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中國奴隸社會實行的一種土地使用的管理制度,實質是一種以國有為名的貴族土地私有制。是在井田區劃形式的基礎上,包括賦役制度、兵役制度以及水利渠系等一系列與土地權屬及利用有關的制度體系。
井田制出現于夏商時期。夏禹在治理洪水后,帶領人們整治被洪水淹毀的土地,開挖出縱橫交錯的溝渠,形成了分割為棋盤狀的方塊田,即最初的井田,而后的井田制也因此得名。到西周時期,井田制趨于成熟。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到春秋時期,由于鐵制農具的出現和牛耕的普及等諸多原因,井田制逐漸瓦解。秦統一六國后,于公元前216年頒布實施“令黔首自實田”的命令,實行對土地私有產權的保護,井田制消亡。
中國歷史學家韓光輝評價,井田制在古代社會是普遍實行的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同時又是當時的土地賦稅制度,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對土地實行有效管理、合理經營起了重要推動作用。鑒于缺乏相關考古資料的支持,有學者認為,井田制可能僅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制度。
產生背景
社會背景
夏朝以農業為主,人們逐漸從采集、漁獵轉向定居農耕,并在食物獲取方面有了新的途徑和一定的盈余。夏朝還出現了原始的畜牧業,人們馴服了豬、狗等動物并進行圈養。夏朝的工具主要包括石器、木器、骨器和蚌器等,總體上生產力水平不高。在這種情況下,農村公社得以保留,勞作時公社成員需要協作互助。相對夏朝而言,商代的社會經濟有了全面的發展,特別是農業方面取得了明顯進步。商代發展了細作農具,使農業耕作更加精細,甲骨文研究表明,商代已開始農作施肥。商代農民會事先選擇適合種植的土地,進行清理和開墾,形成初始的農田。
政治背景
夏商時期諸侯官員接受國家分封得到的食邑和土地并不屬于私有財產。無論是天子分封還是諸侯層層分封,這些土地的使用權與所有權是分離的,不能交換、轉讓或買賣。諸侯官員只是國家土地的世襲使用者。天子代表國家,對國土地有予奪大權,可以通過行政命令或動用國家軍事力量收回。天子掌握了整個貴族奴隸主階級占有的全國土地,并將其分配給大大小小的奴隸主使用。這種“土地國有制”的本質實際上是一種最大的土地私有制,完全排除了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奴隸和庶民。
經濟背景
夏商時期實行貢賦制度,即奴隸主向天子進獻貢品和繳納稅賦。貢賦是奴隸主階級在內部再分配剝削財產的方式。同時,貢賦也包括奴隸社會的庶民向奴隸主提供的勞役或實物形式的貢賦。在夏商奴隸社會,貢賦由土貢和軍賦組成。土貢是指臣民向天子進獻的珍貴土特產。從夏朝大禹開始,根據不同地方與中央的經濟關聯程度規定了“五服進貢”。周朝對諸侯邦國的貢賦進一步細分為貢、娛貢、器貢、幣貢、材貢、貨貢、服貢、游貢和物貢九種,稱為九貢。賦原為軍賦,是臣民向君主提供的士卒和車馬等軍用物品。據《漢書》記載,商朝和周朝都是“因井田而制軍賦”,即實行田制與兵制相結合的辦法。
歷史沿革
所謂“井田”,是指把耕田劃分為多塊一定面積的方田,周圍有經界線,中間有水溝,阡陌縱橫,就像一個“井”字。這種劃分土地的制度,被稱為“井田制”。
原始起源
