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英文名:exploration rights)是指權利人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在一定范圍內、一定期限內享有對某地區礦產資源進行勘查并獲得收益的權利。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被稱為探礦權人。
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礦產資源普查、礦床勘探、特殊礦種的普查與勘探、勘查資料的保護與管理,以及勘查資料的有償使用等方面,勘探報告未經批準,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其中必須申請登記的勘查工作項目包括1:20萬和大于1:20萬比例尺的區域地質調查,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能源礦產的普查和勘探。《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提出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并辦理登記。探礦權人依法登記,取得勘查許可證后,可以在批準的勘查范圍和期限內,進行勘查活動,并取得地質勘查資料。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新增探礦采礦“直通車”制度,允許探礦權人優先取得采礦權。2025年3月,自然資源部發布的《2024年中國自然資源公報》顯示,截至2024年年底,中國現有探礦權12646個。
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六條,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也就是說,探礦權是勘查礦產資源的法定權利,只有依法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才能享有。?
探礦權是享有法定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依法向國家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取得勘察許可證,在規定的區塊范圍和期限內,按批準的內容進行礦產資源勘察的權利。國家將原本屬于國家的礦產資源所有權以設置特許權的方式授予探礦權人使用。它是礦業權的組成部分。其主體為取得勘查許可證獲得探礦權的單位或個人,其客體為批準的區塊范圍內特定的礦產資源,在期限內不允許設立第二個探礦權,也不允許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在該區塊內勘察礦產資源。探礦權具有物權的性質或稱為他物權,具有排他性。
歷史沿革
1996年的礦產資源法規定,探礦權人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實踐中,優先權的規定使探礦權人心存疑慮,擔心在找到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后,不能直接將探礦權轉為采礦權,而需要面臨與其他經營主體的競爭,僅在同等條件下才能取得采礦權。2024年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礦產資源法自1986年頒布實施以來的第一次大修,對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為了鼓勵勘查,切實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新礦產資源法實行探礦采礦“直通車”制度。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探礦權人在登記的勘查區域內,享有勘查有關礦產資源并依法取得采礦權的權利。這一規定表明,取得采礦權是探礦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內容之一。探礦權轉采礦權,只需具備一個條件,即探礦權人探明了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只要探礦權人探明了儲量,就必然能獲得采礦權,不再將開采方案的審批作為設立采礦權的前置要件。同時,新礦產資源法還創立了新型的探礦權保留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明確: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導致探礦權暫時不能轉為采礦權的,探礦權人可以申請辦理探礦權保留,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為其辦理。探礦權保留期間,探礦權期限中止計算。
探礦權申請
《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提出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并辦理登記。探礦人依法登記,取得勘查許可證后,就可以在批準的勘查范圍和期限內,進行勘查活動,并取得地質勘查資料。
探礦權招標的程序
礦權招標的,投標人不得少于三人。投標人少于三人的,主管部門可以以掛牌方式授予探礦權。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但是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30日。
1、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將投標文件密封后送達指定地點,并附具對投標文件承擔責任的書面承諾。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投標人可以補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主管部門簽收投標文件后,在開標之前不得開啟;對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后送達的,不予受理。
3、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由主管部門主持,邀請全部投標人參加。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4、評標由主管部門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評審時,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該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內容。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報主管部門確定中標人;主管部門也可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審批依據
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探礦權的登記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特定礦種的探礦權登記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承擔。探礦權區塊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探礦權人在登記的勘查區塊內,按照法律規定享有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探礦權的取得、變更、轉讓、注銷等事項,須依照國家相關法規進行登記和管理。探礦權人在勘查活動中形成的勘查成果和資料,需按照國務院規定進行統一歸檔和管理。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0號發布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六條 探礦權申請人申請探礦權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登記書和申請的區塊范圍圖;
(二)勘查單位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勘查工作計劃、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證明文件;
(四)勘查實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
(六)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勘查石油、天然氣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批準設立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或者同意進行石油、天然氣勘查的批準文件以及勘查單位法人資格證明。
第七條 申請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經批準,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滾動勘探開發的采礦許可證:
(一)申請登記書和滾動勘探開發礦區范圍圖;
(二)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三)需要進行滾動勘探開發的論證材料;
(四)經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準進行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的儲量報告;
