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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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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有多個解釋,在奴隸社會法律乃是神的意志的體現;近代實證分析法學派認為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和意志的體現。而馬克思主義法學則認為,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法是階級和國家的產物,根據不同的標準和視角有不同的分類。國外的法制史經歷了古代、中古和近現代時期,中國的法制史經歷了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和當今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治。

全面理解法律,包含法律的特征、價值、法律關系、規范及體系、淵源及效力、法律的作用,以及法律責任和法律制裁。作為體現國家意志的工具,法律除了具備確定、穩定和非溯及力特征外,還具有普遍性、強制性、程序性和可訴性等特征。法律的價值,就是法律對人和社會在秩序、安全、自由、正義、尊嚴、效率、平等、和平等方面所體現出的積極意義;當法律價值發生沖突時,不同性質的社會有不同的處理原則。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在調整社會行為或社會關系過程中形成的,并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系;其構成要素有主體、客體和內容。法律規范包括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法律規則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具有嚴密邏輯結構的行為準則;法律原則在法律規則不足時,為其提供支撐和指導;一個國家中的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就是法律體系。法律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者適用范圍。而上述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地位的法律的外在表現形式就是法律淵源。法的作用是指法律對人的行為或社會所產生的影響及其效果。

法律的實施指法律規范在社會現實生活中被人們具體運用與實行,分為執法、司法和守法三個方面。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法律實施過程,就是法律的推理和解釋的過程。

法律的概念與分類

概念

法律的概念眾說紛紜,存在數種解釋。在奴隸社會,關于法律概念的主流觀點是:法律乃是神的意志,最早的法官往往是祭司和僧。在古代中國,據說長著獨角的神獸——獬豸能判斷糾紛的對錯;而在西方,神學的法律觀念一直綿延到中世紀。

隨著文明進步,出現了反封建、反神學的自然法學的概念。它認為世上有兩種法律,一個是理想的絕對完美的自然法;一個是實在法,即國家制定出來的現實的法律。到19世紀的實證分析法學派認為,法律就是主權者的命令和意志的體現。

而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律作為國家意志,是由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分類

應當的法和實際的法

自然法學派的思想家把法律分為自然法和實在法,也就是“應當的法”和“實際的法”。前者認為,法的終極目標是實現公平正義,帶領人們過上善和有意義的生活;世界上存在著一個理想的和完美的法律,它是一切現實法律的基礎。17世紀,自然法的思想成為當時政治法律領域的主導性思潮和學術流派。“實然法”即一個國家現實存在的法律。自然法學者認為:國家制定的實在法必須要符合自然法的原則和標準,如果制定法和自然法的準則沖突,那么它就是沒有法的效力的“惡法”。

文本中的法和實踐中的法

前者一般是指法律的條文性規定,表述了國家對人們從事相關活動的要求和期待;后者一般是指在現實生活中,真正約束著人們的行為、調整著人們生活的規則,它有可能是國家的法律,也有可能是鄉土的習慣、宗教的戒律或者行業的紀律等。在任何一個時代和任何一個國家,寫在文本上的法律不一定能夠進入生活,不一定發揮預期的作用,不一定能夠實現立法者的意圖。“實踐中的法”是由社會法學派首先提出來的,社會法學看來,研究司法審判,研究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命運,研究法律與社會之間的相互關系,才是對法律的真正負責和關懷。在法學發展史上,社會法學讓人們超越了文本上的法律的局限,看到了一個更廣闊、更真實、更接近生活本身的法律領域。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人類法律的發展,經歷了從不成文法大奧成文法的過程。成文法是現代法律的主要形式,它又稱制定法,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和公布的、以規范化的文字表現出來。西方法制史上,《十二銅表法》是較早的成文法;中國春秋時期制定的《法經》開創中國成文法的先河。不成文法是指非經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但經國家認可并賦予其法律效力的行為規則,它主要包括習慣法和判例法。習慣法即人們把它當做法律一樣遵守且內容不違背公序良俗的習慣。或者說“不成文法來自習俗確認的規范”。判例法是指法院的前一個判決能夠產生約束法官此后審理類似案件行為的效力,這種先例就稱為“判例法”。由于不成文法沒有書面文字記載所帶來的局限,即便在英美等傳統上以判例法為主的國家,判例法也逐漸被成文法所代替。

