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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
來源:互聯網

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生活護理、健康管理和文體娛樂活動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養老機構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托老所、敬老院、護老院、老年養護院等。

為了滿足老年人的養老護理服務需求,各個國家都先后出臺了大量的法律、標準以及各項規定,確保了服務的提供以及服務的質量。1965年,美國頒布了《醫療補助政策》《醫療保險政策》和《老年人救濟法》,1990年頒布了《美國殘疾人法》,1999年,美國頒布的《奧姆斯特德最高法院判決》這些法案為老年人享受養老服務提供了法律保障。英國針對老年人的健康服務和社會服務需求,出臺了《國民健康服務法》《國民保健法》《全民健康與社區照顧法案》《國家老年服務框架》等,同時還有具體和詳細的《國家黃金標準框架》來確保服務標準和服務質量。日本在2002年推出了《黃金計劃21》,構建面向全體公民的養老服務體系。

2021年12月30日,中國民政部發布8項養老機構服務行業標準,包括《養老機構老年人跌倒預防基本規范》《養老機構膳食服務基本規范》《養老機構洗滌服務規范》等。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實施。截至2025年底,中國養老機構有4.17萬家,從業人員72.2萬人,同比增長12.2%,其中民營養老機構占比52.2%,民營及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累計3萬家,占比71.9%。

適老化建筑及配套設施是養老機構的基本載體。養老住宅建筑設計必須符合老年人體能和心態特點,滿足建筑物的安全、衛生、適用等要求,應具備方便老年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養老機構在建設檔次上,一般應當保持非營利屬性,不得片面追求高檔、豪華;公辦養老機構尤其要杜絕檔次偏高現象,避免產生社會福利分配不公問題。養老機構根據收養人群不同,其主要功能會有差異,其包括公寓型:收養自理老人為主,其主要功能就是頤養、康復、文化娛樂服務,側重精神文化需求;養護型:收養半自理或不能自理老人為主,主要功能是生活照料、護理、康復和基本醫療服務等。

名稱定義

養老機構是社會養老專有名詞,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生活護理、健康管理和文體娛樂活動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養老機構就是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照料、保健康復、精神慰藉等綜合服務的活動場所。

機構養老作為社會化的養老方式,憑借其專業化、規范化的優勢受到很多老人和家庭的關注。養老機構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托老所、敬老院、護老院、老年養護院等。

主要發展

世界

美國

1965年,美國頒布的《醫療補助政策》《醫療保險政策》和《老年人救濟法》,1990年頒布的《美國殘疾人法》,1999年頒布的《奧姆斯特德最高法院判決》,2010年頒布的《平價醫療法》,這些法案形成了一個能讓美國老年人以相對較低開銷充分享受晚景之樂的有機體系。

日本

日本在1970年就已進入老齡化社會,1994年進入老齡社會,2006年成為世界上最早邁入超老齡社會的國家之一。日本社會老齡化速度之快,全球少有。為應對老齡化挑戰,日本構建了結構完善、門類齊全的養老體系。養護老人之家、特別養護老人之家、癡呆老人集體之家、輕費老人之家、護理老人保健機構、療養院、日托所等養老機構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積累了很多經驗。

為加強養老事業領導,日本設有內閣總理擔任負責人,內閣官方長官、相關行政部門部長組成的“高齡社會對策會議”,負責制定和審議高齡社會養老策略,協調各部門行動。日本勞動厚生省承擔國民健康、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等職責,是養老機構建設運營的主管部門,管理全國養老機構法人和協會組織,出臺機構建設運營標準,為機構建設提供支援和指導。

重視研究。日本勞動厚生省設有統計情報部和政策統括官等機構,成立有“65歲現役社會研究會”等組織,開展養老機構建設在內的相關調研。政府各部門和相關研究機構也承擔相應的研究任務。日本每年都發布《人口老齡白皮書》《養老事業白皮書》《高齡社會對策報告》等,為相關政策制定和決策提供咨詢建議。

完善法規。1950年代以來,日本政府針對老齡化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國民年金法》(1959年)、《老年人福利法》(1963年)、《老年人保健法》(1982年)、《社會福利及介護士法》(1987年)、《高老齡社會對策基本法》(1995年)、《介護保險法》(1997年)等,搭建了養老機構發展的法律框架。1989年制定了《黃金計劃》,完善了社會保障制度;1994年制定了《新黃金計劃》,明確了社會養老的基本原則;2002年,日本又推出了《黃金計劃21》,構建面向全體公民的養老服務體系。為確保養老機構和入住老年人雙方權益,日本建立了契約制度。政府部門制定契約藍本,對雙方權利義務、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注意事項和糾紛解決等條款予以詳細規定。契約具有法律合同效力,以約束不當行為,規范養老機構運營。此外,還出臺了專門針對人才培養的專項法律,如《護理福祉師及社會福祉師法》《理學療法師及作業療法師法》等。

英國

英國針對老年人的健康服務和社會服務需求,出臺了《國民健康服務法》《國民保健法》《全民健康與社區照顧法案》《國家老年服務框架》等,同時還有具體和詳細的《國家黃金標準框架》來確保服務標準和服務質量。這些法律和標準,從養老機構的建設、養老服務的內容、管理與評估均作了詳細的規定,為老年人享受養老服務提供了一個法律保障。

20世紀60年代,英國的社會服務仍沒有形成獨立的部門,其職能被幾個不同部門共同行使,如在中央,內務部、衛生部和住房部、教育和科學部都涉及到社會福利服務,地方上的兒童工作部、福利部和衛生部門都有這方面業務。但各個部門之間分散管理,缺乏協調的弊端很快暴露出來。

1970年,英國通過地方當局社會服務法,建立了統一的社會服務制度。該法律規定,地方當局必須建立獨立的社會服務委員會,任命一名主任負責管理當地的社會服務,新建立的社會服務部門在機構設置上,基本由四部分構成,即福利服務機構(包括寓院和日間照料機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組、培訓研究機構和行政機構,這一階段,英國的社會服務獲得了較快發展。

英國的老年社會服務主要由衛生部(DepartmentofHealth)和地方社會服務部門管理。1974年之前,衛生部門負責了主要的長期照料服務,隨著20世紀70年代英國去機構化”呼聲的提高,以及“社區照顧(CommunityCare)理念的出現,特別是1974年地方社會服務部門的成立,老年人的社會服務責任逐漸由中央健康單位轉移到地方社會服務部門直接管轄。從職能劃分上來看,衛生部主要負責老年人的衛生服務體系,社會服務的政策和標準制定、監督與管理等職能。地方政府則主要承擔著對老年人的服務評估、服務信息發布、養老資源配置、服務購買等具體工作,包括公正、合理地配置國家養老資源,建立需求評價體系,根據評估結果決定老年人享受何種服務。英格蘭、蘇格蘭都有專門的機構負責監察和評估養老服務機構的組織,如英格蘭的照顧質量委員會(CareQualitycommission)、蘇格蘭的社會服務監察會(theCareInspectorate),都是具體負責境內整個社會服務評估、監督工作的具體部門。

