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波斯語:????? ????? ?????? ?????? ??????)是伊朗現行憲法,于1979年12月2日至3日經公民投票通過。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伊斯蘭教為國教,《伊斯蘭教圣經》為最高法律,具有政教合一的特點。國家設最高領袖,由大多數人公認的一位宗教首領擔任,如無合適人選,則由專家會議推選數名宗教人士組成領袖委員會。最高領袖統帥全國武裝力量,任免高級軍官,簽署總統的任職書,任免最高法院院長,罷免總統,決定宣戰(zhàn)、停戰(zhàn)等。最高領袖之下設總統,為國家元首,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4年,可連任1屆,其職責是實施憲法,簽署議會或公民投票作出的決定,協調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的關系,領導除最高領袖直接領導的事務之外的行政事務。伊斯蘭議會為最高立法機構,采取一院制,任期4年,議會有權制定不違背伊斯蘭教義和憲法的法律。憲法監(jiān)護委員會由6員宗教人士和6名法學家組成,審査議會決議和提案是否違背伊斯蘭教義和憲法。此外,1906年12月伊朗曾制定一部憲法。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既有伊斯蘭神權色彩的一面,也有民主的一面。例如該憲法第一條和第二條規(guī)定安拉具有統治和立法大權,而第六條又規(guī)定總統和議會由民眾選舉產生。 但是憲法也規(guī)定憲法監(jiān)護委員會擁有法律最終解釋權,伊朗最高領袖擁有最高權力。
歷史沿革
1906年的伊朗立憲運動中,伊朗議會通過了伊朗歷史上第一部憲法。這部憲法宣布,國家的權力來自人民;國王的權力應受議會的約束;議會擁有制定憲法、頒布法律、審批國家預算的權力。1949年巴列維伊朗時期,伊朗立憲會議修改憲法,授予國王擁有解散議會的權力。同年5月4日,巴列維宣布成立參議院——羅馬元老院。參議員完全由國王任命,由上層保守分子組成,以抵消議會中反對派的力量。
伊斯蘭革命后于1979年12月頒布第一部《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伊朗實行政教合一制度。憲法認為伊朗的國家主權屬于真主,總統和議會由普選產生,但主要的民主程序和權利從屬于監(jiān)護委員會和最高領袖。憲法中存在一定的自由主義和左派價值觀,但“理想的伊斯蘭教社會的價值觀、原則和制度”居于領導地位。1989年4月憲法進行了部分修改,突出伊斯蘭教體制、教規(guī)、信仰、共和制及最高領袖的絕對權力不容更改。同年7月,該國最高領袖正式批準經全民投票通過的新憲法。政府實行總統內閣制。總統是國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腦,可授權第一副總統掌管內閣日常工作。確認了確定國家利益委員會的合法存在。
主要內容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政府實行總統內閣制。總統是國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腦,可授權第一副總統掌管內閣日常工作,并有權任命數名副總統,協助主管其它專門事務。
1979年通過的憲法中規(guī)定專家會議為常設機構,由公民投票選舉86名法學家和宗教學者組成。其職責是選定和罷免領袖。
伊朗國家權力機構還包括確定國家利益委員會,該委員會1988年3月17日成立,1989年7月經憲法確認。主要職責是為領袖制訂國家大政方針出謀劃策,協助領袖監(jiān)督、實施各項大政方針,當議會和憲法監(jiān)護委員會就議案發(fā)生分歧時進行仲裁。
伊朗憲法規(guī)定設立憲法監(jiān)護委員會,該委員會由12人組成,其中6名宗教法學家由領袖直接任命,另6名普通法學家由司法總監(jiān)在法學家中挑選并向議會推薦,議會投票通過后就任,任期6年。主要負責監(jiān)督專家會議、總統和伊斯蘭議會選舉及公民投票,批準議員資格書和解釋憲法;審議和確認議會通過的議案,裁定是否與伊斯蘭教義和憲法相抵觸,如有抵觸則退回議會重新審議和修改。如與議會就議案發(fā)生爭議且無法解決,則提交確定國家利益委員會進行仲裁。
憲法全文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
伊朗政權的形式是伊斯蘭共和國,這是伊朗人民基于對古蘭經公正治國的古老信念,在由伊馬姆霍梅尼領導的伊朗伊斯蘭革命勝利后,于伊斯蘭陽歷1358年1月10日和11日(公元1979年3月31日)舉行的公民投票中以98.2%的多數票通過的。
第二條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是一種以下述信仰為基礎的制度:
1.只有一個真主(“安拉是唯一的真主”)、只承認他的統治并歸順他的意向。
2.真主的啟示和它們在法律中的基礎作用。
3.“復生”的觀點及其人的修養(yǎng)的建設性的作用。
4.真主在創(chuàng)造和指引人類方面的公正。
5.真主對伊斯蘭教革命的永恒領導和基本作用。
6.人類的崇高價值,自由與對真主的職責。
伊斯蘭共和國通過下述途徑保障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公正和獨立與民族團結:
1.教士依據古蘭經和阿拉的傳統發(fā)揮永恒的領導作用。
2.利用科學技術和人類的先進經驗并發(fā)展之。
3.反對任何壓迫與控制。
第三條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有責任為達到第二條所闡述的目的而盡一切努力做到以下幾點:
1.創(chuàng)造有利環(huán)境來發(fā)揚基于對真主的信仰和虔誠的道德,對腐蝕和邪惡作斗爭。