公法與私法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是歐陸法系國家所特有的法律傳統,最早來源于古羅馬,但當時二者界限并不明顯。到19世紀,公私法的劃分成為重建法律制度的基礎,其概念變得基本、必要和明確。公法的目的主要在于約束國家機關的權力,而私法的目的主要在于維護私人活動的自由。一般而言,在大陸法系國家,公法主要由憲法和行政法兩個主要部分構成,憲法規定國家機關組織及其活動的原則,行政法調整對公共事務的行政管理以及行政機關與私人之間的關系;而私法主要由處理私人事務的民法和商法組成,民法處理民事活動,商法規范商事行為。

實體法與程序法

實體法是規定當事人有關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為保障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實現而規定的有關方法、步驟、模式的法律。從法律發展的歷史看,程序法的興起相對要晚一些,古代法律體系中一般沒有獨立而發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到近現代資本主義社會,開始推崇程序正義,程序法逐漸成為與實體法同樣龐大同樣重要的法律部門。但古代英國的普通法則不一樣,其最初的內容主要是程序性的,其實體法體系則是由判例形成。

國內法與國際法

國內法是由特定的主權國家創制的,它僅僅在該國主權管轄范圍內普遍適用,對一國主權范圍內的自然人、社會組織都有約束力;國際法是指由不同的主權國家、政治實體和國際組織通過協議制定或公認的、適用于相關國家的法律。17世紀《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簽訂,開創了以國際會議的形式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先例。此后,單一主權國家被認為是國際政治的基本單元,人們根據外交實踐中普遍接受的原則處理國家之間的關系,從威斯特伐利亞會議一直延續到今天的由無限制主權的國家組成的國際社會。

法律的演進

世界

古代

世界上最早出現法律文明(習慣法)的地方是古代東方的古埃及。隨后西亞兩河流域出現楔形文字成文法系,最早的成文法典《烏爾拉姆法典》誕生于此地。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漢謨拉比法典》標志古代東方法律發展到完備階段;古印度法《摩奴法典》影響了東南亞國家。古代西方法的典型代表是古希臘法和羅馬法。古希臘公法發達,雅典“憲法”對西方民主政治的影響極大。古羅馬法形成了完善的法律體系,對近現代西方國家法律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

中古世紀

中古時期世界范圍內的三個重要法律體系是日耳曼法、教會法和伊斯蘭法。日耳曼法是中世紀前期在西歐占統治地位的法律,屬于英美法系的歷史淵源之一。教會法是一個宗教法律體系,在中世紀中期發展成為西歐占統治地位的法律體系;伊斯蘭法是東方世界的一個典型宗教法律體系,顯著的特點是政教合一,至今仍是伊斯蘭國家的重要法律淵源之一。

近現代

英美法系歐陸法系是近現代最重要的兩大法律體系。英國法是英美法系的母法,英國法的一個重要的特色是以判例法作為主要法律淵源,此外還有普通法、橫平法和制定法等多種形式。美國法繼承了英國法。而法德日俄是大陸法系的重要代表。中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大陸法系繼承羅馬法,也稱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法國法是大陸法系的母法,它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法律淵源以成文法為主,《法國民法典》在法國法律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德國法也是在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建立的,但它包含的日耳曼法因素更多,更加注重社會利益的保護。日本法總體上具有歐陸法系的特點,保留了中華法系傳統因素,二戰后受到英美法系的強烈影響。俄羅斯以成文法為主要淵源,十月革命后,創立了第一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理論中含有片面強調法的階級性及國家主義傾向的負面因素。

中國

中國法制歷史的發展階段可以分為幾個階段:夏商西周三代時期,是中國法制的最早雛形時期。春秋戰國至秦漢是中國封建法制的確立和發展時期,涌現出李悝吳起商鞅韓非子李斯等法家人物,主張法律制定后應公開;通過嚴格執法維護法律權威。西漢時中國古代的本土法學律學開始形成,中國法制史上涌現出一大批律學大家,如張斐杜預長孫無忌薛允升等人,注釋性律學經典有《張杜律》《唐律疏議》《讀例存疑》《漢律輯存》《唐明律合編》《薛大司寇遺集》等。

