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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總督
來源:互聯(lián)網

香港總督,簡稱港督,是香港受英國殖民統(tǒng)治時期(1842年~1997年),由英國派駐香港的英王代表。在長達150多年的殖民統(tǒng)治中,共歷28任總督,1941年─1945年另有2任總督,皆為日本人。首任港督為璞鼎查,末任港督是彭定康。港英時期,香港社會是毫無任何民主可言的。

1840年,女王陛下政府為了進一步推行殖民侵略政策,蓄意對中國發(fā)動了第一次鴉片戰(zhàn)爭。1842年8月29日,璞鼎查與清政府的愛新覺羅·耆英愛新覺羅·伊里布在英艦“康華立司號”上簽訂了中國近代史上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這是當時割讓香港的法律依據。1843年4月5日,英國維多利亞女王簽署《香港憲章》,宣布香港受英國殖民統(tǒng)治,委派璞鼎查為第一任總督,從此,香港總督就成為香港的最高統(tǒng)治者。1941年~1945年,日軍占領了香港,將其定位為軍事要塞,主要進行軍事防御。1946年,港督楊慕琦從戰(zhàn)俘集中營返港,繼續(xù)擔任港督。1992年7月9日,“末代港督”彭定康正式出任第28任港督,任職時間截至1997年6月30日英國對香港行使主權的最后一日。

香港總督,是香港受英國殖民統(tǒng)治時期最高地方長官,兼任立法、行政兩局主席,擁有緊急立法權和解散立法局、任命法官的權力。在港督與行政局議員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港督可以否決行政局議員的意見,集立法、行政大權于一身;此外,香港總督還兼任駐港英國陸、海、空三軍總司令,把軍權也握在手里。

香港總督,只聽命于女王陛下政府,實際上是大英帝國在香港的權力象征以及意志的執(zhí)行者。末代港督彭定康在殖民統(tǒng)治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最后階段急切地推進“政制改革”,企圖通過急速改變政制,把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使香港形式上回歸中國,實際上依附于英國,阻礙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并實行有效管治,為香港回歸祖國后民主的發(fā)展埋下禍根。香港歷史教育的嚴重疏漏與缺失導致了一系列社會動亂,“香港獨立運動史觀”冒起、“恨國史觀”流傳等。此外,在國民教育缺失的背景下,片面強調本地特殊性、刻意培養(yǎng)本地歸屬感的歷史教學,也容易滋生“本土優(yōu)先”的不健康心態(tài)。英國殖民統(tǒng)治不但沒有給香港帶來任何真正的民主,反而為香港回歸祖國后民主的發(fā)展埋下了禍根。

詞源及含義

總督,是中國的官名,明正統(tǒng)六年,以麓川用兵,使兵部尚書王驥總督軍務,始有此名。清代以此為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管兩三個省區(qū)。香港一地,也稱總督,實際上是港督。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總督,簡稱港督,是香港受英國殖民統(tǒng)治時期(1842年~1997年),由英國派駐香港的英王代表。根據英國法制,英女王是香港的最高統(tǒng)治者,港督(Governor of Hong Kong)是英女王在香港的代表,是香港政府的最高首長,由女王任命。統(tǒng)攬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行政、立法大權,并兼任駐港英國陸、海、空三軍總司令,其權力主要由《英皇制》《殖民地規(guī)例》和《皇室訓令》規(guī)定。

成立背景

1840年,英國政府為了進一步推行殖民侵略政策,以清政府查禁鴉片事件為借口,蓄意對中國發(fā)動了第一次鴉片戰(zhàn)爭

1841年1月26日,遠東艦隊遠東艦隊支隊司令伯麥爵士率領英軍在香港島西北部的占領角(即今上環(huán)水坑口街附近的大笪地)強行登陸,并升起英國旗,宣布占領香港。2月1日,英國駐華全權公使查理·義律(CharlesElliot)與英國艦隊司令伯麥聯(lián)名發(fā)出告示,以英女皇名義宣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實行統(tǒng)治。6月7日,義律宣布香港為自由貿易港。英國人一直把這一年當作香港開埠之年。8月21日,英國方面另派璞鼎查來接替義律。

1842年8月29日,璞鼎查與清政府的愛新覺羅·耆英愛新覺羅·伊里布在英艦“康華立司號”上簽訂了中國近代史上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全文十三條,第三條為:今大清皇帝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一島給予英國君主暨嗣后世襲主位者,常遠主掌,任便立法治理。這是當時割讓香港的法律依據,實際上,香港早一年就在英國的統(tǒng)治之下了。

1843年4月5日,英國維多利亞女王簽署《香港憲章》(通稱“香港授命狀”“委任狀”,即就職文件),宣布香港正式受英國殖民統(tǒng)治,設立香港總督一職,委派璞鼎查為第一任總督,受命于英國殖民地部(即理藩院)。從此,香港總督就成為香港的最高統(tǒng)治者,從璞鼎查開始,在長達150多年的殖民統(tǒng)治中,先后共有28位總督。

歷史發(fā)展

清政府時期

1843年6月25日,第一任總督璞鼎查宣誓就職,宣布香港島為香港殖民地,受英國殖民地部(亦稱理藩部)管轄。26日,璞鼎查宣布成立行政局(初稱議政局)、立法局(初稱定例局),協(xié)助總督處理政務。7月22日,中英兩國以愛新覺羅·耆英與璞鼎查為代表,在香港訂立了《五口通商章程》,共15條,具體化了英國商人在華擁有各項特權。

1844年5月7日,戴維斯(Sir John Francis Davis)抵港,次日,就任第二任香港總督,兼任英國駐華公使。7月起,陸續(xù)公布《土地登記條例》、《公眾沽飲肆及售酒領照營業(yè)條例》及《售鹽鴉片當押業(yè)拍賣商營業(yè)牌照稅條例》開始征收地稅、牌照稅。8月,立法局通過人口登記法例,規(guī)定全島居民,不論華洋貧富,一律每年一次向香港政府總登記官辦理姓名、住址、職業(yè)登記,領取登記證。法例公布后,遭到市民強烈反對。11月13日,立法局通過了人口登記修正案,規(guī)定凡是公務人員、軍人、專業(yè)人士,商人、店員、廠主、房東、或每年收入達500元的人士,不論中外,一律免登記,只有收入微薄的居民,才必須辦理人口登記。修正法例于184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848年3月21日,般含(Sir Samuel George Bonham)接替維斯為第三任香港總督。般含為節(jié)省政府開支,決定放棄一切公共建筑計劃,即使已經動工的也立即停工,甚至他自己的薪金也暫緩支取。為了取得香港英商對港英政府的支持,般含向英政府建議:任命兩名本地居民參加立法局和行政局。女王陛下政府同意立法局增設非官守議員,而不同意行政局增設非官守議員。

1854年4月13日,約翰·寶靈(Sir John Bowring)就任第四任香港總督。英殖民地部通知他,由于資金不足以維持總督職位,所以任命他為商務監(jiān)督,授權可以統(tǒng)治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也可以使用香港總督的頭銜。至于實際處理香港事務的,則由新設立的副總督擔任。本年,公布《遞解出境條例》,規(guī)定凡捕獲不法分子,如果不是本港土生,政府認為不能容留在香港時,則將之遞解出境。

1855年2月,寶靈與副總督威廉·堅吾發(fā)生職權之爭,英殖民地部正式任命寶靈為全權的香港總督。本年,頒布《船舶注冊條例》。

1856年,公布《購買地產條例》《征收費用及訟費條例》,設法增加收入。又公布《華人屋宇及妨害公安條例》,不顧華人的生活習慣,對中國居民屋宇的門窗間隔都作了洋式規(guī)定,雖然華人表示反對,但當局不理。11月15日,港督寶靈重新設置了前任為節(jié)省政費而裁撤的總登記官(Registrars geberal)職位,并要總登記官兼任撫華道(Protector of chinese),委派高和爾(Daniel rcalwell)出任。

1857年,公布《販運工人出洋條例》(第11號法例)正式征收“豬仔稅”。

1858年5月20日,英法聯(lián)軍攻陷大沽口炮臺遺址,清政府派大學士瓜爾佳·桂良、吏部尚書花沙納赴天津議和,分別于6月26日、27日簽訂中英、中法《天津條約》。

1859年9月9日,羅便臣(Sir Hercules George Robert Robinson)接任港督,是第五任的香港總督。從羅便臣起,香港總督不再兼任英國駐華商務監(jiān)督和全權公使。