根據金景芳的研究,認為中國的井田制的雛形應產生于夏商時期,也就是在開始從氏族共同耕地改為分配于各個家庭并實行定期重新分配的時期。禹治水以后出現了溝洫作為井田的邊界,而《禮記·郊特牲》有記載:“伊耆氏始為蠟。”蠟實際是一種農祭,所祭的有就有郵表。井田制作為古代的一種土地占有制度,是由于當時生產力落后及大型灌溉水利設施需要大量人力投入,形成了集體共耕的土地公有制度,但土地為氏族公社所有。為了避免糾紛,大面積的土地被劃成多個小塊的等分土地,并取其中的一部分進行分配。在這種情況下,豆腐塊式的有疆界劃分的井田就是井田制的雛形。直到戰國時期孟子在《滕文公章句上》中正式提到井田制度,“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
鞏固與發展
國家產生后,土地集中在國家最高統治者掌握之下,并設置專門機構以加強管理,并有了強大的軍隊、警察和司法機構,以保護國家和全國土地的安全。《詩》有言:“溥天之下,莫非王土。”這就是土地國有制或王有制。土地成為國有以后,由國家將一部分土地分配給單個家庭耕種,將另一些土地按等級對各級官吏實行分封,其中最好的邦畿周圍的是屬于王的籍田。這些分封后的土地便按井田制的方法分配給每人進行耕種。國家公社出現后,家族公社瓦解,居民變成了井田制下的農奴。虞夏之交的治水運動,在治水的同時治了土地,使“水由地中行,江、淮、河、漢是也”后“人得平土而居之”,最終使中原百姓“可得而食”。在此之后,禹又根據各地的土地情況制定了農賦標準,從總量上看大約是“十一稅”。夏商周時期采用封疆食祿制度,對諸侯、大夫同等級實行土地平均分配,使“農分田而耕”,井田制的規定一切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周王是全國最高的統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甲骨文的“疆”字,原意是土地的界畫,其中也包括了份地的邊界。而田字則形象反映了當時耕地被劃分成方方正正的等積地塊,這顯然是為了分配農民的份地所需。
持續發展
夏商時期
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發展演變而來,其基本特點是實際耕作者對土地無所有權,而只有使用權。《書·皋陶謨》記錄了禹的話:“我開九條大河,使其與四海相連;挖掘田間溝渠,使其與河流相連。”“開九條大河”指的是治理水患,“挖掘田間溝渠”不僅包括治理水患,還包括治理田地。《論語·泰伯》中說:“子曰:‘禹吾無間然矣!……卑宮室而盡力于溝渠。”《孟子·滕文公上》中說:“夏后氏五十歲而貢”,與“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并列在一起,記載了禹和后稷通過治理井田,發展農業。尤其是姬劉,在豳地(今甘肅寧縣廟咀坪)實行徹田為糧、其軍三單等政策。然而在夏朝,以太康時期“五子之亂”為代表的一系列戰亂使得農業生產和井田制遭到多次破壞,其中最嚴重的是夏桀時的破壞。據《湯誓》載:“夏王率遏眾力,率割夏邑,有眾率怠弗協。”這是指夏王破壞井邑制度,破壞生產。故那時人民怨聲載道,都咒罵:“時日曷喪,予及汝皆亡。”
商承夏制繼續實行井田制,是井田制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階段,商湯繼承了夏朝的先王的制度。從甲骨文中找到有關商朝把土地劃分成整齊的田塊的相關證據。在《殷契粹編》中的第1221片、第1222片和第1223片中出現了囲[tōng]字和田字,代表著被等分的整齊田塊。《國語》也曾記載:“歲收田一井,出稷禾、秉芻[chú]、缶[fǒu]米,不是過也”,表明征調是按定量的,畝積也自必相當固定,不容許大小參差現象的存在。《周易·井卦》中的“井,改邑不改井,無喪無得,往來井井”的卦詞,說明當時的田土都整頓成井井不紊的田塊。在伊尹的《伊訓》中,便對當時實行的井田制有全面的介紹,如“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伊尹祠于先王,奉嗣王只見厥祖,侯甸群后咸在,百官總己以所冢宰。”這是指商滅夏以后,恢復井田制,對百官仍按井田制實行分封。《商頌·玄鳥》亦云:“天命玄鳥,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古帝命武湯,正域彼四方。”其記載了商湯成功建立強盛國家的歷程。這些文字充分說明井田制有了明顯的發展。