(五)滾動勘探開發利用方案。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日內,按照申請在先的原則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通知探礦權申請人。對申請勘查石油、天然氣的,登記管理機關還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及時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詢。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保證國家地質勘查計劃一類項目的登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制定。
需要探礦權申請人修改或者補充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資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知探礦權申請人限期修改或者補充。
準予登記的,探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并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探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礦權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勘查或者采礦活動。
探礦權人與采礦權人對勘查作業區范圍和礦區范圍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發證的登記管理機關中級別高的登記管理機關裁決。
第十條 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氣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7年。需要延長勘查工作時間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每次延續時間不得超過2年。
探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勘查許可證自行廢止。
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5年;但是,探明儲量的區塊,應當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將登記發證項目的名稱、探礦權人、區塊范圍和勘查許可證期限等事項,通知勘查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
登記管理機關對勘查區塊登記發證情況,應當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
探礦權使用費標準: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十三條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探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計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礦權人提出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的減免辦法審查批準,可以減繳、免繳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
(一)國家鼓勵勘查的礦種;
(二)國家鼓勵勘查的區域;
(三)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探礦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有償取得。
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權限確定招標區塊,發布招標公告,提出投標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對境外招標的區塊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定。
登記管理機關組織評標,采取擇優原則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繳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費用后,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并履行標書中承諾的義務。
第十七條 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二)第二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三)從第三個勘查年度起,每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礦權人當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標準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計入下一個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探礦權人應當自恢復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申請核減相應的最低勘查投入的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30日內予以批復。
第十八條 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開始施工;在開始勘查工作時,應當向勘查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報告,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情況。
第十九條 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勘查時,發現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的,可以申請開采,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辦理采礦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探礦權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氣等流體礦產期間,需要試采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試采申請,經批準后可以試采1年;需要延長試采時間的,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采的礦體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停止相應區塊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申請保留探礦權。但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術條件暫時難以利用等情況,需要延期開采的除外。
保留探礦權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需要延長保留期的,可以申請延長2次,每次不得超過2年;保留探礦權的范圍為可供開采的礦體范圍。
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間或者探礦權保留期間,探礦權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
探礦權保留期屆滿,勘查許可證應當予以注銷。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擴大或者縮小勘查區塊范圍的;
(二)改變勘查工作對象的;
(三)經依法批準轉讓探礦權的;
(四)探礦權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三條 探礦權延續登記和變更登記,其勘查年度、探礦權使用費和最低勘查投入連續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遞交勘查項目完成報告或者勘查項目終止報告,報送資金投入情況報表和有關證明文件,由登記管理機關核定其實際勘查投入后,辦理勘查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一)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不辦理延續登記或者不申請保留探礦權的;
(二)申請采礦權的;
(三)因故需要撤銷勘查項目的。
自勘查許可證注銷之日起90日內,原探礦權人不得申請已經注銷的區塊范圍內的探礦權。
第二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需要調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進展情況,探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不得拒絕檢查。
對探礦權人要求保密的申請登記資料、勘查工作成果資料和財務報表,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勘查許可證:
(一)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辦理勘查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勘查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探礦權人被吊銷勘查許可證的,自勘查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探礦權。
