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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
來源:互聯網

自然法(英語:Natural Law,拉丁語:ius naturale, lex naturalis)是一種倫理學和法律哲學理論,其基本觀點是宇宙中存在著一種精妙而理性的法則和秩序,這種法則源于自然的本性、理性或神的旨意,蘊含著內在的目的和價值,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是人類所有道德準則和法律制度的根基。因此自然法理論認為人們應當運用理性去發現、理解,并遵從這些普世的法則,以此塑造個體的行為和社會制度。

古希臘羅馬時期自然法思想通過區分自然正義與約定正義,確立了正義源于宇宙的本性、自然法具有永恒性和普遍性等自然法體系中的基本觀念,這一時期自然法的代表有亞里士多德(Aristotle)和斯多葛主義(Stoicism)。中世紀自然法理論將自然法的正義性與神正論(Divine Justice)相統一,這一時期學者普遍認為法起源于神的意志,自然法不僅是人能夠通過理性認識的神圣法則,還是人類應當遵從的、指引人類揚善避惡的道德標桿,由此突出了自然法的理性主義特征和規范性意義,這個時期代表人物是托馬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啟蒙時代的古典自然法學派(Classical Natural Law School)將自然法的思想引入了政治哲學,格老秀斯(Hugo Grotius)的國際法學說、霍布斯(Thomas Hobbes)和洛克(John Locke)的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和自然權利學說,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的社會契約論學說等理論形態紛紛涌現,大大豐富了自然法的內容。20世紀,長期衰落的自然法思想逐漸復興,出現了許多新興自然法學派,實踐理性逐漸取代理論理性成為自然法研究的基本方法,這個時期的代表學者有約翰·菲尼斯(John Finnis),富勒(Lon L. Fuller)等。

自然法擁有眾多理論形態,影響十分廣泛。在倫理學方面,自然法思想回答了道德原則從何而來以及如何認識道德原則等基礎問題;在政治和政治哲學領域,自然法倡導的法治思想、人權觀念、國際法原則和社會契約論等理念深刻塑造了當今世界的價值觀;在法律哲學領域,自然法理論推動了對法律背后的道德原則和價值觀的思考,為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基礎。然而,自然法思想也面臨著來自其他理論的挑戰。道德相對主義(Moral Relativism)質疑自然法所基于的普遍道德準則的存在和適用性;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則強調法律的實際存在和運作,質疑了自然法對法律的超越性主張;馬克思主義(Marxism)則從階級斗爭和社會歷史的角度批判自然法思想,認為自然法并沒有絕對的正義性和永恒性。在不斷變化的時代背景下,自然法思想的復興和發展仍然是一個充滿挑戰但值得關注的議題。

定義

自然法(Natural Law)是一種倫理學和法律哲學理論,認為存在著一種永恒的、普遍的、具有規范性的道德法則。這些法則源于自然的本性或神的理性,是一切具體的道德原則與法律制度正當性的基礎,人們應當運用理性去發現、理解并遵從這些法則,用于指導個體的行動和構建社會的制度。在倫理學、法理學和政治哲學等不同領域中,自然法的具體定義和觀點也有所不同。

倫理學與政治哲學

倫理學意義上的自然法理論為道德提供了一種形而上學基礎和理性主義方法論,自然法的倫理學思想將道德基礎置于自然秩序之中,認為道德原則源自于人類的本性或理性。這一觀點提供了一種對道德規范的普遍和超越性解釋,超越了任何特定的文化或宗教框架,為倫理學提供了穩固的基礎。自然法思想對倫理學的方法論也產生了影響。它強調理性的運用和基于自然秩序的道德推理,提倡通過理性思考來發現道德真理。

政治哲學方面,自然法思想強調個體擁有的天賦權利和應盡的義務。通過強調自由、平等和尊重人類尊嚴的原則,自然法思想為現代權利和義務理論奠定了基礎。探討了關于天賦人權、憲政原則、法治原則和政府合法性等政治哲學的核心問題。根據自然法的觀點,政府的合法性來自于被統治者的同意,如果政府違反了自然法的基本原則,人民有權利反抗和改變政府。自然法理論認為,法律應當高于個人或政府。這意味著法律必須獨立于統治者的意志,并且應當基于普遍的道德原則。法治原則要求所有人和機構,包括政府官員,都應受到法律的約束。這些理念深刻影響了當時的政治實踐例如美國獨立宣言與憲法的確立。

法理學與國際法學

法理學的自然法學思想強調了法律與正義的內在聯系,認為合法的法律應當符合自然法的正義和道德原則,強調了對法律的公正性和道德性的思考,認為法律應當與倫理價值相結合而非相分離;自然法思想促進了法典編纂運動和法學從傳統法教義學向體系化的法理學轉變,其理想透過各國的“自然法法典”編纂而得以體現。傳統的自然法思想認為自然法是成文法編纂的基礎,強調其超驗性的正義和權利,而現代自然法學派則更多將自然法看做是現實法律的理想追求。

理想主義國際法傳統則是自然法在國際法領域的典型形式,其開創者格勞秀斯構想了一種由宗教超驗原則指導的“自然賦予之法”,作為“各國同意之法”的一種替代品或上位法。在處理權力不平衡的軍事沖突現實時,自然法所強調的“整個國家關系服從法治原則”、“有限中立的原則”、“承諾具有約束力”、“和平觀念”以及“理想主義傳統和進步觀”成為了最具代表性的規則。直至今日,基于自然法的理想主義國際法理論仍然堅守這些具有歷史底蘊的內在價值,并將其視為國家間互動不可或缺的前提。