20世紀90年代以來,很多福利國家都面臨著經濟衰退、失業率高、中產階級對高稅負擔不滿等問題。英國開始把注意力轉移到發揮傳統的志愿部門的作用,開始鼓勵私營部門和志愿組織參與,減少由公共機構直接提供的服務,即在社會福利服務領域建立“準市場”機制。政府盡量少扮演服務供給者的角色,而讓私人部門和志愿部門充當直接的服務供給者。其改革的核心內容和主要目標是,通過私營化和市場化將福利國家改造為福利社會,主要采取如下四條途徑:一是國家把與社會福利有關的一部分資產,如住房、醫院、學校出售給私人。二是將某些社會福利項目的出資和管理責任交給私人組織,比如在養老金、健康保險和社會服務方面,由國家出資、興辦和管理轉為由私人或志愿組織出資、興辦和管理。三是在國家繼續負擔費用的同時,將一些社會服務的生產和供應交給營利的私人組織,國家鼓勵志愿組織興辦社會福利服務項目,同時逐步把這種服務商業化。四是削減國家提供的福利,迫使居民轉向私營和志愿部門提供的服務。

德國

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托,機構養老為支撐”,中國的這一原則在德國基本上已實現。就德國而言,由于其在不同歷史發展階段國家經濟實力的不同以及需要護理的老人數量的與日俱增,養老機構的發展也相應呈現出三個不同的階段。在第一階段,由于德國受自身經濟實力所限,國家財政相應較為緊張。在這個階段,養老機構較少,并且一般只接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老人的養老一般以居家養老為主。隨著德國經濟實力的發展,國家財政支出的擴充,在第二階段,德國的養老機構逐漸開始接納半自理的老人入住。到近幾年,德國經濟實力日漸雄厚,養老機構的發展也日益完善并逐漸進入第三個發展階段。這個階段的養老機構不僅接受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半自理的老人,而且也廣泛地接受生活可以自理的老人,這種趨勢也受到了德國民眾的歡迎。

截至2016年,德國需護理的老人約有230萬人。其中150萬人以居家養老為主,并結合親戚、朋友、鄰居的幫助,他們的年齡平均在80歲以下。另80萬人選擇機構養老,通常在托老所生活的老人都在80歲以上。所以可由此大體概括:需護理老人的第一階段以居家養老結合社區服務為主,第二階段進入機構養老。所以居家養老和機構養老在德國是一個互補的關系。針對德國老齡化的迅速發展,世界著名的審計師機構“Enrst&Young”2011年9月做了一次調查,結論是至2020年德國有90萬人選擇機構養老。換句話說,十年后需增加10萬個機構養老的床位。單獨此項投資就需177億歐元。

中國

南北朝時期

老有所養是儒家所推崇的養老思想。在儒家思想的影響下,“養兒防老”成了中國傳統社會的普遍觀念,子女贍養老人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自古以來,中國社會養老一直以家庭養老為主。

戰國時期,孟子就曾表達過他心目中的社會保障:老有所養,幼有所教,這是農耕社會里仁政思想對弱者的關注。《孟子?齊桓晉文之事》說:“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義,頒白者不負戴于道路矣。”從西周魏晉,盡管各朝都有一些社會救濟措施,卻沒有從典籍中發現專門慈善機構的記載。直到南北朝時期,社會養老有了一些體制上的突破。公元521年,蕭衍蕭衍曾下詔宣布:“凡民有單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縣咸加收養,贍給衣食,每令周足,以終其身。又于京師置孤獨園,孤幼有歸,華發不匱。若終年命,厚加料理。”不僅提供衣食,給他們家的溫暖,還要幫助老人料理后事。這是以國家之力來照顧無子贍養的老年人,可謂中國古代第一個官辦的慈善機構和“托老所”。“孤和獨”二字在漢字解釋中,指的是幼而無父和老而無子的人,從“孤獨園”的名字來看,重點關注以下社會弱勢群體:既收養無家可歸的孤兒,又收養無人贍養的老人。

唐朝

唐代也有官方養老院,稱之為“悲田坊”,又稱“悲田養病坊”。在唐代武則天長安年間(701~704年)即已設置。其后,在李隆基開元五年(717年),由于宋璟等人奏請朝廷設置收容孤老貧病人的安養設施,唐朝政府即自僧侶中選任悲田養病使,在長安等地設立悲田養病坊。期初收容對象為無家可歸的老年乞丐。悲田坊對社會影響很大。宋代著名詩人蘇軾有一次曾對他的弟子說:“我上可以陪玉皇大帝,下可以陪悲田院乞兒。在我眼中天下沒有一個不是好人。”可見當時的悲田院影響一直到了宋代。

宋朝

宋代繼承了前代設立國家救濟機構的做法,在京城開封設立了兩個福田院,負責收養鰥寡孤獨者以及城中饑民。宋代的“托老所”稱之為福田院。“福田”的含義也來源于佛經,意思是積善行可得福報,好像莊稼一樣春種秋收。宋朝建立了收容機制,每當冬季來臨,會安排官員到街頭巡邏,收容老幼饑民到福田院生活。據《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恩惠》記載,福田院也有現在人數定額限制,冬季可以適當突破限制人數。宋朝財務部門會根據收養人數,按照規定撥付相應的錢糧。

明朝

明朝的“養老院”稱之為濟養院。朱元璋出身貧寒,對社會救濟福利深有感觸。朱元璋創立了三大福利機構,分別是養濟院、漏澤園和惠民藥局。讓百姓老有所依,死有所歸,病有所醫。朱元璋還特別規定了官員追責制度,發現了無家可歸的流浪漢,或者無人照顧的殘疾人,要追究地方官員的責任。朱元璋還曾在南京郊外修筑救濟公房,安排無家可歸者居住。

清朝

清代的“托老所”稱之為普濟堂。康熙帝在北京設立了“普濟堂”,要求各地方仿效建立。普濟堂由政府劃撥耕地和其他用地維持日常經營。

普濟堂由專人具體管理,從史料看,管理制度相對以前朝代詳細。比如,江蘇松江普濟堂規定:該堂每年收容220名,投堂的人要年滿50歲,無依無靠;凡是全力尚壯、能謀生的一概不收。江蘇省的《松江府志?建置》記錄了普濟堂的日常開支:老民每天早晚吃稀粥,中午吃干飯,每天定量是白米八合,鹽、菜錢2文,午飯有蔬菜,初一、十五兩天有豆皮等菜。每逢端午節中秋節,各領賞錢20文。端午節后領席、扇錢34文,冬至后領柴錢14文、布襖錢100文。老民病故,給棺材、安葬錢3000文。從這些記錄看出,托老所的管理已經到了一定的高度。

民國時期

民國時期的“養老院”叫法各不相同,“養老院”“老人堂”“安老院”“孝敬居”“婆婆亭”五花八門。由于民國時期社會動蕩,戰亂頻仍,養老事業沒有得到好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養老服務市場經歷了一個曲折發展的過程,歸納起來可分為四個階段。

2021年12月30日,民政部發布8項養老機構服務行業標準,包括《養老機構老年人跌倒預防基本規范》《養老機構膳食服務基本規范》《養老機構洗滌服務規范》3個行業標準,以及《養老機構服務禮儀規范》《養老機構崗位設置及人員配備規范》《養老機構接待服務基本規范》《養老機構老年人營養狀況評價和監測服務規范》《養老機構康復輔助器具基本配置》等共計8項行業標準。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實施,標志著中國養老服務標準化工作又邁進了一大步。

2023年2月28日,中國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202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的數據,截至2022年末,全國共有養老機構4.0萬個,養老服務床位822.3萬張。

2026年1月13日,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截至2025年底,中國養老機構有4.17萬家,從業人員72.2萬人。下一步民政部計劃從強化政策扶持引導、優化產業發展環境、強化產業發展要素保障三方面推出措施,推動銀發經濟高質量發展,增進老年人福祉。