第三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勘查許可證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申請登記書、變更申請登記書、探礦權保留申請登記書和注銷申請登記書的格式,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三十六條 辦理勘查登記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收費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七條 外商投資勘查礦產資源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中外合作勘查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合同后,將合同向原發證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勘查許可證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換領新的勘查許可證。探礦權使用費、最低勘查投入按照重新登記后的第一個勘查年度計算,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減繳、免繳。
第四十條 本辦法附錄的修改,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1987年12月16日國務院批準、石油工業部發布的《石油及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
審批程序
(一)接受申請
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以下簡稱政務大廳)接收申請人提交的探礦權申請材料。
(二)材料審查
主辦司局對材料進行審查。主辦司局接到政務大廳轉來的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補充修改材料告知書》或《退回申請材料通知書》,需要退回申請的,連同申請材料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
(三)受理
經初步審查后,主辦司局對符合要求的探礦權申請進行研究,決定是否受理。準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礦權申請的通知》,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礦權申請的通知》,連同申請材料一并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
(四)審批
探礦權申請受理后,主辦司局審查人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報送處領導復核。處領導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分管司領導。分管司領導提出復核意見報司長。司長簽發審批意見。
(五)結果通知
準予登記的,主辦司局出具《領取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通知》,交政務大廳。不予登記的,主辦司局出具《不予登記探礦權申請的通知》,連同申請材料交政務大廳轉發給申請人;
(六)頒發勘查許可證
1.探礦權申請人按要求完成了相關要求的事項,并繳納探礦權登記費、使用費以及價款后,主辦司局將收費通知單交政務大廳,政務大廳與財務司聯系,領取繳費發票;
2.政務大廳從財務司領取發票后,通知主辦司局印制勘查許可證,同時通知探礦權申請人領取勘查許可證;
3.政務大廳將勘查許可證和發票交探礦權申請人,同時將探礦權申請人的領取勘查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交主辦司局備案。
(七)備案、公告
1.主辦司局將探礦權登記項目備案材料交政務大廳轉發給項目所在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
2.主辦司局負責在全國發行的報刊上進行公告。
(八)資料歸檔
主辦司局將批復后的全套材料整理歸檔。
審批原則
1、排他性原則。嚴格意義上講,按照排他性原則,每一個探礦權所對應的區塊范圍應當是惟一的,一般不能與其他的探礦權或采礦權使用相同的區塊范圍。但在一些市場經濟國家,對排他性原則的理解有所不同。對于同一類礦產的探礦權,嚴格執行前述原則,而對于非同一類礦產,在不損害原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權益的前提下,可以考慮新設立探礦權。
2、申請在先原則。在空白的勘查區塊內,勘查登記管理機關按照誰先申請,先審批誰的原則,順序審查,批準發證。審查未通過的,按照申請順序受理其他申請人的申請。
3、統一區塊編碼原則。是指探礦權申請人在填寫勘查登記申請書時,必須按照全國統一的勘查登記區塊編號填寫申請勘查區域的范圍。區塊劃分及編號依據是《礦產資源勘查區塊劃分及編號辦法》。
4、最大區塊范圍限制原則。為防止探礦權人過多地占用礦地,而不開展地質勘查工作,對每個勘查項目允許的最大區塊數進行了限制。根據《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礦泉水為10個基本單位區塊;金屬、非金屬和放射性礦產為40個;地熱、煤、水氣礦產為200個;石油、天然氣為2500個。
探礦權轉讓
除符合以下規定情形外,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得轉讓:
具體的轉讓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制定。嚴禁以倒賣牟利為目的轉讓探礦權和采礦權。
礦產資源的勘查
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規劃。全國礦產資源的中長期勘查規劃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結合相關主管部門的勘查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和省級礦產資源年度勘查計劃,分別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牽頭,聯合相關主管部門,根據中長期勘查規劃編制,并經同級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法律對勘查規劃審批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執行。對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科技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將給予獎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包括以下環節:
探礦權的內容
探礦權的內容包括探礦權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兩個方面。
探礦權人的權利
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保護探礦權不受侵犯,保障勘查工作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干擾和破壞。探礦權人享有法律規定的礦產資源勘查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探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探礦權人的義務
礦產資源法規定了探礦權人必須履行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探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相關法律制度
探礦權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依法享有的礦產資源勘查成果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它不是現在意義上的“特定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它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因此在調整和規范探礦權法律關系時,就應當建立符合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探礦權法律制度,對現行的有關探礦權的法律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即明確規定探礦權是知識產權,修改礦產資源法律法規中關于探礦權是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的規定,取消依據探礦權是物權理論所設立的有關探礦權的法律制定的規定。
探礦權的保證金
依據物權理論建立探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是指探礦權人向礦產資源的財產所有人支付相應費用,有償取得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探礦權人申請取得探礦權時,實質上取得的是對特定區域內有無礦產資源的科學研究項目的權利,而不是取得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即所謂的“經營權”或者“使用權”。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的規定:“國家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應用科學技術成果,改造傳統產業,發展高技術產業,以及應用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活動。”對取得科學研究項目實行有償取得制度,既不利于鼓勵科學技術研究的開展,也沒有理論依據。