晚明時期反對維護君主專制的法律,要求立法“為公”,以“家天下之法”代替君主的“一家之法”。清末以后,中國法制開始進入資本主義法制時期。晚清出現王韜等資產階級改良派,主張建立君主立憲的政治制度。到戊戌變法時期,康有為等改良派試圖通過變法,用資本主義的法律制度代替封建主義的法律制度。之后,以孫中山等為代表的資產階級革命派提出了“三民主義”,并將其奉為立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制定了中國史上第一部資產階級的憲法性文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中國社會主義法的建立經過了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的曲折轉變,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及此后逐步成熟的鄧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理論的真正起始。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中首次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想。2011年3月10 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莊嚴宣告:“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法律本體

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一是,法律是通過權利、義務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范,具有確定性、穩定性和非溯及性。二是,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體現國家意志。三是,法律具有普遍性,對所及范圍對所有人和事具有普遍約束力。四是,法律實施具有國家強制性,具有最高強度的社會規范。五是,法律具有嚴格的程序性,它的制定、實施乃至救濟必須通過一定的程序。除上述五點外,法還具有可訴性。

法律的價值

法律的價值,就是法律對人和社會的積極意義,包括秩序、安全、效率、平等、自由、正義、尊嚴、和平等。其中自由和正義是法學家們關注的熱點問題。對自由的實現途徑,一是通過立法實現自由的法律化和權力化;二是通過司法協調自由和救濟權力;三是法律對自由加以限制。關于正義,當代西方主要的正義學說有相對正義論、形式正義論、社會體制正義論、資格正義論等。

法律的價值沖突,包括自由與平等的沖突,自由與秩序的沖突,正義與秩序的沖突,公平與效益的沖突。當法律的外在價值與內在價值沖突時,一般應采取“內在價值優先于外在價值”的原理來處理,也就是應優先維護法的確定性、安定性與權威性。而法律外在價值相互間的沖突解決原則有:價值位階原則,個案平衡原則,比例原則,效益和成本原則。

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在調整社會行為或社會關系過程中形成的,并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系。其構成要素有主體、客體和內容。根據所屬法律部門和司法實踐的要求,法律關系可分為憲法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婚姻法律關系、勞動法律關系、環境法律關系、軍事法律關系以及訴訟法律關系等。從法律規范功能上分為調整性功能和保護性功能。從法律關系主體地位上分為平權型法律關系和隸屬型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條件為法律規范、法律事實和主體;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法律規范與體系

法律規范

法律規范即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法律規則是法律的具體表現形式,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來調整人們的行為,它具有嚴密的邏輯結構,具有明確的責任與后果規定。法律規則的邏輯三要素包括適用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分為授權性規則、義務性規則、權義復合性規則;強制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確定性規則、委托性規則、準用性規則;保護性規則、獎勵性規則、制裁性規則。

法律原則是可以為法律規則提供支撐和指導的基礎性或本源性的原理和準則,以彌補法律規則的不足,它具有概括性、穩定性、指導性的特征。根據不同標準分類,可分為政策性原則和公理性原則,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實體性原則和程序性原則。

法律體系

也稱部門法體系,指一個國家中的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具有系統性、統一性、主客觀統一的特征。

中國古代社會“諸法合體”,所以基本上沒有法律部門的劃分傳統。直到清末沈家本修訂法律后才開始采用歐陸法系國家的一些劃分模式。中國國民黨政府將國家法律體系分為“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受蘇聯影響,劃分標準存在爭議。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的基本結構,確立了以公法、私法和社會法三個部類構成的三維法律結構:以憲法為統帥,以法律為主干,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重要組成部分,由憲法及相關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統一整體。