西周時期
井田制于西周發展成熟。西周初期參考商朝舊政,按井田制分公侯土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三等。周王將井田分給諸侯和貴族,既將田地作為他們的俸祿,又通過田地剝削奴隸。田地在原始社會,本是平均分配給社員耕種的單位,在西周成為國家征收租稅和剝削者掠奪剩余產品、生產者承擔勞動份額的計量單位。井田制的日益完備,主要表現在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實行井田制的地區和范圍擴大了,包括黃河流域地區、西北渭水流域、華北平原、中原地區、山東半島;長江流域的江漢平原、江淮平原以及江南的五湖地區。其次,耦耕、耦耨[nòu]的耕作方法被固定。第三,分封分內服與外服,其結構細致、嚴密、具體。第四,給民受田的制度也更嚴格和完備了,當時給民受田除了要考慮這種情況,另外還有視家庭人口多少受田以及余夫之制。第五,賦稅制也有了發展,當時除了田稅,還有軍賦和勞役制。
古籍和銅器銘文記載了貴族對土地的所有、分賜、交換和爭奪,以田地、井、邑等為單位進行分配。有時還記錄了將土地與生產者一起分賜或轉讓的情況,如在董家村出土的三年衛盉[hé],這件銅器銘文反映了西周時期的商業交換之事銘文釋文如下:“厥賈:其舍田十田”,“賈”就是交換。“舍”,付出。交換要付出田地十田。這些都表明井田作為土地制度的存在,展示了階級社會的生產關系。《周禮》還記載了農田溝洫體系,即農田的排水和灌溉系統。農田溝洫體系包括溝、洫、澮和川,溝用于十夫、洫用于百夫、澮用于千夫、川用于萬夫。
在農忙時期,農戶居住在田邊的小屋里,不允許返回村莊,他們吃著送到田頭的陳米拌食用野菜的飯食,而生產出的糧食都交到貴族的倉庫中。農戶沒有任何所有權,連使用完的生產工具也要統一上交收藏起來。到了西周中期,個別貴族為了額外榨取庶民的剩余勞動,強迫他們開墾井田以外的空地,并將其變為私田。到姬宮湦時,諸侯想要將公田據為己有,周天子失去對公田的控制力。隨著鐵器和牛耕技術的發展,集體共耕的模式已經不再適應生產力的發展,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的封建經濟形式興起了。私田的開墾促成了奴隸制的瓦解和封建式依附關系的建立,同時各諸侯國改革稅制,規定私有土地也需要繳納一定的稅金,加速了土地從國有制變為私有化的進程。
衰敗消亡
春秋戰國
井田制在春秋時期迎來了衰弱。春秋晚期,生產力不斷發展,社會經濟快速增長,農戶開始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進行耕作,個體產量提高,農民生產積極性提升。貴族在井田之外開墾新田,并劃為私有,甚至逐步把原來分賜的“公田”也據為己有,并用雇傭辦法招徠人力。各侯國的新興力量也對土地制度以及賦稅等制度不斷地加以改革,承認土地私有。如《國語·齊語》記載春秋初年的公元前685年,管仲相齊,實行“相地而衰征”的新稅法。“相地而衰征”是按土地的等級差別向農民正收實物地租,其前提就是取消助耕公田的勞役地租制。田地分給了耕種者,實行一家一戶的個本生產,在此基礎上實行按產量分成的稅賦制度。公元前654年,晉國廢除了原來土地分授的制度,把田地直接賞賜給國人,承認因開墾私田而變動的地界的合法性。《左傳》記載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根據三傳的記載,“初稅畝”是廢除“什一而籍”的助耕制,實行按畝征稅。過去只在公田上按十分之一征稅,現在公田和私田一律收稅,“履其余畝,復收其一,”由十分之一變為十分之二。秦國商鞅變法,明令廢除井田制。秦統一六國后,于公元前216年頒布實施“令黔首自實田”的命令,實行對土地私有產權的保護,井田制遭到徹底瓦解。