當事人申請取得對特定區域內有無礦產資源的科學研究項目的權利,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取得了探礦權,而此時探礦權的客體并不存在,因此取得的不是探礦權。法律規定申請批準取得探礦權,其目的是申請國家保證探礦權人在特定區域內正常的礦產資源勘查活動不受侵犯,禁止他人進入同一范圍進行勘查研究的權利,實質就是租用一定范圍內地表以下的空間進行勘查研究的權利。因此,當事人在取得研究項目時,是取得國家準許其在一定范圍內地表以下的空間進行勘查研究的權利。
權利保證金制度,是指申請人按土地面積向國家繳納保證金,取得規定范圍內礦產資源勘查研究權的制度。即國家同意申請人的申請并頒發勘查許可證,確定勘查的面積,申請人則按土地面積一次或逐年向國家繳納權利保證金,以保證在同一區塊范圍內權利人享有獨立的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禁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礦產資源勘查研究工作的制度。
有償取得制度
2006年9月30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指出,從2006年起,選擇山西省等8個煤炭主產省(區)進行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為做好試點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方案:自本實施方案發布之日起,試點省(區)出讓新設煤炭資源探礦權、采礦權,除特別規定的以外,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取得。本實施方案發布之日前企業無償占有屬于國家出資探明的煤炭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均應進行清理,并在嚴格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剩余資源儲量評估作價后,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一次性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經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在探礦權、采礦權有效期內分期繳納。其中,探礦權價款最多可分2年繳納,采礦權價款最多可分10年繳納,分期繳納價款的企業應承擔不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水平的資金占用費。分期繳納價款仍有困難的國有煤炭企業,經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批準,允許將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形式上繳,劃歸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持有。 本實施方案發布之日前經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批準已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轉增國家資本金的,企業應當向國家補繳價款,也可以將已轉增的國家資本金劃歸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持有。自本實施方案發布之日起,新設煤炭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其價款一律不再轉增國家資本金,或以持股形式上繳。地勘單位轉讓在本實施方案發布之日前持有的由各級財政出資勘查形成的煤炭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可繼續執行將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的政策。對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煤炭開發項目,經省政府批準的大型煤炭開發項目,已設采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采范圍的項目,以及國家出資為危機礦山尋找接替資源的找礦項目,經國土資源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批準,可以允許以協議方式有償出讓礦業權。上述中央和地方收取的礦業權價款收入,統一按中央財政20%、地方財政80%的比例分成。按照“取之于礦、用之于礦”的原則,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于補充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地方分成部分除用于國有企業和國有地勘單位礦產資源勘查外,也可以用于解決國有老礦山企業的各種歷史包袱問題。
建立探礦成果
無論是有體財產還是無體財產,要受到法律的保護,必須以法律的確認為前提。智力成果欲取得法律確認和保護,必須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續或者需經國家主管機關依法審批。
國家投資的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所獲得的勘查成果,經國家認可批準,進行勘查研究的當事人取得探礦成果權,這時的探礦成果權包括署名權和榮譽權,而不享有探礦成果權的財產權,此時的勘查成果任何人都可無償使用,其目的是為了進一步研究,以發現可以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因此可以定為公益性探礦成果權。
通過對公益性探礦成果權的研究,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當事人經過一定時間的勘查研究,即經過普查、詳查或者勘探活動,圈出可供進一步勘查研究的詳查范圍、勘探范圍,或者已經查明可供開發的礦產資源的的勘查成果,申請人對其勘查成果必須申請國家批準,取得探礦成果權。只有經過國家批準才能取得探礦成果權,才能成為受到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否則,這種勘查成果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識產權制度的探礦權制度
探礦權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依法享有的礦產資源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它不是現在意義上的'特定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它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因此在調整和規范探礦權法律關系時,就應當建立符合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探礦權法律制度,對現行的有關探礦權的法律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即明確規定探礦權是知識產權,修改礦產資源法律中關于探礦權是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的規定,取消依據探礦權是物權理論所設立的有關探礦權的法律制定的規定。
1、取消探礦權有償取得制度,建立權利保證金制度
依據物權理論建立探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是指探礦權人向礦產資源的財產所有人支付相應費用有償取得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探礦權人申請取得探礦權時,實質上取得的是對特定區域內有無礦產資源的科學研究項目的權利,而不是取得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即所謂的“經營權或鈷噦驗者鬢覽犧箢獄使用權”。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的規定:“國家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應用科學技術砲子扦丹將挾褂毀宀蕓涻訴鄔燉飼綠柙欖遏金z鈷方即?齟詼改造傳統產業,發展高技術產業,以及應用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活動。如果對取得特定區域內有無礦產資源的科學研究項目的權利,實行有償取得制度,實質上就是對取得科學研究項目實行有償取得制度,這既不符合國家的科學技術政策,也不利于推動和鼓勵科學技術研究的開展。
當事人申請取得對特定區域內有無礦產資源的科學研究項目的權利,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取得了探礦權,而此時探礦權的客體并不存在,因此取得的不是探礦權。法律規定申請批準取得探礦權,其目的是申請國家保證探礦權人在特定區域內正常的礦產資源勘查活動不受侵犯,禁止他人進入同一范圍進行勘查研究的權利,實質就是租用一定范圍內地表以下的空間進行勘查研究的權利。因此,當事人在取得研究項目時,是取得國家準許其在一定范圍內地表以下的空間進行勘查研究的權利。
權利保證金制度,是指申請人按土地面積向國家繳納保證金,取得規定范圍內礦產資源勘查研究權的制度。即國家同意申請人的申請并頒發勘查許可證,確定勘查的面積,申請人則按土地面積一次或逐年向國家繳納權利保證金,以保證在同一區塊范圍內權利人享有獨立的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禁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礦產資源勘查研究工作的制度。
2、建立探礦成果權取得制度
無論是有體財產還是無體財產,要受到法律的保護,必須以法律的確認為前提。智力成果欲取得法律確認的保護,必須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續或者需經國家主管機關依法審批。
