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电竞|足球世界杯竞猜平台

過錯責任
來源:互聯網

過錯責任亦稱“過失責任”,是民事責任制度的一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19世紀以來,歐洲工業革命興起后,各種新技術、新發明不斷出現,由此導致各種意外損害事故層出不窮。倘若堅持傳統的結果責任原則,那么新興技術的運用就會受到極大的限制。過錯責任遂應運而生,依據過錯責任原則,人們只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做到了他應當且能夠做的事情,就沒有過錯,不需要為由此產生的任何后果負責。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確定的標準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的實施,可以起到充分保障個人自由,擴張人類活動空間、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救濟侵權損害、糾正侵權行為,預防損害、擴大侵權法的保護范圍等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款規定的就是過錯責任原則。

產生原因

思想基礎

過錯責任原則是建立在個人主義哲學之上的。近代民法在某種意義上是個人主義哲學在法律領域的結晶,而個人主義哲學則是近代民法植根其中的土壤。就過錯責任而言,個人主義哲學的自由意志理論是過錯責任乃至自己責任的思想基礎。

對于有理性的人來說,其有能力照顧自己并且也應該自己照料自己。同時,理性的人還應當為自己的行為后果負責,在其從事某種活動的時候,能夠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后果,并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如果人們基于自由意志而選擇了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就濫用了自由意志,具有道德上的可非難性,應當承擔責任。反之,如果損害的發生不是由于個人的行為或者是一種無法避免的結果,這就表明損害結果的發生與個人的自由意志無關,即便損害是客觀存在的,加害人也不具有道德上的可非難性,無須為此承擔責任。過錯造成他人損害者之所以要負擔賠償義務,是因為其有過錯,其是在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現實原因

過錯責任原則的產生有其深刻的經濟原因,19世紀以來,歐洲工業革命蓬勃興起,各種新技術、新發明不斷出現,并被廣泛地加以運用,由此導致社會生活中的各種意外損害事故層出不窮。此時,倘若堅持傳統的結果責任原則,那么新技術、新發明的運用就會受到極大的限制。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迫使法律上必須改變以往的規則,給人們的自由以更多的空間,減少經濟發展中過重的風險和負擔,過錯責任遂應運而生。依據過錯責任原則,人們只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做到了他應當且能夠做的事情,就沒有過錯,不需要為由此產生的任何后果負責。

基本概念

過錯的概念和分類

?過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行為時的主觀不良心態,包括故意和過失,有些國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直接將過錯表述為“故意或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追求損害結果發生或者明知損害結果發生概率很大而放任自己的行為引發損害結果的一種不良心態。前者謂之直接故意,后者謂之間接故意。故意在法律評價上也可以區分為一般故意和惡意。

所謂過失,是指疏忽大意或者輕信的不良心態,或者應該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損害發生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到了損害可能發生,但過分輕信某些主客觀條件,誤認為損害結果不會發生或者可以避免。過失按照其程度,可以分為輕微過失、一般過失和重大過失。過失的判斷標準為:(1)如果存在法定的注意義務,行為人沒有履行該注意義務或者沒有達到該注意義務所要求的注意程度,則行為人是有過失的;(2)如果一個理性人在案件的具體情形下能夠達到一定的注意程度,而行為人沒有達到該注意程度,則行為人有過失。

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

過錯責任原則,也稱“過錯原則”或“過失責任原則”,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任何人因且僅因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下列三層含義:

過錯是令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唯一歸責事由,除非法律有特別的規定。所謂依過錯使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從兩方面加以理解。從積極的方面來說,就是“有過錯,或有(賠償)責任”,即任何人只有在因過錯造成的他人損害時,才可能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從消極方面說,就是“無過錯,必無(賠償)責任”,即一個人即便客觀上確實造成了他人的損害,但因為其沒有過錯,所以也無須為此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正是由于過錯是損害賠償的歸責事由,而非所有的侵權責任的歸責事由,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關于過錯責任的表述——“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是不妥當的。因為:一方面,因侵害民事權益而產生的侵權責任既包括以過錯責任為基本歸責原則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也包括沒有過錯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性質上屬于絕對權保護請求權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另一方面,即便因過錯侵害了民事權益,如果沒有造成損害,也不發生侵權賠償責任。鑒于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才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的規定修改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修改是非常正確的,其既突出了過錯,又明確區分了侵害與損害,故此該款中的侵權責任指的就是侵權賠償責任。

