《臨時約法》和民國憲法都把公民確立為國家的人格基礎,這就宣告了包括土司在內的貴族身份的終結。總之,辛亥革命在宣布王朝統治終結的同時,土司制度也隨著清王朝走向了終結。至于以后的土司領地、土司名號和土司個人的存在,那僅是土司制度的僅有的殘存而已,不能把其視為該制度的正常延續。
民主改革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國共產黨進行了一場民主改革,基本實現了民族平等,民族和諧,以及民族進步,完成了現代多民族國家社會制度的構建。基于此,王文成、羅群等學者們認為在這一改革中,土司制度被徹底終結了。林超民以傣族地區為研究對象,認為直到20世紀50年代末,通過民主改革才徹底終結了土司制度。學者龔蔭通過梳理土司制度歷史變遷,認為中華人民民共和國成立后,于1956年進行民主改革,土司制度自此終結。
土司文化及遺產
土司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物質文化遺產
土司物質文化遺產多種多樣,包括城址、官署建筑、墓葬、兵器、服飾、印章、譜牒文獻等。中國現存土司相關建筑物和構筑物共101處,其中包括土司城址或土司官寨19座,土司官署建筑或土司莊園50處,單獨建筑6處,土司墓葬或墓葬群23處,其他3處。現存老司城遺址址及官署建筑大多已被確立為文物保護單位,其中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19處,包括土司城址、土司官寨9處,土司衙署建筑群或土司莊園7處,土司墓葬1處,單獨建筑2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20處,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62處。湖南永順老司城遺址、湖北唐崖土司城址、貴州海龍屯遺址、四川卓克基土司官寨和甘肅魯土司衙門等屬于土司城址、土司官寨和土司衙署的代表。
非物質文化遺產
土司文化遺產還表現為土司歷史文獻、傳說故事、信仰、民俗、飲食等非物質形態。土司歷史文獻包括了明代以來的官修正史、碑刻銘文、文人筆記、牌匾、楹聯等,如唐崖土司城址的功德牌坊,正面寫著“荊南雄鎮”,背面寫著“楚蜀屏翰”。與土司遺產地還有許多有關土司的傳說。如明初彝族地區土司奢香夫人制止水西各部舉兵;明代壯族地區土司岑花抗擊海盜而取得王江涇戰役;明末土家族地區土司秦良玉赴京勤王、抗擊清軍;被孫中山先生譽為“邊塞偉男”傣族地區土司刀安仁起義反抗清朝封建帝制等。
世界遺產名錄
2015年7月4日,在德國波恩召開的第39屆世界遺產大會上,中國湘鄂貴三地聯合申報的湖南永順老司城遺址、湖北唐崖土司城址和貴州海龍屯遺址,獲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相關藝術
影視劇
小說
2000年,由阿來所著小說《塵埃落定》獲得了第五屆茅盾文學獎。該著作講述了康巴藏區土司制度衰朽潰敗的過程,體現了藏族地區的社會變遷與國家轉型狀況。王躍等人所著小說《沃日河谷的太陽———嘉絨百年史詩》,展現了土司時期嘉絨地區的社會面貌。
土司府音樂
云南省現存三首土司府音樂,即《武定、祿勸彝族土司府禮儀音樂》、麗江納西族木氏土司府曾經的用樂《白沙細樂》和《孟連傣族宣撫土司府禮儀音樂》。
參考資料 >
金城瑰寶(二十一)魯土司衙門.今日頭條.2024-01-04
史話芒市|200年前的土司委任狀.今日頭條.2024-01-04
土司遺址申遺成功 莫忽略土司制度的" 非遺" 內涵.人民政協網.2024-01-04
連城魯土司研究文錄(二).澎湃新聞.2024-01-28
【我在恩施過大年】新春踏青明清小故宮唐崖土司城址.今日頭條.2024-01-04
土司文化遺產的獨特魅力.長城網.2024-01-28
烏蒙山連著山外山!奢香夫人是誰?|夜叉說.澎湃新聞.2024-01-28
巾幗傳奇秦良玉:蜀錦征袍自翦成,桃花馬上請長纓.澎湃新聞.2024-01-28
民主革命先驅刀安仁:被孫中山譽為“邊塞偉男”.中國新聞網.2024-01-28
恩施州的“土司時代”——恩施州土司歷史文化解讀.今日頭條.2024-01-04
土司遺址申遺成功 盤點中國48個世界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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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代-末代女土司 (2011).豆瓣電影.2024-01-04
木府風云 (2012).豆瓣電影.2024-01-04
卓尼土司 (2014).豆瓣電影.2024-01-04
紅色土司 (2019).豆瓣電影.2024-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