2.正確地利用新聞和群眾團體的報刊等工具在各方面提高公民的覺悟水平。
3.為公民提供免費教育和體育訓練的機會,提供各種方便普及高等教育。
4.通過建立調研中心和鼓勵調查研究的辦法來加強科學、技術、文化和伊斯蘭教的各個領域里的調查研究和創(chuàng)造精神。
5.全面抵制殖民主義和防止外國的影響。
6.消除各種專制獨裁和壟斷主義。
7.保障法律允許的政治的自由和社會的自由。
8.所有人民參加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民族命運的決定。
9.消滅歧視,在物質方面和道義方面為全體人民創(chuàng)造盡可能的公正。
10.建立合理的行政制度、取消不必要的機構。
11.通過廣泛的軍事訓練來全面加強國防基礎,以保衛(wèi)伊朗的獨立,領土完整和伊斯蘭教的制度。
12.根據伊斯蘭原則來建立公正、合理的經濟,以創(chuàng)造幸福、消除貧困、消滅在食品、住宅、就業(yè)、衛(wèi)生和普及保險等方面的被剝奪狀況。
13.保障在科學、技術、工業(yè)、農業(yè)和防務及其他方面的自給自足。
14.保障男女公民各方面的權利。為公眾建立公正的司法安全和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15.發(fā)展和加強伊斯蘭的兄弟關系和全體人民之間的互助關系。
16.以伊斯蘭準則為基礎來建立伊朗的外交政策,對所有伊斯蘭人民行使兄弟般的職責,全力支持世界上的弱者。
第四條
民法、刑法、財政、經濟、行政、文化、防務和政治等所有法律和規(guī)章必須依據伊斯蘭教的準則,這一原則適用于憲法所有條文以及其他法律,判斷法律條文是否符合伊斯蘭原則是監(jiān)護委員會里的毛拉們的責任。
第五條
當哈茲拉特·瓦里耶亞斯爾·伊馬姆麥赫迪不在時,伊朗由公正的、虔誠的、明于時勢的、勇敢的、有組織能力、有遠見、為大多數人民承認并接受為領袖的毛拉負責領導,如果不具備有多數人擁護的毛拉,根據本憲法規(guī)定就由一些具備上述條件的毛拉組成的領袖委員會領導。
第六條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國家事務必須依靠全民投票來管理,通過選舉,選出總統、國民議會議員、各委員會成員等,或者通過對本法其他條文將規(guī)定的那些問題舉行公民投票。
第七條
根據古蘭經的指示,國民議會,以及省、市、區(qū)、鎮(zhèn)和農村等的地方委員會是國家的決策和管理機構。這些委員會的產生方法、權力和職責由本法和根據本法制訂的其他法律加以規(guī)定。
第八條伊朗的公民之間,人民對政府,政府對人民要提倡行善事,制止做壞事。具體做法另行規(guī)定。
第九條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自由、獨立、統一和國家的領土完整是不可分割的整體,維護這一整體是政府和整個民族的職責。任何個人、組織或官員無權利用自由來稍微損害伊朗的政治、文化、經濟、軍事的獨立和領土的完整,任何官員無權以維護國家獨立和領土完整的名義來剝奪正當的自由,即使是用制定法令或規(guī)章制度的辦法。
第十條
家庭是伊斯蘭教社會的基本單位,所有制定的有關法律和條例必須旨在為組織家庭提供便利,保護家庭的尊嚴和鞏固建筑在伊斯蘭權利和道德基礎上的家庭的關系。
第十一條
所有穆斯林都屬于一個社團,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有責任把伊朗的總政策置于各伊斯蘭民族的聯合和團結的基礎上,致力于實現伊斯蘭世界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統一。
第十二條
伊朗的國教是伊斯蘭什葉派中的十二伊馬姆派,這是不可改變的原則,伊斯蘭的其他教派,如哈納夫派、沙費派、馬列克派、哈巴爾派和宰德派同樣受到尊重。這些教派的信徒可以按照他們的教規(guī)舉行宗教儀式,他們的宗教教育和結婚、離婚、遺產和遺囑等儀式以及就這些問題在法庭提出的訟訴都有合法性。在他們的教徒占多數的地區(qū),地方委員會將按照他們的宗教制訂地方法規(guī),同時保護其他宗教的信徒的利益。
第十三條
信奉瑣羅亞斯德教、猶太教和基督教的伊朗人只是少數宗教的教徒,他們可以自由舉行宗教儀式,他們個人事宜和宗教教育可按其習慣行事。
第十四條
伊朗伊斯蘭教共和國政府和穆斯林人民有責任以伊斯蘭的禮貌、善良和公正對待非穆斯林人,尊重他們的基本權利,而這只適用于不陰謀反對伊斯蘭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人。
第二章官話國歷國旗
第十五條
伊朗人民通用國語是波斯語,正式文件、書信和學校教材應用波斯文書寫,但各個組織的報刊和宣傳品以及各地學校的文學課程在使用波斯語的同時,也可以使用地方語言和民族語言。
第十六條
由于古蘭經和其他伊斯蘭的經學著作是用阿拉伯帝國文書寫的,而且波斯文學已經完全與之混合起來,所有學校從小學之后至中學畢業(yè)都應講授上述語言。
第十七條國歷是從穆罕默德遷徙算起的,陽歷和陰歷都合法,國家行政部門采用其陽歷。星期五是每周的休息日。
第十八條伊朗國旗為白、綠、紅三色,印有伊斯蘭教共和國特殊標志和“偉大的真主”的口號。
第三章人民的權利
第十九條伊朗各民族、各部落都享有平等權利,膚色、種族和語言等等不能成為享有特權的原因。
第二十條全體公民不分男女,都同樣受法律的保護,都享有符合伊斯蘭教義的人權和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第二十一條政府有責任在各方面保障婦女的權利,并執(zhí)行以下幾點:
1.創(chuàng)造條件發(fā)展婦女的人格,恢復婦女在物質上和道義上的權利。
2.保護母親,特別是在妊娠期和在帶孩子時期,保護孤兒。
3.興建慈善堂,保護失去勞動力的人的家屬。
4.興辦寡婦、年老而無人照料的婦女保險。
5.把無家可歸的孩子介紹給樂意撫養(yǎng)的母親。
第二十二條除了法律許可的若干問題,不得侵犯個人的榮譽、生命、財產、權利、住宅和職業(yè)。
