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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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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中國爵位制度中王爵的第一等,是中國古代皇室貴族中地位僅次于皇帝的高級爵位,親王的正妻為親王妃,親王的嫡長子立為世子,諸子封為郡王,親王可世襲。

親王一詞始于中國南北朝時期,貫穿之后的中國封建王朝,并在唐、清兩代有較大的發展。各朝各代中,親王均是王爵制度的第一等,為正一品。親王賜封有恩封、功封及襲封三種,主要對象以皇伯叔昆弟、皇子為主;在天寶末期、五代十國遼朝清代時,有因大勛勞而獲封親王的異姓功臣。唐宋遼時期,親王爵位不可傳襲;而在北魏、明清時期,親王爵位可世襲,明清時,一般親王傳襲為降襲,但清王朝“鐵帽子”親王則世襲罔替不降襲。親王掌有實權,特別是遼代和明朝,親王掌控軍事。明朝早期的親王既管軍政,又管民生,手下都配有一位文相,一位武相,文相管國政,武相管軍隊。王宮的親兵護衛多達一萬五六,同時親王還可以指揮本國的駐軍。親王的待遇一般以俸祿、食邑及親恤三部分構成,食邑因朝代不同,差異較大,從五百戶到五千戶,甚至加至萬戶不等。親王作為皇室近親,在禮儀、服冕、車輅及開府規制等諸多方面,均有特制,并且遠高于其他爵位。在唐朝和明朝,親王在法律上還享有諸多特權。

概念解釋

親王,是中國封建時期爵位制度中王爵第一等,其封授范圍主要以皇帝的兄弟、子孫為主,繼承方式通常以親王的嫡長子繼承,封親王爵之前稱為世子。先秦及秦漢到三國時期,王通常指代國君或諸侯王,享有封地統治權,為一國之君,爵位制度中并無親王一爵。兩晉時期,封王者的權力雖被限制,但一定程度仍然享有封地的治理權,是“國王”向“親王爵”的過渡。

南北朝時期,拓跋珪拓跋宏先后對王爵制度進行改革,明確親王爵是僅次于皇帝的第一等爵位,封授范圍僅限于皇帝的兄弟、子孫,取消異姓封王,親王爵繼承為嫡長子為主、非嫡長子為輔的方式,以保證親王爵的延續性。封親王爵者,享有實封的食邑,但對封地沒有治理管轄的權力。但南北朝時期,親王爵并不稱“親王”,而是以一字國號,或二字郡縣號冠以“王”來體現,“一字國號王”如趙王、秦王等,“二字郡縣王”如長沙王、瑯琊王等。隋及宋時, “親王”一詞始出現于史書中,如《隋書·百官志》中有記載道:“陳承梁,皆循其制官,其親王起家則為侍中。”北宋史學家宋樵在《通志·職官略》上記敘:“北齊有王公侯伯子男六等之爵,王位列大司馬上,非親王則在三公下。”但以“親王”二字冠以親王爵的僅有清朝,其他朝代沿用“一字國號王”和“二字郡縣王”的形式封授親王爵,“一字國號王”爵位高于“二字郡縣王”。

歷史沿革

南北朝時期

先秦及秦漢到三國兩晉時期,爵位制度通常為二十等爵位制,最高等爵位為徹侯(也稱列侯)。王并非爵位,通常指代國君或諸侯王,享有封地統治權,為一國之君。北魏時期,親王爵才被納入爵位等級中。北魏天賜四年(407年),拓跋珪確立了“皇子及異姓元功上勛者封王,宗室及始蕃王皆降為公”的封爵制度,即道武帝時期,北魏的王爵制度中出現了親王一爵,親王以下則為五等爵,即“公、侯、伯、子、男”。

太和十六年(492年),拓跋宏實行爵位改革,取消了異姓王和非道武子孫中的軍功王,對親王的封授原則變成“非皇子不王”,并將原來虛封的親王爵改為可以領有食邑的實封爵。親王爵封授為“一字國號王”和“二字郡縣王”的形式,“一字國號王”爵位高于“二字郡縣王”。孝昌二年(526年),元詡開始封授不能繼承親王爵位的庶長子,即支子王爵,北魏后世帝王將這一作法固定法。北魏末年,受國家政局動蕩,朝綱紊亂的影響,元子攸為鞏固政權,開始封授一些與皇族血緣關系疏遠的宗室,并且對失去親王爵位的人進行“復封”或“追復”已經故去的親王。

