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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集權制度
來源:互聯網

中央集權作為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含義為中央與地方保持相對統一的關系。中央集權制度從戰國時期開始萌芽,秦朝確立,并沿用至清代。這一制度的治理特征為通過中央政府對于地方官員的嚴格管理,將管理社會的權力集中至中央政府。在選官制度中,為了保證地方官員對于中央的服從性,采用朝廷任命制、官員俸祿制等制度,在經濟制度中,為了建構穩定的國庫支撐體系,實行統一的稅收制度、鑄幣制度等,在文化制度中,堅持以主流的意識形態引領群眾的思想文化。

歷史淵源

商周采用分封制度進行管理,這一制度給予地方較強的權力,每一個諸侯都享有對于自己領地內政治、經濟、文化的治理,并未受到天子的限制,自西周后期為始到春秋戰國,地方諸侯的權力日漸膨脹,因為擁有地方的軍權與財權,很多實力強勁的諸侯不愿意再聽命于天子的指揮,導致周天子的權力日漸削弱。春秋戰國時期,各個封地的諸侯為了進一步擴張自己的勢力,不斷通過戰爭占領封地,擴張地盤,提高實力,在各地爭霸的背景下,周天子已然失去了對各個諸侯的控制和管理能力,諸侯國成為獨立自主的國家,而實力強勁的諸侯國為了進一步鞏固自己所占領的封地,便委派人員進行管理,與此同時分配一定數量的軍隊進行守衛,這種直接任命官員前往新占領的封地的政策,是中央集權出現的先兆。

隨著楚文王征服申、息兩國,并且指派彭仲爽對這兩國進行管理,“實縣申、息”,以直接指派得力官員前往地方進行管理,替代將土地分封給公卿。其他諸侯國見此情形,也紛紛效仿,一時之間,縣郡大量出現,中央的權力被不斷強化,直接委派官員進行地方管理的制度初步形成,為中央集權制度的確立奠定基礎。與此同時,法家思想突出重圍,其強調輕罪重罰、群眾的一切言行必須遵從于法令法規的思想主張,為制度的革新提供了理論依據,最終使得商鞅變法成功實施,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在秦國秦滅六國之戰后,正式確立。

形成過程

早在中國上古時期就出現了中央集權萌芽的因素。顓頊 的“絕地天通”改革被認為是權力被統治者所掌控的標志,因為在改革中,只有統治者有權力祭天,而平民百姓只被允許祭祀等級較低的神明,這一革新也被后世傳承與發展,《禮記》《周禮》中系統表述了一個由統治者管理的,等級森嚴的法律、禮儀與祭祀規范,在祭祀中,更是明確規定了只有天子享有祭天的權力,接下來是以各個諸侯為代表的階層祭祀山川,百姓屬于最低的一個階級,只被允許祭祀等級較低的神明和祖先。這一等級森嚴的祭祀規定,在另一方面突顯出天子擁有統治天下的至高無上的權利,具有中央集權的色彩。

另一個萌芽因素是宗法血緣關系的紐帶。在宗法血緣關系下,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除了上下屬關系,還有家族的尊卑關系。在周代,與周王血緣關系越親近的氏族具有越高的統治權力,反之越低,在這一背景下,形成了等級森嚴的長子世襲制,無論長子的能力與智力有多么低下,也無法改變其高高在上的統治地位。于是周王作為全國人民的最高統治者,在宗法制度與長子繼承制度下,諸侯為周王的親屬、兄弟、兒子,雖然對于周王的家族而言,諸侯為小宗,但是對于平民百姓而言,諸侯則是他們的統治者,在這一政治制度下,權力層層分割的貴族政治由此形成,為中央集權的誕生提供理論基礎。

沿革與運作

戰國萌芽

春秋戰國時期,各個諸侯國為了進一步增強實力,而不斷通過戰爭兼并領土。秦國在這一時期,通過商鞅變法的實行,國家的經濟實力與軍事實力不斷增強,逐漸成為了令所有諸侯都畏懼的強國,而且秦國每兼并一個諸侯國后,便在此基礎上增設郡縣,派遣官員前往進行治理,提高對于其的統治力度,最終在秦滅六國之戰后,結束了長達數百年的戰亂局面。

秦朝確立

公元前221年,秦朝通過建立完整的由中央至地方的政治制度,實現了第一次統一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王朝。在初期,秦朝回顧總結戰國時期各個諸侯國家所采用的官僚制度,并結合當下國情,制定了一套加強國家機器的運行與鞏固的政策,其中包含制度森嚴的中央政府機構與完整的郡縣制度。