數人因共同故意造成他人損害時,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是因為,數人在主觀上的共同故意即意思聯絡將他們結合為一個整體,故此,無論其實施的加害行為給被侵權人造成的是一個還是多個損害,只要沒有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圍,數人都必須向被侵權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同理,如果數個行為人沒有共同故意,原則上就不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此外,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的,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確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時,需要考慮各個行為人的過錯程度。

過錯責任原則不僅意味著加害人要為因其過錯給他人造成的損害負責,還意味著受害人要因自己的過錯而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負責。一方面,如果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則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另一方面,如果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則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適用情況

適用范圍

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確定的標準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特殊侵權行為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責任構成的要求

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構成要件各不相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賠償責任時,其構成要件是:侵害行為的實施者即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實施了侵害行為,可以是積極的侵害行為,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行為;受害人的民事權利或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即遭受人身、精神、財產方面的損害;侵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舉證責任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法原則,構成侵權責任的四個要件的舉證責任全部由提出損害賠償主張的受害人承擔,加害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侵權責任形態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場合,侵權責任的基本形態是自己的責任,即侵權人為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只有在特別場合才存在替代責任的情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雖是替代責任,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功能作用

充分保障個人自由,擴張人類活動空間

自由是人類社會法律的基本價值。在一個文明社會,個人自由應受到高度的重視與充分的保障。但是,任何個人的自由都受到一定的限制,有一定的范圍。首先,這種限制來自個人自身的能力或者說人類社會整體能力的局限性。其次,自由與責任如影隨形。一方面,個人的自由要受到他人權益的限制,不得侵犯他人權益是界定他人自由邊界的合理尺度。如果每個人都可以有隨意侵犯他人權益的自由,那么任何人都沒有自由。另一方面,為了人類社會共同體的存在和發展,個人的自由還應當受到社會公共利益的限制,法律確定了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合理邊界,越過這一邊界也不存在個人自由。

進入現代社會后,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日益頻繁,聯系日益緊密,人們相互造成損害的情形越來越普遍。如果采取結果責任,就會極大地限制個人的自由。因為任何人在從事某種活動的時候,都很難完全保證這種活動不造成某種損害。相反,依據過錯責任原則,任何人只要盡到充分的注意,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無論是否出現損害、損害的結果多么嚴重,其都不必負責。如此一來,就極大地擴張了人類活動的空間,充分保障了個人自由。

過錯責任與契約自由從不同方面分別發揮了保障個人自由的作用。“契約自由原則積極保障人們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思而締結合同的活動自由,與此相對,人們如果沒有過失就不必承擔責任,通過科以損害賠償義務,過失責任限定了活動自由的障礙,從消極的側面保障了活動的自由。”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了這樣一個基本的價值評判:在法律地位的維護與行為自由這兩種利益發生沖突時,行為自由優先。

激發創造力,促進社會進步

在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下,任何人只要盡到了充分的注意,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無論是否出現損害、損害結果多么嚴重,都不必負責。例如,在經濟生活中,過錯責任原則鼓勵人們為了提高生產率而去冒險,采用各種新機器、新技術,極大地扶持了早期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同時,工業的發展引起的資本增長,因不受法律上承擔賠償責任的經濟風險,又能夠繼續投入生產。如此循環往復,社會生產力與物質文明程度都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如果沒有過錯責任原則,而仍采取結果責任,那么引發工業革命的各種發明就無法得到有效、充分的運用,工業革命就不可能發生。