發展流變

古代自然法

自然法觀念起源于古希臘哲學家對自然宗教背景下神法的反思和人法的批判。古希臘的哲學家們通過區分自然正義(natural justice)與約定正義(conventional justice),闡明了自然法的形而上學原則和其普遍性、永恒性特征,充分體現了自然法的形而上學特質。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的"邏各斯"(Logos)思想中蘊含的法的理念,智者(Sophists)對不公正城邦法律的質疑以及對法律正義性的探討,柏拉圖(Plato)的"善"(Good)的理念和亞里士多德(Aristotle)的目的論思想,都是古希臘時期自然法思想的標志性體現。古代自然法理論在斯多亞學派(Stoicism)的宇宙論倫理學中得到了蓬勃發展,并經由西塞羅(Cicero)等哲學家的傳播而普及,對羅馬法的形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亞里士多德

亞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前322年)是古希臘成就最高的哲學家之一,他是柏拉圖的學生和亞歷山大的老師,在雅典創建了逍遙學派,是一個百科全書式的人物,對許多學科都有著奠基性的貢獻。在自然法理論上,亞里士多德最重要的貢獻是區分了自然正義與約定正義,并將目的論引入了自然法論證了自然法的道德性。

亞里士多德認為,宇宙中的一切事物都蘊含著趨向于成為更為完滿的存在的目的,就如種子的目的是植物,建材的目的是房屋,當作為質料的種子和建材獲得了植物和房屋的形式,這一目的便從潛能變成了現實。而宇宙萬物最終極的目的就是“善”,善引導著事物實現它自身的完滿,這其中自然就包括人的完滿,即實現其作為人的應然的本質,也就是德性,因而幸福的生活和正當的行為便應當是合乎德性的實現活動。由此也就確定了行動的標準。有些行動合乎自然,合乎德性的目的,因而就自然地是善的,另一些則有悸于自然,違背了德性的目的,因而就自然地是惡的。

由此,亞里士多德區分了自然的正義和約定的正義,自然的正義其基礎來源于自然的目的性原則,只有符合其目的性的自然法則的行為和規則才是真正的正義,自然正義是普世的,在任何地方都有同等效力;而約定正義的準則則出于人為制定的成文法或實證法,其正義性的認定常常有賴于特定的民族和時代的具體規定。實證法總是不完善的,約定的正義并不總是符合自然的正義,因而不是普遍的。自然法是實證法的目的,作為一種有待實現的潛能存在于各個民族和時代的具體的法律制度之中,所有實證法都是或多或少地實現自然法的努力。

由于實證法體系的不完善性,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彼時的法律在審理時必然不適用于所有的案件。亞里士多德因此提出了“衡平”的概念,他將衡平原則定義為“當法律因其過于一般化而無法解決特定問題時,對法律進行的一種修正”。法律通常考慮的是大多數情況,即典型和普遍的情形,但法律卻不能詳盡規定所有特殊情況;因此,法律往往無法妥善處理獨特的案件。當出現這種情況時,法官可以偏離法律文字的含義,并按照立法者可能會對該問題作出的處理方式來審理該案件,因為立法者真正的立法者總是選擇那公正的、更符合自然法的規范的。亞里土多德把這種法官填充法律之空隙的職能,視為“努力地適用自然法”,于是,這些空隙也就成了自然法不斷發揮作用的通路。

斯多亞學派

斯多亞學派強調人的內在尊嚴和自然平等,認為所有人類無論自由與否,都是神的子女,屬于同一偉大的共同體。斯多亞派如塞涅卡(Seneca)和馬爾庫斯·奧勒留(Marcus Aurelius)主張,自然法基于人的共同本性,是普遍適用的正義法則,它超越了特定社會或國家的實證法,指導著正當的行為。

斯多亞學派的自然法精神體現在其對個人內在自足的推崇,以及對美德和理性生活的強調上。斯多亞哲學家將正確的理性視為與人的基本天性一致的知識,美德即為按此理性行動的決定。斯多亞派認為,法律的根基在于自然,基于人類與生俱來的正義感,而非統治者意志或多數人的命令。自然法是先天存在的理念,與理性和永恒世界的律法相符,是斯多亞主義倫理和法律的基石。

斯多葛主義認為,自然狀態中,人類遵循純粹的自然法生活,實現了正當和自由的理想。在文明狀態下,雖然自然法的效力受到實證法的限制,但它依然是評判實證法正當性的標準。斯多亞哲學影響了羅馬法,引入了普遍主義和自然法的尊嚴,使之成為世界性法律,即使在羅馬帝國衰亡后仍得以存續。

中世紀自然法

中世紀的自然法思想吸收和改造了古代自然法思想,將雅威的意志作為自然法的根源和永恒性、普遍性和正義性的保障。教父哲學認為秩序即上帝的理性,自然法等同于最高的理性和永恒的真理,支配著存在的秩序、本質和價值,并表現在人的心靈中。壞行為不是通過法律的規定而被定義為壞,而是因為其本質上是不善的,因為它們擾亂了自然秩序。此時的自然法思想已經擁有了指導性的規范意義。經院哲學則進一步指出了道德判斷的理性標準,認為行為之所以道德,是因為其符合理性與自然。強調每個擁有理性和意志自由的主體都會為一個目標或目的而行動,而這個目標即是一種善。突出強調了自然法的理性主義特征。這一時期自然法的代表為托馬斯·阿奎納