在經濟上,秦始皇為了進一步加強中央與君權的統治力度,將財政大權獨攬在自己手上,丞相作為輔助,參與進行國家經濟政策的頒布,各個郡縣負責貫徹落實中央發布的法律法規,進行稅收的征收與勞役的征發。不僅如此,還頒布“使黔首自實田”的法律法規,明確表示承認土地私有,民眾擁有自由支配土地的權力,但是需要對自己所擁有的土地進行賦稅,這一做法進一步鞏固了君權,間接表示普天之下的土地皆屬于皇帝。秦始皇為進一步促進經濟的整體化與規范化,實行統一度量衡的規章制度,將貨幣與換算方式進行規范化與統一化的治理。在文化上,也通過一系列的舉措,從思想上進行統一,具體包含將書體統一為“小篆”與焚燒書籍以此來壓制與主流文化相悖的思想。

西漢鞏固

西漢建立初期,統治者依舊沿用秦朝的制度與治國理念進行管理,以秦朝法律作為基礎制定漢朝的九章法律,從而進一步鞏固中央的統治與中央集權制度。但是漢朝也針對于秦朝嚴苛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編撰,剔除秦朝森嚴的懲戒制度,相反實施黃老之說,推崇與民休息的策略,在思想上打破了秦朝對于文化的高度禁,這一做法使得儒學在內的各個學派與思想潮流再度興盛,蓬勃發展,這一發展趨勢為后期儒學成為主流的意識形態奠定基礎。

隋唐完善

在經歷了魏晉南北朝分裂割據的戰亂局面后,隋朝建立,在隋朝時期,不僅經濟得到復蘇,中央政府還實現了高度的統一。唐朝更是在隋朝的基礎上進行快速發展,大量沿襲隋朝的政治制度,并且根據自身的國情進行優化與推進,促進經濟政治的高度繁榮發展。隋朝還通過設立科舉制度、監察制度、考績制度等以此來強化中央政府的權威,為唐朝中央集權的高度發展奠定基礎。

北宋加強

北宋結合唐朝末期的失敗經驗,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在中央機構中,進一步削弱宰相的權力,杜絕宰相一人獨斷,設立中書門下為最高的行政機關,其有權力直接對行政機關發布政令,與宰相相互制約。

在地方,宋朝采取了“強干弱支”的政策,通過剝奪地方政府的權力而強化中央政府。趙匡胤時期,剝奪地方節度使掌管地方財政、傭兵與賞罰刑政的權力,將一切上交給中央政府。為了進一步提高對于地方的管理,起初地方只分為州、縣兩級,中央政府又在此基礎上增設“路”,起初增設了十五路,隨后又逐步增加,達到二十路的數量。并且地方的官員都是由中央政府親自任命的文官,其對于任期時長也有嚴格的限制,規定為三年一換,并且戶籍為本地的人并不具有擔任本地官員的資格,以此來避免官員因為長久處于一個地區,進而發展自己的勢力。不僅如此,中央政府還增設通判這一官職,職責為監督“知州”,削弱其職權。

元朝發展

13世紀初期,隨著蒙元王朝的日漸興起,元朝的皇帝根據當時的國情對于地方的行政制度進行了本土化的調整與轉變,開始推行土司制度,因為元朝是由由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所以一直重視對于地方的治理與管控。在元朝,中央政府指派宣慰使、宣慰使都元帥、宣撫使、安撫使、長官司長官對于地方進行治理與監察,并且人數較多。

明清強化

明朝建立初期,朱元璋便廢除丞相,將權力分配給六部進行管理,在這一背景下,內閣制度誕生。在地方上,明朝承襲宋朝的政治制度,通過將三司使設立在地方,以分管地方官員的財權與兵權。

在地方上,清朝設立總督巡撫對于地方進行管理,巡撫的職責主要為文職,對于其有關于軍事權力與民生政治方面的權力有所削弱,總督的職責為軍權上的管控,但是會削弱其關于財政方面的管理,并且有關于軍隊的調用權力被皇帝把控,總督并沒有調動軍隊的權力。清朝中央政府關于財權方面的把控也十分嚴苛,將財產集中由中央政府進行管理,如果督撫因特殊狀況需要動用國庫內的銀兩,300兩以上需要向中央政府進行報告,500兩以上則需要直接由皇帝進行審批。不僅如此,清朝實行奏折制度,督撫的相關工作狀況需要安事向皇帝進行提交與報備,以方便中央政府對地方的情況進行了解與掌控。