隋至元時期

隋朝的爵位采后周之制,分九等,以“皇伯叔昆弟、皇子為親王,以別于嗣王。正一品。始置親王府,并設王府官”。至唐時,定制“皇兄弟、皇子為王,皆封國之親王;皇太子子,為郡王;親王之子,承嫡者為嗣王”,《通典·職官典》中則記載為:”唐貞觀年間定制,皇兄弟、皇子為王,皆封國之親王。太子男封郡王,其庶姓卿士功業特盛者,亦封郡王。”即唐朝將親王與郡王分設,一般一字王號為親王,兩字王號為郡王(例如唐睿宗登基前封“相王”為親王,郭子儀封“汾陽王”為郡王),親王爵位為皇子、皇兄弟所壟斷,為正一品。唐代的親王均封國,因此杜佑在《通典·歷代職官總序》中,也將親王記作國王。

五代十國沿襲了唐末開放爵位的制度,除了封授皇室宗親為親王外,也賜封異姓功臣為親王,并成為常態。此外,五代時,還將唐代用于冊封異族首領的“國王”的稱號施之于王朝內部,并成為躍過親王的最高爵位。

北宋的親王封授體系在層級方面與唐代幾乎全同,保留了唐末五代時期的區分國號大小的觀念,取消了唐末異姓封為親王的制度,恢復了皇族對親王爵位的獨占權力,并正式見諸制度規定。《宋會要輯稿》記載,宋代爵制體系分為九等,親王位列第一等。趙頊之前,皇子封親王并無定制,秩序混亂;到趙頊時期,封授親王爵的流程形成了定制:皇子封為親王之前,要先封國公,再遷郡王,最后再封親王爵。

遼朝的親王爵制體系大體繼承了唐末五代十國時期的諸多特色:建國之初大封異姓親王;親王體系當中劃分為親王、一字國王和兩字國王;學者王曾瑜都興智等認為,遼代親王敕封順序為小國一字王號、大國一字王號、小國國王之號、大國國王之號、兩字王號;兩字國王的親王僅冊封皇子、皇兄弟和皇太叔,是遼代最高等級的爵位;除爵制等級外,遼廷同樣采取了根據封號區分親王爵位高低的制度;在以國王命名的親王爵位上,耶律隆緒時期還出現了兼封兩國的兩字國王的親王,如遼圣宗進封皇弟晉國王耶律隆慶為秦晉國王。

明朝時期

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冊封諸皇子為王,為正一品”,開啟了宗室爵位制度;之后,朱元璋又以《皇明祖訓》的形式,確立了宗室爵制的基本形式。明朝采取藩封親王的封爵制度,即親王也即是藩王,有與之相應的藩封地。朱元璋通過親令制訂《皇明祖訓》和《皇明祖訓》,對親王的行動進行約束。在襲爵上,明朝采取世襲罔替與降爵制并行,嫡長子襲爵制,余子降爵,并享有相同的爵位待遇。明朝還有爵位廢除的規定,支系除爵不互相影響,但除爵以后的支系繁衍會被廢除宗室籍,并按照罪責大小,或只本身黜宗室籍,或子嗣牽連黜籍,明朝稱之為庶宗。嘉靖以后由于俸祿壓力增加之故更改為親王之子必須按照繼承王位之前的爵位向下承襲,即不允許旁支繼承的親王,如親王無子,其弟繼位的兒子封郡王之位,而是根據該親王原有的封號,降等襲封。世子之嫡長子稱世孫,其正妻分別稱世子妃、世孫夫人。太子和親王、世子和郡王、世孫和鎮國將軍在子孫爵位的封號上沒有區別。親王之女封郡主,其夫稱儀賓,俸祿為每年800石。

清朝時期

清朝封爵制度形成于努爾哈赤時期,當時沒有王的稱號,最高等級的爵號為和碩貝勒。天聰十年(1636年),清朝建立,定宗室爵位為九等,其中最高一等為和碩親王,主要封授對象為皇子、蒙古貴族。同年四月,皇太極以諸兄弟子侄功勞,冊封了大貝勒愛新覺羅·代善為和碩禮親王、貝勒濟爾哈朗為愛新覺羅·濟爾哈朗、貝勒愛新覺羅·多爾袞和碩睿親王,貝勒多鐸為愛新覺羅·多鐸,貝勒豪格為愛新覺羅·豪格愛新覺羅·岳托和碩成親王。次月,又“定內外親王、郡王、貝勒等儀仗,仍照品級分賜銀兩,令其制造”。順治元年(1644年),順治帝在即位詔中規定,親、郡王子孫弟侄應得封爵;順治六年(1649年)又定,宗室列爵十等。