托馬斯·阿奎那

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1226年~1274年)是中世紀經院哲學最偉大的代表人物,他的學說至今仍被視為羅馬天主教神學、哲學和倫理觀的權威解釋。他的思想體系獨特地將基督教圣經教義與亞里士多德哲學精妙地結合,發展出了獨特的法律和正義理念。

阿奎那將法律劃分為四種類型: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永恒法(Lex Aeterna)被定義為“雅威的統治計劃”,是指導宇宙中一切運動和活動的神之理性和智慧。雖然永恒法完全由上帝了解,但普通人通過上帝賦予的理性能力能夠認識其中的部分內容。托馬斯·阿奎納將人類理性動物對永恒法的參與稱為自然法(Lex Naturalis)。自然法是對神理性命令的不完全反映,但至少能夠使人們認識到永恒法的某些原則。

自然法通過基本規則引導人類行為,最重要的是行善和避惡。根據阿奎那的思想,上帝賦予人類理性啟示,辨別道德善惡。人天生傾向于善,這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基本規則永恒不變,次級規則可有變化。自然法根本原則是"從善避惡",鼓勵追求善,避免邪惡。這原則被視為行動的理性性準則。人追求具體善,通過自然傾向直觀認知各種善。自然傾向是內在的指導力量,引導向善發展。因此,自然法提供了行動準則和直觀認知,為道德決策提供基礎。

近代古典自然法學派

17、18世紀的古典自然法學派(Classical Natural Law School)呈現出了一系列新的特點,該時期的自然法學說具有啟蒙時代的理性主義特征,試圖擺脫神學束縛,運用科學方法,如幾何學方法,來構建自然法體系。古典自然法強調超驗的正義概念,將正義與自然或神性的概念統一起來,認為正義是政治的最高善,法律的真理和理想。同時,古典自然法學說將自然法思想引入政治哲學和法哲學領域,為自然法賦予了全新的內容,古典自然法強調天賦權利、自由平等,為自由主義思想和社會契約論奠定了基礎,霍布斯的自然狀態學說和約翰·洛克的自然權利學說是這一時期自然法理論的典型代表。古典自然法同時也促進了法典編運動和國際法學說的形成,推動了法學從傳統法教義學向體系化的法理學轉變,其理想透過各國的法典編纂而得以體現,這些法典也被統稱為“自然法法典”,如《奧地利民法典》;以格老秀斯為代表的理想主義國際法理論反映了一種對國際社會認可的共同價值的追求。

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年-1645年)是近代古典自然法的開創者,將自然法理論帶入了一個全新的發展階段,并從自然法的角度開創了國際公法學,其代表性著作為《戰爭與和平法》。格老秀斯在自然法學領域的貢獻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他對中世紀的自然法學進行了世俗化改革,取消了其中的神學成分。他否定了自然法與雅威之間的聯系,認為自然法源自人類本性,連上帝也無法改變。并且不再使用托馬斯·阿奎納將自然法劃分為神圣的自然法(即永恒法)和人的自然法的觀念,而是將其分為純粹的自然法(即原始狀態下的自然法)和有限的自然法(即社會狀態下的自然法)。

其次,他將近代自然科學,特別是幾何學的實證方法引入了法學研究。他采用了從一些最簡單且不證自明的公理出發進行推理的方法,建立了一套合理的原理體系,其中包括許多原理、定律、注釋和推論等。他明確指出了這種方法的特殊性,認為用實證的方法來說明問題比單純的理論探討更為合適。

第三,他從自然法的理念出發,創立了國際公法學,開創了理想主義的國際法傳統。雨果·格勞秀斯致力于改變國家間一旦開戰就互相為所欲為的無序狀態,試圖找到并建立在戰爭與和平時期國與國之間應遵循的法律,格老秀斯主張戰爭應當遵循私人交往原則,僅限于自衛和懲罰侵略者。他強調戰爭通常是為了守土而非拓疆,違反這規則屬于非法行為。他提出國家間矛盾可通過協商、仲裁或抽簽解決,避免訴諸武力。正義戰爭發動者享有權利,但行為需受約束,應盡量減少無辜傷害,對俘虜也應給予人道待遇。這些思想深刻影響了后世的國際法實踐。

托馬斯·霍布斯

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年—1679年)是古典自然法學派中最早對自然法思想進行詳盡論述的代表,其思想集中體現在他的代表著作《利維坦》中,其在自然法方面的貢獻是完善了雨果·格勞秀斯開始的古典自然法學,從哲學的高度并使用當時最進步的科學方法即幾何學方法來論述政治法律問題。其思想內容包括自然狀態、自然權利和自然法理論三個部分。

霍布斯從人性本惡,人人都是利己主義者的前提出發,描述了人類最初的情況,即自然狀態。由于人人只顧自身利益,使得彼此陷入猜疑和斗爭之中,因而自然狀態是一種“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毫無道德和公正可言。人們不斷處于暴力死亡的恐懼和危險中,人的生活孤獨、貧困、卑污、殘忍而短壽。在自然狀態中,托馬斯·霍布斯認為人們擁有用自己的智力和體力去獲取和保護自己所需的東西自由或權利,即自然權利。這種自由是按照個人的理性和判斷來行使的,主要涉及到生命和安全。但在殘酷自然狀態下,生命和安全皆無法保證,因而人們自然而然地追求和平的生活。

