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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儒學案
來源:互聯網

明儒學案,書名,明末清初思想家、史學家黃宗羲著,是一部分宗立派記述明代儒家學術人物生平事跡、思想淵源、師承傳衍、學術觀點,并點評其學術貢獻與不足的學術史著作,也是中國第一部系統的斷代學術史專著。

《明儒學案》成書于清康熙十五年(1676年),共六十二卷,近百萬字。卷首列《師說》一篇,輯錄編者的老師劉宗周評述明代方孝孺等二十五位學者的言論。其后大致按時代先后和學術授受源流,把明代學者分析宗派,將每一學派立為一個“學案”,將學無師承、自成一家的總歸入“諸儒學案”。每個學案,先作小序,簡述該學派學術源流、代表人物和學術宗旨;再立小傳,扼要記述各學者生平經歷、著作情況、學術思想和師承傳授;最后作文獻選輯,節錄學者的重要著作或語錄,其間編者間或加以評論,申述自己的思想觀點和學術見解。全書總體上以王守仁心學發展為主線,把各學派近乎全數網羅,記載了二百余位學者的生平與學說,反映了明代近三百年間學術思想發生、發展、演變的整體脈絡和風貌。

《明儒學案》被清代歷史學全祖望譽為“有明三百年儒林之藪”,其秉持的“一本萬殊”的學術史觀,創立的集案序、傳記、語錄于一體的三段式“學案體”史書體裁,對后世史學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它收錄了極為豐富的明代學者學術資料,也為后人研究明代學術留下了寶貴史料。其通行本有上海商務印書館《萬有文庫》本,1936年上海世界書局《四朝學案》本和1985年中華書局出版的沈芝盈點校本等。

書名釋義

“明儒”,指明代儒家學者。“學案”之意在學界有四種觀點,有人說是借用佛教禪宗“公案”一詞,“學案”即是學術檔案、資料;有人說“案”通“按”,“學案”意為對學者學術的考查、評論;也有人說“案”指方案,“學案”即是為后學者提供的研學指導;還有人說“案”有司法訴訟中的“立案”之意,“學案”即是對學者學術進行立案考查。

作者簡介

黃宗羲,字太沖,號南雷,又號梨洲,浙江余姚人,明清之際思想家、史學家。明萬歷三十八年(1610年)生,幼承家學,十四歲中秀才,后師從劉宗周,飽覽經史百家,并精通律歷之學。明崇禎三年(1630年)加入復社,參與反宦官權貴斗爭。清兵南下后,組織義軍參與反清活動,并一度在南明任職,官至左副都御史。南明滅亡后,奉母居鄉,拒不仕清,潛心于講學、著述。清康熙三十四年( 1695年)卒,享年八十六歲,宣統元年從祀孔子廟。學術涉獵甚廣,著述頗豐,其《明夷待訪錄》提出反對君主專制主張,作《明儒學案》,草創《宋元學案》,另有《明文案》《明史案》《行朝錄》《南雷文定》等。

創作背景

黃宗羲生活在明王朝逐步走向毀滅,少數民族的清政權入主中原,最終明清易代、天崩地解的歷史大變革時期。在這一歷史大變革中,思想學術領域發生重大演變,學界在總結明亡教訓時,開始反思程朱理學和陸王心學的流弊,總體上批判空談性命、脫離實際的空疏學風,轉而倡導經世致用的經史實學。黃宗羲對晚明學界標榜門戶、空疏玄談的陋習及其危害,有清醒的認識。明王朝的覆滅、自己抗清斗爭的失敗、陽明心學背負上亡國的責難、佛道兩家對儒學的滲透影響,以及對清代理學著作如周汝登圣學宗傳》、孫奇逢《理學宗傳》的不滿,促使他潛心創作了《明儒學案》。黃氏希望通過此書系統地總結明代儒學發展歷程,彰顯各家學術宗旨,“為天地保元氣、為師門傳學術、為故國存信史”。