形成根源

中國中央集權制度的形成與建立,在上古時期便初見雛形,這源于早期的農業經濟,因為中國封建社會中堅持以農業為本的制度,從而形成較為單一化的農業經濟,因為生產力的底下,單一的農業經濟會導致大量的人力勞工投入卻收獲甚微,在這一背景下,只有不斷加強對于勞工的統治力度,才可以保證經濟上行,從而逐漸形成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雛形。不僅如此,農業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水利工程的建設,而對于工作量巨大的水利工程,只有強有力的中央政府,才可以將人力統一,進行工程的建設。最后,因為中國疆域遼闊,有多個民族進行生活,在地勢方面,位于中原地區漢族面臨被少數民族包圍的地理處境,所以必須借助專制的中央集權,提高自身的戰斗力,保護勞動成果。

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演變

選官制度

根據中國封建社會的發展,每一個朝代都十分重視地方政府的官員選擇的問題,在中央集權背景下,經濟政治與文化等都歸于中央政府進行統一管理,但是在秦朝時期,“天下事無大小皆決于上”的制度使得中央的權限被過分集中,以至于破壞了中央與地方二者之間關系的平衡,不利于社會的長期穩定發展。自東漢為始,君主變吸取了秦朝時期中央集權過于集中的教訓,致力于平衡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平衡,例如東漢末年的州牧擅權、唐朝時期的節度使等,中央政府將一些權力交付地方政府進行管理,與此同時,有關地方政府的任免、工程興造、法令的執行等重大事務都需要報備中央政府,以此來穩定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監察制度

監察制度從戰國時期開始,經過秦漢的發展,在唐代逐漸完善。監察官員作為皇帝了解地方的耳目,被歷代皇帝所重視。唐朝時期,政策規定監察官員必須是科第出身,具有較強的文化素養與道德觀念,并且要求監察官員在不同的地方政府中流動任職,在漢初時期,曾取消過監察官員的職位,但是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很快失衡,地方官員因為沒有監察從而任意妄為,在這一背景下,監察制度被重新采納,并且由中央政府親自任免官員進行指派,在清朝,詳細制定了監察法的法典對于監察制度進行進一步的規范化治理。

政黨政治

在中國封建王朝的背景下,士大夫階層在中央集權制度下發揮著重要作用,充當著輔佐皇帝政務與治理百姓的職責,士大夫階層作為地方政都的官員,充當著將中央與地方銜接起來的重要作用。但隨著傳統社會的解體,在新時期下的中央集權制度采用政黨政治,即將官僚體系轉型成為一個組織嚴密與執行力加強的群體。在士大夫階層中,其只是依靠內部的皇權約束,所以很難保持長期的穩定,但是政黨政治下,其與官僚政治相結合的形式極大提高了地方的凝聚力與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

經濟制度

與傳統中國下的封建王朝不同,新時期下的中央集權制度采納了公有制度與計劃經濟,以此來加強中央政府的控制能力。計劃經濟的含義為全國上下的資源調配與政策的制定都嚴格依照中央政府下達的指令進行實施,以此來加強中央政府對于地方政府經濟上的管理。與此同時,分級管理下的公有制經濟的含義為,公有制企業隸屬于國家管轄,也就屬于人民,以此來構成“全民所有制”,在這一制度下,不同的企業被劃分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分別治理,每個省份與地區都有隸屬于自己的一套完整的工業體系。

具體制度

中央行政制度

三公九卿制度

在中央政府機構中,秦朝實施“三公九卿”制度,“三公”分別指代御史大夫、丞相、太尉等官職,御史大夫負責監督朝廷官員的一舉一動,監察其是否存在違背法規的行為,丞相負責幫助皇帝解決其在工作中遇到的事務,太尉的職責是管理與軍事相關的事務?!叭敝逻€設置有“九卿”的官職,“九卿”被分配不同的職責,分掌具體的部分,分別是奉常,管理有關于聶氏宗祠禮儀的相關活動;郎中令,負責有關賓客的迎送與接受整理朝廷官員的奏書;衛尉,對于皇宮內的門衛與士兵進行統一管理;太仆,負責管理宮內車馬;廷尉,負責司法相關的工作;典客,負責管理與所屬國的交往事宜;宗正,負責皇帝的親族或者與外戚有關的事務;治粟內史,負責管理國家財政;少府,負責稅收相關的事物。“三公九卿”一律由皇帝親自任職,并且不允許世襲。