乾隆十三年(1748年)頒布的高宗乾隆“欽定爵表”,進一步完善了爵位等級制度,將宗室爵位劃分為十四等,親王仍是最高等。愛新覺羅·弘歷還將在順治年間廢爵或削爵的早期親王復爵,并規定“復睿親王之封爵,世襲罔替;愛新覺羅·多鐸,追復親王,還號“豫”,世襲罔替;禮親王、愛新覺羅·濟爾哈朗、肅親王等原封爵號,應永紹嘉名,毋令改易,所有現襲之愛新覺羅·杰書等號,仍復舊號,永遠遵行”,即至乾隆年間,禮親王、和碩睿親王、肅親王、鄭親王、愛新覺羅·多尼以軍功成為“鐵帽子王”,王位“與國咸休”。除確立軍功封爵制度,乾隆還特賜怡親王愛新覺羅·胤祥爵位世襲罔替,開了恩封爵位世襲的先河,是以后各代爵位承襲和封賜制度的藍本。

順治帝臨終前,曾下諭廢棄親王攝政制,雍正六年(1728年),雍正下諭停宗室諸王管理旗務。幾經削弱,王公勢力極大衰減。辛酉政變后(1861年)后,廷議推恭親王奕訢為議政王,總理軍機大臣,并欲以親王世襲罔替,因奕訢固辭,改為賞食親王雙俸。同治十一年(1872年),同治帝再次加恩恭親王,以親王世襲罔替。之后,醇親王愛新覺羅·載灃也在光緒帝期間任攝政王,在愛新覺羅·溥儀即位初行使監國。清王朝末期,在宗室死后加銜也成為宗室封爵的一種重要手段,如同治年間,愛新覺羅·奕譓、奕詳以多羅郡王加親王銜。

親王儀制

封賜

親王爵位封賜一般為恩封、功封、襲封和考封。恩封是近室支宗得爵的方,受封者多為皇子;功封是宗室通過立大勛勞而得爵;襲封是恩封、功封的得爵者死亡后,其后代得爵的方式。

冊封

隋朝的親王為恩封,封為親王的只有皇上的親近,包括叔伯、兄弟及兒子;唐朝恩封及功封兼有。貞觀九年(635年)爵制規定,皇上的兄弟及皇子封為親王;唐末昭宗朝開始,王爵的授予范圍突破了“貞觀定制”的規定,開始對賜姓附籍者授予王爵。遼朝實行恩封,國號王爵的封授對象包括了皇室(近親和疏室)和后族成員,其中,皇室近親最多,后族成員優于皇族疏室成員,異族功臣稍少于皇族疏室成員。爵位等級越高,皇室近親的優勢更為明顯。宋朝采取恩封,其冊封制度與唐朝相似,僅以皇子、皇上的兄弟為親王;明朝為恩封制,分封親王的主體是分封親王的主體來源均為皇帝的子嗣,皇帝的次嫡子和庶子封為親王,親王嫡長子封為王世子、嫡長孫封為世孫、嫡長曾孫封為曾世孫襲封親王。清代為恩封和功封。在崇德年間,規定外藩諸部貝勒等有勛績者及皇子,封和碩親王或愛新覺羅·雅爾哈齊不等。皇子至十五歲,由宗人府奏請封授爵位,其等級由皇帝飲定。得后,宗人府會同禮部及內務府,斟酌議定冊封時應行典禮。如因故奉旨暫停封賜,則須待五年后再行奏請。

傳襲

北魏爵位傳襲嚴格奉行嫡庶之辨,即“立五等爵邑,承襲者無嫡子,立嫡孫,無嫡孫,立嫡子弟,無嫡子弟,立嫡孫弟”。只有在嫡子、嫡孫均無的情況下才可由支庶襲封。對于繼絕詔封,北魏也有明文規定:諸有封爵,若無親子,及其身卒,雖有養繼,國除不襲,即身死無子,繼子和養子也不能繼承親王爵位,爵王被收回的特點。北魏宗王爵位的傳襲不受世數限制,但享受的權利采取遞降的原則。

