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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
來源:互聯網

海關(Customs),是依據本國(或地區)的法律、行政法規行使進出口監督管理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中國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

國際上,1787年召開的美國立憲大會賦予聯邦政府征收進口關稅和管理貿易的權利,1787年出臺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為美國建立全國范圍統一的海關和關稅系統打下了基礎。日本長崎港口在19世紀中葉設立了第一個海關。1952年,世界海關組織(WCO)的前身“海關合作理事會”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誕生,并于1953年1月26日舉行第一次理事會全體會議。1994年10月后正式工作名稱改為“世界海關組織”(WCO),將每年的1月26日定為國際海關日。1994年1月1日,歐盟出臺了人類歷史上第一部超國家的海關法典《歐盟海關法典》并于隨后數年多次修改,以保證海關能為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使國際貿易得以健康有序的發展,維護歐盟的政治經濟利益。在中國,陸地邊關起源于西周公國,春秋戰國時期開始征收關稅,是中國海關的萌芽,1685年第一次以“海關”兩字命名政府機構,自1859年英國人李泰國出任中國海關總稅務司起,中國海關被帝國主義國家控制將近一百年,這一時期的海關也被稱為“洋關”,直到1949年4月隨著人民解放戰爭的勝利,半封建半殖民地海關的徹底結束,1949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成立,1983年7月18日中國加入CCC,1987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2017年7月1日起實施中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2018年3月中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實現關檢融合。

國際上,美國海關屬于財政部,其海關署是美國海關的首腦機關,美國海關首要任務是防范恐怖分子和恐怖武器進入美國,其他主要職責包括緝捕非法入境者和查禁毒品及其他違禁品、保護農業及經濟利益免遭有害動植物和疾病侵害、保護美國商業免遭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規范與便利國際貿易、征收進口關稅、執行美國貿易法律等。歐盟由海關委員、稅務與海關同盟總司主管海關事務,各成員國海關當局主要負責監管共同體國際貿易、促進公平開放的貿易環境、促進內部市場的共同貿易政策以及實施共同政策、促進供應鏈的整體安全。日本海關大藏省的下屬機構,其職能包括征收有關稅費、通關管理、貿易監管和保稅管理等。在中國,海關的職責任務包括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進行監管,此外還包括海關征稅、查緝走私、海關統計等,管理體制采取垂直管理體制及三級事權管理,海關對進出境活動實施管理的主要手段是海關執法,執法權包括進出境監管、進出境稅費征收、海關行政許可、海關行政強制、海關行政處罰、走私犯罪偵查、配備和使用武器、連續追緝等。中國海關是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是具備行政執法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也是國家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

2015年,中國海關積極搭建國際合作平臺,舉辦了“一帶一路”海關高層論壇,71個國家(地區)海關和國際組織的負責人參加,達成《互聯互通西安倡議》等多項成果,與131個國家和地區開展了交往,深入參與世界海關組織(WCO)、世界貿易組織(WTO)、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亞歐會議(ASEM)等國際多邊機制海關合作,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國際影響力進一步提升。

基本概念

關境

海關的法律管轄范圍以術語“關境”來指稱。世界海關組織對“關境”的定義是“完全實施同一海關法的地區”。可見,關境是指實施同一海關法規和關稅制度的境域,即國家(地區)行使海關主權的執法范圍。

一般情況下,關境等于國境;特殊情況下,關境與國境并不一致。如果幾個國家(地區)結成關稅同盟,實施統一的海關法規和關稅制度,則組成一個共同關境。由于其成員方的貨物在彼此之間的國境進出不征收關稅、此時關境大于其成員方的各自國境。例如,根據《歐盟海關法典》中對統一歐盟海關關境的規定,歐盟海關關境大于各成員方的國境。關境小于國境的情況多數具有歷史或者地理的原因。例如,美國關島、法國圣皮埃爾和密克隆群島等海外領土在美、法兩國海關法中都被列入各自關境以外地區。

針對特殊情況,世界貿易組織規定經其主權國聲明和證實,一個地區可以單獨成為其成員由此產生了所謂的“單獨關境”,又稱“單獨關稅地區”。例如,1986年女王陛下政府發表聲明允許中國香港作為單獨關境。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之后,中國政府也發表聲明承諾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后仍保留其單獨關境的地位。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都是單獨關稅地區。

進出境運輸工具

進出境運輸工具指用以載運貨物和人員進出境的各種船舶、車輛、航空器、馱畜、特種運輸設備集裝箱和運輸管道等。

第一,海關監管的進出境運輸工具專指用于載運貨物、人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包括專門從事進出境運輸的運輸工具、兼營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用于從事來往于港澳與大陸之間運輸的運輸工具。從事境內運輸、載運非進出境貨物的運輸工具不屬海關監管的進出境運輸工具。

第二,海關監管的運輸工具指專門用于載運貨物、人員出入境的運輸工具。這里特別強調的是運輸工具出人境的用途。如果運輸工具是以貿易方式出入境的,即作為買賣對象的一次性出入境,則不能作為海關監管的運輸工具。海關按照進出境貨物的監管方式對其實施監管。

第三,進出境運輸工具的種類有船舶、車輛、航空器、馱畜、集裝箱、運輸管道等。

進出境貨物

進出境貨物是通過各種貿易方式或為貿易目的進出口的商品。根據進出境貨物的出入境目的和貨物的流向,可以將進出境貨物分為進口貨物、出口貨物和其他進出境貨物。

進口貨物:指從境外購進的商品。包括依照中國進出口稅則征稅進口的貨物、根據有關減免稅規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根據有關保稅管理制度保稅進口的貨物。

出口貨物:指售予國外的商品。包括依照中國進出口稅則征稅出口的貨物、根據有關減免稅規定減免稅出口的貨物、根據保稅管理制度保稅出口的貨物等。

其他進出境貨物:指除進出口貨物以外,以非貿易方式進出境的貨物。包括進境復出境的過境、轉運、通運貨物,暫時進出境貨物,未經批準進出境貨物等。

定義

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地區)普遍接受《京都公約》,根據《京都公約》總附約第二章E6款,海關指負責海關法的實施、稅費的征收并負責執行與貨物的進口、出口、移動或存儲有關的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政府機構。也就是說,海關是依據本國(地區)的海關法律、法規和本國(地區)所承擔的國際義務,代表國家(地區)統一行使關稅征收和進出關境監督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

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以下簡稱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