霍布斯認為自然法就是由人們的理性告訴他們如何過上和平的生活的通則。它是理性所發現的誡條或一般法則,目的是阻止人們做出對生命有害的行為,并要求他們采取對生命有利的行動。他將自然法歸納為十七條規則,這些規則旨在規范人們的行為,以實現和平與公正。然而,托馬斯·霍布斯也意識到這些規則可能過于繁瑣,因此將它們簡化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便更廣泛地被理解和接受。霍布斯認為自然法實際上是道德律,而不是法律。盡管它對人們的內心有著強大的約束力,但在外部行為方面并沒有同樣的影響。因此,他將自然法看作是一種道德哲學,唯一真正的道德科學,這是因為它的內容主要涉及到道德規范和原則,而不是形式上的法律。

約翰·洛克

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 – 1704年)是啟蒙時代的重要思想家,也是古典自然法理論的重要代表之一。洛克的自然法理論深受自然法傳統的影響,與托馬斯·霍布斯的理論有一些繼承和重大區別。他在自然法理論上最重要的貢獻便是對人的自然權利的論述以及對政府合法性的探討。

洛克繼承了托馬斯·阿奎那的思想,認為自然法源于雅威,賦予了人類生存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并將這些權利固定在自然法中。這種自然的權利是人天生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約翰·洛克認為,每個人都有權利保護自己的生命。這意味著其他人不能隨意剝奪他人的生命,而且個人也有權利采取適當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安全和生命;洛克主張個人具有自由權,即自主決定自己的行動和選擇的權利。他認為人們在自然狀態下是平等自由的,沒有任何人可以強制他人屈服于他們的意愿。政府的存在是為了保護人們的自由權,而不是剝奪或限制它們;洛克的財產權理論是他自然權利說的一個重要創新。他認為個人擁有自己的身體和勞動成果,因此也擁有對自己勞動所產生的物質財產的所有權。他強調每個人應該能夠享有自己勞動成果的產權,并通過勞動交換來獲取財產。

約翰·洛克認為政府的存在是為了保護人們的自然權利。他借鑒了托馬斯·霍布斯的自然狀態理論,認為在人們形成政府之前存在著一種原始的自然狀態,但與霍布斯所認為的處于“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自然狀態不同,洛克認為自然狀態是一種理性的和和平的狀態,人們在這個狀態下享有共同的自然法。然而,洛克也指出,自然狀態并不是完美的,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便之處。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是缺乏一個公正的權威機構來解決爭議和保護人們的權利。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人們逐漸形成了政府,將一部分自己的權利委托給政府,以換取更好的安全和秩序。但是在人們在建立政權時仍然保留著他們在前政治階段的自然狀態中所擁有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政府的權威來自于人民的授權,人民將一部分自己的權利委托給政府,以換取更好的安全和秩序。如果政府違背了人民的利益,剝奪了人民的自然權利,人民有權利廢除這個政府并建立一個新的政府。

讓·雅克·盧梭

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年—1778年)是啟蒙時代法國著名思想家,其自然法以及在此基礎上的社會契約論思想主要體現在其《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和《社會契約論》等著作中。盧梭的思想在某種程度上延續了古典自然法的傳統,尤其是其對自然狀態的論述和對于個人的“自然權利”的堅持。然而,也有觀點認為他部分拋棄了傳統自然法觀念,因為他的理論強調的是集體的“公意”至高無上,而非個人不可剝奪的權利。

托馬斯·霍布斯不同,讓-雅克·盧梭不認為自然狀態是一種戰爭狀態,相反,自然狀態是一種人們可以保有其生而自由且平等的自然權利的理想狀態,社會和文明狀態是人墮落后的現世,因此國家并不具有天然的正當性,反而是不自由不平等的體現。但要返回自然狀態是不可能的,所以盧梭尋求建立一種集體力量來保護每個個體的人身和財產,同時保持個體的自由和平等。他主張通過社會契約將個人的自然權利歸于整個社會,以實現這一目標。

在盧梭設想的理想社會中,個人服從的是“公意”,即社會的意志。他認為,主權意味著執行公意,而主權者是由整個國家的個人組成的,所以公意即所有個人的意志。他強調,政府只是人民的代理機構,可以根據人民的意愿進行廢除、限制或修改,如果國家踐踏了人們自由平等的自然權利,人們就擁有革命的權利。讓-雅克·盧梭的理論可能導致一種絕對民主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多數意志不受限制。他并未提供防止濫用權力的方法,這使得他的理論容易導向專制民主制。

當代新自然法學派

19世紀后,以實證主義、歷史主義為思想方法的法哲學思想興起,自然法學派一度衰落。進入20世紀特別是第二戰之后的20世紀下半葉,自然法學派逐漸迎來復興,產生了如新伊曼努爾·康德自然法、新經院主義自然法和格里塞-菲尼斯學派等許多新自然法學派。新自然法對傳統的自然法理論做出了諸多修正,將權利或法權確證為正當性原則,現代自然法則將重點放在先驗的權利或法權原則上,將正義與人類學概念如生命、自由和人性統一起來。以人類具體的實踐理性取代傳統思辨的理論理性作為自然法研究的方法。這一時期自然法的代表人物有郎·富勒、約翰·菲尼斯等。

約翰·菲尼斯

約翰·菲尼斯(John Finnis,1940年—)是二十世紀新自然法學派之一格里塞-菲尼斯學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于1940年出生于英國。他在法學和哲學領域都有深厚的造詣,其最重要的代表性著作是《自然法與自然權利》。菲尼斯主要貢獻是將道德理論與法律領域相結合,探討了自然法的基本原則和道德準則的關系。他強調實踐理性對于道德行為的指導作用,認為通過實踐理性化的基本規定可以形成關于人類選擇和行為之對錯的理論。實踐理性是指人們根據理性原則和價值觀進行行動和決策的能力。菲尼斯認為實踐理性是人類道德行為的基礎。而基本善是符合人的本性和理性的善行。菲尼斯將實踐理性與基本善相結合,認為人們應該通過實踐理性追求和實現基本善。基本善是人類行為的最高目標。