唐制和宋制中,親王不可傳襲,親王之子承嫡者均為嗣王;若親王無子而以近親宗室為嗣者封郡王,但必須經過皇帝特旨批準才能得到爵位,以后逐級下降。遼朝無正規的襲爵制度,爵位不世襲,只在特定時刻、特殊功績時特事特辦,給予特殊待遇才有襲爵現象的出現。

明朝皇子早殤現象屢見不鮮,因此《大明會典》規定,親王絕嗣后,無論親支、旁支,只要依序均有繼承親王爵位的資格,以保障明代親王不會因直系絕嗣而喪失王爵的延續。同時,《皇明祖訓》中又規定,親王嫡長子年及十歲,朝廷授以金冊、金寶,立為王世子。親王世子承襲王封,朝廷要遣人行冊命之禮,授以金冊,傳用金寶。

清代宗室王爵分為恩封者降襲和功封者不降襲。恩封的親王,其嫡子襲位時,按宗室封爵的等次,除為多羅郡王,第三代降為多羅貝勒,依次類推,降到鎮國將軍即止;功封者不降襲,即所謂的“鐵帽子親王”,該王爵世襲不變,在爵位者即使有罪罷免其爵,該王爵的爵位也不削除,而改由親屬中的其他人承襲。

爵別

金朝時,親王爵分為一字王、一字國王與兩字國王三種,三種王爵中,兩字國王等級最高,其次為一字國王,最后為一字王。正隆二年(1157年)出臺令文,金朝的“親王止封一字王”。各王爵內又依據使用的國號不同,有等級差異,如遼王高于燕王,燕王高于梁王。

遼代國號王爵同樣分為一字王、一字國王和兩字國王三個等級。兩字國王作為最高等級的王爵,獲封者皆是最為尊貴的皇室近親;一字國王爵僅次于兩字國王爵,以皇室近親和后族成員為主罰;一字王爵是遼代國號王爵封授的主體,封授數量較大,包括皇室近親、后族成員、皇室疏室、異族功臣等。

封號

以國號封王是中國古代王朝普遍實行的封爵制度。唐早中期,親王的封號通常為一字,多為州名或古國名;自昭宗朝開始,原本作為郡王號的兩字地名也被直接用作王的封號;唐朝所有王爵的改封均是從小國之號向大國之號進封,從唐至五代十國,秦王都是當時最為尊貴的封號之一。宋、元和金均實行以國號封王的制度。在金朝遼朝,國號封爵隨國體的大小之分,爵位有高低之分。還有一些特殊王爵,其爵名與國號無關,而是富有吉祥的含義,表達喜慶、祝福的意義,如安平王、永康王、壽安王等。除此之外,王爵封號還常以郡望來命名,如清河王、淮南王等。

冊寶

禮儀

明朝皇明祖訓》規定了親王與皇帝和官員之間的禮儀及親王入朝相關禮儀:

親王可每歲朝覲,但不許同時前來,要以嫡庶長幼依序朝覲。凡親王是天子伯叔之類,年過五十則不可以不朝覲,由世子代之;如是姪[zhí]之輩,年過六十則不朝覲,世子代之。凡親王來朝,無論他事,首先要拜見天子,行三叩頭禮;然后拜奉先殿。不論何時何地,天子執大圭時,親王須行君臣禮,五拜三叩頭。之后,若王為尊長,可在便殿受天子家人禮;最后親王要去到東宮,若親王為尊長,東宮答拜。

正旦日,諸親王需遣使向皇帝進賀表箋。遣使當日,親王著冕服,文武官著朝服,親王在殿前臺上,文武官在臺下,行十二拜禮后,送表出宮。天子生日,諸親王要在殿前臺上設香案,著冕服,與文武官行祝天地禮。凡遇詔敕至王國,文官著朝服在于郊外奉迎于龍亭,然后諸親王著冕服在王城門外五丈余地,奉迎至王宮。置龍亭在正殿中,諸王在殿前臺上行五拜禮,武官護衛、文官行十二拜禮后跪聽開讀。

