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誅是古代刑罰之一,因一人犯罪而誅滅其親族,為死刑中的最高刑罰。族刑是家本位法制原則派生的。
族誅是連坐制度中最為嚴峻的一種,即對罪犯整個家族實施死刑。族誅始于商朝,當時被稱為劓殄,乃族誅的初形,斬殺犯罪者及其后代之刑;到秦朝,發展為誅三族、五族、七族;至隋,被隋文帝廢除,惟被隋煬帝復行并擴至誅九族。于明朝,更出現史上唯一一次的誅十族。關于誅三族,有三說:一說謂父母、兄弟、妻子;一說為父、母、妻;一說為父、子、孫。秦末丞相李斯和趙高曾被處以誅三族。誅七族,亦有兩說:一說為上至曾祖,下至曾孫;另一說為父之族、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母之族、從子、妻父母。誅九族,一指上至高祖,下至玄孫。一說為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孔傳:“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另外,明朝明成祖曾對朱允炆的老師方孝孺實施過歷史上僅有一次的誅十族。鄰近中國的韓國、日本和越南也曾使用族誅刑罰,其中韓國制度中對“族”的定義與中國制度中的定義幾近相同。
族誅是封建統治者為了鞏固其封建統治、打擊反對勢力、震慢其他勢力群體的一種極端刑罰。
產生背景
中國古代,政治以宗法制度為基礎,意識形態以家族觀念為核心。在法律上,也以家為基本的權利義務單位,實行家本位原則。一人得道,雞犬升天,可以光宗耀祖,蔭庇子孫,一人犯法,其父母妻子也往往要負連帶責任。族刑,就是這種家本位法制原則派生的。
歷史沿革
古代一人“犯罪”,常牽連到親屬也被殺載,叫“族誅”,古書上常稱做“族”,就是滅族的意思。
族刑的創始
原始社會, 在頻繁的氏族戰爭中, 勝利的氏族往往是把失敗的氏族全數殺死。這種野蠻的殺俘習慣, 可能就是后世階級社會族刑的來源。 啟討伐有馗氏時, 命令他的氏族聯軍說,你們不用力作戰, “ 予則祭戮汝。” 商湯征伐夏架, 也這樣命令他的氏族聯軍:你們不執行我的命令, “ 予則祭戮汝。” “ 擎戮” , 是把妻子兒女一并殺戮, 就是族刑。商朝的刑法實行“ 罪人以族” 的原則。商王盤庚說的“ 我乃刻珍滅之,無遺育。” “ 無遺育” ,斬盡殺絕, 不留后代。所以, 商朝一肯定有族刑, 但尚未完全制度化。 把族刑正式定為法律制度, 是由春秋時期的秦國創始的。《史記·秦本紀》記載秦文公二十年(公元前746年), “ 法初有三族之罪。”這以后, 在公元前695年, 秦武公又“ 族三父而夷其三族” 。這是族刑的一次實際應用。
族刑的變遷
在封建法制史上,族刑沒有斷過線。它的發展變化,大體上可分為三個階段,戰國、秦朝是盛行時期,西漢、魏晉南北朝起伏較大,唐朝以后趨向穩定,但明朝清朝又有加重。從立法史上看,秦、北朝,五代十國和明清是族刑的四個高峰。至于司法實際中,滅絕人性的族誅案例代代皆有。
第一個階段,戰國和秦代
李悝《法經》明確將族刑納入封建成文法的刑罰體系,如規定,“越城者,自十人以上則夷其鄉及族。”商狹變法,實行“連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參”即“叁”,“參夷”,就是夷三族。他將什伍連坐與族刑結合起來,從而使族刑的立法進一步系統化了。秦始皇統一中國以后,族刑成為秦朝酷刑中的一大主刑,“以古非今者族,“妄言者族”,“誹謗者族”,不一而足。
第二個階段,漢至南北朝。