成書時間

《明儒學案》開始編的時間,沒有確切記載;黃宗羲八十四歲時所作《明儒學案·自序》中稱“書成于丙辰之后”,“丙辰”即康熙十五年(1676年)。其七世孫黃炳垕在《黃梨洲先生年譜》中提出《明儒學案》即成書于康熙十五年(1676年),之后學界普遍持此觀點。20世紀80年代以來,學者陳祖武等提出異議,或認為成書于康熙十六年(1677年),或認為成書于康熙十七年(1678年),或認為成書于康熙十七年(1678年)至十八年(1679年)之間,或認為完稿不應早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或二十四年(1885年)。

主要內容

《明儒學案》共六十二卷,近百萬字,論列學者二百一十四人。前有作者《自序》和《發凡》(即凡例),略述本書宗旨和編纂體例。卷首作《師說》一篇,輯錄了編者授業恩師劉宗周對明代方孝孺等二十五位學者的評述,以揭示本書立學案的標準。之后,大體上以時間為次序、以學派為類別,立十九個學案,系統記述和評論了明代儒學各主要流派的演變情況及各重要學者的生平、著作及其學術思想。最后是附錄,簡略記述應典、周瑩、盧可久、杜惟熙、顏鯨等五人的生平及學術情況。

明前期,以程朱學為主,陸象山派為次,立《崇仁學案》四卷,記吳與弼等十人;立《白沙學案》二卷,記陳獻章等十二人;立《河東學案》二卷,記薛瑄等十五人;立《三原學案》一卷,記王恕等六人。此四學案,反映了明代儒學由理學向心學的過渡,由吳與弼門人陳獻章開明代心學之端緒。

明中期,首立《姚江學案》一卷,記王守仁一人,附錄二人,述論王守仁學術觀點。其后,分立徐愛等《浙中王門》、鄒守益等《江右王門》、黃省曾等《南中王門》、蔣信等《楚中王門》、穆孔暉等《北方王門》、薛侃等《粵閩王門》六學案。姚江及諸王門學案,著重述論明代王學的發展與傳播。又別立李材《止修學案》、王艮等《泰州學案》、湛若水等《甘泉學案》三學案,稱李材、王艮雖源出王門,但學術宗旨已與王學不同;湛若水與王守仁學術宗旨相異,亦是有所授受的大家,故而均另立學案。

在明中期與明末期之間,另立方孝孺等《諸儒學案·上》、羅欽順等《諸儒學案·中》、李中等《諸儒學案·下》共十五卷,述論或沒有師承、或沒有后傳、自成一家的學者四十三人。明末期,立《東林學案》四卷,述論以顧憲成高攀龍為首的東林學者計十七人;立《山學案》一卷,專述劉宗周一人。

在每個學案中,均首先作小序一篇,概述學派淵源及其學術要旨;然后立小傳,扼要記述傳主的生平經歷、著作情況、學術思想和師承傳授等;最后節選傳主著作、語錄等。其間,黃宗羲間或以按語加以評論,申述自己的思想觀點和學術見解。

主要特點

學術史觀

黃宗羲把儒學圣賢所言之“道”稱作“一本”,認為它不是哪個人、哪一派獨占、獨有的“一家之私”;把不同學人、不同學派對“道”的不同體認稱作“萬殊”,認為這些體認雖然有深有淺、有偏有正,但都是對“道”這個“一本”的探索和闡釋,都具有特殊價值。因此,他倡導“學有宗旨”“學貴有得”,主張做學問要有自己的獨到見解,反對人云亦云;主張戒除門戶之見,容納不同學術觀點,反對用一把尺子衡量古今人物。這種“一本萬殊”的學術史觀體現在《明儒學案》中,表現為只要在學術上有個人創見者,無論屬于程朱理學還是陸王心學,無論有無師承后學,無論成就高低,無論學術觀點是否彼此矛盾沖突,都兼收并取、為之立案,而對那些沒有個人創見的,則一概不予收錄。從而“會眾合一”,比較客觀地展現出明代儒學發展的全貌,特別是明代陽明心學發端、發展、分化、衰變的演進脈絡。