主要功能

構成要件

適老化建筑及配套設施是養老機構的基本載體。養老住宅建筑設計必須符合老年人體能心態對建筑物的安全、衛生、適用等要求,應具備方便老年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越來越多的養老機構注重提供智能化的養老服務,將物聯網引入養老服務,并打造高端物聯網養老住宅。

機構功能

現代意義上的養老機構基本是集頤養、護理、康復、醫療、文化、娛樂為一體的綜合服務機構,但是根據收養人群不同,其主要功能會有差異。

公寓型:收養自理老人為主,其主要功能就是頤養、康復、文化娛樂服務,側重精神文化需求。

養護型:收養半自理或不能自理老人為主,主要功能是生活照料、護理、康復和基本醫療服務。

臨終關懷型:主要是為病危,病重的老人提供臨終關懷服務。④精神康復型:以收養阿爾茲海默癥、老年精神病為主,主要功能是精神康復、生活照料。

核心內容

養老服務是一種24小時的全程式服務,旨在滿足老人的養老需求。機構在滿足老年人膳食生活與護理工作的基礎上,還要努力為自理老人提供娛樂休閑服務,為半自理老人提供醫療康復服務,為無自理能力的老人提供全天候的看護服務。

大多包括幾個方面,生活照料服務,通常包括:更衣輔助、進餐輔助、服藥輔助、入浴輔助、排泄輔助、移動輔助、配餐、做飯、洗衣、打掃居住環境、取藥、購物等;醫療護理服務,通常包括:測量血壓、測量血糖、測量體溫、靜脈輸液、注射藥物、心肺聽診檢査、吸氧、換藥、健康咨詢、定期體檢、康復護理與鍛煉等;精神慰藉服務,通常包括:聊天、談心、心理咨詢、臨終關懷等;文化娛樂服務,通常包括為老年人提供娛樂設施與場所及娛樂的機會。

主要分類

世界

機構養老是養老重要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社會化的養老機構為主體,為老年人提供各種各樣的養老服務。

國際上對養老機構的分類還沒有統一的標準。一般可以從機構的性質、功能和舉辦主體進行分類。從養老機構的性質來分,可以分為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從機構的功能來分,可以分為生活護理型養老機構、醫療護理型養老機構和混合型養老機構。從運營的主體劃分,可以分為公辦機構、民辦公助、公辦民營和完全的民營機構。本文所探討的養老機構,是一種廣義上的機構照護(ResidentialCare),既包括高度護理型機構(NursingHome,日本稱為介護保險機構),也包括家庭護理中心(ResidentialCareHome),還包括老年人住宅(RetirementHome),也稱為老年公寓。

日本養老機構

日本構建了結構完善、種類齊全的養老機構體系。依據功能定位,可以分為福利型、保健型和醫療護理型三大類。具體分析,按照收費標準和面向人群不同,日本的養老機構分為以下五大類:收費養老院、老年人住宅、介護保險設施、地域密著型設施和輕費(低收費)托老所

英國養老機構

英國的養老院一般花費都比較昂貴,所以在英國人眼中,搬進托老所是一個重大的決定。在入住之前,他們會考慮所有可能的替代選擇。英國人在出現以下情況時,才會考慮搬進養老院。一是即使在朋友、家人或有償護工的幫助下,也很難獨自生活;二是進行需求評估,認為養老院是最佳選擇;三是患有復雜的疾病,白天和黑夜都需要專業的照顧,養老院可以減輕照護的壓力,提高老年人總體的福祉水平。英國的養老機構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美國養老機構

在美國,養老機構一般指的是養老社區。本章分類的依據主要參考波士頓學院退休研究中心(CenterforRetirementResearchofBostonCollege)吳媛颋教授2014年5月在第三屆中國國際養老服務業博覽會—老年人金融服務主題研討會時發表的觀點,她根據老年人身體失能照護需求情況和不同服務功能,把美國養老社區分為以下五類:

綜上所述,日本、美國和英國的養老機構大致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帶有護理功能的養老機構。如日本的介護保險設施機構、英國的護理院和美國的特殊護理社區。另外一種是不帶有護理功能的養老機構。如日本的收費養老院、老年人住宅和輕費療養院,英國的居住型托老所和老年公寓,美國的活躍成年人退休社區、生活自理型社區和生活協助型社區等。

德國

①居家養老是最普遍的養老方式。老年人在家中居住,以獨居為主,靠社會養老金度日。隨著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醫療條件的不斷改善,德國的人均壽命逐步提高,新生男孩的平均預期壽命為77歲零4個月,新生女孩的平均預期壽命為82歲零6個月,老年人初次入住養老機構的時間不斷推后。

②機構養老是目前德國解決養老問題的主要手段,由諸如養老院、護理院、老年公寓等機構對老年人進行護理照料(德國聯邦健康保險醫療咨詢協會的負責人Brucker說,“事實上純粹的托老所或敬老院(Altersheim/Altenheim)已基本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護養院/養護院(Pflegeheim)”,所以他建議我多使用Pflegeheim而少用Altersheim或Altenheim)。

③隨著老齡化的加劇和養老壓力的增加,歐美國家現在普遍嘗試社區化居家養老方式。德國聯邦醫療咨詢協會的負責人Brucker先生就特別推崇這種方式,建議筆者對采用此種養老模式的典型地區進行考察,本書后文將對此詳細介紹。這種方式較家庭養老和機構養老的優勢是十分明顯的。從老年人的角度來說,他們可以就地養老,不必脫離原有社區的生活環境和人際關系,老人不但可以從生活和健康上得到護理和照料,心理和精神生活上也更加舒適自主、更加有歸屬感。從政府和社會的角度上講,能更充分地利用已有資源,減輕巨大養老保障壓力。

④另外,德國還存在旅行養老、以房養老等養老方式(房租一直是德國年輕人最大的固定支出,筆者在德國第一個住所的房東就是一位空巢老人,他將房子的一半出租給年輕人,既可以用房租養老又可以常常跟年輕人互動,彌補內心的寂寞和孤獨感)

中國

養老機構資金來源、機構分類及其特征養老產業作為我國的一個朝陽產業,起先都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形成與發展的,其資金投入也基本來源于政府財政撥款。伴隨養老服務業的逐漸發展,政府有限的財政資金難滿足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鼓勵民間資本進軍養老服務業,便成為政府解決養老財政缺口問題的重要手段。

按出資主體份

①個人投資、自負盈虧。其土地、設施、設備及其運營資金完全由個人投資,實行自負盈虧,建設資金和經營資金能夠得到政府補貼。

②集體投資、個人承包。其土地、設施、設備由合資合作機構、單位、企業、社團、村委會、居委會投資。運營機制為個人承包、自負盈虧,在發展或運營困難時,其投資方可伸出援手。

③政府投資、公辦民營。其土地、設施、設備均由政府出資,運營機制實行公辦民營,自負盈虧,目前不享受政府運營補貼。

④政府投資、差額補貼。其土地、設施、設備由政府投資,運營資金實施部分補貼,其余部分自負盈虧。

⑤政府投資、全額撥款。其土地、設施、設備由政府投資,運營資金按人員編制數和公共服務設施運營經費現行標準全額撥款。其經費不足部分和人員編制不足部分由事業性收入補充。