在道德哲學方面,菲尼斯主張道德行為是基于理性的選擇和追求基本善的結果。道德行為是符合實踐理性和基本善的行為,而違背理性原則和基本善的行為則是錯誤和不道德的。菲尼斯認為道德行為是社會共同體的一部分。道德價值是通過共同體的實踐和認可而形成的,因此道德行為是基于社會和文化背景的。

在政治哲學方面,菲尼斯認為政治權威是建立在合法性和法律基礎上的。政治權威需要通過法律來實施統治,并以法治的方式保障社會的正義和秩序。政治權威的合法性源自于其對基本善的服務和促進。政治權威應該建立在道德原則和公正的基礎上。政治權威的目標是服務于基本善的實現,確保社會的穩定和人的尊嚴。政府和政治制度應該追求公正,并通過法律和制度保障人們的權利和利益。

在法學方面,菲尼斯認為法律的目的是保護和促進基本善。法律應該是基于道德原則和理性的規范,以確保人們的自由和公正。法律應該促進個體和社會的發展,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菲尼斯主張法律應該被解讀為符合憲法的基本原則和價值觀。法律的解釋和適用應該遵循憲法的精神和目的,以確保法律符合道德和公正的要求。

朗·富勒

朗·富勒(LonFuller,1902~1978年)是20世紀美國著名新自然法學的主要代表之一,1902年生于得克薩斯州,長期在哈佛大學任教。富勒對自然法學說的杰出貢獻之一是在與實證主義法學家H·L·A·哈特的論戰中回應了實證主義法學對自然法的諸多質疑,批判了實證主義法學的諸多觀點,其論戰的成果集中體現在了其著作《法律的道德性》一書中。

富勒將法律理解為一種目的性事業,而不僅僅是實現某種外在目標的手段。他認為法律制度的目的是讓人類行為遵循普遍規則的指導和控制。因此,理解法律規則所要實現的目的是理解法律規則本身的先決條件。

富勒將法律視為一種活動,并將一套法律體系看作是持續努力的有目的產物。法律是人們不斷努力實現某種價值的過程,是不同的法律主體參與不同的法律制度以實現特定目的的行動過程。因此,富勒認為法律并非像H·L·A·哈特所認為的那樣作為客觀存在,而是一種“半存在”,是一種未完成的東西。

富勒認為法律作為一項事業,并不是單一當權者的行動,也不僅僅在少數幾個方面展開,而是在成千上萬個領域展開。法律系統的運作依賴于立法者和守法者之間的合作努力,是一種有效而負責任的互動。起草和執行規則以規范俱樂部、教會、學校、工會、行業組織、農產品市場等人類組織內部事務的人們都在從事這項事業。

主要特證

本體論特征

自然法理論將自然法視為一種超越特定時代、民族和文化的道德準則,具有永恒性和普遍性。它認為這種法則來源于自然的本性、理性或神的命令,因而具有濃厚的本體論色彩。自然法思想將自然法視為永恒不變的“邏各斯”,是普遍適用的理性和秩序,統領著自然界和人類社會。這些特征使得自然法與人為制定的、形式各異、有鮮明時代性和地區性的實證法區分開來。

在古代,柏拉圖的“善”的最高理念、亞里士多德的自然目的論以及斯多葛主義的宇宙論倫理學,都體現了自然法的本體論特征。中世紀的自然法思想更是將神的意志作為自然法的普適性和永恒性的基礎,強調自然法是雅威的永恒法的分有,并且內在于一切人的心靈與行為之中,使得人可以通過理性分辨善惡并具備自然的趨向性。

啟蒙時代的古典自然法反思了中世紀自然法的神學基礎,崇尚科學方法特別是幾何學的方法,從不證自明的公設出發去探究自然法。以人類理性主義法則下的自然狀態、自然權利或人性學說作為構建自然法的基礎,例如托馬斯·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便是基于唯物主義的基本原則。這種理性法則依然具有某種超驗性的特征,被認為是不證自明且具有普遍適用性的。

然而,隨著19世紀實證主義與歷史主義的興起,對自然法的形而上學基礎造成了巨大的沖擊,使得自然法理論遭遇了和傳統形而上學一樣的理論危機。復興的新自然法學派進一步反思了其形而上學基礎,將重點放在先驗的權利或法權原則上,將正義與人類學概念如生命、自由和人性統一起來。以人類具體的實踐理性取代傳統思辨的理論理性作為自然法研究的方法。

理性主義傳統

自然法理論認為自然法是一種理性法則。在本體論意義上,自然法被認為是一種永恒普遍的理性秩序,支配者自然界和人的行動,其基礎來源于宇宙本質的理性或者雅威的理性。在認識論意義上,自然法被認為是需要通過理性得以認識的一種法則,人們必須通過自身的理性能力去發現、理解并遵從這一系列法則,以此塑造個體的行為和社會的制度。

在古希臘時期便已經出現“美德即知識”的道德理智主義思想,認為個人的道德行為取決于他們對善和正義的理解。只有當人們真正理解了善和正義的含義時,才能做出正確的道德決策并表現出道德行為,只有通過理性思考和知識的積累,人們才能超越無知和困惑,做出正確的道德選擇