第二十三條禁止查究思想,任何人不能因為僅僅有某種思想而受到侵害和斥責。
第二十四條報刊可以自由發(fā)表言論,但不許損害伊斯蘭教規(guī)和群眾權利,具體條款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非經法律批準,不得檢查和拒送信件,不得錄制并泄露電話交談,不得揭露、刪改和拒發(fā)、拒送電報、電傳,不得搞竊聽。
第二十六條
在不損害獨立、自由、民族統一、伊斯蘭規(guī)則和伊斯蘭共和國基礎的條件下,可自由成立政治黨派、社團、協會、商會,伊斯蘭協會和少數宗教協會,不能禁止任何人參加這些組織或強迫參加某一團體。
第二十七條在不損害伊斯蘭基礎的條件下,可自由舉行不攜帶武器的集會和示威游行。
第二十八條每個人都有權選擇不違背伊斯蘭教和群眾利益及他人權利而為自己所愛好的職業(yè)。
政府有責任考慮社會對各種工作的需要,為所有人的就業(yè)創(chuàng)造機會和平等的條件。
第二十九條所有公民有權享受退休、失業(yè)、年老殘廢、無家可歸和工傷事故及衛(wèi)生醫(yī)療的社會保險。
政府有責任根據法律規(guī)定利用政府收入和國民出股份的辦法來為保障每個人享有上述杜會保險提供財政支持。
第三十條政府有責任向全體人民提供中小學免費教育和發(fā)展國家力所能及的免費高等教育。
第三十一條
每個伊朗人和家庭有權按需要居住合適的住房,政府有責任優(yōu)先為更需要住房的人,特別是農民和工人創(chuàng)造條件執(zhí)行這一原則。
第三十二條
非按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不許逮捕任何人。拘捕之后,必須立即把指控理由書面通知被告,最多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被告案卷送交司法機構并盡快安排初審。違反這些原則者將受法律懲辦。
第三十三條
除非在法律規(guī)定的某些情況下,不許將任何人從他的居處地趕走,不得禁止在自己愿意的地方居住,或強迫其居住某地。
第三十四條
每個人有權起訴,任何人都可以向有資格的法庭起訴。所有人都可以向法庭起訴,不得禁止任何人向根據法律規(guī)定有權審理案子的法庭起訴。
第三十五條在各種法庭,爭端的雙方有權聘請律師,如果本人沒有能力聘請,法庭應為聘請律師提供條件。
第三十六條判刑及其執(zhí)行應由有資格的法院依法進行。
第三十七條除非有資格的法院證實有罪,任何人不得被視為罪犯。
第三十八條禁止用肉體或精神刑罰逼口供。不許強逼作證、逼供和逼誓。違者將依法懲罰。
第三十九條禁止以任何方式侮辱被拘留、逮捕、被囚禁或被流放者的人格。
第四十條任何人不得假公濟私來侵害他人或侵犯公共利益。
第四十一條
每個伊朗公民都有權享有伊朗國籍,政府不能取消任何伊朗人的國籍,除非本人提出要求或本人已加入其他國籍。
第四十二條
外國人可以根據法律加入伊朗國籍,只有在其他國家接納其加入該國國籍或本人要求加入其他國家的國籍時,方可取消其伊朗國籍。
第四章經濟和財務
第四十三條
為了保障國家經濟獨立,根除貧困與滿足人們在發(fā)展中的需要及維護人們的自由,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經濟是建立在以下的原則基礎上的:
1.保障基本需要:住房、食品、衣服、衛(wèi)生、醫(yī)療、教育和家庭的各種必需品。
2.保障人們就業(yè)的條件和可能性以消滅失業(yè),通過互助、無息貸款或不至導致財富集中在個人或特殊集團手里,并使政府成為只是管理安排工作的機構的其他合法途徑為那些能參加工作而無法得到工作的人提供職業(yè)。這些步驟必須考慮到國家在每個發(fā)展階段中總的經濟計劃的需要。
3.制訂國家的經濟計劃要考慮到合理安排勞動的形式、內容和時間,使每個人在努力工作之外,能有充分的機會和余力來提高自己精神的、政治和社會的素質;以及積極參與國家的事務、提高技術和創(chuàng)造精神。
4.尊重選擇職業(yè)的自由,不強迫別人從事某一項工作,禁止剝削別人的勞動。
5.禁止壟斷、投機、放高利貸和非法交易。
6.禁止在消費、投資、生產、分配和社會服務等經濟領域里的浪費。
7.利用科學技術和訓練熟練的人員,以滿足國家經濟發(fā)展的需要。
8.防止外國經濟對伊朗經濟的統治。
9.強調農業(yè)、畜牧業(yè)和工業(yè)的增產,保障人民的需要,使國家能自給自足,擺脫依賴。
第四十四條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經濟制度是有計劃地建立在國營、合作經營和私營三種成分的基礎上的。
國營成分包括所有大工業(yè)、重工業(yè)、外貿、大礦業(yè)、銀行、保險、勞動力、水壩、大型水利灌溉網、電臺、電視臺、郵電、航空、航運、公路、鐵路等,這些都是公共財產,屬國家所有。
合作經營包括城鄉(xiāng)中按伊斯蘭教原則建立的生產和分配的公司和合作企業(yè)。
私營成分包括一部分農業(yè)、畜牧業(yè)、工業(yè)、商業(yè)和服務行業(yè),這一成分是輔助國營和合作經營的經濟成分。
所有這三種經濟成分的所有制是伊斯蘭共和國法律保護的,只要它符合這一章的其他條款,不違背伊斯蘭法律,有利于國家經濟的發(fā)展,不損害社會。有關法律將詳細規(guī)定這三種經濟成分的標準,范圍和條件。
第四十五條
人民的財產,例如公有的、或屬無繼承人的財產,或無主的、或從掠奪者手里奪回的荒地、礦山、海洋、湖泊、江河、山脈、山谷、森林、竹林、灌木林和草原都是用于伊斯蘭政府管轄下的公共財產,政府將根據人民的利益來利用這些財富,法律將給予詳細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每個人都是自己正當的勞動成果的合法所有者,任何人都不能掠奪他人的勞動謀生的機會。
第四十七條尊重通過正當途徑獲得的私人所有權,有關規(guī)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在開發(fā)自然資源,使用國民收入和安排經濟活動時,各省、地區(qū)間不能有歧視,使每個有發(fā)展需要和潛力的地區(qū)都能獲得必要的資金和可能性。