按建設方式不同分

①公民共建模式,也稱公民合資模式。政府提供公土地和部分資金,招標民間機構投資共建托老所,并委托民間專業養老機構進行經營管理。

②公建民營模式。政府在公用土地上建成老人服務機構并完善基礎設施建設,通過招標委托的形式,委托民間服務機構從事運營管理。

③公辦民營模式。政府將已建成的養老院委托個人或者民間養老服務機構承包管理,這種模式就是狹義上的公辦民營。

④民辦公助模式。指民間組織或機構自行購買土地,自行建設或者自行租用房產,實現自我經營的老人服務機構,在自我經營管理的基礎上享受一定的政府補貼。

⑤特許經營或項目購買模式。指政府將老人服務項目以特許經營或者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運營管理,這種模式多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出現。

⑥公辦民助模式。指政府出資建設,在中國民主建國會民營的功能區給予優惠,其人事、行政、收款收費等主要制度上按照民建民營方式操作運營。以上六種模式基本涵蓋了養老服務機構的所有建設與運營模式,既有政府或者民間資本單獨出資的情況,也有政府和民間機構共同出資的方式;既有民間機構獨立經營管理的情況,也有在政府兜底的基礎上外包整個機構或者經營養老機構部分區域、部分項目的情況。

按管理屬性分

根據中國國情,養老機構主要分為救助型、福利型、市場型。民辦養老機構屬于典型的市場型,傳統的農村敬老院屬于救助型,城市福利院屬于福利型。

養老院可為老年人提供集體居住,并具有相對完整的配套服務設施,是專為接待自理老人或綜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護老人安度晚年而設置的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設有生活起居、文化娛樂、康復訓練、醫療保健等多項服務設施。

福利院是國家、社會及團體為救助困難人士、疾病患者而創建的,為他們提供衣食住宿或醫療服務的愛心福利場所。福利院包括社會福利院和老年社會福利院,本書研究的對象為老年社會福利院。老年社會福利院是享受國家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助,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設置的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設有起居生活、文化娛樂、醫療保健等多項服務設施。

老年公寓是專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人體能和心態特征的公寓式住宅,具備餐飲、清潔衛生、文化娛樂、醫療保健服務體系,是綜合管理的住宅類型。老年公寓為有自理能力和經濟實力的老年人提供獨立或半獨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以棟為單位,具有相對完整的配套服務設施,面向的群體是能夠自理并有一定經濟能力的老年人。

按營利性分

提供服務的養老服務機構,主要分為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①營利性養老機構,即以營利為目的的養老機構,主要包括民辦養老機構,但并不是所有民辦養老機構都是營利的;

②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即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養老機構,運營所得不分紅,繼續投資,包括公辦的養老機構如敬老院、托老所和老年公寓等,以及部分民辦非營利養老機構。相比之下,非營利養老機構獲得的優惠政策較多,例如,政府為民辦非營利養老機構免去房租或者直接劃撥土地。公辦養老機構完全由政府負責,資金問題遠沒有民辦營利養老機構嚴重。

服務設施

選址

養老機構選址要求交通方便,基礎設施完善,臨近城市醫療點,環境優美,遠離噪聲和污染源,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過大、過多的高差,用地規模宜考慮遠期發展。一般每個居住區(如上海市以街鎮為單位)配置至少一處機構養老設施,宜獨立設置,鼓勵與醫療設施鄰近設置。

基本設施

設施規模以養老床位為基礎,控制床位總數量和床均建筑面積(或用地面積)。一般,納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養老床位總數按該地區規劃期年常住老年人口總數的2%~4%配置。養老設施建筑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數量進行分級,等級劃分宜符合《養老設施建筑設計規范GB50867—2013》要求。老年養護院、托老所的老年人生活用房中的居住用房和生活輔助用房宜按養護單元設置。老年養護院養護單元的規模不宜大于50床,養老院養護單元的規模宜為50~100床。患阿茲海默癥等失智老年人的養護單元宜獨立設置,且規模宜為10床。老年養護院和養老院的臥室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米2/床,且單人間臥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0平方米,雙人間臥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6平方米。

機構養老設施應以低層建筑為主,確保一定的綠化覆蓋率,設置供老年人休閑、健身、娛樂等活動的室外活動場地(見圖),人均活動場地面積一般不應低于1.2平方米。老年人的臥室、起居室、休息室和親情居室不應設置在地下、半地下,不應與電梯井道、有噪聲振動的設備機房等貼鄰布置。

較早進入老齡社會的日本,機構養老設施的發展凸顯3大特征:①機構養老設施愈加重視護理,如特別養護之家和介護老人保健設施的規模越來越大,發展日益加快。②機構養老設施中的市場化形式越來越多,如付費老人之家。③與居住區緊密聯系的社區養老服務床位發展較快。

運營管理

養老機構在養老服務需求不斷上升、機構發展有限的情況下,如何通過有效管理提高公共資源利用效率和保證公平,成為養老機構發揮有效功能的關鍵問題。養老機構管理是中國社會養老事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發展、破解養老難題的有效途徑。通過對服務內容、內部管理、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的界定和規范,養老機構管理可以有效促進養老機構功能發揮,提高養老資源利用效率。

管理內容

養老機構管理內容至少包含以下方面:

(1)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開。

(2)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并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3)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持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上崗。養老護理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4)養老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5)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護理等級等因素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

(6)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并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7)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物資,接受志愿服務。

(8)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9)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器材,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

(10)養老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突發事件,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

(11)養老機構應投保綜合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12)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

(13)養老機構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

(14)養老機構應當經常聽取老年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老年人對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的監督促進作用。

(15)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于暫停或者終止服務60日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應當明確收住老年人的數量、安置計劃及實施日期等事項,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管理要求

養老機構管理要求一般包含以下七方面:

第一,要規范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名稱。養老服務機構要嚴格按照《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要求,依據應具備的條件,配備的服務設施進行命名。

第二,對養老機構實施分類登記管理,由所在地民政部門統一監管。

第三,嚴格按照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對各類養老機構進行資格審查,凡不具備條件的一律取締。

第四,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并張榜公布,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定期對養老服務機構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規范社會養老機構的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

第六,對養老服務機構按基礎設施、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項目進行星級評定,促進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通過加強專業培訓,提高養老機構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改善服務質量,更好地滿足老年人的需求,規范化地為老年人服務。

(1)所有營運及管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2)向機構全體員工傳達,滿足老年人和法律法規要求的重要性。

(3)滿足入住老年人的需求和期望,促進老年人身心健康。

(4)讓老年人享有自主、自立、自尊的權利,并獲得優質的專業照護服務。

(5)持續提高工作人員服務素質,實行全方位生活照護模式,不斷超越。

(6)制定質量方針,確保可持續發展。

(7)制定質量目標,建立總質量目標和部門目標。

(8)堅持每隔六個月的管理評審。

(9)做好資源整合,確保所需資源的獲得。

法律風險

養老機構的法律風險大體分為業務方面的法律風險、經營方面的法律風險和其他法律風險。業務方面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①日常事故糾紛風險。②老人增齡變化的風險。③高齡老人醫療需求增大的風險。④員工離職率高及發生勞動災害的風險。經營方面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①入住老人招募的風險。②員工招募的風險。③收支惡化的風險。其他法律風險主要指國家政策風險、法務風險及自然災害風險等。

業務方面

在市場日益開放且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經濟大潮中,社會化養老機構須自負盈虧,如果在業務方面不能用科學的經營管理手段來規避風險,那么民辦養老機構自身的運營與發展將受到各種風險的制約。

