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侯國是對周代分封給各諸侯的土地的稱謂,始創于約公元前11世紀姬發滅商后。
周初在宗法制、分封制的基礎上,建立了“封邦建國”的制度,即把土地、人民、財產等分封給宗親、功臣貴族等,建立了超過200個諸侯國。由于諸侯國國君權力是周天子賜予的,故諸侯國負有定期朝見、上貢周天子、出兵捍衛王室的義務。《春秋》記載,春秋時期中國境內存在181個諸侯國。這一時期,諸侯國君開始自封,并擁有國內的絕對權力。各國擁有完整的職官制度作為統治機構,實行國野之制對地方進行管理。各諸侯國之間還多次發起兼并戰爭,以爭奪土地、人口、財物等。至戰國時期,諸侯國減至20余個。戰國的諸侯國國君在其國內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下設官僚機構輔佐政事,中央集權逐漸形成,地方管理方面各國普遍推行郡縣制。直到公元前221年,秦滅六國,結束了諸侯林立的時代。
漢初采取郡國并行制度,分封了多個由劉姓宗室掌管的諸侯國。諸侯國內設有完備的官僚系統,諸侯國王具有國內官員任免等權力。劉恒、劉啟時期展開了一系列削弱諸侯國的行動,諸侯國王權力被削弱。至劉徹時期,通過推恩令使諸侯國分化自析,其土地及權利逐漸并入郡縣中,諸侯國逐漸消亡。此后歷代雖不設諸侯國,但諸侯國以分封制的形式延續下來。晉武帝時期恢復分封制,諸王可自行任用國內官員、收取國內租稅。但后期導致了八王之亂,削弱了晉朝的統治。朱元璋汲取歷代經驗,確立了宗藩分封制,將宗室諸王分封于邊境軍事戰略要地,但諸王只有爵位,享有封國內的賦稅,而無治理權。
諸侯國在建立之初對周代的統治起到了鞏固作用,是周王朝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國權力的擴張破壞了周王室的中央統治,對社會發展造成了一定危害,但也促進了中國古代政治制度、文化等方面的發展。
背景
宗法制
宗法制源于原始的血緣家族關系,是中國社會進入奴隸社會后,奴隸主貴族為維護期階級統治、奴役平民與奴隸的政治工具。西周時期宗法制逐漸完備,通過“大宗”“小宗”對奴隸主貴族進行區別與聯系。如周王師天下共主,也是全體姬姓貴族的“大宗”,即大宗長。歷代周天子為前一代周王嫡長子,“大宗”由此傳承,而其他諸子則為與“大宗”相對的“小宗”。
分封制
分封制是在宗法制基礎上實行的,按照“大宗”“小宗”地位,土地、臣民也逐層分封,即“封邦建國”。據卜辭記載,早在夏、商時期就已有分封現象,是原始時代部落、氏族發展后形成的方國聯盟的一種補充形式。周初,武王伐紂后進行分封,是對夏商以來分封現象的延續。一般認為,周公東征后再次進行大規模的分封,才是分封成為制度的開始。雖各國分封情況不同,但都會舉行授民、授疆土、賞賜器物等的儀式。至西周中后期,分封制已是西周政治格局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聯結方國、鞏固周代統治的作用。
歷史沿革
周
約公元前11世紀,姬發滅商后建立周王朝,為開辟新的秩序、鞏固統治,周武王將土地、人民、財產等分封給宗親、功臣貴族等,由此建立了超過兩百個諸侯國。武王去世后,帝辛之子武庚利用矛盾聯合東方的方國部落叛亂,周公率軍平叛。此后為鞏固周王朝對東方的統治,周王朝再次對周王室宗親、功臣、貴族等進行分封或擴大其原有封地。據《荀子》記載,武庚叛亂后新分封的諸侯國有七十一個,可分為同姓諸侯和異姓諸侯,其中五十三個為姬姓。
周朝時期,諸侯國的國君為諸侯,其掌管境域被稱為諸侯國。諸侯國國君掌握其國內全部政治、經濟、軍事權力。但其權力是由天下共主周天子賜予的,故各諸侯國內部的等級秩序受到周王室的約束,并具有定期向周王朝見、上貢財物、出兵捍衛王室等義務。
春秋
《春秋》記載,春秋時期中國境內存在181個諸侯國(147個諸夏國、37個戎狄國)。這一時期的諸侯國以周王室所在的洛邑為中心,分布于東、南、西、北四個方位。各諸侯國在政治改革、軍事強大等基礎上陸續崛起,為爭奪土地、人口、財物,引發了多次兼并戰爭。在爭霸戰爭后諸侯國之間簽訂盟約,獲得勝利的諸侯國國君成為霸主,其他諸侯國要服從霸主的領導。