第四十九條
政府有責任沒收那些通過放高利貸、搶劫、受賄、貪污、盜竊、賭博、利用募捐、簽訂合同和政府貿易而中飽私囊,賣荒地、開設妓院等非法途徑獲得的不義之財,使之物歸原主,如原主無可查考,則充分。這種判決須經政府調查和確有合法證據。
第五十條
在伊斯蘭教共和國里,保護這一代和我們子孫后代在其中生活的環(huán)境是公眾的義務。因此,一切經濟活動如有污染環(huán)境或對環(huán)境造成不可彌補的破壞都予以禁止。
第五十一條非經法律規(guī)定,不得征收任何賦稅。免稅和減稅由法律另行規(guī)定。
第五十二條
國家的年度總預算應由政府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制定并提交國民議會審查和批準,預算數目的任何變動,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手續(xù)。
第五十三條政府的一切收入集中存入國庫,所有預算范圍內的開支應按法律通過的預算支付。
第五十四條國家會計總局直接由議會領導,根據法律規(guī)定,德黑蘭和各省會設立它的辦事機構。
第五十五條
國家會計總局根據法律規(guī)定,負責檢查和核算各部和國營公司、企業(yè)及其他使用國家預算開支的機構的帳目,并監(jiān)督各項開支不許超出批準的預算范圍,保證專款專用,集中帳目及其有關會計憑證,將每年的預算決算報告附上自己的意見上報國民議會。這種報告應在全國范圍內公布。
第五章人民的主權及其力量
第五十六條
真主支配世界和人民,真主賜予人民對自己社會命運的主宰權,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真主賜予人的這種權利,或者把這一權利變成只利于某個人或特殊集團。人民通過以后的條款將規(guī)定的手段行使這種真主賜予的權利。
第五十七條
伊朗的治國機構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權根據本憲法下面的規(guī)定行使權力,這三權互相獨立。共和國總統負責協調三權。
第五十八條
立法職能由國民議會行使。國民議會由民選代表組成。法令完成了立法程序之后,即交行政和司法機關執(zhí)行。立法程序將在下述條款中規(guī)定。
第五十九條
有關特別重要的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問題的立法,可能采取公民投票的方式。舉行公民投票的要求必須由議會2/3多數通過才能實行。
第六十條除了本憲法規(guī)定由領袖直接負責的事務之外,行政職能由總統、總理和各部部長行使。
第六十一條
司法職能由法庭行使。法庭應遵照伊斯蘭教義組成,處理訴訟事件,維護公眾權力,發(fā)揚和主持正義,實行真主的訓示。
第六章立法機構
第一節(jié)國民議會
第六十二條國民議會由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的國民代表組成。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選舉方式將另行規(guī)定。
第六十三條
國民議會每四年選舉一次。每屆議會的選舉均應在上屆議會任期結束之前,以使國家在任何時候都不會沒有議會。
第六十四條
議員人數為二百七十名。隨著人口的增長,議員人數每十年增加一次,比例是:每個選區(qū),人口增長十五萬,議員增加一名。拜火教徒和猶太教各選一名議員,亞述人和恰爾達人中的基督教徒各選一名,南北亞美尼亞人中的基督徒各選一名。各少數民族也可以每十年增選一次議員,也按人口增長十五萬增加議員一名的比例。
選舉法另行制訂。
第六十五條議會開會必須有2/3的議員出席才有效。議會根據自已的章程通過議案,憲法有特別規(guī)定的那些問題例外。
議會章程必須以出席會議的議員的2/3多數通過。
第六十六條選舉議長、議會主席團、各種委員會和規(guī)定他們的任期,以及辯論等議會內部事務,按照議會章程進行。
第六十七條議員必須在議會的第一次會議上宣誓,并在宣誓書上簽字。誓詞如下:
“面對神圣的古蘭經,我向至高無上的真主宣誓,我以我的人格保證,捍衛(wèi)伊斯蘭教的圣潔、伊朗人民的伊斯蘭革命的成果和伊斯蘭教共和國的基礎;珍重民族賦予的重托,忠誠謹慎地執(zhí)行議員的使命,維護國家獨立和尊嚴,維護民族權利,堅持為人民服務;在言論和文章中,在發(fā)表意見時不忘記國家的獨立、人民的自由和利益。”
信奉其他宗教的議員在宣誓時,誓詞中提到古蘭經的地方改為他們各自的圣經。
沒有出席議會第一次會議的議員必須在他首次出席的會議上宣誓。
第六十八條
在戰(zhàn)爭或國家被占領的時期,根據總統的建議,并經議員的3/4多數通過和監(jiān)護委員會批準,被占領區(qū)或全國的選舉可以推遲一段時期,在新議會產生之前,原來的議會繼續(xù)工作。
第六十九條
議會辯論應當公開進行,通過官方電臺和報紙公之于眾。在非常情況下,考慮到國家安全的需要,經總理或一名部長或十名議員提議,議會可以舉行秘密辯論。議會秘密會議的決議只有經議會3/4的多數在監(jiān)護委員會在場的情況下通過才有效。非常情況過去后,秘密會議上的報告和所通過的決議應予公布。
第七十條
總統、總理和部長有權集體地或單獨地出席議會的公開會議,并可攜顧問前往。如議員們認為有必要,總統、總理和部長必須出席。
要求總統出席會議必須經多數議員通過。
第二節(jié)國民議會的職權
第七十一條國民議會可以在憲法規(guī)定的范圍內制訂法律。
第七十二條
國民議會不能制訂違背國教和憲法的法律。根據本憲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由監(jiān)護委員會判斷議會制訂的法律是否符合國教和憲法。
第七十三條議會有權解釋普通法律。但這并不妨礙法官對這些法律作出自己的解釋。
第七十四條政府法案經內閣會議批準后遞交議會。任何提案必須至少經十五名議員提議,方能在議會討論。
第七十五條