1860年3月,英軍在九龍尖沙咀登陸,強行進駐,隨后英方強迫清兩廣總督勞崇光簽署協(xié)定,將九龍半島租給英國。同年10月24日,在英法聯(lián)軍進攻北京的情況下,清政府被逼與英國簽訂了《北京條約》,英國又割去了寶安縣所屬的九龍司(即今九龍半島界限街以南的地區(qū))。本年,公布《征收商(船)航(行)稅費條例》(第10號法例),開征貨船航行稅。

1862年7月1日,宣布幣制改革。從即日起,改用銀元為記帳單位,放棄英鎊單位。次年,向倫敦訂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銀元,作為香港通用的貨幣,并鑄銅幣為輔幣。新鑄1元,1角銀幣,1分銅幣,1864年開始在香港市面流通。12月,港督羅便臣委出一個公共衛(wèi)生委員會,采取預防措施,應付當時正在中國內地和日本流行的霍亂病,要求將市內排水系統(tǒng)全部改建。本年起,開始實行官學生制度(Cadet scheme)。即從英國考選官學生(CADET)來港,接受兩年語文訓練,然后派充翻譯及其他重要公職。從此,香港開埠初期以軍人,冒險家和水手出任港英政府政務官的辦法,逐漸變?yōu)闅v史陳跡。

1863年,公布《車馬轎管理條例》(第6號法例),開始征收車牌稅。薄扶林水塘工程完竣,是香港歷史上修建的第一個水塘。從此,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才有自來水供應。

1865年3月,赴錫蘭就任總督。本年,公布《公司條例》(第1號法例)。次年,又公布《公司登記條例》(第2號法例),開征公司稅。

1866年3月11日,麥當奴(Sir Richard Graves Macdonnell)就任第六任香港總督。本年,立法局的規(guī)模正式規(guī)定為:當然官守議員5名,非官守議員不超過4名。

1867年1月1日,公布《帆船登記與管制條例》規(guī)定未經許可,船只不能隨便進港或離港,禁止中國船只攜帶武器。為貫徹執(zhí)行這一法例,增強了水警的人員和裝備。6月,立法局通過《維持社會秩序及風化條例》,并公布施行。7月1日起,開放賭禁。辦法是招商承辦賭館,批準12家領取牌照,在總登記官監(jiān)督下,正式營業(yè)。賭稅收入,部分用于改善警察待遇福利及裝備。10月,正式開征印花稅。

1872年4月16日,堅尼地(Sir Arthur Edward Kennedy)就任第七任香港總督。本年,為應付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銀元流入內地,授權匯豐銀行印發(fā)1元紙幣,使紙幣代替銀元在市面流通,這是香港發(fā)行鈔票的開始,這種1元紙幣與銀幣價值相等,隨時可以兌換銀幣1元。

1873年12月15日,港督堅尼地委任香港商會主席賴里(Ryril)港務處處長湯式和總登記官湯隆基組成3人委員會,調查洋商對中國海關在香港附近“干涉帆船貿易”的控訴。次年4月28日,提出了調查報告。

1877年4月22日,軒尼詩(Sir John Pope Hennessy)就任第八任香港總督。

1879年11月18日,立法局會議通過了財政司提出的83萬余元政費預算案。同時決定征收娼妓營業(yè)牌照稅,準許娼妓正式納稅領取牌照賣淫。

1880年5月,港督軒尼斯倡議設置的保良局成立。

1881年,公布華人歸化法案。從此,華人可以申請歸化英籍。

1882年1月,立法局通過電車法例,準許英商在香港島海岸從西環(huán)到管箕灣開辦電車。

1883年3月30日,寶云(Sir George Ferguson Bowen)就任第九任香港總督。4月4日,港督寶云向英殖民地部建議擴大立法局。增加議員人數,非官守議員有權對政府提出的法案進行辯論。英殖民地部基本上批準寶云的這項建議。

1884年4月,立法局增設法律、工務兩個委員會,連前財政委員會共3個委員會。本年,立法局通過了《維持治安法例》(Peace preservation ordi-nance),規(guī)定涉嫌“危害殖民地治安與秩序”的人,未經判罪,亦可拘禁及驅逐出境。又規(guī)定華人未得總登記官的批準,不得發(fā)表文告,嚴禁華人私藏或攜帶軍火。本年,立法局再次擴大,議事規(guī)程作出新規(guī)定,官守議員不得在局內反對政府的措施。

1885年,港督寶云以身體欠佳申請?zhí)崆巴诵荩战挥神v港英軍司令金馬倫少將(Major-general cameron)負責。

1887年9月,署理港督金馬倫主持立法局會議,通過《1887年公共衛(wèi)生條例》,取消成立健康局的建議,增加衛(wèi)生委員會人數,委派士地總測量官、警察司、總登記官、殖民地醫(yī)官等為官守委員。原來4名非官守委員增為6名,而其中2人必須是華人。這是中、西人士參與市政事務的開始。10月6日,德輔(Sir George William DesVoeux)就任第十任香港總督。

1888年,公布《歐人住宅區(qū)保留條例》,規(guī)定威靈頓街和堅道之間,只準興建西式洋房。

1889年,立法局公布《收回公地法案》,決定強迫收購部分人口擠迫的地方,狹窄的小街擴展為大道,不合衛(wèi)生條件的樓宇重新改建,建筑物后部必須保留300立方的空間,以利通風。為補面積的損失,樓宇可增高3層。

1891年,立法局通過新股票法案(Sharles bill of 1891)約束股票投機。12月10日,威廉·羅便臣(Sir William Robinson)就任第十一任香港總督。

1895年2月,奉英政府指示,宣布除英國銀幣、香港銀幣墨西哥鷹洋外,其他貨幣一律停用。同時,委托印度造幣廠鑄造一種英國銀元、俗稱立人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銀元。同年,公布《銀行紙幣發(fā)行條例》(BANKNOTE ISSUEORDINANCE)規(guī)定銀行發(fā)行紙幣,須先得到女王陛下政府的特許。其后,渣打銀行匯豐銀行分別于1897年和1898年奉準發(fā)行紙幣,有利銀行則于1911年奉準發(fā)行紙幣。

1896年7月,立法局增加一個華人議席,行政局新設兩個非官守議員,這是行政局有非官守議員的開始。

1897年6月5日,立法局通過議案,廢除1843年即開始實施的宵禁至此,華人夜行才不受限制。

1898年6月9日,女王陛下政府中日甲午戰(zhàn)爭之后,列強瓜分中國之際,逼迫清政府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強行租借了寶安縣深圳河以南,界限街以北地區(qū)及附近的200多個島嶼,即后來所稱的‘新界’,為期99年。11月25日,卜力(Sir Henry Arthur Blake)就任第十二任香港總督。

1900年,公布《田土法庭條例》,規(guī)定在1898年6月9日《拓展香港界址專條》條約所訂的租約期內,新界的一切土地均屬于政府產業(yè),凡于憲報公布所定日期后占有這些土地的居民,便是霸占政府公地,除非其所占有之土地經由政府發(fā)出官批,或由田土法庭核發(fā)其它契據。同期,當局又制定《收回官地法例》,授權政府可收回土地作公用。本年,設立警務處,統(tǒng)籌所有警務工作,建立正規(guī)的警政系統(tǒng),同時,增強警察的實力。

1904年7月29日,彌敦(Sir Matthew?Nathan)就任第十三任香港總督。本年,設立了火燭館,名為專業(yè)救火組織,實則連館長只有5人。發(fā)生火災時,動員街坊入士由火燭館的人員指揮一番而已。1911年,添置摩托滅火車、機動抽水機、救火梯等,消防隊伍才逐步擴大。1924年在中環(huán)建立了消防局。

1905年9月,立法局通過興建廣九鐵路英段的決定。1906年,鐵路工程動工;1910年10月1日正式通車,從尖沙嘴到羅湖區(qū),全長22里。本年,開始給占有土地的業(yè)權人發(fā)集體官批,官批內列有表格注明每一地段當時的用途。載有契約訂明承批人如果沒有預先獲得政府特許,“不得將官批內注明系租出作農地用或園地用之土地轉為建屋及作農地或園地以外之其他用途。”

1906年10月,港督彌敦決定設立工程技術訓練班。晚間上課,讓在職的技術人員進修。次年,訓練班改組為香港工學院(Hongkong technical institute)。