國家投資的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所獲得的勘查成果,經國家認可批準,進行勘查研究的當事人取得探礦成果權,這時的探礦成果權包括署名權和榮譽權,而不享有探礦成果權的財產權,此時的勘查成果任何人都可無償使用,其目的是為了進一步研究,以發現可以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因此可以定為公益性探礦成果權。
通過對公益性探礦成果權的研究,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當事人經過一定時間的勘查研究,即經過普查、詳查或者勘探活動,圈出可供進一步勘查研究的詳查范圍、勘探范圍,或者已經查明可供開發的礦產資源的勘查成果,申請人對其勘查成果必須申請國家批準,取得探礦成果權。只有經過國家批準才能取得探礦成果權,才能成為受到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否則,這種勘查成果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3、建立探礦成果權期限制度
探礦權的期限是探礦成果專有權受法律保護的有效期限。世界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有效期屆滿,除依法續展者外,權利人的權利便自行終止。喪失效力的知識產權,其智力成果便進入公有領域,成為全人類共有的財富,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皆可自由地加以無償使用,且不發生侵權問題。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鼓勵智力成果公開,促進科技進步和文化藝術發展,推動人類社會繁榮。為此要建立探礦權期限制度,推進智力成果的早日開發利用。第一,規定探礦權人在探礦權期限內每年繳納一定的費用,否則,任何人都可以無償使用該智力成果;第二,規定探礦權的期限,超過規定的期限,其權利不受保護;第三,規定探礦權的續展次數的年限。探礦權人在探礦權有效期屆滿前通過一定的程序,可以申請延續原有探礦權有效期限。第四,規定喪失效力的探礦權任何人都可無償使用。
4、建立探礦權成果保護制度
探礦權和知識產權一樣,是一種絕對權。具有專有性和排他性。創造智力成果較為困難,而使用、復制和傳播它卻比較容易,所以必須建立探礦權保護制度,規定探礦權成果為權利人所專有,即除權利人同意或者法律強制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該項權利。否則即視為對他人權利的侵犯。
5、建立探礦權強制使用制度
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中國95%的能源和80%以上的原材料是靠礦業提供的,整個工業產值的80%左右來源于礦業及其下游產業,它的開發利用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國正處在經濟發展的關鍵時期,對自然資源的需求有增無減,當具備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探礦成果權利人許可實施其探礦成果權,而未能在一定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家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探礦成果權的強制許可。或者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家也可以對探礦成果權給予實施強制許可。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權利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家礦產資源管理部門確定。
法律關系
探礦權法律關系的產生是以申請人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這一法律事實的發生而產生的。即有權批準的地質礦質主管部門同意申請人的申請,準許其在特點區塊內從事某種礦產資源的勘察活動,以查明該區塊是否存在礦產資源,并向申請人辦法勘察許可證時,產生了探礦權法律關系。勘察許可證一經辦理,探礦權法律關系就已確立,而其實,經批準的特定區塊內是否存在礦產資源這一物質財富不但其他義務主體無從知曉,探礦權人自己也無從知曉。這時的“礦產資源”不但無法滿足人們的需要,探礦權人無法也不可能對是否客觀存在的“礦產資源”,按自己的意愿和行為對此進行直接管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
探礦權人利用科學技術手段,經過艱苦探索和研究,如果沒有找到礦產資源,則這種探礦活動沒有實現找到礦產資源的目的,但其對特定區塊沒有礦產資源的評價,即沒有發現礦產資源的勘察成果仍具有科學價值,除非科學技術水平有了重大突破,否則他人在該地區不需要再做重復、浪費的工作;如果發現礦產資源,那么這種客觀存在的礦產資源的物質形態,即名稱、賦存狀況、品位、儲量規模、開采條件、范圍等,則是通過勘察成果這個載體予以體現的。
探礦權特征
主體
在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探礦權主體有明確的規定。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勘查股東為探礦權申請人,但是,國家出資勘查的,委托勘查的單位為探礦權申請人。”探礦權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相關材料后,準予登記的,探礦權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探礦權使用費以及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由此可見,探礦權人是探礦權的法律主體。但是2009年12月31日以前,中國法律并未對探礦權人的具體組織形式作出明確規定,從《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看,探礦權人通常是具有相應勘查資格的勘查單位。因此,個人一般無法成為探礦權人。但從當時現實情況來看,中國的探礦權人主要是地質勘查單位和國有礦業企業,其次為國內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最后還有少量的外國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客體
采用工作區的地下構成物來表示探礦權的客體比較恰當,因為地下構成物既有還有礦藏的可能,也包括不含有礦藏的可能。另外讓我們看一下采礦權的客體,很顯然,采礦權的客體是礦產資源。把探礦權的客體和采礦權的客體合并起來即使礦業權的客體。又因為地下構成物包括土壤和礦產資源,所以礦業權的客體就是工作區的地下土壤和礦產資源。礦產資源的種類在人類認識自然的過程中也是不斷變化的,所以有必要對其進行界定一下。中國《礦產資源分類細目》把礦產資源分為四大類,即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水氣礦產。明確礦業權客體組成部分的礦產資源必須是法定的礦種,既可以確定礦業權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于何種礦產資源之上,又可以劃清土地所有權人和礦業權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邊界。理論界還存在著一種區分礦業權,或者叫縱向礦業權,具體是指將一個礦區或者工作區的沉積層劃分為若干個地層段或者地層區,每個含有(局部的)礦產資源的地層段或者地層區可以單獨的成為礦業權的客體。這種分法有有兩種方式,其一是將一個礦區或工作區的沉積層分為淺層和深層,把它們分別出租,使之歸屬于不同的礦業權人所有;二是把一個礦區或者工作區垂直的劃分為多個地層段或者地層區,然后各個地層區再出租給不同的人。
探礦是對客觀世界的認知
探礦,顧名思義就是探礦權人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對特定的區塊內是否存在礦產資源進行探索和研究,并探明礦種名稱、賦存狀態、品位、儲量規模、開采條件(包括水文地質情況、可選性等)和有無開采價值的活動。簡單地說,就是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和手段對特定區塊內有無礦產資源的客觀反映。這種認知和反映由于是受現有的科學知識水平和技術手段等客觀條件的限制,有時是正確的,有時是錯誤的。
探礦是一種科學發現
探礦的目的是要在自然界尋找可供人類利用的物質財富礦產資源,作為生產資料為人類生產、生活服務。探礦是運用科學技術成果尋找和探索客觀世界已經存在的礦產資源,尋找到礦產資源,就是對已經存在的礦產資源的發現。因此可以說,探礦是一種科學發現活動。只不過發現的成果的作用和意義沒有象對自然規律的發現那樣重大而已。
勘查成果是礦產資源賦存的載體
勘查成果是對礦產資源客觀存在的真實反映。探礦權人利用科學技術手段,經過艱苦探索和研究,如果沒有找到礦產資源,則這種探礦活動沒有實現找到礦產資源的目的,但其對特定區塊沒有礦產資源的評價,即沒有發現礦產資源的勘查成果仍具有科學價值,除非科學技術水平有了重大突破,否則他人在該地區不需要再做重復、浪費的工作;如果發現礦產資源,那么這種客觀存在的礦產資源的物質形態,即名稱、賦存狀況、品位、儲量規模、開采條件、范圍等,則是通過勘查成果這個載體予以體現的。
勘查成果是科技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的規定,“在推廣、應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并取得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可獲得科學技術進步成果獎。探礦權人的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就是探礦權人應用地質科學理論成果,對勘查區塊進行系統的工作和抽樣分析、研究,探索和發現區塊內未知的礦產資源的活動。對于發現重要礦床,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和個人,符合科技進步獎勵條例規定條件的,則可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在實際工作中,原地礦部在1986年就根據《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了“找礦成果獎”,對在礦產資源勘查中,發現重要礦床,具有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取得重大貢獻的探礦權人予以獎勵。由此可見,勘查成果是科技成果。