歷史沿革

國際

1952年“海關合作理事會”(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CCC)于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建立,是其成員方在國際海關事務方面進行溝通和協作的政府間國際組織。1994年10月后,正式工作名稱改為“世界海關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WCO),而CCC仍作為官方名稱保留。世界海關組織建立了一套國際標準的商品分類原則,稱為《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各成員方進出口稅則都以該制度為基礎,保證了國際范圍內貨物貿易統計的一致和規范,并將每年的1月26日定為國際海關日

美國海關

美國海關是歷史最悠久的聯邦政府機構之一,在貿易便利和邊境安全控制方面一直起著很關鍵的作用。美國海關的使命可以追溯到于1787年召開的立憲大會,此次大會賦予美國聯邦政府征收進口關稅和管理貿易的權利。海關通過執行反不正當貿易法幫助美國與其他國家開展貿易競爭,還通過緝獲毒品和其他有害物品維護美國的社會安全。1787年出臺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為美國建立全國范圍統一的海關和關稅系統打下了基礎。

1789年7月4日由第一屆國會通過并經喬治·華盛頓簽署了第一個關稅法案,法案規定了美國的關稅稅則和征稅制度,并設置了美國早期的海關機構。同年8月3日,被任命的59名征收員、33名調查員和10名海軍軍官來到了參議院就職。這些人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批由總統指定的政府官員。于是,在1789年8月初,美國海關誕生了,海關是美國第一個聯邦政府機構。

1875年美國在財政部內設海關處,監督管理全國海關的行政業務活動。1927年,將海關處改為海關局(Bureau of Customs),1973年,又將海關局改為海關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建筑遺存(Customs Adiministration),為財政部的一個重要部門,掌管全國海關所有行政、業務和技術工作。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海關相繼發表了《美國海關2000~2005年發展規劃》(US Customs Service Strategic Plan 2000~2005)、《美國海關現代化發展報告》(US Customs Modermization Report)等戰略性文件,實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對推進美國海關的現代化進程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1983年自動化商務管理系統的應用和1993年《海關現代化法案》的實施,對美國海關現代化管理體系的形成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1993年后,《海關現代化法案》的實施及貿易守法機制的引入使美國海關成功地實現了角色轉換,海關和企業共同承擔起了最大限度地遵守貿易法律法規的義務,海關職能由原來的監督、管理轉向服務、促進、伙伴和合作。

2001年“9·11”襲擊事件發生以后,美國對國土安全戰略進行了重大調整,美國海關也被納入到這一戰略的實施中。“9·11”事件發生之前,美國海關著重對進出口商業貿易進行管理;“9·11”事件發生以后,其管理理念轉變為“國家安全第一、商業管理第二”。2002年11月25日,美國總統喬治·W· 布什簽署了國會通過的關于成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簡稱DHS)的法案,國土安全部在總統簽字60天后正式成立,重組了包括原隸屬于財政部的海關署在內的23個聯邦機構的約17萬人。海關被劃分為兩個部門,原海關80%的人員被調整到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簡稱CBP),20%的人員被整合進移民與海關執法局(I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簡稱ICE),分別負責邊境執法與案件調查。

2003年1月24日,美國海關署正式改組為海關及邊境保護局(Bureau of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縮寫為CBP),隸屬國土安全部,統管邊境執法。原分屬海岸警衛隊、移民歸化局和農業部的邊境巡邏、移民、動植物衛生檢驗檢疫機構統一并入海關及邊境保護局。

歐盟海關

1992年8月,歐盟頒布了《歐共體海關法典》及其實施細則。同年歐盟理事會制定了《關于建立歐盟海關法典的第(EEC)2913/92號法規》,對共同海關稅則(包括商品分類目錄、一般關稅率、優惠關稅措施以及普惠制等方面)、原產地規則(包括一般規則和特殊規則)以及海關估價等做出統一規定。

1994年1月1日,歐盟出臺了人類歷史上第一部超國家的海關法典《歐盟海關法典》(以下簡稱《法典》)。在隨后的數年里,鑒于歐盟成員數的不斷擴大及國際經濟政治形勢的發展,歐盟對《法典》進行了多次修改,以保證海關能為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使國際貿易得以健康有序的發展,維護歐盟的政治經濟學利益。

2005年,歐盟修訂了第2913/92號條例的648/2005號海關條例,對全體成員國海關的進出口監管制度進行重大調整,將海關在加強保安,防范恐怖活動的職能提升到另一個高度。根據《海關法典》和《歐共體第2454/93號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歐盟所有成員國進出口貨物必須使用“歐盟統一報關單”進行報關。自2009年7月1日起,必須全面實行電子報關。

2008年,歐洲議會歐盟理事會第(EU)450/2008號《關于制定歐盟海關法典的條例》確定了歐盟需要重新制定海關法典,以應對國際貿易全球化演進新格局及其后盟內部海關流程再造的現實訴求。

2012年底,歐委會(歐洲委員會)通過媒體介紹了關稅同盟的現狀,指出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將來的工作重點。對此,歐委會強調了必須優先完成關稅同盟現代化進程,包括進一步簡化通關程序;必須加快解決政策缺口問題,涉及如何提高海關風險管理以及供應鏈安全、2013年統一海關懲罰標準、評估關稅配額規則、實施危機管理行動計劃及提升海關效率;歐委會將與成員國緊密合作,啟動海關執行內部管理評估以提供高質量的海關服務,改善歐盟范圍內資源利用效率。2013年10月,歐盟通過《歐盟海關法典》并定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實施。

日本海關

約220年前,日本同世界上其他國家之間的旅游和貿易僅局限在中國和荷蘭之間,長崎市(NAGASAKI)是當時唯一對外開放的港口。日本長崎港口在19世紀中葉設立了第一個海關。隨著1854年日美和平友好條約的簽訂,日本陸續開放其港口并建立“運上所”(Unjosho,現代海關的前身)負責管理進出口和涉外事務。

1872年11月28日(每年的11月28日為日本的“海關紀念日”),全日本的“運上所”都改稱“稅關”(Customs,現代海關名稱)。1897年以前的日本與荷蘭、俄國英國和法國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條約,被剝奪了關稅自主權。1911年,日本恢復了關稅自主權,各地海關均歸屬大藏省管轄。1943年,海關一度被關閉,直到1946 年6月1日才重新運作。

日本關稅局在全國范圍內設置了九個地區海關機構(即“稅關”),作為關稅局隸屬的大藏省的地方分支機構,地區海關下設稅關支署、稅關出張所、稅關支署出張所、監視所等機構,行使稅務、通關、監視和保稅等職能。至2008年,日本有有68個分關、117個支關以及9個防衛站。