1907年7月28日,盧吉(Sir Frederick John Dealtry Lugard)就任第十四任香港總督。12月,港督盧吉提出創(chuàng)辦香港大學,主張西醫(yī)書院和香港工學院合并,再加設一個文學院即構成香港大學。1910年3月,盧吉親自主持香港大學建校奠基禮,并自任校長。9月開始上課。本年,公布第15號法例,規(guī)定凡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發(fā)行的報紙、書籍、文字、圖畫,“流入中國內地而能使全國發(fā)生叛亂的”,“為顧全邦交起見,得加以取締。”這是第一次限制中文書報言論的措施。

中華民國時期

1912年7月4日,梅含理(Sir Francis Henry May)就任第十五任香港總督。

1913年7月,港督梅含理將總登記官改名華民政務司(Secretaryfor chinese affairs)。華民政務司身兼行政局、立法局潔凈局(市政局的前身)的當然官守議員,主管華人的慈善、社會福利、醫(yī)療、教育等工作,包括同鄉(xiāng)會、宗親會、工會等社團的活動,以及生死統(tǒng)計、婚姻注冊、報刊登記均屬它管轄范圍。本年,公布《禁止通用外國鈔券條例》,阻止中國發(fā)行的紙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流通。10月,又公布并施行《禁止通用外國紙幣、貨幣條例》,禁止墨西哥銀幣、中國銀、銀毫、銅仙等在香港流通。該條例延遲到1914年3月1日施行。至此,港元逐漸劃一。

1914年,由于歐戰(zhàn)爆發(fā),英籍警官要回國服役,警務人員頓形不足,因此,決定設立警察學校。此后,香港警員都是警察學校畢業(yè)的。本年起,加強島上的道路建設。

1919年9月23日,司徒拔(Sir Reginald Edward?Stubbs)就任第十六任香港總督。本年起,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輸入輸出貨物開始有詳細記錄。

1920年,港督司徒拔邀請一些社會人士和教育司署代表組成教育委員會,擬訂教育政策。同時,設立英皇書院(King’s coll-ege),增強英文中學教育。

1923年,港央當局宣布一項損害新界村民利益的土地政策,即民田建屋必須另行補價。

1925年11月1日,金文泰(Sir Cecil Clementi)抵港就任第十七任香港總督。金文泰就任港督后,首先親赴大埔作新界鄉(xiāng)紳的工作,通過他們勸說村民把蔬菜、雞鴨等副食品運送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解決因罷工而產生的供應困難。為了爭取新界人士,金文泰做了兩件大事:1.將1899年英軍搶走錦田吉慶圍的連環(huán)大鐵門,從倫敦博物館取回,送還原處安裝;2.提議將“新界農工商研究總會”改名為新界鄉(xiāng)議局,并認可鄉(xiāng)議局是港英政府在新界施行新政策時的一個咨詢團體。

1927年5月21日,組織后備警察隊。本年,港督金文泰授意香港大學正式設中文系,聘請賴際區(qū)典二人為講師。

1929年12月,公布婢女注冊條例。本年,立法局擴大組織,官守議員增至9名(包括港督在內),非官守議員由6名增至8名,其中華人議席由2人增為3人。本年,教育當局的中學課程委員會訂定《中小學中文課程標準》,其內容與我國內地相同。本年,開始發(fā)展房屋計劃,將市區(qū)內貧民窟拆毀后重建,積極改進公共衛(wèi)生設施。

1930年5月9日,貝璐(Sir William Peel)就任第十八任香港總督。

1932年,設立節(jié)約委員會,千方百計削減政府各項支付。

1933年,以換地賠屋辦法,要九龍城內中國居民全部遷往狗虱嶺居住。居民不愿,一直拖延著。1940年,武力拆遷,夷平城內民屋,只保留下龍津義校和一間安老院,還有一間曾姓的古老大屋。

1934年5月,發(fā)行公債2000萬元,加強地方建設,借此刺激民營事業(yè)。12月,又推行樓宇按層征收差餉辦法,借以增加財政收入。

1935年11月9日,宣布放棄銀本位制。經立法局特別會議通過《1935年貨幣條例》,于同年12月6日起施行。規(guī)定管理匯率及貨幣的通則;禁止白銀流通,改用紙幣本位,發(fā)行1元紙幣,收回1元銀幣,另發(fā)行1毫和5仙的幣;訂出了大約以8港元換1英鎊的比率。從此,香港幣制即不再與中國聯(lián)系而與英鎊掛鉤,直到60年代末期為止。12月12日,郝德杰(Sir Andrew Caldecott)就任第十九任香港總督。

1936年1月1日,市政局正式成立,由13位議員組成。其中5名官守議員為衛(wèi)生局長、醫(yī)務總監(jiān)、工務局長、華民政務司、警察司。8名非官守議員,又分為委任6名,民選2名。民選議員的資格規(guī)定定要是陪審團名單中列名的。

1937年7月16日起,殖民地庫務官改稱財政司,負責港英政府的一切財政工作。12月28日,羅富國(Sir Geoffry Alexander Stafford Northcote)就任第二十任香港總督。

1938年1月1日,警察司改稱警務處長。6月1日,公布施行制止加租迫遷條例,以保障住客利益。9月,通過《緊急條例》,宣布對中國抗日戰(zhàn)爭保持中立地位,下令禁止船只協(xié)助中國或日本。實際上港英當局正在備戰(zhàn)。10月,因大批難民逃至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于是,港英移民局訂立新規(guī)定:凡由外地來港者,定要拿出20元現款給移民局察看,無錢不準進入香港。11月14日,設立勞工處,接管一切有關勞資關系及工廠條例等工作。

1939年8月,設立新聞檢查處,開始郵件檢查。同月,宣布《戰(zhàn)時征集條例》,征召適齡壯男入義勇軍(后名皇家香港團隊)或入香港海軍防衛(wèi)隊作后備兵。

1940年3月20日,立法局通過戰(zhàn)時稅收法案,規(guī)定自4月1日起,征收曾在1916年被反對而擱置的薪俸稅和利得稅。6月起,開始在港九各地興建防空洞。6月11日,宣布香港已進入非常時期,征集英僑入伍,街道要沖堆置沙包。同日,當局拘禁意大利僑民,封閉了意領事館,查封了意大利郵船及意僑商行。6月23日,當局下令征用民間物資,規(guī)定所有水陸交通工具和設備,如飛機、船只、車輛、倉庫以及一般物資,隨時得以總督名義征用。10月,設立入民入境事務處。

1941年5月8日,立法局會議通過決定,出入口大米均由政府專賣。7月5日,為了保有戰(zhàn)時的服務人才,香港總督頒命令,限制香港男丁離境。7月26日,香港總督頒發(fā)金融緊急法令,宣布凍結日本在香港的資產。7月30日,接受中國國民黨國民政府所提的要求,宣布凍結華人的資金。在英鎊區(qū)內的支付,須得到南京政府的許可。凡是華人在商業(yè)上的交收則可照常辦理。8月22日,進一步決定,大米列為公價品,分為7級價格(從14元到20元)出售。9月10日,楊慕琦(Sir Mark Aitchison Young)就任第二十一任香港總督。12月8日上午9點40分,日本空軍開始襲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與此同時,酒井中將指揮日本陸軍從深圳市進攻香港,英軍節(jié)節(jié)敗退。13日,英軍已全部撤退到香港島上。12月18日晚,日軍在港島東部登陸成功。20日,日軍占領港島東部繼續(xù)進攻,英軍退守港島西部一隅。25日,港督楊慕琦豎起白旗,親自渡海到半島酒店向日軍統(tǒng)帥酒井中將簽字投降。楊慕琦作為戰(zhàn)被送入集中營。楊慕琦投降后,日軍即在半島酒店設立軍政府,統(tǒng)理一切。12月26日,日軍宣布:港元以2元兌1元軍用票的比值與軍用票同時使用。