后世效仿
王田制
根據《漢書》王莽傳的記載,王莽所提出的“王田制”是他試圖實行土地國有制和平均地權的一種嘗試。王莽譴責秦朝加重賦稅、廢除井田制度所導致的社會不安。王莽提出了“公田口井”計劃,并在新朝時將天下田土改稱為“王田”,禁止買賣。每家男丁不滿八人,而田地超過一口井的,分余田給九族鄰里鄉黨,以平均地權。而按照《漢書地理志》的記載,按照當時的人口與土地面積,實現“一夫一田百畝”的理想并不現實。王莽的“王田制”很快遭遇失敗,到新朝的后期,他取消了“井田、奴婢、山澤、六”的禁令。
井田區
雍正帝試圖通過設立井田區來解決部分旗民不務生產、危害社會的問題。他計劃將一塊區域的土地收歸國有,杜絕旗民的奢侈行為,同時在井田制下實行同養公田,希望能夠實現“盡收盡報”,讓旗民既不拖欠糧食,又有正當的事業和收入來源,以便讓這些旗民能夠“不饑不寒”。根據《八旗通志·土田志》,雍正二年(1724年)6月,怡親王等奏請挑選出一定范圍的土地作為井田,安置無產業的滿洲、蒙古和漢軍旗民,并要求監督管理井田區域。這種制度中,旗民被分為“井戶”和“堡戶”,對于井戶,政府不僅提供土地,還提供建農舍、購置農具、耕牛、種子以及一年的口糧,而堡戶則只能占用30畝地,并得不到相應的支持。井戶在三年內免征稅收,之后再收取公田收成的一部分。在雍正朝試行的井田制度僅限于河北省順天和保定市兩府范圍內的若干縣鎮,共計約20939.2畝的井田。管理井田的職位包括“管理員”、“勸教”、“驍騎教”、“催領”和“鄉長”,這使得井田區更像是罪犯矯正生活區,而非傳統的農田。由于井田制度無法取得預期效果,愛新覺羅·弘歷在即位后即刻廢除了這一制度。乾隆元年(1736年)4月,和碩莊親王等上奏停止試行井田,稱試行十年間已有一半戶退出,另一半也不能適應耕種需要。至此,雍正朝試行的井田區最終以失敗告終。
制度內容
井田制大致可分為八家為井而有公田與九夫為井而無公田兩個系統。根據司馬法,土地為統治者所有,即為國家所有。需要由君王分封給諸侯、諸侯、卿等各級統治者管制,各級統治者再將每方里土地劃成井字九區,每區即為一塊小方田。外圍的八塊小方田稱為私田,分授給八家農戶耕種,收獲歸于這八家農戶自己所有,中間的一塊小方田稱公田,由八家農戶共同耕種,收獲全部上交統治者。男子成年被授予田地,用于耕種,去世之后,需歸還田地,土地不許買賣。除以上八家農戶為井外,在王畿的“都鄙”內則以九家農戶為一個井字九區,在王畿的“遂”內是十夫為井。以八家農戶為井,中間作為公田是井田規劃的基本形式。井田的劃分,以六尺為一步,百步為一畝。一百畝稱一夫,有三夫稱一屋,有三屋稱一井,四井稱邑,四邑稱丘,四丘稱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四都為同。統治者們一般以開溝和設路來作為劃分夫、屋、井、邑、丘、甸、縣及都等的界線。并且為了便于劃分,井田制只在平原地區存在。
相關研究
秦漢時期
學者孫順順研究認為,戰國至兩漢時期有關井田制的研究一直處于不成熟狀態。兩漢時期,受經學治學規則的束縛,解經行為受到限制,同時漢代今文經學家更注重經義而非制度的特點也導致對井田制的解讀并不完善。鄭玄試圖脫離了這些規則,他對井田制的注解綜括了先秦至兩漢的儒家精神,被認為是井田制研究的經學典范的開創者。鄭玄開創了井田制研究漢學路徑,注重井田制度研究的禮學化,以《周禮》為主要依據的經典進行研究。
唐宋時期
學者孫順順總結認為,漢唐之間,鄭玄經注的影響逐漸上升到了類似經典的地位,對經典及鄭注進行再注解的經學研究被稱為義疏學。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漢學路徑在唐代以后逐漸走向碎片化和無意義的困境。宋代的理學思潮的興起為井田制研究走出困境提供了條件。北宋史學家歐陽修的理學批判精神和體用思路為井田制漢學路徑的轉向提供了路徑。在理學批判思潮下,朱熹重構了理學化的井田制度。朱熹的《井田制新注》既是井田制理學化研究的典范,也是井田制研究由漢學路徑轉向宋學路徑的標志。