探礦權是知識產權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在中國知識產權分為六種類型:即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其他科技成果權包括科學技術進步成果權、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進步成果權。探礦是對未知世界的反映,探礦權顯然不是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發明權,也不是發現權。根據《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的規定,探礦權屬于其他科技成果權中的科學技術進步成果權。所謂科學技術進步成果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作出了重大貢獻依法享受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所以探礦權是知識產權。探礦權的確切含義是探礦成果權。
特點
法學視角
從法學的視角分析,探礦權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探礦權具有較強的法律規定性。探礦權本身就是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基礎上形成的。探礦權作業的范圍是許可證規定的區域,不能超出這個區域;如果確實需要超出這個區域,必須進行變更登記、探礦權的行使內容也具有法律規定性,包括探礦最低投入限額、探礦權的存續時間、探礦成果的轉讓和公開性、直接支配性等,特別是探礦權的財產性,必須給予法律保護。
2、探礦權具有專有性。探礦權一經登記在案、行使權利,不允許其他主體未經許可而進入劃定范圍內進行礦產勘查工作。探礦權的這種排他性,可以有效避免不同主體在同一區塊同時進行礦產勘查的重復交叉現象。這也強化了具體探礦權人的專有性。
3、探礦權具有差異性。由于礦產資源形成的復雜性和用途的多樣性,對不同種類的探礦權有不同的規定。由于礦體(床)的隱蔽性,成礦地質條件和賦存地質環境的復雜性,探礦權不僅具有較大的風險性,而且不同礦種、不同類型的探礦權、發現機率、風險高低也有很大差別。再加上具體探礦者掌握地質理論的多少、經驗是否豐富、探礦工程部署是否得當、信息采集和提取技術是否先進,以及辨識能力的強弱等,都影響探礦權的差異性。
會計學視角
從會計學的視角分析,探礦權具有資產的以下四個特征:
1、探礦權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形成的一項現實資源。探礦權人不管是通過申請方式,還是通過協議轉讓、招標、拍賣、掛牌等其他方式取得探礦權,都是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所形成的,是一項現實資源而不是預期資源。
2、探礦權是探礦權人所擁有的一項權利資源。探礦權人一經取得這種權利,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或處置這一權利。任何其他組織和個人未經同意,不能擅自使用該權利。
3、探礦權的取得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探礦權人所持有的探礦權就其形成渠道來看,取得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需要支付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從原探礦權人處取得探礦權同樣需要支付相關款項和費用。這些款項和費用都是取得探礦權時的成本,都可以準確可靠地計量。
4、探礦權能夠給探礦權人帶來預期的經濟利益。探礦權人不論是在將來依法取得采礦權,還是依法轉讓探礦權,或是完成國家出資的地質項目,都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流入。
相關知識
探礦權獲取方式
?獲取探礦權的五種方式分別是招標、拍賣、掛牌、申請在先、協議出讓。
為完善探礦權有償取得制度,規范探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保護探礦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3〕197號),對礦業權招、拍、掛三種轉讓方式的基本概念、適用情形,以及具體要求都做了明確的規定。依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按照《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2005〕28號)的要求,補充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對礦業權轉讓申請在先及協議出讓方式作了具體規定。
(一)探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的使用范圍
探礦權招標,是指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標人參加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探礦權中標人的活動;探礦權拍賣,是指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探礦權競得人的活動;探礦權掛牌,是指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期限和場所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探礦權競得人的活動。
按照《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3〕197號)及《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對探礦權出讓的招、拍、掛方式規定了一定的使用范圍。
1)新設探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
2)屬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設探礦權,而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采礦權: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的方式授予探礦權: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
參考資料:
探礦權拍賣的程序
探礦權拍賣的,競買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主管部門應當停止拍賣。探礦權拍賣的,主管部門應當于拍賣日20日前發布拍賣公告。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1、拍賣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2、拍賣主持人介紹探礦權的簡要情況。
3、宣布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
4、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5、競買人應價。
參考資料:
探礦權掛牌的注意事項
1、探礦權掛牌的,主管部門應當于掛牌起始日20日前發布掛牌公告。
2、探礦權掛牌的,主管部門應當在掛牌起始日,將起始價、增價規則、增價幅度、掛牌時間等,在掛牌公告指定的場所掛牌公布。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3、競買人的競買保證金在掛牌期限截止前繳納的,方可填寫報價單報價。主管部門受理其報價并確認后,更新掛牌價格。
4、掛牌期間,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競買人的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掛牌期限屆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1、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于底價的,掛牌成交。
2、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3、在掛牌期限內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報價低于底價的,掛牌不成交。
4、在掛牌期限截止前30分鐘仍有競買人要求報價的,主管部門應當以當時掛牌價為起始價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且高于底價的競買人為競得人。掛牌成交的,主管部門和競得人應當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
探礦權的申請在先、協議出讓的使用范圍
申請在先即按照先申請者先依法登記的方式出讓探礦權。根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第二條,協議出讓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因此根據以上關于土地協議出讓的概念可將探礦權的協議出讓定義為:國家以協議方式將一定范圍內的礦產資源產地的探礦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探礦權取得者,由探礦權取得者向國家支付探礦權轉讓金的行為。