托馬斯·阿奎納繼承了古希臘特別是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在堅持基督教基本原則的基礎上著重探討了理性與信仰的問題,提出了“永恒法”和“自然法”的區分,永恒法是雅威的理性法則,而自然法則是人類能通過理性認識的對上帝理性永恒法的分有,通過理性,人們可以部分認識到自然法的道德規范,用于指導自身的行為,但阿奎那同時認為,通過理性所獲得的“理性真理”是不完全的,一些無法理解的原則依然需要靠天啟來認識。

近代古典自然法學說批判了阿奎那這種不完全的神學理性,而強調歸納和演繹推理的科學方法和科學理性,認為通過人類的理性,人們就能夠形成對自然法的認識。古典自然法學家如托馬斯·霍布斯約翰·洛克讓-雅克·盧梭對于“自然狀態”的構想并在此基礎上建立的主權學說、自然權利學說和社會契約論思想便反映了此時自然法的理性主義思想。

新自然法理論則以人類具體的實踐理性取代傳統思辨的理論理性作為自然法研究的方法。實踐理性是指人們根據理性原則和價值觀進行行動和決策的能力。約翰·菲尼斯認為實踐理性是人類道德行為的基礎。強調實踐理性對于道德行為的指導作用,認為通過實踐理性化的基本規定可以形成關于人類選擇和行為之對錯的理論。

道德性原則

自然法理論認為自然法擁有內在的目的和價值,自然法既是宇宙的本性,也是人類構建“正義”和“權利”等道德規則以及制訂成文法的根基,因此是一切道德法則和成文法的目的和標桿。它劃定了善惡的標準,告訴人們什么是正當什么是不當,要求人們以正義的要求規范自身的行為和社會的制度,從而使人們能夠揚善避惡。

古希臘時期,亞里士多德以目的論來論證自然法的道德性原則,亞里士多德認為,一切事物都追求成為更完美存在的目標,而萬物的最終目標是"善",它指導著事物實現自身的完美。這包括人類實現其作為人的本質,即德性,因此,符合德性目標的行動被視為自然而善的,而違背德性目標的行動則被視為違反自然而惡的。

中世紀的自然法的道德性則與基督教教義緊密結合,將自然法的正義性與神正論相統一,用自然法的道德原則和人的自由意志學說論證雅威的全知全能全善,認為自然法是上帝的理性體現在人們心中的道德尺度,在根本上是正義的,但由于人們擁有自由意志,因此他們可以不遵從自然法的教誨而選擇作惡。古典自然法的道德性原則在具體的內容上得到了豐富,充分體現在人在自然狀態下所擁有的自然權利之中。托馬斯·霍布斯的自利性原則指出人們在自然狀態下擁有自我保全和免于恐懼的權利,約翰·洛克則提出了更具體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的思想,這一時期自然法思想在各國的法典編纂中的表達也是其作為立法標準的道德原則的重要體現。

20世紀新自然法在與提倡事實與價值相分離、將道德從法律中剝離的法律實證主義的論戰中,堅定地認為法理學研究不應只研究政治與法律事實,還應當注重其公正性和道德性,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應當以正當性和正義性為基礎,堅持了法律的道德性和正義性原則。

關聯概念

法律實證主義

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是一種以實證主義方法來研究法律現象的理論。實證主義(Positivism)是一種科學態度,反對先驗的思辨,力求將自身限制在經驗材料的范圍內。它拒絕提倡玄虛的精神,將學術工作限制在分析"給定事實"的范圍內,不越出認知現象的范圍,否認理解自然"本質"的可能性。19世紀上半葉,自然科學領域的巨大成就為實證主義奠定了基礎。這方面的成就引發了人們的誘惑,即將自然科學方法應用于社會科學領域。實證主義逐漸滲透到社會科學的各個分支學科,包括法律科學。

法律實證主義與實證主義理論一樣,反對形而上學的思辯方式和尋求絕對原理的做法。它試圖將價值考慮排除在法理學科學研究的范圍之外,將法理學的任務限定在分析和部析實際法律制度的范圍之內。法律實證主義者認為,只有實際法才是法律,即由統治者制定的法律規范。他們主張將實際法與倫理規范和社會政策區分開來,認為正義即是服從國家規定的法則。法律實證主義在法理學中表現得尤為突出,被稱為分析法學(Analytical Jurisprudence)或分析實證主義(Analytical Positivism)。這一學派通過對法律術語的分析,探究法律命題在邏輯上的相互關系,使法律科學變成了對法律制度進行部析的學科。分析法學的開創者為約翰·奧斯丁(John Austin),后世代表有漢斯·凱爾森(Hans Kelsen)和H·L·A·哈特(H.L.A. Hart)等;另一方面,社會法學或社會學實證主義(Sociological Positivism)從事對導致實際法制定的社會力量的研究和描述,強調分析各種社會因素,而非分析國家制定的法律規則,其代表有美國社會學家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和奧地利社會學家路德維格·貢普洛維奇(Ludwig Gumplowicz)等。這兩種實證主義形式共同以經驗態度看待法律,不尋求法律制度的終極價值。

法理學

法理學(Jurisprudence)是研究法律的本質、原則、規范和邏輯基礎的學科領域。它探討法律的起源、目的、價值以及法律規則的適用和解釋等問題,是法學的一門重要理論學科,也是法學教育中的基礎課程之一。在英語國家,法理學一詞通常用于指代研究法的一般理論,而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國,通常稱之為“法律哲學”,這主要是受到西方法學歷史發展傳統的影響。

