丞相是中國古代官名,是宰相制度下的一種官職,是宰相的正式稱呼之一。丞相為百官之長,典領百官,輔佐皇帝治理國政,無所不統。
丞相最早于戰國時期由秦武王設立,有左、右丞相,至漢初只設一丞相,由于漢初實行郡國并行制,各封國中也設有丞相一職。劉徹時期,為加強皇權,開始對丞相權力進行削減,至劉欣時期,改丞相為大司徒,沿襲200多年的丞相一職中斷。東漢末年,劉協復設丞相一職,由曹操出任,但其職權地位已超出秦漢丞相的人臣之職。魏晉南北朝時期官制混亂,多朝曾常設丞相一職,其稱謂包括丞相、大丞相、相國等。三國孫吳政權常設丞相,并繼承了西漢前期的丞相制官僚體系。隋設有大丞相,是具有特殊地位、勢力龐大的官職。唐、宋、元時期,設置了三省制、二府制等,將丞相作為宰相的權力分給各個部門,丞相一職不再常設,僅在尚書省或中書省中偶爾設有左、右丞相職位。明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以謀逆罪誅殺丞相胡惟庸,并乘機廢除了中書省及丞相制,分中書省和丞相之權于六部,相對提高了六部的職權和地位,由六部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至此,從秦漢延至明朝的丞相制度宣告終結。
丞相自秦設立,至西漢早期其權力發展至頂峰。其職權包括選用官吏、彈劾百官、執行誅罪、主管郡國上計和考課、總領百官進行朝議與奏事、封駁和諫諍等;下設司直、長史、諸曹屬輔助其工作。劉徹時期開始對丞相權力進行削弱,此后歷代丞相權力逐漸被分散至各類官職、部門。丞相是因封建專制主義統治需要而誕生的官職,是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轉變。丞相進一步集中了權力,鞏固了中央集權制度,在官僚機構中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因皇權與相權的矛盾,其削弱、消亡是封建制度發展的必然結果。
定義
《漢書·百官公卿表》中記載“相國、丞相,皆秦官。”丞相可分為三類:權力最大的獨相;與大司馬、大將軍共存的集體宰相之一,其軍權被分割,權力受到限制;與包括三公在內的其它“公”共存的集體宰相之一,其軍權、政事權被分割,權力最小。宰相與丞相的區別在于,宰相是中國古代對于輔佐君主并掌握國家最高權力的官員的一種俗稱,不是具體的文華殿大學士,宰相在不同的朝代擁有不同的官職對應,丞相便是宰相制度下的一種官職,是宰相的正式稱呼之一。
沿革
創設
丞相一職起源于戰國時的秦國,其他諸侯國也有類似的職位,多稱相、相國,是輔佐君主的官職。《史記·秦本紀》和《宋書·百官志》記載:秦武王二年正式開始設置丞相官職;悼武王之子秦昭襄王以樗里疾為丞相。此后一般設置二丞相,又稱左、右丞相,按秦以左為上的習慣,左、右丞相即正、副丞相。秦滅六國之戰后設一員為丞相,二人為左、右丞相。胡亥以宦官趙高為中丞相,“中”即宮中宦官之意。
秦時丞相不世襲、不終身,由君主直接任免。其職權在《漢書·百官公卿》中記載為“掌丞天子,助理萬機”,即承受天子的命令,輔佐天子管理國家事務。秦朝的丞相職權地位與其擔任者的地位相關,如穰侯魏冉、范雎范、呂不韋呂不韋等以列侯之位擔任丞相之職者,其權力、地位等極高;沒有封侯的丞相則地位較低。秦代丞相并沒有明確的屬官記載,其行使職權主要依靠各級各類的官吏;也有秦丞相授予有才之人將軍等官職,但并非其正式屬官。
漢
漢代在繼承秦代丞相官制的基礎上,丞相的名稱、職權、地位都有一定的發展變化。西漢前期基本都是設置一位丞相,劉徹以前丞相多由功臣出任,其地位尊貴,是真正的行政長官,一切國事都歸丞相管轄。漢代丞相的職權主要包括:選用官吏、彈劾百官、執行誅罪、主管郡國上計和考課、總領百官進行朝議與奏事、封駁和諫諍等。西漢,丞相的官制逐漸完善,丞相權力到達頂峰。漢代丞相下屬的官吏包括司直、長史、諸曹椽屬。漢代帝王丞相禮遇隆重,擔任丞相者多為列侯,漢武帝時期開始為丞相封侯,丞相的地位隨之提升,直到東漢初年丞相封侯的制度才被廢除。漢代還形成了“將相不辱”和“將相不對理陳冤”的習慣,即便丞相有罪,也不明令斬殺,僅賜物使其自殺以顧全體面。
