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書坑儒指的是秦朝為統制思想文化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和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分別制造的兩起重大事件。“焚書坑儒”一詞出自《史記·卷121·儒林列傳》,記載“及至秦之季世,焚詩書,坑術士,六藝從此缺焉”。
秦始皇三十四年,博士淳于越與丞相李斯在秦國朝堂之上展開了一場關于分封制度的爭論。隨后,在李斯禁止私學和焚書的建議之下,秦始皇下詔書要求焚毀除醫學、農牧、卜筮、種樹之書以外的書籍,包括《秦記》以外的列國史記以及私藏《詩》《書》。對于談論詩、書等作品的人判處棄市,規定以古非今者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并宣布一切知識要由官吏傳授。違令的百姓和官吏都予以處罰。秦始皇三十五年,方士侯生、盧生因為無法為秦始皇尋覓仙藥,私下議論秦始皇的為人、執政以及求仙等各個方面,認為他貪于權勢、剛愎自用、專用刑罰,隨后攜帶求仙用的巨資相約逃亡。秦始皇聞訊大怒,遷怒于方士,下令追查妖言惑眾者。經過搜查審訊,牽連的諸生四百六十余人最終被活埋于咸陽市。始皇長子扶蘇諫勸,也被遣至上郡監軍。
秦始皇焚書坑儒,意在維護統一的集權政治。這些措施雖暫時起到了控制思想輿論的作用,但對文化造成嚴重摧殘,先秦時代的許多古籍被付之一炬,也加重了士人對秦朝的仇視。
事件背景
政治文化
焚書坑儒的背景需要結合秦國立國以來的文化傳統以及統一之后的現實狀況進行分析。
秦國傳統上推崇法家思想。戰國初年,秦孝公任用商鞅進行變法,商鞅自山西省入秦,就是以三晉地區的法家思想作為秦國變法的主要思想依據。商鞅根據李悝《法經》的精神,推動秦國變法的實踐。在具體措施上,商鞅變法也曾經下達焚燒詩、書的法令。到秦始皇繼位,秦始皇本人也相當推崇法家學說。韓非為游說韓王變法圖強,曾作《孤憤》《五蠹》《說難》等文章。嬴政讀過之后,立即將韓非請到秦國。韓非雖然未能被任用,但與他同門的李斯已經在秦國身居高位。法家思想在秦國朝堂仍有根基。
在政治形勢上,隨著秦對六國的統一和秦朝的建立,秦朝政府也需要在文化方面采取措施來鞏固統一局面。在秦國統一的局勢之下,皇帝制度、官僚制度等相繼建立起來,朝廷也發布一系列法令,在經濟、文字方面實現在全國范圍內的標準化。自戰國以來,東西之間在區域文化上處于一種對立狀態,隨著政治統一的到來,必然要出現與之相應的統一的思想和文化,焚書坑儒就在這種政治氣氛之中發生。
個人因素
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國通過兼并戰爭消滅關東六國。丞相王首先上書,認為新征服的原燕國、齊國、楚國地區很遠,需要分封子弟為王加以鎮撫。秦始皇則贊成了廷尉李斯的意見,力主廢除分封制度。隨后,秦始皇下令在全國推行郡縣制度,在詔書中也表達了秦始皇個人對分封制的消極態度。
秦始皇沉湎于求仙之道,與方士來往密切,也是他與方士之間產生沖突的一個前提。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始皇東巡到齊地,齊人徐福上書,認為海中有蓬萊、方丈、瀛洲三座仙山,請求始皇派遣童男童女與之同去海中訪仙。秦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15年),秦始皇東巡到碣石,派燕國人盧生尋訪羨門、高誓二人。同時又派遣韓終、侯公、石生去尋找仙人,求不死之藥。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秦始皇聽取盧生進言“真人可與與天地久長”,“真人”的形象貼合秦始皇長生不老的訴求,因而不再稱“朕”,自稱真人。
事件內容
焚書