前685年齊桓公繼位,他任管仲為相后進行改革,齊國逐漸發展為東方大國。齊桓公以“尊王攘夷”為旗幟,多次抗擊北伐戎狄入侵和南方楚國北上,齊桓公也由此成為春秋時期的第一個霸主。
前636年,晉文公在秦穆公的幫助下登位,后因晉文公協助周代平定內亂有功而擴大了諸侯國面積。前633年楚國與陳、蔡、鄭、許四國包圍宋國首都,宋國向晉國求援。晉國于第二年聯合宋、齊、秦等國與楚國軍隊在城濮之戰(今山東范縣臨濮集)決戰。晉國等國大敗楚國后,晉文公與齊、魯、宋、衛等七國國君在踐土(今河南原陽西南武陵東南)舉行盟會,周襄王派代表參與,并冊封晉文公為“侯伯”,晉文公由此成為諸侯之首,也是春秋時期的第二個霸主。
秦穆公時期秦國向東方擴展,多次遭到晉國阻礙。此后秦國轉而向西先后滅了12個由戎人建立的國家,使秦國國土增加數千里,《史記》記載其“遂霸西戎”。
楚國在楚莊王即位后積極改革,國力強盛。前608-前595年間,楚國多次攻打宋、陳、鄭等國,并與東晉交戰,最終迫使宋與之結盟而稱霸中原。前588年后,以晉國、楚國為首的諸侯國展開了逐鹿中原的混戰。前579年,晉、楚在宋國的斡旋下休戰結盟,但三年后楚國便再次出兵攻打經過的盟國鄭、衛兩國。前575年晉、楚于陵大戰,楚國戰敗后退兵。前546年,晉、楚、魯、蔡、衛、陳、鄭、許等國派代表至宋國參與弭兵大會并結成盟約。弭兵大會規定晉楚為盟主,晉、楚兩國的盟國要向晉、楚兩國朝見,此后中原地區進入相對和平的時期。
春秋后期,南方的吳國在晉國扶植下崛起,吳國于前506年大敗楚國,使楚國失去霸主地位。同時越國趁機襲擊吳國,后被吳軍打敗,兩國議和。此后吳國開始向北擴張,打敗了陳、蔡、魯、宋等國,前482年,夫差在黃池(今河南封丘南)與魯、晉、周等國會盟,從此確立了吳國的霸主地位。而這一時期越王勾踐臥薪嘗膽,越國逐漸復興,積極與齊、楚、晉等國結盟。越國在黃池會盟時趁虛攻入吳國,吳王匆忙回兵議和。前478年后,越國多次進攻吳國,前473年吳王自殺,吳國滅亡。此后越王北進,在徐州市(今山東滕縣)與齊、晉諸侯相會,周王命越王為伯(霸),越國由此成為春秋霸主。
春秋時期周天子仍為名義上的天下共主,但各諸侯國不斷崛起、兼并,國家的結構形式處于變革時期,政治特征為“政由方伯”、王權式微、諸侯爭霸。諸侯國君也不再滿足于周天子的分封,而開始自封,如齊、晉稱諸侯為公,鄭稱為伯,楚、吳、越稱為王。國君擁有諸侯國內的絕對權力,掌握由決斷國家大政、任免升遷官吏、控制指揮軍隊、廢立繼承人等權力。這一時期各諸侯國均有一套完整的職官制度作為其統治機構。中原各諸侯國的職官制度基本源自西周制度,設有執政主理國家軍政大事。各國對其稱呼不同,齊稱上卿、左相、右相,晉稱中軍元帥,鄭稱當國。執政之下設有一至二人輔佐,其下設有分管具體朝政事務的職官,如司徒(治理民事、掌握戶籍),司馬(掌管軍隊),司空(掌管及測量全國土,確定賦稅),司寇(掌管刑法獄訟)等。楚國的職官制度則與其他諸侯國不同,由莫敖執掌國政,總領全國政治、軍事,一般為楚國大族屈氏世代擔任。后楚王為平莫敖權勢,另設令尹掌管軍政大事,下設左、右尹輔佐,楚王可隨時任命、撤換令尹。此外還設有司馬(主管軍務,戰時率兵作戰),司敗(主管司法刑獄),司徒(主管民事),工尹(主管百工技藝),連尹(主管外交)等職官。地方管理方面,春秋時期的諸侯國基本實行國野之制,其中齊國最具有代表性。齊桓公時期管仲改革后,將國分為21個鄉,其中6個為工商之鄉,15個為士鄉。士鄉分為3部分,由齊桓公與周天子的命卿國氏和高氏各率領5鄉;士鄉中5家為軌,設有軌長;10軌為里,設里有司;4里為連,設連長;10連為鄉,設鄉良人。通過軌長、里有司、連長、鄉良人對士鄉進行管理。
至春秋中后期,諸侯國內的政治權力逐漸轉向國內卿大夫,國君權力被架空,權力中心下移。由于諸侯間的擴張、兼并,土地私有制在這一時期逐漸發展,并誕生了郡縣制。部分諸侯國在其新占領的地區內建立郡、縣,由國君直接控制。《左傳》記載楚國時最早設縣的諸侯國,其縣多分布于邊遠地區,是由器滅亡的鄰近小國改置的。楚王直接任命縣尹、縣公對其進行治理,人選一般為王族或旁系分支貴族。春秋晚期出現郡制,《左傳》中記載晉國是最早出現郡的諸侯國,但這一時期郡在諸侯國中還相對少見。