1942年1月1日,日本軍政府設立地方行政部。12日,組織新生委員會,以備日軍驅使。21日,宣布區(qū)役制度,將港九劃為18個區(qū)。香港特別行政區(qū)12個區(qū),九龍6個區(qū),設區(qū)政所。2月20日,東京宣布香港為日本占領地,正式設立占領地總督部,任命中將磯谷廉介為香港總督,平野茂為副總督。原區(qū)政所改名區(qū)役所,同時,撤消新生委員會,成立華人代表局和華人合作局。區(qū)役所成立后,即實施配米制度,按口售糧。1943年3月,存糧吃光,日軍實行強迫疏散人口,硬性規(guī)定全港人口從160萬減縮到50萬,同時停止配售大米。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布無條件投降。按照皇室訓令,所有日軍應就地向盟軍所屬軍區(qū)將領投降。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日軍屬南支派遣軍第23軍所轄,司令官田中久一兼任香港總督,其本人常駐廣州市。因此,田中久一應向中國第二方面軍投降。可是,當時中國國民黨政府正忙于內戰(zhàn)無暇顧及。8月21日,蔣介石命令第二方面軍接受廣東省地區(qū)的日軍投降,但國民黨政府這些要求和行動,遭到英國方面的拒絕和反對。8月30日,英皇家海軍航空母艦《不屈號》(Hmsindomitable)駛入香港,英太平洋艦隊司令夏愨少將(Real admiral hjharcourt)率領部隊登陸港,從日軍手中接收香港。9月1日,夏設立軍政府,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務。國民黨政府派到香港的軍事代表團與夏態(tài)談判達成協(xié)議:國民黨政府同意由英國方面接受駐港日軍的正式投降,中國方面協(xié)助英軍辦理受降事宜;女王陛下政府則同意自成立協(xié)議之日起,到1947年8月15日止,國民黨政府軍隊得自廣州市進入英界,在香港登輪北上,并將九龍?zhí)?/a>北部一部分民房租給國民黨政府,作為北上部隊的臨時兵營。9月16日,駐港日軍正式投降,國民黨政府派出的以潘國華少將為首的4人代表團,與美國和加拿大兩國代表應邀參加了受降儀式。

1946年4月底,楊慕琦從沈陽近郊的戰(zhàn)俘集中營返港,繼續(xù)擔任港督,從復職之日起,為期1年。5月1日,軍政長官夏藏少將將行政權移交,香港從此恢復舊制。5月,港督楊慕琦建議取消市政局成立市議會, 明確“要把政府執(zhí)行的若干內政功能, 轉移給一個有充分代表性的市議會進行管理”, 并要求其三分之二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5月7日,行政局重開,計官守議員7名,非官守議員4名,較戰(zhàn)前各增加1名。接著,立法局也重新組成,計有官守議員9名,非官守議員7名。市政局經過重組后,計有官守議員5名,非官守議員6名。本年,恢復勞工處。修訂了一些勞工法例,限制女工和童工。

鑒于戰(zhàn)后殖民地要求獨立,人民要求民主,楊慕琦接收香港政權后,宣布了一個政制改革方案(后被稱楊慕琦方案),要點是(一)成立一個市議會(MUNICIPAL COUNCIL)。立法局的部分權力交給市議會;(二)市議會的成員2/3民選,其余由各社團提名;(三)立法局改組。非官守議員分別由新成立的市議會和各社團提名。這個方案拋出后并未引起各方反響。但港英當局在新界地區(qū)行動起來,推行鄉(xiāng)政制度取代戰(zhàn)前的咨詢員和鄉(xiāng)長制。新界劃為27個分區(qū),各分區(qū)成立鄉(xiāng)事委員會,鄉(xiāng)委會的正副主席和委員由各村代表選舉產生,村代表則由村民大會選出。第一個鄉(xiāng)事委員會于1946年成立。

1947年5月3日,公布并施行《地方稅條例》,把《戰(zhàn)稅條例》中征收的薪俸稅和利得稅轉化為地方稅繼續(xù)征收。此后,每隔若干年便修正一次《條例》,只是調整稅率和免稅額而已。7月25日,葛量洪(Sir Alexander William George Herder Grantham)抵港就任第二十二任香港總督。11月17日,限令九龍城寨居民于兩周內拆去所有屋宇,自行遷出。12月5日,當局又發(fā)表聲明,謂在九龍城寨內香港政府有管轄權。次年1月5日、11日,當局兩次派出大批警察進入九龍城寨,強行拆屋,毀民房30多間。

1948年1月30日,公布《銀行條例》規(guī)定凡經營銀行業(yè)務的注冊有限公司,須經財政司登記,申請執(zhí)照。并規(guī)定銀行業(yè)務為收受活期或定期存款,支付顧客提存之支票,辦理匯兌,買賣金銀貨幣。銀行須繳年費500元,并造具年終資產負債表送呈財政司,政府有權查閱銀行簿冊文件。政府指定匯豐銀行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有利三家為發(fā)行鈔票之銀行。4月15日,中英兩國代表會同定界址,重新豎立在日軍占領期間被移動的界石。17日,勘定工作結束,雙方簽署一份《重豎沙頭角中英界石備忘錄》。10月27日,立法局通過《1948年便利維持公眾秩序與公安條例》,主要是擴大警察權力,根據《條例》可以征收、沒收、拘捕等手段,“防止和鎮(zhèn)壓暴動”。12月23日,通過施行《香港防衛(wèi)軍條例》。根據《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除英軍外,可以多招募6000名新軍。本年,社會福利署成立。工作范圍是聯(lián)合各志愿團體,推行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社區(qū)發(fā)展及其他有關福利事項。

1949年4月1日,開始施行《1949年移民管制條例》,“管制非本港土生人士來港、離港以及在港內的活動”。5月28日,公布實施《社團登記條例》,規(guī)定一切社團必須登記注冊。8月17日,立法局通過新的《人口登記條例》,即發(fā)給入境者及本土居民“香港身份證”。18日,正式公布并始實行。同日,立法局還通過《驅逐不良分子出境條例》和《修訂1922年緊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

1949年12月30日,公布《緊急條例》,宣布“凡與外間組織有聯(lián)系而未經行政局允許的任何組織,均屬違法”。當局有權將煽動者遞解出境。

1950年1月6日,女王陛下政府正式宣布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要求與新中國建立外交關系,未派大使前,指定胡階森為臨時代辦。1月9日,中國復電接受英國政府建議。4月21日,公布新修訂的《移民條例》。限制澳門華籍人士去港,規(guī)定上述人士一律按照海南島及臺灣來客手續(xù)辦理須具有入境許可證方能入境。4月28日,又公布《1950年移民管制(補充)條例》,宣布“只有經香港政府批準的外交人員,可以豁免入境管制”。新《條例》于5月1日即生效。

1951年5月15日,宣布,實施《1951年邊境封閉區(qū)域命令》。規(guī)定凡“出入“封閉區(qū)域’或停留的人,都要領通行證”。5月17日,立法局會議通過《出版物管制綜合條例》。另外還規(guī)定:報紙(包括雜志)的保證金由3000元提高到1萬元,每年還要交登記費計300元。6月22日,發(fā)布禁止特定物品入口、出口的兩道命令,25日起實施。

1953年,大力增建水塘、填海等建設計劃。本年完成了銅鑼灣填海計劃,1954年完成了中區(qū)填海計劃,1955年開始紅砌填海計劃,1956年開始九龍長沙灣和港島柴灣填海計。

1954年4月19日,任命一名徙置事務處長,身兼市政局官守議員,主持全港徙置事務。

1955年3月5日,宣布,對中國居民實行出入平衡辦法。即每天從內地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人數同香港返回內地的人數保持平衡,超過人數即不準入境。由于內地和香港同胞強烈反對,次年2月曾一度停止實行,但到9月,又繼續(xù)執(zhí)行。本年,公布建筑新條例和《1955年業(yè)主與住客條例》,這兩個新《法例》的實施,在地產、建筑業(yè)中起了除舊布新的作用,導致這兩個行業(yè)的空前繁榮。

1957年1月1日,發(fā)表《九龍及荃灣暴動報告書》。該報告書掩蓋事實真相,洗刷中國國民黨特務的罪行,推卸港英當局責任,并公然稱臺灣當局為“臺灣國民政府”,中國外交部就此報告書發(fā)表聲明,提出抗議。7月4日,立法局會議首讀通過《1957年社團(修訂)條例》。

1958年1月23日,柏立基(Sir Robert Brown Black)就任第二十三任香港總督。4月16月,立法局會議首讀通過《1958年醫(yī)務注冊(修正)草案》,取締未注冊眼醫(yī)為人醫(yī)眼,但正統(tǒng)中醫(yī)療病不受限制。4月25日,移民局實施新條例,赴澳門的市民須領回港證。5月1日,無理干涉一些中國學校,脅迫它們不得懸掛中國國旗。5月10日,新僑中學舉行校慶,當局又禁止該校懸掛國旗和唱國歌。8月5日,下令取銷培僑中學校長兼監(jiān)督杜伯奎的注冊,同時遞解出境。指他利用學校作政治活動,足以“危害公共利益及學生福利”。8月26日,派遣大批武裝警察,借口所謂“危險房屋”,使用暴力強行封閉中華中學,并毆打該校教職員和學生以及在場采訪的中國記者。12月18日,準未注冊醫(yī)生經甄別考試后,及格者準予注冊。