親王的儀仗與禮儀僅次于皇帝一等,公侯大臣要對親王行君臣之禮,伏而拜謁,無敢鈞禮。凡朝廷官員,奉旨到達王府或途徑王府,都要向親王行四拜禮。凡王府文武官,每日清晨須到王府門面見親王。凡王府所在地布政司、都指揮司及府、州、縣官,每月朔望日要到王府門覲見親王。《明史·禮八》記載:是日,皇太子詣武英殿見諸叔,行家人禮,四拜,諸叔西向坐受。即皇太子見長輩親王時,需行四拜禮,親王坐受無需回禮。

服冠

車輅

婚嫁

天寶親王納娶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等流程。使者著公服,乘犢車至妃氏的家中為親王納采,其聘禮多以玄纁馬、乘馬、玉璋為禮。親王可娶二名孺人、十名人。

宋朝親王的聘禮為萬兩白金,納采禮為二十只羊、二十壺酒、四十匹彩布;定禮在納采禮基礎上各再加十,并增加百斤茶葉,三十匹頭巾段、綾、絹,四對黃金釵釧,一副條脫,珍珠琥珀瓔珞、珍珠翠毛玉釵朵各兩副,銷金深色衣各一襲,二個金涂銀盒,錦繡綾羅三百匹,還有果盤、花粉、花冪等各色小物;納財時,用金器百兩、彩千匹、錢五十萬貫,錦綺、綾、羅、絹各三百匹,銷金繡花衣十襲,珍珠翠毛玉釵朵各三副,函書加纏束帛,馬二十匹,羊五十只,酒五十壺。迎親時,用涂金銀裝肩輿,行障、坐障各一,四扇方團掌扇,十樹引障花,十個深色燭籠,由高髻的八名童子分列以引導。

明朝遵循宋制,包括宣制、納采、親迎、合、朝見、盥饋等流程。盥饋完成后,親王著皮弁服、王妃著翟衣,在東宮前行四拜禮,東宮妃受兩拜,答兩拜;后至王妃家,王妃父親迎接,然后親王先入府,王妃父親隨后進入,親王對王妃父母行四拜禮,王妃父母受兩拜,答兩拜;親王坐于府中,受王妃親屬拜見。

清代崇德年間制定了親王婚娶規制,凡是親王聘娶朝臣女,納采日和結婚當天要牲酒盛陳,贈送女方父母服物鞍馬等物品。康熙初年,更令王公納采改布為緞,其余如故。

喪儀

唐朝親王的喪儀清道的有六人,分為武弁、朱衣、革帶三重。設次幰弩一柄,手執次幰弩的人戴平巾幘、著緋袴褶、騎馬。隨行的次青衣共十二人,著平巾青幘、青布袴褶,佩青布仗袋;次車輻十二人,分左右而行。次戟九十支,執次戟者著絳襖及帽,分左右而行。六扇次絳引幡,分左右而行。儀仗里第一行廂的人分執刀楯,著絳綦襖及帽;第二行廂執弓矢,著戎服;第三行廂執,著戎服大袍。各廂均為四十人。四扇次告止幡,八扇傳教幡,八扇信幡。所有幡皆為絳色,署官號,寫以黃色的字,以鳥翅為飾,金涂鉤,竿長一丈一尺。

宋朝親王喪儀為一品之制,加告止幡、傳教幡、信幡各二。親王下葬當天,用大駕六引的儀仗。

明朝親王去世,滿朝需輟朝三日。禮部派官員執掌喪葬禮民,翰林院撰寫祭文、謚冊文、志文,工部造銘旌,遣官造墳,欽天監官測定墳地,八名國子監監生報訃各王府。王妃、世子、眾子、郡王、郡主及宮人,斬衰三年;文武官員齊衰三日,哭臨五日除服;在城軍民素服五日。正統十三年(1448年),定親王地為五十畝,房十五間,親王的謚號例用一字。

清順治九年(1652年),制定親王喪儀。親王去世,需輟朝三日。親王采棺為五層,陪葬的儀衛為鞍馬、散馬十五匹。親王去世,朝廷遣官至墳讀文致祭。宗人府請賜謚,親王謚號例用一字。撰給碑文,工部樹碑建亭。

祭祀

明洪武三年(1370年)定,祭祀親王時,配享登、各三,、豆各十二,、各二,三樽酒尊,二把酒注,羊、牛、豬各一頭;洪武二十二年(1390年),更改為登、铏各一,爵各三,籩、豆各二,簠簋各二,共用三樽酒樽于殿東,每壇奉牛、羊、豬各一。同年,定以壽春王、王夫人劉氏為一壇;南昌王、霍丘王、下蔡王、安豐王及其夫人一壇;蒙城王、盱眙王、臨淮王及其夫人為一壇;寶應王、六安王、來安王、都梁王、英山王、山陽王、昭信王為一壇,共一十九位。每年春夏在仁祖廟東廡,秋冬及除夕在德祖廟東廡,由皇帝先行初獻禮。次年,將已故親王牌位移入殿內東壁。