因丞相在必要時,會與君主發生沖突,而皇帝為加強自身權利,便開始對丞相多加削減。劉徹時期一度想要設置左右二丞相,但始終沒有任命右丞相,實際上仍然僅有左丞相一位丞相,且因漢以右為尊,故漢代右丞相為正,左丞相為副。劉驁時期進行了改制,設置司空、大司馬和丞相為“三公”,隨著三公制的正式建立,丞相的職權被一分為三。劉欣時期將丞相改為大司徒。東漢光武帝時期時期僅稱司徒,尚書臺取代丞相成為中央最高權力機關,丞相(時稱司徒)一職有名無實。至此丞相各項職權,如輔政、軍事、人事、參知機務權和對國家大事的決策權等都受到一定的侵蝕,其權力逐漸轉移至尚書一職。劉協時期董卓由太尉進位為相國,但司徒一官并存未被廢除;漢獻帝后期又復置丞相一職,由曹操出任,但曹操本身即其政權的主體,僅擔丞相之名。
魏晉南北朝
魏晉南北朝時期官制混亂,在正規官制外,形成了一套手握軍事力量的全程機構,可自由行使職權,皇權與相權的矛盾仍然存在,并逐漸形成三省制度,丞相職權繼續受到削弱。這一時期丞相出現了多種稱謂,并對皇權的威脅愈發嚴重,也導致了后世王朝對丞相權力的分割與削弱。
三國時期曹魏、蜀漢政權中僅在特定時期有丞相一職,如諸葛亮、許靖等都曾擔任丞相;而孫吳政權則繼承了西漢前期的丞相制官僚體系,其丞相一職與魏、蜀區別較大。孫吳的丞相是一種常設官職,作為君主的助手助理萬機,因其國內政治發展需要,偶爾也設置有左、右丞相;其下有長史、司職、丞相掾等屬官,形成其專屬的、完整的辦事機構;其職權包括選拔官吏、統率百官、統領三軍、坐鎮孫吳軍事重鎮、對君主言行進行勸阻和進諫等。
據萬斯同統計,魏晉南北朝時期,孫吳、成漢、前秦、西秦、東魏、北齊六朝常設有丞相一職;其他朝代丞相一職僅時有出現,其稱謂包括丞相、大丞相、相國等,而大丞相、相國之職已不再是丞相原代表的人臣之職,而是篡位弒君的過渡。
隋唐宋元
隋朝也設有大丞相、相國一職,但與魏晉南北朝時期相同,仍非尋常的人臣之職,是具有特殊地位、勢力龐大的官職。如李淵在初入長安時便自為大丞相、封唐王,后自為相國,受禪稱帝;宇文化弒隋煬帝后也自稱為大丞相,后又自立為帝。
至李世民時期,對尚書省、中書省、門下省的三省職權進行了具體的劃定,三省制正式形成,丞相作為宰相的權力分給三省機關。李治后為加強皇權,嚴格限制了擔任丞相一職的資格;武則天時期的狄仁杰、李隆基時期的姚崇等人皆因獲得了“平章事”稱謂而成為大國丞相,其他三省長官雖職位、權力不低,但都不再是真正意義上的丞相。
宋代設置有主文的中書省和主武的樞密院,稱為二府制,二府長官為執宰。丞相一職逐漸變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其副職則稱為參知政事。趙匡胤時期廢除了丞相和皇帝的“坐論”之禮,丞相的地位大幅下降。
元代官制承襲唐宋,設有中書省和樞密院,僅在官制名稱方面有所差異。丞相一職逐漸變為皇太子治下的助手。
自唐代起,丞相一職不再是常設職位,僅在尚書省或中書省中偶爾設有左、右丞相職位,相當于尚書左右仆射;丞相作為宰相制度下的官職,其職權被分散到各朝所設的各類部門中。
消亡