法理學研究法律的本質和特征,研究法律與其他社會規范的區別和特征,探討法律的定義和分類,以及法律的基本屬性和特性。法律的價值和目的:研究法律所追求的價值觀念和目標,包括法律對社會秩序、公正、人權、自由等價值的追求,以及法律對社會和個體的影響。

同時,法理學法律規范的適用和解釋:研究法律規范的適用原則和方法,包括對法律解釋的理論探討,對法官裁量權的研究,以及考慮法律解釋中的歷史和文化因素等;法理學的研究還涉及法律的合理性和正當性,研究法律是否合乎理性和正義原則,探討法律與倫理、道德和公平的關系,以及法律的合理性評估和正當性的確定。法律的變革和發展也是其研究議題,研究法律的演變和發展過程,包括對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對法律改革和創新的探討,以及對法律體系的變化和發展的觀察和分析。

成文法

成文法(Statutory Law) ,又稱為制定法或者實證法(Positive Law),是指由立法機關通過正式程序制定、寫成文字形式并公布的法律規范。這些法律規范通常以法典、法規、法案等形式存在,具有明確的條文和條款,被認為是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因為它們是通過正式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定效力,并受到國家法院的監督和執行。與其相對的是習慣法,習慣法(Common Law)是通過長期的社會實踐和慣例形成的法律規范,不以文字形式存在,而是根植于社會生活中的習俗和傳統。

自然法理論區分了自然的正義和約定的正義,認為成文法的正義性通常依賴于特定的歷史和文化,因而其正義性并不總是具有普遍。普遍正義的成文法應該以自然法為目標,自然法應當是成文法的道德基礎和標桿,為成文法的制定提供了價值取向和道德規范。成文法在具體制定中應當符合自然法的道德原則和正義要求,確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代表著作

《尼各馬可倫理學》

《尼各馬可倫理學》(Nicomachean Ethics)是亞里士多德的一部重要著作,探討了倫理學和政治學。亞里士多德采用目的論的論證方式,區分了外在的善和內在的善。他認為倫理的善是自身的完滿實現,是自然之性將其最佳功能表達出來的優秀與卓越。人的一切活動都追求善和好,其中最終目標是幸福。倫理學是研究屬人的善的學問,政治學則研究維系城邦共存的善。靈魂分為有邏各斯的部分和能聽從邏各斯的部分,德性也分為理智德性和倫理德性。理智德性包括科學、智慧、技藝、明智和努斯等,需要通過學習培養。倫理德性包含勇敢、節制、慷慨、大方等,是追求中庸的德性。正義和友愛是最重要的德性,維系城邦共存的紐帶。幸福是最高目的,它是一種思辨的生活方式,追求自由和少欲。《尼各馬可倫理學》對后世產生了持久不衰的影響,成為哲學史上第一部以倫理學命名的經典之一。

《神學大全》

《神學大全》(Summary of Theology)是托馬斯·阿奎納主要代表著作和天主教重要的教科書,在本書中,托馬斯·阿奎那對哲學和神學的特點及區別進行了論述。他指出,哲學和神學的區別在于它們研究對象的方式,哲學通過理性認識,而神學通過天啟認識。盡管兩者研究的對象有重合,基督教的某些真理可以通過理性證明,但還有一些超越理性的奧秘只能通過天啟和權威認識。托馬斯將理性真理歸于自然神學,將天啟真理歸于教理神學,堅決反對二者之間的矛盾。他認為天啟真理更加深刻和根本,人們應持信仰態度,而哲學的任務是運用理性證明那些可以被證明的真理。托馬斯強調“哲學是神學的奴婢”,神學可以借助哲學更清楚地闡述自身原理,但神學的原理直接來自上帝的啟示,不將其他科學視為上級,而是將其看作自己的下級和奴仆。

《戰爭與和平法》

《戰爭與和平法》(On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是國際法奠基人格老秀斯1625年出版的著作,系統地探討了國際法的理論基礎和實踐應用,涵蓋了戰爭與和平之間的法律原則。雨果·格勞秀斯在本書中首次提出了一系列國際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則,包括主權、國家平等、條約法、戰爭的合法性、戰爭中的人道主義規范等。他認為,國家之間應當遵守某些基本規則,以確保國際社會的穩定和和平。《戰爭與和平法》被認為是第一部系統探討國際法的學術著作,對國際法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它奠定了現代國際法的基本框架,為后來國際法的發展和實踐提供了理論基礎。格老秀斯在書中提出的許多理念和原則,如主權平等原則、戰爭的限制和人道主義規范,至今仍然被國際社會所遵循和尊重。

《利維坦》

《利維坦》(Leviathan)是托馬斯·霍布斯系統陳述其政治的代表性著作,旨在系統構建現代政治秩序。他認為政治秩序是人為的產物,為解決人類本性帶來的社會問題而創造的。霍布斯考察了人類狀態,將人的行為理性化解釋為對快樂追求和痛苦避免的自然必然性。他提出了自然權利的概念,強調其符合理性行為,但沒有明顯的道德內涵。霍布斯認為人們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時會導致戰爭狀態,但通過理性可以達成和平條件,即自然法。然而,由于人們的短視和個人主義,他們無法自然遵循自然法,因此需要建立至高無上的主權者來確保自然法的有效性。這位主權者代表人民的統一意志,維護政治共同體的秩序和穩定。托馬斯·霍布斯還強調了世俗政治的重要性,批判了教會對政治的干涉。《利維坦》為現代政治秩序理論奠定了基礎,對后來的政治哲學研究具有重要影響。