法律的淵源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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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淵源是指法的來源。英國法學家沃克所著的《牛津法律大辭典》列明五種含義:法的來源;影響法律、促進立法及推動法律變革的一些理論或哲學基礎;法律的形式淵源;對法律規則做出權威性解釋的文件淵源;作為法律文獻的文字淵源。但是法學上一般使用的法律淵源就是指法律的形式淵源或效力淵源,即由特定國家機關制定或者認可,通過不同方式創立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地位的法律的外在表現形式。

古羅馬,法律的淵源包括議會制定法、皇帝敕令、羅馬元老院決議、法學家注釋等。中世紀英國,法律的淵源包括制定法、普通法和衡平法。現代伊斯蘭國家,除了國家頒布的各類法律之外,《伊斯蘭教圣經》、圣訓以及伊斯蘭教法學家對《古蘭經》的注解也是有效的法律形式。在古代中國秦朝,國家法的主要形式包括一般的法律、皇帝的詔令、法律解釋(法律答問)以及法庭的判例(廷行事)等。唐朝時期,已經形成了豐富多樣、條款完備的各類成文法,包括律、令、格、式等不同形式。明朝開始在成文法典之外將以往的判例編為“條例”,以彌補普通法律的不足。

法的淵源分為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前者指那些可以體現為權威性法律文件的明確文本形式中得到的淵源。后者指那些具有法律意義的資料和值得考慮的材料,分為:正義標準、推理和思考事物本質(naturererum)的原則、衡平法、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會傾向和習慣法。

當代中國法的正式淵源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自治法規、國際條約、法律解釋,以及規范性法文件、經濟特區規范性法文件和軍事法規、規章。非正式淵源有政策、風俗習慣、道德原則和正義標準、法理學說、指導性案例、外國法。

法律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者適用范圍,即法律對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適用。在一個主權國家范圍內,法的對人效力主要涉及的是法律對本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約束力問題。法律的時間效力,涉及法律何時開始生效、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律對于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者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法律的空間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適用于哪些地區的問題,一般來說,一國的法律適用于該國主權范圍所及的全部領域,包括領土、領水、領空,以及作為領土延伸的本國駐外使館、在外船舶及航空器等。

對于中國的執法何和司法而言,當法律規定不一致,應按照《立法法》確立的原則和裁決機制,分情況適用法律: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特別授權法優于普通法;新法優于舊法。當出現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的情況時,就需要啟動終裁機制:一是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二是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三是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則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最后裁決;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律對其作用的對象所產生的影響及其效果,主要表現為法對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所產生的影響和結果。

規范作用

指引作用:指法律規范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違法者將要受到怎樣的制裁等。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立法和普法工作來實現的。以指引對象為標準分為個別指引和規范指引。以所指引對象的選擇自由度為基準分為選擇性指引和確定性指引。

評價作用: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作用,法通過發揮這種評價作用來影響人們的價值觀念和是非標準,從而達到指引人們行為的效果。

教育作用:指通過法律的實施,對人們今后的行為發生的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法的教育作用針對的是一般人的行為。例如,通過對違法行為實施法律制裁不僅對違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對一般人產生了教育性影響。以教育效果為標準可分為消極的教育和積極的教育,積極教育又包括反面教育和正面教育。

預測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明示作用和執法的效力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懲治力度的大小來實現的,可以使人們知曉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絕對禁止的,觸犯了法律應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違法后能不能變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強制作用:是指法律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的作用,法的強制作用只能針對違法犯罪人的行為。沒有法的強制作用,法的指引作用、評價作用與教育作用就會大打折扣或最終蕩然無存。

社會作用

法的社會作用具體表現在五個方面:一是維護社會秩序,法律產生和發展的重要任務是為了社會的安寧與有序。二是推進社會變遷,法律維護社會秩序安穩的同時,還要不斷推進社會變遷,從而更有利于社會的有序與安寧。三是促進社會融合,法律為人類生活包括國家各個層面的社會組織的統一提供了共同的基礎,在協調代表不同利益的組織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四是處置社會紛爭,這是法律最為直接與基本的作用。五是實現社會目標,終極意義上法律源于人,更服務于人,法律有主觀價值目標和客觀價值目標,以其工具作用實現人類社會目標的意義。