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秦國朝堂再次爆發了一場關于分封與郡縣制的爭論,從而直接導致了“焚書”事件。
事件起源于秦始皇在咸陽宮組織的一場宴會。當時,參加宴會的秦國臣僚紛紛上前為秦始皇祝酒,內容不乏阿諛之詞。輪到仆射周青臣時,他對秦始皇大加歌頌,將秦朝從一個邊陲小國向統一天下的大帝國轉變的功勛歸于皇帝。周青臣的言辭令身為博士的淳于越感到不滿,淳于越立馬向秦始皇指出,秦國的統一并非沒有短板,廢除分封將對秦王朝造成嚴重后果。
隨后,秦始皇直接下令要求參加宴會的群臣對淳于越的建言給出意見。丞相李斯針鋒相對,據理反駁淳于越。李斯首先在理論上認為,郡縣制實際上是社會進步的產物,政治措施有必要根據時代的變化進行調整。接著,李斯轉變話鋒,將矛頭指向淳于越等人本身,指出之所以有人懷疑秦朝的施政措施,最主要的問題是戰國以來諸侯競爭、學者奔走的后果。并且警告秦始皇,如果任由這種隨意指責、懷疑政府政策的事情發生,將會導致皇帝權威受損。
最后,李斯向秦始皇奏請“焚書”令,意圖通過這種方法鉗制民間的紛亂思想。他要求,史官所記不是秦國史書的全部燒毀。如果不是博士所收藏,那么全國有藏《詩》《書》諸子百家著作的,全部要送到守、尉地方銷毀。有公開宣揚《詩》《書》的棄市。以古非今者滅族。官員見到但不舉報的與之同罪。命令下達三十日之內沒有燒毀的,罰為城旦。可以保留的書籍,包括醫藥、農牧、卜筮[shì]種樹等技術實用書籍。如果有想學習法令的,要想官吏拜師。始皇下令同意。
坑儒
“焚書”的次年,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又發生了“坑儒”的事件。事件起因是侯生、盧生兩名方士私下里對秦始皇的議論。
侯生、盧生二人認為,秦始皇自恃有統一天下的功勛,為人剛愎自用。他們批評秦始皇獨攬大權,震懾臣下,導致群臣只會向上奉承。任用官吏時,秦始皇偏重獄吏,不重視博士,也讓二人感到不滿。侯生、盧生二人身為給秦始皇尋仙訪藥的方士,更加不滿的是秦始皇對方士們的嚴厲態度。秦始皇雖然對待方士們非常慷慨,但秦法也規定,方士不能兼有兩種法術。如果法術不靈驗,那么就要立即被處死。
侯生、盧生二人攜帶求仙用的巨資逃亡之后,秦始皇非常憤怒。他因遷怒于方士,首先做了一番自我辯解,認為自己之前收去天下無用之書,召集很多文學、方術之士,只不過是為了通過這種方式實現天下太平,得到仙藥。但是,這些方術士們卻辜負了他的厚待,韓眾不辭而別,徐福花費了以億計的金錢,卻始終沒有找到仙藥。而盧生現在也在誹謗他。于是,秦始皇下令追查妖言惑眾者,派人在咸陽市查訪,發現仍然有人在散布謠言,蠱惑百姓。經過御史的查問審訊,咸陽諸生之間也相繼告發,牽連到案的人最終達到了四百六十余人。秦始皇于是下令將他們全部活埋在咸陽,目的就在于告誡士人不可非議時政、誹謗皇帝。
事件影響
直接影響
政治方面
“坑儒”首先造成了皇室內部的爭論。事件發生之后,秦始皇長子扶蘇向他進言,認為天下平定不久,百姓未必完全歸附秦朝的統治。如果貿然處置這些誦讀孔子之書的學者,勢必會導致新歸附的臣民對政府產生懷疑。秦始皇因而遷怒扶蘇,派遣他前往北方監督蒙恬軍。
“焚書坑儒”的暴力政策在短時間內確實起到了鉗制思想的作用,但是也激起了士人對于秦國政府的敵視態度。秦國焚書之舉使得儒家學說傳承困難,陳勝起兵之后,孔子的八世孫孔鮒帶領齊、魯等地的儒生積極加入義軍,甚至在陳勝死后跟隨一同赴死。司馬遷就認為,之所以這些儒生要追隨陳勝,根本就是對于秦國焚書的積怨。
文化方面
文化傳承上,“焚書坑儒”政策直接影響了儒家學說的傳承。儒家學派在這一過程中遭到沉重的打擊,儒學的傳習處于委頓狀態。秦滅亡以后,儒生們才逐漸恢復被秦朝禁絕的經學。儒家以《詩》《書》《禮》《易》《春秋》為經典,《尚書》的流傳就是其中的代表。儒生伏勝在“焚書”之時冒著危險從咸陽偷運出書簡千余卷,輾轉跋涉,藏于中華書山的二酉洞中,使秦前文化典籍得以流傳后世。到了劉恒時期,晁錯才從伏勝手中學到《尚書》。此后,西漢的《尚書》譜系才流傳開來。但即便如此,伏勝所傳《尚書》仍然損失十篇,剩余二十九篇。