中國

古代

中國古代陸地邊關自周代出現,西周建立于公元前11世紀,建國后開始建立管理陸路進出境事物的關卡機構,其任務是管理進出境的商旅和貨物。戰爭時期,則起到了防止人員外逃和抵御外敵入侵的軍事作用。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商品交換的發達,各國之間的交往頻繁,國家機構和政治制度的完善,關卡日漸增多,并開始征收關稅,古籍中出現了許多關于“關”“關市之征”的記錄,可以說是中國海關的萌芽。關市稅比魯國于公元前594年征收的“初稅畝”還早200年,是中國關稅制度的起源。

漢朝開辟“絲綢之路”,海關機構主要設在西北邊境的要塞上。歷史上著名的王昭君出塞和親,就是從西安市經過蕭關,最后從五原縣抵達包頭市的。張騫出使西域,開辟中國與中亞、西亞交往的通道。

其后隨著海外貿易的發展,邊關逐漸從陸地轉向沿海。唐朝設市舶司,當時每天出入廣州口岸的海船達數十艘,大的千噸級輪船可乘坐數百人,說明造船和航海技術已具相當水平。在這種情況下,唐玄宗即位(公元712年)后,在廣州設立了市舶司,專門管理海上進出境事務。其主要官員稱為“市舶使”。其他口岸如泉州、福州、揚州等地也有海船進出,但并未設立市舶司機構,有關事務由當地官員管理。以后宋、元、明一直沿襲這樣的制度,只是設立地點增多,而管理權限一般仍以中央直屬為主,地方協助為輔。關稅方面,市舶司對進口貨物征稅稱為“抽解”或“抽分”,對船舶征收“舶腳”即噸稅。唐宋元以實物征稅為主,明代后改用貨幣征稅。此外,宋代還出現了保稅制度的萌芽,除照章納稅外,還實行“寬期納稅使其待價”的做法,從中可以看出,中國關稅制度早在幾百年前,就已相當完備。

明朝重修長城,加強了對邊境地區的管轄。在甘肅省青海省設“茶馬司”,以茶換馬;在山西省和東北設“馬市”進行絹馬貿易。當時茶葉由國家專營,憑證外運,私茶出口屬違法,“茶馬司”和“馬市”是具有海關職能的機構。

1644年,中國少數民族滿族攻入北京,建立了清朝。在清政府統治下,實行閉關自守政策,限定設關地點、限制中外交往、限制航運業發展等。1683年,清政府廢除“禁海令”,指定廣東澳門、漳州市、浙江寧波和江南云臺山四處為對外通商口岸并設關。

1685年,清政府正式設立粵海關、閩海關、浙海關和江海關,準許外商來華貿易。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以“海關”兩字命名的政府機構。這四個海關中,以粵海關最為重要,在該關管轄范圍內,設總口七處,總口下轄小口約七十處,遍及整個廣東省沿海。

近代

第一次鴉片戰爭后,清政府被迫與英國簽訂《南京條約》,開放上海市福州市廈門市寧波市廣州市五地為對外通商口岸,訂立片面協定稅則并剝奪中國的關稅自主權。1854年,英國人乘上海小刀會起義后,海關工作陷于停頓之機,勾結美法駐滬領事與清政府一起成立了“關稅管理委員會”。臭名昭著的“幫辦稅務”從此亮相,英國人在篡奪了上海海關管理權之后,又進一步將“幫辦稅務”推廣到其他口岸。各地在1858年修訂的《通商章程》的基礎上,陸續建立了一批洋關,如廣州、汕頭市鎮江市、寧波、天津市、福州、廈門等地。這些洋關控制了對外商船和貨物的進出口管理,而清政府名義下的海關,即常關,只能管理中原地區船只及其貨物,形成了“一地兩關”的不正常局面。1858年,又應侵略者的要求,規定除罌粟、絲茶三項外,所有進出口貨物一律值百抽五,成為世界上進口稅最低的國家。

在人事制度上,設有總稅務司、稅務司、幫辦、檢察長等,雇用的洋員長期保持在1000多人,來自20多個國家,其中英國人占了一半以上。1859年到1949年共有五任總稅務司。自1859年英國人李泰國出任中國海關總稅務司起,中國海關被帝國主義國家控制將近一百年。這一時期的海關也被稱為“洋關”。

國民政府時期

在國民政府成立后,于1927年設立了財政部關稅署。但海關內部總稅務司制度仍予以保留,僅作了一些“改善關制”的調整工作,包括改善華員的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以緩解華洋關員待遇不公的矛盾。

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北平市天津市上海市、南京等大城市相繼淪陷,出現了淪陷區海關。1941年底太平洋戰爭爆發后,設在上海租界內的總稅務司署被日寇占領。當時中國出現了海關分而治之的局面,即共產黨解放區海關、國民黨統治區海關和日本人占領下的淪陷區海關。

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后,國民政府接收淪陷區海關,開始全面投靠美國。總稅務司一職由美國人李度擔任,直到1949年4月隨著人民解放戰爭的勝利,最后一任洋人總稅務司李度逃亡臺灣,從而宣告半封建半殖民地海關的徹底結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海關總署”)于1949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統一管理全國海關,標志著中國經濟大門的“金鑰匙”回到了人民手中。1951年3月23日政務院第77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最早頒布的正式海關法律。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中國海關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尤其是職能的調整和變化。改革開放后,中國海關的發展步入正軌。

1983年7月18日,中國加入《關于成立海關合作理事會公約》。1987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并于2000年7月8日、2013年6月29日進行了兩次修正)首次對中國海關的性質、執法依據和職能任務進行了明確表述。1998年7月,“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新體制建立,由海關總署、公安部聯合組建走私犯罪偵查局,設在海關總署。同年,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衛生檢疫局及動植物檢疫局整合組建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由海關總署管理,關檢合并。1999年1月,中國海關緝私警察隊伍成立。2001年起,中國海關按照當時“依法行政、為國把關、服務經濟、促進發展”海關工作方針,以建立現代海關制度為目標,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監管制度、稅收制度保稅監管制度、統計制度、稽查制度、緝私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同時關檢分離,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合并組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從2003 年1月1日開始各級海關走私犯罪偵查部門統一更名,“偵查局”改為了“緝私局”。2006年5月,國務院同意將海關總署口岸規劃辦公室更名為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明確海關總署是國家口岸管理職能部門,賦予了海關口岸開放規劃管理、口岸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協調地方政府口岸工作的新職能。同年,海關總署發布第43號公告,啟動了實施跨關區“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之后,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為海關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特別是在轉變政府職能、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等方面,對改革海關監管管理體制,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推動內陸同沿海沿邊通關協作,實現口岸管理相關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等部署了具體任務。2014年海關總署第45號公告第一次提出了區域通關一體化的概念,啟動京津冀海關區域通關一體化改革。