《政府論》

《政府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是約翰·洛克系統闡述其自然權利思想的政治哲學著作,在上篇中洛克駁斥了傳統的君權神授思想,而在下篇則試圖以自然法學說說明國家的起源和本質問題,正面闡述了洛克關于議會制度的政治理論。本篇從自然狀態出發,批判封建極權主義制度,強調了人們所擁有的生命權、自由權而后財產權等自然權利,主張私有財產的不可侵犯、國家的建立基于契約、立法權為最高權力、國家權力分立和人民有權反抗暴政等,系統地闡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圍、目的。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Discourse on the Origin and Basis of Inequality Among Men)是讓-雅克·盧梭論述其自然狀態與社會起源的代表性著作,他認為人類不平等的起源有內在原因和外在原因。內在原因是人類具有理性,使其有自我完善的能力,隨著能力和智慧的增長,財產上的不平等逐漸出現。外在原因是私有財產和私有制的產生,導致人們之間的貧富差距。在進一步發展中,富人為了保護財富,欺騙窮人建立政權,加劇了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不平等。隨后出現了君主制度,不平等達到了極端。盧梭認為這種不平等狀態在當時的法國得到了體現。

《自然法與自然權利》

《自然法與自然權利》(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是菲尼斯的經典之作,它通過對堅持價值中立的描述性社會科學的反思,提出了一種以基本善為核心的自然法理論。在這本書中,菲尼斯對現代社會的場景進行了探討,并探索了基本善與現代社會之間的關系。菲尼斯將基本善定義為生命、知識、游戲、社交、美感經驗、實踐理性和宗教等七個方面。這些基本善被認為是人類普遍追求和價值的對象,它們在人類生活和社會中起著重要的作用。通過將基本善作為自然法的核心概念,菲尼斯試圖建立一個以人類追求基本善為基礎的道德和法律秩序。

《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的道德性》(The Morality of Law)是富勒與英國法理學家H·L·A·哈特長期辯論的成果,首次出版于1964年。這本書反映了富勒的新自然法學思想,并全面評述了哈特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觀點。該書的基本思想是,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須符合一定的內在道德(程序自然法)和外在道德(實體自然法)。富勒在書中分析了法律內在道德與效率、正義、反種族歧視、人本身及其自由、經濟資源的分配、政治與經濟制度的設計等之間的關系。他進一步討論了真正的法律制度所必須具備的一系列條件,并系統地提出了八項法制原則或要求。富勒最后得出的結論是:法制是一門實踐的藝術。他全面批判了西方法學界關于實在法的一些流行概念,認為法是使人的行為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

批判與爭議

文化相對主義的批判

文化相對主義(Cultural Relativism)認為,不同社會擁有獨特的道德觀念和價值體系,多樣性是正常而合理的現象。文化相對主義主張沒有客觀的標準可用于判斷道德準則的相對優劣,認為不存在適用于所有文化的普遍真理。因此,本土社會的道德觀不應被視為特殊或優越,只是全球多元準則中的一種。在這一理念下,每個社會的道德觀決定了該社會中正確和錯誤的行為方式,而對其他文化實踐則應采取一種寬容的態度,避免過于主觀或偏見的評判。這種文化相對主義的立場強調了尊重和理解文化差異的重要性,以維護多元世界觀。由此可見,文化相對主義反對以某種絕對的自然法作為普遍標尺評判其他不同文化的道德實踐的。

法律實證主義的批判

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拒絕自然法先驗思辨和形而上學方法,強調將學術工作限制在經驗材料的范圍內,拒絕提倡玄虛的精神,并將法學的研究范圍限定在分析現實中的"給定事實"的范圍內。因此,法律實證主義反對自然法所依賴的超驗的道德準則和理性推理的方式。同時法律實證主義主張道德與法律的分離,將價值考慮排除在法理學范圍之外,將法律的任務限定在分析和部析實際法律制度的范圍之內,強調只有實際法才是真正的法律。將法律與倫理規范和社會政策區分開來。

馬克思主義的批判

馬克思主義(Marxism)的唯物史觀認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一定時代的政治、社會、宗教和文化制度都是由當時存在的生產制度所決定的。法律是上層建筑的一部分,因此其形式、內容和概念工具都是特定歷史文化中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反映。馬克思主義的階級史觀進一步認為,法律是一種階級統治的工具,其產生和執行由社會的經濟基礎所決定,統治階級通過法律體現和鞏固其在社會中的地位和利益,因而法律的制定和執行反映了統治階級的意志,服務于其經濟和政治利益,一定的法律制度是一定社會階級斗爭的體現。因此,馬克思主義反對認為法律有一種永恒普遍且正義的自然法基礎的觀點,強調了法律制度的社會歷史性和階級性。

參考資料 >

自然法.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三版網絡版.2024-03-11

古典自然法學派.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三版網絡版.2024-03-11

Natural Law Theories.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2024-03-11

The Natural Law Tradition in Ethics.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2024-04-18

新自然法學派.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三版網絡版.2024-03-13

法理學.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三版網絡版.2024-03-14

成文法.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三版網絡版.2024-04-18

《尼各馬可倫理學》.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三版網絡版.2024-03-14

《戰爭與和平法》.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三版網絡版.2024-04-18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2024-04-18

《利維坦》.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三版網絡版.2024-04-18

《政府論》.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三版網絡版.2024-03-13

《法律的道德性》.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三版網絡版.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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