朱元璋建立明朝初期,沿用了元代的官僚制度,中央設有中書省,設左、右丞相總理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事務,地方則設行中書省以統管地方軍政事務。這一時期丞相權力極大,朱元璋為降低相權對皇權的威脅,從地方權力入手,將行中書省改為承宣布政使司,設置布政使司、提刑按察司和都指揮使司,逐步削弱了丞相權力。但由于丞相胡惟庸等人仍想依照宰相的職權行事,朱元璋于洪武十年(1377年),命元勛重臣李善長與李文忠總管中書省、大都督府、御史臺,以壓制中書省等機構的權力;洪武十一年(1378年),朱元璋下令“命奏事勿關白(稟告、報告)中書省”,至此中書省有名無實;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以“謀不軌”之罪誅殺了丞相胡惟庸,并廢除了中書省和丞相之職,將其權力分給六部,此后不再設立丞相一職,進一步加強了皇權的統治。
職權
丞相自秦設立,至西漢早期其權力發展至頂峰;劉徹時期開始對丞相權力進行削弱,此后歷代丞相權力逐漸被分散至各類官職、部門。
秦至西漢前期
選拔官吏
秦漢丞相有很大的官吏任用權力。秦昭襄王時期的丞相范雎曾言:“今自有秩以上至諸大吏,下及王左右,無非相國之人者。”秦末漢初時期,韓信因不得志而歸附漢王劉邦,又因不得志而欲離去,蕭何將其追回,并力排眾議拜其為大將軍,后韓信成為劉邦手下重要的軍事指揮;蕭何晚年還將曾與自己有隔閡的曹參推薦給劉盈,令其繼任丞相之位。《漢書·田傳》記載,至劉徹時期丞相幾乎掌握了全部的用人權利。
彈劾、誅罰百官
秦漢時期的丞相有彈劾百官和執行誅罰的權力。劉恒時期,丞相申屠嘉以內史晁錯有罪奏請誅殺晁錯;文帝寵臣鄧通對申屠嘉怠慢無禮,申屠嘉便以不敬丞相的罪名,正式行文召鄧通至丞相府,后文帝派使者營救才將其釋放;漢武帝時期的丞相田蚡曾彈劾灌夫“坐罵不敬”。
主管郡國上計
丞相的重要權力之一為總領郡國計薄。《漢書.匡衡傳》《漢書.丙吉傳》等歷史資料中都有記載丞相有領計薄、知郡實、正國界的職責。《史記·張丞相列傳》記載蕭何為丞相時是指專員掌管郡國上計,蕭何令善用算律歷的張蒼以列侯的身份居于相府,主管郡國上計。西漢前期,丞相通過總領地方上計,得以了解地方民情,并考查地方官吏功績,以此進行賞罰。據《漢書·黃霸傳》《漢書·魏相傳》記載,丞相也可委托其它官員代受計簿,以詢問地方情形。
總領百官奏事
秦漢時期,皇帝會召集百官朝議重大事情,或群臣上議,稱為集議,皆由丞相主持。集議內容廣泛,涉及立君、立儲、封贈、賞功、罰罪、食貨、選舉、民政、法制、禮制、邊事等。集議結果由丞相領銜奏事,皇帝與丞相進行最后決定。秦始皇二十六年統一中國后,曾令丞相王與博士進行集議帝號事宜。西漢迎立趙代王嘉劉恒則是由丞相陳平領銜上奏的。劉啟紀委初期,曾詔令丞相等官議孝文廟樂舞,由丞相主持并領銜上奏。
封駁諫諍
丞相在皇帝詔令有不符合法律、制度時,有封駁諫凈之權。漢景帝曾欲封皇后之兄王信為列侯,與丞相周亞夫商議,周亞夫以“非劉姓不得為王”為由反對。
漢后期
西漢前期丞相制度逐步完善,丞相權力極大,至劉徹時期形成了“權移主上”的局面。自漢武帝時期公孫弘以白衣入相后,丞相的人選格局不再局限于功臣列侯,其地位下降,職權也受到侵蝕。
輔政之權被侵蝕
據《漢書·車千秋傳》記載,自霍光以后,內朝首領處于輔政地位,最初在形式上仍保持內外朝首領共同輔佐天子的局面,丞相作為外朝首領被列為輔政大臣之一。而在田千秋之后,丞相作為輔政的地位在形式上被取消,此后丞相不再擔任輔政之職,皆由內朝官獨掌。如《漢書·蕭望之傳》記載,在漢宣帝遺詔中,輔政大臣里就取消了丞相。
軍事之權被侵蝕
劉徹后,丞相的軍事職權被歸于以將軍為首的內朝。據《漢書·張安世傳》記載,京師宿衛之軍、外出征戰之軍的統帥權均被內朝將軍掌握,軍事決策的權力也移至內朝,重大的軍事行動均由皇帝與內朝決定。據《漢書·馮奉世傳》記載,丞相在一般情況下不得參與軍事決策,只有在有皇帝特詔時,才能進入禁中與內朝臣共商軍事決策。
人事行政之權被侵蝕
丞相的人事行政權力也逐漸被內朝侵蝕,內朝成為最高彈劾機關。據《漢書·元后傳》記載,劉驁時外戚王鳳專權,王氏子弟“分據勢官滿朝廷”。內朝首領對外朝官員的選任的干預權也增大,如對外朝首領如丞相、大司馬、大將軍等內朝首領可以左右其任免。西漢后期內朝還可彈劾包括丞相在內的所有外朝官員。具體方式為由內朝首領書面彈劾奏免外朝官員,或在內朝會議中議定外朝大臣的罪名進行集體劾奏。