中外朝制度

在政治上,劉徹時期并未沿用秦朝的三公九卿制度,而是實施中外朝制度,從而進一步加強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內外朝制度普遍認為起源于漢武帝時期的內改制度,其任命抗擊匈奴,立下功勛的衛青為大將軍的職位,在《通典、職官十一》中記載道:武帝“拜青為大將軍,位在公上”。這一變化意味著大將軍的地位有所提高,居于首位,而丞相的地位與權力相對應有所下降,居于次要地位。中外朝制度被劃分為兩個部門,分別為“中朝”與“外朝”,“外朝”的構建以丞相為首,管轄三公九卿的官職;“中朝”官員不同于外朝中的正規官職,其沒有正式的職位與編制,直接接受皇帝的任命,由皇帝親自派遣,“中朝”官員主要有尚書,職責主要為牽制丞相的權力,同丞相一起分理朝政;中書,負責傳遞奏書事宜,這一職位通常以宦官為主;侍中,負責侍奉皇帝的衣食起居,這一職位皇帝通常授予給他較為喜愛與看重的官員,在得到皇帝的認可后,可以自由出入宮廷內外,并且參與處理朝政的相關事務;給事中,負責服務與掌管宮廷的大小事物。

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制是中國封建王朝后期的基本制度,隋朝開始實施,唐朝進行細化與發展?!叭 狈謩e指代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其中尚書省是以漢朝的尚書臺為根基,中書省是曹魏時期誕生的機構,門下省則是由南北朝沿襲而來,隋朝將這三個機構部門進行整合,并稱為“三省”,在唐代,更是對“三省”的職責進行細化,中書省負責將審核完成的政令進行發布,交由六部進行執行,門下省負責檢查文書方面是否存在錯誤與不當之處,與此同時,對于皇帝的言行舉止進行監督,在一定程度上制約皇帝的行為,以此來降低決策的錯誤率,尚書省的職責為監管地方對于政令的執行情況,三省的權力相互制約,以此來減少決策錯誤的幾率?!傲俊狈謩e為吏部、禮部、戶部、兵部、刑部和工部,隸屬于執行機構,將三省下達的政令進行落地。

樞密院

在中央設立樞密院,樞密院為最高的軍事行政機關,其職責為管理國家的軍備設施,具有發兵權,為了制約其權力膨脹,剝奪了樞密院的領兵權。

三司

宋朝,最高的財政管理機構為“三司”,分別是鹽鐵司、度支司、戶部司,設立三司的目的為進一步制約宰相的權力。

內閣制度

在明朝,內閣制度誕生,內閣主要分為殿閣、制敕房、敕房,殿閣的長官為大學士,制敕房與誥敕房的職責為輔助殿閣的工作與一些文書工作,長官為中書舍人,內閣并不屬于中央政府的行政機構,內閣是由皇帝特別設立,直接歸皇帝管理與差遣的機構,是幫助皇帝處理解決日常政務與咨詢方案的場所。

軍機處

在清朝,政治制度大體沿襲明代,1729年中央政府設立軍機房,并且在1733年改稱為軍機處,軍機處的誕生極大程度上提高了君權與中央集權,其職責主要有各個地方官員的奏折由軍機處進行收集匯總與初次篩選,皇帝所發布的詔令也多是由軍機處進行草擬,不僅如此,其具有向皇帝推薦官員的權力,由地方官員到中央學士,軍機處均有權力進行舉薦。

地方行政機構

郡縣制

對于地方的管理中,秦朝采用郡縣制度,在每個郡設立郡守、郡尉、郡監;在縣設立縣令(長),尉、丞,在縣下還會設立鄉、里、亭進行進一步的管轄,從而將地方的權力進行相互制約,強化了中央對于地方的控制,有利于權力匯集于中央進行統一管理。

推恩令

在王國問題中,劉徹接受主父偃的建議,通過頒布推恩令削弱王國的封地,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這一制度通過對于各個諸侯的子弟進行進一步的分封,使得每一個諸侯所管理的封地面積變小,權力被削弱,并且將各個冊封的封地安置于郡縣內的重要位置,以此來方便中央政府地管理。當推恩令正式頒布,各個諸侯的封地變小,權力被削弱后,再通過“附益法”“阿黨法”等法律法規,打擊相互勾結的諸侯,并且通過頒布嚴苛的法律,以各個緣由削奪其諸侯的官職與封地,起到相應的震懾作用,并在地方設立刺史,職責為監察地方的官員,以此來維護中央政府的統治。