明清時期
學者孫順順總結認為,清代經學中的井田制研究是在承接宋學的基礎上進行反思和創新的。清儒對井田制研究有著不同的旨趣和路徑選擇。清代學者沈彤調和漢宋,將宋學的義理闡釋與漢學的數理論證折衷調和,以除弊救失。江永則堅持漢學,走出宋學。金鶚則選擇以宋學反宋學,在清代考證學背景下展現了自我革新的體現。在清代中后期,井田制經學研究出現了經史分離的傾向。崔述提出了井田論三分法,將經論和歷史制度做了分離。孫詒讓則將經典文本的歷史文獻化,并采用經學考證法進行研究,將井田制的經學研究納入了歷史維度的考察。清學后期的兩種取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井田制研究中史學意識的自覺,但經學時代的井田制研究并未突破經學的局限而真正走向史學。
近代研究
學者孫順順總結認為,近代以來,井田制研究經歷了轉型,從經學范疇逐漸轉向社會經濟史的研究。康有為提出的托古改制說和未來烏托邦說對井田制進行了解構。章太炎接續了清代以來的歷史學化進程,梁啟超引入了新的史學觀念,將并田制視為理想與歷史的結合體,拓展了井田制研究的視角。劉師培則將井田制納入田制史的范疇進行考察,并引入了社會進化論的觀念,重新詮釋了井田制。在這一轉變過程中,胡適的新井田論否定了傳統經學井田論,將井田制視為一種烏托邦思想,質疑了其存在的真實性。馬克思主義史學家將井田制置于社會經濟史的范疇中,并用試圖用社會形態理論證明井田制存在的合理性。
制度影響
政治
封建制度與井田制度同時并起。井田制度的主要精神根源于封建制度。西周王室最初實行封建,隨著天子的勢力,功臣們被封賜土地,如同棋盤布子般,依據局面集中處逐漸擴散。這與后世書籍中所描述的方格狀的分封并不一致,而更像周室的分封,封賜給子弟宗親,分散在侯國境內或拓展到新開發的領土。井田最初是束縛在格子眼內的土地,同樣稀疏分散存在。隨著人口增加和土地開墾,原本的格子線已經無法存在,這也是井田制度崩潰的最大原因之一。古人稱為“封疆”的現象,今稱之為“格子線”。封疆實際上是廢除井田制的征兆。商鞅變法將封君采地一并收為國有,實際上是廢除封建。
經濟
井田制是西周公國時期完善的經濟制度,其規定了奴隸制生產關系的主要內容,是決定奴隸制經濟形態存在、發展和西周政治統治的經濟基礎。古代井田制實行份地三年一調整更換,使受田者財力均平,對調動其生產積極性,具有積極意義。井田制在周代是普遍實行的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同時又是當時土地賦稅制度,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對土地實行有效管理、合理經營起了重要推動作用。
井田制在稅收方面有著重要作用,井田制是為征收賦稅而實行的對土地的規劃。稅收分為田賦和軍賦。井田制的精髓在于整頓賦稅,編組農莊,并非單純的“方里而井,井九百畝”。根據何休對《公羊傳》的注解,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以養父母妻子,五口為一家,公田十畝,即所謂什一而稅,稅率是九取其一,也就是11.11%。
先秦文獻如《左傳》《國語》《周禮》《孟子》中所述的井田制在春秋戰國時期已經是王公貴族使用舊形式對農民進行剝削收取租稅的組織,完全失去了氏族成員在公有分地上勞動的性質。這一觀點突出了井田制作為一種社會階級剝削工具的一面。按照《公羊通義》的說法,田賦是經常性的,軍賦是臨時性的。
制度評價
北宋思想家張載評價:井田制是徹底改變土地占有狀況與社會不公的最佳方案,會給農業社會共同體帶來“均平”效益,從而使國家得以長治久安。