1959年12月9日,立法局會議通過《新界鄉(xiāng)議局法案》,正式承認鄉(xiāng)議局為一法定機構,確定鄉(xiāng)議局在新界3級民意咨詢機構中居最高層地位。鄉(xiāng)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新界太平紳士,另外21名特別議員,都是鄉(xiāng)議局議員。議員互選出常務議員,由常務議員出任鄉(xiāng)議局主席、副主席和其他主任職位。如此,本來是維護新界居民切身利益的組織逐步蛻化為港英當局解釋政策的機構。本年起,發(fā)表對外資易資料時,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輸出貨物分別列為香港產品輸出和轉口輸出。

1960年7月1日,新界民政署公布新界土地使用辦法。

1961年2月1日,教育司宣布,香港中文大學改為五年制。2月8日,立法局首讀新訂法例,危樓奉令拆卸后住客可申請補償,并獲遷居廉租屋字。6月,立法局會議通過擴大控制社團,移民管制等條例。6月2日,徙置事務處宣布,將接收調景嶺辟為新徙置區(qū)。8月5日,移民局成立。

1962年4月18日,立法局首讀新例,業(yè)主如欲收回新樓,必須預先6個月通知。該例于5月23日三讀通過。9月26日,輔政司宣布,明年7月起限制住宅新樓加租不得超過10%,一次加租后獲兩年保障。

1964年4月14日,戴麟趾(Sir David Clive Crosble Trench)到港就任第二十四任香港總督。8月5日,建筑法例再次修訂,拆樓打樁如影響鄰屋,工務局官員有權制止。被拆卸及鄰近之樓宇須事前先行支撐。10月16日,立法局會議通過修改的《銀行條例》。11月25日,正式公布,并定于12月1日實施,設立銀行監(jiān)理處,加強對銀行業(yè)務的管理與控制。

1966年3月8日,市政局設立一個委員會專門研究該局未來范圍及工作。10月,委員會發(fā)表報告,認為市政局有權在全港各地執(zhí)行職權。而設立一個較大職權的大香港市議會(Great hong kongcouncil)將更能吸引更多市民參與政治,除保安和對外事務由中央政府負責外,其他內政全部交由市議會負責,市議會下設香港島九龍新界3個區(qū)議會,各政府部門首長為當然市議會議員(地位只屬咨詢性質),民選議員30名,分別以直接或間接方法選出。委任議員為10名。市議會有獨立財政權。同年4月,戴麟趾委派一批人士成立工作小組委員會,就地方行政制度進行研究。11月,港督戴麟趾提出,賦予市議會在公共衛(wèi)生、教育、福利等事宜上的行政權,并進一步將民選議席的比例提升。

1967年1月15日,女王陛下政府宣布,廢除殖民地事務辦事處,今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將歸聯(lián)邦事務部管轄。2月,“政制改革工作小組”發(fā)表《報告書》通稱《狄堅信報告書》,建議成立地方機構處理地區(qū)事務。中央政府與地方當局之間是指導、協(xié)助和管理關系。

1968年3月13日,宣布,改組并擴充輔政司署屬下的防衛(wèi)司,使它擔負去年為對付反迫害斗爭而成立的“特別任務組”的職責。

1969年2月28日,華民政務司正式改名民政司,民政司署下各分署稱為分區(qū)辦事處。當局推出一套民政署計劃(City districtofficer scheme),表明統(tǒng)治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一個新階段開始。積極推行社區(qū)建設(Community building)搞社會服務、改善生活條件,以建立市民對香港的“歸屬感”計劃,將港九分為10個民區(qū),與新界的5個理民府平行,成為各行政區(qū)樞紐。3月,市政局再發(fā)表一份《地方政府改制報告書》,建議改革分三個階段進行。目標是改市政局為市議會,擴大其職權可以管理房屋、教育、交通、醫(yī)務和城市規(guī)劃;取消官守議員,民選議員改為30名,委任議員10名,成立分區(qū)議會制度,市議會有財政自主權。

1971年8月,發(fā)表《市政局將來組織、工作及財政白皮書》。《白皮書》提出從1973年開始,所有官守議員便退出市政局,留下民選議員及委任議員各為12名。市政局享有財政自主權。9月1日,立法局會議通過《教育法案》。《法案》加強了教育署的權力,使它有權拒絕承認一間學校的校董、拒絕教師注冊、拒發(fā)教師證。并且規(guī)定凡加入未經注冊的學生會,或促進或參加或鼓勵該會活動的都是違法;還有權禁止學校進行教育司認為含有政治性的教學和其他康樂活動。10月13日,立法局會議通過《1971年人民入境法案》,《法案》把中國居民劃分為:“香港人”和“華籍居民”。11月19日,麥理浩(Sir Crawford Murray?MacLehose)就任第二十五任香港總督。本年起,開始改變招募政策,大量聘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土生土長的知識分子進入各部門擔任行政工作。本年,為適齡兒童提供免費教育,小學在校學生超過100萬。

1973年,10月17日,港督麥理浩在立法局首次會議上宣布,將偵察貪污事件的責任由警務處移交一個獨立機構。本年,開始推行“互助委員會計劃”,即在政府修建的公頭屋村中建立居民“互助委員會”。官方物色委員人選,會址設在每座大廈的底層。計劃在全港范圍建立互助委員會1萬個,到1983年4月,已設立3052個。

1974年2月15日,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生效,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正式成立。11月25日,宣布,港元與美元脫鉤,放棄固定匯率從此,港元外匯率采取自由浮動。11月30日開始,加強邊防實力,采取有效措施,根據粵港雙方的口頭協(xié)議,將被拘獲中國居民偷渡者,隨捕隨即遣返中國。但對偷渡者能夠成功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市區(qū),并與香港親友會合者,卻仍然予以收容,并發(fā)給其香港身份證。這就是所謂“抵壘政策”。

1976年4月1日,正式通過管制財務公司法案,規(guī)定財務公司最低資本額及呈報存放款的數字,業(yè)務由銀行業(yè)監(jiān)理專員監(jiān)察,其目的是淘汰那些資本不夠的公司。10月29日,宣布新界還有8個地區(qū)將于1977年4月1日起開始征收差餉

1977年11月4日,發(fā)表《高中及專上教育綠皮書》,提出未來的高中及專上教育方向。其中對香港中文大學影響較大,是以節(jié)省資源,增加學額為理由,建議中文大學改為3年制。

1978年3月15日,宣布放寬銀行牌照的發(fā)給。本年,撤消有利銀行發(fā)行紙幣,其權益移交匯豐銀行

1979年1月15日,公布限制中國居民留港的新措施。規(guī)定凡是合法入境的中國居民如要在港居留3個月以上,除持內地公安局發(fā)給的通行證外,還要向港英當局申請入境證。沒入境證的,3個月期滿一定要離港。而申請入境證者的條件: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正式居民(身份證蓋黑印)的直系親屬,即配偶或50歲以上的父母及21歲以下的子女。3月,鄧小平會見香港總督麥理浩,闡述了中國政府對香港問題的立場和態(tài)度。8月底,宣布暫停接受銀行新牌照的申請。10月,港督麥理浩在立法院會議上提出地區(qū)管理委員會計劃(簡稱DMC計劃)。

1980年2月,提出《1980年香港銀行公會法》草案,隨后獲立法局會議通過成為法案,1981年正式生效。3月5日,正式批準香港商品期貨交易所開設黃金期貨合約買賣,同年8月19日,正式開業(yè)。6月6日,公布《地方行政綠皮書》。

1981年1月24日,發(fā)表《地方行政模式白皮書》。《白皮書》建議港九新界共成立18個區(qū)議會,1982年開始選舉區(qū)議會民選議員。全港劃為130個選區(qū),市區(qū)占80,新界占50。《白皮書》基本精神與《綠皮書》一樣。2月,提出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新修訂法案,把銀行和接收存款公司的界限分清。并宣布資本達100億美元的國際銀行可領取新銀行牌照。另外,建議提高經營銀行的股本至1億元。5月,完成立法程序。7月,新法案正式生效。7月17日,公布《選舉條例》,對市政局及區(qū)議會議員之選舉及一切有關事項加以規(guī)定。12月1日,將原有的民政署和新界民政署合并組成民政總署。次年4月1日起,將新界民政署轄下所有土地管理事務交給新成立的地政署接管。