法案、建議和議員對某項法案提出修正案,如果導致公共收入的減少或者公共開支的增加,議會不予討論,除非有明顯的解決辦法。
第七十六條議會有權調查國家的一切事務。
第七十七條同外國簽訂的一切條約、合同、協定,必須經議會批準。
第七十八條
不允許改動國家的邊界線,但允許進行符合國家利益的局部修改,但這種修改不能單方面進行,不得損害國家的獨立和領土完整,并且必須經國民議會全體議員4/5的多數通過。
第七十九條
不準成立軍政府。在戰(zhàn)爭或類似的非常情況下,經議會批準,政府可以暫時規(guī)定一些必要的限制,但時間不能超過三十天。超過三十天后,如仍有必要,則須要重新征得議會的同意。
第八十條政府在國內外發(fā)放或接受貸款或無償援助,必須經議會批準。
第八十一條絕對禁止給予外國人以開設商業(yè)、工業(yè)、農業(yè)、礦業(yè)和服務業(yè)方面的公司和企業(yè)的權利。
第八十二條政府不得啟用外國技術人員,在必要情況下須經議會批準。
第八十三條屬于國家的政府建筑和財產不得轉讓,除非經議會批準,但也不能是只有一件,沒有第二件的那種珍品。
第八十四條每個議員都對全體人民負責,有權對國內外一切問題發(fā)表意見。
第八十五條
議員的職位不能轉讓。議會不能將立法權讓給個人或團體,但在某些問題上,可授權議會內部的一些委員會制訂某些法令,這些法令在議會指定的時期之內試行,最后批準權在議會。
第八十六條
議員在行使議員職責的崗位上有發(fā)表意見的自由,不能因為他們在議會發(fā)表了某種意見或投了某種票而予以追究或拘捕。
第八十七條
內閣組成之后,必須取得議會的信任票才能開始工作。在執(zhí)政期間,在重要的問題或有分歧的問題上,政府也可以要求議會投信任票。
第八十八條
在任何問題上,如果議員要求了解某部長管轄范圍內的某問題,該部長必須立即到議會答復問題,而不得拖延十天以上,除非他有議會認為正當的理由。
第八十九條
議員可以在他們認為有必要的問題上,在議會質詢內閣或任何一位部長。在至少有十名議員簽名要求的情況下議會才能提出質詢。
被質詢的內閣或部長必須在質詢提出之后十天內到議會作出說明并要求議會投信任票。如果內閣或部長不到議會作出說明,則有關議員要對為什么要質詢作出解釋。在此情況下,如議會認為必要,將宣布投不信任票。
如果議會投不信任票,被質詢的內閣或部長將下臺,因議會投不信任票而下臺的總理和部長不得在其后組織的內閣中擁有席位。
第九十條
任何人如對議會、行政或司法機構有意見,可以將意見以書面形式交給議會。議會有責任對此作出調查并作出充分的解答,如果意見同行政和司法機構有關,則議會將要求它們調查并解答,在適當的時候公布結果,如果問題同大眾有關,則在全民范圍公布。
第九十一條為保證國民議會的決定不違背伊斯蘭教和憲法的原則,按下述方式成立監(jiān)護委員會:
1.六名公正的、對時代的要求和當前問題有了解的毛拉,由領袖或領袖委員會推舉。
2.六名法學家,由議會通過投票從最高司法委員會向議會推薦的穆斯林法學家中選出。
第九十二條
監(jiān)護委員會成員每六年選舉一次,第一屆監(jiān)護委員會在三年之后,兩部分成員中各有一半通過抽簽的方式被裁掉,另選新成員接替他們。
第九十三條沒有監(jiān)護委員會,議會沒有合法性。但有權批準議員資格證書和選舉監(jiān)護委員會中的六名法學家。
第九十四條
議會通過的一切決議、提案必須遞交監(jiān)護委員會審查。監(jiān)護委員會有責任自收到之日起,最多十天內完成審查工作,如發(fā)現違背伊斯蘭教和憲法,則退回議會修改。
第九十五條監(jiān)護委員會在審查某決議案時,如果十天時間不夠,可向議會說明原因,要求延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十天。
第九十六條
判定議會通過的決議不違背伊斯蘭教教義需監(jiān)護委員會的大多數毛拉同意,判定它不違背憲法則要由監(jiān)護委員會全體成員的大多數同意。
第九十七條
監(jiān)護委員會為加快工作進度,可以旁聽議會對于提案的辯論,如果議會討論緊急法案,監(jiān)護委員會則必須出席并發(fā)表意見。
第九十八條對憲法的解釋以監(jiān)護委員會3/4多數通過的意見為準。
第九十九條監(jiān)護委員會有權監(jiān)督共和國總統的選舉,國民議會的選舉以及公民投票。
第七章地方委員會
第一百條
為在人民合作下加速實施各項計劃,如社會、經濟、建設、衛(wèi)生、文化、教育和其他生活福利方面的計劃,考慮到各地的需要,成立村、區(qū)、城鎮(zhèn)或省等委員會,監(jiān)督各地的行政事務。委員會成員由當地人民選舉。
上述委員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職權范圍選舉方式以及監(jiān)督方式另行規(guī)定,所有這些不能違背民族團結、領土完整、伊斯蘭教共和國制度以及服從中央政府等原則。
第一百零一條
為在制定省的建設和公用事業(yè)計劃中做到公平合理,齊心協力地完成各項計劃,由省屬各委員會派代表組成省高級委員會。
省高級委員會的產生及其職責另行規(guī)定。
第一百零二條省高級委員會有權在責任范圍內制定各種計劃,直接或通過政府遞交給國民議會。國民議會必須加以討論。
第一百零三條政府任命的省長、專區(qū)專員、區(qū)長和其他地方官員,要服從各委員會在職權范圍內作出決定。
第一百零四條
在工農業(yè)生產機構中,由工人、農民、職員和科長的代表組成委員會,以保證在制定和執(zhí)行計劃中互相合作。教育、行政和公用事業(yè)等機關則成立由這些機關的工作人員代表組成的委員會。
這些委員會的產生方式及其職權范圍另行規(guī)定。
第一百零五條各委員會的決定不得違背伊斯蘭教教義和國家法律。
第一百零六條這些委員會如果沒有瀆職行為不得取締。由誰判斷有無瀆職行為并取締以及如何組織新的委員會另行規(guī)定。
委員會如不同意被取締,可向法院起訴,法院有責任優(yōu)先審理其起訴。
第八章領袖或領袖委員會
第一百零七條