戰國
戰國時期的沒有確切的開始時間,這一時期諸侯國減少至20余個,并在諸侯國兼并戰爭中逐漸形成七雄爭霸的局面。
戰國初期,魏國在李悝變法后國力強盛,魏文侯、武侯時期戰勝了齊、秦、楚等國,成為這一時期的霸主,周天子及各國諸侯都要聽從魏國的意見。齊國在齊威王改革后也成為諸侯國中強盛的國家,與魏國之間沖突不斷。前344年,魏國召集十二個諸侯在逢澤(今開封市南)會盟,并率諸侯朝見周天子,至此魏國霸業達到頂峰。前342年,魏國進攻韓國,韓國向齊國求救,齊國大敗魏國后魏軍精銳損失嚴重。隨后韓、楚齊、秦、趙國圍攻魏國,魏國由此走向衰落。前334年魏惠王率韓國等諸侯國國君至徐州市(今山東藤縣東南)尊齊威王為王,齊國也尊魏惠王為王,此后魏齊兩國矛盾暫緩。
前314年齊宣王為爭奪土地和人口,趁燕國內亂派兵攻下了燕國。隨后齊國對燕國人民進行了殘暴統治,遭到了燕國人民的反抗,兩年后齊國軍隊被迫撤出燕國。趙武靈王將流亡的燕國公子職護送回燕國即位,即燕昭王。燕昭王勵精圖治,于前284年聯合韓、趙、魏、秦國伐齊,燕將樂毅占領了齊都,并將齊國70余座城池劃為燕國郡縣,齊國僅剩下墨和莒兩座城池。前279年,燕昭王去世后子惠王即位,齊國伐燕,將70余座城池收復,但齊國由于國力元氣大傷,無法再與其他諸侯國抗衡。
這一時期諸侯國在展開激烈的兼并戰爭外,還積極展開外交斗爭,即“合縱連橫”運動,以結盟的方式連接各國勢力。合縱即“合眾弱以攻一強也”,公孫衍和蘇秦是合縱派代表人物,合縱具體表現為齊、楚、燕、韓、趙、魏六國聯合以抗秦。連橫即“事一強以攻眾弱”,張儀為連橫派的代表人物,連橫具體表現為六國中的部分國家與秦國結盟攻打其他國家。
秦國在商鞅變法后國力大增,開始對外進行大規模擴張。這一時期合縱派六國雖聯合抗秦,但各諸侯國之間都存在想侵占他國以擴張自己領土的想法。在張儀連橫策略下,六國之間戰爭不斷,其實力也被削減,最終,秦國在親王秦始皇的帶領下于前231年至前221年先后滅亡了韓、趙、魏、楚、燕、齊等諸侯國,結束了春秋戰國諸侯林立的局面。
漢
漢高祖劉邦在楚漢戰爭時期,對韓信等功臣進行分封,形成了漢初的異姓諸侯王。但由于異姓諸侯王存在威脅、造成分裂,故而在漢初對其進行了剪除。漢朝建立初期采取郡國并行制度,高祖六年(前201年)漢高祖劉邦在建漢后制定了“大封同姓以填天下”的政策,確立了漢初郡國并行的制度。諸侯國王由與皇帝存在血緣關系的劉姓宗室擔任,以達到中央政權與藩輔的諸侯國相互支持鞏固政權、維護統一的作用。但由于軍功階層勢力擴大、呂氏外戚勢力侵蝕皇權,劉邦于高祖十二年(前195年)與群臣定立“白馬之盟”,即“非劉氏而王,天下共擊之”,加強了對漢代同姓諸侯王制度的肯定。
這一時期,在規制上明確規定了諸侯國王對其封國具有治理權利。諸侯國內設置有設有諸侯國相,其下依照中央建立了完備的官僚系統。諸侯國相一般由有軍功或能力出眾的文臣武將擔任,以鞏固諸侯國勢力,當所封的劉姓諸侯年幼無法執政時,便由諸侯國相代理掌治。諸侯國相的主要職責為執行漢朝中央政權的政治意圖,如對諸侯國內地方進行鎮撫、加強對諸侯國的監理、抑制諸侯掌握實權等作用。漢初諸侯國人口約占漢王朝人口二分之一,地域三分之二左右,大多地處未開發地區,故諸侯國對漢初社會發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促進了漢初地方經濟發展。但漢初明令禁止漢朝人士至諸侯國中做官,防止諸侯國間相互的人才交流和串通。
至劉恒時期,賈誼提出“眾建諸侯而少其力”的建議,具體為將諸侯各分為若干國,讓諸侯王的子孫依次分享封土直到地盡為止。漢文帝雖接受了這一建議,但并沒有完全解決諸侯問題。劉啟時期,諸侯國逐漸壯大兵擺脫了漢朝廷控制,同時由于漢景帝采取的晁錯提出的削藩手段過于激進,導致景帝三年爆發了“七國之亂”。“七國之亂”東漢朝開始逐步剝奪諸侯王的官吏任免權。此后,諸侯國中六百石以上的中高級官員都由漢朝廷任命,諸侯王只能任命郎、大夫、四百石以下的低級吏員。此后,漢代諸侯王的勢力被逐漸削弱。