1982年5月20日,尤德(Sir Edward Youde)就任第二十六任香港總督。7月22日,港督尤德返英述職。7月28日,會見英首相撒切爾夫人,7月29日,宣布斥資22.58億元收回天水圍土地。9月14日,港督尤德提出、經行政局會議通過調高銀行資產及存款數量準則的建議,今后如在香港申請銀行牌照,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一)香港以外注冊的銀行,其總資產應在120億美元以上;(二)香港的注冊存款公司總資產應在25億港元以上,以及除銀行和其他財務機構外的公眾存款應在17.5億港元以上。11月11日,為了協(xié)助港督處理香港前途談判事宜,新設立常務司。

1983年7月29日,港督尤德主持立法局會議,通過刪除公文中殖民地字樣和公開財政預算討論等項決議。8月4日,港督尤德參加第3輪會談后回港,立即召集行政局會議,報告會談經過。9月24日,港督尤德參加第4輪會談后從北京回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立即召集行政局會議討論港元匯率問題。9月25日晚,發(fā)表聲明勸告市民不要輕信謠言,強調港元兌換率相當不合理,不能反映香港經濟和政治實況。10月15日,宣布穩(wěn)定港元的措施:固定匯率1美元兌港幣7.8元;取消10%的港元存款利息稅。

1984年6月20日,宣布11名署長級行政官員的調動,主要是一批華籍雇員晉升。7月18日,港督尤德在立法局會議上提出《代議制綠皮書代議政制在香港的進一步發(fā)展》。《綠皮書》共8章71條,公布后供市民討論,兩個月后即將制定、公布《白皮書》,1985年開始逐步實施。《綠皮書》所提出的政制改革,主要涉及港英政權結構的最上層立法、行政兩局部分成員的產生方式,總督的職權基本不變。9月26日,中英關于香港問題的《聯(lián)合聲明》在北京草簽,中方是副外長周南,英方是駐華大使伊文思。同日,散發(fā)女王陛下政府的《中英關于香港前途的協(xié)議草案的白皮書》。內容包括《中英聯(lián)合聲明》的全文和三個附件及備忘錄。11月21日,發(fā)表《代議政制白皮書》。內容與7月份公布的《綠皮書》基本相同,但也有某些修改。11月23日,宣布預備撥款120萬元協(xié)助擬設立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設立仲裁中心的目的是繼續(xù)發(fā)展香港為東南亞商業(yè)中心。12月19日,中英雙在北京正式簽署了《關于香港題的聯(lián)合聲明》,確定英國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屆時,中國政府將“對香港恢復使主權”。

1985年2月7日,英國國會下議院通過《香港法案》,《法案》主要規(guī)定從1997年7月1日起,英國對香港的主權和治權即告結束。3月28日,上議院通過《香港法案》。4月7日,女王簽署,從而使這項法案成為一項法律。6月26日,立法局會議通過《立法局(權力與特權)法案》。《法案》擴大了立法局的權力,所享特權已相當于一個主權國家的議會,甚至某些地方還超過英國議會。目的是“使立法局舉足輕重,可以抗衡權力來源來自中國的行政首長”。9月7日,成立一個由布政司鐘逸杰為主席的中港事務統(tǒng)籌委員會,專責統(tǒng)籌港府各部門的有關工作,進一步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深圳市廣東省的經濟和交通關系。10月1日,宣布將布政司署行政科屬下的部分工作轉交副布政司。今后,行政科專注重新聞、公共工作;而副布政司負責所有政制及選舉事務。10月17日,香港政府和女王陛下政府同時發(fā)表有關香港325萬“英國屬地公民”未來國籍地位的《1986年香港(英國國籍)令草案白皮書》,《草案》主要建議自1987年7月1日起,上述“英國屬地公民”可以取得一種稱為“英國公民(海外)”的新英國國籍。而因任何理由未取得“英國公民(海外)”地位的無國籍者,在1997年7月1日則可自動取得“英國海外公民”地位。

1987年1月14日,宣布三年內全面清拆九龍城寨,改建公園,自即日起,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律也適用九龍城寨。1月16日,英女皇批準任命魏德巍為香港總督及駐港三軍司令,授予圣米迦勒及圣喬治勛章及圣喬治爵級司令勛章。2月12日,宣布魏德巍出任香港總督后,將采用新的中文名字:衛(wèi)奕信。3月11日,立法局通過《1986年公安《修訂)條例案》。主要問題是將原屬于《刊物管理綜合條例》中的管制“虛假消息”的條文,經過修改內容后,訂為《公安條例》的第27條。同一會上,也通過了《刊物管理綜合《修訂)條例》撤銷了原有關于管制和查禁報刊的某些條款,減少其對新聞自由限制。3月25日,立法局通過《1986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和《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前者規(guī)定今后本港的法例同時以中英文制定,后者是確保立法局具有最后的立法權力。4月2日,公布人民入境及人事登記兩項(修訂)條例草案。根據該草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連續(xù)居住不少于7年而有中國血統(tǒng)的人士,以及同香港的關系而成為英國屬土公民的人士將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今年7月份起簽發(fā)的新身份證、新護照與CI將注明上述兩類人士在港有居留權。4月7日,行政局通過了《1987年新界土地契約(續(xù)期)條例草案》,實施該條,將使新界超過3萬份土地契約獲自動續(xù)期50年,該草案于5月6日在立法局完成立法手續(xù)后即告生效。4月9日,衛(wèi)奕信(David Clive Wilson)到港就任第二十七任香港總督。5月27日,公布《1987年代議政制發(fā)展檢討綠皮書》。10月7日,港督衛(wèi)奕信在立法局發(fā)表他就任后的第一個施政報告,提出七項具體的決定和建議,著重增強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經濟能力和提高生活質素。對于政制改革,必須確保香港的穩(wěn)定發(fā)展,不能危及香港社會所極需的安定局面。

1992年7月,彭定康(Christopher Francis Patten)正式出任第二十八任香港總督。10月,港督彭定康發(fā)表了任內第一份施政報告,報告提及政改方案,表示即將改革立法局的選舉制度,除了要“兩局分家”,取消所有委任議席,并新增九個功能組別議席(新九組),使所有在職人士都有資格投票(變相使這九個議席成為直選議席),以加快香港的民主步伐。政改方案在1994年6月30日獲立法局通過,并在1995年香港立法局選舉中落實。

1997年6月30日午夜,彭定康作為最后一任香港總督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參與舉世矚目的中英兩國政府香港交接儀式。6月30日23時59分,英國國旗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旗緩緩降下,象征著英國對香港一個半世紀的殖民統(tǒng)治宣告結束,香港總督也將成為歷史名詞,永遠走進歷史博物館。7月1日零時,樂隊奏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區(qū)旗冉冉升起,中國政府正式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

地位和權力

港督的地位

港督只向英國負責,完全聽命于女王陛下政府,是英國女皇在香港的代表,被授予在香港至高無上的權力和特權,不受當地任何制約,“領其轄內一切事宜”,總攬行政、立法大權于一身,擁有對政府高級官員和法官的任免權,并兼任駐港英軍總司令。港督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最高行政事務負責人,日常的政務交由布政司具體負責。總督通過布政司向各部門負責人傳達有關行政和政策方面的重要指示。所有在香港實行的政策決定,都必須經過總督批準,但有關防衛(wèi)及外交則由英國政府直接負責。行政局和立法局只是港督決策和立法的咨詢機構,其成員經女王陛下政府批準后由港督委任,對港督負責。港督既是行政局主席,也是立法局主席。直至1993年2月,港督才不再兼任立法局主席。

港督的權力

港督的權力主要由《英皇制誥》《殖民地規(guī)例》和《皇室訓令》規(guī)定。這種總督權力以“指標”形式賦予,而非法律條文,法院不可以干預。上述文件規(guī)定的總督權力是很集中的,主要有:為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治安、秩序和管理制定法律;批準土地的轉讓;委任法官和其他某些政府官員,對某些官員作停職或開除處理(最高和地方法院的法官除外,對他們要采用特殊的步驟);對罪犯給予特赦;組織行政局和立法局,委任兩局議員,并擔任兩局主席;責成所有政府官員服從港督。