纂修原則

黃宗羲在書前《自序》和《發凡》中,說明了他編纂《明儒學案》的原則和方法:

纂修體例

《明儒學案》繼承了此前學案類著作的優點并加以創新,使“學案體”這一新的史書纂修體例得以定形。在宏觀上,它以陽明心學為主線,按照時代先后和學術宗旨分門別派確定學案,次序述作,揭示了每個學派學術宗旨的異同與師承授受的衍化,總體上勾勒出了一代學術的發展源流和發展大勢。在微觀上,它采取“序、傳、錄”這種三類不同體裁分段式有機組合的結構,并加之頗為精審的評論,比較客觀、全面地展示了每一位案主為學一生的學術風貌。

史料取材

取材頗廣、擇精語詳,是《明儒學案》占有和運用史料的突出特點。《明儒學案》注重圍繞反映案主的學術宗旨,來選取他們不同類型的學術資料,包括語、錄、記、說、論學書、論學詩、文集、題跋、著撰、講義、雜述、問答、論、 誡、圖、法、札記、學則、隨筆等五十三種。通過精選材料、嚴密編排、扼要評述,既使得案主的生平事跡歷歷在目、形象鮮活生動,也使得其學術思想的不同側面及其在不同人生階段學術思想的衍變,得到完整地反映。

主要不足

資料選編方面:由于受限于史料搜集困難或編者學術立場,《明儒學案》未能完全執行“序、傳、錄(錄中按語)”體例設計,正案中有五十四位傳主缺失學術資料選編;部分傳主學術資料選編內容過多、缺少目錄性提煉或沒有體現出“錄”與“傳、序”之間的內在聯系,為后人相關研究帶來一定障礙;選編部分傳主學術資料時,出現曲解或竄改情況,存在“去‘理’存‘心’”的主觀傾向。

人物收錄方面:《明儒學案》未收錄很多明代重要的學者,如李贄劉基方以智楊慎朱之瑜王世貞陳建等;未為“黔中王門”學派立案,也是其作為一部相對完善的學術史的一個不足。

學者歸派方面:《明儒學案》將學者以學派的形式組織編排,但對部分學者的學派歸屬劃分存在不符合事實的情況。如后世學者認為,被歸入“泰州學派”的周汝登應劃歸“浙中王門”,被歸入“楚中王門”的蔣信應劃歸“甘泉學派”等。

神秘主義傾向:《明儒學案》“傳”的部分對儒者個人生平的記述簡潔、傳神,但有時候也帶有一些神秘主義的傾向,如往往借用“鬼、神、夢、寐、災、異、星、變”來突出儒者的重要性,未能摒棄傳統的儒家天人感應學說的缺陷。

門戶主義傾向:由于受道統觀念約束和編者個人學術立場、學術偏好的影響,主張戒除門戶之見、容納不同學術觀點的《明儒學案》,也未完全擺脫門戶主義,后世學者對此多有非議和爭議。

歷史影響

推動了學術發展進步

《明儒學案》廣收明代儒學主要學者和不同學派的思想觀點,踐行了黃宗羲的學術民主思想,即主張“道非一家之私”,而是“天下之公學”,倡導不同的學術觀點并行于世、爭鳴天下。經由《明儒學案》提出并被《宋元學案》發揚的這一學術民主思想,打破了門戶之見時弊和“守一先生之言”教條主義的束縛,在促進清代“百家爭鳴”學術氛圍的形成,發揮了一定作用。

《明儒學案》作為中國第一部系統完善的學術史專著,把中國學術思想史的研究推向了比較成熟的階段。它所體現的“一本萬殊”“會眾合一”的治史理念與“學有宗旨”“學貴自得”的取舍標準,被當時和后世學者繼承,開辟了中國學術史新的發展境界。與之同時,它所搜羅的極為豐富的學者學術資料,也為后人研究明代學術留下了寶貴的史料。