西漢初期,劉邦“約法三章”,“除秦苛法”,但不僅不廢除族刑,還專門發布“夷三族之令”。呂雉執政時,為了緩和社會矛盾,宣布“除三族罪”。劉恒元年(公元前179年),又“盡除收律相坐法”。這是中國法制史上第一次正式廢除族刑。可是,僅僅過了十七年,趙國的新垣平謀反,漢文帝就又恢復了“夷三族”之刑。從此,族刑又濫用起來。劉啟時,發生“七國之亂”,就把主張削弱地方割據勢力的御史大夫晃錯拉出來當替罪羊,本人“腰斬”,其“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劉徹時,“龍城飛將”李廣之子李陵兵敗投降匈奴,李陵的母、弟、妻子全被砍了頭。東漢統治者也訴諸族邢。尤其是東漢未年,宦官擅政,權臣亂國,你殺過來,我殺過去,都要把對方的家口、親戚、朋友、黨羽殺光為止。董卓殺袁魄、袁族,王允殺董卓,曹操殺耿紀、董承等都是夷滅三族。
曹魏時期,凡謀反大逆,一概處以族刑,但不寫入法律。到曹魏政權的末期,族刑連坐制度上發生了一點變化。事情是這樣的:毌丘芝案(由毌丘儉謀反引發)中,毋丘儉被夷三族。毋的兒媳荀氏以及荀氏所生的已出嫁的女兒都應受誅。荀氏由于自己的兄長通過關系向魏帝說情,魏帝下令離婚,算免了一死。她的女兒彼時已經懷孕,荀氏就要求將自己沒為官婢,以贖女兒性命。主管官吏表示同情,上書給魏帝說:女人有三從之義,出嫁從夫。現在的法律,父母有罪,要株連已出之女而夫家受誅,又要隨夫家之戮。這是“一人之身,內外受辟”。他建議,未嫁之女,“從父母之誅”,已嫁之婦,“從夫家之罰”。這樣,曹魏王朝于公元255年修改了法律,族刑不再追刑已出之女。即婦女出嫁后,連坐族刑只從夫家,不隨娘家。
晉朝初期,是“今世之誅,動輒滅門。司馬熾永嘉元年(公元307年),為了標榜輕刑,宜布‘除三族刑”。這是封建法制史上第二次廢族刑。但不到十年又恢復了。公元315年,薄姬等的陵墓被盜,晉憨帝下了一個敕令:將盔墓者“誅及三族”。公元325年,東晉司馬紹重申“復三族刑,惟不及婦人”。族刑不及婦女,比起不追刑已出之女,則又進了一步。
南北朝時期,在族刑連坐間題上,南朝要有限制一些。南朝的南朝宋、南朝齊兩代,沿用晉朝律,情況與晉代相同。南朝梁律規定:犯謀反、降叛、大逆罪,本人皆斬,父子、兄弟等凡同居共財的男子,不論少長,一概棄市,母妻姊妹等從坐女子,應棄市的沒為官奴脾。這樣,處族刑的罪名限于謀反、降叛、大逆等,人數限于男性。尤其是婦人免予棄市,算是首創。但到南陳,陳霸先又恢復了“父母緣’坐之法”。
北朝的刑法比較酷濫。北魏初期,法律規定:“犯大逆者,親族男女無少長皆斬”。“親族”的范圍,也沒有界限,可以由統治者任意劃定。后來,崔浩等修北魏律,改定為:大逆不道者,本人“腰斬”,“誅其同籍”,十四歲以下的處官刑,女子沒為官女脾。“同籍”,指同居共財,范圍比“親族”小一些。北魏還有“門房之誅”,相當于“滿門抄斬”。北齊仍沿用北魏的門房之誅。
第三個階段,隋唐至明清
隋朝《開皇律》制定了十惡大罪,凡“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從坐女子已被排除在死刑之外。相比于北魏、北齊,顯得輕一些。
《唐律》對謀反,大逆罪實行緣坐和族刑。《賊盜律》規定:謀反及謀大逆者,不分首犯從犯一律處斬。其父及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歲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姊、妹、部曲、資財、田宅,一概抄沒。男八十以上及有篤疾者、女六十以上及有廢疾者可免。伯叔父及兄弟之子,流三千里。這也是連坐五世、誅殺三代。但處死限于成年之子,方法只用斬、絞,又把兄弟除外。就文字規定而言,算是歷代族刑中最輕的。