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

2017年海關總署第25號公告,決定從2017年7月1日起實施中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企業可以任意選擇通關或者報關地點和口岸,在中國任何一個地方都可辦理通關手續。其終極目標是“全國是一關、一關通天下”,核心是“兩個中心、三項制度”,“兩個中心”是風險防控中心和稅收征管中心,“三項制度”是以“一次申報、分步處置”為核心的稅收征管方式改革和全國隸屬海關功能化建設。

關檢融合改革

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明確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關檢再次合并。關檢融合的目標是實現“五個統一”,即申報單證、統一作業系統、統一風險研判、統一指令下達、統一現場執法。其總體思路是“兩變兩不變,即執法內容及管理手段改變,業務架構及業務流程不變。

職責任務

國際

美國海關

美國海關首要任務是防范恐怖分子和恐怖武器進入美國,其他主要職責包括:緝捕非法入境者和查禁毒品及其他違禁品、保護農業及經濟利益免遭有害動植物和疾病侵害、保護美國商業免遭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規范與便利國際貿易、征收進口關稅、執行美國貿易法律等。

歐盟海關

歐盟各成員國海關當局主要負責監管共同體國際貿易、促進公平開放的貿易環境、促進內部市場的共同貿易政策以及實施共同政策、促進供應鏈的整體安全。各成員國海關當局負責落實相關政策措施,以實現保護共同體和各成員國的財政利益;保護共同體免受不公平、非法貿易的危害,同時支持合法的商業活動;保證共同體及其居民的安全,保護環境,必要時與其他機構密切合作;在海關監管和貿易便利化之間保持平衡等目標。

日本海關

日本海關的職能包括征收有關稅費、通關管理、貿易監管和保稅管理。其主要任務是:負責執行國家關于關稅、噸稅和特別噸稅(大噸位船舶上的互惠稅)的政策和制度;負責管理、調研、起草關稅的法令規章以及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關稅協定;管理對進出口貨物、船飛行進行監視的業務;檢查、取消和辦理進出口許可證手續;征收進口稅等。

中國

海關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并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海關有四項基本任務,即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編制海關統計。隨著社會發展和國家形勢變化,尤其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海關履職的任務更加艱巨,維護貿易安全與便利、保護知識產權、履行原產地管理職責、協助解決國際貿易爭端、實施貿易救濟和貿易保障、參與反恐和防止核擴散等非傳統職能任務不斷加重。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后,進出境檢驗檢疫成為海關新的職責任務。另外,海關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等也是海關的任務。

海關監管

監管是海關最基本的任務。海關監管不是海關監督管理的簡稱,海關監管是依法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等進出境活動所實施的一種行政管理,而海關監督管理則是海關全部行政執法活動的統稱。

海關征稅

海關征稅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海關法》與《關稅條例》,征稅工作包括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查緝走私

國家實行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各有關行政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均應移送海關依法處理。

海關統計

凡是實際進出境并引起境內物質存量增加或減少的貨物以及進出境物品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均列入海關統計。對于部分不列入海關統計的貨物和物品,根據中國對外貿易管理和海關管理的需要,實施單項統計。

性質

國際

國際上對海關的核心職能,即征收關稅和對進出境貿易及相關活動實施管理具有一致的認識。也就是說,海關是統一行使國家(地區)關稅征收和進出關境監督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

中國

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

根據《海關法》第三條的規定,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海關。海關在國務院機構序列中屬于國務院直屬機構。《海關法》中的“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以下簡稱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明確了海關的主管事項是“進出關境”的“監督管理”,并對監督管理的對象進行了規定,明確了海關“進出關境監督管理”的職能、職權和職責。

具備行政執法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

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的一個部門,海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同時,海關也具備非常明顯的行政執法職能,故亦可稱為行政執法機關。《海關法》中關于海關的性質和職能使用了“監督管理”的文字描述,“監督管理”一詞就更加凸顯了海關的行政執法機關的性質。此外,《海關法》中關于執法監督和法律責任的規定,以及海關法律法規體系中關于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的相關法律法規,也共同建立了中國海關行政執法的體制和程序,嚴格規范了中國海關的行政執法行為。

《海關法》第二條規定的“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涉及海關行政執法的法律淵源和范圍。這里的“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與海關進出境監督管理相關的法律,以及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因此,海關事務屬于中央立法事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關法律規范,其制定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也不是海關執法的依據。

國家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

海關履行職能也是國家宏觀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海關代表國家專職負責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及其相關海關事務實施監督管理,因此具有對其他政府部門進出口行政管理的部分驗證職能。這是海關與其他行政機關的不同之處。

管理體制

國際

美國海關

首腦機關高度發達

美國海關屬于財政部,但海關管理自成體系。海關署是全國海關的首腦機關,統一管理美國海關的業務、機構、預算、人事。美國海關署高度發達,是名副其實的首腦機關。其特點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人多、部門大。美國海關共有18000人,僅海關署就有1200人,占全國海關總人數的近7%(1995年實施機構重組前為1800人)。

二是重點抓決策和管理。海關署除了法規和裁定司、調查司現場業務司、貿易戰略司、信息技術服務司、國際事務司、國會與公共關系司、財務司、人力資源管理司、內部事務司10個司(office),還有直接為署長服務的法律總顧問、計劃與評估辦公室、貿易督查官、平等就業辦公室等4個顧問機構。

三是指揮集中統一。美國海關署10個司中真正對現場執行具有指揮權的部門只有兩個,一個是現場業務司,另一個是調查司。其中,對現場通關具有指揮權的只有現場業務司。

四是監督有力。海關署內務司是10個司中人數最少的,但內務部門或明或暗的監督威懾力很強。同時,現場業務司下屬的20個管理中心在執行層面上發揮著實際的監督協調職能。

口岸業務管理的中樞在中心海關(service ports)

美國共有301個口岸海關,其中有51個屬于中心海關,其余250個口岸海關只起口岸驗放作用。雖然在海關署和51個中心海關之間設有20個管理中心,但這些機構不僅人數少(一般只有10~15人),而且職能有限,在口岸業務管理中真正起關鍵作用的是中心海關。總署機關以外負責通關管理的各類專家全部集中在51個中心海關。中心海關按照貿易守法、旅客程序、出口程序及執法程序等業務程序設置業務管理機構,另設若支持保障機構,機構設置比較簡單,并不與總署對口。業務管理的政策和法規指令由總署通過“自動化報關處理系統”(ACS)發布,執行中的問題通過中心海關的關長向現場業務司請示,涉及政策法規解釋和商品歸類的問題則向法規和裁定司請示。中心海關本口岸及下屬口岸的通關決定由專家決定。