1、日常事故糾紛風險: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一些養老機構經常對老人及家屬宣稱自己是“養老福地”,打出“頤養天年”“安享晚年”“老人安心”的宣傳。但從實際經營管理中可以發現,養老機構日常風險無處不在,困難和事故常有發生,對老人及家屬保證百分之百的安全也是不切實際的。由于老年人的身體機能每況愈下,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摔倒導致骨折。另外,吞咽功能下降也是老年人常見的癥狀,吞咽、哽咽所引發的風險也很高。在養老機構與老人及家屬簽訂協議之時,如果不做出足夠的說明和解釋而發生上述狀況,家屬必定會產生抵觸與不信任,甚至引發法律訴訟。

2、老人增齡變化的風險:老年人住進托老所就是希望生活不能自理的時候可以得到優質服務。生理老化與病理老化是每個老年人必須面對現實。由于體質不同,每個老人的增齡變化周期與程度也會不同。有些老人由于身體素質較好,可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維持一種健康狀態,而有些老人由于突發疾病或者慢性病情的加重而導致健康水平在短時間內急速下降,從而導致養老機構的護理需求增大,老人增齡變化帶來的風險也增加了。老年人的老化可以分為生理性老化與病理性老化,目前常見的老年期個體生理老化的表現主要包括:感覺器官的老化、呼吸系統的老化、心臟血管系統的老化、泌尿系統的老化、內分泌系統的老化、運動系統的老化、神經組織系統的老化以及免疫系統的老化。老年人生理及病理老化呈現一定的特點,可總結如下:

(1)積累性:老年人的生理及病理老化是在長年的歲月變遷中、機體結構和功能上的一些輕度或者細小變化長期積累的結果。這些變化一旦表現出來,便會形成不可逆轉的現象。

(2)普遍性:老齡化現象是中國人口方面存在的一大問題,老化是多細胞生物普遍存在的現象,且對于同一種生物來說,其老化進程是大致相同的。

(3)漸進性:正所謂“萬物皆生長”,老化作為生物本身固有的特性,在其生長發育過程中循序漸進,并逐步加重,在不知不覺中老化。任何因素都只能影響老化的進程,或延緩老化,或加速老化,卻不能阻止老化的進程。

(4)危害性:人到老年就容易得病,身體的各項機能都會下降。老化過程是機體的結構和功能衰退的過程,往往對生存不利,容易導致人體疾病的發生直至死亡。托老所必須根據每一個長者的身體特征提供全面長期的跟蹤性服務,根據老人不同階段的身體健康水平進行護理等級評估,及時變更老人護理等級與護理服務。

根據表1-1所反映的老人行為能力的表現,評估出不同自理能力等級的老人需要提供多長時間的護理幫助,估算時間如表1-2所示。

隨著年齡的增長,老年人的自理能力會逐步減退,需要提供的幫助會增多,養老機構所花費的工作時間也會增加。也就是說,原本一名護理員可以看護3~5名老人,隨著老齡化的加重以及老年病的頻發,一名護理員現在只能照顧1~2名老人,人力資源配置必須得加強,養老機構的開支也會隨之增大。如果不補充人力資源,一方面一線護理人員工作壓力大,容易產生工作懈怠感,養老機構的整體服務水平也會隨之下降;另一方面,由于老人身體狀況跟蹤評估不到位,且看護不足很容易誘發高齡老人發生事故的風險,從而給養老機構帶來麻煩。所以,人力資源成本和老人增齡變化的風險控制上常常成為一些養老機構考慮的重點。

3、高齡老人醫療需求增大的風險:

(1)高齡老人醫療需求增大的風險圖3-1是某養老機構入住老人年齡結構統計。報表反映,該養老機構入住老人年齡普遍為60歲左右,且高齡老人增多的趨勢日益加重。由于身體機能下降,高齡老人在面對老年病時所需治愈時間比普通人長很多。一些身患慢性疾病或者后遺癥的老人如果長期住院治療,老人及其家屬都要承受很大的經濟負擔,而且也容易造成醫療資源的浪費,這樣就要求養老機構必須走醫養結合的道路。養老機構必須配備專業的醫務服務人員與醫療器械,能夠滿足高齡老人日常的醫療需求,例如提供糖尿病高血壓等慢性病的日常注射、投藥服務,以及具備鼻飼、胃瘺、導尿、痰吸引等特殊項目服務的能力。隨著國家對養老事業的日益重視,隨著醫保制度的日益完善,越來越多的養老機構加入到醫養結合的發展道路上來。為了更好地提供醫養結合的養老服務,也為了更好地規避高齡老人醫療需求增大所帶來的各種風險,越來越多的養老機構不僅配備專門照顧老人的護理員,還配備具有醫師資格的專業護工、護士甚至是全科醫生。

在“未富先老”的大背景下,我國大部分養老機構普遍存在“招工難”“留不住”的問題,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待遇低。進入老齡化的第一代老年人普遍存在學歷低、負擔重、積蓄少的狀況,再加上政府社會保障水平較低,這就造成了老年人養老的支付能力有限,最終導致養老護理人員的工資待遇低下。政府以及社會組織都十分注重對養老護理員的專業培訓,各類養老機構也意識到專業養老護理員對于整個機構的健康運行相當重要,于是在機構內部根據不同的角度組織不同的培訓,包括崗前培訓與崗中定期培訓,但是令養老機構為難的是:培訓出來的養老護理人員的離職率較高、流動性非常大,護理員隊伍很不穩定。據統計,在養老護理員隊伍中,存在相當大比重的臨時用工,臨時工工資待遇低、工作環境差,而且該工種也沒有得到勞動部門的技術專業認證,一旦出現護工本身或者工作上的事故,將給養老機構帶來極大的風險。

另一方面,員工發生勞動災害的風險也越來越普遍。在日本,有70%的護理員存在腰痛癥,由于發達國家的勞動災害認定體制比較完善,護理員的腰痛癥被認定為“工傷”的案例越來越多,養老機構面臨的賠付風險也逐漸增加。隨著我國勞動法規以及行業標準的日趨完善,勞動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也變得越來越強,養老機構也面臨著養老護理人員因身體問題而辭職甚至工傷索賠的風險。況且我國養老護理人員的整體年齡偏大,基本上是50~60歲護理人員照顧60歲以上的入住老人,這樣的護理人員隊伍就存在相當大的工傷事故風險。

經營方面

經營方面的法律風險養老機構的經營管理涉及面廣,養老機構的負責人不僅要精通養老行業的專業知識、法律常識、社工專業知識,更重要的是要具備企業經營管理知識。在經營管理方面,無論是養老機構入住老人的招募,還是員工的招募以及財務的管理都是養老機構負責人的必備資質,關系到養老機構的生存發展。

入住老人招募風險

盡管中國老齡化程度日益加深,存在養老床位供應不足以及公立托老所一床難求的現象,但是也存在定位不準確的養老機構或因走高端路線費用高而門可羅雀,或因功能設施落后無人敢住,或因機構選址偏僻老人不愿前往入住的現象。文化因素的影響也是導致某些養老機構入住老人招募困難的原因。西方的養老價值觀嚴重影響了西方的家庭觀念,使得西方的家庭結構相對松散,家庭成員向往自由獨立的生活。中國素有尊老敬老的傳統文化,張載的“尊高年,所以長其長;慈孤弱,所以幼其幼”都說明中國傳統文化十分注重對老人的尊敬與愛戴。中國文化還十分強調孝道,孔子曰:“父母在,不遠行。”這種文化傳統無疑制約和阻礙了機構養老事業的發展。