只要有一個毛拉,符合本憲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條件,為絕大多數人公認并接受為領袖,如同高貴的救助者、革命領袖大阿亞圖拉伊馬姆霍梅尼那樣,他就可以擔負領袖的職務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否則,人民選出的專家們就要研究那些具備領袖資格的人的情況,從中選出一個具有杰出領袖才能的人推薦給人民。如果不能找出這樣的一個人,則選出具備領袖條件的三、五人作為領袖委員會的成員推薦給人民。
第一百零八條
有關專家的人數和當選條件、選舉方式的規(guī)定以及專家會議的章程由第一屆監(jiān)護委員會中的毛拉們制定,由他們的多數票通過,革命領袖批準。此后,這些規(guī)定的任何變動和修改由專家會議負責。
第一百零九條領袖或領袖委員會成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1)具有宗教哲學方面的才能和美德,能闡發(fā)哲理,釋人疑難;
(2)具有作為領袖必具的政治和社會洞察力、勇氣、力量和組織能力。
第一百一十條領袖的職務和權限:
(1)任命監(jiān)護委員會中的毛拉成員;
(2)任命最高法院院長;
(3)以下述方式統帥武裝部隊。
①——任免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
③——組織最高國防委員會,其成員如下:
共和國總統
總理
國防部長
總參謀長
伊斯蘭革命衛(wèi)隊總司令
領袖指定的兩名顧問。
④——批準由最高國防委員會推薦的三軍高級指揮官的任命;
⑤——根據最高國防委員會的建議宣戰(zhàn),宣布停戰(zhàn)和軍隊的動員;
⑥——人民選出總統以后,簽署總統任職書。總統候選人資格即符合本憲法規(guī)定的條件必須在選舉前經監(jiān)護委員會批準,第一屆總統選舉的候選人經領袖批準;
⑦——考慮到國家利益,在最高法院院長宣判總統有瀆職行為、國民議會認為他政治上無能之后,罷免總統;
⑧——根據最高法院院長的建議,在不違背伊斯蘭教義的情況下,宣布對犯人的赦免或減刑。
第一百一十一條
如果領袖或領袖委員會的一個成員在執(zhí)行領袖職責中表現無能或不符合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的條件中的一條,他就應當被廢黜。判斷此事由第一百零八條所規(guī)定的專家負責。
專家研究并實施這一規(guī)定的程序應在第一次專家會議上確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領袖或領袖委員會在法律面前同其他公民平等。
第九章行政機構
第一節(jié)共和國總統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共和國總統是繼領袖之后的國家最高領導人。總統負責實施憲法、協調三權關系并領導除直接由領袖負責的那部分事務之外的行政事務。
第一百一十四條總統任期四年,由人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總統可以蟬聯一屆。
第一百一十五條總統必須從具備下述條件的宗教和政治人士中選出:
伊朗人,國籍伊朗,有組織和領導才能,歷史清白,誠實,品德好,贊成伊朗伊斯蘭教共和國,信奉伊朗國教。
第一百一十六條共和國總統候選人必須在選舉開始前正式聲明參加競選。總統選舉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選共和國總統必須獲選票的絕對多數,但是,如果在第一輪選舉中沒有候選人獲絕對多數,則在下一個星期的星期五舉行第二輪選舉。在第二輪選舉中,只能有兩名在第一輪選舉中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參加競選。如果得票最多的候選人中,有人退出選舉,則從其余的候選人中選擇得票較多的人取代他。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共和國總統選舉的監(jiān)督工作,根據本憲法第99條規(guī)定,由監(jiān)護委員會負責。如果第一屆監(jiān)護委員會尚未產生,則另成立選舉監(jiān)督委員會。
第一百一十九條
新總統的選舉必須至少在原任總統任期期滿前一個月進行。在新總統產生之前,原任總統任職到期滿為止。
第一百二十條
如果在選舉前十天,符合本憲法規(guī)定的候選人中有一人死亡,則選舉推遲兩星期。在選舉第一輪結束,第二輪開始之前,如果在兩名在第一輪選舉中得票最多的候選人中有一人死亡,則選舉延長兩星期。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共和國總統在國民議會召開的有國家最高法院院長和憲法監(jiān)護委員會成員出席的會議上宣誓,并在宣誓書上簽字。誓詞如下:
作為共和國總統,我在偉大的古蘭經和伊朗人民面前,向至高的真主宣誓,我保證護衛(wèi)國教、伊斯蘭教共和國制度和憲法。竭盡全力地履行自己的職責。為人民和國家的繁榮服務。發(fā)揚光大伊斯蘭和道德。支持和發(fā)展正義。不自行其是。維護人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以及憲法承認的人民的權利。作出一切努力保衛(wèi)國家的邊界和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獨立。求助于真主,追隨先知,以自我犧牲的精神,忠誠地履行人民作為神圣的托付交給我的權力,日后移交給自己的繼承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共和國總統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向人民負責。對瀆職行為的調查方式另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議會或經公民投票作出的決議完成法律手續(xù)后交總統簽字,然后總統交各級負責人執(zhí)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共和國總統提名一人當總理,并在國民議會舉行意向投票之后發(fā)總理任命書。