基層口岸人數少,功能簡單

美國250個基層口岸人數都比較少,每個口岸少的有幾人,多的有幾十人。人員構成上除口岸關長外,其他都是查驗關員(inspector)。口岸的功能配置也十分簡單,主要是根據中心海關進口專家的指令進行驗放、口岸緝毒、關境巡邏等。基層口岸不設人事及其他后勤保障機構。

歐盟海關

歐洲委員會主管海關事務的機構有:海關委員、稅務與海關同盟總司。歐盟海關作為一個關稅同盟的進出境管理機構,必然要求各成員國在統一的海關框架內設立統一的海關制度和體系,執行共同的貿易政策和其他相關的規定。任何一個成員國海關在行使執法權力時,不再單從本國利益出發,而是必須考慮歐盟整體利益,以保衛所有成員國家和公民的利益。

日本海關

日本海關是大藏省的下屬機構,日本關稅局隸屬于大藏省,并接受經產省的領導和監督,主管全國海關的工作;關稅局在全國范圍內按行政區域設置了九個地區海關機構(稱“稅關”),作為大藏省的地方分支機構行使職能。

中國

垂直管理體制

中國海關實行集中統一的垂直管理體制。現行《海關法》第三條規定:“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海關。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第七條規定:“各地方、各部門應當支持海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非法干預海關的執法活動。” 這在法律上對海關垂直管理體制進行了明確。

垂直管理體制是單一制國家政體中行政管理體制的一種類型,具有事權集中、權責明確、指揮統一、便于控制等優點。當兩個單位處于絕對領導和被領導關系時,這兩個單位就呈垂直領導關系。上級對下級具有絕對領導權,即人事權、財務權、業務權等的絕對管轄;下級對上級呈絕對服從關系。

海關實行垂直管理體制是改革開放和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國家領導人就曾指出海關執行著國家統一的政策、法律和法規,必然需要垂直管理體制來保障各項政令的統一。海關是國家對涉外經濟實行宏觀監控的部門,其工作具有鮮明的涉外性,必須排除各種干擾,獨立行使職權,才能發揮海關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的整體效能。

三級事權管理

按照集中統一的要求,中國海關實行海關總署、直屬海關、隸屬海關三級垂直管理的行政管理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為正部級。在中國各地設立42個直屬海關,直接由海關總署領導,向海關總署負責,負責管理一定區域范圍內的海關業務。直屬海關在海關三級事權管理中發揮著承上啟下的作用。隸屬海關在三級事權管理中處于最基層,由直屬海關領導,向直屬海關負責,負責辦理具體海關業務。

中國各海關還設有多個辦事機構,辦事機構不是一級海關行政組織,而是海關總署直屬海關或隸屬海關的派出機構,其職權和業務范圍由派出單位確定并管轄。廣東分署、天津特派辦(天津特派員辦事處)、上海特派辦(上海特派員辦事處)是海關總署的派出辦事機構。

組織結構

國際

美國海關

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組織架構包括:特別行動(Field Operation)、邊境巡邏(Border Patrol)、國際事務(International Affairs)、法規(Regulations & Rulings)、貿易政策管理(Strategic Trade)、訓練發展(Traing & Development)、財務(Finance)、人力資源管理(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信息技術司(Information & Technology)、特別行動(Field Operation)。另設有九個辦公室,由直屬局長(Commissioner)和副局長(Deputy Commissioner)管轄:情報辦公室(Intellegence)、過渡管理辦公室(Transition MGMT,臨時性的)、反恐辦公室(Anti-Terrorrism)、貿易關系辦公室(Trade Relations)、主任參事辦公室(Chief Council)。

歐盟海關

歐盟有27個成員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浦路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羅馬尼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英國。

歐洲委員會設有海關委員,同時,設有稅務與海關同盟總司,主管海關事務。稅務與關稅同盟總局分為五個局:海關、海關和稅收政策的數字交付、間接稅和稅務管理、直接稅、稅務協調、經濟分析與評估、國際和總務。

日本海關

日本海關關稅局下設總務科、管理科、海關司、監控部、事業部、調查科,同時設有海關培訓中心及海關中央分析中心兩個其他機構。

中國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負責中國海關工作、組織推動口岸“大通關”建設、海關監管工作、進出口關稅及其他稅費征收管理、出入境衛生檢疫和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驗檢疫、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海關風險管理、國家進出口貨物貿易等海關統計、全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海關科技發展規劃以及實驗室建設和技術保障規劃、海關領域國際合作與交流、垂直管理全國海關、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在海關總署派駐紀檢監察組。

海關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建筑遺存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為正部級。中國海關總署主要職責是:

資料來源

直屬海關

除三個單獨關稅區外,中國在全國的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42個直屬海關。

資料來源

派出和其他機構

海關總署在廣州市設立廣東省分署,其主要任務除了監督、檢查、指導廣東省內七個直屬海關的工作外,還負責對廣東省內海關及長沙市南寧市海口市重慶市成都市、貴陽、昆明海關實施監督審計、巡視和培訓。

天津市特派員辦事處主要負責監督、檢查華北地區的北京、天津、石家莊市鄭州市太原市呼和浩特市滿洲里市七個海關和中國海關管理干部學院的工作。

上海市特派員辦事處主要負責監督、檢查華東地區的上海、南京、杭州市寧波市合肥市福州市廈門市南昌市青島市九個海關和上海海關學院的工作。

上述三個海關總署派出機構均不辦理具體海關業務。此外,海關總署設有上海海關學院,并在學院內設有中共海關總署黨校。

海關執法

國際

美國海關

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的執法模式是在原海關、移民及動植檢等各項業務制度的基礎上,設置一系列新的與反控職責相關聯的業務制度,還負責延伸到境外的相關執法活動。相關制度包括:

(輸美)集裝箱安全倡議

(輸美)集裝箱安全倡議(集裝箱 Security Initiative,簡稱CSI),在全世界20個最大輸美集裝箱港口派駐關員,負責對輸美集裝箱進行事(起運)前檢查或查驗。

海關與貿易界合作反恐計劃

海關與貿易界合作反恐計劃(Customs—Trade Partnership Against 恐怖主義),通過海關與進出口貿易商的合作,促使進出口貿易商按照海關提出的反恐要求,對其自身的生產(Production),運輸(搬運作用),進口(Importation),分銷(Distribution)等供應鏈(Supply Chain)的各個環節進行安全防護,達到輸美貨物安全目的。