為維護英國在香港的權益,港督可總攬統(tǒng)籌大權。英國的憲制性文件都只將治理全權賦予總督,因而從制度上看,這是一種權力高度集中的港督獨裁體制。港督可以解散立法局,否決立法局的決定,而不必擔心立法局會倒閣;又可以不理會行政局的建議,自行決定問題和采取行動。

具體權力

立法權

港督以政府首腦身份主持行政局和立法局會議。行政局向總督提供意見,以備總督發(fā)出指示;立法局通過的各種草案,必須經總督批準才能成為法津。

最高行政事務負責人

日常政務交由布政司具體負責,港督通過布政司向各部門負責人傳達有關行政和政策方面的重要指示,所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實行的政策決定都必須經過總督批準。

任命權

港督可以任命除最高法院法官外的各地方法官、“太平紳士”以及行政和立法兩局的議員、政策各部門的官員,并經公務員敘委員會建議,委任文職人員。港督還有給除最高法官和地方法官以外的其他一切官員紀律處分,直至撤職或免職的權力。

特赦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判罪的犯人,港督有權赦免、減刑或緩刑。

土地處置權

港督代表英國王室或以王室名義處置香港的所有官地。

香港三軍總司令

港督雖然不直接指揮英駐港正規(guī)部隊,但有權取得駐軍全體官兵的“服從、援助和幫助”。駐港英軍司令必須向港督報告駐軍兵力和防務情況。

權力的制約

總體而言,對港督權力的制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監(jiān)督制約

港督作為女王陛下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代表,其權力和活動受到英國政府的監(jiān)督制約。英國政府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對港督的任免、立法范圍、法例審批以及重大政策等進行控制,從而限制其權力。

行政立法兩局的制衡關系

在香港政制的實際運作中,港督與行政立法兩局之間存在一種微妙的制衡關系。通常,任何兩方面的同意可以取代第三方的意見。港督在與兩局產生意見分歧時,往往通過妥協(xié)解決,而不是專斷決策。

按慣例辦事的制約

長期以來,香港依照英國的治理慣例。這些不成文法律的遵守,形成了一種默契。例如,港督往往會遵循前任的慣例行事,減少濫用權力的可能性。

公務員制度的作用

公務員制度是一個有力的機制,可以制約港督的權力。港督雖然是最高行政首長,但仍是一名公務員,必須在文官制度下行事。此外,文官制度的建立使得每個公務員都必須按照規(guī)章制度辦事,形成一種習慣行事的方式,降低了濫用權力的可能性。

社會輿論的自由監(jiān)督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社會輿論相對自由,市民可以通過言論自由表達對政府的批評和反對。這種自由輿論對港督的權力運作產生一定程度的監(jiān)督作用,使得政府需要考慮和回應公眾的聲音。

領導制度

總督高度集權下的廣泛咨詢制度

獨裁加咨詢民主

特點:香港政制是總督高度集權,類似金字塔式的權力結構,總督作為最高統(tǒng)治者一切權力匯聚于其手。

弊端:這種集權體制自殖民時期開始,由外國強加給香港華人,因而缺乏被接受的合法性。這是殖民政體天然的也是巨大的弊端。

港督集權的歷史演變

問題:在長期實際統(tǒng)治中意識到集權的弊端。

解決方案:通過委任制度逐漸引入華人代表進入政治圈子,以安撫反英情緒,并鼓勵對英國統(tǒng)治的認可和忠誠。

咨詢制度的建立和發(fā)展

建立:為緩解集權弊端,在六七十年代后期開始吸納更多社會知名人士,包括中下層代表,進入政府機構,并建立廣泛的咨詢制度。

發(fā)展:各個政府部門設立了多種咨詢委員會,由政府官員和社會人士組成,其中社會人士占多數。

咨詢委員會的分類

咨詢組織可分為五大類:向部門首長提供意見的法定組織、向政府提供意見的法定組織、向部門首長提供意見的非法定組織、向政府提供意見的非法定組織,以及負責執(zhí)行某項事務的委員會。

咨詢委員會的規(guī)模和作用

規(guī)模:1991年,約有5500名社會人士在451個咨詢委員會中任職。

作用:咨詢制度使政府和民間或半民半官的咨詢機構緊密合作,形成政府的集權和民間的咨詢相結合的政治架構。

咨詢委員會的政治作用

作用:咨詢委員會被設計為政府向社會人士進行咨詢的工具,旨在獲取最精辟的意見,作為政策決策的基礎。這一過程使政府在決策時能夠收集各方面的資料和意見,增強政策的認同性。

咨詢民主的局限性

局限性:盡管被描述為“咨詢民主”,實際上這種體制還不足以被稱為真正的“參政民主”或“當家作主”。在高度集權下,咨詢的作用有限,政府在公開咨詢中往往不修改或很少修訂受到反對的政策。

政治安定與咨詢特色

目的:學者金耀基提出“行政吸納政治”模式的概念,認為通過吸納社會中精英力量,政府賦予統(tǒng)治權力以合法性,達到政治安定的目的。港英官員常夸耀咨詢制度的成就。

咨詢制度的積極作用

作用:咨詢制度在溝通民意、減少不滿情緒和社會矛盾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它為部分港人提供了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和權力,為香港民主化發(fā)展提供了有利的政治文化和傳統(tǒng)。

實行行政主導的體制

港督集權和行政主導

港督集權:香港政制是殖民地總督集權(或獨裁)制,由最高執(zhí)政者港督統(tǒng)攬,形成以港督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

行政主導:行政主導體制是港督集權的延續(xù)。

英國的需要

目的:政主導體制是宗主國--英國為了掌握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外交、軍事和商業(yè)利益而設立的。

手段:港督集權和行政主導體制幫助女王陛下政府通過高層人事任命、法律立法和政策決策等手段有效地控制香港。

三角形的權力結構

構架:行政主導體制形成一個三角形的權力結構,以港督及行政高層為頂端,通過這個結構,英國政府可以遙控香港事務。

立法與行政的關系

關系:行政主導體制下,行政權力主導立法。與西方國家的立法主導不同,香港建立了一個高效率的行政機關,強調對變化神速的現代社會需求的快速反應和決策。

司法獨立性

性質: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司法系統(tǒng)在行政主導體制下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對法律負責,不受政府或港督的控制。法官的任命和判案獨立于港督的影響,體現了法治制衡。

法治制衡

關系:行政主導體制下,法治與行政權力之間存在制衡關系。法庭有權撤銷缺乏法律依據的行政決定,港督只能在特殊情況下運用法定權力對判決進行赦免或減刑,但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

適應現代化大城市需求

性質:行政主導體制被視為適應現代化大城市需求的政治制度。

影響:提高了決策效率,使政府能夠更及時地應對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復雜問題。

間接統(tǒng)治

總結來看,在香港采用了“間接統(tǒng)治”的政策。這一政策基于對華人社會特點的理解,通過下放一些權力、尊重當地習慣和鄉(xiāng)政傳統(tǒng)來實行所謂的“就地統(tǒng)治”(Government on the spot)。以下是關鍵點的總結:

政策原則

政策:采用了“間接統(tǒng)治”的原則,即在保持對香港事務操控的同時,下放一些權力給殖民地政府,讓其就地實施統(tǒng)治。

影響:這有助于緩和民族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

特點尊重

政策:尊重華人社會的習慣和傳統(tǒng),不直接干預華人社會的內部事務。

例如:在新界地區(qū),保留原有的鄉(xiāng)政架構,設立鄉(xiāng)議局,形成一套容許民眾參與基層選舉和管理的制度。

社會結構適應

背景:華人社會基本上是一個家庭群體的集合體,以功利家庭主義為行為規(guī)范。

政策:通過不直接干預社會、維持政治穩(wěn)定和繁榮來適應和維護與華人社會的相對和平共處。

變革時期的挑戰(zhàn)

背景: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社會的變化,華人社會的經濟、政治地位提高,華人精英進入政權機構。

挑戰(zhàn):這導致了港英政府面臨新的課題,需要更多地滿足華人社會的需求,尤其是在社會矛盾激化和政治動員潛力增加的情況下。

政治轉變和結束殖民統(tǒng)治

背景:隨著時間推移,華人社會對政治參與的需求增加,推出代議政制改革。

挑戰(zhàn):隨著1997年的臨近,政府不再面對“間接統(tǒng)治”或“直接統(tǒng)治”的問題,而是面臨如何平穩(wěn)過渡到“一國兩制”下的高度自治的挑戰(zhàn)。