在中國,無論城市還是農村,子女不到萬不得已,絕不會把老人送進托老所,總擔心會背上罵名。而老人也以兒孫滿堂為榮,許多老人把進入養老院看成是人生的不幸,認為那是子女無能、膝下無人的被迫之舉。正是由于中國文化過于強調家庭養老的功能,許多年來,老年社會服務網路體系的發展嚴重受阻,并給許多家庭造成沉重的負擔,特別是對于“4-2-1”家庭,家庭照料負擔沉重。經營者對市場把握不準,單純地依靠數據對養老產業一哄而上也是入住老人招募困難的影響因素。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我國老年人的數量增長驚人,一些養老機構在開業前也會了解其地域需求量并做一些調查與分析,但是一些養老機構無人入住,而床位大量閑置的現象也確實存在。導致這種現狀的原因就是養老機構只看到了總體的需求量,而未正確分析數據的精度。總體需求并不代表區域市場需求,市場也不僅僅依靠單純的“需求量”調查就可以真實地反映商品的賣點,一些養老機構正是片面地看到需求人口總量,盲目地將土地拿下來開辦托老所,造成了不合理的投資和巨大的市場風險。

員工招募風險

由于養老院的工作環境差、勞動強度大、精神壓力大等原因導致養老護理員難以長期留在養老院。員工是企業的生命。員工的優劣是一個企業生存發展的關鍵,能不能招募到有能力、有責任心的專業管理人才事關企業發展的全局。因為養老行業本身的慈善性質對于員工的人文情懷要求更加嚴格,特別是處于一線工作的護理人員,每天直接與老人親密接觸,這就要求護理人員必須有極大的責任心和愛心。養老機構員工的整體素質水平就是托老所的品質,一個養老機構無論配備多么高端的設備或者擁有多么優美的居住環境,如果缺少有素質的職員,養老機構的發展只能是空談。因為政策落實緩慢、員工待遇低下、工作環境較差,民營養老機構普遍存在專業人員匱乏的現象。護理人員的聘用是十分重要的,因為養老院的院長和管理人員每天會有很多經營管理方面的事務,不可能顧及護理員在工作現場所面對的一切,所以被聘用人員就必須具有責任心和敬業精神。

如果護理人員本身專業服務意識差且沒有人文情懷,那么將有可能導致工作中事故多發。另外,管理人員及專業人才的招募對于養老機構來說也是一項難題。一方面是由于管理者缺乏管理經驗導致的。部分托老所院長在從事院長職務之前,沒有經過任何的崗前培訓,對養老機構的一些管理模式、規章制度、服務流程、風險控制、老人需求等方面缺乏專業經驗及系統了解,導致養老機構在硬件設施、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等方面差距較大。另一方面是由于管理專業養老院的專業人才難覓。受工作條件、工作性質、工作待遇、發展前景等方面的影響,養老機構對人才的需求無法滿足,一些社會工作者,有經驗的院長、醫生、護士等專業人員都不愿長期從事養老院相關的工作。

收支惡化風險

養老產業的發展最初是以公益性質出現的,盡管民辦托老所是營利性質的機構,但是其盈利還是相對薄弱的,這一點和生產制造業、酒店服務業有著本質的區別。養老機構的運營是長期連續性的服務型產業,在面向社會經營時不可能產生暴利,但機構在運營中如果不能保持持續穩定的適度收益,又沒有雄厚的資金儲備的時候,機構將陷入收支惡化的風險。所以,養老機構開辦之初做好充分調查和充足的收支模擬預算分析是非常重要的。收支模擬預算是商品與業務計劃用數字體現出來,以預測收益性的一種模擬計算方法。首先要計算建設費、開設費用等原始成本以及人工費、設施維護費等運行成本,再預測入住率、退居率來最后算出入住時的入會費用以及每月費用。收支模擬預算一般在開業前進行,將養老機構開業后未來3年、10年甚至20年的利潤表(P/L)和現金流(CF)做出很詳細的分析。損益表通過分析各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以及折舊的差值來反映每年度的盈虧情況。現金流的分析是把握機構整體資金流向的必要手段,如果累計年度現金流出現赤字,可能說明收支運轉出現了問題。民辦養老地產運行模式存在幾種收支風險:

(1)使用權購買模式下的收支風險。這種模式是養老地產和運行機構將房屋使用權以一定的年限出讓給購買老人,入住老人在購買使用權限的基礎上繳納一定的管理費、護理費及伙食費。在服務期間如果老人放棄使用可將剩余費用退還,如果老人入住時間超過10年,超過年限的使用權將可免費使用直至終老。這種模式存在長期入住和提前退居的雙重風險。如果10年上使用人數較多,將會對機構運轉的現金流產生極大影響;如果在機構運營及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出現影響聲譽的事故時,造成大量入住老人提前退居的情況也會對機構運轉的現金流產生極大的沖擊。

(2)會員制模式下的收支風險。這種模式要求老人必須先繳納入會費成為會員才可享有入住權利,入住期間再繳納一定的管理費、護理費及伙食費。這種會員年限一般3年或者5年為一個檔期,在會員到期后,如果老人不滿意服務希望退居時,機構會全額退還老人之前繳納的會費。這種運營模式和房地產開發模式相似,投資人和運營機構將入會會員的會費用來填補養老項目開發的建設投資費用,再將每月收取的管理費、護理費及伙食費作為維持機構運轉的資金。這種運營模式的關鍵點就在于會費的設定以及會員的人數,如果入會會員所繳納會費遠遠低于初期建設投資成本,也就是說損益分歧造成現金流(CF)有較大赤字,就會給機構運營帶來極大的收支惡化風險。

其他法律風險

養老機構除了面臨上述業務和經營方面的風險外,還面臨著其他風險,諸如國家政策風險、自然災害風險等。

等級評定

2023年7月,為貫徹落實《“十四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服務體系規劃》有關要求,指導各地民政部門更好落實《民政部關于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的指導意見》,實施好《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民政部社會福利中心、全國社會福利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聯合發布《<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實施指南(2023版)》,供地方開展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時參考使用。民政部會指導各地以《<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實施指南(2023版)》為評價工具,組織開展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更好推動國家標準落地見效。《<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實施指南》(試行)即日起廢止。

2024年12月,河北省民政廳公布了2024年度河北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結果,全省567家參評養老機構中,4家被評定為五級、18家被評定為四級、56家被評定為三級、241家被評定為二級、248家被評定為一級,等級有效期為2025年1月至2027年12月。

發展現況

中國的機構養老服務還存在著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首先,絕大多數養老機構供給的床位數量雖然逐年增加,截至2017年7月,中國并未達到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數30張的國際標準。受入住費用、服務水平、機構設備、地理位置、交通狀況、養老觀念、入住意愿等多種因素影響,又存在床位利用率低的問題,表現為“一床難求”與“入住率低”共存。

其次,養老機構提供的硬件設施質量上沒有達到國際認可的“照料型設施”標準,大多數養老機構硬件設施單一,支撐服務供給的硬件設施質量不能完全與老年人的多元化需求匹配。再次,養老機構的服務水平處于較低水平,亟須提高。表現為專業護理人才短缺且技能專業化水平較低。養老機構的服務主要由護理人員提供,但服務技能在簡單培訓和日常照料中獲得,受專業培養訓練的高素質的護理人員較少,專業性缺乏且技能較為簡單,多為助餐、助浴等生活照料型服務,而專業化水平較高的醫療保健、康復訓練等服務難以提供,醫養結合程度低,難以滿足老年人復雜的高級需求;機構養老服務理念不完善,重生活照料輕精神慰藉和文化娛樂,缺少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老年人在養老機構僅得到生活上基本照料,難以實現個人其他方面的發展。最后,私人養老機構資金來源較為單一,多來自入住收費。盡管養老機構收費不低,但由于入住率低及高成本運營仍處于入不敷出的狀態,亟須多種社會養老資源介入支持。