智能邊境安全系統

智能邊境安全系統(Smart Border 證券 System),通過先進的計算機系統,高科技的檢查檢驗設備,現代化的監管理念等,在確保反恐和有效打擊走私違規的前提下,加快進出境旅客與貨物及物品等的通關速度。

一張面孔對外

一張面孔對外(One Face At Border),根據口岸及邊境整合的實際情況,為方便合法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等的快速通關,CBP成立伊始,即開始設計將查驗護照、旅客行李物品檢查及動植物查驗有機結合在一起的監管制度。

反恐及反走私通關數據自動分析鎖定系統

設置設立反恐及反走私通關數據自動分析鎖定系統,通過情報信息資料共享,情報部門對進出境旅客及貨物報關數據分析研究并提供的準確情報線索,用先進的計算機系統發現并鎖定有嫌疑旅客及有疑點的貨物,提高查緝和查發的準確率。

提前申報制度

施行提前申報制度,在原提前報關的基礎上,要求航運公司盡量提前將旅客及貨物清單(Manifest)的電子數據登錄到海關的通關系統,規定確切的出境旅客名單不遲于飛機起飛30分鐘前申報,進境的旅客及貨物在飛機離地30分鐘后立即報關,使CBP調查人員有較為充裕的時間進行數據分析。

此外,CBP還在原有的監管制度內,增添了反恐的內容,如對港口、運輸工具、集裝箱和貨物等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等。并與有關部門的情報信息的交換及交流,確保相關信息的共享。如密切與美國海岸警備隊的聯系配合,構筑海、岸一體的反恐打私防線。與海運及航空公司、報關運輸公司等企業建立合作伙伴關系,通過登錄其計算機系統,拓展情報來源,及時查發可疑情況及有關線索。同時將重大的需要深入調查的走私案件及線索移交移民海關執法局(ICE)調查處理,雙方及時互通和交流有關走私犯罪情報信息。

歐盟海關

歐盟海關作為一個關稅同盟的進出境管理機構,要求各成員國在統一的海關框架內設立統一的海關制度和體系,執行共同的貿易政策和其他相關的規定。任何一個成員國海關在行使執法權力時,不再單從本國利益出發,而是必須考慮歐盟整體利益,以保衛所有成員國家和公民的利益。

日本海關

日本海關執法角色包括:積極采取各種措施,征收包括關稅、消費稅和進口貨物應納的其他國內稅;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嚴格監管,防止毒品、槍支以及與恐怖事件有關的物品、侵犯知識產權等危害社會安全的物品走私進入日本;簡化海關手續,改進海關各種管理系統,實現通關便利,以維護貿易秩序和推動貿易健康發展等。

中國

海關執法是指海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處理進出境活動中具體事項的行政行為,是海關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是海關對進出境活動實施管理的主要手段。

要素

一是主體要素,即執法主體為海關;

二是客體要素,即海關執法對象的具體化;

三是內容要素,即法律賦予海關的權力與當事人履行義務的統一;

四是形式要素,即通過執法的形式要件來表現海關執法的內容;

五是依據要素,即海關執法的依據是海關法律、法規,進出境檢驗檢疫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與進出境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這是海關判斷、衡量、處理海關執法問題的基本標準。

范圍

時間范圍
法定期間

法定期間可以分成按日計算、按月計算、按年計算三種,在海關法律體系中有四種規定的情形。

期間的開始:海關監管法規定的有兩種情況:“之日起”和“.....·后起”。

期間的屆滿:按日計算的,以最后一天為屆滿日。按月或按年計算的,應以最后一個月相當于開始月份的那一天為屆滿日。

節假日處理:如期間屆滿的最后一天是節假日,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日。由于期間進行的不可間斷性,所以節假日在期間中間的,不予扣除。

期間的順延: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其他客觀原因而耽誤辦理有關海關手續或履行其他義務的,經海關批準,一般可在原定期間的范圍內順延一次。

指定期間

指定期間即海關依照監管職權,對進出境活動的當事人履行其義務所指定的時間。這種期間是相對于法定期間而言的,是法定期間的一種補充。指定期間在海關監管法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海關監管實踐中時常有運用。海關的監管起訖時間即為指定期間的重要體現。從業務流程上看,對從事進出境運輸業務的各類運輸工具的監管早于對貨物的監管,海關的監管應當從運輸工具進境起至結關離境止。

區域范圍

海關執法的區域一般限于“海關監管區”(主要辦理一般的海關執法業務)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辦理部分延伸性海關業務)。

海關監管區

海關法》對“海關監管區”的概念做了明確的闡述,“海關監管區,是指設立海關的港口、車站、機場、國界孔道、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和其他有海關監管業務的場所,以及雖未設立海關,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的進出境地點。”

所謂“有海關監管業務”,是以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活動實施有效執法為基本特征,以履行《海關法》所規定的各項海關手續為具體表現形式。因此,海關監管區可以理解為:“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活動,依法辦理海關手續的規定區域。”

海關附近沿海沿邊地區

海關附近沿海沿邊地區是指海關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建筑遺存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省政府確定的邊境或沿海設關地周圍的一定區域。

同時,為強化海關作為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緝私局和進出境檢驗檢疫職能部門的地位,《海關法》及進出境檢驗檢疫方面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除公民住所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經直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進行檢查。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徑行檢查,可以扣留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海關在履行檢驗檢疫后續監管職責時,可以對進入中國市場商品進行抽查,對進出口商品安全問題進行追溯調查,對企業遵守進出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狀況進行檢查。

權力

海關執法權是指在海關監督管理職權的范圍內由《海關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授予海關的一種支配和指揮的力量,是海關監督管理職權的具體化和表現形式,也是國家意志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

特點
特定性

海關依法具有進出境監督管理職權的資格。《海關法》明確了海關管理進出境活動的主體資格。

第一,海關具有進出境的監督管理權,其他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個人都不具備,不擁有這種權力;

第二,海關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在法律范圍內依照自己的判斷做出決定,發布命令,獨立地組織和實施行政行為;

第三,海關能夠獨立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活動,獨立承擔因實施權力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強制性

海關管理的相對人對于海關依法所實施的管理活動有服從、接受和協助的義務。如果海關管理的相對人不服從海關監督管理或妨礙海關行使職權,海關可以運用其權力強制海關管理的相對人執行和服從自己的行政決定,以保障行政行為的有效實施。海關管理的相對人如果拒不履行海關的行政命令或行政處理,海關可以依法強制其履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復合性

海關依據法律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同時,還可以依據法律授權行使一定的立法權和司法權。