現代學者禹鐘華評價:井田制是春秋戰國時期的土地使用制度,是最重要的經濟制度,對貨幣金融的發展有著巨大的決定和限制作用。
現代學者高培源評價:井田制作為一種古老的土地制度,其在過去的集體耕作模式背景下發揮了它的作用。而分封制的瓦解和農業生產力的提高,帶來了一系列政治,經濟上的新元素,摧毀了原本的奴隸制社會。正是在一系列政治經濟學條件的變化,注定了井田制無法延續下去的必然結局。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文學系教授陳鴻彝認為:井田制的推行,結束了炎黃至夏商以來百姓“遷徙無常處”的歷史,發揮了穩定社會、穩定基層的作用。
相關爭議
制度真實性
關于制度的真實性,學者持兩方面觀點。歷史系副教授周新芳研究認為關于井田制的有無問題,古代學者大都認為存在,并將其視為一種合理、理想的社會經濟制度。現代學者也漸次承認“中國歷史上曾實行過井田制”,如郭沫若認為歷史上有井田制,“周制百步為畝,一夫百畝,稱為一田,是井田的基本單位”,但他認為孟子所說的井田“完全是孟子的烏托邦式的理想化”。也有認為井田制不存在的學者,其中代表人物為胡適。胡適在《井田辯》中認為中國古代史上并不存在過井田制,所謂有井田可能僅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制度,是孟軻(孟子)憑空虛構出來的。史學家范文瀾亦否認井田制:“西周領主們的土地疆界縱橫交錯,象無數的井字,但并沒有一井九百畝的那種劃分,與邑密切相關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說的井。”
制度起源時間
金景芳據《孟子·滕文公上》的記載認為井田制度是從夏初開始的,經過夏、商二代以至西周這一段一千多年的歷史而達到充分發展。井田制是和中國奴隸社會相終始的。中國先秦史學會副會長徐喜辰在《井田制研究》中也認為井田起于夏初。而歷史學家徐中舒則認為井田在殷墟年代,或西周初期就已經存在,且春秋時代齊、魯、鄭、楚都有井田。
制度性質
金景芳認為井田制實際上是農場公社在中國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奴隸制時代的土地制度。楊寬在《西周史》寫道井田制是古代村社的土地制度,是按勞動力平均分配的且按一定年齡還受的制度。徐喜辰認為井田制度是中國古代公社的土地所有制。與此不同的是,歷史學家郭沫若認為井田制屬土地國有制。趙儷生在《有關井田制的一些辨析》中論述了井田制土地性質非國家所有,因為周代的制度原始性還談不上土地國有。趙光賢認為井田制屬于封建土地所有制。還有學者綜合了兩種觀點,如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林甘泉認為井田制兼具農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和奴隸主土地國有制的雙重形態。
相關研究
參考資料 >
孟子(孟子章句).識典古籍.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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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識典古籍.2023-12-18
直講李先生文集(旴江文集).識典古籍.2023-12-14
論井田制度.豆瓣讀書.2023-11-17
井田制考索.豆瓣讀書.2023-11-01
西雙版納份地制與西周井田制比較研究.豆瓣讀書.2023-11-01
井田制研究.豆瓣讀書.2023-11-01
中國田制叢考.豆瓣讀書.202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