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

法律責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一種特殊義務。產生法律責任的原因有三個:一是侵權行為,二是違約行為,三是基于法律規定。法律責任的特征,一是責任承擔具有法定性,二是責任承擔具有強制性,三是責任后果具有不利性,四是法律責任要通過一定的程序來認定和實現。法律責任的分類,根據行為所涉及的法律性質分為違憲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根據主觀過錯在法律責任中的地位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法者依其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法律制裁分為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違憲制裁。

法的運行

法的創制

法的創制,即立法,是指法定的具有法的創制權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認可、修改和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釋的活動。其特點有,一是主體的法定性,只有法定的特定政權機關才有立法權;二是職權的法定性,即法定的立法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或授權的范圍進行立法;三是程序的法定性,只有依照一定的程序進行立法,才能保證法的嚴肅性、權威性和穩定性;四是程序的特殊性,它包括法的制定、認可、修改、補充、廢止和解釋等活動。

法的創制分為三個階段:一是立法的準備階段,包括確定立法目標和指導思想,落實起草機關和人員,調查研究收集資料,提出法案提綱,起草法案草稿,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等。二是由法案到法的階段,一般都要經過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通過和法律的公布四個程序。法律產生后,為了更好適應社會變化,更好體現立法目的,還會通過立法解釋、法的修改、補充、廢止以及法的清理、匯編和編篡等活動予以完善。

現代國家法的創制原則一般要堅持憲法原則,創制的法律要合憲;堅持科學原則,立法在內容、制度和技術等方面要用科學原則進行指導;堅持民主原則,做到立法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化,立法內容的人民性,立法活動的開放性。

中國的立法實行“一元兩級”制,即全國只存在一個統一的立法體系、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兩個等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規定行使國家立法權。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法的實施

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授權或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其特征有:執法主體的特定性,只有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授權主體或委托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才能作為行政執法的主體;執法行為的廣泛性,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方位的組織和管理;執法行為的主動性和單方意志性,執法主體可自行決定和直接實施行政行為,無須與行政相對人協商或征得同意;執法行為的強制性,行政相對人有服從、接受和協助的義務。

行政執法的原則有:合法性原則、信賴保護性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合理性原則效率原則。行政執法的主要內容有行政許可、行政合同行政處罰行政監督、行政強制、行政復議行政調解、行政裁決等類型。執法體系有:政府的執法、政府職能部門的執法、法律法規授權的社會組織的執法、行政委托的社會組織(個人)的執法。

司法

法的適用又稱“司法”,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運用法律處理具體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的基本原則有四個:一是法治原則,司法機關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從事司法活動;二是司法平等原則,堅持反特權,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三是司法獨立原則,不受任何權力機關、資本集團、新聞媒體和個人的干涉;四是司法效率原則,“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司法人員要嚴格遵守辦案時限規定。

守法

守法是指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全體公民都自覺遵守法律,嚴格依法辦事,從而將法律運用于社會生活的活動或過程。它是法的實施的最重要形式,也是法治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法律監督

法律監督是對法律活動的監察、督促和控制,其目的在于預防和糾正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活動中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各種偏差和錯誤,督促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辦事,制約國家權力,以最終保證法的實現。

法律推理與解釋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指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從已確定適用的法律規定和已查證屬實的事實出發推論出裁定或結論的過程。它具有的特征是:一是以已知的法律和事實作為推理的前提,二是要遵循推理規則,三是推理的目的是為法律適用結論提供正當理由。法律推理的方法分為形式推理和實質推理:形式推理包括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實質推理是指就法律規范與個案事實的實質內容予以價值評判或者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彼此矛盾的論斷中進行選擇的推理,它產生于法律規范空白、模糊或矛盾的情形。

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是指法律適用者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對法律規定的含義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術語等進行進一步說明的活動。法律解釋的原因:一是法律概念不確定,二是法律規范沖突,三是法律規范抽象,四是立法滯后。法律解釋對于法學教育的進步與繁榮、法治宣傳有重大作用。法律解釋方法有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當然解釋、反面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限縮解釋、擴張解釋、合憲性解釋、比較法解釋、社會學解釋等。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屬于“一元多級”,即是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為核心和主體的、各機關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釋體制。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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