第一百二十五條伊朗政府同其他國家簽訂條約、合同之類以及結盟條約,經國民議會批準后由總統或其合法代表簽署。
第一百二十六條
政府制定的規(guī)章、條例經內閣通過后遞交總統,如果這些規(guī)章、條例違反有關法律,則總統退給內閣進行修改。
第一百二十七條總統認為有必要,隨時可以召開內閣會議。
第一百二十八條總統簽署本國大使的國書,接受其他國家大使的國書。
第一百二十九條政府的各種勛章由總統頒發(fā)。
第一百三十條
在總統不在國內或生病期間,由臨時總統委員會負責他的工作。臨時總統委員會由總理、國民議會議長和最高法院院長組成。總統離職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在總統被罷免或原任總統任期已滿而新總統由于遇到某種障礙而尚未產生的時候,總統的工作也由該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三十一條
在總統逝世、辭職或生病超過兩個月的情況下,或總統被罷免,或發(fā)生其他類似情況,臨時總統委員會有責任作了安排,最長在五十天之內選舉新總統。在此期間,臨時總統委員會享有除安排公民投票之外的總統職權。
第一百三十二條在臨時總統委員會負責總統工作期間,議會不能質詢政府,不能對它投不信任票,也不能修改憲法。
第二節(jié)總理和部長
第一百三十三條部長由總理推薦,經總統批準,然后介紹給議會以取得信任票。
部長人數及其職權另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總理是內閣負責人,領導部長們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協調政府的各項決定,并同部長們合作,確定政府的計劃和路線并實施各項法令。
總理在議會中為內閣的工作負責。
第一百三十五條只要議會信任,總理就可以在職。政府辭職應向總統提出,在新政府誕生之前,總理應留任。
第一百三十六條
總理如果要罷免一位部長,任命一位新部長,必須經總統批準,并取得議會對新部長的信任票。政府在獲得議會信任票后,如果內閣有一半成員變動,應要求議會重新投信任票。
第一百三十七條每個部長都在議會為自己的工作負責。對于經內閣會議批準的事務,則其他內閣成員也應負責。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內閣和部長可以為實行各種法律而制定各種條例,內閣還有權制定各種規(guī)章制度以履行其行政職責,保證法律的實施和協調各行政機關。每個部長還有權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遵照內閣的決定作出有關規(guī)定并發(fā)出文件。但是,這些規(guī)章制度都不得違反法律。
第一百三十九條
解決有關公共財產和政府財產的糾紛須經內閣批準,并通知議會。如糾紛的一方為外國人,或是在國內重大問題上發(fā)生糾紛,則必須經議會批準。何謂重大問題另有規(guī)定。
第一百四十條調查對總統、總理和內閣部長的一般犯罪行為的指控,通知議會后由普通法庭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
總統、總理、部長和政府工作人員只能有一個政府職務,不得在那些政府或公共機構有股份的企業(yè)中任職,不得兼任國民議會議員、律師和法律顧問,不得任任何私營公司的經理和董事,政府有關部門的互助公司除外。
大學或研究機關內的教職不在禁止之列。
必要時,總理可以臨時兼任某些部的部長。
第一百四十二條
領袖、領袖委員會成員、總統、總理和部長及其妻子兒女的財產在任職前后均應經最高法院院長調查,弄清是否在任職期間攫取了不義之財。
第三節(jié)軍隊和革命衛(wèi)隊
第一百四十三條伊期蘭共和國軍隊負責保衛(wèi)國家的獨立、領土完整和伊斯蘭教共和國制度。
第一百四十四條
伊期蘭共和國軍隊應當是一支伊斯蘭教的和人民的軍隊,應當任用那些忠于伊斯蘭革命的目標并愿意為此作出犧牲的人。
第一百四十五條軍隊和治安部隊不得任用外國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禁止在伊朗建立外國軍事基地,即便是以用于和平目的的名義。
第一百四十七條
在和平時期,政府應當征用軍隊的人員的技術裝備,用于救濟、教育、生產和建設,這種征用應不損害軍隊的戰(zhàn)備力度。
第一百四十八條不得將軍隊裝備器械用于私人目的,不得把士兵當作傭人和私人司機等。
第一百四十九條軍階的晉升或黜降必須依法行事。
第一百五十條
在革命勝利后最初幾天里成立的伊斯蘭革命衛(wèi)隊繼續(xù)發(fā)揮其保衛(wèi)革命和革命成果的作用,其任務和職責范圍以及其他武裝力量的任務和職責范圍應本著兄弟般的合作精神另行規(guī)定。
第一百五十一條
政府有責任為全體公民提供接受軍事訓練的機會,制訂軍訓計劃,使全體公民始終具備武裝保衛(wèi)國家和伊朗制度的能力,但擁有武器必須官方允許。
第十章外交政策
第一百五十二條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外交政策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上,反對對于別國的控制和接受別國的控制,維護各方面的獨立和領土完整,維護所有穆斯林的權利,不和支配主義的大國結盟,同愛好和平的政府建立相安無事的關系。
第一百五十三條不得簽訂可能導致外國控制國家自然、經濟和文化資源及軍隊和其他部門的條約。
第一百五十四條
伊朗伊斯蘭教共和國把全人類的幸福視為自己的目標,把獨立、自由和公正視為全世界人民的權利,因此,決不干涉別國內政,支持世界各地窮人反對富人的正義斗爭。
第一百五十五條
除了那些根據伊朗法律應視為叛徒和破壞分子的人之外,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接受外國人的政治避難要求。0
第十一章司法機構