后世影響
學術傳承
秦朝“焚書”政策影響到后世今、古文經學的斗爭。古文經學是以西漢時期人們所認為的“古文”而書寫的經書,并非用西漢通行的隸書。這種文字上的差別,就是秦國統一文字以及“焚書”政策所導致的后果。
古文經學就興起于劉向父子校書時發現的古文經書。劉欣時期,劉歆上書要求把《左氏春秋》《毛詩》《逸禮》《古文尚書》立于學官,但受到今文經學家的攻擊。與今文經學相比,古文經學則未設置學官,處于非正統的私學地位。由于二者所憑借的經典來源不同,因而在對待孔子的態度、對六經的認識、研究方法等主要方向上都存在很大的差異。所以兩派之間展開了長期的爭論,其流波一直延續到清朝末年,影響至為深遠。
王國維認為,所謂古文,指的是戰國時期關東六國文字。秦朝一統天下,推廣秦國通行的隸書,導致六國文字湮滅。焚書之后,各處收藏的六國圖書又毀滅盡,因而導致了古文并不為時人所認識。
文化政策
在文化政策上,“焚書”“坑儒”,并公示天下,實際上是秦帝國文化專制政策的確立,這種文化禁形式又為后代王朝所繼承。漢朝雖然廢除了“攜書律”,但他們從另外一個角度,以“獨尊儒術”創立了以專制主體的官僚體制價值系統為內涵的“新儒家”大一統學說的學術與理論體系。
事件爭議
“焚書”范圍
“焚書”并不能焚毀所有書目,司馬遷在《史記·六國年表》序言中也說認為,“焚書”之舉,各諸侯國的歷史受到的損失最大,而詩書類則因為在民間多有收藏而有較多遺留。一般認為,秦始皇的焚書之舉只是焚毀了私人收藏的《詩》《書》百家語,而秦朝廷的博士所收藏的書目并未被銷毀。這些官方藏書有可能毀于秦末的項羽之手。
史學界有不同的觀點,頗具代表性的有“六經未亡說”。康有為在其《新學偽經考·秦焚六經未嘗亡缺考》一文中,站在今文論史的立場角度認為“秦焚書,六經未因此而亡”。認為“焚書”并沒有造成“六經”因此而亡,而是“劉歆偽造”的結果。與之觀點類似的有劉澤華在《中國古代史》一書中的論述。
“六經、諸子皆焚說”:章太炎在《秦獻記》一文中主要肯定了“焚書”包括諸子,認為“不焚‘六藝’,不足以尊新王。諸子之術,分流至于九家,游說乞貨,人善其私,其相攻甚于‘六藝’。今即弗焚,則恣其曼衍乎諸子與百家語,名產一也。不焚諸子,其所議者云何”,從政府統一學術思想的角度出發,認為秦既然焚《詩》《書》,如果不焚諸子,不合情理。李景明在其《中國儒學史·秦漢卷》一書中認為“焚書”的范圍乃“百家語”,不止儒家經典。
“只焚五經,不及諸子說”:錢穆在其著述《國學概論》中分析了劉大槐、章學誠、王充等人對于“焚書坑儒”的認識,認為“焚書”是“只焚五經,不及諸子”。
關于“坑殺”
坑殺,一直以來被解釋為活埋。現代學者在對史料進行解析時,都分別從不同的角度提出意見。如文學教授白平在《“坑(阬)”非“活埋”辨》中通過對“坑(阬)”的語義角度解讀認為,“坑殺”指的是雞犬不留地將大批人眾殲滅,囊括了“屠、殺、殲”等字的表意功能,同時“坑”也有“嚴懲示眾”的含義,這使得“坑”與其余相似的“屠、殺”等字眼相區別開來。據此,白平認為“坑儒”并非是活埋儒生。
同時,也有學者從考古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解讀。1989年,武漢大學石泉教授提出“坑”應該解釋為屠殺后的集中掩埋。1996年,長平之戰遺址尸骨坑發現之后,結合考古現場情況,孫繼民在《考古證實“坑殺”并非活埋》一文中表示認同石泉教授的意見,同樣否定了全部“活埋”的意見。
“坑儒”真假
對于“坑儒”,學界對此存在分歧,分歧原因則主要在于對《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所記載“坑儒”一事的理解。
李開元在《焚書坑儒的真偽虛實》一文中,從三個角度提出對《史記》記載的質疑。第一是文中所謂的受害者稱呼發生了從方士、文學方術士、諸生、“皆頌法孔子”儒生的變化,第二是“坑”并非是秦漢法律制度所規定的正式刑罰,第三是當時著名的的方士如徐福等人并未遭到懲罰。與此同時,李開元又繼續提出《史記》所記載的坑儒事件是從《說苑》中的故事引申而出。