王府規制

傔從及儀衛

歲供

明朝時,親王還有向朝廷繳納歲供的定例。洪武九年(1376年),定親王歲供為米五萬石,鈔二萬五千貫,錦四十匹,絲三百匹,紗、羅各百匹,絹五百匹,冬夏布各千匹,綿二千兩,鹽二百引,茶千斤。馬料草,月供五十匹。

待遇

官職及俸?

歷朝歷代,都有宗王任職的慣例。北魏道武帝時,皇子由于身份尊貴,其仕宦等級高于其他宗室;元帝至獻文帝期間,皇子僅授諸大將軍;孝文即位后,在諸大將軍之外,同時授予皇子朝中實職,并多加侍中職。遼代,嫡皇子、親王掌握著國家軍政大權。從明元朝開始,皇子封王之際,加諸大將軍銜,享有部分的軍事權。清朝,宗室在不封授爵位后,可步入各級政權機構,掌管審政。

北魏宗王根據任職的官職品級,領取數額不等的俸祿。由于北魏的官俸較低,因此宗室親王本兼職務甚多,以同時領取多份官俸。金朝時,親王俸給為錢粟二百二十貫石,曲米麥各三十五稱石,春衣羅三十五匹,秋衣綾三十五匹,春秋絹各一百二十匹,綿六百兩,給馬二十五匹草料,米一石。皇統二年,定制親王為二品俸。明朝時,親王的歲由王府所在地的有司負責支給,每年一萬石。據《欽定大清會典事例》記載,清代宗室俸祿為十二等二十一級,其中宗王歲給俸銀一萬兩,每一兩銀再給?米一斗。

食邑

北魏親王食邑標準執行“親疏世減之法”。元恪時,定下親王初始食邑為二千戶,特殊的親王可得到食邑三千戶的最高食邑待遇。隨著北魏封授王爵范圍的擴大,支子王、復封及追封諸王的食邑標準,一般在五百戶至一千戶之間。唐朝皇室貴族的食邑實行虛封、實封相兼的制度,據《文獻通考·封建一八》記載,唐制,王食邑五千戶,郡王、國公三千戶;《新唐書·吏部》中則記載,王食邑萬戶。遼朝國號王爵的食邑戶數相差很大,從五千戶到四萬戶不等。宋朝時,親王的食邑標準為一千戶,最高者可加至萬戶;元代宗王享封五戶絲食邑,即宗王可享有五戶二斤的絲料(或數量相當的江南戶鈔),并可派遣達魯花赤代表其監臨食邑。

親恤

親恤是北魏宗室內部的特別補助,即以錢帛代替勞役、形成的一種收入。《魏書·官氏志》曾記載,詔賜親王臣吏二百人,這二百人提供的役力即是親恤。

法律

唐朝時,親王在法律上享有諸多特權。唐律規定親王如犯死罪,有司不得自行判決,必須具有其罪狀和應處死刑的理由,說明其特殊身份,奏請皇親批準后召開聯席會議,確定適用的律文,再奏請皇帝做最后的決斷。親王在量刑上,還能享受減一等處置的特權。在法律責任上,親王也可以采用“贖罪以銅”的方式。

明朝的《皇明祖訓》也規定了親王在法律中享有的特權。如果親王有重大過錯,天子需派遣皇親或者內官宣召入京;三次不至,再遣流官同內官召之。入京后,天子要親諭親王所犯過錯。如確認為事實,將親王在京的皇親及內官陪留十日,十日之間,親王須五見天子,最后發放。但即使親王有大罪,也不得加刑,僅降為庶人。如親王所犯為輕罪,則天子面諭其非,使之改過自新即可。風憲官不得隨意奏報親王的小過,否則視為離間,并處以斬首;即使聽聞親王有大過,但無實據即上奏,也會被處以斬首。庶民不得告發要王,否則被處以斬首,家屬徙邊。

主要封王

南北朝

南朝

北朝

隋朝

唐朝

五代

北宋

遼金

遼朝

金朝

明朝

清朝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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