都督與都護

唐朝除了對于三省六部制中職責的細化,還加強了有關于地方官員的統治,其通過在邊疆等難以管控的地區設置都督與都護,進一步提升對于地方的統治,在官員的選拔上,中央政府不僅派遣使館對于地方官進行監察,縣級的官員也都是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并不具有自由選拔官員的權力,這一點大大制約了地方。

羈縻府州制

唐朝統治者在總結前朝關于民族政策的基本上,采用了羈府州制,即在實行都督府制度的同時,對于少數民族地區進行特殊的管理,任命少數民族的首領為地方都督、刺史,并且子孫可以世襲職位,不用繳納貢賦。

土司制度

因為元朝的疆土較為遼闊,所以中央政府注重于對于邊疆地區的治理,為了進一步控制地方,中央政府設立宣慰司,職責是管理地方的少數民族群體。如果這些官員的確有能力,中央政府就會命令其經常調換掌管的郡縣,以防止長期在一個地方掌權后,發展出割據一方的勢力,并且這些元朝土司,具有向中央提供供奉的義務,以此來加強中央集權,削弱地方的權力。

文化制度

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在思想上,漢朝采納“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政策進行主流思想的統一,在劉啟之前,漢代一直遵循“無為而治”的黃老學說,在這一自由的思想環境下,各個學說再次興起,與此同時,因為過于松散的政策,造成地方的王國問題與國家的禮樂崩壞等問題,而關于如何解決,不同學說各執一詞,并且無法從根本上進行治理與解決,在這一時代背景下,董仲舒提出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政策,通過確立儒家為主流正統思想,以此來進行規范。但“罷黜百家”并不是剔除除了儒家學說外的其他思想,而是將儒學作為私學的文教政策,將其作為有關于仕途晉升的主要考核方向,以此來奠定儒學的正統地位,通過思想的統一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

察舉制度

察舉制度自西漢開始建立,并延續了八百年之久,是漢朝時期選拔官員的主要制度。察舉制度即以德行進行推薦為主的選官制度,主要是通過刺史、郡守等地方官員與中央政府內的三公九卿等官員進行推薦選拔,從而走上仕途的道路,在察舉制度下,雖然會有孝廉、秀才的文化科目的考核,但是主要的考察項目還是其出身與德行,考試的成績作為輔助項目并不起決定性作用。

九品中正制度

九品中正制度自魏晉南北朝時期開始實行,在當時戰亂不斷,諸侯割據現象頻出的大背景下,九品中正制度順應時代發展,應運而生。在常年戰亂的背景下,考試難以進行,于是以道德標準作為考察與選拔官員的唯一途徑,在創立初期,選拔官員上可以做到德才并舉,清正廉明,但是隨著九品中正制不斷發展,一些世族地主階級,為了保證自身的權益,開始動用不正當手段操縱官員的選舉,出現不公正與腐敗的選官現象,為社會帶來一定的消極影響。

科舉制度

楊堅建立隋朝之始,為了進一步鞏固中央集權,加強皇權,在文化方面也進行了重大改革,在選拔官員的制度上,廢除九品中正制,形成科舉制度。科舉制度具有強調文化儲備,突出考試選拔人才以弱化推薦制度的特點,并且在每個地區定名額數量,具有較為廣泛的選拔面,其主要目的為選拔具有能力的精英人才走上仕途,為中央政府效力。在科舉制度初始階段,只考察試策一項,但隨著其完善與發展,考試項目的數量逐漸增多,并且在明朝,將八股文作為科舉考試的文體,將其嚴格規定為考試文章的寫作程式。

影響

積極影響

中國中央集權的前提是地方官吏的確立,如何選拔出有才干的地方官員,是中央政府面臨的主要問題,在這一基礎上,隋唐建立起科舉制度,通過考試向平民百姓開放政權,使得中央政府在選拔地方官員時具有相對客觀的選拔標準,這一制度的確立,不僅有利于地方官員選拔的透明性與公正性,還使得百姓有機會通過科舉考試走上仕途。