《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文件規定,屬于《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以下簡稱《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一類礦產的勘查,并在礦產勘查工作空白區或雖進行過礦產勘查但未獲可供進一步勘查礦產地的區域內,以申請在先即先申請者先依法登記的方式出讓探礦權。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允許以協議方式出讓:
1、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和為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礦產地;
2、已設采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采范圍的毗鄰區域;
3、經省(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報自然資源部批準的大型礦產資源開發項目;
4、國家出資為危機礦山尋找接替資源的找礦項目。協議出讓探礦權,必須通過集體會審,從嚴掌握。協議出讓的探礦權價款不得低于類似條件下的市場價。
保留
探礦權保留制度是為勘查工作結束(探明可供開采的礦體)后,探礦權人整理研究地質資料、論證資源開發的可行性和編制開發利用方案等而設計的一項制度。因此,探礦權保留期間不可以繼續開展勘查工作。
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采的礦體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停止相應區塊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申請保留探礦權。但是,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術條件暫時難以利用等情況,需要延期開采的除外。
保留探礦權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需要延長保留期的,可以申請延長兩次,每次不得超過兩年;保留探礦權的范圍為可供開采的礦體范圍;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間或者探礦權保留期間,探礦權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保留期屆滿,勘查許可證應當予以注銷。
變更
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由于法定事由的改變而引起探礦權有關內容的變化,經探礦權人提出變更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而改變探礦權相應內容的過程。凡是探礦權擴大或者縮小勘查區塊范圍的,改變勘查工作對象的,經依法批準轉讓探礦權的,探礦權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的,探礦權人必須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勘查工作完成情況報告、勘查資金投入情況報告及有關文件資料,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換領勘查許可證。其最低勘查投入和探礦權使用費連續計算。
管理
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為實現國家礦產資源所有權益,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利,促進礦業經濟發展,對探礦權從設立到注銷全過程的行政管理。探礦權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①規定探礦權性質、時間與范圍;②設定探礦權人的資格、條件和程序;③界定探礦權人的權利和義務;④受理探礦權申請;⑤辦理探礦權出讓手續;⑥征收并管理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⑦負責探礦權的變更、延續、保留、轉讓和注銷管理;⑧對違法勘查行為依法進行查處;⑨辦理探礦權行政復議與應訴有關事宜;⑩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等。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資源部發布的《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2020年5月1日起實施)強調全面推進探礦權競爭性出讓、嚴格控制協議出讓和同一礦種登記同級管理,同時還提出進一步改革的意見。
1、繼續推進油氣(包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煤層氣、天然氣水合物,下同)探礦權競爭出讓試點。在全國范圍內探索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確定的價格等作為油氣探礦權競爭出讓起始價,開展油氣探礦權競爭出讓試點,探索積累實踐經驗,穩步推進油氣勘查開采管理改革。
2、開放油氣勘查開采市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凈資產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的內外資公司,均有資格按規定取得油氣礦業權。從事油氣勘查開采應符合安全、環保等資質要求和規定,并具有相應的油氣勘查開采技術能力。
3、實行油氣探采合一制度。根據油氣不同于非油氣礦產的勘查開采技術特點,針對多年存在的問題,油氣礦業權實行探采合一制度。油氣探礦權人發現可供開采的油氣資源的,在報告有登記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后即可進行開采。進行開采的油氣礦產資源探礦權人應當在五年內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依法辦理采礦權登記。
4、調整探礦權期限。根據礦產勘查工作技術規律,以出讓方式設立的探礦權首次登記期限延長至五年,每次延續時間為五年。探礦權申請延續登記時應扣減首設勘查許可證載明面積(非油氣已提交資源量的范圍/油氣已提交探明地質儲量的范圍除外,已設采礦權礦區范圍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的25%,其中油氣探礦權可扣減同一盆地的該探礦權人其他區塊同等面積。
法律制度
探礦權的法律制度又稱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法律制度或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法律制度。國家礦產資源行政主管機關,依據法律和法規規定,對探礦權申請、審批、出讓、轉讓、注銷及監督進行管理的法律規定。1998年2月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是探礦權管理的主要法規。由探礦權主體、探礦權、國家對探礦權實施宏觀管理和探礦權有關法律責任等構成,旨在使其充分發揮機能,實現探礦管理有序運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礦業權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①區塊登記制度;②申請審批制度;③勘查許可證制度;④探礦權有償取得制度;⑤探礦權依法轉讓制度;⑥探礦權招標投標制度;⑦探礦權評估制度;⑧最低勘查投入制度;⑨探礦權保留制度;⑩資料匯交及有償使用制度;⑥監督管理制度;⑥使用費減免制度;⑩探礦權注銷制度等。
價款
國家實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的組成部分。根據中國《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分期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奶嬌筧?劭?,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設置探礦權價款的目的在于針對建國以來,中國地質礦產管理體制下地質勘查工作全由國家投資,并已形成了大量勘查程度不同礦產地的歷史現實。為了維護國家作為特定股東的權益,在這類礦產地探礦權授讓時,探礦權申請人為取得探礦權,除要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繳納不僅包含國家已有投入,還應包括已有投入所獲得的對該區塊礦產地預期遠景的價值。后兩者合成即為探礦權價款。國家對探礦權價款也實行了與探礦權使用費相同的申請減免制度。
使用費
國家將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法律、法規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費用。它是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具體體現。是指按探礦權所占用的土地面積計算的費用。中國現在實行的探礦權使用費制度是按年度、按面積收取費用。設置探礦權使用費的目的,在于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益,避免占用礦地面積過大、時間過長的弊端,保證探礦權人的合法權利。同時國家實行探礦權使用費減免制度,經探礦權人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探礦權使用費可以減繳或者免繳。
延續
