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明曾是江油武都建筑公司員工。1994年,廣元市青川縣白龍江流域興起淘金潮,以李代明和李洪為首的兩大金坑“老板”為爭奪地盤,持刀、槍、炸藥包等進行武裝械斗,造成18人死亡,16人失蹤。2011年,李代明在女兒婚禮后向青川縣公安局投案自首。2014年,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代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人物經歷
早年經歷
李代明本來是在江油第一建筑公司武都分公司上班。看到青川淘金大有可賺,便也辭職下海,并組織一些江油市社會閑散人員,到白龍江青川縣沙州鎮大灣村大坪社河段開采沙金。
涉案經歷
1994年,李代明和李洪兩伙人同在白龍江流域采金。同年10月,李代明的金坑旁被李洪派人開挖,他驅趕了對方。14日,李洪約人與李代明“談判”并發生沖突,李代明等被打傷后約定再打。隨后,李代明等人決定在元坪子伏擊李洪一方,借來火藥槍、制作炸藥。17日上午,得知李洪的人已到沙洲,李代明派人攔車并埋伏。當李洪一方車輛到達時,遭槍擊、砍砸及炸藥包投擲,被迫逃離。李代明一方繼續“追擊”,李洪一方有的向山上逃亡,有的躲入附近農戶家中,還有數十人被逼入白龍江,導致17人溺亡、15人失蹤,李洪和另一人也被砍死。
2011年10月9日,李代明參加完女兒的婚禮后,在家屬陪同下到青川縣公安局投案自首。2014年12月30日,李代明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人物案件
案件背景
青川境內白龍江流域,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出現淘金者,到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由于要修建重點能源項目寶珠寺水電站,1994年和1995年,青川當地對水庫淹沒區的金礦資源進行了為期兩年的搶挖。從此,掀起采金狂潮,每天最多時達上萬人之眾。有人以“百里江面不夜地,千車萬人淘金來”形容當時的場景。
當時,辦理采金許可證的過程非常簡單。申請人只需向國家黃金管理局提交一份申請,并繳納相應的費用,就可以輕松獲得采金許可證。然而,黃金管理局并不會對申請人的資料進行嚴格的審核,這導致了采金許可證的發放非常隨意。而且,一旦獲得許可證,開采者就可以隨意選擇開采地點,即使是在主礦區之外的地區也是如此。這種不規范的行政配置和金錢萬能的現象導致了開采秩序的混亂不堪。
在金河壩里,凡有名的“紅窩子”(出金率較高的礦井),大多有各式槍支和彈藥。政法機關不定期突擊搜查,收繳一批,不多久又發現第二批。一些不法分子還進行“黑吃”,打探到哪個金窩子挖“紅”了,或者強行“入股”,或者以武力相威脅,低價買進自己開采,或者干脆白拿強要。
案件經過
1994年10月,李洪欲在其金坑旁開挖金坑,遭李代明驅趕。同月14日,李洪邀約10余人欲找李代明談判,但雙方一見面,就發生爭執。李洪等人將李代明等人打傷,李代明等人乘船渡江逃走。
為報復李洪,李代明邀約同在該河段開采沙金的江油市籍人朱某、廖某、周某等,策劃組織80余人,打算與李洪打一架。隨后,李代明等人商量決定在元坪子伏擊李洪一方的人,并向附近村民借來火藥槍,制作炸藥包、炸藥彈數十個。1994年10月17日下午,李洪也網羅了100人,手持火藥槍、刀、斧等工具分乘一輛大巴車、二輛中巴車前往大灣村河段,準備與李代明血拼。李洪等人的車輛行駛至國道212線青川縣沙州鎮大灣村元坪子路段時,早已埋伏在此的李代明及其同伙朱明文、周錄貴等人,用健力寶飲料罐自制的炸藥包、火藥槍、魚雷等殺傷力較大武器進行伏擊。造成包括李洪在內18人死亡,16人失蹤,3輛客車被炸壞,窗玻璃、座椅、 燈具等損壞嚴重。李洪等二人在車前當場死亡。李洪的肚子劃開了一條長口子,尸體布滿傷痕,血肉模糊。被李洪召摹來的幾十個打手,在火力壓制下,有的跳入白龍江,有的縮在車底。
偵查工作
案發后,廣元市公安局、青川縣公安局迅即成立專案組開展偵查工作,由于主要犯罪嫌疑人在逃,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歷年來,市縣兩級公安機關均將該案作為頭等大案,投入大量人力財力物力,先后數次開展大規模追逃工作,將主要犯罪嫌疑人作為A通逃犯全國通緝。該案件曾經驚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安部。
2001年8月19日,青川縣公安局將李代明以涉嫌聚眾斗毆罪列為網上逃犯緝捕,同年9月26日,四川省公安廳將李代明列為省廳A級通緝逃犯緝捕,公安部實施清網行動以來,青川縣公安局加大在逃犯罪嫌疑人追捕力度,通過追捕和規勸的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歸案。公安民警曾數十次到江油市摸排,公安民警埋伏在李代明在江油的住處周圍晝夜蹲守,但始終不見李代明。
李代明潛逃后消失,引發了各種謠言,說他已經去世。但青川縣公安局認為他死亡的可能性不大。隨著線索的逐漸出現,警方的偵查工作逐漸接近目標。在2011年9月29日,清網行動的追逃組成員前往李代明的原籍地江油市武都鎮,對李代明的親友信息進行了詳細的摸排。通過調查,得知李代明的女兒即將結婚,而李代明很有可能會結束他的逃亡生活,親自參加女兒的婚禮。經過十多次的交談,李代明的女兒表示,她的父親李代明有意與青川縣公安局的領導進行會面。得到這個信息后,時任青川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公安局長張家和親自與李代明進行了電話溝通,并向他承諾,他可以參加女兒的婚禮,同時鼓勵他主動結束逃亡生活,回歸社會。
2012年10月9日,李代明在剛參加完女兒的婚禮后,在家屬陪同下到青川縣公安局投案自首。李代明表示案發后他感到恐慌不安,曾前往山西省和新疆打工,下煤窯挖煤,過著有家不能回的恐慌生活。經過長時間的流離失所和惶惑,他決定選擇自首。隨后,廣元市公安局又成立專案組對該案進行偵查,先后輾轉甘肅省、重慶市、浙江省、山西、江蘇省等省市和省內綿陽市、巴中市、南充市、德陽市、遂寧市、雅安市、成都市等市,行程10萬余公里,共抓獲到案147人,形成偵查、訴訟、勞動教養卷宗58卷7638頁。全案逮捕29人,取保候審32人,移送起訴41人。其中以涉嫌故意殺人罪移送起訴33人,以涉嫌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兩罪移送起訴1人,以涉嫌聚眾斗毆罪移送起訴5人,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移送起訴2人。
案件審理
2012年10月24日,廣元市人民檢察院向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對大量的案件材料和證據進行審查和做好受害人及其家屬、親友的疏導和穩控工作后,于2014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2014年7月29日上午“1994年青川特大血案”開審,對李代明等9名涉嫌故意殺人的主犯以及其他從犯共41人進行公開開庭審理。由于該案案情重大復雜,被告人較多,初步預計整個庭審時間將歷時5天。