應對建議

推進機構改革,轉變機構性質

1.轉變機構性質

近期,我國各地公辦養老機構陸續轉變機構性質為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順應地區公辦養老機構發展趨勢,積極借鑒其他國家、地區成熟經驗,進一步完成養老機構性質與職能的雙重轉變,得以充分發揮公益屬性。繼改革后養老機構持續轉變為科學化管理、規范化經營、專業化服務、標準化事務的公益養老機構。將其職能轉變為政策性老人提供福利服務、非政策老人提供托養服務,輔助行政部門落實機構養老、日常護理、居家養老指導等工作內容。通過轉變職能,突出公辦養老機構的優勢,發揮其模范性作用。

2.鼓動社會力量實現管辦分離

堅持管辦分離、服務外包、公辦民營的基本準則,實施政府與社會同步推進模式,創建職能明確、管理標準、機制完善的管理體系。具體而言:一是打破政府獨攬模式,鼓動社會力量采辦服務參與機構經營,轉變自身角色為支持、監管機構指導與協調的主體,不僅能實現機構資產保值增值,又能本質解決政府壓力過大、投入受限、模式單一化的問題。二是改善創新現行機構運營管理體制,激發職工積極性,最大程度維護機構職工與入住老人的權益。

加大養老護理相關人才培養力度

1.擴大護理團隊規模

第一,建立科學護理人員薪酬體系。以政府角度切入完善政策制度,建立人才激勵長效機制,鼓勵優秀護理人員,構建完善專業護理人才團隊,由地方政府給予保證支持。正確指引社會人員對護理人才賦予高度認可和尊重,提升其社會地位。

第二,激勵高等院校與技能院校開設相關課程,政府撥付資金給予支持,持續擴大人才規模,提升人才培育能力;采取減免學費、增設專項獎學金及補貼金等方式吸引學生報考;推行優惠政策落實校企結合,打造順暢就業途徑,有利于實現培養——就職的緊密對接。

第三,指引社會正確認識護理專業。目前養老護理服務范圍除卻基礎的生活起居照顧以外,更多是質量型專業護理服務和心理層面服務內容,這則要求護理人員對老人心理活動具有深入了解。為此,要求現代護理人員既要樹立專業技能與知識體系,又要培養形成熟練心理慰藉技巧,對穩定社會發展、強調社會價值均具有重大意義。所以,應當從政府角度大力組織相關宣導活動,打破固有思想,高度認可護理人才,賦予其充分肯定和尊重,使其認知自我價值的體現。

第四,暢通護理人員晉升渠道。規劃清晰明了的職業發展道路,設立護理人才資質考試,為護理人才增設晉升通道,并與薪資待遇相關聯。

2.降低護理人員職業風險

護理人員工作任務繁重、職業風險系數高,加之服務對象為老年特殊群體,頻發突發情況,致使護理人員與職責較大。同時,針對行動技能逐漸消退的老年群體,護理人員工作中時常需要彎腰、勞累,長此以往,身體必定遭受傷害。高強度工作不利于護理人員維持家庭和諧,身心易遭到傷害。為此,建議相關部門及時制定安全規則,大大降低護理人員職業風險,避免消除可見隱患,持續完善職業安全保障體系。

3.建立護理人才培養體系

積極促進行業交流溝通,實現資源共享化。合理協調各行政單位,組織一線護理人才理論與操作培訓活動。通過增設專業老年護理課程,指導護理人才謹遵護理、保健、康復等知識體系與技能,對合格學員發放資格證書,實現全體持證上崗。同時,為提升護理人員專業技能,組織開展持續教育并更新換證。完善人才就業制度,選拔經驗豐富、態度嚴謹認真的人才并提供晉升機遇,對不合格護理人才落實淘汰機制,設置完善護理人才資源庫,實現資源共享。

以老人需求為導向理清醫養結合邊界

1.推動醫養結合政策法規的完善

我國公辦養老機構“醫養結合”養老服務模式運行以來,處于長期磨合狀態,對于醫院而言,該模式所獲盈利極少,即使機構面向社區化開放,也無法維持正常運營,導致機構收費標準高。為此,建議各地區出臺有關政策,對實施“醫養結合”模式的醫療機構提供適當補貼,維持機構穩定運營和經費充足。同時,政策中明確表示對養老機構制定低收費標準,從政策角度改善老年人就診難、就診貴的問題。

2.明確醫養結合服務標準規范

公辦養老機構應當發揮自身優勢,結合所在地區老年病醫院制定醫養結合模式的服務標準,建立完善質量評估體系,以防兩家單位“各自為政”,真正落實服務市場化模式。完善醫養結合聯席制度,通過聯席會議、聯合就診、聯合發展實現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的深度結合。

3.健全醫養結合信息化管理

搭建醫養結合信息化管理系統,篩選出合規的養老機構、社區照料中心宣導醫養結合服務模式的可行性與有效性;搭建對接系統,實現公辦養老機構老年人疾病信息資源共享。

規范服務行為,提供人性化服務

1.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在公辦養老機構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建議綜合考量機構服務對象的特殊需求,特別是機能減退與殘障老人的服務需求,便于養老機構提供更具專業性、人性化的服務。鑒于此,機構管理者需樹立前沿意識,提供全方位便捷服務。在養老床位供需矛盾方面,政府部門對于郊區機構需出臺相關優惠政策,鼓動更多老年人選擇郊區養老機構。積極落實郊區偏遠養老機構的宣導工作,強調該類機構的優勢,打破老年人固有養老理念,既能改善市區養老機構床位緊缺的現狀,又能改善郊區養老機構床位空缺現狀。另外,公辦養老機構應當提供老年群體外部娛樂基礎設施,便于組織開展戶外活動,促進老年群體交流溝通。

2.健全運營管理規章制度

關于我國公辦養老機構日常管理,通常會制定清晰管理規章流程,進一步規范資金連接、人才管理、用工機制等,消除交叉管理的不當現象,有助于提升機構運營效率。關于公辦養老機構的應急處理,一旦發生異常事件可遵循應急機制管理章程進行,保障職工合規處理,在責任推諉時有據可依,有利于機構合理規避風險。

3.因地制宜,推進政府購買服務

基于政府角度,還需因地制宜制定適宜的政策規章,比如針對某些老城區,老年人口占總地區人數一半或是更多比例時,可以積極倡導該區域展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活動,整合政府和社會力量,大力提升養老服務水平。

4.提供個性化服務

養老服務的創新和優化應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互聯網環境下,機構應積極探索服務創新模式,比如其可以和社區結合起來,利用信息技術來打造居家養老智能管理設備,比如智能照明、智能門鈴、失能老人智能大小便護理機器人等,為老人提供線上“一鍵式呼叫”服務,并實現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服務模式。

相關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202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22年有養老機構4.0萬個。

《2022年度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公報》顯示,截至2022年末,中國共有各類養老機構和設施38.7萬個,養老床位合計829.4萬張。其中,注冊登記的養老機構4.1萬個,比2021年增長1.6%,床位518.3萬張,比2021年增長2.9%;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34.7萬個,床位311.1萬張;其中,城市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11.5萬個,農村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23.2萬個。