自由裁量性

海關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自行判斷和選擇自己認為正確的行為,從而更加準確地貫徹法律意圖和體現公正。由于海關行政管理的客體非常廣泛,內容和形式也常有變化,在監管和處罰的過程中往往有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這就需要海關執法人員在法律許可的幅度范圍內具體靈活地掌握、運用和處理。

廣泛性

海關在口岸代表國家對進出境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及相關事務實施監督管理,其管理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諸多方面。海關不僅要面對中國公民,又要面對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既要面對自然人,也要面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法人,其職能具有廣泛性。

行使原則
合法原則

一是主體資格合法。涉稅走私犯罪案件的偵察權,只有緝私警察才能行使;海關行使某些權力時應“授權或批準”,否則不能擅自行使這些權力。

二是須有法律規范為依據,無法律規范授權的執法行為,應屬無效。對管理相對人來說,盡管屬于無效,但也必須服從與遵守。

三是程序合法。

四是一切行政違法主體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理性原則

海關在執法時必須公平、正當、合理地行使權力。海關關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自己的意志,自行判斷和選擇采取最合適的行為方式及其內容來行使職權。因此要遵循適當原則。為了防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進行監督的法律途徑主要有行政監督(行政復議)和司法監督(行政訴訟)。

程序法定原則

海關的職權、海關行政執法的權力及海關調查相對人違法行為、處理相對人的程序,都只能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賦予的職權,海關不得行使;即使是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也必須在法定的授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行使。

獨立行使原則

海關法》第三條規定:“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建筑遺存負責。”海關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海關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管理的垂直領導體制,地方海關只對海關總署負責。

內容
進出境監管

海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貨物、物品、運輸工具進出境活動實施監管。

檢查:海關有權對進出境的運輸工具,以及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和走私嫌疑人的身體行使檢查。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的地區,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批準,有權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除公民住所外的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場所進行檢查。

查驗:海關有權對進出境的貨物和物品進行核驗。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提取貨樣。

查閱:海關有權對進出境人員的身份證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憑證和文件資料等進行查閱。

詢問:海關有權對違反《海關法》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嫌疑人進行詢問。

稽查:海關在法律規定的年限內,有權對企業進出境活動及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財務記賬憑證、單證、資料等進行核查和審計。

查詢: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批準,有權查詢涉案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賬戶。

復制:海關有權對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憑證和文件資料等進行復制。

進出境稅費征收

稅費征收是指海關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進出境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征收稅費。還包括依法對特定的進出口貨物、物品減征或免征關稅;對海關放行后的有關進出口貨物、物品,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依法補征、追征;對進出口貨物的價格進行審查;對申報進出口貨物、物品的屬性有疑問,經現場查驗不能確認的,提取貨樣進行化驗鑒定;征收滯納金與滯報金。

海關行政許可

海關行政許可是指海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與海關進出境監督管理相關的特定活動的權力。

資料來源

海關行政強制

措施

海關行政強制措施是指海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扣留:海關有權對違反海關法律、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以及與之有關的憑證、文件資料等進行扣留;對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海關可以依法申請扣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經直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限時扣留審查。

封存:海關發現被稽查人的進出口貨物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嫌疑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封存有關進出口貨物;發現被稽查人有可能篡改、轉移、隱匿、毀棄賬簿和單證等數據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批準,在不妨礙被稽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下,可以暫時封存其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

稅收保全:進出口貨物納稅義務人在海關依法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相關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執行

海關行政強制執行是指海關在有關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為實現監督管理職能,依法強制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

提取貨物變賣與先行變賣:進口貨物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海關可以依法提取變賣處理: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所有人聲明放棄的貨物,海關有權依法提取變賣處理:海關依法保留的貨物、物品,不宜長期保留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先行依法變賣;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海關申報及誤卸或溢卸的不宜長期保留的貨物,海關可以按照實際情況提前變賣處理。

強制扣繳和變價抵繳關稅:對超過規定期限未繳納稅款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從其賬戶存款內扣繳稅款,或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查扣并依法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海關行政處罰

海關有權對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進行處罰。

走私犯罪偵查

海關緝私部門有權偵查有走私犯罪嫌疑的人員、貨物、物品和行為。

配備和使用武器

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配備并使用武器。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定,由海關總署會同公安部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海關使用的武器包括輕型槍支、電警棍、腳鐐手銬以及其他批準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

連續追緝

海關對違反海關法逃逸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進行追緝。對于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連續追緝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其他

海關還有行政裁定、行政復議、對知識產權實施邊境海關保護等權力。

執法監督

海關執法監督是指特定的監督主體依法對海關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的監察、檢查、督促等,以此確保海關權力在法定范圍內運行。為確保海關能夠嚴格依法行政,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得以正確實施,同時也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中國《海關法》專門設立《執法監督》一章,對海關行政執法實施監督。這是海關的一項法定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海關履行職責,必須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嚴格執法,接受監督。海關執法監督主要指中國共產黨的監督、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監督、監察機關的監督、審計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管理相對人的監督、社會監督,以及海關上下級機構之間的相互監督、機關內部不同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督、工作人員之間的相互監督等。

關稅

關稅領域

一國海關征收關稅的區域就叫關稅領域,也稱為海關范圍或關境。

如果稅率一定,則關稅領域的大小決定關稅收入的多少。在世界經濟中,關稅領域的變動正在向兩個相反的方向發展,一方面,許多國家采用建立經濟特區、自由貿易區和保稅區等不斷縮小本國關稅領域的優惠政策,以達到吸引外資和擴大對外貿易的目的。另一方面,又有相當多的國家建立關稅同盟,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關境連成整體,擴大了的關稅領域,執行統一的海關法令,同盟國對來自非同盟國的產品征收較高的統一進口稅,對同盟國之間的進出口商品則征收低稅或免稅。從8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的發展來看,不斷縮小本國關稅領域的國家大都是發展中國家,建立關稅同盟而擴大關稅領域的國家主要是工業發達國家。西歐共同市場是最為典型的例子。美加貿易協議也是統一關稅領域的一個范例。

海關稅則

海關稅則又叫“關稅稅則”。海關稅則是一個國家對進出口商品征稅的規章和對進出口的應稅商品和免稅商品所作的系統分類的一覽表。因此,海關稅則由課征關稅的規章條例和關稅稅率表兩部分構成。

海關稅則是一個國家對外貿易政策和關稅政策的具體表現。利用海關稅則可以達到保護本國經濟和實行差別待遇的目的。其特點如下:

一是復式稅則占主導地位,指在一個稅目下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稅率,對于來自不同國家的進口商品,適用不同的稅率。例如,美國的海關稅則是兩欄式稅則,第一欄為優惠稅率適用于同美國簽有雙邊最惠國待遇的貿易協定以及關貿總協定成員國的出口商品。第二欄為普通稅率,普通稅率比優惠稅率高一倍乃至十余倍。日本的海關稅則有四欄:基本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和暫定稅率。