第一百五十六條司法權是維護個人和社會權利、實現公正的獨立機構,它負責:
(1)調查并判決訴訟案件,排除糾紛,消除敵意。
(2)恢復公眾權利,保障正義和正當的自由。
(3)監(jiān)督法律的執(zhí)行。
(5)采取適宜的措施防止犯罪行為的發(fā)生并改造罪犯。
第一百五十七條為履行司法權的職責,成立最高司法委員會。它是最高司法機關,職責如下:
(1)組建同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義務相應的必要的司法機構;
(2)制訂同伊斯蘭共和國原則相符合的司法條例;
(3)任用公正的、有資格的法官,根據法律任免和調動他們的工作和職務。
第一百五十八條最高司法委員會的組成:
(1)最高法院院長
(2)總檢察長
(3)由法官選舉產生的三名有資格的、公正的法官。
該委員會成員每五年選舉一次,可以連任。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另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法院是接受控告的正式機構。法庭的設立和對于法庭合法性的確認必須根據法律規(guī)定。
第一百六十條
司法部長負責處理有關司法權同行政權、立法權之間關系的一切問題。司法部長從最高司法委員會向總理推薦的人選中產生。
第一百六十一條
為監(jiān)督審判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保證法官認識上一致履行法律賦予的責任,按照最高司法委員會的規(guī)定成立最高法院。
第一百六十二條
最高法院院長和總檢察長必須公正并通曉教義和法官業(yè)務,由領袖同最高法院的法官們協商后每五年任命一次。
第一百六十三條法官應具備符合伊斯蘭原則的條件。具體條件另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
未經審判并證實其罪行和犯有足以罷免的過錯,不得臨時和長期地罷免一個法官;未經本人同意,不得調動法官的工作地點和職務,除非根據社會利益的需要,經最高司法委員會一致通過。法官的定期調動根據規(guī)定進行。
第一百六十五條
審判公開進行,人們可以出席旁聽,除非法庭認為公開審判有損于公共道德和秩序,或者爭執(zhí)雙方要求秘密審判。
第一百六十六條法庭的判決應當公正并符合有關審判的法律和原則。
第一百六十七條
法官有責任盡量根據現成的法律條文判決,如無現成法律可循,則應根據伊斯蘭教義和宗教法判決,不得借口成法無此條文、有缺陷、失于簡約或互相矛盾而拒絕判決。
第一百六十八條
政治和新聞罪的審理是公開的,陪審團出席,在司法部法庭進行。陪審團的產生方式、條件和權力以及何為政治罪另有根據伊斯蘭教義制訂的法律規(guī)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有關法律生效以前的行為不能稱犯罪行為。
第一百七十條
法官有權拒絕執(zhí)行政府制定的違反法律和伊斯蘭教義規(guī)定的、或超出行政機構權限的決議和章程。每個人都有權要求行政法院取締這些決議和章程。
第一百七十一條
由于法官疏忽或審判錯誤致使某人蒙受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失,如果由于疏忽,則法官個人負責,否則由政府賠償損失,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都要為被告恢復名譽。
第一百七十二條
審理同軍隊、憲兵、警察、伊斯蘭革命衛(wèi)隊人員的特殊使命有關的罪行,按照法律規(guī)定成立軍事法庭。但他們所犯普通罪行或在司法部法官崗位上犯的罪行由民事法庭審理。
軍事檢察院和軍事法庭是國家司法權的一部分,遵循司法權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為審理人民對政府官員、政府機關和政府規(guī)章的申訴,成立行政法庭,該法庭屬最高司法委員會管轄。行政法庭的權限另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鑒于司法權有權監(jiān)督行政事務和行政機關是否按照法律辦理,成立“國家調查總局”,隸屬于最高司法委員會,其權限和職責另定。
第十二章新聞機關
第一百七十五條
保障新聞機關(電臺、電視臺)的按照伊斯蘭教義進行宣傳的自由。該機關由司法權(最高司法委員會)、立法權和行政權聯合管轄,具體安排另定。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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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etailed Analysis of Iran’s Constitution - World Policy Institute.worldpolicy.org..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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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itutional Utopianism: a Case Study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forumprawnicze.2023-12-18
Iran, Islam and the Rule of Law.wsj.2023-12-18
Iran (Islamic Republic of) IR001 Constitution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1979.世界知識產權組織.2024-05-20