組織架構

多年的實踐使得倫敦認定,在香港實行“委任議局”模式,對英國來說正是適當的有效模式。按此模式,英皇任命總督,總督提名(經英國外交及聯(lián)邦事務部同意)委任議員和其他高級官員;總督集大權于一身,實行行政主導和獨裁施政;全港聽命于港督,港督聽命于女王陛下政府

在最高執(zhí)政者港督之下,設有5個系統(tǒng),構成了港英政府的上層權力架構,如下圖所示:

第一,咨詢系統(tǒng)——包括港督的兩個最高咨詢機構行政局和立法局。

第二,行政系統(tǒng)——包括以布政司為首的龐大行政管理機構。布政司署屬下現有18萬公務員。布政司是總督的首要政策顧問,又是公務員的首長。除布政司外,財政司和律政司也是總督的重要顧問。

第三,司法系統(tǒng)——包括以首席按察司為首的司法部門和各級法庭。

第四,監(jiān)察系統(tǒng)——包括總督特派的廉政專員公署、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和核數署。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負責調查市民對政府的決定、行為、建議或失職的投訴,它的監(jiān)察權力擴及管理所有公營醫(yī)院的醫(yī)院管理局。核數署負責監(jiān)察公帑的使用,審核政府部門、公共團體和受政府補助團體的帳目,提出核數報告送港督、立法局或有關當局處理。

第五,軍事系統(tǒng)——主要是直接受英國防部指揮而由港督象征統(tǒng)率的駐港英軍司令部。

影響和評價

影響

政治方面

末代港督彭定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加快所謂“政制改革”,大幅引入和擴大選舉,在很短時間內區(qū)議會和立法局議席均從全部委任驟變?yōu)榇蟛糠钟蛇x舉產生。在其殖民統(tǒng)治香港的最后階段如此急切地加速推進“政制改革”,完全是別有用心的政治操弄。作為所謂“光榮撤退”部署的一部分,女王陛下政府以打造英式代議制為幌子,企圖把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阻礙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并實行有效管治,延續(xù)英國對香港回歸后的政治影響。英國殖民統(tǒng)治不但沒有給香港帶來任何真正的民主,反而為香港回歸祖國后民主的發(fā)展埋下了禍根。

教育方面

英國殖民統(tǒng)治早期并不重視香港教育發(fā)展,直到1862年港英政府才建立第一所官立學校。這些學校用英文講授歷史課,內容是以西方為中心、美化殖民統(tǒng)治的“世界史”。1925年底,“中國通”金文泰(Cecil Clementi)出任香港總督,在他推動下,香港大學成立中文系,聘請賴際熙等前清翰林擔任教師,官立中文學校亦紛紛開設。不過,金文泰倡導中華傳統(tǒng)文化,實質是通過文史教育灌輸封建衛(wèi)道思想,目的是阻礙五四運動之后新文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傳播,消除香港海員大罷工、省港大罷工的影響。

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后,香港官立中文學校開設歷史科,內容包括中國史和世界史。20世紀60年代,中國歷史科從歷史科中分出,在中學成為獨立必修科。當時,大多數中學中國歷史科教學以古代史為主,淡化近代中國遭受侵略的苦難史、屈辱史,回避華族走向復興的革命史、建設史。70年代,在港督推動下,排斥國家觀念的所謂香港“本土意識”萌發(fā)。1984年《中英聯(lián)合聲明》簽訂,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進入回歸過渡期,港督的殖民統(tǒng)治手段也變得更加隱秘。回歸前香港史開始納入中學課程綱要,但是,理應屬于中國歷史科的香港史卻被安排在以世界史為主的歷史科中。

香港歷史教育的嚴重疏漏與缺失導致了一系列社會動亂,“香港獨立運動史觀”冒起、“恨國史觀”流傳,對歷史的錯誤認識成為部分青少年參與動亂的重要誘因。再者,國民教育缺失背景下,片面強調本地特殊性、刻意培養(yǎng)本地歸屬感的歷史教學,也容易滋生“本土優(yōu)先”的不健康心態(tài)。

香港歷史教育出現嚴重問題,本質是歷史虛無主義的傳播蔓延,為敵對勢力丑化新中國史、散布本土分離史觀提供了可乘之機。其原因在于,英國殖民統(tǒng)治時期,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青少年未能受到有關中國近現代史尤其是新中國史的正確教育。此外,香港通識科教學片面追求提升學生“討論”“評判”的技能,實際上卻連許多基本史實都不講授,在這種情況下的“討論”“評判”勢必成為空中樓閣,也容易成為部分教師寄寓私心、宣泄情緒的平臺。

評價

港英時期,香港社會毫無民主可言。香港總督,是香港受英國殖民統(tǒng)治時期的最高統(tǒng)治者,只聽命于女王陛下政府,是大英帝國在香港的權力象征以及其意志的執(zhí)行者。

歷史意義

1950年,隨著朝鮮戰(zhàn)爭的爆發(fā),港督葛量洪實行對華禁運,使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不得不發(fā)展工業(yè),20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香港逐漸完成了從轉口港市向工商業(yè)港口城市的轉變。1980年,港督麥理浩修訂了經濟政策,推行“積極不干預”政策,即“政府會因應當前和將來可能會出現的形勢,權衡輕重,仔細考慮支持和反對采取干預行動的理據,在經濟的任何環(huán)節(jié)以及在需求或供應方面。”經濟政策的制定和修訂,保證了香港近代經濟發(fā)展的優(yōu)勢和特色,將香港定位為英國遠東的貿易中心和自由貿易港。轉口貿易經濟對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城市的發(fā)展有著直接促動的作用。

1971年,麥理浩出任港督后,出臺了眾多民生舉措,諸如勞工、住房、教育和公援計劃的推出,令香港民眾的生活得到了迅速改善。1973年,市政局取消了全部官守議員席位,并設立一半直接選舉議席。這標志著地區(qū)組織民主性的提升,因此可以稱之為香港民主化的萌芽。

歷任總督

香港在英國殖民統(tǒng)治時期共有28任總督。

他的任職時間為1843年5月4日~1844年5月7日。

他的任職時間為1844年5月8日~1848年3月21日。

他的任職時間為1848年3月21日~1854年4月。

他的任職時間為1854年4月13日~1859年3月。

他的任職時間為1859年9月9日~1865年3月15日。

他的任職時間為1866年3月11日~1872年4月。

他的任職時間為1872年4月16日~1877年3月2日。

他的任職時間為1877年4月22日~1882年3月7日。

他的任職時間為1883年3月30日~1883年12月。

他的任職時間為1887年10月6日~1891年5月7日。

他的任職時間為1891年12月10日~1898年2月1日。

他的任職時間為1898年11月25日~1903年11月21日。

他的任職時間為1904年7月29日~1907年4月20日。

他的任職時間為1907年29日~1912年3月16日。

他的任職時間為1912年7月24日~1918年9月12日。

他的任職時間為1919年9月30日~1925年3月19日。

他的任職時間為1925年11月1日~1930年2月1日。

他的任職時間為1930年5月9日~1935年5月17日。

他的任職時間為1935年12月12日~1937年4月16日。

他的任職時間為1937年10月28日~1941年9月6日。

他的任職時間為1941年9月10日~1947年5月17日。

他的任職時間為1947年7月25日~1957年12月31日。

他的任職時間為1958年1月23日~1964年3月31日。

他的任職時間為1964年4月14日~1971年10月19日。

他的任職時間為1971年11月19日~1982年5月8日。

他的任職時間為1982年5月20日~1986年12月4日。

他的任職時間為1987年4月9日~1992年7月9日。

他的任職時間為1992年7月9日~1997年6月30日。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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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代港督”彭定康:告別香港 我很傷感(圖).中國中央電視臺.2024-01-12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fā)表《“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民主發(fā)展》白皮書.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美利堅合眾國大使館.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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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70年代末,香港總督麥理浩訪問北京,鄧小平代表中國政府第一次闡述解決香港問題的立場和態(tài)度.人民網.2024-01-07

“末代港督”說三道四惹爭議(港澳在線).人民網.2023-12-25

香港民主改革的過去、現在與未來.中央廣播電視總臺 .2024-01-13

【百個瞬間說百年】1997,香港回歸祖國.新華網.2023-12-25

末任港督黯然離去 目擊英國國旗從港督府降下.中國經濟網.2024-01-13

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2024-01-24

“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民主發(fā)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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