至劉徹初期,仍存在一些大的諸侯國仍然對中央政權造成威脅。故元朔二年(前127年)漢武帝采取主父偃建議,實行推恩令,以相對平和的手法對諸侯王進行削弱。推恩令使諸侯王的支庶得以受封為列候,諸侯國被分為大量侯國。按漢制侯國隸屬于郡,地位等同于縣,將諸侯國分解為侯國,即縮小了諸侯國的權利、擴大了朝廷直轄土地。至此諸侯王僅能得到諸侯國內的衣食租稅,不可參與政事。推恩令的推行削弱了諸侯權力,加強了中央集權,提升了漢王朝的國力,也使自春秋以來的諸侯國制度逐漸自析了。
后續發展
分封制是諸侯國的制度成因,雖漢以后不再設置諸侯國,但分封制度仍然在歷代延續。分封制即君主將國土分封給王室和功臣,可世襲,受封者享有封地內的統治權。分封分為兩種,一種為實封,朝廷派遣內史對其進行監控;一種為虛封,即至給與封號、俸祿和特權,而無封地。但分封制也在歷朝歷代引起了一系列統治危機,以晉代八王之亂和明代靖難之役最具代表性。
晉
曹魏時期就有人曾指出如果不分封宗室諸王,則可能導致政權旁落。但曹魏還未行分封,司馬氏便推翻曹魏建立了晉朝。司馬皇族聽取了分封的意見,司馬炎于公元266年恢復分封制,分封了27個同姓王,并以郡建國。此后諸王的權力逐漸擴大,他們可在其封國內自行任用文武官員,收取封國內的租稅。且其封國官僚體系完備且獨立,對晉中央集權統治制造成了嚴重威脅。至上海市晉元高級中學康元年(291年),由于諸王勢力擴張引發了八王之亂,嚴重削弱了西晉統一的政治力量,引發了社會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打擊了北方經濟,從而加速了西晉的滅亡。
明
明代在周、漢分封制度的基礎上進行變異,確立了宗藩分封制。朱元璋在建立明朝后頒布了分封諸王之制,于洪武三年(1370年)開始分封,前后分封的15各王國皆位于邊境軍事戰略要地。建文元年(1399年),朱允炆朱允即位后開始密議削藩,朱棣因不滿而起兵奪取皇位。建文四年(1402年)朱棣攻陷南京市,惠帝下落不明,朱棣即位為明成祖,史稱“靖難之役”。此后朱棣延續了朱允炆時期的削藩政策,并對中央行政機構進行改革,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明代宗藩分封的主要目的為“藩屏帝室”,諸侯王只列爵位而不治理、不擁有土地,通過賦稅對其進行供養。但至明后期,宗藩占有土地現象嚴重,嚴重破壞了明代社會經濟。
影響
周初分封諸侯建立諸侯國,對周王朝的統治起到了鞏固作用,是周代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至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國權力擴張,破壞了周王室的統治。諸侯國間的兼并戰爭對當時的社會發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壞,但各國積極改革、文化發展等也對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各方面發展造成了重要影響。漢初分封的同姓諸侯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鞏固中央統治的作用,但隨著其勢力的壯大也對中央集權制度造成了威脅。
評價
《戰國史》作者楊寬評價:“這(春秋戰國)期間各國統治者所以要在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進行重大的改革,無非是為了爭取廣大人民的支持,謀求富國強兵,從而取得兼并戰爭的不斷勝利。”
《春秋》評價:“以往,各諸侯國內部以及它們之間的等級秩序受周代的約束。自進入春秋時期以后,周王失去控制天下的權威,各諸侯國內部爭奪及各諸侯國之間的爭奪空前激化,僅在春秋初年,各諸侯國內部及相互之間就發生了一系列的變亂。”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