推動了史書體例創新

《明儒學案》和黃宗羲草創由其子黃百家、學生全祖望完成的《宋元學案》,確立了繼編年體、紀傳體、紀事本末體等之后新的史書編纂體例“學案體”。這一集“序、傳、錄(錄中按語)”為一體的三段式史著體例,為后世學者廣為傳承借鑒,“學案體”著作層出未窮。清代江藩作《漢學師承記》,唐晏作《兩漢三國學案》,唐鑒作《國朝學案小識》。近代徐世昌組織門客作《清儒學案》;梁啟超對“學案體”甚為推崇,不僅著有《墨子學案》,還在中西方文化交融的新背景下,創作了《盧梭學案》等介紹西方哲學思想和政治學說的多種“學案體”著作。1971年錢穆出版《朱子新學案》、1985年楊向奎主編《清儒學案新編》、1986年陸復初出版《王船山學案》,特別是反映現當代學人學術的楊向奎《百年學案》、方克立《現代新儒家學案》的問世,顯示了“學案體”蓬勃的生命力。

歷史評價

愛新覺羅·旻寧元年莫晉刊刻《明儒學案》時作序稱:“黃宗羲先生《明儒學案》一書,言行并載,支派各分,擇精語詳,鉤玄提要,一代學術源流,了如指掌。要其微意,實以大宗屬姚江,而以崇仁為啟明,蕺山為后勁。凡宗姚江與闢姚江者,是非互見,得失兩存,所以闡良知之而防其流弊,用意至深遠也。”

近代學者梁啟超認為,中國有完善的學術史,始自《明儒學案》;《明儒學案》具備了學術史的四個必要條件,即“敘一個時代的學術,須把那時代重要各學派全數網羅,不可以愛憎為去取”“敘某家學說,須將其特點提挈出來,令讀者有很明晰的觀念”“要忠實傳寫各家真相,不可以主觀上下其手”“要把各人的時代和他一生經歷大概敘述,看出那人的全人格”。

現當代學者錢穆稱贊《明儒學案》是學術史上不可磨滅的創作,認為黃宗羲善于從明代各家學者的全部著作里,找出各家學者的學術宗旨要義,無論是“一偏之見”還是“相反之論”,都寫進他的《學案》中去,這是《明儒學案》最了不得的地方。

現當代學者馮契認為,黃宗羲編纂《明儒學案》的思想和方法,如全面地考察一定時代的學術流派,揭示各家之宗旨,對“相反之論”“一偏之見”進行比較分析,并聯系起來以把握一定時代的學脈等等,已具備近代學術價值。這些思想和方法,也已被當代學人所繼承,并在唯物史觀的基礎上,得到了發展進步。

當代學者馮友蘭認為:“《宋元學案》和《明儒學案》在中國哲學史研究工作中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在此以前中國還沒有一部成書可以稱為哲學史,這兩部書是具有成熟形式的斷代中國哲學史,從這一方面說這兩部書有同樣的意義。從體裁說它們又有所不同,《宋元學案》是一部正規的斷代哲學史;《明儒學案》雖也有斷代之名,但實際上是明代心學的發展史。”

版本流變

《明儒學案》成書于康熙十五年(1676年),最初以抄本的形式流傳。最早將該書付梓的是安陽許酉山,但只刻了數卷。繼許姓之后,寧波市(今浙江寧波)萬貞一刻了全書的約三分之一,于康熙帝三十年(1691年)半途而廢。同年,故城賈潤、賈樸父子也開始刊刻《明儒學案》,并于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完成,被稱作“賈本”或“紫筠齋本”。乾隆四年(1739年),慈溪市鄭性將萬貞一未刻部分續刻完成,被稱作“鄭本”或“二老閣本”。鄭、賈二本在次序、案題、內容上有較大差別,由此形成了《明儒學案》兩個不同的版本系統。愛新覺羅·旻寧元年(1821年),會稽郡(今紹興市莫晉采用“鄭本”的次序、案題和“賈本”的內容,另刻成一本,被稱作“莫本”。