唐朝以后,族刑連坐的法律規定基本上以《唐律》為蘭本穩定了下來,宋朝元朝明朝清朝遞相沿用。當然輕重寬嚴也大有出入。《明律》規定:凡謀反及大逆者,不分首從,一概凌遲處死。被株連的親屬,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同姓異姓,伯叔父兄弟之子,不管是否同籍,亦不論篤疾廢疾,只要是十六歲以上的男子,一律處以斬刑,十五歲以下及婦女給功臣之家為奴,財產沒收。這實際上是“夷五族,,而且同居包括異姓,與《唐律》相比,范圍擴大了,手段也殘酷得多。
《大清律》中有關族刑株連的規定與《明律》基本一致。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大興文字獄,往往一字成獄,橫遭滅族之禍。明朝清朝時期,封建社會已走上末路,封建統治階級垂死掙扎,不斷加重對所謂謀反、謀大逆之類政治犯罪的處刑。這是兩個朝代族刑重于唐朝的主要原因。
類型
夷三族
夷三族,即誅滅三族。《史記·秦本紀》載,秦文公二十年(公元前746年)法,初有三族之罪,秦武公三年(前695年)誅三父等而夷三族。《漢書·刑法志》:“秦朝用商朝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即叁)夷之誅(即夷三族)。至商鞅變法才定為常法。所謂三族,有二說:一是父母、兄弟、妻子;二是父族、母族、妻族。《秦始皇本紀》:“以古非今者族。”《漢書·高帝紀》:“父老苦秦苦法久矣,排誘者族,耦語者棄市。”顏師古注:“族,謂誅及其族也。”漢朝初,沿用此法,當夷三族的,一律先鯨其面,其鼻,新其左右趾,然后答殺,桌其首,范藍(zuhai租海,剎成肉醬)其骨肉于市示眾;非磅胃組者,又先斷其舌。呂后元年(公元前187年)除三族罪,其后新坦平陰謀叛逆,又恢復三族之誅。魏高貴鄉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改定三族律令,父母有罪不追已出嫁之女。西晉司馬熾永嘉元年(公元307年)除三族刑,東晉明帝太寧三年(公元325年)又恢復,但不及婦女。唐以后至清一般適用緣坐辦法。
誅七族
誅七族。《史記·鄒陽傳》:“荊軒之湛(沉)七族。”七族有二說:裴驅集解引張晏日:“七族,上至曾祖,下至曾孫。”司馬貞索隱,“父之族,一也;姑之子,二也;姊妹之子,三也;女子之子,四也;母之族,五也;從子,六也;及妻父母,凡七。”
誅九族
中國古代對犯謀反、大逆等嚴重危害統治政權之罪犯者,處以誅連九族的酷刑。誅九族。亦有二說:《尚書·堯典》“以親九族。”孔傳:“以睦高祖、玄孫之親。"指本身以上的父、祖、曾祖、高祖和以下的子、孫、曾孫、玄孫,即上推四代至高祖,下推四代至玄孫;橫推三從兄弟。又孔穎達疏引夏侯、歐陽氏說,以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為“九族”(即異姓親族),其中父族四包括己身同族、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兒之子;母族三包括母之父族、母之母族、從母之子;妻族二包括妻之父族、妻之母族。隋朝時楊玄感反,隋煬帝誅之,罪及九族。明成祖碟方孝孺,宗族親友前后坐誅者數百人,亦株連九族。說還包括學生在內為十族。
誅十族
據《明史》及明朝錢士升《皇明表忠記》記載,燕王明成祖奪取朱允炆政權后,丁丑日召方孝孺起草即位詔書。朱棣見方孝孺堅不從命,即威脅道“汝不顧九族矣”方孝孺斥責說“便十族奈我何”“十族”,即在九族之外,并及朋友門生等。當時齊泰、黃子澄亦抗辯不屈,泰、子澄遂與孝孺同磔于市。朱棣登基的第八天,就在南京的聚寶門今南京中華門外誅了方孝孺“十族”。最為殘忍的是,朱棣將逮捕的方氏族人和朋友在方的面前殺死。方孝孺不為所動。據記載,遭難者達八百七十三人,行刑七日方止。此外,入獄、充軍、流放者亦數以千計。朱高熾繼位后,才為方孝孺等建文帝舊臣平反正名。