2014年7月28日,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代明等9名涉嫌故意殺人的主犯以及其他從犯共30人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同年12月30日,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代明等9名涉嫌故意殺人的主犯以及其他從犯共30人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代明等3名被告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各被告人共同賠償被害人家庭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各3萬余元。
案件回應
2014年7月28日,案件在四川省廣元市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庭審,但許多網民疑問為何特大惡性案件20年后才公審。當地相關部門表示案件正在審理中,不便過多披露細節和證據。知情人士透露,原案卷宗中大多數案犯只有外號,沒有詳細身份信息和逃犯照片,給抓捕工作帶來困難。此外,2008年大地震可能使部分證據滅失。案件歷時長,當年的案件承辦人員已數次更換。
案件影響
淘金熱潮退卻
血案震驚了廣元市,為此,廣元市決定成立黃金指揮部,全面負責和協調與黃金開采相關的各項事務。為了從根本上改變過去的亂象,指揮部調動全市各個部門進行聯合行動和大力整頓。其中,最主要的改革措施是將辦證權限集中于指揮部手中,不再是有錢就能隨意辦證,而是需要對開采者的身份進行嚴格審查。此外,為了規范開采活動,政府還劃定了特定的開采區域,并嚴禁在劃定區域之外進行非法開采。同時,政府也加大了對非法開采行為的打擊力度,對于沒有許可證的開采行為將予以嚴厲打擊。在這一系列的整頓措施下,采金者的數量大大減少,淘金熱潮也逐漸降溫。到了1996年,隨著白龍江開始蓄水,淘金的河灘被湖水淹沒,淘金熱潮成為歷史。
修訂《礦產資源法》
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進行修訂,確定了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對礦產資源開采的行政配置改為了市場配置。1996年參與修訂《礦產資源法》的法學專家李顯東表示,《礦產資源法》的修法背景,與“青川血案”這樣重大案件的發生是有必然聯系的,可以說這樣的重大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正是1996年修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以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全文: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第三款修改為:“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二、第四條修改為:“國家保障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
“國有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三、第五條修改為:“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四、將第三條第四款改為第六條,修改為:“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五、第十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特定礦種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可以由國務院授權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六、第十三條第一款與第二十六條合并,作為第十五條,修改為:“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
七、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十四條合并,作為第十六條,修改為:“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采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采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八、第十六條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條合并,作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
九、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礦產儲量規模適宜由礦山企業開采的礦產資源、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和國家規定禁止個人開采的其他礦產資源,個人不得開采。”
十、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十一、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十二、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十四、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八、將本法中的“國營礦山企業”修改為“國有礦山企業”,“鄉鎮集體礦山企業”修改為“集體礦山企業”。
本決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參考資料 >
四川致18死白龍江金礦血案41人獲刑:3人死刑.鳳凰網.2025-03-30
青川淘金大血案昨日一審宣判 主犯3人死刑3人死緩.新浪四川.2025-03-30
“青川淘金特大血案”20年后開審 曾驚動國務院.搜狐.2025-03-30
“青川特大血案”公審 20年前械斗導致44人殞命.人民網.2025-03-30
青川淘金大血案昨日一審宣判 主犯3人死刑3人死緩.鳳凰網.2023-12-09
潛逃17年的A級逃犯恐慌中自首.廣元市人民政府.2025-03-30
1994年“青川特大血案”案發20年后開審.人民政協網.2023-12-09
四川致19死15人失蹤“青川血案”20年后公審遭疑.人民政協網.2023-12-0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23-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