延長探礦權期限,又稱延長勘查許可證期限。它是純粹的許可證有效期的延長,而不涉及區塊范圍、工作對象和探礦權人的改變等內容變更。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屆滿后需要繼續進行勘查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的法定期限前,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遞交勘查項目完成情況報告,報送勘查資金投入情況報表及有關文件資料,申請辦理延期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的,勘查許可證自行作廢。探礦權的延期次數沒有限制規定,但每次延續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探礦權延續后,其探礦權使用費和最低勘查資金投入應連續計算。
注銷
又稱勘查許可證注銷。依法定事由,經探礦權人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探礦權人放棄探礦權,注銷勘查許可證的過程。探礦權注銷是導致探礦權終止的一種形式,終止后的探礦權不再存在,歸于消滅。引起探礦權注銷的事由有:①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滿,探礦權人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或者申請探礦權保留的;②因故需要撤銷勘查項目的;③發現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而申請采礦權的;④申請探礦權其他變更的。發生上述事由,探礦權人必須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轉讓
探礦權人通過合資、合作、作價入股、出售等方式將探礦權讓與他人。轉讓探礦權的,稱為探礦權轉讓人;獲得轉讓探礦權的,稱為探礦權受讓人。按照《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轉讓探礦權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探礦權已滿兩個勘查年,或發現了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②完成了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③探礦權屬無爭議;④已按規定繳納了探礦權使用費及探礦權價款;⑤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探礦權受讓人必須具備探礦權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探礦權轉讓時,必須由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向轉讓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由探礦權受讓人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取得探礦權。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時,必須經過評估、確認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探礦權價款。
與采礦權的聯系和區別
從定義來看,礦業權是由礦產資源所有者授予的、在規定的范圍和時間內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并有權處置已經形成的礦業權,有權出售開采的礦產品。”呂忠梅指出,礦業權價值是依附于礦產資源之上的,是在天然形成的礦產資源凈價值基礎上的增值,二者共同構成了礦產資源資產的價值。因此,尊重和維護礦業權的財產權,是加強商業性礦產勘查的一個核心問題。當前大部分國家都把礦業權作為礦產相關立法的核心內容,明確礦業權的物權屬性。我國在原國土資源部于2000年出臺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中也有類似規定,“探礦權、采礦權為財產權,統稱為礦業權,適用于不動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原則。依法取得礦業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稱為礦業權人。礦業權人依法對其礦業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但按照立法法“物權法定”原則,規范性文件無權對物權作出界定。
探礦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采礦權。《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勘查時,發現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的,可以申請開采,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辦理采礦登記手續。第二十條規定,探礦權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氣等流體礦產期間,需要試采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試采申請,經批準后可以試采1年;需要延長試采時間的,必須辦理登記手續。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勘查工作按規定完成的,探礦權人可按規定持勘查項目完成報告、資金投入情況報表和有關證明文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在核定其實際勘查投入后,辦理勘查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符合采礦許可條件的,依法辦理采礦許可手續。探礦權和采礦權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礦產資源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礦權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勘查或者采礦活動。依照上述法律法規規定,在已依法設立探礦權、采礦權的區域內不應再設立礦業權,即不能形成礦權重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001年11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85號)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一個礦山原則上只能審批一個采礦權主體。不能違法重疊和交叉設置探礦權和采礦權。但在既存的油氣等非固體礦產資源的探礦權區域內,可以按規定又設立固體礦產資源的探礦權、采礦權,這是因為勘查或開采礦種的不同能有效避免礦業權沖突,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數據統計
2023年全國共出讓探礦權459個,同比增長26.8%;2024年1-8月,中國共出讓探礦權868個,同比增長194.1% ,其中戰略性礦產資源探礦權528個,同比增長254.4%。
2024年2月28日,自然資源部發布《2023年中國自然資源公報》顯示,截至2023年末,中國有探礦權12173個,全年新立探礦權459個,其中以“招拍掛”方式出讓探礦權367個,占探礦權出讓總量的80.0%。2025年3月,自然資源部發布的《2024年中國自然資源公報》顯示,截至2024年年底,中國現有探礦權12646個。
相關事件
2025年6月5日,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在濟南市舉辦了2025年探礦權出讓推介會,集中推介包括牟平區西王從南地區金礦普查在內的14個探礦權項目,旨在進一步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礦產資源勘查,推動全省礦業權市場的繁榮。此次出讓的14個探礦權涵蓋金礦8個、鐵礦4個、鈦鐵礦1個和銅礦1個,項目分布于淄博市、棗莊市、煙臺市、臨沂等地。其中,首批掛牌出讓的4個探礦權中,煙臺市牟平區西王從南地區金礦普查已初步探獲達到中型規模的資源量,顯示出較大找礦潛力,其余3個探礦權也具備一定的勘查前景。相關出讓公告已在自然資源部、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及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門戶網站發布。2024年,山東省已完成13宗戰略性礦產探礦權的出讓,顯著提振了市場信心,吸引了更多社會資本參與礦產資源勘查。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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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保留審批(非油氣類)辦事指南.自然資源部信息公開國土資源管理.2025-07-19
什么是探礦權,探礦權又如何辦理?.微信公眾平臺.2025-07-18
國務院關于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改 革 試 點 實 施 方 案 的 批 復.中國政府網.2025-07-18
礦業權之法律屬性分析.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2025-07-18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明確礦業權法律性質.法治日報.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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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2023年全國新發現4個億噸級油田和4個千億方級氣田.青瞳視角.2025-07-18
《2023年中國自然資源公報》發布.自然資源部.2025-07-18
山東集中推介14個探礦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