乾隆年間,“賈本”《明儒學案》被抄入《四庫全書》。清末至民國的《明儒學案》刻印本,大體上均據“莫本”,如光緒十四年的南昌縣學本,民國年間的中華書局《四部備要》本、世界書局《四朝學案》本及商務印書館國學基本叢書》本等。1985年,中華書局出版的沈芝盈點校本,則以“鄭本”為底本。《明儒學案》的節略本主要有光緒年間的《黃梨洲遺書》八卷本和梁啟超的《節本明儒學案》等。

學術爭議

《明儒學案》有無門戶之見的爭議

乾隆《四庫全書》的編者,在肯定《明儒學案》學術史貢獻的同時,認為《明儒學案》有“門戶之余風”。愛新覺羅·颙琰進士沈維批評黃宗羲在《明儒學案》中“袒護師說,主張姚江門戶”。他的學生全祖望亦稱黃宗羲有兩個方面的不足,一是“黨人之習氣未盡”,門戶之見尚有殘余;二“文人之習氣未盡”,猶受到一些細枝末節觀念的困擾。梁啟超稱全祖望對他老師的品評比較公允,認為黃宗羲是一位過渡性的人物,既有清代學者的精神,也未盡脫明代學者的面目。錢穆認可全祖望對黃宗羲尚有門戶之見殘余的評論,同時指出就《明儒學案》而言,黃宗羲已經超越了“爭門面、爭字句”的門戶義氣之爭,開創了新的局面。倉修良認為,王學是明代顯學,黃宗羲王守仁立為儒學大宗并以王學發端、發展、衰變作為明代儒學的發展線索,符合歷史實際。吳海蘭認為,黃宗羲因受道統觀念約束,沒有完全超脫于門戶之爭,如在《明儒學案》中多次宣稱“無姚江,則學脈中絕”,并對王陽明本人學術觀點的不足頗有回護;以《師說》為全書開端,以《蕺山學案》殿后,也有抬高、維護師門之嫌。王俊才認為,凡與我不同者盡皆棄之不取的門戶之見,在《明儒學案》中并不存在;評論學人、學派帶有一定的個人學術立場的傾向性和偏好,在《明儒學案》中是存在的。

《明儒學案》不為李贄立案的原因

黃宗羲未將同出王學一脈的明代思想家、文學家、泰州學派第三代傳人李贄列入《明儒學案》,被后世學者視為缺憾,并引發討論。吳光認為,《明儒學案》對屬于王學異端的李贄既不立案、亦不立傳,反映了黃宗羲的學術偏見。吳海蘭認為,《明儒學案 》遺漏李贄等重要學者,是黃宗羲門戶之見的產物。佐野公治稱日本學者認為,黃宗羲視以江右王門為中心的王學右派為正統、視王畿和泰州學派這一王學左派為異端,《明儒學案》不為李贄立案,在《泰州學案》小序中也未提及,是黃氏對王學左派的排斥。王記錄認為,《明儒學案》不為李贄立學案,不是出于門戶之見,而是由黃宗羲的學術史觀所決定的:黃宗羲主張打破學術門戶,在明末清初陽明心學成為眾矢之的的學術背景下,他亟辯儒、釋界限,力主心學非禪學,反對人們將王門后學的禪學流弊加在王守仁頭上,并細致區分了王學末流的學術歸屬,認為有儒學中夾雜禪學,但仍為儒學者;有失卻儒學本質,歸于禪學者。李贄是極端“狂禪”,且落發為僧,其學術已失儒學本質,被黃宗羲劃歸禪學,故而在《明儒學案》未予立案。趙文會、雷紹鋒等認為,李贄好罵先賢,有損名教,也是黃宗羲不為之立案的原因之一。

研究書目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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