二是商品分類非常精細。對同類商品的差別產品規定不同的稅則號列,就能更有針對性地保護國內經濟和實行關稅差別,有效地實施對外經濟貿易政策。1952年12月歐洲關稅同盟研究小組擬定了《海關稅則商品分類公約》,同時設立了關稅合作理事會,并制訂了《關稅合作理事會稅則目錄》。該目錄又名《布魯塞爾稅則目錄》。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采用這種分類,但美國加拿大則仍采用本國的分類方法。

課稅方法

從價稅(ad valarem duties)

從價稅是按進口商品的價格征收一定百分比的關稅。從價稅的特點是稅額隨商品價格漲落而升降。當商品價格上漲時,稅額相應提高;反之亦然。征收從價稅最復雜的問題是進口商品的價格確定。一般有三種方法:一是包括運費、保險費在內的價格作為征稅的價格標準;二是裝運港船上交貨價格為征稅標準;三是以海關估價為征稅標準。

從量稅(specific duties)

從量稅是按照進口商品的重量、數量、容量、長度、體積和面積等計量單位為標準計征的關稅。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以商品重量為計征標準的。在采用從量稅的情況下,當商品價格下跌時,關稅的保護作用自然地得到加強;反之,商品價格上升時,保護作用則自然地減弱。

混合稅(mixed or compound duties)

混合稅又叫復合稅,是指對某種進口商品,既采用從量稅,又采用從價稅的一種混合征稅方法。具體運用時,一種是以從量稅為主,加征從價稅,另一種是以從價稅為主,加征從量稅。

選擇稅(alternative duties)

選擇稅是對某種商品同時訂有從量稅和從價稅兩種征稅方法,在征稅時,選擇其中一種為課稅方法,用從量稅,或用從價稅。選擇稅的方法比較靈活進口國可以根據進口商品的價格變動和國內經濟情況的需要選擇有利的課稅方法。

中國海關

設關原則

海關法》以法律形式明確了海關的設關原則:“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對外開放的口岸”是指由國務院批準,允許運輸工具及所載人員、貨物、物品直接出入國(關)境的港口、機場、車站以及允許運輸工具、人員、貨物、物品出入國(關) 境的邊境通道。國家規定,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必須設置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是指雖非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口岸,但是海關某類或者某幾類監管業務比較集中的地方,如轉關運輸監管、保稅加工監管等。

海關關徽

中國海關關徽由商神手杖與金色鑰匙交叉組成。商神手杖代表國際貿易,鑰匙象征海關為國家把關。關徽寓意著中國海關依法實施進出境監督管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關銜制度

關銜制度是中國繼軍銜、警銜后實行的第三種銜級制度。關銜是區分海關關員等級、表明海關關員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海關關員的榮譽。2003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江澤民主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五號頒布實施;7月8日國務院第十四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海關關銜標志式樣和佩戴辦法》,溫家寶總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三百八十四號頒布實施;8月4日海關總署正式下發《首次評定授予關銜辦法》。

設立目的

一是海關行政執法活動具有反走私斗爭的尖銳性、對抗性,要求指揮統一、行動快捷、反應迅速、紀律嚴明,以確保政令暢通,維護海關執法的嚴肅性。海關工作人員在打擊走私第一線佩戴關銜,明確現場海關工作人員的級別,有利于現場指揮,避免臨陣紊亂、貽誤時機。

二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海關需要在有效監管的前提下提高通關效率。實行關銜制度,有利于完善通關作業現場的監督制約、層級管理機制,適應海關業務現場管理及時處置的特點,便于及時處理監管現場發生的緊急復雜事項。

三是實行關銜制度,有利于海關工作人員增強責任感、榮譽感,激發進取心,更加忠實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也便于人民群眾對海關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有利于提高執法隊伍的素質,促進海關廉政建設。

四是實行關銜制度,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

關銜等級

海關關銜按照職務等級編制,體現了以職務等級為主,以關銜為輔的原則。根據《海關關銜條例》的規定,關銜設五等十三級。

根據《海關關銜條例》的規定,海關工作人員職務與關銜等級之間的對應關系,即從局級副職以下職務開始,下一職務的最高關銜是上一級職務關銜的第二檔,這符合海關隊伍和海關的局、處、科三級機構層次的特點。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關銜授予與晉升

經考試錄用的海關工作人員、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或者從其他單位調入海關工作的人員,在確定職務后授予相應關銜。關銜的晉升、選升、降級按照規定進行。海關工作人員由關務員晉升關務督辦、關務督辦晉升關務督察、關務督察晉升關務監督,須培訓合格后晉升。海關工作人員退休后,其關銜予以保留,關銜標志和授銜命令證書由本人保管,非經關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再佩戴關銜;調離海關系統,辭職或被辭退的,其關銜不予保留,關銜標志予以收回;受到開除處分的,應取消其關銜,關銜標志和授銜命令證書均應收繳。

國際影響

2015年,海關積極搭建國際合作平臺,舉辦了“一帶一路”海關高層論壇,71個國家(地區)海關和國際組織的負責人參加,達成《互聯互通西安倡議》等多項成果。

國際互聯互通方面,開展了中國與塞爾維亞等國“1+4”海關中歐陸海快線通關便利化合作;中蒙俄海關和口岸促進貿易便利與口岸發展合作;“渝新歐”等中歐班列海關便利化合作;中俄海關、口岸、鐵路多部門合作;建立了中國-歐盟、中美、中俄、中哈、中國-東盟、上海合作組織、中日韓、金磚五國等海關合作機制。

在口岸合作方面,中國對俄、哈、蒙、越等毗鄰國家口岸合作取得積極成果。

中國海關已與131個國家和地區開展了交往,對外簽署了166個合作文件,同31個國家和地區開展AEO互認合作,深入參與世界海關組織(WCO)、世界貿易組織(WTO)、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亞歐會議(ASEM)等國際多邊機制海關合作,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國際影響力進一步提升。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23-12-27

俞建華個人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24-01-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概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24-01-03

中國海關國際影響力顯著提升.人民網.2024-01-08

“9?11”后美國進出境機構改革.手機鳳凰網.2024-01-09

歐盟海關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24-01-09

Leadership and organisation.Taxation and Customs Union.2024-01-09

關稅局の機構.稅関Japan Customs.2024-01-09

海關總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國政府網.2024-01-05

Role of Japan Customs.Japan Customs.2024-01-09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外交部網站.2024-01-03

海關關銜制度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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