李開元認為“坑儒”的故事經歷了三個版本的編寫,第一是《說苑》中的版本,西漢初年的方士們編造出“坑儒”故事,用來自我吹噓。第二則是《史記》中的版本,司馬遷采用《說苑·反質》故事的部分內容之后加以改造,寫進了《史記》。但是司馬遷本人并沒有嚴格的鑒別故事的真偽。第三則是衛宏《詔定古文尚書序》所載的秦始皇坑埋儒生的故事。這個故事,是東漢初年儒學的經師們根據當時的政治需要,基于《史記·秦始皇本紀》所載的故事加工編造出來的。
代國璽回應了李開元對《史記》的質疑,他認為,受害者稱呼的先后變化正是對事件發展過程的反映。表明其事雖因方士譏議之言而起,秦始皇卻不僅誅非議時政的方士,同時也誅非議時政的儒生,更準確地說,誅的是他從非議時政者中挑出的四百六十余人。同時,對于李開元所認為的《說苑》為《史記》所引用資料的說法,代國璽則持相反的態度,他認為由于《史記》成書更早,更有可能的是《說苑》引用史記的材料。除去對李開元的反駁,代國璽也從正面提出“坑儒”存在的論據,主要是認為司馬遷去秦朝未遠,重大事件不可能有遺漏,同時司馬遷行文客觀,并非會刻意污蔑秦人。
現今的“坑儒”的說法最早起源于東漢時期。東漢以后的儒生對于“焚書坑儒”進行了重新解釋。東漢以后的“坑儒”,主要有四個方面,第一是秦始皇坑殺之人全部變成了“儒生”,第二把秦始皇“坑儒”的目的變成滅絕《詩》《書》,第三秦代坑殺了所有儒生,第四是出現了兩次“坑儒”的說法。
事件評價
對于“焚書坑儒”事件的評價,學者們一般從毀滅文化、摧殘學術精神的角度進行批判。東漢班固就直接提出,秦始皇“焚書”的原因就是秦朝意圖鉗制輿論,愚弄百姓。郭沫若則從學術精神角度認為,焚書坑儒導致書籍被燒殘,其實還在其次,春秋末葉以來,蓬蓬勃勃的自由探索的那種精神,事實上因此遭受了一次致命的打擊。林劍鳴認為,秦始皇下令焚書,當然不可能達到扼制人們思想的反動目的,更不可能挽救秦王朝的滅亡。但是焚書使中國文化遭到的損失確實是巨大的,先秦許多重要文獻古籍,從而被付之一炬。秦始皇為道求長生,開始一味相信方士胡謅,后來發現受騙,又大施淫威,肄意殺人。充分表現了他的愚蠢和殘暴。劉澤華在《中國政治思想史》認為,焚書坑儒是對文化的一次浩劫,是文化專制主義的空前強化。用暴力和行政手段來禁錮人們的思維,是對歷史創造力最野蠻的打擊。秦朝是窒息了理論思維的時代,蔑視理論思維,就會為野蠻的橫行提供機會。秦朝整個官僚系統的野蠻化是其滅亡的原因之一。
與此同時,也有學者從事件本身出發,提出“焚書坑儒”是秦王朝統一政策的必然產物。田昌五等人認為,隨著政治上的統一的到來,必然要出現與之相應的統一的思想和文化,結束春秋戰國時代百家爭鳴的局面。所以,秦始皇焚書而以法為教,把《詩》《書》和百家語作為禁書壟斷起來,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秦皇如此,劉徹亦然,只是手段略為緩和,具體內容有所不同而已。樊樹志也認為,焚書坑儒的目的實際上在于統一輿論,維護中央集權體制。況且,“焚書”之舉的實際損失也沒有歷來想象的那么嚴重。所謂坑儒,是處死私下誹謗秦始皇的方士與儒生四百六十余人,其本意在于維護皇帝制度的權威。張玉書等人從兩方面對“焚書坑儒”進行分析,他們認為,對于秦始皇對文化的毀滅行為,要受到歷史的譴責和批判。但是他為維護大一統而要統一文化思想的初衷甚至于做法,還不能一概否定。李殿元認為,秦始皇既沒有把書燒完,也沒有將儒士一網打盡,“焚書坑儒”固然不對,但卻情有可原。如果就事論事,“焚書坑儒”并非是秦始皇貫徹始終的重大政策,只是鞏固新生政權,加強中央集權的一項措施。劉澤華在《中國政治思想史(秦漢魏南北朝卷)》也有闡述:在秦朝的專制政策是根本原因。多種思想的并存對于維護秦帝國的統治,應該說是有利的,但又必然會與秦始皇的極度專權欲望發生矛盾,焚書坑儒的發生,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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