輔政之權被侵蝕
丞相的輔政之權也被內朝官員、尚書等侵蝕。劉徹以后,內朝逐步控制了尚書這一國家政事中樞組織,丞相不再能領導尚書,即剝奪了丞相對國家大事的決策權,丞相逐漸淪為內朝政令的執行者。同時尚書組織逐漸擴大,侵占了丞相的總領群臣、任免官員、監督彈劾百官等權力。
魏晉時期
曹魏和蜀漢
《通典·職官三》記載 “魏晉 以 來 , 相 國 、丞相多非尋常 人 臣之職 。 ”實際上主要指魏蜀兩國內, 曹 操 、 曹不 、 司 馬鼓 等擔任丞相時,其實際職權與君主權力相似,不再是人臣職權,帝王 只 是其 “ 挾天子 以 令諸侯 ” 的旗幟 。 《三國志》本傳記載諸葛亮在任蜀 國丞相時,蜀國政事皆有諸葛亮裁決,后 主劉禪只 是 名義上 的 國君。曹魏和蜀漢兩國的丞相是因時而設、因人而設的官職,其權力遠遠超出了傳統丞相的職權。
孫吳
孫吳的丞相職權、設置與西漢前期較為相似。《三 國志 · 吳 志 · 陸 凱傳》 記載,孫吳君主孫 皓在丞相 陸凱 病危之 時 派人 聽取 陸凱 對朝 中大臣 的安排 意見,可見孫吳丞相對 朝 中官吏有 任用 、 安 排之權,孫吳的君主還 以 法令的 形式規定了丞相 有統領百 官之權。據《 三 國志 · 吳 志 · 陸遜 傳》 記載,孫吳丞相還有統率三軍和坐鎮吳國軍事重鎮的權力,如派遣丞相 親率重 兵鎮 守作為孫吳屯積重兵、軍事要塞的武昌,體現了孫 吳丞相對 國家軍 權的掌控。此外,孫吳丞相還對君主的言行有進諫、勸阻和干涉的權力:孫吳丞相與國軍之間的等級秩序分明,丞相作為百官的代表,對君主的行為、國家決策等都可提出意見、進行規勸。
隋唐宋元
隋設有相國、大丞相,非尋常的人臣之職。這一時期丞相一職的職權、勢力極大,與魏蜀時期相似,更傾向于君主的權力而非人臣職權。
因丞相等官職地位特殊,此后歷代不再專設丞相一職。相權被逐漸分化至尚書省、中書省、門下省、樞密院等中央權力機關中。此后歷代在尚書省或中書省中,偶爾設有左、右丞相職位,相當于尚書左右仆射,握有一定實權。
明代
明代在中書省中設置左、右丞相,其職權為協助皇帝處理政治事務。由于中書省是百司總領,下設有吏、戶、禮、工、刑、兵六部,并對其起到總率的作用。故作為中書省長官的丞相的職權涉及各部,權力過大對皇權形成了威脅。
影響與評價
丞相是在封建專制主義統治需要下而誕生的官職,其運用權力協助皇帝處理政事、以皇帝之名頒布指令、指導和協調全國的工作。秦開創和確立了丞相一職,是戰國以來政治制度的重要轉變,丞相不世襲、不終身,標志著“世卿世祿”的世襲制被徹底廢除。此外,丞相使掌權人數減少,權力集中于一兩位丞相手中,且其任免直接由帝王決定,體現了權力的進一步集中,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重要構成部分。在官僚機構中,丞相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將皇帝與百官進行聯系溝通:上達群臣奏議,下傳皇帝旨意。在封建統治官僚機構的金字塔中,丞相處于皇帝之下、百官之上的第二等級,是官僚組織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丞相及其職權的演變,在不同程度上起到了穩定皇權、發揮政治效能、加強國家管理的作用,其被削弱也是封建制度發展的必然結果。
歷代丞相
秦
漢末、三國
十六國
隋
唐
遼
宋(尚書仆射改)
金(尚書仆射改)
元(中書丞相)
明(中書丞相)
參考資料 >
丞相.故宮博物院.2024-01-29
丞相.中國大百科全書.202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