擴大侵權法的保護范圍

過錯責任原則以一般原則的形式確認了任何因他人的過錯而遭受侵害的人都有權獲得法律的救濟。因此,侵權行為法的適用范圍大大擴張,受害人的權益也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在歐陸法系國家,之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簡單的幾條或十幾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范就能調整日益發展的各種侵權行為,法官能依據少量的條文處理各種復雜的侵權糾紛,主要的原因就是過錯責任原則的存在。無論侵害何種民事權益,也無論加害人是誰、加害行為的類型多復雜,都可以通過適用規范過錯責任原則的一般條款來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成立與否。在英美法系國家,早期侵權法中采取的是個別侵權類型,即一個令狀對應一類侵權,如果沒有相應的令狀,受害人就無法獲得救濟,這種個別的侵權類型顯然無法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鑒于此,過失侵權這種性質上屬于過錯責任原則的、更具一般性的侵權類型被發展出來,并逐漸成為普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適用范圍最廣也最重要的一類侵權。

確定侵權責任,救濟侵權損害

實行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功能在于將侵權民事責任歸屬于有過錯的民事主體來承擔。在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結果的情況下,誰有過錯,就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以此作為法律價值判斷標準最公平,也最符合正義的民法觀念。過錯責任原則有很多功能,但是,只有確定民事責任歸屬的功能,才是它的基本功能。依此功能,使受害人的損害得到補償,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救濟損害、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的目的。

確定民事主體的行為標準

過錯責任原則堅持以人的主觀過錯作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價值判斷標準。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人們遵守行為的道德標準,并且以道德作為人的行為的評斷標準。它要求行為人盡到對他人的謹慎和注意義務,竭力避免對他人造成損害;要求每一個人都要尊重他人的權利,遵守自己應盡的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以保障社會正常的生活秩序,維護和諧、健康的生活環境。在行為人正常的自由行為的范圍內,享有廣泛的行為自由,保護人的生機勃勃的創造性和積極精神,推動社會進步。

糾正侵權行為,預防損害

過錯責任原則可通過懲戒有過錯的行為人,指導人的正確行為,以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法律不能保證人們不出任何偏差,卻能夠阻止有偏差活動的繼續;最輕微的責任也能夠給侵權行為人某種有用的警告,使其意識到自己活動的危險。

相關事件

2023年5月22日,江西南昌的小秋因為失戀心情低落,去了朋友王琪(化名)家中,和王琪、徐恬(化名)和陳朵(化名)聚餐,來緩解自己的悲傷情緒。5月22日清晨6:20,小秋因酒精中毒引起的心臟呼吸停止死亡。2023年6月6日,死者小秋的父母把一起參與聚餐的王琪、徐恬和陳朵三人訴至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區人民法院,要求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各方當事人應根據她們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數人聚餐的特定環境下,聚餐的召集組織者和共同飲酒人負有對其他共同飲酒人處于安全狀態的注意義務。王琪應當知道飲酒過量會導致身體受損害,嚴重的會引發酒精中毒或者誘發其他疾病等導致死亡。王琪沒有對謝小秋過量飲酒做出有效制止,也沒有盡到合理救助義務,導致發生意外死亡結果,應承擔6%的賠償責任,賠償5萬余元。

徐恬、陳朵作為共同聚餐者,雖然沒有參與飲酒,但兩人在小秋過量飲酒,且醉酒后發生嘔吐、不能自理的情形下,仍負有及時將小秋送到醫救治的法律義務,她們未盡合理救助義務,存在過錯,均承擔3%的賠償責任,分別賠償2萬余元。

參考資料 >

讀典互動|個人信息被侵害后,你該怎么辦?.百家號.2023-12-16

過錯責任原則.新浪微博.2023-12-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政府網.2023-12-22

普法|過錯責任原則.微信公眾平臺.2023-12-16

【以案釋法】女子失戀喝1斤白酒后身亡!同桌3閨蜜被告.澎湃新聞.2023-12-22

生活家百科家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