截至2023年三季度,中國各類養老機構和設施達40萬個、床位820.6萬張。截至2023年底,通過開展居家和社區基本養老服務提升行動,累計建設家庭養老床位23.5萬張。中國累計完成困難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148.28萬戶。2023年,湖北省已累計建設養老機構2010家,機構床位總數29.47萬張。

2024年2月29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2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23年末全國共有養老機構4.1萬個。截至2024年2季度末,中國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41萬個,其中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36.9萬個,與2019年相比分別增加了1倍、1.2倍。截至2024年12月,河北省老齡工作機制不斷健全,養老設施持續完善,已建成養老機構1983家、床位25.4萬張,社區養老服務設施5561個,與2019年相比分別增長62%、51%、143%。

2025年2月28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2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24年末,中國全國共有各類提供住宿的民政服務機構4.3萬個,其中養老機構4.0萬個,兒童福利和救助保護機構1045個。民政服務床位825.3萬張,其中養老服務床位799.1萬張,兒童福利和救助保護機構床位9.7萬張。

2026年1月13日,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截至2025年底,中國養老機構有4.17萬家,從業人員72.2萬人,同比增長12.2%,其中民營養老機構占比52.2%,民營及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累計3萬家,占比71.9%。

法律法規

行業服務標準

2021年12月30日,民政部發布8項養老機構服務行業標準,包括《養老機構老年人跌倒預防基本規范》《養老機構膳食服務基本規范》《養老機構洗滌服務規范》3個行業標準,以及《養老機構服務禮儀規范》《養老機構崗位設置及人員配備規范》《養老機構接待服務基本規范》《養老機構老年人營養狀況評價和監測服務規范》《養老機構康復輔助器具基本配置》等共計8項行業標準。

這8項行業標準是圍繞《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所提出來的基本要求和防噎食、防食品藥品誤食、防壓瘡、防燙傷、防墜床、防跌倒、防他傷和自傷、防走失、防文娛活動意外等“九防”要求,研究制定的一系列配套行業標準。這8項行業標準與《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強制性國家標準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養老服務標準化工作又邁進了一大步。

《養老機構老年人跌倒預防基本規范》

《養老機構老年人跌倒預防基本規范》圍繞養老機構預防老年人跌倒角度,要求養老機構評估環境風險和跌倒風險,采取環境設施預防、防跌倒教育、老年人用藥觀察、功能鍛煉等措施預防和減少老年人跌倒。標準中還提供了兩個工具性的表格,一個是老年人跌倒風險評估表,一個是老年人平衡能力測試表,用于輔助養老機構開展相關評估跌倒是老年人常見的健康威脅,這個標準將有助于養老機構加強老年人跌倒預防的管理,降低老年人跌倒率,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

《養老機構膳食服務基本規范》

《養老機構膳食服務基本規范》規定了養老機構膳食服務的基本要求、環境與設施設備要求、安全與應急要求、服務內容要求、評價與改進等內容。標準對養老機構內的膳食服務主要有三方面要求,一是安全,無論是膳食環境、食材食料選購、膳食處理制作、膳食服務等方面都強調安全;二是適老,要符合老年人生理特點、身體狀況、疾病需求等;三是品質,要做到營養均衡、健康可口、符合個性化需求。這個標準將改善養老機構的膳食安全和營養水平,促進養老機構膳食服務質量持續改進。

《養老機構洗滌服務規范》

《養老機構洗滌服務規范》對養老機構開展洗滌服務的基本養老、洗滌服務空間要求、服務流程及要求、服務評價與改進等進行了規范,其他為養老機構提供紡織品洗滌和消毒的服務機構也可參照執行。標準一方面對養老機構洗滌一般織物進行了規范,另一方面也對養老機構內被污染或疑似感染性織物的洗滌提出了特別要求,確保養老機構洗滌服務質量和安全。標準的出臺有助于在養老機構管理中建立起安全、科學、合理的洗滌標準體系,進一步有效保障入住老年人身體健康。

《養老機構老年人營養狀況評價和監測服務規范》

《養老機構老年人營養狀況評價和監測服務規范》主要規定了養老機構中老年人營養狀況評價與監測的相關指標、評價方法、評價結果判定、評價結果處理、評價與監測的服務要求等內容。標準同時提供了老年人營養狀況評價與監測表、飲食習慣及營養風險因素評價表。營養支持和改善直接影響老年人失能失智的減緩,自理能力的維持,老年人群營養狀況監測和評價也是推進落實國民營養計劃的重要舉措,對于健康老齡化的意義重大。

《養老機構崗位設置及人員配備規范》

《養老機構崗位設置及人員配備規范》規定了養老機構崗位設置及人員配備的基本要求。其中對直接提供護理服務的專職養老護理員提出了服務自理、部分自理、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時的下限值,也就是不得低于相應比例,對養老機構構建服務人才梯隊體系,開展人才培養,以及整合人力資源提供了參考依據。

《養老機構接待服務基本規范》

《養老機構接待服務基本規范》規定了接待服務的基本要求、場所和設施設備要求、接待人員業務要求、接待服務方式內容、流程和服務評價與改進要求等。做好接待服務,是保持養老機構與外界聯系的基本工作。規范接待服務,有利于提高養老機構服務質量、保障入住老年人人身安全,保障家屬和社會的知情權、降低接待服務過程風險。

《養老機構服務禮儀規范》

《養老機構服務禮儀規范》規定了服務人員禮儀的基本要求規范、主要崗位人員服務禮儀、服務評價與改進等內容。尊老敬老是養老服務的基本道德要求,也是養老機構最顯著的文化特征。規范養老服務中的服務禮儀,有助于全面貫徹尊老敬老理念要求,樹立良好的服務意識,展現良好的服務形象,培養良好的養老服務文化,有效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屬的用戶滿意度。

《養老機構康復輔助器具基本配置》

《養老機構康復輔助器具基本配置》規定了養老機構內個人使用和公用的康復輔助器具基本配置要求,并附錄了相應的基本配置清單作參考。老年人由于年齡或自理能力等因素,需要借助相應的康復輔助器具。該標準有助于養老機構在服務中指導老年人使用相應器具,并提高養老機構的無障礙和適老化水平,讓失能老年人得到更好照顧,改善生活品質。

機構管理辦法

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愿服務。

第八條?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備案辦理

第九條?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后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后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并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后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托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準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并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采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并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并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并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并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后,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務協議期滿后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愿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后,應當依法清算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并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并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于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民政部門應當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范、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并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 >

機構養老服務設施.機構養老服務設施.2025-11-02

民政部發布8項養老機構服務行業標準.鄂溫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2025-11-02

超72萬名從業者!我國養老機構達4.17萬家.今日頭條.2026-01-13

機構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2025-11-02

養老機構管理.中國大百科全書.2025-11-02

《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實施指南(2023版)對外發布.民政部.2025-11-07

2024年度河北評定出等級養老機構567家.縱覽新聞.2025-11-07

中華人民共和國202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國家統計局.2025-11-07

《2022年度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公報》重磅發布: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19.8%.中國社會報.2025-11-07

新華社權威快報丨我國所有省份均已出臺基本養老服務實施方案和清單.新華社權威快報丨我國所有省份均已出臺基本養老服務實施方案和清單.2025-11-07

2023年湖北省累計建設養老機構2010家,機構床位總數達29.47萬張.極目新聞.2025-11-07

中華人民共和國202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國家統計局.2025-11-07

(圖表)我國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比2019年增加1倍.新華社.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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