對于中央政府,把控地方的真實情況十分重要,中央集權制度的確立與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中央政府掌握地方信息的真實性,隨著其不斷發展,逐漸形成了雙重雙軌制的信息收集策略。第一個是由君主至宰相,宰相至官僚組成的信息傳播渠道,第二個是只由君主進行控制與支配的收集渠道,皇帝會設立內朝官,刺史與近侍等具有監察職責的官員進行真實信息的收集。而且兩個渠道相互輔助,以此提高信息的收集效率與真實性。并且在中央集權下,中央政府內部也設立了嚴苛的糾錯制度,以此來預防君主的獨斷專橫,秦朝的三公九卿制度,唐朝三省六部制制度與宰相的設立等,都具有提供建議供君主參考的權力,這一相互之間的制衡關系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專制獨裁情況的發生,降低決策的錯誤概率。

消極影響

在對于地方的治理過程中,在中央集權制度的背景下,當遇到災荒等自然災害時,統治者通常治理的根本目的在于維護自身的統治地位,而不是從百姓的角度出發,考慮他們的切身利益。所以盡管一些治理政策有利于降低自然災害帶給百姓的經濟損失,但是通常治荒政策缺乏仁慈性,會通過大量消耗人力物力進行治理。

中央集權制度的含義為地方政府服從于中央政府的管理,進行高效的統治,而君主專制的含義為聽命于君主一人的政策。當君主專制與中央集權結合時,而這通常并非同步發展,當中央政府的權力與君權被同步削弱時,中央與地方的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就會被推翻,在這一背景下,社會各個階層很容易陷入混亂與反叛當中。而當中央集權與君權較強時,皇帝大權獨攬的現象便會愈加明顯,君權獨攬下的人治逐漸凌駕于法治之上,地方階級的官僚主義就可能為了保護自我的利益,私下勾結他人進行權力的掠奪,欺壓百姓進行暴政的現象也會隨之出現。

“中央集權”與“專制”的關系和區別

概念不同

君主專制的概念為君主獨裁的原則,即所有的制度政策都由君主一人決定,具有一票否決的權力。中央集權的概念是整個國家是統一且完整的,地方的管理與治理必須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權力必須集中至中央政府。

誕生時間不同

君主專制制度不僅僅出現在中國的封建社會,這一制度在不同時期的不同國家都被實行過,比如古羅馬帝國時期,法西斯主義專制時期,波斯君主專制時期等。并且只要實行君主專制制度,就一定會實行中央集權制度,但是中央集權制度的實施并不一定伴隨著君主專制制度的實行,君主專制這一政體通常建立在中央集權制度上進行實施,例如秦漢古埃及。

具體表現不同

中央集權制度體現的是地方政府無條件服從中央政府的決策與制度,實施與執行中央政府下達的指令,從而形成君臣相輔相成的政治局面。君主專制體現的是君主的獨裁。在通常情況下,君主專制與中央集權的強弱表現并不是同步發展,在朝代末期,通常會出現君弱臣強或者君強臣弱的表現,在這一背景下,君權與中央集權都會被削弱,從而產生中央政府難以管控地方的現實因素,整體與局部的關系得到顛覆,國家陷入戰亂之中。

管理方式不同

君主專制制度下,因為是君主獨裁的方式,所以從決策到政策的實施都具有獨斷性與隨意性。中央集權制度的特點為地方政府在政治經濟與文化上并不具有自主與獨立的權力,必須服從中央政府下發的政策與法令,一切都受控于中央。

評價

《詩經小雅》中評價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p>

夏曾佑對于中央集權的定義為:“蓋中央集權云者,謂舉一國之政權,悉屬于政府,而聽其調度也。

在《論政府中央集權之誤下》一文中,蛤笑表示:“且其制行于立憲之國,而非所宜于專制之朝,即專制之朝,勉強行之,亦止宜于承平無事之時,而非所宜于憂患馮陵之日?!?

孫中山在《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宣言書》中提出:“前此清廷強以中央集權之法行之,遂其偽立憲之術;今者各省聯合,互謀自治,此后行政期于中央政府與各省之關系調劑得宜。大綱既挈,條目自舉。是曰內治之統一。”

參考資料 >

中國延續兩千多年的中央集權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 寧可.山大儒學院.2023-11-13

中國古代中央與地方關系是如何演變的?.中國政革網.2023-11-13

建國以來“中央集權制”的制度變遷——“現代化轉型視角下的中央與地方關系研究”之二十五.中國發展觀察.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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