古代有滅三族、滅九族的刑法。《秦始皇本紀》“法初有三族之罪”,指誅三族,即父母、兄弟、妻子,一說指父族、母族、妻族。《項羽本紀》:“梁掩其口,白:“母妄言,族矣!’”此處“族”指秦法滅三族。后世所謂誅九族,包括從高祖到玄孫的直系親屬,以及旁系親屬中的兄弟、堂兄弟等。明朝方孝孺被明成祖誅滅十族,共殺八百七十多人。這是專制時代最殘酷的刑法。
【族誅】古代一人“犯罪”,常牽連到親屬也被殺載,叫“族誅”,,古書上常稱做“族”,就是滅族的意思。古代有滅三族、滅九族的刑法。《秦始皇本紀》“法初有三族之罪”,指誅三族,即父母、兄弟、妻子,一說指父族、母族、妻族。《項羽本紀》:“梁掩其口,白:“母妄言,族矣!’”此處“族”指秦法滅三族。后世所謂誅九族,包括從高祖到玄孫的直系親屬,以及旁系親屬中的兄弟、堂兄弟等。明朝方孝儒被明成祖誅滅十族,共殺八百七十多人。這是專制時代最殘酷的刑法。
族誅連坐(中國古代法律中既相聯系又有區別的兩種刑罰制度。族誅是一人犯罪而誅滅其族,屬于死刑的一種。連坐是一人犯罪而誅連其他大,包括同居(指與本人一起生活者),同族、親友、鄰里、上下級等。受誅連者除適用死刑外,還適用肉刑、徒刑、管刑、)杖刑等,含義比族誅更為廣泛。族誅、連坐在中國奴隸社會就已出現,開直沿用到清未其適用的犯罪和謎連的范圍歷代不同,大致說來,漢朝以前刑罰酷重,族誅也應用得較多,史書中關于滅族、夷三族、甚至夷九族的記載展見不鮮,連坐也被廣泛應用,如秦朝的政治性犯罪、隱滿人口和有礙國家賦役征收的犯罪、偷盜罪及官更職務犯罪均實行連坐。誅連的范圍極為廣泛。漢以后刑罰有所減輕。族課,連坐主要用于嚴重危害封建專制統治的謀反,大送、謀叛等犯罪,株連的范圍一般限于近親屬及有責任關系的上下級。但到明朝清朝時期,由于中國封建社會已開始走向衰落,社會矛盾比較尖銳,法律中有關族誅、連坐的規定又有所加重。特別是有柴統治者大搞法外用刑,大大擴大了族誅、連坐的范圍。清亡以后,族誅作為一種落后野蠻的刑罰制度被廢除,而連坐則在實際上沿用到國民黨統治時期。
連坐和族誅
連坐又稱相坐、隨坐、從坐、緣坐,是中國古時因一人犯法而使和其有一定關系的人(如親屬、鄰里或主管者等)連帶受刑的制度。夏朝便有“罪人以族”的說法;春秋時期,秦國的商鞭將連坐規定為明令的法律;經秦漢朝的進一步完備,至隋朝唐朝之際,連坐制度形成系統的法律體系,并寫人《唐律》;明朝清朝時期的連坐刑罰頻繁實施,尤其在清朝的文字獄中盛行。在實施對象上,連坐主要針對的是謀反、謀逆、謀叛等重大犯罪。
族誅是連坐制度中最為嚴峻的一種,即對罪犯整個家族實施死刑。具體又可分為誅二族、誅三族、誅七族,最慘烈者為誅九族。另外,明朝明成祖曾對朱允炆的老師方孝孺實施過歷史上僅有一次的誅十族。誅族刑罰存在于整個封建社會,尤其是西周以后,歷代王朝均以家族作為政治、法律的基本單位,一人高升,則一族受益;一人獲重罪,也往往會波及全族連坐和族誅在歷代都存在,直到1905年才被光緒帝廢除。
價值影響
《高帝紀上》:“父老苦秦朝苛法久尖,誹謗者族。”群族誅是封建統治者為了鞏固其封建統治、打擊反對勢力、震慢其他勢力群體的一種極端刑罰,雖然對維護其統治地位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同時也表現了統治者滅絕人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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